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宪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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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名词解释

宪法名词解释

1.宪法:在我国,宪法单纯指《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包括历次的修正案。

2.宪法渊源:①宪法的渊源指的是宪法的表示形式。

指宪法的效力来源,同时它又可以指宪法的外部表现形式,包括制宪主体、制宪权限、制宪程序和制宪方式等内容要素。

②世界渊源: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宪法解释、宪法其他渊源。

③本国宪法渊源:从根本法意义上说,我国目前只有包括历次通过的修正案在内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宪法的渊源。

3.宪法惯例:宪法惯例指不是由宪法明文规定,而是由传统和习惯构成但经过国家承认或默认了的宪法行为方式。

4.宪法的基本原则:①保障基本人权原则②人民主权与有限政府原则③法治原则5.人民主权原则:指国家没有任何固有的权力,国家机关的全部权力归根到底都源于人民的委托,应该为人民谋利益、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6.基本人权原则:人权即人之作为人都应该享有的权利,基本人权原则的内容就是承认和保障基本人权。

7.分权制衡原则:所谓分权制衡,是指将权力按一定标准划分为相对独立的若干部分,由相应的机关分别依法掌握和运用并在这一过程中相互制约、相互平衡,使权力不致因过分集中而危害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一种制度化措施。

8.民主集中制原则:我国宪法规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内容,表现在它调整的三个方面的关系中:一是人民与国家机关的关系,二是国家机构内的横向权力配置关系,三是国家机构内的纵向权力配置关系。

9.法权:法权是通过法律确认和保护的权利10.法治:法治是由人民亲自或经由其代表制定的法的统治,且法律权威与掌权者的意志发生冲突时,法律权威高于掌权者意志。

11.人治:当法律权威与掌权者的意志发生冲突时,掌权者意志高于法律权威的就是人治。

12.制宪权:①制宪权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合理性,源于人民的本源性权利,他不需要、也不可能有任何法律做依据。

②制宪主体:1)人民或国民的代表2)人民与君主3)君王13.宪法规范:宪法规范是由民主制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宪法主体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最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是宪法条文的内在本质。

5.宪法原则6.宪法规范

5.宪法原则6.宪法规范
一是创设宪法制度,弥补宪法立法之空白。 一是创设宪法制度 弥补宪法立法之空白。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负责解释宪 弥补宪法立法之空白 法和违宪审查的制度; 法和违宪审查的制度 二是开创具体宪政做法,弥补宪法立法过于原则之不足。比如,我国宪法修改 二是开创具体宪政做法 弥补宪法立法过于原则之不足。比如 我国宪法修改 弥补宪法立法过于原则之不足 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进行的惯例, 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进行的惯例 这一宪法惯例是对我国有关宪法原则规定 的具体化和补充; 的具体化和补充 三是在不变动宪法原文的情况下修正已有宪法规范内容,形成宪法变迁。 三是在不变动宪法原文的情况下修正已有宪法规范内容 形成宪法变迁。 形成宪法变迁 四是使某些宪法规范丧失效力,导致特定宪法立法实质上被废弃。 四是使某些宪法规范丧失效力 导致特定宪法立法实质上被废弃。 导致特定宪法立法实质上被废弃
(3)在效力上 宪法解释由于是国家有权机关的法定行为 在效力上,宪法解释由于是国家有权机关的法定行为 在效力上 宪法解释由于是国家有权机关的法定行为, 因而具有与法律相同的一体遵行的效力,违反宪法解释 因而具有与法律相同的一体遵行的效力 违反宪法解释 行为。 的行为是违宪 行为。 (4)在作用上 宪法解释表现有三 在作用上,宪法解释表现有三 在作用上 宪法解释表现有三: 一是明确已有宪法的内在含义,去除歧义 平息纷争,便 去除歧义,平息纷争 一是明确已有宪法的内在含义 去除歧义 平息纷争 便 于执行; 于执行 二是推断出具体的宪法规则,弥补已有宪法规定过于原 二是推断出具体的宪法规则 弥补已有宪法规定过于原 则之不足; 则之不足 三是根据宪政精神在原宪法规定的基础上顺向推出新 的宪法规则,或者赋予原宪法规定以新的精神和含义 或者赋予原宪法规定以新的精神和含义,使 的宪法规则 或者赋予原宪法规定以新的精神和含义 使 宪法条文发生内容变迁。 宪法条文发生内容变迁。

宪法

宪法
一、 宪法的概念
(一)宪法的词义 在西方:宪法一词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 在西方:宪法一词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英文 constitutio 中constitution与之相当,原为建立、组织、构造的 constitution与之相当,原为建立、组织、 与之相当 意思。 意思。宪法一词具有现代意义上的含义并不是一开始 就明确的,而是经过了一个长时间的演变过程。 就明确的,而是经过了一个长时间的演变过程。1787 年美国颁布的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使宪法一词的现 代含义才最后完全、普遍地确立。 代含义才最后完全、普遍地确立。
一、 宪法的概念
与其它部门法相对而言,宪法居于根本法的地 位,这体现了宪法规范的外部特征,也反映了宪法 这体现了宪法规范的外部特征, 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取决于以下三方面的因素 三方面的因素: 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取决于以下三方面的因素:
宪法的 定义
一、 宪法的概念
可见,无论在中国和外国,“宪法”一词 可见,无论在中国和外国, 宪法” 虽然在古代即得到广泛的应用, 虽然在古代即得到广泛的应用,但都是指一般 意义的法律、法令,不具有现代宪法的含义。 意义的法律、法令,不具有现代宪法的含义。 资产阶级革命中确立的 现代意义的宪法是在资产阶级革命中确立的。 现代意义的宪法是在资产阶级革命中确立的。
法律和关于选举代议机关的选举权以及代议机关的 权限等等的法律, 权限等等的法律,都表现了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的 实际对比关系。 实际对比关系。” 这是宪法的阶级属性。 这是宪法的阶级属性。政治力量首先表现为阶 阶级属性 级力量,其次是其他政治力量。 级力量,其次是其他政治力量。
宪法的 定义
一、 宪法的概念

02中国宪法

02中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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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规范的特点
最高权威性、原则性、 最高权威性、原则性、 概括性、无具体惩罚性、 概括性、无具体惩罚性、 适应性、相对稳定性、 适应性、相对稳定性、 广泛性、历史性、 广泛性、历史性、 灵活性、纲领性。 灵活性、纲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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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规范构成要素
规范的主体 规范的客体 规范的对象 规范力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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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教学纲要
编著制作:陈颖洲 编著制作:
参考书目
许崇德主编《宪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许崇德主编《宪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学
1.宪法基本概念 . 2.宪法基本知识 . 3.宪法基本理论 .
2
学习的目的和要求
了解并掌握有关宪法学的基本知识 和基础理论; 和基础理论; 认识宪法的概念、本质及其分类; 认识宪法的概念、本质及其分类; 了解宪法规范的基本特点、 了解宪法规范的基本特点、宪法的 主要原则及功能,特别是有关宪法 主要原则及功能, 实施的保障制度, 实施的保障制度,及其内容和发展 趋势。 趋势。
3
4
第一节
主要内容 1.宪法概念 . 2.宪法本质 . 3.宪法分类 .
5
“宪法”词义辩析 宪法”
词源意义上, 词源意义上,不同时期宪法 有不同的含义 1.西方国家早期宪法定义 . 2.中国早期宪、宪法含义 .中国早期宪、 3.近代资产阶级的宪法定义 .
6
西方国家“宪法” 西方国家“宪法”词 义 1.最早指规定国家机关组织与权限的法律。 .最早指规定国家机关组织与权限的法律。
国际条约
国家认可并赋予宪法性效力的国与 国之间的相关协议。 国之间的相关协议。在不同国家有 不同的地位。 不同的地位。 有的高于本国宪法的效力; 有的高于本国宪法的效力; 有的与本国宪法效力等同; 有的与本国宪法效力等同; 有的低于本国宪法的效力。 有的低于本国宪法的效力。

论宪法规范的构成要素[整理]

论宪法规范的构成要素[整理]

论宪法规范的构成要素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宪法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首先,宪法规范也是法律规范的一种,法律规范所具有的要素和特征,宪法规范也同样具有。

其次,宪法规范的调整对象是宪法关系。

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宪法规范调整的对象是社会关系中一类比较特殊的社会关系,即宪法关系。

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国家与国内各民族、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关系,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同一体系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

第三,调整上述宪法关系的规范既有宪法中确定的规范,也有普通法律中确定的规范,如选举法、组织法等也调整宪法关系,宪法规范是指宪法所确定的规范。

实际上,有两种意义上的宪法规范:一是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规范,即一切调整宪法关系的规范,包括宪法中确定的调整宪法关系的规范和普通法律中确定的调整宪法关系的规范;二是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规范,即仅仅指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确定的调整宪法关系的规范。

前一种意义上的宪法规范实际上是一般法律规范,因此,宪法学上所说的宪法规范应当是后一种意义上的宪法规范。

一、关于宪法规范构成要素的不同观点通常认为,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一般行为规则。

法律规范由三要素构成:(1)假定,即指明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

某一个法律规范都是在一定条件出现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而适用这一法律规范的这种条件就称为假定。

(2)处理,即行为规范本身的基本要求。

它规定人们应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允许做什么。

这是法律规范的中心部分,是规范的主要内容。

(3)制裁,即指明违反规范的法律后果。

如损害赔偿、行政处罚、经济制裁、判处刑罚等。

不论制裁部分怎么规定,法律规范一般都有制裁,因为制裁是保证法律规范实现的强制措施,是法律规范的一个标志。

任何法律规范都必须具备以上三个要素,否则就不成其为法律规范。

但是,一个法律规范可以表述在几个条文中,甚至几个不同的法律文件中;几个法律规范也可能表述在一个法律条文中。

宪法学学习指导(课本习题答案) 名词解释

宪法学学习指导(课本习题答案) 名词解释

宪法学学习指导(课本内容)名词解析1、宪法规范:宪法规范是宪法最基本的要素和最基本的构成单位。

如果说宪法的基本范畴、基本理论主要处于观念形态,因而并不直接表现为宪政实践的话,那么宪法规范则是将宪法基本范畴和基本理论与宪政实践直接联系起来的桥梁。

这不仅因为宪法规范是人们有关宪法的理性认识与客观现实生活需求相结合的产物,而且还因为宪法规范只有切实调整国家和社会基本的社会关系,从而形成稳定的宪政秩序才有真正的意义。

2、柔性宪法:柔性宪法是指创制宪法的形式和程序与一般的普通法律一样,由此产生的宪法在法律效力上与普通的法律的效力是一样的。

把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是英国学者詹姆斯·布赖斯(James Bryce)于1901年提出的。

这种区分的标准是要考察创制宪法与创制普通法律的形式和程序上的差别,突出强调创制宪法活动的特殊性和重要性。

美国属于典型的刚性宪法,而英国的宪法属于典型的柔性宪法。

3、民定宪法:民定宪法是由人民直接投票(公决)或由人民选举的代表组成的机关(如制宪会议、代议机构)制定和通过的宪法。

就内容而言,民定宪法一般奉行主权在民的的宪法原则,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宪法都属于这一类。

4、不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是宪法的一类,与成文宪法相对。

不成文宪法是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而且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

不成文宪法最显著的特征在于,虽然各种法律文件并未冠以宪法之名,但却发挥着宪法的作用。

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

5、成文宪法:是指在一个国家中用名称为宪法的成文法典来表现的各种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规范。

成文宪法:凡将国家基本组织、人民权利义务以一套法律文书形式表达的宪法,如中国、美国等绝大多数国家。

成文宪法: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有时也叫文书宪法或制定宪法,其最显著特征是在于法律文件上既明确表述为宪法,又大多冠以国名。

6、宪法性法律:一般是指有宪法规范存在其中,但形式上又不具备最高法律效力以及严格制定和修改程序的法律文件。

宪法名词解释

宪法名词解释

考研改变命运宪法名词解释第一章宪法序论1.宪法: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成文宪法:成文宪法是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的宪法。

凡是有关国家的根本制度、政权组织形式及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以一种法典的形式公布并产生法律效力的,就是成文宪法。

划分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标准是看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

成文宪在一国法律体系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3.不成文宪法:是指一国的宪法渊源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存在于习惯之中,或者散见于若干宪法性文件,或者判例之中。

不成文宪法不是绝对没有文字,而是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

如英国宪法就是不成文宪法。

4.刚性宪法:依据效力和修改程序的不同,可以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凡效力高于一般法律、宪法修改须经过比一般法律更为复杂和严格的程序的宪法,就叫做刚性宪法。

5.柔性宪法:柔性宪法,凡效力与一般法律相同,宪法的修改程序亦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就叫做柔性宪法。

英国宪法就被称为柔性宪法。

英国实行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并不认为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6.钦定宪法:根据制定宪法的机关不同,可以把宪法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

凡由君主制定和颁布的宪法,就称为钦定宪法。

1889年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即为钦定宪法。

7.协定宪示:协定宪法,凡由君主和国民议会协议而制定的宪法称为协定宪法。

法国君主路易?菲利浦与国会协定而产生的1830宪法即为协定宪法。

8.民定宪法:民定宪法,凡由国民代表机关、制宪机关或者由“全国投票”表决通过的宪法称为民定宪法。

美国宪法、法国现行宪法等都是民定宪法。

9.宪法规范:宪法规范是调整有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方面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0.宪法关系:宪法关系,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叫做宪法关系。

《宪法学》名词解释归纳

《宪法学》名词解释归纳

《宪法学》名词解释归纳1、宪法:宪法就是法的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与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与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宪法就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成文宪法:成文宪法就是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的宪法。

凡就是有关国家的根本制度、政权组织形式及公民的基本权力与义务以一种法典的形式公布并产生法律效力的,就就是成文宪法。

划分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的标准就是瞧宪法就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

成文宪在一国法律体系就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3、不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就是指一国的宪法渊源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存在于习惯之中,或者散见于若干宪法性文件,或者判例之中。

不成文宪法不就是绝对没有文字,而就是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

如英国宪法就就是不成文宪法。

4、刚性宪法:刚性宪法,依据效力与修改程序的不同,可以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凡效力高于一般法律、宪法修改须经过比一般法律更为复杂与严格的程序的宪法,就叫做刚性宪法。

5、柔性宪法:柔性宪法,凡效力与一般法律相同,宪法的修改程序亦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就叫做柔性宪法。

英国宪法就被称为柔性宪法。

英国实行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并不认为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6、钦定宪法:钦定宪法,根据制定宪法的机关不同,可以把宪法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与民定宪法。

凡由君主制定与颁布的宪法,就称为钦定宪法。

1889年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即为钦定宪法。

7、协定宪法:协定宪法,凡由君主与国民议会协议而制定的宪法称为协定宪法。

法国君主路易?菲利浦与国会协定而产生的1830宪法即为协定宪法。

8、民定宪法:民定宪法,凡由国民代表机关、制宪机关或者由“全国投票”表决通过的宪法称为民定宪法。

美国宪法、法国现行宪法等都就是民定宪法。

9、宪法规范:宪法规范就是调整有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与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方面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与。

韩大元《宪法学基础理论》(复习笔记 第三章 宪法规范)【圣才出品】

韩大元《宪法学基础理论》(复习笔记 第三章 宪法规范)【圣才出品】

第三章宪法规范一、宪法规范的概念与特点1.宪法规范的概念(1)宪法规范的定义宪法规范是指以宪法典为基础调整宪法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这里讲的“各种规范”是由宪法典规定的,表明宪法规范内部的各种构成要素。

宪法规范通常由宪法制定规范、宪法核、宪法修改规范与宪法律组成。

(2)宪法关系①宪法关系的特点a.涉及的社会生活领域十分广泛;b.在宪法关系中国家或国家机关始终是重要的参与者,宪法关系既包括社会、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同时也包括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c.宪法关系是法治国家中最根本的、基本的法律关系。

②宪法关系的类型a.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它是最基本的宪法关系,是国家民主与法治发展的基石。

在公民与国家的权利与权力关系中,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是国家权力的产生和运行的基础;b.国家与国内各民族的关系;c.国家与政党之间的关系;d.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2.宪法规范的特点(1)宪法规范的政治性①制宪过程是一种政治性的选择,制宪的社会背景、制宪力量、制宪程序等并不是一种抽象的法律形式,它与一定的政治力量与具体利益联系在一起,反映特定的政治利益。

②宪法规范具体内容的确定反映一种政治选择。

在一个特定国家制宪过程中,宪法规范的内容与所调整的宪法关系体现国家的基本政策与政治理念。

③宪法规范的调整方式与调整过程受一定政治利益的约束。

(2)宪法规范的限制性宪法典或宪法性法律中存在着大量的限制性规范,除对国家权力运行本身设置各种限制性规定外,人权保障规范本身强化了规范的限制功能。

限制人权的合理界限的确定、国家权力之间的相互控制等有助于强化宪法规范的限制功能,以保证宪法规范发挥其调整社会生活的功能。

(3)宪法规范的最高性①宪法规范最高性的概念宪法规范的最高性是指在时间与空间上与其他事物相比较具有优位性、妥当性与实效性,约束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与政党的活动。

②宪法规范最高性的表现a.宪法规范是社会生活中具有最高价值的准则,它构成一切政治社会的基础。

宪法大纲

宪法大纲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基本要求:了解:宪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宪法产生的条件,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现行宪法的基本特点与修正内容,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与法律的关系,宪法作用,宪法渊源,宪法结构,宪法效力,宪法规范,宪政的含义与特征。

理解: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及其在我国宪法上的具体表现。

熟悉:现行宪法的基本特点与修改内容、宪法的基本原则,并能够结合宪法文本的相关规定分析和评价有关宪法现象、宪法事例或宪法问题。

考试内容:第一节宪法的概念宪法的含义宪法的基本特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宪法与法律的关系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宪法的分类第二节宪法的历史发展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现行宪法的修改)第三节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约原则第四节宪法的作用宪法的一般功能宪法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作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第五节宪法的渊源与宪法典的结构宪法的渊源(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国际条约)宪法典的结构(序言的效力正文附则)第六节宪法规范宪法规范的概念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根本性最高权威性原则性纲领性相对稳定性)宪法规范的分类(确认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程序性规范)第七节宪法效力宪法效力的概念宪法效力的表现宪法与条约关系第二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上)基本要求:了解:我国的国家性质,人民民主专政的内涵以及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爱国统一战线、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的内容。

理解: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我国宪法关于文化制度的规定。

熟悉: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基本文化制度的一般原理,并能够具体运用。

考试内容:第一节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民主专政的概念与性质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爱国统一战线)第二节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者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三资”企业)]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第三节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文化制度的概念与特点我国宪法关于基本文化制度的规定我国宪法中关于公民道德教育的规定第三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下)基本要求:了解:政权组织形式的含义与分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选举制度、国家结构形式的含义,单一制和联邦制的含义与特征,我国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特点和原因,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含义和特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含义。

第一章 宪法关系与宪法规范

第一章 宪法关系与宪法规范
一般来说,宪法规范主要有以下种类: ①确认性宪法规范: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与国家 权力运行的基本原则。 ②禁止性宪法规范:集中体现宪法法的属性。 ③ 权利性与义务性宪法规范; ④程序性宪法规范:包括直接与间接两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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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
①规范性与政治性 ②组织性与限制性 ③最高权威性与相应制裁性 ④相对稳定性与适应性 ⑤历史性与概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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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宪法规范
由民主制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用以调整国 家生活在基本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和行为准 则的总和。既可存在于宪法之中,也可存在 于宪法性法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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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
1)逻辑结构
①条件(或称假定)是指宪法规范中指出适用法律规范 的条件或情况的部分。 ②模式(或称为处理或行为模式)指宪法规范所规定的 行为规则部分。 ——核心要素 ③后果(或称为制裁)是指宪法规范中规定的、人们在 作出符合或者违反规范行为时,会带来什么法律后果 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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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是基本精神
①权利制约权力是人民主权对宪法关系的必然要求 ②权利制约权力的基本途径与方式
3)国家权力的互相制约是权利制约权力的重 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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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社会关系பைடு நூலகம்(宪法关系)
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国家机关的内部关系 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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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题:
1、不定项选择题 1)从逻辑结构上看,宪法规范与一般法律规范一样, 是由下列哪些选项的内容组成()
A、条件B、假定C、制裁D、处理
2)我国1982年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 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 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条规范从性质上而言属于下列 中的哪一类() A、禁止性规范 B、确认性规范 C、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D、程序性规范

《中国宪法》 第四章 宪法的变迁

《中国宪法》 第四章  宪法的变迁

五、我国宪法修改制度的完善
1、没有审议程序、公布程序等必要的内容 2、修宪程序缺乏规范化 3、修宪频率较高 4、执政党与修宪程序之间的关系需要进一步理顺 5、对修宪权的界限没有作出明文规定
(1)宪法规范最高性价值体系 (2)对立法权的尊重 (3)宪法秩序的稳定 (4)宪法规范具体化
六、宪法解释的方法
1、精神科学的宪法解释 2、问题辩证的宪法解释 3、多元过程的宪法解释 4、规范构成的宪法解释 5、理性法的宪法解释 6、目的论的宪法解释
七、宪法解释的程序
1、宪法解释的提出 2、宪法解释的审查 3、宪法解释的决议 4、宪法解释的公布 5、我国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的完善
四、宪法制定权的基本功能
1、制宪权的正当性 2、制宪权的公共性 3、制宪权的自律性 4、制宪权的稳定性
五、宪法制定权的界限
1、受制宪目的的制约 2、受法的理念的制约 3、受自然法的制约 4、受国际法的制约
六、宪法制定权主体
1、作为宪法制定权主体的人民 2、宪法制定权主体与制宪机关 3、宪法起草机关
七、宪法关系
(一)宪法关系的概念 (二)宪法关系的基本特征 (三)宪法关系的类型
1、国家与公民的关系 2、国家与国内各民族的关系 3、国家与政党的关系 4、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第五节 宪法解释一、宪法来自释的概念与意义1、宪法解释的概念 2、宪法解释与法律解释 3、宪法解释的意义
二、宪法解释的性质
七、制宪权的行使程序
1、制宪机关的设立 2、宪法草案的提出 3、宪法草案通过 4、宪法的公布
八、制定1954年宪法的正当性基础
1954年宪法是我国迄今为止唯一运用制宪权制定的 宪法。 1、人民获得政权的事实 2、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 3、制定宪法的正当程序

读《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有感

读《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有感

读《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有感——第一编宪法规范的认识手段11级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专业体尖班罗曜楠学号:201138551499在老师的推荐书目中,思前想后,最终决定买来这本书,好好看看。

希望自己能够对宪法有一个更加深刻的了解。

刚开始很不能理解,什么叫做宪法规范。

看到绪论才明白,宪法规范主要是指:宪法典,宪法性附属文件,宪法判例等。

但本书中所言的宪法规范,不仅指的是那些构成宪法典的具体条款,而且主要指的是那种综合意义上的宪法规范体。

在书中第一章中提到宪法学中事实与价值的紧张关系。

在某种程度上,作为“科学”的宪法学,是应该将纷繁复杂的宪法现象作为“事实”加以冷彻的洞悉和描述,力求进入不偏不倚的“价值中立主义”的境界。

但是,在我看来:由于宪法是因为一个国家而创立的,那么,它必定要根据国情的不同而设立不同的宪法规范。

在美国,资本主义社会,美国宪法中有一条是: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但是在中国,社会主义社会,中国宪法中有一条是:国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这便是在事实的基础上,赋予了宪法条款更多维护政治的意义。

如果宪法只是注重事实,我想,是不可行的。

如果一个人因为正当防卫而失手杀人,跟一个预谋好了杀人的两人价值不同的事情发生,在事实来说,都是令人死亡。

但是,必须考虑到中间不同的意义,采取不同的判决,才能体现宪法的公平。

宪法学应该更多的注重价值,关注人民的利益才是最重要的。

在书中第三种中提到中日学者各自研究宪法学的不同特色。

书中一共阐述了四个方面。

一是中国宪法学者比较重视论证现行宪法制度的合理性,最突出的表现是我们侧重于维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强调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而日本学者即使在对被认为对最“敏感”的课题的研究过程中,也似乎能本着客观、冷静、理性的科学态度,力图排除自己的主观倾向,回避作出是非,优劣的价值判断,达到毫无“感情色彩的境界”。

在学术研究的时候,我认为,当你已经做好了维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准备之后,你的研究已经失去的“科学性”,当你带上“有色眼镜”去研究事实的时候,你的研究已经失去了“公平性”。

第五章 宪法规范、宪法结构与宪法渊源 - 盐城师范学院.

第五章 宪法规范、宪法结构与宪法渊源 - 盐城师范学院.
一、宪法规范概述 二、宪法规范的基本特征 三、宪法规范的构成即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 四、宪法规范的分类 五、宪法规范的适用
一、宪法规范概述

宪法规范由国家制定或确认的宪法主体参 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基本社 会关系时所应遵循的根本行为准则。
二、宪法规范的基本特征
(一)宪法规范的特点 1、规范的政治性 2、组织性与限制性 3、最高权威性(纲领性):即规范对行为主体行为的引导 是有目的的,体现出对一定社会秩序的有目的的追求。 4、具有弱制裁性(无制裁性),主要表现在缺乏直接制裁 要素; 5、相对稳定性与适应性:表现在成文宪法不易变动,程序 严格;表现在惯例上是长期实践形式,主体一般不易破坏。 (二)宪法规范与其它法律规范共同具有法律规范的共同特 征: 1、是社会关系的理性模式,可重复使用 2、通过对权利和义务设定,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3、具有 普遍的约束力和国家强制性,并受社会道德支持 4、具有明确有逻辑形式:假设 处理制裁
(二)狭义的宪法渊源 狭义的宪法渊源是指宪法的效力来源,包括制宪主体、制宪 权限、制宪程序和制宪方式等内含要素。它追求的是宪法 的根源,即研究宪法是怎么来的,宪法内容借以存在的表 现方式。1、成文宪法典——最基本的宪法渊源 2、宪法修正案——宪法的当然渊源 3、宪法性法律——重要形式渊源 4、宪法性文件——最早的宪法渊源 5、宪法惯例——宪法的重要渊源 6、宪法判例——重要渊源 7、宪法解释——主要指立宪解释 8、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9、宗教教义 10、权威性宪法著作
三、宪法序言
1、宪法序言的分类 (1)目的性序言; (2)原则性序言; (3)纲领性序言; (4)综合性序言; 2、宪法序言的效力 关于宪法序言的效力问题,学者有三种意见: (1)有效力说 (2)无效力说 (3)模糊效力说 4、我国宪法序言的内容 我国宪法序言的内容主要涉及下列四个方面的问题: (1)简述国家斗争历史和20世纪以来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四件大事 (2)规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 (3)确认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 (4)规定宪法的地位和作用(最后一自然段)。

《宪法》宪法规范

《宪法》宪法规范

《宪法》宪法规范一、宪法规范的概念: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一、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的总和二、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1)根本性;(2)最高权威性;(3)原则性;(4)纲领性;(5)相对稳定性。

一、宪法规范的概念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社会关系一经宪法规范调整即形成为宪法关系,宪法关系的基本特点是:涉及的社会生活领域十分广泛;国家或国家机关始终是宪法关系的重要参与者。

二、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宪法规范的特点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宪法的地位及其内容。

一般由如下特点:(一)根本性宪法规范规定的是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具有根本的创制性,是国家各种具体制度的最终根据及渊源。

其它的法律规范都是依据宪法规范、以宪法规范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其法律效力也来源于宪法规范。

(二)最高权威性宪法规范在法律规范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其它法律都必须以宪法为制定的依据,一般法律规范不能与宪法规范相抵触,否则失去法律效力。

同时宪法还是一切组织或者个人活动的根本准则。

(三)原则性宪法规范大都确定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宪法是根本大法,不是法律大全,所以宪法规范不可能涉及国家生活的细微末节,而以确定原则为限。

此类原则,往往是立法之本,对全局有最高的指导意义。

宪法对其所规定的内容往往采用较为概括的方法,如果没有概括性,宪法必将冗长无比,失去作为根本法的意义。

(四)纲领性宪法的纲领性是指宪法规范明确表达对未来目标的追求。

由于宪法不仅是过去经验的总结,也是现实的根本准则,还是对未来纲领的宣告。

宪法确认国家的发展目标和宏观发展思路,就是纲领性的表现。

(五)相对稳定性由于宪法规范的原则性和概括性,使得它较其它法律具有更大的适应性。

能够在一定范围内承受客观形势带来的变化。

同时又由于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统治阶级如果不是有意着眼于改革,一般不会轻易地修改宪法;加之宪法自身都作了严格修改程序的宣告,使得宪法的修改不会轻易发生。

《宪法》教学大纲

《宪法》教学大纲

《宪法》教学大纲一、课程基本信息、课程代码:、课程名称:宪法、课程名称:、课程性质:专业必修课、课程适用层次:本科、课程适用对象:法学本科、总学时:周学时:、学分:二、课程概述《宪法》课程的目的,是在大学本科入门阶段的教学过程中,帮助初学者掌握《宪法》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和基本技能,并为其学习行政法、刑法、经济法学等后续专业课程奠定基础。

本课程的教学要求是:、使学生了解宪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掌握宪法知识的基本框架,从而对《宪法》学科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认识。

、加强学生在《宪法》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和基本技能方面的训练,学生在领会《宪法》基本概念的同时,还要熟练运用《宪法》的基本方法和基本技术,处理一些常见的法律业务,努力提高自己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学时分配计划四、教学内容绪论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宪法学在国内外的历史发展;、熟悉宪法学的研究对象、研究范围和研究意义;、掌握宪法学的学科地位和学科体系体系。

教学学时:教学重点和难点:宪法学的研究对象教学内容:一、宪法学的研究对象与研究范围(一)宪法学的研究对象(二)宪法学的研究范围二、宪法学的历史发展(一)宪法学在西方的产生和发展(二)宪法学在中国的产生和发展三、宪法学的学科地位和学科体系(一)宪法学的学科地位和特点(二)宪法学的学科体系四、编写本教材的基本思路五、学习和研究宪法学的意义和方法(一)学习和研究宪法学的重要意义(二)学习和研究宪法学的方法思考题:.简述德国宪法学发展时期不同学派关于宪法基本原理的主要观点。

.简述马尔佩的宪法学理论。

.简述法国宪法学家埃斯曼的宪法学理论。

.简述西方宪法学发展时期日本宪法学的特点与内容。

.简述宪法学的研究对象与研究范围的联系与区别。

.试从西方宪法学萌芽和创立时期入手,简述有关“基本法”的思想。

第一编宪法基本理论第一章宪法的概念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宪法词义的演变及关于宪法本质的各种学说;、熟悉宪法的定义及分类;、掌握宪法的特征。

《宪法》题库(新)

《宪法》题库(新)

《宪法》题库(新)一、填空题1、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2、从宪洗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将宪法分为(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3、根据宪法的效力与修改程序的不同,可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4、根据制定宪法的主体不同,将宪法分为(钦定)宪法、(民定)宪法与(协定)宪法。

5、宪法规范的表现形式包括:(宪法典)、(宪法性文件)、(宪法惯例)、(宪法判例)以及宪法解释等。

6、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度起源于(美国),并为其他一些国家所借。

这一制度称为(司法审查)制度。

7、1918年的(《苏俄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

8、近现代复合制国家主要有(邦联)和(联邦)两种。

9、按照宪法规定,我国行政区划分为三类:即(一般行政区划单位);(民族自治地方);(特别行政区)。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法律案以及其他议案,选举和罢免国家领导人都要经过四个阶级:(提出议案)、(审议议案)和(表决通过议案)、公布法律、决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结合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

12、我国国旗是(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会商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确定的,以后即为我国四部宪法所确认。

13、我国现行《宪法》在序言中明确宣布:“本宪法以(法律形式)确认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

14、在社会变动过程,任何主体都可以主张并追求自己的利益,但是在宪法规范而前,应当尊重宪法的(最高价值)15、我国宪法的修改,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议,并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16、宪法规范的表现形式包括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解释)、(宪法判例)。

17、宪法监督实施是为了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而对一切(违宪)活动所进行的(审查)和(纠正)。

第二章 宪 法

第二章  宪  法

第二章宪法第一节概述一、宪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一)宪法的概念及其地位宪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居于根本法地位1、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3、宪法要求有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修改宪法的程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二)宪法的特征1、内容上,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任务、根本制度等根本性问题。

2、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3、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他法律严格,宪法一般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依法成立的特定机关通过特定程序制定和修改。

(三)宪法的本质1、宪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①宪法是政治斗争、尤其是阶级斗争的结果和总结;②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③各种政治力量,尤其是阶级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影响乃至决定着宪法的具体内容;④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是宪法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

2、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民主首先是一种国家制度,民主还意味着国家确认公民的基本权力和自由宪法不是从来就有的,最早出现的宪法是资产阶级宪法。

社会主义宪法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法律化;社会主义宪法的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要求和体现。

二、宪法的作用1、宪法对统治权的作用主要表现在:①确认、维护和巩固国家权力;②规范国家权力有效运行、防止权力滥用。

(是宪法民主性体现)2、宪法对法制的作用主要表现在:①促进法制的完备和健全。

(宪法是其他法律以及整个法律制度产生的基础和依据)②促进法制的统一。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他法律不得与之抵触,宪法是审定和检验其他法律是否符合统治阶级利益和需要的最高标尺)3、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作用主要表现在①宪法确定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内容②宪法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规定了必要的保障。

4、宪法对政治制度的作用表现在:①确立和维护国家政治制度。

宪法规范及分类是怎么规定的?

宪法规范及分类是怎么规定的?

Time is just passing by, and you are the master. The road of life does not need to be exacting. As long as you take a step, the road will extend under your feet. As long as you set sail, there will be wind from all directions. Onceyou set off, your life will truly begin.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宪法规范及分类是怎么规定的?宪法是我国的所有普通法律的母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反映了人民的愿望和需求,宪法规范的分类有很多种,包括确认性规范、禁止性规范等等,宪法还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国家机关,能够更好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接下来让告诉大家宪法规范及分类是怎么规定的。

宪法是我国的所有普通法律的母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反映了人民的愿望和需求,宪法规范的分类有很多种,包括确认性规范、禁止性规范等等,宪法还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国家机关,能够更好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接下来让告诉大家宪法规范及分类是怎么规定的。

一、宪法规范及分类是怎么规定的?它是指调整宪法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宪法关系是宪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以宪法关系的主体为标准,通常把宪法关系分为如下类型:(一)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它是最基本的宪法关系;(二)是国家与国内各民族的关系;(二)是国家与政党之间的关系;(三)是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宪法规范通常由假定、处理和后果三要素构成,并形成各种规则。

假定是宪法规范中规定规则的条件;处理是宪法规范中规定的行为模式,通常以要求、授权、禁止等形式加以表现;后果包括肯定性后果和否定性后果。

其中否定性后果是指宪法规范中规定的因违反规则而产生的责任和具体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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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宪法规范一、宪法规范的概念: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一、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的总和二、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1)根本性;(2)最高权威性;(3)原则性;(4)纲领性;(5)相对稳定性。

一、宪法规范的概念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社会关系一经宪法规范调整即形成为宪法关系,宪法关系的基本特点是:涉及的社会生活领域十分广泛;国家或国家机关始终是宪法关系的重要参与者。

二、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宪法规范的特点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宪法的地位及其内容。

一般由如下特点:(一)根本性宪法规范规定的是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具有根本的创制性,是国家各种具体制度的最终根据及渊源。

其它的法律规范都是依据宪法规范、以宪法规范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其法律效力也来源于宪法规范。

(二)最高权威性宪法规范在法律规范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其它法律都必须以宪法为制定的依据,一般法律规范不能与宪法规范相抵触,否则失去法律效力。

同时宪法还是一切组织或者个人活动的根本准则。

(三)原则性宪法规范大都确定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宪法是根本大法,不是法律大全,所以宪法规范不可能涉及国家生活的细微末节,而以确定原则为限。

此类原则,往往是立法之本,对全局有最高的指导意义。

宪法对其所规定的内容往往采用较为概括的方法,如果没有概括性,宪法必将冗长无比,失去作为根本法的意义。

(四)纲领性宪法的纲领性是指宪法规范明确表达对未来目标的追求。

由于宪法不仅是过去经验的总结,也是现实的根本准则,还是对未来纲领的宣告。

宪法确认国家的发展目标和宏观发展思路,就是纲领性的表现。

(五)相对稳定性由于宪法规范的原则性和概括性,使得它较其它法律具有更大的适应性。

能够在一定范围内承受客观形势带来的变化。

同时又由于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统治阶级如果不是有意着眼于改革,一般不会轻易地修改宪法;加之宪法自身都作了严格修改程序的宣告,使得宪法的修改不会轻易发生。

基于以上两点,宪法规范在形式上又具有相对稳定性。

《宪法》宪法的渊源与宪法的结构一、宪法的渊源1.成文的宪法典。

宪法文件不同于宪法典。

2.宪法性法律,在不成文宪法国家,如英国规定宪法问题的所有法律都叫宪法性法律,因为没有宪法典。

在我国成文宪法国家,由国家立法机关为实施宪法而制定的有关规定宪法内容的法律。

因此在成文宪法国家,既存在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既宪法典,又存在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即普通法律中有关规定宪法内容的法律,如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立法法、代议机关议事规则等等。

3.宪法惯例,指宪法条文无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存在,并为国际机关、党政及公众普遍遵循,且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习惯或传统。

违反宪法惯例不构成违宪。

不成文宪法国家的宪法惯例很多,成文宪法国家也有宪法惯例,如我国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直到如今,凡是人大开会的时候,政协就同时开会,政协委员可以列席人大会议,任何法律法规均未作此规定,这种事实上“人大政协一同开会,政协委员列席人代会”即我国的宪法惯例。

4.宪法判例,是指实行宪法法院监督或普通法院有宪法审查权的国家,他们的法院在判决宪法案件过程中作出来的判决,而且这个国家又是实行判例法的国家,判出来的判决对下级法院或者以后的判决能够发生法律效力能够作为法律来引用的宪法。

5.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二、宪法的结构序言,正文,附则附则的地位(宪法的一部分,因而其法律效力当然应该与一般条文相同)和作用,两大特点:1.特定性;2.临时性。

《宪法》宪法的作用确认和巩固(政权)作用,限制和规范(公共权力)作用,指引和协调作用,评价作用。

一、确认和巩固作用宪法是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问题的国家根本法,它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基本制度确认下来,将统治阶级在各方面的意志集中表现为国家意志,从而巩固统治阶级的地位。

就政治方面而言,宪法的作用主要是确认和巩固国家政权以及相应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从经济方面来讲,宪法作为上层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对经济基础产生反作用;就文化社会生活而言,宪法通过确认符合统治阶级利益的社会政治思想和伦理道德意识,为统治阶级实现统治职能提供思想文化基础。

二、限制和规范作用宪法对国家权力的限制作用,是由宪法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决定的。

当国家权力不受限制、无限扩张的时候,其直接侵害的对象就是公民权利。

宪法通过规定国家机构如何组成、这些机构有哪些职权、这些职权如何行使等内容,把国家机构的活动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和程度上。

宪法对国家权力的规范作用是指宪法通过规定国家权力运行的范围、方式和程序,使国家权力在宪法设定的轨道上有效地运行。

宪法通过规定国家机构的组织活动原则,不仅能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避免或减少冲突和内耗,而且使各国家机关权责分明,运行有序。

三、指引和协调作用宪法作为法律规范具有指引作用,但有自身的特点:就指引的主体而言,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也包括公民个人;就指引范围而言,它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就指引的效力而言,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效力;就指引的思想基础来讲,宪法对机关、组织和个人行为的指引,实际上贯穿着民主的基本精神,或者说通过对人们行为的正确指引,促进民主的真正实现。

协调作用是宪法对于整体社会的作用,宪法通过调整各种社会行为,不仅使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有章可循,而且也使各个方面相互之间形成良性和谐的互动关系。

四、评价和宣传作用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评价作用。

宪法的评价具有广泛性,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主要方面,都能在宪法中找到评价的依据和标准,而其它法律则不可能。

宪法的评价具有集中性,宪法集中体现统治阶级意志,是统治阶级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最基本的依据,那么宪法的评价实质上是统治阶级的综合评价。

宪法的评价具有最高性,一切国家机关、组织和公民个人都必须以它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宪法还具有宣传作用,它对于提高公民的思想意识,特别是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

《宪法》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四大原则: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法治和权力制约。

资产阶级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通用以上原则,但是表现不同,尤其是权力制约原则,资产阶级是三权分立基础上的权力制约原则,社会主义国家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基础上的权力制约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

一、人民主权原则主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法国布丹首创这个概念,并认为主权在君;洛克则提出议会主权;真正的人民主权的学说是由法国的卢梭所创立。

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

在卢梭看来,主权是公意的具体表现,人民的公意表现为最高权力;人民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来源,国家是自由的人民缔结契约的产物,而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

人民主权学说的出现是国家学说发展史上的一大飞跃,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阶级的锐利武器,胜利后的资产阶级纷纷在宪法中确认人民主权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一般表述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无产阶级在创建无产阶级政权过程中,批判性地继承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基础上,对人民主权原则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

二、基本人权原则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人权在阶级社会里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但就其原创意义而言,人权属于应有权利、道德权利。

17、18世纪的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了天赋人权学说,强调人人生而享有自由、平等、追求幸福和财产的权利。

在启蒙思想家提出的天赋人权学说和人权口号的指导下,资产阶级开始了争取人权的斗争,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人权口号逐渐被政治宣言和宪法确认为基本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后,同样也在宪法中确认了基本人权原则。

在措辞上,社会主义宪法并未直接使用“人权”一词,但宪法中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实质上就是对基本权利的确认。

三、法治原则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重要的民主原则。

其核心思想在于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不仅宣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而且还规定国家的立法权属于最高人民代表机关,使宪法和法律有了广泛深厚的民主基础,为社会主义的法治原则的实现提供了前提条件。

四、权力制约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它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

在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分权制衡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则表现为监督原则。

分权制衡原则是由法国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完成的。

分权是指将国家权力分为几部分,分别由几个国家机关独立行使;制衡原则是指这几个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过程中,保持一种相互牵制和相互平衡的关系。

1787年的美国宪法就是按照典型的分权制衡原则确立了国家的政权体制。

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督原则是由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政权巴黎公社所首创。

权力机关的组成成员由选民民主选举产生,并对选民负责,受选民监督。

《宪法》宪法的历史发展一、宪法的产生1.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后的产物,三大条件:经济条件、政治原因和思想条件。

究其根源无非是,(1)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普遍化,提供了物质基础;(2)资产阶级通过革命夺取政权,提供了政治基础;(3)资产阶级思想家提出的各种政治学说,提供了思想基础。

2.早期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我们认为宪法是根本法是从它和部门法的关系角度来讲,若从历史上讲,则是先有法律,后有宪法,宪法的产生至今还不过二百年,世界上第一部宪法是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所以说宪法是近代的产物,有人问:古代有没有宪法?古代有宪法这个词,等同于刑法。

(1)英国宪法是最早产生的宪法,英国也是最早实现宪政的国家(确立宪政体制的是1215年《自由大宪章》),英国的宪法有两个特点:不成文的宪法,没有宪法法典(形式上的特点),实行君主立宪(内容上的特点)。

三大构成部分: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宪政和民主是两个对应的概念,民主是讲政权的合法性,宪政是讲不管是民主还是专制的政府,它的权力要不要受限制的问题。

英国最早对国王的权力实行限制,但是它们民主真正的普选制实际是本世纪的事情,然而它搞宪政已经搞了几百年,所以说英国是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

英国宪政的体制反映了两方面特点:一是内容上的特点,英国确立了君主立宪制的政治体制;一是在形式上,英国没有统一完整的宪法典。

从法律上说英国君主享有很高的权力,但实际上英王没有实权,另外英国是世界上宪法的母国,是最早出现宪法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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