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属高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教发〔2015〕77号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属高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属高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教发〔2015〕77号省属各高校、厅直属各单位:《甘肃省省属高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教育厅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教育厅2015年12月16日甘肃省省属高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提高决策水平,保证投资效益,促进省属高等学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以及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属高等学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的编制,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和其它改善办学条件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教育厅是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编制校园规划、审批建设项目、申请国家投资和监督建设项目实施。
第四条省属高校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校园规划的编制及报审,建设项目的申请报批、资金筹措和组织实施。
第五条省属高校项目决策应当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
第二章校园规划编制第六条校园规划是学校开展基本建设、确定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应当具有前瞻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变更。
第七条编制校园规划(含新编和修订,下同)应当贯彻保护环境、节地、节水、节能、节材的基本方针,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校园,做到以人为本、统筹规划,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尊重标准、勤俭办学,把握节奏、保证安全。
甘肃省城乡规划编制办法
关于印发《甘肃省城乡规划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甘建规[2010]19号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局,省级以上开发区管委会,各规划编制单位:为了规范我省城乡规划制定工作,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制定了《甘肃省城乡规划制定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城乡规划制定管理办法二○一○年一月十八日附件:甘肃省城乡规划制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城乡规划制定工作,提高城乡规划制定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和《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城、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等法定规划。
依法制定的各类城乡规划是开展下层次规划编制和对各类城乡建设活动进行规划许可的法定依据。
各类概念性城乡规划,可以用于法定城乡规划编制的参考和对建设活动进行规划协调、协商的基础,但不应作为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依据。
第三条经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指导城市、县城、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和区域重大基础设施规划选址;经批准的总体规划指导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以及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经批准和备案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是城镇规划许可的直接依据;经批准的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是乡村规划许可的直接依据。
第四条城乡规划的制定工作包括前期专题研究、规划的编制、规划成果的公示、审查、修改、批准和备案等。
第二章技术规定及内容要求第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的有关用地分类、规划设计标准和技术规定,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
市(州)、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补充制定和细化技术规定、导则等,指导本地区的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甘肃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
甘肃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2015修订版)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选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选址审批应当遵守本办法。
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管理同时应当遵守《风景名胜区条例》、《甘肃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且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前,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城乡规划,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选址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实地踏勘、选址论证报告专家审查会。
审核通过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核不通过的书面反馈理由及意见。
第五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
(一)国务院或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市(州)、县(市)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六条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项目,应经项目所在地市(州)、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分级初审同意后,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由市(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项目,应经项目所在地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第七条建设单位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选址申报表。
(二)建设项目属批准、核准且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情况说明。
一单两库一细则
一单两库一细则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现将《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武威市城乡规划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市场主体分类名录库》、《武威市规划局“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武威市规划局2016年9月2日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序号抽查项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方式备注1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设工程的实施进行监督抽查1、《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11月27日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0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评估的监督检查。
城市、县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设工程的实施进行规划监督。
2、《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2008年10月14日甘肃省的政府令50号)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必要时可以进入现场进行勘测,发现违反规划许可的行为,有权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法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随机抽查武威市城乡规划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序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执法证号工作单位及职务1李同德男1975.0816060000030武威市规划局建设规划科科长2李仙芝女1982.07 16060000026武威市规划局综合技术科副主任科员3祁俊鹏男1988.06 16060000044武威市规划局事业干部4张辉男1988.09 16060000054武威市规划局事业干部5白永亮男1983.07 16060000082 武威市规划局办公室副主任6李亚平女1987.10 16060000031 武威市规划局事业干部7徐丽女1968.05 16060000029 武威市规划局办公室主任8银帅邦男1975.08 16060000215 武威市规划局信访法规科科长9朵伟华男1974.08 16060000052 武威市规划局主任科员10杨欣怡女1988.08 16060000200 武威市规划局事业干部11李生科男1974.01 16060000055 武威市规划局建设规划科科员12王茂伟男1989.05 16060000074 武威市规划局事业干部13王晓梅女1984.07 16060000075 武威市规划局副主任科员14张振奎男1962.0616060000011武威市规划局事业干部15李永亮男1988.0916060000043武威市规划局事业干部市场主体分类名录库序号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1同心苑商业公寓楼武威市鑫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天景上海城武威市天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十五中运动场地改造武威第十五中学4新鲜三组新鲜花苑1、2号小康住宅楼凉州区金羊镇新鲜村第三村民小组5新鲜三组新鲜花苑3号小康住宅楼凉州区金羊镇新鲜村第三村民小组6艺境丽舍商住楼一期兰州新天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7今朝阳光城二区23号楼武威今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8盛大城市花园幼儿园兰州华夏房地产有限公司9罪犯体训场甘肃省武威监狱10武威五征西北汽贸城武威市盛大商贸有限公司11夏润综合楼武威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2牌楼村五六七组商住楼二期甘肃普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3武威职业学院一期扩建项目校园主大门武威职业学院14碧水兰庭住宅小区二区武威碧水兰庭置业有限公司15武威第十八中操场改造武威第十八中学16武威红星时代广场甘肃星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7十九中学全面改薄建设项目武威第十九中学18凉州区小北街商业楼武威市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19田园时代城西区住宅小区武威今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宏基嘉苑住宅小区1号楼甘肃武威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1民生花苑三期商住楼建设项目武威市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2武威第八中学全面改薄建设项目及主席台项目武威第八中学23武威市凉州区金羊镇新鲜村三组4#综合楼凉州区金羊镇新鲜村第三村民小组24凉州区新鲜实验小学运动场及附属工程改扩建项目凉州区新鲜实验小学25金色大道城区连接段向南延伸段道路工程凉州区住房和城乡局26新威天地商业综合体武威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7甘肃中欧国际物流基地建设项目甘肃亚欧路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28三和盛酒店甘肃三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9商住楼建设项目武威市建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30东大街2015年社区活动场所达标工程凉州区东大街街道办事处31凉州区和平街小学全面改薄建设项目凉州区和平街小学32金羊镇颐安美居社区凉州区金羊镇东沟村民委员会33全面改薄建设项目中坝镇上坝小学34凉州区公安局宣武街(新城区)派出所凉州区公安局35高坝镇台庄新型农村社区三期凉州区高坝镇台庄村民委员会36忆江南酒店式公寓武威江南房地产开发公司37武威西部商贸物流服务中心武威金仕恒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38今朝阳光城一区20、21#楼武威今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39武威市天马湖城区段防洪景观生态综合治理工程武威市市政管理局40武威市幸业养老中心武威市幸业养老服务有限公司41金沙乡金厦社区金沙村小康住宅凉州区金沙乡村民委员会金沙村五组42凉州区金沙乡赵家磨村小康住宅二期凉州区金沙乡赵家磨村民委员会43商住综合楼甘肃锦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4国际陆港大厦及创科中心甘肃亚欧路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45物资巷改扩建项目武威市市政管理局46新鲜东路改扩建项目武威市市政管理局47富民西路东段改扩建项目武威市市政管理局48南园小区东路改扩建项目武威市市政管理局49闻喜巷北段改扩建项目武威市市政管理局50南园路改扩建项目武威市市政管理局51牌楼路改扩建项目武威市市政管理局52崇文街中巷改扩建项目武威市市政管理局53红星时代广场甘肃星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4新城区加油站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武威销售分公司55凉州区残疾人托养中心公租房凉州区残疾人托养中心56发放社区公共租赁房凉州区发放镇政府57凉州公馆商住楼武威市中成荣基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8体育西路南侧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武威城投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59恒升花园住宅小区武威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60武威市杂木河毛藏寺水库工程凉州区杂木河毛藏寺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处61甘肃延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综合楼甘肃延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2长鼎美居武威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63盛世欧景幼儿园甘肃锦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4新城区新武路凉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65新城区新凉路凉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66聚银新都南侧道路凉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67聚银新都规划三路凉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68聚银新都规划二路凉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69聚银新都规划一路凉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70万嘉商业街武威百洋置业房地开发有限公司71凉州区档案馆凉州区档案局72金羊镇平苑社区公共租赁房凉州区金羊镇平苑村民委员会73民生百合园2#商住楼建设项目武威市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74荣华新城(北侧居民安置区)武威环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75幸福家园住宅小区武威高坝房地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76凉州区武南镇花明街道路改造工程凉州区武南镇政府77武南镇天马大道至武黄公路排水管网建设工程凉州区武南镇政府78职业学院附属医院住院部及公寓楼武威职业学院职业附属医院79天一杰作武威市天一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80武威金晚霞老年活动有限公司公共租赁住房武威金晚霞老年活动有限公司81新建路北侧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武威市城投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82粮安工程军粮供应站83凉州区高坝镇五里新型农村社区二期工程凉州区高坝镇五里村民委员会84金色家园建设项目武威盛世联华房地产有限公司85高坝镇十三里堡小学全面改薄高坝镇十三里堡小学86北二环向东延伸段道路凉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87锦绣尚都商业综合楼甘肃长鼎黄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88凉州区柏树乡中畦小学全面改薄建设项目凉州区柏树乡中畦小学89金海嘉苑社区二期武威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园管理委员会90中科院近物所核技术应用产业园经一路道路建设凉州区住房和建设局91中科院近物所核技术应用产业园经二路道路建设凉州区住房和建设局92中科院近物所核技术应用产业园经三路道路建设凉州区住房和建设局93中科院近物所核技术应用产业园纬一路道路建设凉州区住房和建设局94中科院近物所核技术应用产业园纬二路道路建设凉州区住房和建设局95高坝镇中心幼儿园综合楼高坝镇中心幼儿园96武威市天马湖滨河公园三期建设项目武威市市政管理局97乾升综合楼武威市建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98甘肃安大物流园甘肃安大物流有限责任公司99华瑞住宅小区武威方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荣华新城(文化旅游商业街)武威环球实业有限公司101甘肃盛朝金融大厦甘肃盛朝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2天景世纪城住宅小区建设项目武威市天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3东方威尼斯住宅小区武威市鑫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4甘肃建投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期公共租赁房甘肃建投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5凯祥嘉苑商住楼武威凯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6体育西路北侧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武威市城投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107湖滨壹号住宅楼武威市诚建住房合作开发有限公司108武威市天然气加气母站武威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109社会福利院食堂武威市社会福利院110星辰摩尔武威市鑫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11昌隆金城住宅小区武威市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12甘肃武威进境木材监管区甘肃国际陆港口岸发展有限公司113清华园小区住宅楼甘肃中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14康瑞花园住宅小区三期武威康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115武威天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公共租赁房武威天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116民勤县青苔泉煤业有限公司酒店建设项目民勤县青苔泉煤业有限公司117乐巢美居住宅小区武威乐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18武威金谷香营养米业有限公司年加工5万吨杂粮营养米即方便米饭扩建119甘肃金佛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果品深加工生产线120武威第一中学迁建提升武威第一中学121学府路道路建设凉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22公共租赁住房武威弘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123现代物流中心二期武威西北物流有限公司124甘肃电投武威职工生活基地既“陇能家园”甘肃电投地产武威陇能开发有限责任公司125南大街地下人防(商业)二期武威龙威新空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26星辰摩尔武威市鑫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27高坝镇台庄新型农村社区凉州区高坝镇台庄村民委员会128甘肃(武威)国际陆港凉州产业基地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武威市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29凉州产业基地经一路道路建设项目武威市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30凉州产业基地经四路道路建设项目武威市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31凉州产业基地中央大道建设项目武威市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武威市规划局“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武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威市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发〔2015〕272号)要求,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简政放权,规范规划行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结合我局的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酒泉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酒泉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8.17•【字号】甘发改服务〔2015〕971号•【施行日期】2015.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酒泉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甘发改服务〔2015〕971号酒泉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你们《关于申请调整酒泉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请示》(酒发改商价〔2015〕286)收悉。
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提高城市综合配套服务水平,根据省政府批准的《甘肃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甘价服务〔2002〕216号)规定,经研究,同意对你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现将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你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暂核定为每平方米70元,按建设单位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面积计收。
具体征收范围是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含农民自建住房)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筑工程。
具体执行时间自本文发文之日起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择机出台,并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二、基础设施配套费要专项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具体使用数额或比例由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你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在水、电、气、热、道路上加收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增容费等,也不得以集资、基金、押金等形式收取其他任何专项配套费,否则按乱收费严肃查处。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取,一个窗口对外,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按照政府的计划安排,分项目使用,并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年终结余全额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120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12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25日甘肃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甘肃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甘政发〔2014〕23号)(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第四条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加强监督管理。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甘政发[2013]20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甘政发〔2013〕2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甘肃省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已经2013年2月24日省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2013年3月26日甘肃省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甘肃省人民政府二〇一三年二月)目录前言一、规划背景(一)区域概况(二)上轮土地整治规划实施情况(三)土地整治面临的机遇与挑战二、土地整治潜力(一)土地整治潜力数量及分级(二)土地整治潜力分布状况三、土地整治规划目标(一)土地整治的指导思想原则(二)土地整治规划目标(三)土地整治远期目标四、土地整治任务(一)统筹推进土地整治(二)大力推进农用地整治(三)规范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四)有序开展城镇工矿建设用地整治(五)加快土地复垦(六)努力拓展城乡发展空间五、土地整治重点区域、重大项目(一)土地整治重点区域(二)重大项目六、补充耕地的区域平衡方案(一)各市(州)补充耕地任务、潜力和缺口(二)区域平衡途径和措施七、土地整治投资和效益(一)土地整治的投资规模、筹资渠道(二)土地整治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八、规划实施保证措施(一)严格规划的执行与管理(二)健全规划实施管理制度(三)加强规划实施的公众参与(四)创新土地整治激励机制(五)加强基础和能力建设表1:甘肃省甘肃省待整治土地规模及新增耕地潜力分析汇总表表2:甘肃省土地整治潜力分级表表3:甘肃省各市(州)耕地利用等别面积汇总表(国家级等别)表4:甘肃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示范县任务分解表表5:甘肃省高标准基本农田整治规模指标分解表表6:甘肃省占补平衡及补充耕地指标分解表表7:甘肃省土地整治规模及补充耕地指标分解表表8:甘肃省建设用地开发指标分解表表9:甘肃省土地整治重点区域一览表表10:甘肃省土地整治重大项目汇总表前言为切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精神,统筹安排、科学指导土地整治活动,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和集约节约用地制度,落实省委省政府“四抓三支撑”总体工作思路和“中心带动、两翼齐飞、组团发展、整体推进”区域发展战略,促进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02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加快编制和实施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63号),依据《土地管理法》、《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甘肃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编制《甘肃省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
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6.04•【字号】•【施行日期】1996.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6月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证工程质量,保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含装饰、装修)、建筑构配件和非标准设备加工及其发包、承包等建筑活动和工程咨询等中介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建筑经营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合法交易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禁止部门分割、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建筑市场。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市场的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管理。
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六条从事下列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从业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按照核定的范围经营业务:(一)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二)建设监理、工程咨询、招标代理;(三)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测;(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实行资质管理的。
第七条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建筑和工程中介服务活动。
不得出卖、转让、伪造、涂改资质证书。
禁止无证从事建筑活动。
单位终止、分立、合并的,应当予以注销或者重新办理资质证书。
第八条资质证书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管理权限核发、审验,并根据审验结果,决定资质的升、降或者暂扣。
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2023年)
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30•【字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土地资源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修订后的《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已经2023年12月26日十四届省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任振鹤2023年12月30日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程序,加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许可行为。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相应的附图、附件应当采用国家及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地方规划技术规定对附图、附件进行补充,补充的内容不得与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附图、附件内容相抵触。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二章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第六条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准或者核准类建设项目,在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办理事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适用范围: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出让合同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主办处室:兰州市城乡规划局规划编制处、用地规划处四、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3、《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5、《兰州市重点区域规划管理暂行办法》;6、《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内部试行);7、《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试行);8、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9、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
五、申报资料:(一)划拨方式供地项目1、申报选址意见书阶段必备资料(1)申请报告,企业法人工商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申报手续的还应提供由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2)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申报表;(3)市规委会审定意见;(4)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审批制项目)或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核准制项目,原件或复印件);(5)核放过城市五线(红线、蓝线、绿线、黄线、紫线)的1/500现状地形图(若无1/500现状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
2、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阶段必备资料(1)申请报告,企业法人工商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申报手续的还应提供由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报表;(3)自有用地土地证(复印件);使用其他单位国有土地需提供土地证(复印件)及用地协议(原件),道路交通工程、拆迁社会居民房屋的项目不要求提供;(4)建设项目审批(或可研报告批复)、核准、备案文件(原件或复印件);(5)市政府有关会议纪要(改变用地性质项目)等依据文件、已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及要求提供的国土、环保等相关部门意见(原件);(6)核放过城市五线(红线、蓝线、绿线、黄线、紫线)的1/500现状地形图(图上标注有建设用地的界线及拐点坐标、若无1/500现状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7)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图。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建设部/国家计委【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1-08-23【生效日期】1991-08-23【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1991年8月23日)现印发《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与城市规划密切结合,科学合理,提高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页脚内容1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了解建设项目建议书阶段的选址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对拟安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要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阶段的选址工作,对确定安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从城市规划方面提出选址意见书。
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第六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1.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页脚内容25.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甘肃地区建筑项目工程资料管理计划规章制度-(DB62/T25-3016-2005)
1 总则1.0.1 为了规范甘肃省建筑工程资料的管理,确保工程实体质量,统一全省建筑工程资料收集、整理、著录的准则,结合甘肃省实际制定本规程.1.0.2 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各国建筑法》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城市建设档案著录规范》GB/T50323-2001等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甘肃省有关规定编制。
1.0.3 本规程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和重要部位的加固、维修工程的资料管理。
1.0.4 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著录应与工程验收同步进行,使用统一制式表格。
1.0.5 工程资料除执行本规程规定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2 术语2.0.1 工程资料(building document)工程建设过程中从项目申请、可行性研究、立项、征地、测量、勘察、设计的开工前准备阶段和开工后监理、施工及竣工验收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信息的记录。
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施工资料、监理资料和竣工图。
2.0.2 资料员(data persknnel)施工现场负责人收集、汇总、整理施工技术资料的管理人员。
2.0.3 工程准备阶段文件资料(seedtime document of a construction project)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活动中形成的文件。
2.0.4竣工验收文件资料(handing over document)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活动中形成的文件。
2.0.5勘察、设计文件资料(engineering prospecting design document)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为工程建设提供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工程设计图、设计变更以及在工程项目建设活动过程提供的其它文件。
甘肃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甘肃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2.04.01•【字号】甘建重[2002]83号•【施行日期】200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甘肃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02年4月1日甘建重[2002]8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保证工程依法建设,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本省范围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的线路、管道、设备、构筑物等工程(含小区建设项目、专业工程中的房建工程和房屋装修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县城以上城市规划管理区内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供水工程、排水工程、道路桥隧工程、公共交通工程、环境卫生工程、供热工程、燃气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各类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
第三条凡在本省范围内,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按权限,分工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程序第五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建设程序,并不得超越建设程序。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要按照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实施。
㈠立项。
项目建议书阶段,1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房屋建筑工程、10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房建小区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5)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5)【法规类别】资本项目综合【发文字号】兰政办发[2015]196号【发布部门】兰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7.03【实施日期】2015.07.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兰政办发〔2015〕19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5月25日市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7月3日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3年第3号)、《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4〕34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资金、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省政府统一安排的政府性债券和政府性基金的项目,市级、县区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的项目,以及省、市政府负责偿还或提供还款担保的国外贷款建设项目。
第三条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含兰州高新区、经济区发展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县区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条政府投资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主要包括:(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四)重大自主创新、转型升级和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发展项目;(五)符合国家、省、市和县区政府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政府投资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特点,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一)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方式直接投资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二)政府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有收益的经营性项目,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国有股份由政府授权的出资人代表机构行使相应权利;(三)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等定额补助方式投资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四)政府可采取补助或贴息方式投资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推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项目以及节约能源、循环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项目。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2016修订版)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甘建规[2016]336号【发布部门】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6.10.25【实施日期】2016.10.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2016修订版)的通知(甘建规〔2016〕336号)各市(州)规划局,甘南州建设局,兰州新区规划局,各有关单位:《甘肃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2015修订版)》自印发实施以来,对全省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但也存在规划选址批前和批后公示不够及时有效、部分需要加强规划管控的重大建设项目在全域城乡空间中选址布局时未能得到统筹考虑等问题。
为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选址工作,合理安排建设项目空间布局,提升规划管理科学水平,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我厅对《甘肃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2015修订版)进行了修订。
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一、将原办法中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受理条件由“批准、核准且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修改为“批准、核准或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
二、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增加以划拨方式提供用地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管理内容。
三、调整了申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材料要求,增加了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报告;增加了对选址意见书附图的比例要求。
四、增加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批后公开的内容。
五、根据项目在规划区建设用地内外位置不同就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的审核条件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予以界定。
《甘肃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2016修订版)是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具体落实,有利于满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对建设项目选址的实际需求。
甘肃省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及地区基价编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概算定额(以下简称概算定额)及地区基价的编制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园林工程的概算定额及其地区基价的编制与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及地区基价是建设工程项目计价的经济标准;是编制建筑工程初步设计阶段概算,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指标的依据。
执行过程中,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定额标准。
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及地区基价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并及时调整。
第四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统一概算定额及地区基价的编制、补充、修订及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具体实施。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全省统一概算定额及地区基价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概算定额的编制必须遵守以下原则:(一)工程实体性消耗与施工措施性消耗相分离;(二)项目齐全、步距合理;(三)工程量计算规则简明适用,具有可计算性;(四)定额水平反映社会平均水平;并应考虑概算定额与预算定额之间的幅度差。
(五)表现形式体现量价分离原则,并应体现各类工程的特点。
第六条概算定额编制依据包括:(一)国家及我省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法律、法规等;(二)现行的全国统一概算定额、全省统一概预算定额等;(三)现行的设计规范、具有代表性的标准设计图纸和其他设计资料等;(四)典型的已完工程的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决)算及有关测算资料等。
第七条概算定额由说明、定额项目表和附录三部分组成。
(一)说明包括总说明、章说明和节说明。
其中:总说明包括概算定额的作用、适用范围、编制依据、使用规定及说明等。
章说明包括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有关说明、特殊问题处理方法的说明等。
节说明主要包括定额的工程内容说明。
(二)定额项目表包括定额表及附注说明。
定额表由定额编号、计量单位、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组成。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政发[2010]94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政发[2010]9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重大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重大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能够有效带动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综合实力和发展后劲,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并列入当年投资计划的骨干项目。
第三条省重大项目分为正式项目和预备项目。
正式项目是指列入当年全省重大项目投资计划,具备建设条件的重大续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
预备项目是指按照国家、省上有关规划和计划,正在开展前期工作、争取当年内开工的重大项目。
第二章项目申报及确定第四条省重大项目申报范围:(一)我省境内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二)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力的省内建设项目: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重大项目;特色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的重大项目;有重大影响的社会事业项目;节能减排、生态环保的重大项目;其他骨干项目。
第五条正式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备案表获得批准(核准、备案)。
甘肃省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程
甘肃省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程甘肃省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程(以下简称“本规程”)是针对甘肃省城镇规划管理工作的重要法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本省实际规划工作的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编制本规程,以加强规划管理,促进智慧城市建设,促进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实现城市持续可持续发展。
一、规划目标1.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
2.以科技发展为引领,以智慧城市建设为基础,实施全流程规划管理。
3.坚持因地制宜和综合协调,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普惠性住房建设步伐。
4.重视生态环境的建设和保护,保护可持续发展的城市环境。
二、规划实施1.规划编制。
规划编制是城市发展的基础,是发展的制度性和规范性保障,是城市合理布局和发展的有力保证,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应按程序制定、修正和执行城市规划,保证其科学性和合法性。
2.综合规划管理。
甘肃省城镇规划管理要综合性、项目性地管理,要以更高的层次和更全面的管理模式,形成合理的城镇布局,实现城镇功能多元化,促进城镇和乡村的协调发展,实现城市规划的可持续发展。
3.现代技术应用。
应大力推广现代技术,建立和完善各种技术手段,以实现规划管理网络化、信息化,促进智慧城市建设。
4.管理及时有效。
应加强规划管理,制定完善网格化管理机制,采取一票否决、定期审核、跟踪监督等措施,及时审核规划项目,及时落实政策。
三、工作责任1.省规划局负责管理本省城镇规划管理工作,监督落实本规程,协调解决各类规划管理事宜。
2.市县规划局要认真贯彻执行本规程,按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完善规划管理网络,保证规划实施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3.所有相关部门要按规定执行本规程,积极发挥各自的职能,协调配合,发挥联动联防作用,确保规划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四、实施措施1.规划管理应建立科学的审批程序,建立完善的审批机制,加大督查执法力度,完善管理责任制,确保审批程序的严格执行。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甘环评发[2015]12号【发布部门】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日期】2015.07.17【实施日期】2015.07.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的通知(甘环评发[2015]12号)各市(州)环保局、兰州新区环保局、甘肃矿区环保局: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等环保规定,不断规范、强化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工作,现将《甘肃省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甘肃省环境保护厅2015年7月17日附件甘肃省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甘肃省“三同时”监督检查机制,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根据《建设项目管理条例》和《环保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甘肃省辖区内的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
第三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并对重大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参与)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第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承担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
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应客观公正反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及效果,对验收监测或调查结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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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2015修订版)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选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选址审批应当遵守本办法。
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管理同时应当遵守《风景名胜区条例》、《甘肃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且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前,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城乡规划,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选址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实地踏勘、选址论证报告专家审查会。
审核通过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核不通过的书面反馈理由及意见。
第五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
(一)国务院或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市(州)、县(市)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六条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项目,应经项目所在地市(州)、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分级初审同意后,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由市(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项目,应经项目所在地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第七条建设单位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选址申报表。
(二)建设项目属批准、核准且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情况说明。
(三)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
需要编制选址论证报告的应同时报送。
(四)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拟定场址或线路图件2份,图件加盖相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公章。
第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建设单位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材料的审查程序。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申请程序的,出具同意受理凭证。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并出具退件通知单。
(三)不符合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范围的,应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第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材料后,应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进行现场踏勘、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对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城乡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要求的,应在14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文件。
第十条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实地踏勘、组织选址论证报告专家评审、选址论证报告修改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办理下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
(一)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包括高速公路、二级(含)以上公路、铁路、机场、电厂、220KV(含)以上高压输电线路及变电站、输气管道及门站、区域性防洪工程、水利枢纽工程、引水工程等。
(二)化工、天然气、煤层气等易燃易爆危险性项目。
(三)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
(四)涉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地质公园、水源保护区等的建设项目。
(五)因选址需要对城乡规划进行修改的建设项目。
(六)各级人民政府要求加强监管的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城乡规划编制资质或相关行业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选址编制依据及项目概况:项目选址的背景与必要性;项目建设规模、投资规模、用地规模等基本情况;项目拟选址的区位、场地条件、外部条件、政策依据等。
(二)项目选址研究的依据和原则:项目选址研究的法律、技术、政策依据及遵循的选址原则。
(三)项目选址建设区域概况分析:对项目选址地区的自然资源环境、生态环境、公共安全、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经济社会、城乡规划、土地利用、重大基础设施及与项目选址相关的其他情况的分析。
(四)项目选址方案分析论证比选:与城乡规划确定的空间布局、土地利用、乡村布局等的协调情况;与城市交通的衔接情况;与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协调情况;对城镇环境的影响及对策;与城镇综合防灾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的协调性情况;与周边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规划的关系;与城乡重大基础设施的关系;与机场净空、微波通道、军事设施保护及国家安全等特殊要求的关系;经济分析。
如建设项目推荐方案与法定城乡规划不符,经充分论证无替代方
案,涉及规划修改的应取得原规划审批部门同意启动规划修改的文件作为论证和确定选址意见的依据,地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确保修改规划的及时完成和项目符合修改后的规划。
(五)结论与建议:提出推荐选址方案,并对其合理性、可行性与否等相关内容提出研究结论,同时对下一步项目实施提出建议。
(六)附件。
第十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选址后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或规划信息网对项目的基本情况和拟选址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依法保密的内容除外。
第十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下列条件对建设项目进行选址审查。
(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
(二)符合城乡规划。
(三)符合产业政策。
(四)符合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等资源和环境保护要求。
(五)符合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要求。
(六)不会对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十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选址审查论证时,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涉及其主管部门职责的,应邀请有关部门参加。
各部门间意见不一致时,应及时组织协调直至请求上一级机关组织协调。
第十七条没有按规定履行规划选址手续、分级管理权限申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擅自改变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确定内容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内容进行变更,应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按申办程序重新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核发之日起有效期一年。
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延期一年。
建设项目在选址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取得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文件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动失效。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延期,应当提交选址意见书申报表一式两份,同时提供有效期即将失效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批复原件。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