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银川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22年银川市普通高中学校自主招生工作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22年银川市普通高中学校自主招生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2.06.23•【字号】银教发〔2022〕96号•【施行日期】2022.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银川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22年银川市普通高中学校自主招生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教育局,市属(自治区属)各中学: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宁教基〔2022〕79号)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自主招生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宁教基〔2021〕36号)精神,为切实做好2022年普通高中自主招生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自主招生类型(一)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公办普通高中自主招生按类别分为自主招生一类、自主招生二类(含特长生)和自主招生三类。
自主招生一类:主要招收具有拔尖创新潜质,有志于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且综合素质优秀或基础学科拔尖的学生。
自主招生二类(含特长生):主要招收具有体育、艺术专长,符合体育、艺术学科发展方向的学生或组建高水平运动队、艺术团而招收的学生。
自主招生三类:主要招收有意向在高中毕业后直接出国留学的学生。
(二)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民办普通高中按照招生主管教育部门核定的招生计划,实行自主招生。
二、参与自主招生的学校(一)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公办普通高中学校自主招生分为两类:一是经自治区教育厅审批设立的自主招生班;二是经银川市教育局批准,可按一定比例招收的少量特长生。
1.自主招生一类学校。
银川一中、银川二中、银川六中、银川九中、银川唐徕回中、宁夏大学附属中学。
2.自主招生二类学校(含特长生)。
艺术类:银川市实验中学、银川高级中学、北民大附中、银川九中、宁夏长庆高级中学、宁夏大学附属中学。
体育类:银川高级中学、银川九中、银川二中、银川六中、银川唐徕回民中学、银川市实验中学、北民大附中、银川二十四中、银川一中、宁夏长庆高级中学、宁夏大学附属中学、银川三十一中、北师大银川学校(民转公)。
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了《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二OO五年三月二日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下同),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
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
第四条制定或调整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民办学校对非学历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民办学校申请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学校的有关情况,包括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二)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三)现行教育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教育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五)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对学生负担及学校收支的影响;(六)申请学校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教职工人数、按规定折合标准的在校生人数、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七)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物价局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物价局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9•【字号】宁政发[2010]125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物价局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宁政发[2010]12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物价局、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0一0年八月十九日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为切实加强我区中小学(包括义务教育学校、高中阶段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下同)教育收费管理,根据《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2010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财[2010]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一)服务性收费。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1.中小学校服费。
允许学校为中小学学生每生采购两套(夏装、秋装各一套)校服。
校服的式样和面料由学校和家长委员会协商确定,校服由学校统一招标采购,采购过程必须有学生家长委员会代表参加,教育主管部门监督,校服费按中标价格供应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校服费,由地方政府予以补贴。
校服式样要保持连续性,学生不要求更换的,学校不得强制更换。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规范调整我区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宁价费发[2002]14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规范调整我区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规范调整我区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宁价费发[2002]141号二00二年九月三日)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规范调整我区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价费发[2002]132号)文件下发后,部分中小学在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减轻群众负担,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对借读费的收取方法做调整,并严格借读费收取的界限。
(一)对宁价费发[2002]132号文件规定的2002年秋季各级各类中小学新收的借读生的借读费一次性收取办法做调整,即:借读费由学校根据学生借读年限在入学时一次性收取现改为由学校按新标准分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收取。
多收的借读费要在9月底前如数退交学生。
(二)2002年秋季以前入学的借读生,学校按借读年限在入学时一次性收取借读费的,不得再按新标准向学生补收,但可按新标准按学期收取杂费:已按新标准补收借读费的学校要在9月底前退交学生;2002年秋季以前预收的借读费,学生不再借读的,其超过的部分要如数退还学生。
(三)借读费要严格按宁价费发[2002]132号第1条第2款对借读生规定的界限收取。
凡超出此范围收取借读费的要在9月底前退交学生,逾期不退的,由物价检查、财政部门按乱收费行为严肃查处。
二、采取切实措施,做好对特困生的学、杂费的减免与助学补助工作。
各级各类公办中小学,要严格按照宁价费发[2002]132号文件第6条有关减免学、杂费和学、杂费的一定比例用于特困生补助的规定,制定具体的减免学、杂费和补助的办法,采取切实的措施,抓好对下岗职工子女特别是双职工下岗和城乡特困户的子女的入学资助工作,并将落实情况按学期报当地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备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银川西夏德胜小学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银川西夏德胜小学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教育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发布日期】2015.09.06【实施日期】2015.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银川西夏德胜小学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贺兰县经济发展和改革局、教育体育局:你局《关于批准银川西夏德胜小学收取学费、住宿费标准的申请》(贺经改发[2015]154号)收悉。
为促进我区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合法权益,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147号)精神和自治区物价局、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宁价费发[2006]112号)的规定,在对银川西夏德胜小学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监审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学校教育质量及社会承受能力,经研究,现就学费及住宿费标准批复如下:一、银川西夏德胜小学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2500元;全托(午休及夜宿)住宿生住宿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2600元,半托(午休)住宿生住宿费标准由学校根据服务成本自主定价。
二、银川西夏德胜小学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跨学期收取,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三、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电话等在收费处醒目地方进行公示,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学生家长监督。
四、本复函自2015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2015年9月6日附:关于核定银川西夏德胜小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的说明一、学校概况银川西夏德胜小学(西小)是宁夏西幼集团(出资合作)出资创办的一所现代化正规民办小学。
直属银川市教育局管辖,坐落在银川市德胜工业园区虹桥北街5-9号。
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银川市教育局关于调整我市部分民办中小学学费标准的通知
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银川市教育局关于调整我市部分民办中小学学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银川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3.07.14•【字号】银发改发〔2023〕145号•【施行日期】2023.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银川市教育局关于调整我市部分民办中小学学费标准的通知银川景博学校、外国语实验学校、英才学校、金凤区外国语实验小学、博文小学:为弥补民办学校办学成本,提升民办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规定,以成本为基础,充分考虑群众承受能力,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调整我市部分民办中小学学费标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价范围及收费标准注:以上学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不可上浮,各民办学校可根据办学成本、招生情况等因素适当下浮。
二、执行时间本次学费标准调整按照“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原则,自2023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
三、相关要求(一)各民办学校要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依法依规办学,全面提升教学质量。
各级教育、市场监管、发改等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学校严格执行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制度,积极查处违规办学、超班额招生、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等违规行为。
(二)各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过学校公示栏、门户网站、公众号等渠道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设立投诉举报电话。
除收取学费、住宿费和按规定允许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外,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进行非法集资办学,严禁组织学生开展融资活动,严禁收取与学生入学挂钩的费用。
(三)各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财务审计制度。
要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接受学校教职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中共银川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银川市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共银川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银川市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2.08.29•【字号】银党教发〔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中共银川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银川市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银川市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已经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第十三次会议研究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银川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2022年8月29日银川市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实施步骤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四章任职条件和资格第五章选拔任用第六章目标任务第七章学校重大问题与决策程序第八章实施保障第九章监督约束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和自治区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实施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中小学校,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公办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公办幼儿园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实施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其本质要求是强调集体领导。
党组织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领导人,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组织执行和实施党组织的决议,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服务等各项活动和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党组织设置为党委、党总支的中小学校,党组织书记、校长一般应当分设,党组织书记一般不兼任行政领导职务,校长是中共党员的应当同时担任党组织副书记;党组织设置为党支部的中小学校,党组织书记、校长一般由一人担任,同时应当设1名专职副书记;学校行政班子副职中的党员一般应当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直属学校与市辖县(市)区属学校委托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直属学校与市辖县(市)区属学校委托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银政办发〔2020〕110号•【施行日期】2020.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直属学校与市辖县(市)区属学校委托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银政办发〔2020〕1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有关单位:《银川市直属学校与市辖县(市)区属学校委托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30日银川市直属学校与市辖县(市)区属学校委托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教育现代化2035〉的通知》(宁党发〔2019〕23号)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推进中小学(幼儿园)集团化办学的指导意见》(宁教基〔2020〕192号)精神,加快推进全市优质教育资源均衡发展,提标扩面,建立健全科学、规范、高效的合作办学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银川市直属学校与银川市辖县(市)区属学校、宁东管委会所属学校采取委托管理方式合作办学。
第三条银川市本着“共享、均衡、优质、提升”的工作目标,在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对县(市)区实施委托管理办学的需求予以积极支持。
第四条银川市属学校与县(市)区学校通过办学理念、资源、方法、品牌的共享,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资源的需求。
第五条银川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做好所属集团化学校的管理、监督及保障工作,确保高效运转。
第六条以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委托方,将辖区内教育教学质量相对薄弱的学校或新建学校(简称被托管学校)委托给银川市直属学校(简称托管学校)管理,按照“职责授权、资源统筹、多元扶持、定期评估”的运行模式,促进被托管学校的整体水平和教育质量明显提升。
陕西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陕西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一、背景与目标随着社会的发展,教育已成为陕西人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民办教育作为教育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状况直接影响着整个社会的教育水平。
然而,收费问题一直是民办教育发展中的一大难题。
为了规范陕西民办教育的收费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1、收费原则:民办教育收费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教育成本、市场需求和办学质量等因素合理定价。
2、收费标准:根据不同的教育阶段和课程类型,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
同一所学校的同一门课程,收费标准应当统一。
3、收费公示:民办学校应当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明确收费项目、标准和方式,并在学校网站和办学场所进行公示。
4、退费政策:民办学校应当制定退费政策,明确退费标准和程序。
学生因故退学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退还剩余学费和住宿费。
5、收费监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的监管,对违规收费行为进行查处。
三、实施与监督1、实施时间: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监督机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设立举报和网上举报平台,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定期对民办学校的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3、违规处理:对于违规收费的民办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评优等处罚。
四、结语陕西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的实施,将有力地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陕西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
我们期待着这一管理办法能够得到广大民办学校的积极响应和遵守,为陕西教育事业的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也希望广大市民能够理解和支持这一管理办法的实施,共同推动陕西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
学费:是指学校向学生收取的教育费用,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住宿费:是指学校向学生收取的住宿费用,包括寄宿生和非寄宿生的住宿费用。
课本费:是指学校向学生进行教学所必需的教材费用,包括教科书、讲义、资料等。
银川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民办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构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银川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民办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构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3.04.14•【字号】•【施行日期】2023.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银川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民办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构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各民办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构:为规范民办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构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引导举办者依法依规办学,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规范民办学校年度检查的通知》(宁教发办〔2020〕29号)文件精神,对民办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构进行年检,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时间安排2023年4月23日—4月27日二、检查范围经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批复设立,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民办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构。
三、检查内容重点对民办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构依法办学、组织管理、办学条件、教育教学、财务管理、办学行为、安全工作等内容进行检查。
四、检查组织实施(一)检查组成员组长:袁辉市教育党工委委员、市教育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成员:自治区教育厅发展规划处、职业与成人教育处相关负责人、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教育局及培训机构所在地教育局有关工作人员。
联络员:秦立国6888723(二)检查方式1.学校自查。
2023年4月22日前,各民办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构应当对照检查细则,完成2022年度办学情况自查,形成自查报告。
2.实地检查。
市教育局于2023年4月23日至4月27日,组织检查组进行实地检查工作(具体行程安排另行通知)。
听取汇报,由民办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构负责人汇报年度工作开展情况(时间控制在15分钟以内)。
查阅资料,各民办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构需按照《2022年民办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构年检量化细则(试行)》要求,准备相关资料,供检查组查阅。
3.评定等次。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检查情况评定民办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构等次。
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号)和《山西省定价目录》(晋发改法规发[]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不含学前教育)。
第三条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培训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
第五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的收费标准,根据公办教育保障程度、民办学校发展情况等因素,通过市场化改革试点,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以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本科院校学历教育收费;、独立学院学历教育收费;、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中小学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太原市义务教育学校学历教育收费。
(二)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学校自主确定。
第六条政府定价管理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
制定或调整本科院校、独立学院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省属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中小学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由学校向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制定或调整市属、县属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中小学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太原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
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各类民办教育收费管理,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xx]309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不含民办学前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民办学校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校园校舍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三条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下同)、代办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
民办学校向学生收取的代办费,应当遵循“学生自愿、事先公示、多退少补、不得营利”的原则。
学校对代办项目收费必须单独立帐,按学期进行结算,在每一学年结束前向学生公布结算结果,学生毕业离校前予以结清。
第四条制定或调整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报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由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审批权限具体划分:(一)民办学校学费审批权限:1.本科院校学费由省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高职和技工学校学费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2.其他各类学校学费由批准其办学的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3.民办学校按同类别、同层次公办学校标准收费的,按上述权限报相应的价格、教育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二)民办学校住宿费审批权限:1.福州地区本科院校住宿费由省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高职、技工学校和福州地区之外的本科院校住宿费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2.其他各类学校住宿费由批准其办学的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关于市属民办中小学实行收费备案制度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市属民办中小学实行收费备案制度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市属民办中小学实行收费备案制度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发布时间:2015-06-06 14:48 -------------------------------------------------------------------------------- 长发改收费84号市属各民办中小学校:为进一步深化民办教育收费改革,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市属民办中小学校实行收费备案制度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属民办中小学校收费备案制度管理办法我市现行制定或调整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省授权我市价格主管部门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309号)相关规定,制定价格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再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教育收费政府定价管理改为备案制度管理,即由民办学校按照“学费补偿教育成本适当考虑合理回报的因素和住宿费实际成本”的定价原则自主制定收费标准,并按照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再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二、市属民办中小学校收费备案制度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政策环境(一)国家为推进地方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改革提出了明确的方向和政策取向。
中央明确提出深化价格改革就是要“坚决推进市场化改革,最大限度缩小政府定价范围,把市场竞争充分、消费者可自主选择的商品和服务价格逐步放给市场,不断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
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教育机构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其他民办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管理。
第三条民办教育机构收费应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的原则,确保教育质量,不得以任何形式牟取暴利。
第二章收费项目和标准第四条民办教育机构可收取的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等。
第五条学费应根据教育成本、市场需求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住宿费应根据实际住宿条件和成本合理制定,不得高于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
第七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明确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三章收费管理第八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建立收费管理制度,明确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和程序。
第九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通过学校网站、公告栏等途径向学生及家长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民办教育机构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学费,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未经公示的费用。
第十一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向学生开具正规收费票据,收费票据应载明收费项目、金额、时间和收费单位等内容。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民办教育机构应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收费情况和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民办教育机构的违规收费行为进行举报,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民办教育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民办教育收费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银川市教育局
教育局行政编制26名(含政府教育督导室3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教育工委副书记2名(其中1名兼教育 团委书记、团市委副书记);正科级领导职数9名(含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秘书科科长1名),副科级领导职 数3名。
其它事项
教育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本规定解释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贯彻执行关于加强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 治、精神文明和德育工作。负责市属高校党的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协助做好市属学校领导班子及成 员的考核、选拔和推荐工作。指导市属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教学改革及其教师队伍建设。指导教育领域统 战和群团组织工作,负责市属学校、幼儿园舆论宣传和稳定工作。
感谢观看
(三)人事科。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负责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及人才培养、引 进、使用和管理工作。负责“名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和考核工作。负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教师资格认定和年审,协调中小学教师 招录工作。承担教育系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公费师范生任教岗位落实、教师职称(职务)聘任等工作。
人员编制
(四)负责基础教育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承担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的责任。执 行基础教育教学基本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加强教育系统行风建设。组织实施基础教育国 家课程教材计划,审定基础教育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教材,组织实施基础教育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全面实施素质 教育。
银川市教育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关于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市委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 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规范调整我区教育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宁价费发[2002]13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规范调整我区教育收费有关问题通知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规范调整我区教育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宁价费发[2002]132号二00二年七月三十日)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自治区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职业)学校,自治区级重点、普通高中学校: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建立良好的教育收费秩序,对促进我区教育事业的发展,维护广大居民的利益,合理分配消费,促进内需的全面增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部署,自治区物价局与财政厅组织力量,在全面深入调查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我区教育建设收费的调查及整顿规范意见》的专题报告,并以自治区计委、财政厅宁计价[2002]2号文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已经2002年6月24日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通过。
现根据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的要求和专题报告的意见,经自治区政府有关领导同意,就规范调整我区教育收费等问题通知如下:一、促进我区义务教育快速发展,缓解义务教育经费相对不足的矛盾,需适当调整义务教育杂费、借读费标准,并按教育部、国家计委和财政部文件的要求,在南部山区8县及红寺堡开发区的农村实行“一费制”收费。
(一)义务教育的小学和初中杂费标准为鼓励公办优质教育发展,全面促进教育质量的提高。
银川市二十一小学、二十小学(实验小学)、唐徕中学初中杂费可在新规定标准基础上上浮50%。
其他确实比较突出的公办优质教育的小学和初中,其杂费可在新规定标准基础上上浮40%,执行的范围和具体标准由各市县物价、财政、教育部门严格把关,提出意见,报自治区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审定。
银川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24年银川市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24年银川市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4.05.10•【字号】银教发〔2024〕49号•【施行日期】2024.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银川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24年银川市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教(体)育局,自治区属、市属各中小学:现将《2024年银川市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教育局2024年5月10日2024年银川市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方案(送审稿)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宁教基〔2024〕55号)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通知》(宁教基〔2024〕54号)精神,为切实做好2024年全市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义务教育招生工作(一)切实保障学位供给。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应对学龄儿童数量变化趋势,扎实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常住人口适龄儿童少年摸底调查,针对学位资源紧缺地区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挖潜,保障学位供给。
在不产生大班额的前提下,要加强优质资源供给,进一步扩大优质学校学位供给。
要认真落实控辍保学长效机制,持续巩固拓展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成果,坚决守住不让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底线。
(二)科学合理划定片区。
坚持义务教育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划分调整招生区域,制定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
要全面实行划片就近入学,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常住人口学龄儿童摸底调查制度,加强生源分布情况分析,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原则,为每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科学划定招生片区范围,片区划定后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
教育资源相对均衡的地方实行单校划片,教育资源不够均衡的地方可稳妥推进多校划片。
关于银川外国语实验学校住宿费标准的通知(2021)
关于银川外国语实验学校住宿费标准的通知(2021)你学校《关于银川外国语实验学校住宿及公寓用品收费标准的备案申请》收悉。
为进一步规范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规范学校收费行为,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9px; margin-top: 5px; margin-bottom: 5px; line-height: 2em;" data-index=""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147 号)和《自治区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宁价费发〔2017〕53 号)的规定,经生均住宿定价成本审核,在充分考虑学校住宿环境、质量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现就你校住宿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你校住宿费标准为:四人间每生每学期1500元,间每生每学期1000元。
二、允许学校根据住宿成本变化和招生情况在上述住宿收费标准基础上进行下浮,幅度不限,但不得上浮。
三、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应以减免费用或其他方式进行资助。
四、学校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跨学期收费,收取的费用应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五、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电话等在学校门户网站或收费处醒目位置进行公示,自觉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检查和学生家长的监督;同时,学校要严格落实财务定期公示制度和年终财务审计制度,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定期对学校收费和收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本标准自2021年秋季招生起执行。
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9月1日(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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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银川市教育系统师德失范行为通报警示教育制度(试行)》的通知
银川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银川市教育系统师德失范行为通报警示教育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3.07.25•【字号】银教党组发〔2023〕25号•【施行日期】2023.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银川市教育系统师德失范行为通报警示教育制度(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及《银川市教师师德失范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银川市教师队伍师德师风建设,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教师是指银川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高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机构、教科所以及地方教研室、学科类培训等机构的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通报,是指由各单位(学校)通过口头、会议、书面等形式进行的违反师德师风情况通报以及银川市教育局在全市教育系统内发文通报的有关违反师德师风方面典型问题情况。
第四条各单位(学校)根据管理权限,认真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切实开展师德教育、考核评价、模范宣传、表彰奖励等,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及时查处,并在适当范围通报,同时书面报银川市教育局备案。
第五条各单位(学校)根据管理权限,建立违反师德师风举报平台,畅通投诉渠道,制定师德师风舆情应对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六条违反师德师风典型问题警示通报内容主要包括师德失范行为概要、查处的依据和结果、发生的原因、应汲取的教训、整改要求等;涉及责任追究的,还应包括责任分析和追究等内容。
第七条违反师德师风典型问题警示通报形式。
对查实的违反师德师风问题,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和社会影响不同,采取口头通报、会议通报、文件通报、公开曝光等形式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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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规范银川市各类民办教育收费行为,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8〕1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宁价费发〔2017〕5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宁政规发〔2018〕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对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银川市辖区(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范围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其他民办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本实施细则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办学性质】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举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举办者可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第二章民办学校收费管理第四条【价格形式】根据民办学校办学性质不同,对民办学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模式管理,积极稳妥推进民办教育收费改革,为民办教育事业创造公平有序的发展环境。
第五条【政府指导价】民办非营利性普通高中、民办义务教育阶段中学、小学学费及住宿费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人民政府按照补偿教育成本的原则,根据学校办学成本、社会承受能力、市场需求等因素进行核定。
允许民办学校在不超过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六条【市场调节价】营利性普通高中等其他由非财政性经费举办的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决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民办学校调整收费标准前应征求学生及家长意见,公示调价理由、办学成本、调整幅度等情况,未经公示不得调整收费标准。
第七条【政府购买服务】有政府财政性资金投入的,以政府购买服务、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行的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应由属地教育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价格,并签订合同。
第八条【收费项目】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民办幼儿园为保育教育费,下同),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以及在学生自愿基础上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第九条【报批程序】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民办学校,需要制定或调整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程序启动制定或调整价格程序。
政府制定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应当依法履行定价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集体审议、作出价格决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告等程序。
第十条【报批期限】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机制,但制定或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应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调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3年。
因学校搬迁或大范围重建、新建校舍或落实相关政策原因调整班额等因素,造成生均培养成本变动幅度较大时,学费调整间隔年限将结合实际情况适当缩短。
第十一条【报批材料】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民办学历教育学校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应按照收费制定的管理权限,提前半年向制定收费标准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申请学校的名称、性质、地址、法定代表人及法人登记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二)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的具体项目;(三)现行和申请制定的教育收费标准、拟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幅度、年收费额、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四)申请制定和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五)申请制定和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对学生负担及学校收支的影响;(六)申请学校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教职工人数,按规定折合标准的在校生人数、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七)制定收费标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八)申请学校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十二条【资料审查】教育、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民办学校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民办学校拒绝提供成本资料、提供资料不齐全或不如实提供成本资料的,不予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制定标准原则】制定民办教育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合法的原则。
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民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需经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机构或引入第三方成本监审机构对其教育成本进行监审。
成本监审应当符合《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二)按照补偿教育培养成本、社会需求状况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制定。
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费依据近三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参照各级教育生均一般公共预算教育事业费增长情况,以及学费预期增长幅度等因素制定。
民办学校学历教育住宿费标准按实际成本确定。
第十四条【成本监审程序】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机构依法对民办学校办学成本进行监审,出具成本监审结论。
经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的民办学校,应当依据成本监审结论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办学成本】民办学校的办学成本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学校教育和管理的正常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捐赠等非正常费用支出和校办产业及其他经营性费用支出。
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出资。
第十六条【成本公开】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应当实行成本信息公开制度,对民办学校成本监审情况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听取社会意见。
第十七条【定价方案】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应当形成制定价格的方案。
方案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现行价格和拟制定的价格、单位调价幅度;(二)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三)制定价格对民办教育行业和学费支出的影响;(四)成本监审报告或者成本调查报告;(五)面向社会征集的意见和主要采纳情况;(六)相关收费标准的执行时间、期限和范围等。
第十八条【集体审议】民办学校政府指导价定价方案应当经过集体审议。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集体审议采用审价委员会讨论、办公会议讨论等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作出决定】履行集体审议等相关定价程序后,认为需要制定和调整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的,应当适时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决定应当载明:(一)制定收费标准的项目、具体价格;(二)制定价格的依据;(三)价格的执行时间和范围;(四)作出决定的定价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制定价格的决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制发并抄报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条【公布时间】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的调整应提前公示。
制定或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应当在每学年或学期开学前30个工作日向学生公示。
要广泛听取学生家长意见,向学生家长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三章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第二十一条【收费资格】民办学校取得收费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按规定持有教育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校园校舍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办学条件应符合教育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三)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设立独立的财务会计机构,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四)独立招生,并以民办学校名义独立颁发学历证书、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收费期限】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
其中,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普通高中按学期收费;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按学年收费;学前教育按月收费。
民办学校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按培训协议约定收取学费。
其中,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收费用途】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第二十四条【公平原则】同一所民办学校对同一年级或同一期的学生应执行相同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收费公示】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规定,应当通过招生简章、公示栏、网站等形式,在学校网站和学校醒目位置,对外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计费单位、对经济困难学生减免费政策、投诉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还应当列名服务内容和代收费明细,主动接受学生、家长、社会的监督。
民办学校公示的收费标准不得超出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未予标明的任何费用。
遇有政策调整或其他情况变化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的有关内容。
第二十六条【招生简章和培训协议】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应写明学校性质、办学条件、收费项目和标准。
民办学校对经济困难学生有学费减免规定和其他救助办法的,应在招生简章中明示。
民办学校应完善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
要建立相应的资助政策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上的困难,保证学生不因经济原因而中断学业。
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根据培训特点,在开学时与成年学员本人或其监护人签订书面培训协议。
培训协议应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学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重考重训、退学退费处理及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收费原则】民办学校除收取学费、住宿费和按国家、自治区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民办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参照公办学校执行。
民办学校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当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捆绑收取,不得从中获取利益。
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民办学校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必须单独立帐,按学期进行结算,在每一学年结束前向学生公布结算结果,学生毕业离校前予以结清。
受各级人民政府委托承担学区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不得向协议就读的学生收取学费、教科书费、统一规定的教辅材料费,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拨付。
第二十八条【退费原则】学生入学后因正当理由退(转)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民办学校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学生办理退(转)学退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