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理解与法律适用
保险中的责任免除条款
保险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在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是一项重要的条款,它规定了保险公司在特定情况下免除责任的情形。
本文将探讨责任免除条款的作用、适用条件以及保险合同中的注意事项。
一、责任免除条款的作用责任免除条款是保险合同中的一项重要规定,它对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界定。
责任免除条款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通过责任免除条款,保险公司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免除对被保险人的责任。
这样一来,保险公司可以更好地控制风险,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2.保护保险公司的权益:责任免除条款可以防止投保人故意或过失地引发事故,然后从保险公司获得经济赔偿。
它确保了保险公司的利益不受到滥用或欺诈行为的侵害。
3.提醒被保险人注意风险:责任免除条款中列举的免责情况,可以提醒被保险人防范和避免潜在的风险。
这对被保险人而言是一种警示和提醒,促使其更加注意保险合同的内容和义务。
二、责任免除条款的适用条件责任免除条款并非无条件适用,它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事前告知:保险公司在投保时必须向被保险人明确告知责任免除条款,并确保其理解和接受。
被保险人有权选择是否接受这些条款,如果不接受,则可以选择不购买该保险产品。
2.合法合理:责任免除条款必须在法律和道德范围内,没有违反公序良俗的约定。
否则,这些条款将无效。
3.免除责任情况具体明确:责任免除条款必须清晰具体地列举出免除责任的情况,不得含糊其辞,以免引发争议。
条款中的免责情况应当与保险合同的目的和风险相对应。
三、保险合同中的注意事项1.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在购买保险之前,被保险人应该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责任免除的内容。
如果有任何疑问,可以咨询专业人士或保险公司进行解答。
2.注意免责情况:被保险人在发生事故或损失时,要注意检查保险合同中关于责任免除的条款。
如果发现自己受到免责条款的限制,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并查看其他可能适用的保险条款。
3.争议解决机制:如遇到对责任免除条款的争议,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应该根据合同约定寻求共同解决的方式。
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的适用争议及其效力认定
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的适用争议及其效力认定【摘要】在车辆保险纠纷中,司法实务中同案不同判的情况经常发生,由交强险合同引起的纠纷频发,车辆保险中责任免除条款的适用问题显得十分突出。
在本文中,笔者将从在审判实务中案情类似而不同裁判结果的案例为切入点,解析在车辆交通强制险中关于责任免除条款适用的焦点争议及其效力认定的相关问题,并提出反思意见。
【关键词】责任免除;适用争议;效力认定;交强险一、问题的提出审判实务案例对比:①向先生为其车投保了交强险。
2009年1月25日,向先生醉酒后无证驾驶与骑自行车的黄先生发生碰撞,造成黄先生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向先生负全责。
黄先生将向先生及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三)……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黄某损害费用的责任,因而判决驳回了黄先生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②市民刘某醉酒后驾驶公司的车肇事,将人撞死。
死者家属向保险公司和车主索赔,保险公司以“醉酒驾车不赔”为由拒绝赔偿,家属遂将车主和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巴南区法院一审认为,保险条款中的“免责”约定不能用来约束事故的受害人,判令保险公司赔偿11万元。
从上述两个案例的对比中,我们不难看出,在车辆保险的纠纷中,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时常发生。
从上述两个司法实务案例来看,为什么同类型的案件的判决结果却是对立截然不同的?这说明车辆保险中的责任免除条款的适用问题十分突显。
本文将从审判实务中类似案件但不同裁判的主旨为切入点,分析免责条款效力的认定以及交强险中争议较大的条文的适用问题。
二、本论2.1免责条款效力的认定免责条款,就是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
大体上有三种解释:第一种是最广义的理解,即凡是保险人限制自身承保风险与赔偿责任范围、赔偿限额的,都属于免责条款。
第二种是较为狭义的理解,认为免责条款通常仅仅是指在保险条款中以“责任免除”或“免责条款”名义出现的条款。
保险中的免责条款和解释
保险中的免责条款和解释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无论是人寿保险、车险,还是房屋保险等,免责条款和解释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对保险中的免责条款和解释进行探讨。
一、免责条款的定义与作用免责条款是保险合同中的一种约定,它规定了在某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或者责任的限制。
它的作用在于明确约定了保险公司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不承担责任,从而保护了保险公司的利益。
免责条款通常以书面形式体现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需要仔细阅读并理解其中的内容。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可以分为绝对免责事由和相对免责事由两种情况。
绝对免责事由指的是保险公司在发生特定情况时,无论保险人采取了何种措施,都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例如,在车险中,如果保险人通过酒后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以以绝对免责条款的形式推脱责任。
相对免责事由则是指保险公司在发生特定情况时,只需承担部分保险责任或者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进行赔付。
相对免责条款常见于财产保险中,例如房屋保险中对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可能存在一定的责任限制。
二、免责条款的解释和适用保险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免责条款的解释与适用也需要依法进行。
在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往往是以简明扼要的方式表达,因此在解释和适用时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理解。
首先,要明确免责条款的适用范围。
免责条款通常会列举出特定情况下的免责事由,例如自然灾害、战争等。
保险人在选择保险产品时应注意免责条款的内容,确保自身的风险能够得到合理的保障。
其次,在解释和适用时需要考虑保险合同的整体性。
保险合同是由保险公司和保险人共同签订的,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都有权利和义务。
因此,在解释和适用免责条款时,应该综合考虑保险合同的所有条款,避免只从一方的利益出发进行解释。
最后,需要理解免责条款的合理性与公平性。
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保险对于保险人和保险公司都应该具备合理性和公平性。
在合同约定中,保险公司不应过分限制保险责任,也不能将所有风险都推卸给保险人。
保险合同纠纷中近因原则与原因免责条款的适用
保险合同纠纷中近因原则与原因免责条款的适用保险合同纠纷是指保险合同各方就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保险责任、赔偿金额等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而需要诉讼或仲裁解决的争议。
保险合同纠纷是保险法律实践中常见的一种纠纷类型,近因原则和原因免责条款是在处理保险合同纠纷中常用的法律原则和条款。
首先,近因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纠纷中,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根据事实上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来确定是否保险责任的原则。
根据近因原则,如果保险事故发生后确定了最初发生事故的根本原因,即近因,这个近因是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则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例如,当一辆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导致车损和人员伤亡时,如果交通事故的近因是司机酒后驾驶导致的,则保险公司可以据此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其次,原因免责条款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一种免责情形,在该情形下,保险合同的一方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不承担责任。
这种免责条款通常是由保险公司提出并写入保险合同中,其目的是为了限制或减轻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保险合同的原因免责条款通常与保险合同纠纷中的原因相关,例如在汽车保险合同中,如果保险事故是由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的,那么保险公司可以依据原因免责条款来拒绝赔偿。
在实际应用中,近因原则和原因免责条款常常结合使用,以确定保险合同纠纷中的保险责任。
在确定保险责任时,首先要根据近因原则确定保险事故的近因,判断其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
如果属于,则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不属于,则根据保险合同的原因免责条款判断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然而,近因原则和原因免责条款的适用并不是绝对的,需要根据具体的保险合同条款和事实情况综合考虑。
在处理保险合同纠纷时,应当综合考虑保险合同的约定、事故发生的原因、理赔过程中的证据等因素,以合理、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保险责任。
总之,近因原则和原因免责条款是处理保险合同纠纷中常用的法律原则和条款。
近因原则通过确定保险事故的近因来确定保险责任,而原因免责条款则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了一些特定情形下保险公司可以免责的情况。
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
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一、保险合同及免责条款的含义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签订的,约定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同时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免责条款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人不负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条款。
二、我国保险法关于免责条款的规定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内容,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免责条款应当以合理的方式向投保人说明,对于保险人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投保人不知道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3.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不得超出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三、常见的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及其解释1.投保人的告知义务: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按照保险人的要求如实告知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所有事项。
如投保人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保险事故的故意行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发生,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保险标的的非法用途:保险标的用于非法用途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保险标的的自身损失:因保险标的本身的缺陷、保管不善、磨损、自然损耗等原因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战争、军事行动、核事故等:由于战争、军事行动、核事故等原因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四、免责条款的注意事项1.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仔细阅读免责条款,了解保险人不负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情况。
2.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内容,确保投保人知晓。
3.投保人应当在投保时如实告知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所有事项,避免因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合同中的免赔额与免责条款解析
保险合同中的免赔额与免责条款解析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的法律协议,其中的免赔额与免责条款是保险合同中一些重要的内容。
它们在保险理赔过程中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本文将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赔额与免责条款进行解析,并探讨其对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的权益保障的影响。
一、免赔额的概念与作用免赔额是指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一部分损失。
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只对超过免赔额的损失负责赔偿。
免赔额的设定有助于调控保险责任范围,限制小额索赔,减少保险欺诈行为,并且降低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
免赔额的大小可以根据不同保险产品的性质和风险程度进行设定。
在一些大型风险险种如汽车保险中,免赔额一般较高;而在一些小额风险险种如意外险中,免赔额相对较低。
免赔额的设定旨在平衡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的利益,鼓励投保人对风险进行有效管理。
二、免责条款的含义与适用范围免责条款是指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对特定风险或情况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
免责条款的存在是为了规避某些不可预见或不可控制的风险,保护保险公司的利益。
免责条款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况,如车险中对酒后驾驶或无有效驾驶证等行为的免责条款;第二,合同约定的免责期限,通常为合同生效的一段时间内,保险公司对某些风险不予赔付;第三,合同约定的免责范围,如自然灾害、战争等无法预见或无法避免的事件。
免责条款的存在给保险公司带来了一定的保护,但同时也要求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要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并评估自身的风险情况和保险责任范围,以便在需要理赔时准确了解自己的权益。
三、免赔额与免责条款的影响免赔额和免责条款在保险合同中起到了规范保险理赔的作用,既保护了保险公司的利益,也保障了投保人的权益。
它们共同制约了保险合同的履行和理赔赔付。
对于投保人而言,免赔额和免责条款影响了他们购买保险的选择和投保金额的确定。
较高的免赔额可能会降低理赔时的实际赔付金额,因此投保人需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资金状况选择适合的免赔额水平。
保险中的责任免除条款解析
保险中的责任免除条款解析在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是一项重要的条款,它规定了保险公司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免除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
本文将对保险中的责任免除条款进行解析,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该条款的作用和效力。
1. 责任免除条款的定义责任免除条款,简称免责条款,是保险合同中的一项重要条款。
它规定了保险公司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以免除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
这些情况可以包括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保险合同中的约定以及保险标的的性质等。
2. 责任免除条款的作用责任免除条款的作用在于明确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避免保险公司承担过多的赔偿责任。
一方面,它可以防止保险人故意制造事故来获得保险金的风险;另一方面,它也可以约束被保险人在特定情况下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以降低事故风险。
3. 责任免除条款的解释责任免除条款的解释需要根据具体的保险合同来进行判断。
它通常会以清晰的措辞来表达免责的情况,比如“自然灾害所导致的损失不在赔偿范围之内”等。
在解释责任免除条款时,应该注意考虑到保险合同的整体性以及在法律上的合理性。
4. 责任免除条款的限制责任免除条款并不是一项完全自由的约定,它也受到一定的法律限制。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规定了责任免除条款不得适用的范围,比如在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失中,保险公司无法免除赔偿责任。
因此,在解读责任免除条款时,应该综合考虑保险合同的条款以及法律规定。
5. 如何提高自身权益保护作为被保险人,为了提高自身的权益保护,有几个方面的注意事项。
首先,要认真阅读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了解免除责任的具体情况。
其次,要加强风险防范意识,避免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情况中出现。
最后,如果对于责任免除条款存在疑问,可以咨询专业的保险从业人员或寻求法律意见。
6. 责任免除条款的争议由于责任免除条款涉及到多个利益相关方,其解释和适用常常引发争议。
在实际中,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或是保险公司与受益人之间,可能因为对责任免除条款的理解不同而发生纠纷。
理解保险中的责任免除和免赔额
理解保险中的责任免除和免赔额保险中的责任免除和免赔额是保险合同中非常重要的条款,对于保险理赔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理解这两个概念可以帮助投保人更好地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以及在出险时明确自己的权益和责任。
在本文中,将对责任免除和免赔额进行详细解释和分析。
责任免除是指保险公司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免除理赔责任的条款。
一般来说,保险合同中会列明一些特定情况,在这些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些特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保人故意造成的损失、酒后驾驶引发的事故、战争、核爆炸等无法预见的灾难。
责任免除条款的目的在于保护保险公司不因一些不可控因素而承担责任,同时也提醒投保人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安全和规避风险。
而免赔额则是指在保险理赔时,投保人需要先承担一定比例或金额的损失,超过这个金额后保险公司才开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免赔额的设定是为了避免小额索赔,减少保险公司的负担和管理成本。
通常来说,投保人可以选择较高的免赔额来降低保费,也可以选择较低的免赔额来增加理赔时的保障范围。
选择合适的免赔额是非常重要的,需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实际需求来进行权衡。
在购买保险产品时,投保人应该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和免赔额条款,了解清楚保险公司对于理赔的限制和要求。
如果有任何疑问或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保险公司的客服人员或专业保险代理人进行解答。
同时,投保人在日常生活中也要注意遵守规定,避免触及责任免除的范围,以免影响到后续的理赔申请。
总之,理解保险中的责任免除和免赔额对于投保人来说至关重要。
只有在清楚了解相关条款的情况下,才能更好地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并及时享受到保险带来的保障和安全感。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用这两个重要概念,为自己的财产和人身安全提供更全面的保障。
保险人免责条款说明义务之界定
保险人免责条款说明义务之界定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免责条款是指当出现某些特定情况时,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
免责条款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投保人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这些条款可以限制保险人的责任范围,而保险人也有义务明确告知投保人关于保险人的免责条款以及其所承认的限制和规定。
保险人的免责条款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但是其适用范围应该受到一些限制。
首先,保险人应该正当合理地使用保险免责条款这一工具,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标准,并且在未遵循投保人合理期望的情况下使用这一条款会被视为不公平。
其次,保险人在使用免责条款的同时应该充分考虑投保人的利益,尤其考虑到投保人在签署保险合同时可能的不理解和不熟悉。
因此,保险人有义务明确告知投保人关于保险人的免责条款以及其所承认的限制和规定。
关于保险人的免责条款所涉及的范围,其内容应该涵盖所有可能对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
除了保险合同中明确列出的免责事项外,还应涵盖以下几项:自然灾害、战争、罢工、政府政策调整等影响保险责任的因素。
此外,保险人在使用免责条款时,还应考虑到保险条款的可操作性和识别性,保证投保人在签署保险合同之前理解其含义和作用。
另外,保险人在免责条款方面还应注意以下几点:1. 免责条款要符合法律要求:保险公司发现灾害或事故后,要及时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确保保险人的财产和利益不受影响。
另外,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必须符合法律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保险条款必须遵守涉及到的国家、省、市、区的法律法规,不得超出国家、地区法律规定的允许范围。
2. 免责条款要公正合理:保险人的免责条款必须公正合理,避免对投保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同时还要遵守道德和伦理要求。
保险免责条款不得以歧视或降低保险赔偿权为目的,对不同的利益当事人应该公平合理地对待。
3. 免责条款要易于理解: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必须简单易懂。
消费者购买保险时,应自行阅读并理解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同时需要保险公司向消费者提供免责条款解释和说明。
保险条款解读及可能引起争议的问题解析
保险条款解读及可能引起争议的问题解析引言保险条款在保险合同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规定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由于保险条款的措辞通常较为复杂,可能会导致不同解读和理解,进而引起争议。
本文将对保险条款的解读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保险条款。
保险条款解读的基本原则保险条款解读需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保险条款以文字表述为准,应当进行严密的语法和词语分析;2. 保险条款应当按照合理的商业方式进行解读,符合合同当事人的合理预期;3. 保险条款应当解读为对保险标的合理保障,而不是对保险人的利益最大化。
可能引起争议的保险条款问题在实际应用中,以下保险条款可能会引起争议:1. 意外事故范围的界定部分保险合同对于意外事故的范围可能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如何解读“意外”、何种状况可以归为意外事故等等。
条款的措辞和解释对于事故赔偿的确定具有重要意义。
2. 免责条款的适用范围免责条款通常列举了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的情形,但细节的解读可能会引发争议。
合同解释中对免责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应当考虑保险标的的特定情况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3. 财产损失的计算与赔偿对于财产保险的赔偿计算方法和细节,条款表述的准确与否可能影响到赔偿金额的确定。
如何解读财产损失范围、赔偿比例和赔偿限额等等,往往会引发争议。
结论保险条款解读是保险合同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对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合同解释时,应当遵循保险条款解读的基本原则,并对可能引起争议的保险条款问题进行细致的分析和解决,以确保权益的合理保障。
以上是对保险条款解读及可能引起争议的问题解析,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理解与法律适用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理解与法律适用[摘要]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是保险人维持正常运营、防范自身风险所必须具备的条款,也是我国法律所允许的保险人的一项正当权利。
同时,为了防止保险人滥用此项权利,我国法律对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的效力也做出了一定的限制,要求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与明确说明的义务,同时也规定了免责条款法定无效的情形。
如何准确理解免责条款的内涵与外延,准确适用法律,本文采用比较法的角度,联系我国保险实践与保险诉讼司法实践情况,作了有益的探索,提出在适用法律时,应做到保护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及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利益及防范保险欺诈的平衡。
[关键词]免责条款;明确说明;无效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商事合同,既具有一般民事合同的共性,又具有作为商事合同的特殊性。
作为一种特殊的商事合同,不仅反映在诸如最大诚实信用原则、财产保险的补偿性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等特殊原则的适用,也反映保险行业本身的一些特殊性,即保险风险的不确定性,从而使得保险合同独具射幸性①。
通常认为保险合同是由投保单、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保险条款、保险协议或批单等组成,但作为保险合同重要组成部分的保险条款又通常以格式条款形式出现,这使得保险合同又具有附合性特征。
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各国法律通常对保险人免除自己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情形,都做出了一些限制性的规定。
2010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对此也做了相应的规定。
如何准确理解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含义,准确适用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正确维护保险秩序、平衡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特殊的意义。
一、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概念保险人作为专业的风险经营单位,其产品开发、设计的核心内容在于如何为社会公众提供风险保障的同时合理规避自身的风险。
保险人合理规避自身风险的方式很多,如通过对各种风险的甄别,选择设计合理的承保风险范围,通过设计责任免除条款、通过特别约定及免赔额(率)的设定等要求被保险人承担一定的风险管理的义务、通过合理确定保险金额、赔偿责任限额确定保险人自身最大风险承担范围。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详细解析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详细解析保险合同是一种法律约束力强的合同,它规定了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在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内容,它明确了保险公司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形。
本文将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进行详细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合理运用这些条款。
一、免责条款的定义和作用免责条款是保险合同中的一部分,它规定了在一定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这些情形通常包括自然灾害、战争、恶意行为等无法预见或控制的事件。
免责条款的作用是为了平衡保险公司的风险,合理规避无法承担的赔偿责任,同时也提醒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要对可能的风险有所认识和预见。
二、常见的免责条款类型1. 自然灾害:免责条款通常规定了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台风等给投保财产带来的损失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这是因为自然灾害具有不确定性和普遍性,保险公司难以预测和承担巨大的赔偿风险。
2. 战争或恐怖主义:免责条款中通常规定了由于战争、恐怖主义等原因导致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这是因为战争或恐怖主义的危害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和不可控性,保险公司难以预测和承担相关的赔偿风险。
3. 投保人故意行为:免责条款中通常规定了对于投保人故意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为了遏制一些投保人故意破坏保险标的以获得不当利益的行为,同时保护诚实投保人的权益。
4. 预先知悉的风险:免责条款中通常规定了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已经知晓的风险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这是为了鼓励投保人在购买保险前对相关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和选择合适的保险方案。
三、合理运用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内容,但它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可以任意免除赔偿责任。
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应该仔细阅读、理解并合理评估免责条款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同时,在投保过程中,投保人应如实告知相关信息,并注意附加条件和限制条款。
合理运用免责条款有助于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的风险共担,保障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保险免责条款法律规定
第一种意见认为:机动车辆保险应当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被告作为保险人在保险单上特别约定栏内打印“易燃、易爆、易碎、易腐蚀、易污染物品及鲜活水产品不在车上货物责任险保险范围;”其实质是保险人在法定条款外,以其自己事先拟定的格式合同形式,约定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按保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效力";按照法律规定保险人对该免责条款有向被保险人明确说明的义务,保险人应当就特别约定的免除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解释,使投保人明确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以便投保人作出选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2 款的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保险人应当承担其向投保人已履行了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被告没有举出已向原告明确说明的证据,仅凭打印在保险单上的特别约定和明示告知,不足以证明尽到了明确说明的义务;该特别约定免除责任的条款与保险法和有关保险规章相抵触,故特别约定的免除责任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原告的损失未超过保险责任险的赔偿限额50000元,被告剔除原告的部分货物损失,系违约行为,被告应当承担继续支付理赔款的违约责任;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江某的投保单是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某保险公司依据投保单向原告出具与投保单内容一致的保险单,应认定原、被告就合同的条款达成了协议,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机动车投保单和商业保险单中的五条特别约定,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该特别约定属于被告的免责条款;如何认定保险人是否尽到说明义条,则应考虑保险条款的性质、保险条文内容的繁简程度来确定;如果条款含义清楚,普通人都能明了条款的含义和后果,保险人尽了提示阅读义务即应当认定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本案保险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易燃、易爆、易碎、易腐蚀、易污染物品及鲜活水产品不在车上货物责任险保险范围;该条款中免赔条款按照普通人的认知程度,应该明了条款的含义和后果,被告无须在保险合同中列举说明;且保险人在投保单中有提示阅读条款及原告的签名,可以认定保险人已尽说明义务;原告持有的保险单记载的特别约定与投保单一致,原告并无证据证实,其收到保险单就该条向被告提出了异议并要求办理变更手续;因此江某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保险合同特别约定第五条“易燃、易爆、易碎、易腐蚀、易污染物品及鲜活水产品不在车上货物责任险保险范围”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管析一、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法定义务;保险法保险法第17条规定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条款内容,……;”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效力;”按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即直接源于保险法的规定,而不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同时,它又是一项先合同义务,存在于保险合同的订立阶段,而不是合同义务;保险人必须主动履行该义务,不以投保人要求说明为条件;二、保险人未尽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无效; 保险人在保险单中的特别约定栏的内容系发生特别约定的事项后保险人免除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无权获取赔偿的问题,该特别约定是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基本条款外设定的实体权利义务,用于限制和排除被保险人实体权利,同时免除保险人实体义务的约定,对投保人关系着其投保合同的目的能否实现,直接影响双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因此,特别约定实质是属于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机动车保险条款外,以其自己事先拟定的格式合同形式,约定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特别约定的内容其性质是责任免除条款;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最大诚信原则”既是对投保人的要求,也是对保险人的要求;按照该原则,投保人必须如实向保险人就保险标的等重要事实作诚实的口头表达或书面陈述;保险人必须向投保人就保险合同的内容,特别是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有关保险人的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因为投保人对保险业务比较陌生,有可能不知道免责条款的存在,或者不了解免责条款的法律意义,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投保人注意责任免除条款或者限责条款; 按照保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有向被保险人明确说明的义务,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效力;三、如何认定保险人人已尽到明确规说明义务;如何认定保险人是否已经尽到了“明确说明”的义务呢 2000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005号的批复对保险法第十七条新修正为第十八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当如何理解的问题进行了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指出:这里所规定的“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说明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第二、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因此,本案保险单上明示告知栏内的内容只能认定为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符合第一个条件;保险公司仅凭在保险单上的特别约定和明示告知内容,不足以证明尽到了明确说明的义务,因此,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如果按第二种意见,保险人尽了提示阅读义务即应当认定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那么,保险法第十八条的明确说明则失去了法律意义;四、保险人应对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笔者认为,保险人的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应由保险人承担,即:保险人应对其是否已尽说明义务提供证据证明;关于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对合同纠纷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2 款的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保险人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应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也持该观点;该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保险人对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本身,不能证明保险人履行了说明义务;”关于保险人的举证的范围,笔者认为包括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和特约条款;对于双方当事人的其他约定和保险合同的解释条款,则按"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分配举证责任;综上所述,笔者同意上述第一种意见;本案保险合同特别约定的第五条本身不能证明保险人履行了说明了义务,该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继续向江某支付理赔款;一、本案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处于优势地位,很可能事先拟订一些不利于投保人的格式条款;为保护投保人的利益,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为投保人对保险业务比较陌生,有可能全然不知免责条款的存在,或者不了解免责条款的法律意义,如果保险人事先不作详细说明,无异于投保人被强迫接受该条款,有悖于合同自愿原则;那么,如何认定保险人是否已经尽到了“明确说明”的义务呢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批复中提到:“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对于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本案中,保险公司仅在保险单中用书面提示投保人注意免责条款,显然难谓尽到了明确说明的义务,因此该免责条款不生法律效力;假如保险公司能证明自己确实尽到了明确说明的义务,又应如何对该免责条款进行解释呢二、不能直接适用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保险人与投保人对保险条款有争议的,法院应作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这是学理所称的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有人认为,只要合同双方对保险条款有争议就应直接适用这条规定;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因为:第一,在适用上规则应优先于原则,只有在规则不敷应用之际才能适用原则;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是解释保险条款的一个原则,如果不顾其他解释规则而径直适用,势必会破坏保险法的规则体系;第二,保险合同毕竟经过双方的平等协商,投保人还是有很大程度意思自由的,倘若盲目作对投保人有利的解释,便是否定保险合同作为民事合同的属性;第三,根据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经公正的第三人金融监管部门订立或审查,对合同双方的利益已作了适当的平衡,不必过分地偏袒投保人;三、综合运用合同的一般解释规则与保险合同的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确立了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先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再适用疑义利益解释原则;不过,由于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比诚实信用原则更具体,在适用时应优先于后者;本案保险条款第五条属于格式条款,在解释上也不能例外;我认为,综合合同的一般解释规则与保险合同的疑义利益解释原则,不难发现,本案保险车辆没有正式的行驶证不属于“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交管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理由如下:首先,从目的解释规则来看,临时行驶证属于保险条款所说的行驶证;对投保人来说,其投保目的是希望在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给予赔偿;如果保险人对投保人只持有临时行驶证这个期间的保险事故不予以赔偿,一个理性的投保人就不必在这时投保,或者将保险期间约定在自交管部门核发了正式的行驶证之日起算;另一方面,保险监管部门制订该免责条款的真实意图是,促使投保人避免在保险车辆不具适于行驶的安全性能时驾驶;而本案的保险车辆有临时行驶证,证明其具备适于行驶的安全性能,因而不属于保险人免责的范围;其次,从公平解释规则来看,临时行驶证也属于保险合同所说的行驶证;本案中,如果将行驶证解释成正式的行驶证,那么,保险人对合同成立时起至交管部门核发正式的行驶证时止这段期间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却白白收取保险费,明显是不公平的;另外,即使保险车辆超出范围行驶,也没有增大保险标的的风险,保险人将其作为免责事由是不合理的;再次,从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来看,也应作出对保险人不利的解释;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明知保险车辆还未获得正式的行驶证,投保人会合理地认为临时行驶证属于行驶证,却出于故意或过失不对这个概念加以详细解释,也不告知投保人不能跨区间驾车,就应当对表述不清承担不利的后果;又由于格式保险条款在投保人填写保险单之前就已存在,保险单正面的记载事项可以视为对格式条款的变更:保险期间由从核发行驶证之时起变为自记载之日起,行驶区域由临时行驶证限定的区域变为全国范围;保险人本应对这种正常的理解作进一步说明,却没有做到,作对其不利的解释也不为过;最后,从诚信解释原则来看,上述解释的结果都符合诚实信用的交易行为准则,使合同双方的利益得到了均衡,使该免责条款有效、合理、公平,值得肯定;退一步讲,即使认为临时行驶证不属于本案保险条款所说的行驶证,保险单正面关于号牌号码、行驶区域以及保险期间这三项的记载也足以证明该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构成对保险条款第五条的排除适用,这是运用整体解释规则所得出的必然结论;。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 第11条 理解与适用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理解与适用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在理解与适用上,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中免除其责任的条款,需要在投保单或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进行提示。
同时,保险公司还需要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
2.提示和明确说明的对象:提示和明确说明的对象是保险合同中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这些条款可能包括责任免除、限制责任、特别约定等。
3.提示的标准:保险公司应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
这包括使用明显的文字、字体、符号或其他标志。
4.解释说明的标准: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的解释说明应达到常人能够理解的程度。
这里的“常人”应理解为普通外行人,即具有一般知识和智力水平的保险外行人。
解释的内容应包括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和法律后果。
5.特殊情况下的解释说明:如果保险公司明知或应知特定的相对人的认识水平或理解能力低于一般人的,则应以更大的勤勉予以解释说明。
例如,对于智力程度较低、知识水平不高或认识能力有限的投保人,保险公司应作出更详细的解释说明。
6.特殊主体的说明:尽管解释的条文本身很难看出针对特殊主体还应特别说明,但根据司法实践,对于一些特殊主体,如文盲、致力欠缺、盲人等,保险人的解释说明义务可能会有所不同。
这是因为这些特殊主体的认知能力和理解水平可能不同于一般投保人,因此需要保险公司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更加详细的解释说明。
合同免责条款内容-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合同免责条款内容-范文模板及概述示例1:合同免责条款是指在合同中对一方或双方的责任范围进行限制或放弃的条款。
这些条款通常被用于规定某些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和赔偿责任,以及在特定情况下免除违约责任的规定。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合同免责条款内容:1. 不可抗力条款:该条款规定当事人在遭遇不可抗力事件时免除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合理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外部因素,如自然灾害、战争、罢工等。
通过该条款,当事人可以免除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违约责任。
2. 风险分担条款:该条款规定当事人在特定风险下的责任和赔偿责任。
例如,在合同中约定对方自行承担使用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责任。
这样做可以减少合同一方可能因使用产品或服务而导致的意外事故或损失的责任。
3. 免责声明条款:该条款用于规定某些情况下的免责责任。
例如,合同中可能规定卖方不对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或适用性做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并免除在质量问题或不适用性引发的损失中的责任。
4. 限制赔偿责任条款:该条款用于限制一方在特定情况下的赔偿责任。
例如,合同中可以规定卖方或服务提供方在合同违约时,赔偿金额不能超过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
这样做可以限制一方可能因违约而承担的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免责条款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并符合法律规定。
双方应当在签订合同之前充分理解和协商相关条款,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意见以确保免责条款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此外,在一些法律管辖区域,某些免责条款可能被视为违法或无效,因此在制定合同时必须遵循当地的法律法规。
示例2:合同免责条款是合同中常见的一种约定,旨在规定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情况。
以下是关于合同免责条款的内容。
1. 免责范围:合同免责条款通常会明确规定免责的范围。
这包括指明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享受免责,比如自然灾害、政府行为、战争等不可抗力情况;或者由于特定的事实或事件导致的责任免除。
2. 免责事由:合同免责条款还会列举可能导致免责的具体事由。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后果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
后果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是指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的,可以使保险人在某些情况下免除赔偿保险金责任的条款。
这些条款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被保险人行为的限制:保险合同可能会规定一些被保险人行为的限制,比如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的自主决策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保险人可以免除责任。
2. 被保险人对于损失发生前的不诚实行为: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保险人可以利用免责条款,拒绝支付赔偿。
3. 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保险合同中可能会明确列举出一些免责事由,比如天灾、战争、恶意行为等,如果保险责任发生在这些免责事由之下,保险人可以免除责任。
4. 被保险人未能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保险合同中规定了被保险人应当履行的一些义务,如果被保险人未能履行,保险人可以利用免责条款来免除责任。
如果保险人利用免责条款免除责任,被保险人将无法获得保险金赔偿,而需要自己承担损失。
因此,在购买保险时,被保险
人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在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士,确保自身合法权益的保障。
买保险免责协议
买保险免责协议一、保险购买说明本保险免责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是由保险购买人(以下简称“您”)与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间达成的协议。
在购买保险产品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内容,并确保理解和接受本协议的所有条款。
二、保险免责条款在购买保险产品时,您应了解以下免责条款,并认可其内容:1. 不可抗力情况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如地震、洪水、台风、火灾等自然灾害事件,保险公司将不对因此产生的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
2. 事故或意外事件保险公司将不对您因任何事故或意外事件导致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由此导致的第三方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
3. 未经授权行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您无权代表保险公司或从事与保险有关的业务。
保险公司将不承担任何由此行为产生的责任。
4. 不当使用保险理赔在保险期间内,您不得故意进行虚假理赔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伪造的证据、夸大事实、故意隐瞒重要信息等。
一经发现,保险公司将拒绝赔付,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5. 未履行保险合同义务您应履行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按时缴纳保险费、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等。
如您未履行相应义务,保险公司有权终止保险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赔付责任。
6. 保险责任范围之外的事项保险公司只对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损害承担赔付责任。
对于超出保险责任范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责任。
三、争议解决1. 协商解决双方应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发生的争议。
2. 纠纷仲裁若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给中国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3. 适用法律本协议的解释、变更和纠纷解决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四、其他条款1. 协议变更保险公司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变更本协议的内容。
变更后的协议将在公布之日起生效,并对您产生法律约束力。
2. 协议终止协议终止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合同期满、保险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终止等情况。
3. 其他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约定。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详解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详解保险合同是保险双方之间的法律约定,旨在规范保险责任和权益。
其中,免责条款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它详细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本文将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进行详细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并运用保险合同。
一、免责条款的意义和作用免责条款在保险合同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它明确了保险公司在一定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效避免了保险公司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承担过多的赔偿责任,确保了保险市场的稳定和保险合同的公平性。
免责条款也提醒了被保险人应注意保险责任的限定范围,帮助其更好地了解自己所购买的保险产品。
同时,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免责条款还起到了防范保险欺诈行为的作用,有效减少了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
二、免责条款的适用范围和案例解析1. 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通常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情形。
比如,当被保险人的财产在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中受损时,如果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不承担赔偿责任,那么保险公司可以依据免责条款进行免赔。
类似地,当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时,保险公司亦可根据免责条款决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在免责条款规定的范围内,保险公司仍需依法提供相应的赔偿,确保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2. 保险事故责任限定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还可针对特定保险事故责任进行限定。
例如,在车险中,如果驾驶人在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导致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以依据免责条款不予赔偿。
类似地,在医疗保险中,如果被保险人在从事高风险运动时受伤,保险公司同样可根据免责条款决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这些免责条款的存在有效地遏制了高风险行为的发生,保护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利益。
3. 保险合同解除和中止免责条款还适用于保险合同解除和中止的情况。
当保险合同因被保险人故意欺诈、假冒等违法行为而被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依据免责条款不承担赔偿责任。
同样地,在被保险人未按时缴纳保险费或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也可以根据免责条款中的规定不予赔偿。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摘要】本文在在介绍了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概念和功能后,从避免保险人滥用免责条款权力,以及保险合同应做到保护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
最后并对并对未来保险公司完善相应的合规制度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保险合同信息不对称解释一、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概述(一)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免责条款的规定其目的在于能更好地发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使其能够在交易之前预先分配或者转移风险,免除或者减轻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日后可能会承担的某项责任。
(二)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功能保险是分散风险的一种有效手段,但能够使保险标的受到损失或者损害的灾难和事故则不胜枚举,没有任何一位保险人会对此予以全部承保。
因此,保险合同中最基本的条款就是规定哪些风险该由保险人承担,而哪些风险不在其承保范围内。
这些基本条款即指保险责任条款和保险免责条款。
合同允诺的范围既可以用积极的条款来声明,也可以混合使用积极条款与否定条款,后者如例外,在保险法中使用得更为长久。
保险责任条款与保险免责条款正是如此的两类条款,二者相辅相成,分别从正面和反面意义上规定着保险责任的范围。
二、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与相关问题分析保险合同免责条款除了与民事基本法中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等有紧密联系外,其还与保险领域中的几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息息相关。
例如保险法中所贯穿始终的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条款的特殊解释原则等。
这些都是在研究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时所需要加以考量的问题。
(一)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与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之一,贯穿保险合同的始终,合同的每一条款均应受此约束与检视。
而与保险合同当事人利益息息相关的免责条款更应遵守最大诚信原则,所以在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强调最大诚信原则更多地是强调保险人的责任。
首先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多是保险人事先拟定的格式条款,该条款未经与投保人共同协商,投保人由于专业知识的局限性未必能深刻领会其中的意思。
这就需要保险人不但在免责条款的拟定过程中克尽”善良”之义务,不得于条文中订立恶意使被保险人陷入圈套或有意剥夺被保险人应得权利之内容,而且在履行条款之整个过程中要做到全面的、没有一点瑕疵的诚实守信,不得有丝毫的虚假,不得以欺诈、隐瞒或故意以不应有的疏忽来对待投保人或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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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理解与法律适用[摘要] 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是保险人维持正常运营、防范自身风险所必须具备的条款,也是我国法律所允许的保险人的一项正当权利。
同时,为了防止保险人滥用此项权利,我国法律对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的效力也做出了一定的限制,要求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与明确说明的义务,同时也规定了免责条款法定无效的情形。
如何准确理解免责条款的内涵与外延,准确适用法律,本文采用比较法的角度,联系我国保险实践与保险诉讼司法实践情况,作了有益的探索,提出在适用法律时,应做到保护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及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利益及防范保险欺诈的平衡。
[关键词] 免责条款;明确说明;无效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商事合同,既具有一般民事合同的共性,又具有作为商事合同的特殊性。
作为一种特殊的商事合同,不仅反映在诸如最大诚实信用原则、财产保险的补偿性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等特殊原则的适用,也反映保险行业本身的一些特殊性,即保险风险的不确定性,从而使得保险合同独具射幸性①。
通常认为保险合同是由投保单、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保险条款、保险协议或批单等组成,但作为保险合同重要组成部分的保险条款又通常以格式条款形式出现,这使得保险合同又具有附合性特征。
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各国法律通常对保险人免除自己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情形,都做出了一些限制性的规定。
2010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对此也做了相应的规定。
如何准确理解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含义,准确适用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正确维护保险秩序、平衡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特殊的意义。
一、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概念保险人作为专业的风险经营单位,其产品开发、设计的核心内容在于如何为社会公众提供风险保障的同时合理规避自身的风险。
保险人合理规避自身风险的方式很多,如通过对各种风险的甄别,选择设计合理的承保风险范围,通过设计责任免除条款、通过特别约定及免赔额(率)的设定等要求被保险人承担一定的风险管理的义务、通过合理确定保险金额、赔偿责任限额确定保险人自身最大风险承担范围。
这些措施对于维护保险人自身的健康运营是十分必要的。
我国《保险法》也赋予了保险人许多法定的免责情形。
对于什么是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人们的认识并不完全一致。
我国《保险法》第17条只是笼统提到“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限定自身风险的方式有很多种,大体上有三种理解:一种是最广义的理解,即凡是保险人限制自身承保风险与赔偿责任范围、赔偿限额的,都属于免责条款,包括承保范围、保险标的限定,保险金额、保险期限、免赔额(率)的设定,条件与保证的设定,保险人在特别约定栏的约定等,都属于免责条款。
一种是较为狭义的理解,认为免责条款通常仅仅是指在保险条款中以“责任免除”或“免责条款”名义出现的条款。
第三种则是一种较为折中的理解,认为免责条款是指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条款。
该条款不仅仅指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中的条款,还包括散落于各章节的限制或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
但是不包括保证与条件条款、承保风险与承保标的等条款。
②我们认为,正确理解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应重点考虑如下因素:(一)法律要求保险人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的立法目的与文义法律之所以规定保险人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旨在防止保险人利用格式条款的拟定权,排除自身的主要义务,加重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义务或排除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基于上述理解,我们认为免责条款应该理解成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对属于承保风险范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免除自身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③。
不应包括保险人不排除自身保险责任的承担,但限制自身赔偿金额范围的条款,典型的如免赔额(率)的设定,也不包括对于自身承保风险因素、保险标的、保险金额等所做的限制。
(二)应注意法定免责条款与约定免责条款之分法定的免责条款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其实质来源于《保险法》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
如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21条、第27条、第43条、第44条、第45条、第48条、第49条、第52条、第61条等都明确规定了保险人可以不承担给付保险赔偿金的义务。
上述法律规定的内容, 2009版新版财产险条款将绝大部份内容都规定于“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一节中,并约定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如2009版行业示范版《财产一切险》条款第19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上述免责情形的约定,虽然体现在保险合同中,但其实质却是基于《保险法》第16条规定的内容。
这种免责情形,属于典型的法定免责情形。
约定的免责条款则是指保险人于法定免责情形外在保险条款中约定的免除自身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
这些免责条款设定的原因大体有如下几种情形:1.与承保风险本质相违背。
如保险承保风险的最大特征之一便是风险在保险期限内是否发生、何时发生、发生后是否造成损失及造成多大损失的不确定性。
如果是保险标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损失与费用,保险人通常约定不负责赔偿保险金。
2.巨灾风险。
该风险,往往造成的损失特别巨大,需要特别的承保方案解决,一般条款费率精算时并未将其考虑在内,需要通过约定将其排除。
常见的如地震、海啸等地质灾害及其次生灾害,战争、放射性污染等。
3.基于公共政策的考量。
保险合同与赌博的最大区别在于保险合同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而且要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于保险事故发生的逆选择。
故绝大多数保险条款都将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列为除外责任。
此种情形多半也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只是保险人在运用法律此项规定时,不时有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或排除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情形,下文另有专节论述。
4.基于与其他条款承保风险的划分。
有些免责条款的设定,往往是其他保险条款承保的风险。
仍以上述2009版《财产一切险》条款为例,其除外责任中的“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造成保险标的本身的损失”、“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操作不当、技术缺陷造成被操作的机械或电气设备的损失”等,则正是20095.保险人基于限制自身风险的考虑。
如保险人通常会在保险条款中约定一般的财产损失保险(营业中断保险除外)只负责赔偿保险标的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而对于由此造成的各种间接损失不予以赔偿的约定。
法定免责条款与约定免责条款二者之间的关系,应注意约定免责条款不得高于法律的要求。
即如果法律规定了法定的免责情形,保险人不得另行约定高于法定标准且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更为不利的约定;另一方面,法律只规定保险人在某种情形下只享有某些权利,而没有规定保险人享有拒赔的权利,则保险人不应高于法律的规定标准而另行制定对投保险人、被保险人更为不利的免责条款,典型的如《保险法》第51条规定的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而在2009版之前的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对此项义务的违反,却都规定了保险人可以拒赔的权利。
二、免责条款的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我国《保险法》从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角度出发,规定了极具中国特色的保险人对于保险条款的说明义务及对免责条款的提示与说明义务。
《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该条规定连同《保险法》第19条的规定、第30条的规定①,并称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对抗保险人的三大法宝,成为司法实践中保险人败诉的主要原因。
《保险法》对保险人的免责条款提出“提示与明确说明”的义务,并规定了严厉的法律后果,即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义务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正确适用本条规定,需要解决如下几个问题:(一)什么样的免责条款需要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对于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首先应准确界定免责条款范围。
因为虽然各国立法均规定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但如我国规定明确说明义务且规定一旦违反义务将产生免责条款无效的,则并不多。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此项原则也是从严掌握,认为保险人在投保单中书面提醒客户注意阅读保险条款,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字的,不能认定保险人已尽到明确说明义务。
有法官明确指出:“目前司法实践中,由于对什么是责任免除条款没有明确界定,导致保险人对明确说明的对象和内容无所适从,并且一旦产生争议,往往做出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
②笔者曾收集近千份保险纠纷判决书进行统计,只要被保险人抗辩理由中提出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主张的,保险人基本上都无法完成举证责任。
近年来,保险公司通过在投保单上印制“投保人声明”的方式,强调保险人对条款进行了说明,对免责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然后由投保人签字确认,也被很多法院认为属于格式条款一部分而不被采信。
因此,我们认为,对于需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的范围,宜从严掌握。
其次,我们认为法定免责事由不应当属于明确说明的范围。
因为从法谚我们得知,法律的颁布即认为所有的人应该知道法律的规定。
(二)明确说明义务的判断标准《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应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向投保人对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说明。
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的判断标准有二种方式:一种是形式上的判断标准,即只要有证据证明保险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则认为保险人完成了法律规定的义务;一种是实质上的判断标准,即保险人不仅仅要证明自己在形式上完成了明确说明义务,而且投保人真的明白了全部免责条款的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保险法》第17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问题的答复2000年1月24日(法研[2000]5号)规定,“这里所规定的‘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