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土争端的国际法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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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土争端的国际法问题研究
一、中国与周边国家领土争端现状
我国当今的领土争端问题主要存有于南海和东海,岛屿争端逐渐成为
中国与周边国家的矛盾焦点。南海,在国际上被称为南中国海,因海
洋生物资源丰富,海底蕴藏大量油气资源,导致这一区域成为兵家必
争之地,我国在上世纪就已经在南海划定九段线,确认了海域内诸岛
屿的主权,但因种种复杂原因,我国南海相当一部分的岛屿被越南、
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窃取,九段线名存实亡。不仅仅在南
海存有与诸多国家的领土争端,东海也存有同样的问题,中日钓鱼岛
问题构成了东海区域危机的主要内容,较南海问题而言,钓鱼岛争端
的矛盾更加突出,钓鱼岛自古以来便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战后,日本窃据钓鱼岛,妄图将该岛据为己有,我国为保护领土完整,一直进行不懈的抗争。一直以来,我国致力于通过政治协商与谈
判来解决领土争端,我们相信在国际法日益健全的今天,领土争端问
题已经完全可以在法律框架内解决。
二、领土主权归属的国际法分析
现今国际上所承认的领土取得方式是先占,即对于无主地的长期有效
占领。很明显,先占成立的前提是该土地属于无主物,如果该地已经
为他国有效占领,则不适用先占。另外,先占的另一个条件是长期有
效的占领,即官方在宣示主权后必须实行有效统治,如果仅仅是短暂
的滞留,则不符合先占原则。如果对我国南海和东海的岛屿争端追本
溯源,我们可以从史料得知,早在明朝时期,中国政府便派遣探险队
登上南海九段线以内的岛屿,对其实施有效占领并宣示主权。钓鱼岛
也不例外,据我国史料可证明钓鱼岛在明朝以前就已经被我国所探索,明代已把钓鱼岛纳入其版图内。另一方面,我们从日本史料得知,在
甲午战争之前,日本特务机构曾派遣间谍到钓鱼岛及其海域周围进行
调查、巡视,同时策划把钓鱼岛划入日本管辖之下,但在一番探查后,日本自己也得出钓鱼岛已经处于清朝统治范围之内,因此日本便打算
通过一切阴谋手段将钓鱼岛夺过来,这在日本官方也有所记载,南海
问题也不例外。从上述史实可知,我国是东海和南海无主岛屿的先占国,对诸岛屿实施了有效占领,日本及越南等国家非法侵占我国岛屿
是破坏我国领土主权的行为,是不符合国际法要求的,是一种非法行为。因此根据国际法先占原则,南海和东海的争议岛屿无疑是我国领
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在先占制度之外,国际法相关领土争端的另一个法律依据是时效取得,时效取得的大致含义是一国占有他国的领土,经过长期和平的有效管
辖后,该领土归该国所有的制度。相关时效取得的说法争议颇多,时
效取得的前提是有主地的占有,也就是说一国通过侵略战争或胁迫割
地等非法方式取得他国领土。这表明,时效取得的先决条件就是站不
住脚的,如果认可了时效取得是不是就意味着侵略战争的合法化?围
绕着这一问题,时效取得的概念也随之丰富,即在占领有主地的同时,还要求占领国对该土地实施长期和平有效的管理。这种说法是对时效
取得说服力的补强。但这一说法仍有其漏洞,如果该地是人烟稀少的
区域或者对占领地人民灌输殖民统治思想,使该地人民思想被麻痹,
这样一来,长期和平有效的管理也是可以实现的。钓鱼岛作为我国领
土的一部分,因岛屿面积狭小,环境相对恶劣,不适宜人类居住,因
此岛上没有人类开发的足迹,也就不可能有人的反抗,而日本对该岛“和平”窃据多年,难道按照时效取得的说法,钓鱼岛就归属日本所
有了吗?况且在钓鱼岛被占据的这些年,我国政府通过各种合法途径
来证明钓鱼岛的主权归属,足见是否从法理上来说,日本占据钓鱼岛
都是非法的,南海各岛礁亦因生存条件恶劣而无人居住才被南海诸国
有机可乘,因此钓鱼岛的国际法原则同样适用于南海各被占岛礁。另
外一个例子是台湾,因为内战等历史遗留问题,台湾及澎湖列岛长期
被国民党占领,近年来,台独分子更是叫嚣台湾独立,大搞“两个中国”的言论,因为种种复杂的现实条件,台湾未能光复的时间已长达
近七十年,在这期间,因为日本殖民思想的灌输以及国民党的有效统治,台湾人民既没有抗议也没有起义,按照时效取得的说法,台湾难
道可以独立了吗?因此,我们认为时效取得的论点是有漏洞的,是缺
乏说服力的,因为这一国际法原则不能覆盖领土争端的所有情况,我
国对时效取得也是未予承认的,日本占据我国钓鱼岛无法理可言,南
海诸岛亦是如此。
三、领土争端的解决途径
对于领土争端问题,很多国家会提交国际法院或国际仲裁。我国对于
提交国际法院的方式是持回避态度的,这是为国家安全的角度去考虑,如果国际法院不能公平裁判,我国将处于被动地位。但我国的领土取
得方式是完全符合法理的,因此可以通过双边谈判依照国际法原则解
决领土争端问题,防止任何国家实施单方面行动,做出有损于我国领
土安全的举动。因为领土争端问题错综复杂,往往不是一个方面就能
解决的,在国际法途径之外,我国提出“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建议,这一建议是基于我国领土取得方式的正当性和他国占有的现实性
的基础上,是有效缓解我国与周边国家的摩擦的重要手段,我国愿与
周边各国一道开发岛屿及其附近海域资源。为了实现共同开发,我国
领导人数年来持续为之努力,在与一些国家的反复谈判中取得了实质
性进展。但在斡旋的同时也要坚守原则,不能无底线的妥协退让,在
坚持国际法前途下,做到有理、有力、有节,并积极主动的寻求领土
争议解决方法,在与周边国家的的国际关系中,我国应始终紧握主动权,在“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基础上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和安全并
有效解决与周边国家的领土争端。因此,不论是法律途径下的双边谈
判还是“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我国都将不遗余力的推动区域内的
和平与稳定,促进与毗邻国家间的共同发展。
领土争端的国际法问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