压力变送器校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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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规范压力变送器校准的操作,确保压力变送器的校准结果真实、可靠。
2 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压力变送器的校准和使用中检验。
3 职责
工程设备部:负责按本规程执行压力变送器的校准及校准记录的管理。
4 定义
4.1 压力变送器:是一种将压力变量转换成可传送的标准化输出信号的仪表,而且其输出信号与压力变量之间有一给定的连续函数关系(通常为线性关系)。
4.2 压力变送器有电动和气动两大类。电动的标准化输出信号主要为0mA~10mA和4mA~20mA(或1V~5V)的直流电信号。气动的标准化输出信号主要为20kPa~100kPa 的气体压力。(不排除具有特殊规定的其他标准化输出信号)。
4.3 压力变送器通常由两部分组成:感压单元、信号处理和转换单元,有些变送器增加了显示单元。
5 内容
5.1 计量性能要求
5.1.2 回差:回差应不超过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
5.2 外观
5.2.1 变送器的铭牌应完整、清晰,并具有以下信息: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测量范围、准确度等级、额定工作压力等主要技术指标;制造厂的名称或商标、出厂编号、制造年月、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及编号;防爆产品还应有相应的防爆标志。
5.2.2 变送器零部件应完好无损,紧固件不得有松动和损伤现象,可动部分应灵活可靠。
5.2.3 有显示单元的变送器,数字显示应清晰,不应有缺笔画现象。
5.2.4 密封性:压力变送器的测量部分在承受测量压力上限时,不得有泄漏现象。
5.3 校准条件
5.3.1 标准器
5.3.1.1 从提高校准能力出发,标准仪器及配套设备引入的扩展不确定度与被校温度计最大允许误差绝对值相比应尽可能小;
5.3.1.2 选用标准器如下:过程校准仪,精密压力表或数字压力计,压力校验器。
5.3.2 环境条件
5.3.2.1 环境温度:(20±5)℃;
5.3.2.2 环境湿度:45%~75%;
5.3.2.3 压力变送器所处的环境应无明显的机械振动和外磁场(地磁场除外);
5.3.2.4 压力变送器应在5.4.2.1,5.4.2.2,5.4.2.3环境条件下至少静置2h方可校准;准确度低于0.5级的变送器可缩短放置时间,一般为1h。
5.4 校准项目和校准方法
5.4.1 外观:用目力观测和通电检查,应符合5.2的要求。
5.4.2 密封性检查:平稳地升压(或疏空),使压力变送器测量室压力达到测量上限值(或当地大气压力90%的疏空度),关闭压力源,密封15min,应无泄漏。
5.4.3 输出值误差和显示值误差的校准:
5.4.3.1 传压介质为气体时,介质应清洁、干燥;传压介质为液体时,应使标准仪器与压力变送器的受压点在同一水平面上。
5.4.3.2 电动变送器除制造厂另有规定外,一般需要通电预热15min。
5.4.3.3 校准点选择:校准点的选择应按量程均匀分布,一般应包括上限值、下限值(或其附近10%输入量程以内)在内不少于3个点。
5.4.3.4 校准前的调整:校准前,用改变输入压力的办法对输出下限值和上限值进行调整,使其与理论的下限值和上限值相一致。一般可以通过调整“零点”和“满量程”来完成。5.4.3.5 校准方法:从下限开始平稳地输入压力信号到各校准点,读取并记录输出值和显示值(如有显示单元)直至上限;然后反方向平稳改变压力信号到各个校准点,读取并记录输出值和显示值(如有显示单元)直至下限。在校准过程中不允许调整零点和量程,不允许轻敲和振动变送器,在接近校准点时,输入压力信号应足够慢,避免过冲现象。
5.4.3.6 回差的校准:回差的校准与输出值误差和显示值误差的校准同时进行,应符合5.1.2的要求。
5.4.4 误差计算
5.4.4.1 输出值误差的计算:压力变送器的输出值误差按公式ΔA=A1-A2计算;
ΔA——压力变送器各校准点的输出值误差,mA,V或kPa;
A1——压力变送器上行程或下行程各校准点的实际输出值,mA,V或kPa;
A2——压力变送器各校准点的理论输出值,mA,V或kPa。
5.4.4.2 显示值误差的计算:压力变送器的显示值误差按公式Δp=p1-p2计算;
Δp——压力变送器各校准点的显示值误差,Pa,kPa或MPa;
p1——压力变送器上行程或下行程各校准点的实际显示值,Pa,kPa或MPa;
p2——压力变送器各校准点的标准表显示值,Pa,kPa或MPa。
5.5 校准结果的处理
5.5.1 校准结果符合允差范围的压力变送器,粘贴计量合格标签。
5.5.2 校准结果不符合允差范围的压力变送器,粘贴禁用标签,并注明不合格项目和内容。
5.6 校准周期:压力变送器的校准周期为1年。凡在使用过程中经过修理或示值调整的,均需重新校准。
6 附件
6.1 《压力变送器校准记录》
7 相关文件
无
8 参考资料
8.1 JJG882-2004《压力变送器检定规程》
8.2 中国卫生部令第79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5章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