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综合能力-第九章-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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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初级社会工作者考试《社会工作综合能力》真题及解析

2024初级社会工作者考试《社会工作综合能力》真题及解析

2024初级社会工作者考试《社会工作综合能力》真题及解析1. 【单选题】社会工作者在社区开展了“智慧助老”服务,邀请辖区内高校的大学生志愿者为老年人培训如何充分使用智能手机,讲解网约车、互联网医院和网上购物等(江南博哥)APP操作方法。

上述服务体现了社会工作在服务对象层面的目标是()A. 促进发展B. 促进社会公正C. 解救危难D. 促进社会团结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促进发展。

社会要发展,个人也要追求发展。

人类发展理论指出,随着人的生物体的成长和变化,人们总在试图克服困难,实现自己的发展目标,这种目标就是要实现人与社会环境的相互协调,使个人和社会都能更好地发挥功能当一个人或一群人遇到困难时,社会工作者就会施以援手,通过增加知识、学习技能、学习建立人际关系等方式,使个人或群体得到发展,实现自己的人生目标。

比如小组工作中有成长小组,就是以成员发展为目标的。

在现代社会,增加人们的知识和技能、增强克服不利因素的能力、提高个人与社会协调的能力都在发展之列,可以说,帮助个人、社会群体乃至社区更好地发展是社会工作的重要目标。

本题中,大学生志愿者帮助老年人学习各种知识、技能,属于促进发展。

B属于社会层面的目标,D属于文化层面的目标。

C选项题干未体现。

2. 【单选题】关于社会工作维持社会秩序功能的说法,正确的是()A. 社会工作倾向于通过权力来化解社会的矛盾B. 社会工作运用行政管理技术来解决社会冲突C. 社会工作通过专业的服务实现社会治理的效果D. 社会工作只运用自上而下的专业系统解决问题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社会工作维持社会秩序的功能与一般行政管理有所不同,行政管理倾向于运用行政力量,即自上而下的行政系统和权力解决问题,维持社会稳定是其直接目标;社会工作则通过服务化解矛盾、解决问题,从而达到维持社会秩序的效果(C选项正确),在解决问题的方法社会工作不但强调社会秩序的重要性,也强调不尽合理的社会结构和制度环境会造成社会问题,因而要通过改变环境、完善制度来解决问题,所以社会工作可以从更深层次上发挥维持社会秩序的功能。

福建省漳州市2024年社会工作者省编版必考(备考题)(带答案解析)

福建省漳州市2024年社会工作者省编版必考(备考题)(带答案解析)

福建省漳州市2024年社会工作者省编版必考(备考题)(带答案解析)1、社工单选题(综合能力)(共80题)1.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调查审核职责的是( )。

A.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B.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C.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D.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答案】B2. 社会工作者小王出差期间,他的服务对象老李向机构反映自己与邻居之间的纠纷问题,同事小安接待了老李。

小安在与小王电话沟通后,暂时放下自己的工作,询问老李事情的来龙去脉。

小安的上述做法体现的社会工作伦理责任是()。

A.尊重服务对象自决B.团队内相互协助C.保障专业的完整性D.维持服务的品质【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对同事的伦理责任。

3. 小赵长期遭受家庭暴力,认为自己没本事,只能嫁鸡随鸡,被虐待是自己命不好。

如果依据增强权能理论在个人层面开展服务,社会工作者恰当的做法是()。

A.着重从小赵儿童期的经历来分析其宿命论的根源B.引导小赵与丈夫一起更好地掌握夫妻良性互动的技巧C.协助小赵消除无力感并相信自己有解决问题的能力D.尊重小赵的看法并引导其重新理解过去经历的积极意义【答案】C【解析】在家庭暴力中,服务对象所遇到的问题常常就是权能被压制,个人产生无权感。

一些受到家庭暴力折磨的妇女,由于长期受到丈夫的虐待,已经失去了反抗的力量。

在社会工作者看来,这些妇女并非没有权能,而是生活环境的限制使她的个人权能被压制了,甚至她自己也认为自己无力反抗丈夫的暴力。

社会工作者以增强权能的观点来帮助服务对象建立自信和自我控制能力,使其认识到自己是有能力的。

社会工作者一方面采取措施控制她丈夫的暴力行为;另一方面帮助服务对象发现自己在过去生活中所表现出来的长处,让她认识到自己是有能力的,消除她的无力感,以帮助她逐渐走出家庭暴力的阴影。

4. 生态系统理论非常注重将服务对象置于生活环境中去解决问题。

下列说法中,符合生态系统理论的是()。

2024年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

2024年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

2024年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____年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工作的决策部署,做好____年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社会救助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就业救助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

第三条社会救助工作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力量,制定细化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确保方案的顺利落地。

第四条社会救助工作实施的主要目标是帮助困难群体解决基本生活和发展问题,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第二章生活救助第五条生活救助是指向丧失生活能力、无法自行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群体提供基本生活所需的物质和精神支持。

第六条生活救助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群体:(一)失业人员;(二)残疾人士;(三)重大疾病患者;(四)低收入家庭;(五)特困人员;(六)无劳动能力的老年人。

第七条生活救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社会保障金发放;(二)住房供应;(三)教育资助;(四)就业援助;(五)健康服务。

第八条社会救助部门要建立健全生活救助的认定机制,细化救助标准和应急救助措施,确保确保救助对象合法、合规并符合救助条件。

第九条社会救助部门要与相关部门建立联系机制,确保生活救助工作与就业、医疗、教育等领域的政策衔接,形成工作合力。

第三章医疗救助第十条医疗救助是指为无法自行支付医疗费用的困难群体提供医疗费用的报销、减免等支持措施。

第十一条医疗救助的对象主要包括以下群体:(一)无医疗保险或医疗保险报销能力有限的人员;(二)重病患者、残疾人士等特殊群体;(三)困难家庭。

第十二条医疗救助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医疗费用报销;(二)药品费用补贴;(三)特殊疾病救治。

第十三条医疗救助工作要充分发挥社会救助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和医疗保险部门的联动作用,加强信息共享和数据互通,确保救助对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四章教育救助第十四条教育救助是指为无力支付教育费用的困难群体提供经济资助和教育资源的支持。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设和谐社会,保障公民基本生活,加强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享受社会救助的对象、社会救助程序、社会救助工作的机构等相关方面。

第三条:社会救助的目标是为经济困难、身体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和失业的公民提供必要的救助。

第四条:社会救助的原则包括公平、公开、便利、灵活和务实等。

第五条:社会救助工作属于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职责,各级政府应当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加强监管,推动社会救助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社会救助对象第六条:社会救助对象包括经济困难、身体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和失业的公民。

第七条:经济困难家庭的认定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要综合考虑家庭的收入、财产、生活情况等因素。

第八条:身体残疾人的认定标准按照《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失去劳动能力的公民是指因意外事故、疾病或其他原因,致使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第十条:失业的公民是指符合国家就业政策规定的就业年龄段内,被农村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和创业工作的公民。

第三章:社会救助程序第十一条:社会救助的申请人可以向所在地的社会救助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社会救助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

第十三条:社会救助的评估程序应当确保真实、客观和公正,评估结果作为社会救助的依据。

第十四条:社会救助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救助对象发放救助资金或提供帮助,并建立相应的跟踪服务机制。

第四章:社会救助工作的机构和职责第十五条:社会救助工作由各级政府设立相应的社会救助机构负责,具体职责由各级政府确定。

第十六条:社会救助机构应当确保救助对象的信息安全,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第十七条:社会救助机构应当形成科学的管理制度,加强内部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和工作水平。

第五章:社会救助的资金来源和管理第十八条:社会救助资金的来源包括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的资金渠道。

第九章 社会救助社会工作

第九章  社会救助社会工作
第二节 社会救助社会工作的主要内容
1、P200 页,最低生活保障中的服务内容变化小标题, 相应内容表述有变动。
服务对象识别→对象识别;帮助申请救助→协助申请低保。
一、社会救助的概念与内容
(一)社会救助概念
(二)社会救助的内容
1、最低生活保障 2、特困人员供养 3、守在人员救助 4、医疗救助 5、教育救助 6、住房救助 7、就业救助 8、临时救助
社会救助社会工作的主要内容 社会救助社会工作的主要方法
年份
2015 2016 2017 2018 2019
单选
4 4 5 5 5
多选
0 2 2 2 2
第一节 社会救助社会工作概述
1、P196 页,社会救助的工作原则有增加和改动。 “救急难”“托底线”“可持续”→“救急难”“兜底
线”“保 基本”“促发展”。
无助。社会工作者在几个接受安置的村里开展了新 老村民“互帮互助结对子”活动,由老村民向新村民 传授当地的生产经验。此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受 灾村民( )。2018真题 A.重构社区生活秩序 B.重塑社区发展信心 C.重建社区支持系统 D.恢复社区生活功能
答案:C
56岁的乔阿姨一直没有工作,主要依靠丈夫的收入生活。 两个月前,乔阿姨的丈夫突发心脏病入院治疗,花光了家 里所有的积蓄。乔阿姨家的生活难以为继,丈夫的后续治 疗也无法维持,乔阿姨为此感到十分焦虑,向社会工作者 小魏求助。为帮助乔阿姨的丈夫获得稳定的后续治疗,小 魏首先应该()。2019年真题
答案:AB
六、就业救助中的服务内容 (一)转变就业观念 (二)自我认知调整 (三)职业技能培训 (四)连接就业资源
老丁的妻子长期卧病在床,孩子正上初中,一家人 主要依靠最低生活保障金与老丁当保安的收入维持 生活。最近,老丁因公司解散而失业在家。老丁想 寻找比做保安收入更高的工作,但一直未能如愿, 老丁因此心情烦躁,常对儿子发脾气。为了帮助老 丁一家,社会工作者小李开展了下列服务,其中属 于就业救助的有( )。2019年真题

第九章社会救助社会工作 ppt课件

第九章社会救助社会工作 ppt课件

5、某地区发生特大地震,当地社工首先应做的是( A )
A 协助政府组织灾民转移 B 解决灾民吃饭问题
C 解决灾民饮用水问题
D 解决灾民医疗问题
E 解决灾民住宿问题
6、随着经济转轨以及“单位制”的衰落,C( )基本承担了政府
交办的、与社区民众相关的福利和公益的提供职能。
A 街道办事处 B 村委会 C 社区组织 D 民政部门
倡导劳动力市场的规范
评估救助对象的需求
帮助救助对象获得最 低生活保障
协助救助对象就业
为救助对象解决实际 困难
就业辅导与职业训练之前的 增能策略
就业辅导与职业训练中的短 期策略和长期策略
就业辅导与职业训练服务的 宣传策略
以社区为主要的服务场域
协助和动员社会资源,构建社 会支持网络,增进社会融合
#知识点6:自然灾害救助领域社会工作的主要内容
社会工作实务(初级) 第九章 社会救助社会工作
考试内容(要点) 1、社会救助社会工作的主要内容 2、社会救助社会工作的主要方法
第一节 社会救助社会工作概述
一、社会救助
知识点1: 社会救助的定义
社会成员因个人原因、自然原因或社会原因 等引起生活发生严重困难时,由政府和社会对其 提供基本物质保障的救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 的重要组成部分。
辅导的重点不应过度强调教育和较高阶层的职业训练,而应尽量安
排一些简单的工作。
A பைடு நூலகம்期 B 中期 C 长期 D 临时
E 迂回
4、小李因长期卧病,生活已陷入困境,他向社区负责社会救
助的社工寻求帮助社工应首先开展的工作是( E )
A 帮小李找工作 B 了解小李的期望 C 为小李联系就业辅导
D 评估小李的需求 E 帮小李获得最低生活保障

初级社工教材 社工综合讲义 第九章 社会政策与法规

初级社工教材 社工综合讲义 第九章 社会政策与法规

1、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有()。

【多选】A.私人美术馆B.营业性网吧C.营业性歌舞厅D.营业性游乐场E.经营性电影院正确答案:BC【难度】一般【解析】(考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规与政策)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2、老年人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涉及()等政策。

【多选】A.社会保险B.护理保障C.社会救助D.住房保障E.财产与继承正确答案:ABCD【难度】一般【解析】(考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老年人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涉及社会保险、护理保障、社会救助、住房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扶养等政策。

故选ABCD。

3、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包括()等权利。

【多选】A.生存权B.发展权C.受保护权D.政治权利E.参与权和受教育权正确答案:ABCE【难度】一般【解析】(考点:未成年人权益的主要内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包括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和受教育权。

故选ABCE。

4、助理社会工作师陈祥刚刚被北京市东城区某社会保障事务所聘任,负责失业保险工作,他的第一个工作是核査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情况。

请问下列哪些人应该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多选】A.因盗窃罪被判刑收监的4年的王某B.重新在某公司找到工作的老张C.随丈夫移居美国的孟女士D.刚享受城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陈女士E.失业后一直在寻找工作的大学生小李正确答案:ABCD【难度】一般【解析】(考点:失业保险的相关规定—事业保险金领取和停止领取的条件)失业保险金停止领取条件包括: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章 社会救助社会工作

第九章 社会救助社会工作

第九章社会救助社会工作2019 年2020 年占分比重年份单选题多选题总分2020 年549 分2019 年549 分本章考点8.临时救助9.受灾人员救助10.社会救助的评估11.危机干预12.社区为本的综合性救助1.社会救助的主要内容2.社会救助的工作原则和需求3.社会救助社会工作的功能4.最低生活保障5.医疗救助6.教育救助7.就业救助1.社会救助的主要内容(1)最低生活保障:一种收入补充型救助制度,以家庭收入为衡量标准,县级或街道级别的民政局负责审批,城市(1993 年上海),农村(2007 年全国)(2)特困人员供养:原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统一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包括基本生活条件、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疾病治疗、办理丧葬(3)受灾人员救助:一个月(救命);一个月到半年(恢复);半年到三年(重建)(4)医疗救助:一是资助城乡困难家庭成员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是给予城乡困难家庭成员直接的医疗费用补助。

(5)教育救助:国家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6)住房救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7)就业救助: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人(8)临时救助: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救助金、发放实物或提供转介服务3 种方式;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属于临时救助范畴。

2.社会救助的原则和需求(1)工作原则兜底线、保基本、救急难、促发展(2)基本需求(马斯洛需求层次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人身、健康、财产安全)、社交需求(爱与归属感)、尊重需求(自尊和他尊)、自我实现需求(潜能挖掘、贡献社会)3.社会救助社会工作的功能(1)协助服务对象申请适合的救助项目(2)协助服务对象提升反贫困的能力,实现“助人自助”(3)促进服务对象的社会融合与社会支持,参加社区活动、担任社区志愿者等(4)疏导和解决服务对象的心理困扰,个案或家庭治疗4.最低生活保障(必考)(1)服务对象识别,社工通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方式了解家庭情况(2)协助申请低保,协助了解申请程序和申请方法等(3)提供心理支持,心理疏导和支持,帮助舒缓压力,宣泄情绪(4)调节家庭关系,改善家庭关系,以及家庭生态(5)开展能力建设,学习能力、专业技能以及社会适应能力等(6)促进社会融入,邻里互助小组、与困难家庭结对子等真题训练【真题·单选题】社会工作者小林在入户走访评估时发现,刘阿姨的家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条件,但刘阿姨并没有提出申请,刘阿姨认为自己虽然出行需要做轮椅,行动不便,但依然有动手能力,希望能自食其力,为就读初中的女儿做榜样,对此小林适宜的做法是()。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概述社会救助,指的是国家和社会对于不同原因致使生存和发展出现困难的弱势群体(如无业、失业、残疾、老年人等)所提供的经济、生活、文化等帮助与支持,从而解决他们的基本生存问题,保障其生活权利的行为。

为规范社会救助行为,我国制定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该法于1999年7月1日由国务院颁布,主要是为保障贫困群体的基本生计,改善其生活水平,推动扶贫工作的进展。

社会救助范围《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社会救助包括临时救助、常年救助和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三种方式,其范围主要包括: - 无业人员 - 稳定经济困难的劳动力 - 受到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灾难影响的受灾个人和家庭 - 稳定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残疾人、独生子女及其他特殊群体救助标准家庭贫困认定后,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以下社会救助标准: - 临时救助,按救助对象人均月收入的 70% 计算,但每人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70%;- 常年救助,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 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根据救灾需要和被灾群众生活所需提供必要的临时救助。

社会救助的申请和审批申请社会救助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 具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贫困家庭标准; -本人及其家庭成员没有生活来源或者生活来源极其困难。

而申请流程包括以下环节: - 社区居民或救助对象个人通过具备来访接待设施的社区居民大院、居委会、社区、乡村委员会、村委会等社会组织向救助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 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指定专人(社工、专业救助人员等)进行核实、评审等;核实其申请材料; - 确认后出具救助决定书。

申请人和其家庭成员愿意出勤、学习等行为,在获得救助行为时做出承诺。

存在的问题在实践中,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 - 申请救助过程中难以得到充分的关注和支持; - 救助标准与当地实际生活条件脱节; - 社会救助主体之间缺乏协同合作。

结论“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是一项有力的法规,是保障低收入人群基本生存权的重要措施,但在实践过程中,仍需进一步完善。

社会救助暂行管理办法

社会救助暂行管理办法

社会救助暂行管理办法社会救助是指国家为满足公民基本生活需求,帮助弱势群体改善生活状况而采取的经济救助措施。

为了确保社会救助工作的有序进行,我国制定并实施了《社会救助暂行管理办法》。

一、背景和目的社会救助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项重要社会保障制度,其目的是解决特困群体的基本生活困难,促进社会公平和谐。

《社会救助暂行管理办法》的颁布,旨在加强对社会救助的管理,规范救助对象的认定、救助标准的确定、救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以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的效率和公正性。

二、救助对象的认定根据《社会救助暂行管理办法》,救助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员:城镇失业人员、特困家庭、老年人、残疾人、孤儿、无劳动能力的农村贫困群众等。

救助对象的认定将依据当地民政部门的规定,通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残疾证等材料进行审核确认。

三、救助标准的确定社会救助工作的核心是救助标准的确定。

根据不同救助对象的实际需求,救助标准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成本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救助标准的调整应充分考虑物价水平、就业形势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确保救助资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四、救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社会救助资金主要包括国家财政拨款以及社会捐赠等形式。

救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符合财务制度和审计制度的规定,确保救助资金的合法、规范和透明使用。

同时,要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核,杜绝贪污挪用等不正之风。

五、社会组织的参与社会救助工作不仅是政府的责任,也需要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的力量。

《社会救助暂行管理办法》鼓励各类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社会救助工作,发挥其特长和优势,为特困群体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支持。

政府应加强与社会组织的合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实现资源共享和互利共赢。

六、宣传和教育社会救助工作的开展离不开广大公民的理解和支持。

政府应加大对社会救助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社会救助工作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同时,应通过教育和培训,提高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确保救助工作的专业性和高效性。

社会工作综合能力第九章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社会工作综合能力第九章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第八条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着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最低生活保障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第十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二条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第十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三章特困人员供养第十四条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第十五条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三提供疾病治疗;四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第十八条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第十九条特困供养人员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第四章受灾人员救助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保障自然灾害发生后救助物资的紧急供应;第二十二条自然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情况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第二十三条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第二十四条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第二十五条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及时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第二十六条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第五章医疗救助第二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第二十八条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二特困供养人员;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第二十九条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一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便捷服务;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救助;符合规定的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应当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第六章教育救助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第三十四条教育救助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实施,保障教育救助对象基本学习、生活需求;第三十五条教育救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教育救助对象的基本学习、生活需求确定、公布;第三十六条申请教育救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就读学校提出,按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后,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第七章住房救助第三十七条国家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第三十八条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第三十九条住房困难标准和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住房价格水平等因素确定、公布;第四十条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 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通过财政投入、用地供应等措施为实施住房救助提供保障;第八章就业救助第四十二条国家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第四十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第四十四条申请就业救助的,应当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后予以登记,并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第四十五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第四十六条吸纳就业救助对象的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扶持政策;第九章临时救助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第四十九条临时救助的具体事项、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第五十条国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第十章社会力量参与第五十二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第五十三条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将社会救助中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作用,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第五十六条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及相关机构应当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机制和渠道,提供社会救助项目、需求信息,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第十一章监督管理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第五十八条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请求、委托,可以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为审核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提供依据;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第六十条申请社会救助,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人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可以先向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求助;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到求助后,应当及时办理或者转交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办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及时受理、转办申请事项;第六十一条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除按照规定应当公示的信息外,应当予以保密;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宣传社会救助法律、法规和政策;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及时公开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六十三条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对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受理举报、投诉的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第六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依法对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第六十五条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或者人员,对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五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六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七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第六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八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六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七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解读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解读
八、救助政策的创新与拓展
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和困难群众的需求,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提倡在救助政策上进行创新与拓展。
1.救助政策的创新
(1)探索实施分类救助,根据困难群众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制定差异化的救助措施;
(2)引入社会工作和心理援助,为救助对象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3)运用大数据和互联网技术,提高救助工作的精准性和效率。
(3)引入第三方评估,对救助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为政策优化提供依据。
十四、救助工作的绩效考核与问责
为确保救助政策的有效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了救助工作的绩效考核与问责机制。
1.绩效考核
(1)建立救助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对救助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2)将救助工作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评价的重要依据。
(2)开展救助政策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等活动,提高救助政策的社会知晓度;
(3)制作救助政策宣传册、海报等宣传资料,免费发放给广大群众。
2.普及措施
(1)加强基层救助工作人员的政策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2)建立救助政策咨询平台,为群众提供及时、准确的救助政策咨询服务;
(3)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救助政策的宣传与普及,形成全社会关注和参与救助工作的良好氛围。
1.建设统一的救助信息平台
(1)建立全国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救助信息的数据共享;
(2)推进救助申请、审核、审批、发放等环节的信息化,提高救助工作效率。
2.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
(1)加强救助数据的安全管理,防止数据泄露和滥用;
(2)严格执行救助对象隐私保护制度,确保信息安全。
十一、救助工作人员的培训与管理
(3)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参与救助服务。

2024年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2篇)

2024年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2篇)

2024年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____年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社会救助政策,更好地解决困难群众生活困难问题,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社会救助工作,包括城市和农村的困难群体。

第三条社会救助工作应遵循公平、高效、法治的原则,秉持“求实、细致、人性、人本”的工作理念。

第四条本方案以国家扶贫开发政策为基础,将社会救助工作纳入国家整体发展规划,确保社会救助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衔接。

第五条本方案执行期限为____年至2028年。

第二章社会救助对象确定与认定第六条社会救助对象包括以下群体:(一)生活无着或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无业人员;(二)因意外事件致使生活来源断而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人员;(三)因疾病、残疾、灾害等原因致使生活困难的人员;(四)特困儿童、孤寡老人、重度残疾人、军烈属等特殊困难群体;(五)其他符合国家社会救助政策的困难群体。

第七条社会救助对象的认定由县级或区级民政部门进行,按照居住地户籍为主的原则,通过申请、审核、评估、定期复核等程序进行。

第八条社会救助对象的认定应当参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其是否符合社会救助资格。

第九条社会救助对象的认定应当坚持真实性、可操作性、公正性的原则,除非有明显证据证明其信息不属实,否则不得轻易取消其社会救助资格。

第十条困难群体可以通过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等方式申请社会救助,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向民政部门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第三章社会救助项目与待遇标准第十一条社会救助项目包括社会救助金、救助物资、就业培训、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多个方面。

第十二条社会救助金是对低收入群体的直接资助,根据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

第十三条救助物资是为了解决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而提供的物品或服务,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物资。

第十四条就业培训是帮助困难群体提高就业能力,增加就业机会,包括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等。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3)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十条国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

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第十章社会力量参与第五十二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

第五十三条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将社会救助中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作用,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

第五十六条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及相关机构应当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机制和渠道,提供社会救助项目、需求信息,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第十一章监督管理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第五十八条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请求、委托,可以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为审核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提供依据。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是一份非常关键的政策文件,这份文件可以帮助社会上最脆弱的群体,使他们获得必要的帮助和支持,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

为了更好地了解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我们首先需要了解什么是社会救助。

社会救助是指国家或者社会提供给需要帮助的人群必要的物质、精神和法律援助。

这其中包括了食品、住房、医疗、扶贫、失业救济、临时救助等方面的帮助。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主要是对社会救助政策的具体落实和实施细则进行阐述。

这些细则包括了对救助标准、救助范围、救助形式、救助流程等方面的规定。

此外,实施方案还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提出了一些具体建议,以确保救助工作的有序进行。

一、救助标准社会救助的核心在于救助对象,也就是那些处于困境、急需帮助的人群。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中规定了一个统一的救助标准,以确保救助对象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例如,针对生活困难的人居民,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规定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付标准、缴费标准等。

这些标准的设定,能够使最脆弱的人们能够最大化地受益,缓解他们的生活压力。

二、救助范围救助范围是社会救助工作的重点之一。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中明确了救助范围,对于救助对象、救助内容等都做了明确规定。

例如,对于失业人员,暂行办法规定了失业救济对象、救助标准、救助期限等。

此外,对于其他困难群体,例如低保、特困、孤老等人群,也都有专门的救助政策和方案,以帮助他们获得必要的支持。

三、救助形式救助形式是社会救助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环,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中也对救助形式做出了一定规定。

例如,在低保救助中,暂行办法明确了救助形式,包括发放生活补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

在扶贫救助中,暂行办法也规定了扶贫的形式,包括转移性支付、无息贷款、物业支持等。

这样的规定,可以确保救助方式的多样性,满足救助对象不同的需求。

四、救助流程救助流程是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关键步骤,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明确了社会救助流程,从申请到发放,再到监督管理全程监管。

社会救助暂行管理办法

社会救助暂行管理办法

社会救助暂行管理办法社会救助是保障社会弱势群体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

为了确保社会救助的落实和实施效果,相关部门制定了《社会救助暂行管理办法》。

本办法从社会救助的对象、助力方式、申请条件、申请流程等方面进行规定,旨在提供一个有利于社会弱势群体生活改善的法律依据。

一、社会救助对象《社会救助暂行管理办法》明确了社会救助的对象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员:1. 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贫困人口;2. 孤寡老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3. 丧失劳动能力的城市无业人员;4. 遭受自然灾害、事故、突发事件等引发的临时困难的人员。

二、救助方式《社会救助暂行管理办法》规定了多种救助方式,以满足不同救助对象的需求。

具体方式包括:1. 临时救助:提供临时性的物质资助,如食品、衣物、住宿等;2. 经济救助:向符合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经济援助,帮助其改善生活状况;3. 医疗救助: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医疗费用补贴或医疗服务;4. 康复救助: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或康复设备;5. 教育救助:为贫困家庭子女提供教育资助。

三、申请条件为了确保救助资源的合理分配,《社会救助暂行管理办法》规定了社会救助的申请条件,包括以下方面:1. 家庭经济困难;2. 身体或精神困境;3. 目前没有其他合适的救助来源。

四、申请流程《社会救助暂行管理办法》规定了社会救助的申请流程,以确保救助需要得到及时有效的响应。

以下是一般的申请流程:1. 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需要准备相应的材料,如身份证明、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等,并向当地社会救助机构递交申请;2. 审核评估:社会救助机构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评估,包括经济状况调查、身体或精神状况评估等;3. 救助决策:社会救助机构根据审核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给予救助,并确定救助方式和救助金额或服务;4. 救助发放:社会救助机构将救助资源发放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确保救助资源得到合理使用。

五、监督与评估为了保障社会救助的公正性和有效性,《社会救助暂行管理办法》规定了监督与评估机制,确保救助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初级社会工作实务第9章社会救助社会工作

初级社会工作实务第9章社会救助社会工作

初级社会工作实务第9章社会救助社会工作第9章社会救助社会工作第一节社会救助社会工作概述一、社会救助概念与内容(一)概念1、社会救助以家计调查为基础;因个人、自然、社会原因导致;由政府和社会提供基本物质保障的救助制度(二)社会救助体系1、基本生活救助(1)是社会救助的核心(2)有两个救助项目: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3)老年、残疾、未满16周岁的村民(4)通过建立农村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发放供养经费来使其生活达到当地平均水平2、专项社会救助具有重叠性(1)教育救助:现金、实物救助(2)医疗救助(3)住房救助:租金减免或补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危旧房改造补助(4)司法救助3、灾害救助:突发性、紧急性、临时性4、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先救治,后救助原则二、社会救助基本程序(一)测算和公布社会救助标准需考虑的因素: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村收入、当地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消费者物价指数CPI、当地城镇职工最低工资、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必需消费支出(二)救助材料的申请向所在街道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三)审查申请人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家庭经济情况调查(四)救助审批(五)救助款物发放(六)动态管理和日常服务救助对象有进有出,救助资金有高有低(七)申诉:向当地民政、纪检监督部门反映和申诉三、社会救助的基本特征1、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不对等性:区别于社会保险2、救助对象的有限性3、救助水平的低层次性4、救助手段的多样性:形式:现金、物质、服务性救助时间:临时、长期的固定的救助类别:常规性、特殊性救助5、救助资格审查的严肃性:由社会救助的无偿性决定四、社会救助社会工作的特点1、服务对象及救助类型的复杂性2、工作过程的持续性3、工作模式的融合性4、工作方法的政策性五、社会救助社会工作的主要作用1、协助服务对象申请合适的救助项目2、协助服务对象制订最有利的反贫困策略3、促进服务对象的社会融合4、发现和解决服务对象的心理困扰六、社会救助社会工作的理论基础贫困救助是其核心1、增能理论2、优势视角(能力是其核心概念)第二节社会救助社会工作的主要内容一、以基本生活救助为主的社会救助社会工作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农村低保制度、农村“五保”供养制度(一)参与社会救助政策的制定、实施与评估1、社会救助政策的制定2、政策的实施与评估(1)现金给付、政府救助、慈善捐赠、企业减免(2)政策正朝着综合性、制度化方向发展(二)以社区为基础推动生活救助各项政策的实施1、物质救助与能力发展并重社区是社会救助的主要平台(1)提供物质帮助(2)提供就业机会2、整合社会资源,动员社会力量社会救助除了政府,还有各类社会组织(1)建立邻里支持网络(2)整合驻区单位的资源(3)注意发挥社会组织的力量二、专项救助社会工作的内容(一)教育救助1、参与政策制定,促进政府加大对教育救助的投入(1)义务教育阶段:减免学费、教科书费;补助困难学生住宿费和午餐费(2)高、中等阶段:去学习报到的路费,发放国家助学金、励志奖学金2、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救助,整合社会资源3、针对学生个人需求开展分层分类救助:奖贷助补减4、提高救助效果,健全救助网络(二)医疗救助1、寻找社会工作与医疗救助的结合点2、参与救助政策的制定,改进医疗救助程序(三)住房救助1、帮助困难家庭申请住房救助2、参与住房救助的管理和监督,帮助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社工要协助住房管理部门和低收入家庭认定部门建立动态跟踪制度三、灾害救助社会工作的主要内容(一)灾害紧急救援1、紧急救援,减少财产损失2、为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3、安抚灾民情绪,进行心理辅导(二)灾后重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地方分级管理的方式;民政系统主要负责灾后民房的恢复重建1、在现有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管理机制下,社工应当采用社会工作的理念和方法,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协调社区人居环境的恢复重建,参与监督管理社区重建工程建设进展,加快恢复社区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帮助受灾群众恢复生产能力2、恢复社区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3、恢复社区正常的经济秩序四、流浪乞讨救助社会工作的主要内容(一)参与救助政策的修订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二)救助机构的建立与管理(三)流浪乞讨人员的个别化服务1、主动救助:街头救助、全天候救助2、机构救助:基本生活安置、行为思想引导与矫正(四)流浪儿童18岁以下,脱离家庭或其他监护人,在外游荡超过24小时且无可靠生存保障并最终陷入困境的人1、动员社会力量,预防流浪儿童的出现2、根据儿童身心特点,建立全方位的救助体系(1)物质救助到教育救助(2)从机构救助到回归家庭与社会:类家庭、家庭寄养(3)安置与跟踪服务对刚回归家庭的儿童要展开安置服务;对如暴力、歧视造成的流浪儿童要坚持跟踪服务第三节社会救助社会工作的主要方法一、基本生活救助的跟踪方法(一)针对个人开展的个案工作1、结案——接触服务对象,了解问题和需求(1)要准备服务对象的有关资料(2)要准备并善于与服务对象会谈2、预估——确定需要,研究提供服务的方式(1)是否有合适的工作人员(2)是否能够解决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3)服务对象是否期望过高,与自身现实条件是否相符,是不是超过了社工的处理范围3、规划——考虑工作方法,制订工作方案(1)在选择介入角度时,社工要根据“最容易接触、最容易改变、最容易产生影响”的原则选取(2)需要选择适当的工作方法(3)制定并实施规划:便利性、重要性、效率和效果、可行性4、评估——分析工作过程和效果(1)直接收集所需信息:服务对象的口头报告、观察服务对象的行为、专业量表(2)间接收集所需信息:家庭访问、社区走访5、结案——总结并结束工作(1)情绪与反应的处理(2)巩固工作成果:对所做的工作进行回顾;对服务对象的收获和能力进行总结;要表达开放性意愿;为了使服务对象有一个持续的发展前景,可以帮助服务对象确定自己的、家庭的发展目标,鼓励服务对象有勇气、有信心面对即将展开的新生活(二)针对困难群体的小组工作1、小组工作的原则(1)个别化原则(2)接纳原则(3)鼓励合作原则(4)参与解决问题原则(5)适时评估原则2、小组工作的过程(1)小组初期:小组还没形成,只是个设想(2)小组聚集期:第一次会谈后进入小组聚集期;社工要掌握的技巧是在小组内部建立成员间共同遵守的规范,如保密规范小组、按时参加小组活动等、积极参加讨论和分享、注意倾听别人的表达(3)小组形成期:成员开始互动、沟通,逐渐建立起良好的人际关系;角色出现分化,小组规范也开始形成;社工要善于把小组活动中表现出来的焦点变成问题(4)小组冲突期:小组成员之间会有竞争,与社工之间产生抵触,并且开始出现试探或挑战等行为(5)小组维持期:相对稳定时期,因为组员之间彼此了解,对于小组形成的规范比较认同,小组的归属感和凝聚力也在增强(6)小组结束期(三)社区工作1、基本原则(1)注重救助对象个人的发展(2)根据社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救助和发展的目标(3)注重救助对象的参与和互助2、主要模式(1)地区发展模式(2)社会策划模式:强调解决社区内部的实质性问题3、主要任务(1)改善社区环境(2)发展社区网络(3)促进能力建设二、专项社会救助的工作方法1、工作前,首先进行调查,了解救助对象的问题和需求2、根据“奖贷助补减”等救助政策,开启绿色通道,为符合条件的贫困生提供救助3、心理咨询与个案辅导4、开展不同形式的小组活动三、灾害救助的工作方法(一)灾害预防1、普及自然灾害的知识2、灾害风险分析(二)灾害救助1、积极介入、紧急转移、保护生命2、寻找资源、安置灾民、维持秩序3、安抚精神、调适心理、重建网络(三)灾后重建1、开展社区人居环境重建2、恢复社会生活秩序3、复苏社区的经济秩序四、流浪乞讨救助的工作方法(一)外展服务1、外展社会工作是一套系统的服务模式2、针对流浪儿童的外展服务注意儿童心理和行为特征(二)机构服务1、思想转化2、行为矫治3、继续教育4、技能培训。

江苏省镇江市2024年社会工作者省编版必考(备考题)(带答案解析)

江苏省镇江市2024年社会工作者省编版必考(备考题)(带答案解析)

江苏省镇江市2024年社会工作者省编版必考(备考题)(带答案解析)1、社工单选题(综合能力)(共80题)1.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调查审核职责的是( )。

A.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B.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C.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D.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答案】B2. 企业社会工作者小陈发现,有些员工由于工作繁忙而忽视了子女的教育,导致子女的学习成绩较差。

为此,小陈利用假期为这些员工子女开设了教育小组。

在小组结束阶段,组员纷纷表现出依恋和不舍。

这时,小陈适宜的做法是( )。

A.带领组员分享当下感受和收获的经验,表达对未来的期待B.告知组员小组已经结束,如有学习方面的需要可微信小陈C.布置家庭作业,鼓励组员在小组结束后可以常来企业参观D.组织组员分享经验和收获,告知大家结束分享后即可离开【答案】A【解析】在结束阶段,社会工作者的任务主要是处理好组员的离别情绪和感受,帮助组员保持他们获得的小组经验。

一是模拟练习。

模拟现实的生活环境,让组员在小组中练习他们学到的行为规范等。

二是树立信心。

观察组员的变化,鼓励和肯定,让他们对离开小组后的生活充满信心。

三是寻求支持。

帮助组员得到其家人、社区或周围其他人的支持,以维持在组员身上已经产生的变化。

四是鼓励独立。

鼓励组员独立地完成工作,逐步降低小组对组员的吸引力,以避免其在结束时对小组的过度依赖。

五是跟进服务。

3. 社会工作者小姜培养居民骨干时,注重从居民意见和利益出发,尊重少数意见,鼓励居民共同协商处理社区问题。

上述做法体现的居民骨干培养工作的重点是()。

A.鼓励居民参与B.建立民主领导风格C.增强管理能力D.提升当家做主意识【答案】B【解析】尊重、共同协商等字眼即可确定社工民主风格,不搞个人主义,善于团结大家,进行民主领导。

4. 关于定性研究特点的说法,正确的是()。

A.注重分析可操作变量和统计数据B.注重研究问题的普遍性和代表性C.注重独特现象与收集非数字化资料D.注重研究者在调查中保持价值中立【答案】C【解析】定性研究遵循反实证主义和建构主义的思想,强调调查者的经验、阅历等处理和分析问题。

9社会救助社会工作

9社会救助社会工作

第一节 社会救助社会工作概述
二:社会救助的工作原则
救急难:生命安全是第一要义; 不救不活、不救难活;
托底线:经认定,无偿性; 可持续:不间断支持、科学人性化
第一节 社会救助社会工作概述
三、社会救助对象的主要需求: 生理(最基本、最迫切,衣食住医) 安全(人身健康财产安全) 社交(爱和归属感的情感需求,亲情友情) 尊重(自我尊重、环境尊重,社区志愿服务获得成就感) 自我实现(发挥潜能,挑战极限,自我改变命运)
第二节 社会救助社会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最低生活保障的服务内容
1、服务对象识别:目标瞄准、经济状况调查、协助政 府识别、纳入新的低保对象。
2、帮助申请救助 3、心理支持 4、调节家庭关系 5、能力建设:学习能力、专业技能、社会能力 6、促进社会融入:社区参与、社区互助
二、特困人员供养的服务内容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2、提供日常生活照料 3、疾病治疗 4、办理丧葬事宜
例、小磊在过13岁生日时,因和朋友玩得太高兴而整夜未 归。为此,他与父母爆发了严重冲突,从寄宿学校逃到省 城,在车站一带露宿了一个多月,并结交了一些不良青少 年。社会工作者发现小磊后,将他送回了家。在救助社会 工作中,小磊属于( C )类型的服务对象。 A.受虐儿童 B.问题儿童 C.特困儿童 D.流浪儿童
例、基本生活救助是社会救助的核心内容。下列社会工作服务中, 不属于基本生活救助的内容是( B ) A.协助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 B.挖掘就业资源,提供就业机会 C.参与社会救助政策的制定、实施和评估 D.协助救助对象加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节 社会救助社会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最低生活保障的服务内容 二、特困人员供养的服务内容 三、医疗救助中的服务内容 四、住房救助中的服务内容 五、教育救助中的服务内容 六、就业救助中的服务内容 七、临时救助中的服务内容 八、受灾人员救助中的服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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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国务院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第八条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最低生活保障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第十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章特困人员供养第十四条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五条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三)提供疾病治疗;(四)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

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

第十八条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特困供养人员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

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第四章受灾人员救助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

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保障自然灾害发生后救助物资的紧急供应。

第二十二条自然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情况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

第二十三条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第二十四条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

第二十五条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及时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

第二十六条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第五章医疗救助第二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第二十八条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二)特困供养人员;(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二十九条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一)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便捷服务。

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救助。

符合规定的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

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应当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

第六章教育救助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

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第三十四条教育救助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实施,保障教育救助对象基本学习、生活需求。

第三十五条教育救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教育救助对象的基本学习、生活需求确定、公布。

第三十六条申请教育救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就读学校提出,按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后,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第七章住房救助第三十七条国家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

第三十八条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

第三十九条住房困难标准和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住房价格水平等因素确定、公布。

第四十条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

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通过财政投入、用地供应等措施为实施住房救助提供保障。

第八章就业救助第四十二条国家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

第四十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第四十四条申请就业救助的,应当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后予以登记,并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第四十五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四十六条吸纳就业救助对象的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扶持政策。

第九章临时救助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第四十九条临时救助的具体事项、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第五十条国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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