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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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第6号

云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第6号

云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正文:----------------------------------------------------------------------------------------------------------------------------------------------------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第6号)《云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已经2007年7月18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5次局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施行。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00七年九月十二日云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规范经营行为,做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烟花爆竹的经营许可证分为一级批发、二级批发和零售。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含进出口企业,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批发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分别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储存业务的企业,应按照本实施细则对批发企业的规定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三条经营许可范围。

一级批发企业可向省外或省内生产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产品以及从事进出口业务;二级批发企业可向省内生产企业或省内一级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产品;零售经营者可向二级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产品。

第四条经营许可证的申请、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管理的原则。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5 号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13年9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8月26日公布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杨栋梁 2013年10月16日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颁发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四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和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严格许可条件、严格控制数量的原则审批。

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且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第五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统一批发许可编号,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湖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湖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湖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湖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及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含进出口企业和储存企业,以下统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统称零售经营者),必须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分别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经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在本厂厂部、所在地乡(镇)、县(市、区)城区可分别设立一个销售点,并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生产企业不得销售非本企业生产的产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三条经营许可证的申请、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进出口经营公司、向省外销售的批发经营公司、专业仓储公司《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烟花类A级产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的经营许可证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严格控制数量的原则颁发管理。

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前款以外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颁证审查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市州、县市区安监部门应当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制定本辖区内烟花爆竹批发、储存、零售网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示社会,以建立公平、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流通秩序。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操作规程(3篇)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操作规程(3篇)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操作规程1、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熟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基本知识及燃放知识,经安监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2、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实行专人、专柜销售。

进货时应对货品的种类、规格、数量、内外包装以及专用封签、防伪码标签核对验收,做到准确无误。

3、装卸货和销售时应单件搬运,轻拿轻放,严禁拖拉、挤进、撞击、翻滚、抛、摔。

4、不准用铁质和其它非有色金属工具装搬货品,不准使用铁器敲击货品。

5、货品要分类堆放整齐,不得倒置。

6、拿取高处货品时,应脚垫稳固,轻取轻放,不得跳接或用其他器物挑落。

7、要经常检查不安全因素,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烟花爆竹专店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为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范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烟花爆竹零售点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企业主要负责人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开展本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障人员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立即报警救援,在安全区域设置警示标识,防止人员靠近。

3、本单位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机制,规定每月必须进行一次全面隐患排查,规定节假日前后必须进行全面隐患排查。

对安全生产隐患报告人员进行奖励、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

4、一般安全隐患,企业负责人组织人员限时整改。

难以限时整改的安全隐患问题,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并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并上报当地安监部门,由安监部门负责监督落实整改。

应急救援预案有效防范和处理经营场所中发生的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一、安全员要熟悉经营场所和重要危险源的位置及分布情况,对周边环境内部概况,出口通道应始终保持畅通。

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控制危险源,组织救援和人员撤离。

二、安全员要学习消防安全及爆炸物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相关知识,平时要组织培训、演练、提高自救能力,熟练使用灭火器。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操作规程范文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操作规程范文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操作规程范文一、安全管理责任制度1. 确认公司负责人为本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责任人,全面负责经营场所的安全工作。

2. 设立安全管理机构,确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管理和指导安全工作。

3. 严格实行安全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职责和权责。

二、入场安全措施1. 凡进入经营场所的人员,均需进行身份核实并登记,确保进出人员的安全性。

2. 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打火机、火柴进入烟花爆竹经营场所。

3. 实施视频监控,确保经营场所内外的安全控制和监测。

三、资质安全审核1. 对进货商的经营资质进行严格审核,确保供货商资质合法合规。

2. 定期对供货商进行安全生产条件检查,确保供货商的安全管理达标。

3. 对客户进行身份核实和购买资格审核,确保客户的购买行为合法合规。

四、库房管理1.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分门别类储存烟花爆竹产品,确保产品分类清晰,防止混放引发事故。

2. 保持库房的整洁,定期进行库存盘点,严禁私自出借、挪用和超负荷存储烟花爆竹产品。

3. 确保库房的通风、灭火设备和疏散通道畅通,以便在发生事故时快速救援和疏散人员。

五、员工培训与安全意识1. 员工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培训,熟悉烟花爆竹的种类、储存方式、安全操作规程等。

2. 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教育,通过宣传教育、举办安全知识竞赛等形式,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

3. 定期组织员工进行疏散演练,检验员工的疏散逃生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

六、设备维护和安全防护1. 确保销售场所的电器设备安全可靠,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和安全检测。

2. 配备合格的灭火器材,建立完善的灭火设备管理制度,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3. 设置明显的安全标识、警示标志和防护网,提醒员工和客户注意安全,避免发生意外伤害。

七、应急预案和逃生通道管理1. 制定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和责任分工。

2. 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设置清晰明确的疏散通道,确保人员在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有序地疏散。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一、总则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含进出口企业,以下统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必须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分别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与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发证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二、批发经营许可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三)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本单位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五)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储存区域和仓库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六)具备配送服务能力,运输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七)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八)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零售经营许可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三)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四)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五)法律、法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安全操作规程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安全操作规程

目录1 产品查验安全操作规程 (2)2 产品拆箱安全操作规程 (5)3 产品储存养护安全操作规程 (8)4 产品装卸搬运安全操作规程 (14)5 产品运输(配送)安全操作规程 (18)6 报废烟花爆竹销毁安全操作规程 (23)1 产品查验安全操作规程1 总则1.1 为贯彻《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相关国家标准,规范经营产品质量安全查验行为,确保查验过程安全,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适用于对产品入库(或出库)质量安全、储存状态及质量安全查验。

不适用于对报废烟花爆竹的质量安全查验。

1.3 产品查验,除遵守本规程外,还应遵守公司其它相关制度和技术规程。

2 术语2.1 产品查验公司经营烟花爆竹入库(或出库)或储存过程中,对产品外观、包装、标识、产品装配、性能等与质量安全相关的要素进行的检查验证及过程。

2.2 作业人员指从事产品质量安全查验操作和现场监督的人员。

3 作业人员从事产品质量安全查验的人员应熟悉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产品标准,掌握烟花爆竹特征、危险有害因素和应急处置方法,经过专业培训,取得岗位资格证书。

4 着装及防护器材查验全过程,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着棉质工作服,穿防静电工作鞋,戴工作帽;穿戴好防护用品,备好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5 作业场所库房内应设置查验通道和区域;库区应在距离库房20米外的适当区域设置查验场所;燃放查验场所应设置在库区外,燃放点与周边目标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作业场所应经过公司确认并标识。

6 查验操作6.1 一般要求取箱、取样查验产品外观、包装、标识和产品性能检验时,每次抽样只限1箱(件),应逐箱、逐件取拿产品。

操作应轻拿轻放,严禁摩擦、撞击、丢摔、拖拉、翻滚和敲击危险品等。

6.2 库内查验库房内查验,只能对产品数量、堆码、包装和标识情况进行查验。

查验产品内包装情况,应对所查验的成箱(单件)产品的外观、外包装和标识情况进行检查,在确认无损坏后,方可拆箱取样查验。

6.3 库外查验库外查验,可对产品装配质量或产品性能(非燃放)或包装损坏的产品进行查验。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烟花爆竹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烟花爆竹的批发和零售经营许可活动。

第三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规范经营、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条件和有效期限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章批发许可证申请第五条申请批发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所在地区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安全布局规划;(二)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所和仓储设施;(三)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能力;(五)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批发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第三章批发许可证颁发第七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XX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现场核查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符合条件的,颁发批发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批发许可证有效期为X年,到期前XX个月,经营单位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证。

第四章零售许可证申请第九条申请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所在地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布局规划;(二)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所和设施;(三)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主要负责人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能力;(五)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申请零售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第五章零售许可证颁发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XX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现场核查经营场所和设施,符合条件的,颁发零售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规范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以下统称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三条烟花爆竹的经营许可证分为《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含进出口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从事烟花爆竹出口经营活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生产企业向批发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烟花爆竹,不需办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第四条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经营布点,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建立公平、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流通秩序。

第五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对黑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和烟花爆竹进出口企业按照严格控制数量的原则审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并对从事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引火线批发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黑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烟花爆竹进出口企业)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统一编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布点规划,以及《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省级安全监管局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负责《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对黑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烟花爆竹进出口企业以及其他有1。

烟花炮竹经营许可证办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烟花炮竹经营许可证办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烟花炮竹经营许可证办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含进出口企业,以下统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必须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分别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三条烟花爆竹经营布点,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审批,建立公平、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流通秩序。

第四条 ___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 ___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与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发证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第二章批发经营许可第五条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三)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本单位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五)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储存区域和仓库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六)具备配送服务能力,运输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七)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八)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规范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以下统称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
应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
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三条烟花爆竹的经营许可证分为《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含进出口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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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操作规程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操作规程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操作规程
是指在烟花爆竹销售环节,为了确保人身财产安全,减少事故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制定的一系列操作规范和安全操作措施。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操作规程:
1. 售卖员应具备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接受专业培训。

2. 店铺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警示顾客遵循安全规则。

3. 店内应设有消防器材和急救设备,并定期检查、保养。

4. 店内应保持整洁,通道畅通,消防通道不得堵塞。

5. 烟花爆竹应储存于防火防爆的专用柜中,禁止与易燃物品接触。

6. 烟花爆竹的数量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并按规定分类堆放。

7. 烟花爆竹销售场所必须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8. 处理烟花爆竹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避免火花引发爆炸事故。

9. 临时停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防止电线故障引发安全事故。

10. 顾客在购买时,要注意产品包装是否完好,是否有明显损坏或泄露,如发现异常应及时报告。

11. 不得向未成年人或有精神疾病的人出售烟花爆竹。

12. 店内应设置安全通风设备,确保有足够的气流,防止气体积聚引发爆炸事故。

13. 店内应定期检查电线、电器设备的安全性,禁止使用老化损坏的设备。

14. 店内应设置监控摄像头,确保安全记录和监控。

15. 店内和周边禁止吸烟、明火等可能引发火灾的行为。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操作规程,具体操作规程还需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烟花爆竹安全经营规范

烟花爆竹安全经营规范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如下简称生产企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如下简称批发企业)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如下简称零售经营者)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合用本规定。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统称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贯彻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重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日勺第一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类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日勺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日勺安全生产保障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标或者行业原则规定日勺安全生产条件,并依法获得对应行政许可。

第六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体系,制定并贯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标或者行业原则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七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不停完善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持续保障和提高安全生产条件。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的防雷设施应当经具有对应资质日勺机构设计、施工,保证符合有关国标或者行业原则日勺规定;防备静电危害的措施应当符合有关国标或者行业原则的规定。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在工艺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和扩大生产储存规模投入生产前,应当对企业日勺总体布局、工艺流程、危险性工(库)房、安全防护屏障、防火防雷防静电等基础设施进行安全评价。

新的国标、行业原则公布后,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对企业的总体布局、工艺流程、危险性工(库)房、安全防护屏障、防火防雷防静电等基础设施以及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符合性检查,并根据新日勺国标、行业原则采用对应日勺改善、完善措施。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安全操作规程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安全操作规程

2 术语 1. 产品储存养护 公司经营的烟花爆竹入库后,采取 对策 措施,对库房条件、产品存量、堆垛和库房内温度、湿度 进行 控制,保持产品质量安全状态符合标准要求的过程。 2. 通风 指开启库房门窗,让室外空气进入库房并与 室内 空气形成对流的状态。
3. 散热 指采取通风或向库房屋顶洒水等措施,保持
1 产品查验安全操作规程
1 总则 1. 为贯彻《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相关国家标准, 规范
经营产品质量安全查验行为,确保查验过程安全,制定 本规
程。
2. 本规程适用于对产品入库(或出库)质量安全、储存 状态 及质量安全查验。不适用于对报废烟花爆竹的质量安全 查验 。
3. 产品查验,除遵守本规程外,还应遵守公司其它相 关制 度和技术规程。
7 现场情况及处置 经查验确认,产品质量安全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应对样 品进行隔离并标识,存放在指定区域。查验完毕,经确认产 品无异常情况,应将产品重新进行装箱、封装,作好标识,放 回原堆垛。 无关人员不得靠近查验现场,发生意外情况,应及时预案 规定妥善处置。 8 记录及报告 相关作业人员,应对查验情况进行确认、记录并及时报告 查验情况。 9 规程管理 本操作规程于 2008 年 8 月 30 日修订完成,由本公司负 责发布与管理,每 3 年或经营范围、产品种类发生变化或相 关标准变更或主要设施变更时,应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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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应确认无异常后,逐件顺次取出产品,剩余的产品封 装后,放回原堆垛。
产品出现质量安全异常情况,应对样品进行隔离并标识, 存放在指定区域。
无关人员不得靠近拆箱现场,发生意外情况,应及时按预 案妥善处置。
9 记录及报告 相关作业人员,应对拆箱验证情况进行记录并及时报告 拆箱验证情况。 10 规程管理 本操作规程于 2008 年 8 月 30 日修订完成,由本公司负 责发布与管理,每 3 年或经营范围、产品种类发生变化或相 关标准变更或主要设施变更时,应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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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第十六条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五条第四款: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根据桂政发﹝2016﹞76号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颁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条件;
(二)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
(四)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
(五)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六)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设区市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批发)的企业。

六、申请材料
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八条规定,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提交备下列材料:
(一)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复印件;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复制件和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清单;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五)库区外部安全距离示意(或者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或者设计)图;
(六)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
(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八)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自有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相关资材(资格)证书复印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30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1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有限量。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自治区本级咨询电话: 5595543
投诉电话:
各设区市的咨询投诉电话由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自行公布。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审批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30日;承诺办结时限11个工作日)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申请书
(示范文本)
企业名称XXX烟花爆竹厂
经办人XXX
联系电话XXX
填写日期2017年X月X 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制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变更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变更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十五条:批发企业在批发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和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第十九条规定: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五条第四款: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根据桂政发﹝2016﹞76号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颁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四、行政审批条件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十五条:批发企业在批发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和注册地址,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设区市本行政区域内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企业。

六、申请材料
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变更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应当提交备下列材料:
(一)批发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变更后的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批发企业变更经营许可范围、储存仓库地址和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按新办申请手续办理。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10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即办件。

八、行政审批数量
有限量。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自治区本级咨询电话: 5595543
投诉电话:
各设区市的咨询投诉电话由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自行公布。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变更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10日;承诺办结时限:即办件)
不符合法定形式
烟花爆竹
经营(批发)许可证
申请书
(示范文本)
□申请√□变更
单位名称来宾市兴旺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经办人韩勇
联系电话
填写日期2007年6月1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样
填写说明
1.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变更分别填写本申请书的许可证申请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本申请书一式三份,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字迹要清晰、工整。

3.申请书封面的“申请编号”、“申请日期”、“受理编号”、“受理日期”由许可证发证机关填写,“受理编号”、“受理日期”应与受理通知书的受理编号、日期一致。

申请书的其他内容均由申请单位填写。

4.申请书中“单位名称”指申请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者预先核准的单位名称;“经办人”是指申请单位指定的办理申请事宜的人员;“联系电话”是指经办人的电话。

5.申请书封面“单位名称”处应盖申请单位公章。

6.申请书表格中,除“单位网址”、“电子信箱”是可选项外,其他栏均为必填项。

其中:
申请书与工商营业执照所载的事项相同的,按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内容填写;
“登记机关”是指颁发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预先核准单位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全称;
“经济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的规定,填写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代码;
“固定资产总值”、“销售额”、“出口额”分别指填写本表时上年度的固定资产总值、销售收入总额、出口总额。

以前未经营烟花爆竹的不需填写;
“申请经营范围”栏在[ ]内选择性划“√”。

许可证申请表
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申
请 书(填写式样)
□申请 □变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样
填写说明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变更分别填写本申请书的许可证申请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二、申请书一式三份,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字迹要清晰、工整。

三、申请书封面的“申请编号”、“申请日期”、“受理编号”、“受理日期”由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填写。

其他内容均由申请单位填写。

四、申请书封面“经办人”是指申请单位指定的办理申请事宜的人员;“联系电话”是指申请单位或经办人的电话。

五、申请书封面“申请单位”处加盖单位章或经营者签名。

六、申请书表格中与营业执照所载事项相同的,按营业执照登记的内容填写;
七、“登记机关”是指颁发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全称;
八、“经济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的规定,填写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代码,经营者属于个体工商户的填写“个体工商户”;
九、申请单位应对其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变更“主要负责人”、或“单位名称”的,将变更前后的内容填入“变更前”栏和“变更后”栏内;
十一、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中,除“单位网址”、“电子信箱”是可选项外,其他栏均为必填项。

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中与营业执照所载的事项相同的,按营业执照登记的内容填写;
十二、“固定资产总值”、“销售额”分别指填写本表时上年度的固定资产总值、销售收入总额;
十三、“申请经营范围”中的“产品分级”、“产品分类”按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的规定,在选择项后的[ ]内划“√”;
十四、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用签字笔在“申请意见”栏内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处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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