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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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15日起施行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2020年6月15日起施行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2020年6月15日起施行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一条为加强商标执法指导工作,统一执法标准,提升执法水平,强化商标专用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在处理、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一般需要判断涉嫌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服务场所以及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行为。

第四条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一)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二)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

第五条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以及服务交易文书上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一)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介绍手册、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名片、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提供服务所使用的相关物品上;(二)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票据、收据、汇款单据、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第六条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一)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电影、互联网等媒体中,或者使用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或者使用在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载体上;(二)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商标的印刷品、展台照片、参展证明及其他资料;(三)商标使用在网站、即时通讯工具、社交网络平台、应用程序等载体上;(四)商标使用在二维码等信息载体上;(五)商标使用在店铺招牌、店堂装饰装潢上。

商标的侵权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有哪些原则及比对方法

商标的侵权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有哪些原则及比对方法

商标的侵权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有哪些原则及比对方法商标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资产之一,具有标识商品来源和区分竞争对手的功能。

然而,在商标的使用和保护中,侵权问题时有发生。

为了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我们需要了解商标侵权判定中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原则及比对方法。

一、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原则1.整体相似原则商标侵权判定中的第一个原则是整体相似原则。

即在比对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时,应该综合考虑商标的整体外观和识别特点,而不仅仅局限于商标的某一部分。

这是因为商标的主要作用是在顾客心中构建一个独特的印象,因此整体相似性的判断是非常关键的。

2.注意公众的感知原则商标的相同或近似判断还应该考虑到公众对商标的感知。

公众可能会根据商标的诸多方面来判断是否存在侵权,如商标字体、构图、色彩等。

因此,在判定商标相似性时,需要考虑公众对商标的整体感知,以便准确判断是否存在侵权。

3.分类相似原则商标申请者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需要选择适当的商标分类。

在商标侵权判定时,应该考虑商标是否属于同一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分类。

商标保护的范围是基于商品或服务的相同或相似性来确定的,因此,分类相似性是商标相同或近似的重要判断原则之一。

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比对方法1.相似度比较法商标侵权判定中最常用的方法是相似度比较法。

这一方法通过比较商标的整体外观、音形义义等特征,进行相似度的评估。

一般来说,商标相似度的评估分为外观相似度和识别相似度两个方面,以此综合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

2.专家评估法在商标侵权判定中,有时候需要请专家进行评估,以确定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

专家可以通过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对商标进行深入分析和评估。

这种方法通常用于特别复杂或争议较大的商标案件中。

3.公众调查法公众调查法通过对一定数量和代表性的公众进行问卷调查,了解他们对商标的认知和关联程度。

这一方法可以更客观地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并考虑公众感知的因素。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公众调查结果仅供参考,并不能作为商标侵权判定的唯一依据。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以下是商标侵权判断的主要标准:一、未经许可使用商标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任何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均构成商标侵权。

这包括直接使用商标图案、文字、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以其他形式变相使用商标,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二、反向假冒行为反向假冒行为是指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这种行为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损害了商标权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三、销售侵犯商标商品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无论销售者是否知道该商品为侵权商品,均构成商标侵权。

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商品来源进行审查,确保所售商品不侵犯他人商标权。

四、伪造或制造商标标识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亦构成商标侵权。

这种行为直接侵害了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扰乱了市场秩序。

五、违法行为存在商标侵权的判断首先要求存在违法行为,即上述提到的未经许可使用商标、反向假冒、销售侵权商品、伪造或制造商标标识等行为。

六、损害事实发生商标侵权行为的成立,要求有损害事实的发生。

这包括对商标权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损害,以及因侵权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失。

七、因果关系判断商标侵权判断中,还需判断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即侵权行为是否直接导致了商标权人的损害事实。

八、不要求主观过错在商标侵权判断中,一般不要求侵权人具备主观过错。

即使侵权人主观上并无故意或过失,只要其行为符合上述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即可认定为商标侵权。

需要注意的是,商标侵权判断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和事实认定,具体情况需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件事实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在涉及商标侵权纠纷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机构,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和解决方案。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中的相似性与混淆可能性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中的相似性与混淆可能性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中的相似性与混淆可能性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中的相似性与混淆可能性一、新商标法中的混淆可能性与相似性2022年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对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做出了修正。

在此之前,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而2022年《商标法》则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在“同一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情况下,新法在旧法的基础上增加了“容易导致混淆”这一条件。

由于我国先前《商标法》中商标侵权以“相似性”为单一判断标准的不合理性,以及司法解释对此做出的补充,导致混淆可能性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内化于相似性标准的判断中,相似性的理解和判断被附加了更多的主观因素。

《商标法》对混淆可能性标准的明确引入需要我们重新审视相似性的内涵以及相似性与混淆可能性的关系。

二、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主要立法例纵观各国关于商标侵权标准的立法例,无不以相似性和混淆可能性为核心标准,但在二者的关系和具体的规则结构设计上,则有所差别。

(一)“混淆可能性吸收相似性”标准美国是以混淆可能性为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典型代表。

根据现行《兰哈姆法》第32条,获得联邦注册的商标所有人,可以在以下两种情况之下提起民事诉讼:第一,他人未经许可而复制、假冒、模仿或欺骗性地仿造自己的商标,用于商品或服务的销售、提供、广告等商业活动,并且有可能造成混淆、误导、欺骗。

第二,他人未经许可而复制、假冒、模仿或欺骗性地仿造自己的商标,并在商业活动中将此种商标用于标签、标记、印刷物、包装盒、包装纸、包装容器和广告上,有可能造成混淆、误导、欺骗。

《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三)

《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三)

《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三)商标是商家在市场上的重要标识,它不仅代表了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信誉,也可以是品牌价值的体现。

因此,商标的法律保护是非常重要的。

为了规范商标运用及维护市场秩序,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商标权利和义务,并为一般违法判断提供了标准和规范。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的理解与适用。

一、商标侵权行为的判断标准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授权,他人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可能导致公众对商标的混淆、误认、假冒等行为。

而在判断商标侵权行为时,最主要的是考虑是否存在商标权的侵犯,在判断商标权侵犯时主要要考虑以下标准:1、商标相似性标准商标侵权的首要条件是被比较商标与注册商标在外观、声音、意义等方面存在相似性。

因此,在判断商标侵权是否成立时,首先要考虑比较商标与注册商标的相似性,存在相似性就会危及注册商标所代表的商业利益。

通常情况下,商标相似度的结论可以分为三个水平,即高度近似、相似和有区别。

2、商品相似性标准商品相似性是进一步确认商标侵权的重要标准。

在商标侵权的情况下,注册商标和侵权商标必须在相同或相近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

在确定商品或服务的相似性时,需要将平均消费者的视点作为标准,结合商品的性质、用途、目的、销售渠道、销售方式、销售区域、服务领域以及品牌声誉等因素综合分析。

3、邪恶目的标准邪恶意图是指商标侵权行为的一种主观意图。

在商标侵权的情况下,如果可以证明竞争者使用商标是为了滥用注册商标并获得非法利益,就可以认定竞争者存在邪恶意图。

因此,寻找竞争者的intent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存在邪恶意图,有必要加重惩罚。

二、商标侵权的申请和证据商标侵权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通常需要商标注册人自行提起诉讼并证明侵权事实。

在设立商标侵权申请时,注册人需要提交以下证据:1、商标侵权的事实证据商标侵权的事实证据是证明商标侵权事实的证据,主要包括被侵权商标的使用证据和侵权商标的使用证据。

《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

《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

《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指出,商标法律保护应依照下列原则:一、不得注册抄袭、类似或同义的商标。

1. 在字形有特征相似,读音、谐音或形似的商标,包括除字形不同外,文字排列也相似的;2. 申请注册的商标与被注册的商标在整体外观上如有特征相似的;4. 申请注册的商标与被注册的商标在字形、读音、谐音上各有区别但可能引起混淆相同的。

二、不得注册国家名称、地方名称、具有地理特征的商标。

1.申请注册的商标全部或者部分由以上各类名称构成的;三、不得注册应由其类似商品销售单位注册的商标1.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被认为是该类商品销售单位的注册商标;2.申请注册的商标以历史名称主要部分组成的商标。

四、不得注册权威组织标志和维护国家、集体、个人合法权利、利益的商标1.申请注册的商标,以国家级、省级、城市级、乡镇级(街道级)政府或政府机关名称为主要部分;2.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国家、集体利益禁忌有关;五、不得注册容易引起误解的商标1. 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被认为是新闻报刊标志或告示标志;3. 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志愿者协会名称或类型有关;4. 申请注册的商标使用书法题字、假意题字及读音同义表意;5. 申请注册的商标使用“中央”、“国家”、“政府”“全国”等有关文字的。

六、不得注册药品、医疗器械、食品、化妆品等有关性质的商标1. 包含药品、医疗器械、食品等品种名称;4. 使用药品、医疗器械、食品、化妆品等功能、作用等表示。

七、不得注册故意侵害他人商标、姓名、地名,及以虚假推销商品的商标1. 申请注册的商标使用他人姓名、地名或其他同义表示;2. 申请注册的商标为侵害他人名誉、商誉的;3. 申请注册的商标图案或字形为故意变形或拼接而成;4. 申请注册的商标以虚假宣传、推销商品的。

法律案件讨论交流(3篇)

法律案件讨论交流(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资产,其保护力度也不断加强。

本案例涉及一起因商标侵权引发的纠纷,旨在探讨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法律责任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问题。

案件简介:原告甲公司系一家知名食品生产企业,拥有“美味佳”注册商标。

被告乙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的同类食品包装上使用了与原告商标相似的文字“美味家”。

原告发现后,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2. 如构成侵权,被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案例分析1. 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在其生产的同类食品包装上使用了与原告商标相似的文字“美味家”,构成商标侵权。

2. 如构成侵权,被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四、讨论与交流1. 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商标相同或近似: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应综合考虑商标的视觉、听觉、呼叫等因素。

(2)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判断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应参考商品或服务的性质、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因素。

(3)混淆可能性:判断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应考虑相关公众是否容易将被告的商品或服务与原告的商品或服务混淆。

2. 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知识产权保护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1)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竞争力。

(2)鼓励创新,推动经济发展。

(3)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市场公平竞争。

各类商标侵权行为如何认定

各类商标侵权行为如何认定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商标享有的使用权,我国商标法采用的是注册在先的原则,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各类商标侵权行为该怎么认定?接下来,将为大家详细介绍!我国商标权保护是针对注册商标而言的,未注册但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虽根据商标法第31条的规定,享有禁止他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的抗辩权利,但不享有商标法提供的禁止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保护。

据此,可以认为,商标权保护是指商标法对注册商标提供的法律保护,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也是指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的范围。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我国商标法第52条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最高人名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以下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一)非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导致的商标侵权行为。

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

关于“类似商品”的认定,应以商标注册证书中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准。

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看两种商品在功能、用途上是否具有共同点,消费对象、销售渠道是否相同。

对“近似商标”的认定通常应从两个方面考虑:1、两个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相类似;2、两个商标的标识的主体部分是否相近似。

具体认定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作为评判的主观标准,并采用整体比较与商标显著部分比较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综合判断。

实践中多以商标的音、形、义三个要素考察。

即读音是否相同;外形是否相近,是否可能导致普通消费者直观上的误认;意思是否相同等来判断。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导致的商标侵权行为。

在认定这类商标侵权行为时,不以销售商是否有过错为前提,只要销售商客观上销售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即可认定侵权成立,只不过销售商在证明合法取得商品并说明提供者的前提下,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已。

商标的侵权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有哪些原则及比对方法---资料

商标的侵权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有哪些原则及比对方法---资料

【商标的侵权】判断商标相同或近似有哪些原则及比对方法《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入侵商注明册专用权的各种行为,其中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注明册人的同意,在同一种商品也许近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也许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属于侵权。

其中对商标相同也许近似的判断,是认定此类侵权行为的要点环节之一。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权民事瓜葛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以下简称《若干讲解》)第十条,认定商标相同也许近似依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断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可否近似,应当考虑央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然性和有名度。

掌握上述原则依法判断商标相同也许近似,要注意掌握以下几个要点:一、要以包括相关花销者和经营者的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判断。

商标的基本功能就在于使花销者在购买商品、服务时便于鉴别这些商品和服务,以及他们的本源。

商标相同也许近似也一般发生在市场中,受影响的主若是相关的花销者和特定经营者。

因此事后法官审问案件在认定甄别商标相同、近似时,判断注意力也要回归到此种状况,也要以相关花销者和特定经营者的注意力为标准。

这种注意力不是该领域相关专家所拥有的注意力,专家的注意力过于专业可能出现判断标准过严的状况。

但也不是一个与一般花销者有其他粗心大意的花销者的注意力,以他们的注意力判断又可能施之过宽,可能出现遗漏已经组成商标相同也许近似的状况。

要以前边所提两者中间选择大多数相关公众平时的、一般的、一般的注意力为标准。

这就涉及到行为主体的一种行为能力的判断,审问实践中也称为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主观标准。

法官在解析判断和采纳相关凭据作为定案依照和产生心证过程中,都要坚持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的标准。

二、正确地掌握对商标相同也许近似的整体、要部和隔断的比对方法。

依照花销者在市场中对商标的感知规律,审问和行政执法实践中常常运用商标整体、要部比对和将商标隔走开比对的方法,来判断商标的相同,特别是商标的近似。

商标法律侵权案例分析(3篇)

商标法律侵权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家知名饮料品牌“X+”的商标侵权纠纷。

原告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在我国注册了“X+”商标,并广泛应用于各类饮料产品上。

被告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生产的饮料产品上使用与原告“X+”商标近似的商标“XX+”进行销售。

原告发现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二、案件事实1. 原告注册的“X+”商标原告在我国商标局注册了“X+”商标,商标注册号为XXXXXXX,注册类别为第32类饮料。

该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市场口碑。

2. 被告使用的商标被告在其生产的饮料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X+”商标近似的商标“XX+”,在视觉、听觉和发音上均存在相似之处。

3. 侵权行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生产的饮料产品上使用与原告“X+”商标近似的商标“XX+”,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三、法院判决1. 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生产的饮料产品上使用与原告“X+”商标近似的商标“XX+”,构成商标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 被告赔偿原告损失法院认为,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XXXX元。

四、案例分析1. 商标侵权的认定本案中,被告使用的商标“XX+”与原告注册的“X+”商标在视觉、听觉和发音上存在相似之处,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包括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2. 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及其法律责任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及其法律责任
“如果再要求混淆可能性,就可能舍本逐末,使注册商标的法律功能压根就不能发挥, 或者使 注 册 商 标 的 功 能 根本不能正常伸展,这是与商标法和商标权的核心价值和 基本功能背道而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 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23号)
2、商标的淡化



1、商标的混淆
大多数情况下,商品类似或商标近似的判断并不是简单的是和非的 问题,而是表现为程度大小的问题,商标的知名度越大,激发消费 者产生联想的能力就越强,消费者认为不同商品提供者之间存在联 系的可能性就越大。商标知名度达到驰名时,还能获得跨类保护。
1、商标的混淆
2016年,日本YKK株式会社诉瑞安市力博机车 部件有限公司跨类别使用YKK商标,最高人民 法院在该判决中认定,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 之前,核定使用在拉链商品上的 "YKK" 商标在 中国境内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YKK商标可以 基于在“拉链”商品上驰名的事实获得在“车 辆内装饰品”上的保护。
1、商标的混淆
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 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 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 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 的联系。 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 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 商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
(三)刑事责任
假冒商标犯罪具备以下特征: 1、假冒商标犯罪的主体,是达到法定行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 的自然外国人、个体工商户以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外国企业。 2、假冒商标犯罪侵害的客体是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和国家 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 3、假冒商标犯罪的主观方面是行为人必须是故意的、不同的目的动 机不影响犯罪的构成,但过失为不构成犯罪。 4、假冒商标犯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实施了假冒商标的行为。

美国商标侵权标准

美国商标侵权标准

美国商标侵权标准一、在美国,判断商标侵权的最基本的标准一个商标的拥有权,是由商标的注册时间先后决定的。

也就是说,谁先使用一个商标,谁就拥有该商标。

因此,判断一个商标是否侵犯另一个商标的权利,就看谁先使用这个商标。

但是,并不是任何两个相同的商标都不允许同时存在。

这时,判断商标是否侵权的另一个标准是,新商标的出现是否会让第一个商标的客户错误地把第二个相同的商标当成第一个商标。

如果两个商标是在完全不同的行业或不同的地区,有着不同的顾客群,并且有着不同的销售渠道,那两个相同的商标是可以同时存在的。

但是,这一判断标准对哪些著名的商标并不适用。

比如说,如果您使用麦当劳的商标甚至是相似的图案去卖汽车,这看起来似乎与麦当劳卖的快餐风马牛毫不相干,法庭仍然会判您侵权。

事实上,即使是法庭最终的判决对您有利,您也很难有精力和财力与一家大公司在法庭上周旋,等到法官判决的那一天。

所以说,在选择美国商标时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要避免与任何著名的商标相似。

否则的话,会给您带来无穷的麻烦。

美国是世界上较早制定商标法的国家,美国较早的商标保护是由法院根据普通法对未注册的商标保护进行判决。

1837年,马萨诸塞州法院开始受理有关商标的诉讼案件。

联邦法院从1844年开始受理英国制造商控告一美国公民侵害其商标的诉讼案件。

在侵权诉讼当中,合理的法律依据是判断被告方的商标是否侵犯了原告方的商标权首先要考虑的问题。

对此,美国的联邦商标法——《兰哈姆法》绐出了清楚的界定。

美国国会在制定《兰哈姆法》时明确指出防止消费者混淆是其主要的立法目的。

在这种立法思想的指导下,《兰哈姆法》第2条、第32条和第43条将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或欺骗,作为驳回商标注册申请或构成商标侵权的事由。

美国《兰哈姆法》第2条规定:凡可用以识别申请人物品与他人物品的商标都不应因其性质拒绝按主要注册簿予以注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外:......(四)包含有与他人已在专利与商标局注册的某一标志十分相似的标志,或者是他人在美国已经在先使用并且尚未放弃的某一标志或商号,而一旦在申请人的物品上使用有可能引起混淆、误解或欺骗。

商标侵权认定的相关因素、司法判定及处理流程研究

商标侵权认定的相关因素、司法判定及处理流程研究

商标侵权认定的相关因素、司法判定及处理流程研究◆孙 俊(江苏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江苏常州213000)ʌ摘要ɔ在认定商标侵权的过程中,要对商标相同与商标近似、相关公众、类似商品、服务与商品与服务的类似等相关因素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对商标侵权案件进行进行司法判定。

分析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定原则和处理流程,对于解决商标侵权纠纷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ʌ关键词ɔ商标侵权;相关因素;商标近似;司法判定 一㊁商标侵权认定的相关因素分析(一)商标相同与商标近似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看出,对侵犯商标权行为的认定与判断商标的相同与近似实则密切相关。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而对何为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怎么判断商标相同或近似,法律、法规其实并没有更具体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其含义是指,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凭视觉,判断所对比的商标大体上不存在差别,就构成商标相同。

《若干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实践中,因商标近似而构成侵权的情形更为普遍。

所谓商标近似,是构成注册商标的各个要素相近似。

但哪些属于应当注意的商标比对的要素,过去实践中对其理解和适用并不统一。

商标侵权判断的隔离判断方法

商标侵权判断的隔离判断方法

商标侵权判断的隔离判断方法
1. 你知道吗,要判断商标侵权可以先从整体观察入手呀!就好比说,有两个手机品牌,一个叫“星耀”,另一个叫“星耀儿”,这时候你就得整体去感受,它们是不是看起来特别相似呀。

如果整体感觉很像,那可就有侵权嫌疑了哟!
2. 然后呢,细节对比也超级重要的好不好!比如说有两个饮料品牌,一个的商标图案是一只笑着的猴子举着杯子,另一个是一只差不多模样的猴子举着类似的杯子,那就要仔细对比这些细节啦,这可不是小事呀!
3. 还有呀,要考虑消费者会不会混淆呢!要是有两个服装品牌,一个是“酷风”,另一个是“库风”,消费者会不会以为是同一个品牌旗下的不同系列呀,这是得好好琢磨的呀!
4. 别忘了去看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呀!比如一个是在食品上用的商标“甜心”,另一个在化妆品上用“甜心”,这可不能轻易就说侵权了呀,得好好分析分析呢!
5. 对了对了,知名度也得考虑进去呀!如果一个特别知名的商标“闪耀”,突然冒出个差不多的“闪曜”,那可就容易误导消费者了呀,这能不是侵权吗?
6. 最后呀,得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判断哒!就像两个品牌,一个是“阳光乐”,另一个是“阳光悦”,不能光看字面,得看在市场中的各种表现呀。

总之,商标侵权判断可不是那么简单的事儿,要全面细致地去考量呀!
我的观点是:商标侵权判断的隔离判断方法需要综合多个方面来仔细分析,不能马虎对待,这样才能准确判断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额之判定——以《商标法》第63条为基点

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额之判定——以《商标法》第63条为基点

2020年11月Nov.2020克拉玛依学刊JOURNAL OF KARAMAY 第10卷第6期Vol.10No.6对于商标侵权案件而言,判断商标侵权与否和是否需要进行损害赔偿相对容易,但计算需要赔偿的数额则为一大难题。

对损害赔偿数额的判定不仅关乎被侵权人(权利人)的利益能否得到维护,也关系着整个诉讼利益的公平。

因此,如何计算损害赔偿额便成为重中之重,并影响当事人诉求的实现。

本文从法条现有规定出发,以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为基准,细化并完善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额的标准,从而为权利人提供明确的主张依据,进而推动维权程序的顺利进行。

一、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额的立法变迁(一)《商标法》第二次修订对损害赔偿额计算标准的扩充对于侵犯商标专用权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和1993年《商标法》(第一次修订)第39条规定:有本法第三十八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收稿日期:2020-05-21作者简介:韩煦,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事、仲裁问题。

摘要:2013年新修订的《商标法》第63条对于侵犯商标专用权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进行了调整,根据法定顺序依次按照实际损失-所获利益-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法定赔偿进行检索分析。

此规定简化了选择的方式,也有利于防止数额主张过于主观,但相应也存在一定的举证困难等弊端。

因此,在分析我国现有司法实践和借鉴立法例的基础上,应对该法条进一步解释和完善:对于实际损失和所获利益,应完善举证路径,细化具体适用标准;对于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应明确参考依据,补充适用一般标准;对于法定赔偿,应严格限制适用条件,引导当事人举证;对于惩罚性赔偿,应明确主客观标准等。

关键词: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额;实际损失;所获利益;法定赔偿中图分类号:D923.43文献标识码:ADOI :10.13677/65-1285/c.2020.06.08欢迎按以下方式引用:韩煦.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额之判定[J].克拉玛依学刊,2020(6)52-58.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额之判定——以《商标法》第63条为基点韩煦(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0062)522020年第6期第56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四)

《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四)

《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四)商标是企业在市场上展示自己的形象,具有较强的识别能力,被广泛应用于各种商品或服务。

但商标不得违反法律、违背公序良俗,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约束和制裁。

如何判断商标是否违法,需要遵循一定的标准和程序。

本文将从商标的违法性、商标权利人的证明、商标专用权行使等三个方面,对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进行深入探讨和分析。

一、商标的违法性商标违法主要有两种情形,即注册违法和使用违法。

注册违法是指商标注册申请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定,不符合商标的权益要求。

使用违法是指商标使用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定,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商标注册违法一般有以下情形:首先是与先前注册的商标相似或近似,容易引起混淆的,属于同一商品或服务类别的商标。

比如“可口可乐”、“可口可乐极冰”,因其商标相同或十分相似,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因而不符合商标的排他性原则,不应予以注册。

其次是商标与公众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相冲突;或者涉及非法、不良的词语、符号或图案,损害公序良俗,不得注册。

再次是商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权的注册商标持有人可以依法提出异议、撤销请求等,使其被拒绝或注销。

商标使用违法主要包括因使用方式、范围、时间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一般来说,商标使用应当符合以下原则:首先是符合商品或服务的实际情况,不得随意大肆夸张、误导或虚假宣传;其次是不得侵犯他人已注册的商标专用权,在实际开展商业活动时应当避免侵权风险;再次是不得侵犯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广告宣传和商品销售时应当尊重社会伦理和公序良俗;最后是不得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隐私权,在使用商标的图案、字样等方面应当避免侵犯他人的权利。

二、商标权利人的证明商标权利人是指拥有商标专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商标权利人的证明主要有两种:一是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权是商标权利人主张商标专用权的重要证据;二是商品销售凭证,商标权利人可以提供相关的销售凭证,证明其在特定商品或服务范围内使用商标的事实。

【商标的侵权】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有哪些原则及比对方法

【商标的侵权】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有哪些原则及比对方法

【商标的侵权】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有哪些原则及比对方法《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的各种行为,其中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属于侵权。

其中对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是认定此类侵权行为的关键环节之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十条,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掌握上述原则依法判断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要点:一、要以包括相关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判断。

商标的基本功能就在于使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服务时便于识别这些商品和服务,以及他们的来源。

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也一般发生在市场中,受影响的主要是相关的消费者和特定经营者。

所以事后法官审判案件在认定甄别商标相同、近似时,判断注意力也要回归到此种情景,也要以相关消费者和特定经营者的注意力为标准。

这种注意力不是该领域相关专家所具有的注意力,专家的注意力过于专业可能出现判断标准过严的情况。

但也不是一个与一般消费者有别的粗心大意的消费者的注意力,以他们的注意力判断又可能施之过宽,可能出现漏掉已经构成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形。

要以前边所提两者中间选择大多数相关公众通常的、普通的、一般的注意力为标准。

这就涉及到行为主体的一种行为能力的判断,审判实践中也称为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主观标准。

法官在分析判断和采纳有关证据作为定案依据和产生心证过程中,都要坚持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的标准。

二、准确地掌握对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整体、要部和隔离的比对方法。

按照消费者在市场中对商标的感知规律,审判和行政执法实践中常常运用商标整体、要部比对和将商标隔离开比对的方法,来判断商标的相同,特别是商标的类似。

新编知识产权纠纷办案手册

新编知识产权纠纷办案手册

新编知识产权纠纷办案手册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随之而来的是纠纷的增加。

针对这一情况,司法机关加大对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处理力度,及时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新编知识产权纠纷办案手册已经出台,旨在为广大法官在办案中提供有力的指导。

一、商标类商标是商家识别产品或服务的标志,经常会被仿冒或者抄袭。

在处理商标类案件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 判断商标侵权的相似性:一般情况下,若两个商标在外观、字形、发音等方面有较高的相似度,就应当认为存在商标的侵权行为。

2. 确定商标使用的地域:商标的使用地域往往对权利的归属有很大的影响,应当根据商标使用情况和合同条款等情况合理判断。

3. 判断商标是否构成混淆:如果商标使用与被控侵权人的商标较为相似,且导致公众对它们的区分困难,那么就应当认为构成了商标的混淆。

二、专利类专利是指发明或实用新型,属于知识产权范畴之一。

由于专利是技术成果,往往在它被窃取或侵犯之前已经取得了一定的商业价值。

在处理专利类案件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 判断专利权的主张:专利权的主张是指权利人声称自己所拥有的专利权利。

对此,应当根据专利权利人的专利注册情况、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范围等综合考虑,合理判断。

2. 判断侵权行为的故意:侵权行为的故意是指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是否是出于故意。

在判断侵权人是否有故意时,应当根据侵权人的行为意图、出于何种目的等因素进行判断。

3. 确定专利权的价值:专利是一种价值较高的知识产权,应当根据专利的价值确定赔偿时的具体数额。

三、著作权类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发表作品享有的一定权益。

在数字化发展的今天,著作权问题成为越来越多的焦点。

在处理著作权类案件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 判断侵权行为的程度:侵权行为的程度体现了侵权人对著作权人权益的侵犯程度,如是否复制、发布、剪辑等。

2. 确定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侵权人需要承担与侵权行为相应的民事责任,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程度进行判断。

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相似性与混淆可能性之关系

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相似性与混淆可能性之关系

作者: 王太平[1]
作者机构: [1]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出版物刊名: 法学研究
页码: 162-180页
年卷期: 2014年 第6期
主题词: 商标法;商标侵权;相似性;混淆可能性
摘要:2013年商标法的重大修改之一是对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修改。

然而,规定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商标法第57条第2项中的相似性与混淆可能性概念及两者之间的关系均是不清楚的。

混淆可能性吸收相似性、混淆可能性内化于相似性以及以相似性为基础、以混淆可能性为限定条件成为世界各国或地区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三种代表性立法例。

从法理上看,商标的通信本质决定了混淆性商标使用会影响商标功能的发挥,商标法立法目的决定了混淆可能性是商标侵权判断的基本标准,商标权的基本权能决定了混淆可能性主要适用于商标和商品有一者不相同但近似或者类似的商标使用情形,维持公平竞争和自由竞争平衡的商标保护基本政策决定了混淆的程度是混淆可能性,相似性本身的重要性与历史传统的影响决定了相似性可以是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重要内容。

从我国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引入混淆可能性的基本动因来看,商标法第57条第2项所确立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可以解释为以相似性为基础和前提、以混淆可能性为限定条件,而传统上内含于商标近似、类似商品、类似服务、商品与服务类似等概念的混淆可能性应该从这些概念中剥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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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一条为加强商标执法指导工作,统一执法标准,提升执法水平,强化商标专用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在处理、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一般需要判断涉嫌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服务场所以及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行为。

第四条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一)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二)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

第五条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以及服务交易文书上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一)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介绍手册、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名片、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提供服务所使用的相关物品上;(二)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票据、收据、汇款单据、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第六条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一)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电影、互联网等媒体中,或者使用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或者使用在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载体上;(二)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商标的印刷品、展台照片、参展证明及其他资料;(三)商标使用在网站、即时通讯工具、社交网络平台、应用程序等载体上;(四)商标使用在二维码等信息载体上;(五)商标使用在店铺招牌、店堂装饰装潢上。

第七条判断是否为商标的使用应当综合考虑使用人的主观意图、使用方式、宣传方式、行业惯例、消费者认知等因素。

第八条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形包括未获得许可或者超出许可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类别、期限、数量等。

第九条同一种商品是指涉嫌侵权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名称与他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名称相同的商品,或者二者商品名称不同但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一事物的商品。

同一种服务是指涉嫌侵权人实际提供的服务名称与他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名称相同的服务,或者二者服务名称不同但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提供者、对象、场所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一供给的服务。

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名称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商标注册工作中对商品或者服务使用的名称,包括《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下简称区分表)中列出的商品或者服务名称和未在区分表中列出但在商标注册中接受的商品或者服务名称。

第十条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的商品。

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提供者、对象、场所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的服务。

第十一条判断是否属于同一种商品或者同一种服务、类似商品或者类似服务,应当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与涉嫌侵权的商品或者服务之间进行比对。

第十二条判断涉嫌侵权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构成同一种商品或者同一种服务、类似商品或者类似服务,参照现行区分表进行认定。

对于区分表未涵盖的商品,应当基于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综合考虑商品的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因素认定是否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对于区分表未涵盖的服务,应当基于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综合考虑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提供者、对象、场所等因素认定是否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

第十三条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是指涉嫌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完全相同,以及虽有不同但视觉效果或者声音商标的听觉感知基本无差别、相关公众难以分辨的商标。

第十四条涉嫌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比较,可以认定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情形包括:(一)文字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文字构成、排列顺序均相同的;2.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3.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4.改变注册商标颜色,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5.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内容,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二)图形商标在构图要素、表现形式等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三)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的文字构成、图形外观及其排列组合方式相同,商标在整体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四)立体商标中的显著三维标志和显著平面要素相同,或者基本无差别的;(五)颜色组合商标中组合的颜色和排列的方式相同,或者基本无差别的;(六)声音商标的听觉感知和整体音乐形象相同,或者基本无差别的;(七)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效果或者听觉感知上基本无差别的。

第十五条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是指涉嫌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比较,文字商标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或者图形商标的构图、着色、外形近似,或者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形近似,或者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形近似,或者颜色组合商标的颜色或者组合近似,或者声音商标的听觉感知或者整体音乐形象近似等。

第十六条涉嫌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参照现行《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关于商标近似的规定进行判断。

第十七条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应当在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与涉嫌侵权商标之间进行比对。

第十八条判断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时,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和认知力为标准,采用隔离观察、整体比对和主要部分比对的方法进行认定。

第十九条在商标侵权判断中,在同一种商品或者同一种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或者类似服务上使用相同、近似商标的情形下,还应当对是否容易导致混淆进行判断。

第二十条商标法规定的容易导致混淆包括以下情形:(一)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商品或者服务是由注册商标权利人生产或者提供;(二)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与注册商标权利人存在投资、许可、加盟或者合作等关系。

第二十一条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判断是否容易导致混淆,应当综合考量以下因素以及各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一)商标的近似情况;(二)商品或者服务的类似情况;(三)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四)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及商标使用的方式;(五)相关公众的注意和认知程度;(六)其他相关因素。

第二十二条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者将多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者将多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第二十三条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将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将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第二十四条不指定颜色的注册商标,可以自由附着颜色,但以攀附为目的附着颜色,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注册商标知名度较高,涉嫌侵权人与注册商标权利人处于同一行业或者具有较大关联性的行业,且无正当理由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应当认定涉嫌侵权人具有攀附意图。

第二十五条在包工包料的加工承揽经营活动中,承揽人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附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一)进货渠道不符合商业惯例,且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二)拒不提供账目、销售记录等会计凭证,或者会计凭证弄虚作假的;(三)案发后转移、销毁物证,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况的;(四)类似违法情形受到处理后再犯的;(五)其他可以认定当事人明知或者应知的。

第二十八条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说明提供者”是指涉嫌侵权人主动提供供货商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准确信息或者线索。

对于因涉嫌侵权人提供虚假或者无法核实的信息导致不能找到提供者的,不视为“说明提供者”。

第二十九条涉嫌侵权人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对其侵权商品责令停止销售,对供货商立案查处或者将案件线索移送具有管辖权的商标执法相关部门查处。

对责令停止销售的侵权商品,侵权人再次销售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三十条市场主办方、展会主办方、柜台出租人、电子商务平台等经营者怠于履行管理职责,明知或者应知市场内经营者、参展方、柜台承租人、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实施商标侵权行为而不予制止的;或者虽然不知情,但经商标执法相关部门通知或者商标权利人持生效的行政、司法文书告知后,仍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商标侵权行为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第三十一条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或者服务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第三十二条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应当保护合法在先权利。

以外观设计专利权、作品著作权抗辩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若注册商标的申请日先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或者有证据证明的该著作权作品创作完成日,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可以对商标侵权案件进行查处。

第三十三条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指在国内在先使用并为一定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的未注册商标。

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认定,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销售量、经营额、广告宣传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使用人有下列情形的,不视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一)增加该商标使用的具体商品或者服务;(二)改变该商标的图形、文字、色彩、结构、书写方式等内容,但以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区别为目的而进行的改变除外;(三)超出原使用范围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指同一当事人被商标执法相关部门、人民法院认定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政处罚或者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年内又实施商标侵权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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