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分配与传承规划培训课件
第九章 财产分配与遗产规划ppt课件
•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
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国库券、债券、支票、 股票等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 2)共有的客体是一项统一的财产。 • 3)共有的内容是各共有人对共有物共享权利、共负
义务,各主体的权利、义务是平行的而不是对应的。 • 4)共有是所有权的联合,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权类型,
它的形成是基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共同经营而发生 的相同性质的所有权之间或不同性质的所有权之间的联 合。
第七页,编辑于星期五:十三点 二十七分。
• 3.遗产规划的原则 • (1)保证遗产规划的可变通性。 • (2)确保遗产规划的现金流动性。
• 4.遗产规划的目标
(1)为受赡(扶)养人留下足够的生活费用。
• (2)为有特殊需要的受益人提供遗产保障。 • (3)家庭特殊资产的继承。 • (4)其他需要(保证家庭和睦、遗产代代相传等)。
第十七页,编辑于星期五:十三点 二十七分。
第八页,编辑于星期五:十三点 二十七分。
6.共有财产的分割原则和方法
(1)分割原则。 • 1)遵守法律的原则。 • 2)遵守约定的原则。 • 3)平等协商、和睦团结的原则。 (2)分割方法。 • 1)实物分割。 • 2)变价分割。 • 3)作价补偿。
第九页,编辑于星期五:十三点 二十七分。
财产的界定工作程序
财产的征税都要远低于对遗产的征税。 • 赠与的缺点: • 一旦财产赠与他人,则当事人就失去了对
该财产的控制,可能无法将其收回。
第二十三页,编辑于星期五:十三点 二十七分。
财产分配与传承PPT课件
新《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的一些规定
1、婚前财产永远归一方所有。 (以前的规定是结婚八年后,可以变为共同财产)
财产分配与传承
新《婚姻法》关于房产权的一些规定
2、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 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 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 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法律解读:一般情况下,未成年的继子女与继父母的
关系为姻亲关系,双方没有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
务关系。只有在继父母与未成年的继子女形成了抚养
关系的情况下,双方才发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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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夫妻债务
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后财产进行约定吗?
3、夫妻债务
例3:于女士与宋先生2005年登记结婚,双方约定婚姻 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2009年2月,宋先生 辞去公职,自筹10万元从事经营活动。后因扩大经营 规模,宋先生于2010年12月20日以个人名义向朋友董 先生借了20万,双方约定借款6个月,但未向董先生说 明夫妻财产约定情况。2011.6.19,债务到期,董先生 向宋先生提出还款请求,宋先生因经营不善已无力偿 还债务。2012.2.16,董先生以宋先生和于女士为共同 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两被告偿还在其婚姻关系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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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夫妻拥有公司的股权构成
❖ 例5:方先生与李女士1996年2月登记结婚。由于方先 生常年在外做生意,夫妻间的感情淡漠。方先生于 2004年8月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李 女士同意离婚,但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权分配问 题上存在争议。曾在2002年2月,方先生夫妇以两人婚 后的积蓄与张先生合资成立一家公司。公司章程上记载 的出资情况为方先生50万、李女士20万、张先生30万。 三个股东都同意解散公司。方先生提出按公司章程的出 资比例分割财产,即方先生得到公司财产的50%,李女 士20%、张先生30%。李女士认为公司属于夫妻共同财 产,离婚时应当夫妻平均分割,即方先生35%、张女士 35%、张先生30%。
助理理财规划师培训财产分配与传承规划课件
四、遗产分割 一遗产分割的概念和特点 二遗产分割的原则 三遗产分割的方式 五、遗产继承顺序 助理理财规划师的规划: 规划的内容 案例分析P363-P366
第二节 提供咨询服务
必须掌握: 工作要求 1、工作的准备 问题: 理财规划师常见的处理文件的类型 1遗嘱 遗嘱的概念、特点和形式 案例分析P367 遗嘱的内容 遗嘱的效力确定有效要件;无效; 遗嘱的变更与撤销 遗嘱的执行遗嘱执行人的分类;遗嘱执行人的职责 2遗嘱公证书需要的资料如何 公证书的效力 3继承公证书需要的资料 应该陈述的事项 2、工作程序遗产清单P375
第二节 提供咨询服务
1无妻共有 2家庭共有 3遗产分割前的共有案例分析P335 六、共有财产的分割原则和方法 一分割原则哪几个基本原则 二分割方法分割的主要方法 必须掌握事项: 工作要求 工作准备:P338表格7-3 工作程序
第二节 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单元:财产分配规划咨询服务 一、界定财产分配规划中的财产属性 一夫妻法定财产 我国现行法律实行的是夫妻法定财产制和夫妻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 一般情况下,夫妻法定财产分为法定共有财产和法定特有财产. 1、夫妻法定共有财产 通常包括的类型有哪些 案例分析P339 在对夫妻法定共有财产进行界定时,应当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2、夫妻法定特有财产 法律规定的夫妻个人财产包含的类型 我国法律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遵循的原则 夫妻中以一方名义对外举债的,分情况处理的方法 案例分析P342-343
第二节 提供咨询服务
二子女监护 法定监护的顺序 监护责任的内容 人身监护的内容 财产监护的内容 必须掌握的内容: 工作要求 工作准备 需要注意:在财产分配规划中主要涉及的文件 夫妻财产协议主要类型 公证书结构形式;写法;财产分配中的公正文书 工作程序
第六章财产分配与传承规划
l 二、分析财产分配工具 (一)公证:指夫妻财产约定公证,是依法对夫 妻或“准夫妻”各自婚前或婚后财产、债务的范 围及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 性给与证明的活动。
l 1、意义:(1)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是否真实
l 2、种类:(1)婚前财产约定公证(2)婚后财产 约定公证
l 一、相关概念 (一)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 一定范围内的人或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 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 (二)继承权:是指自然人依法取得死者个人所 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利;
第六章财产分配与传承规划
l (三)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 产;
l 构成要件: l 1、遗产必须是财产(包括消极财产即债务),不能是人
的婚姻是无效婚姻,但无效原因在宣告婚姻无效之前已经 消失的,其婚姻转化为有效婚姻。此时,乙已21岁,达到 法定婚龄,其与甲之间已转化为有效婚姻关系。具体见书、
第六章财产分配与传承规划
l 二、财产分配规划中应注意的事项 l 首先要对客户的家庭财产状况进行分析,正确界定客户家
庭财产和其个人财产的范畴,对夫妻共有财产或夫妻约定 财产中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作理财规划时,应征得夫妻双 方的同意;若客户只是要求对个人的财产或夫妻约定财产 中属于个人财产的部分进行规划,那么对属于客户配偶的 财产就不得涉及。
约定
l 例2、下列( )不是夫妻财产分配规划的工具。
l A、夫妻财产协议
B、夫妻财产协议公证
l C、法院的判决
D、信托
l 解题思路:根据本节第二点的内容
l 例3、婚姻家庭信托的主体不包括( )。
l A、委托人 B、受托人 C、监管人 D、受益人
第八章 财产分配和传承规划
第八章 财产分配和传承规划
第二节 财产分配规划
二、家庭财产状况分析
(二)家庭财产关系分析 1.抚养 通常是指父母对子女在经济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照料,包括负担子女的生活费、 教育费、医疗费等。 2.赡养 主要是指子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日常生活上给予照 顾,在精神上予以关怀,在父母不能自理患病时予以看护。 3.夫妻债务 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 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它包括夫妻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 4. 房屋财产 5.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权构成,该类财产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所以在分割时应该 相当谨慎。
第八章 财产分配和传承规划
第三节 财产传承规划
案例8.4一个拥有200万元资产的客户,在他去世时其妻子还尚健在,根据法律规 定,这笔财产将平均分配给其妻子。但由于该客户的妻子本身拥有近100万的资 产,而女儿尚幼,所以客户希望能过把大部分遗产留给女儿作为将来的教育基金。 再如,某客户只有幼年的儿子,而他却拥有将近1000万的资产,他担心自己如果 去世了,儿子将没能力管理和支配这笔遗产,所以希望能够指定一个监护人,在 照顾儿子的同时管理这笔遗产,等到儿子成年后再将遗产转交给他。如果客户没 有做好财产传承规划,则他们上述的愿望很难实现。在理财师的帮助 下,通过制定合理的财产传承规划,客户不仅可以实现这些目标,还可以减少客 户的亲人在面对其死亡时的不安情绪,同时降低遗产处置费用和纳税金额的支出。 思考:财产传承规划的意义何在?怎样进行财产规划?
第八章 财产分配和传承规划
第二节 财产分配规划
二、家庭财产状况分析
(一)夫妻财产关系
1.中国夫妻财产关系的主要内容 (1)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实行婚后夫 妻财产共有制(除夫妻另有约定的),夫妻双方中任何方均不 得擅自处理共有财产。 (2)夫妻双方均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 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3)夫妻双方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法律还禁止以任何借 口侵害配偶的财产继承权。
理财规划师-第七章-财产分配与传承规划讲义
第七章财产分配与传承规划财产分配规划:是针对夫妻财产而言的,是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进行的调整,因此财产分配规划也称为夫妻财产分配规划。
财产传承规划:是为了保证财产安全承继而设计的财务方案,是当事人在其健在时通过选择适当的遗产管理工具和制定合理的遗产分配方案,对其拥有或控制的财产进行安排,确保这些财产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实现特定目的,是从财务的角度对个人生前财产进行的整体规划。
财产分配与传承规划的目标:客户个人财产.1、婚姻对财产分配的影响2、财产共有的法律规定3、夫妻财产分配的法律规定4、遗产的界定及遗产分割的原则第一节收集客户信息收集客户信息,是助理理财规划师为客户提供理财规划服务的前提和关键,是开展理财规划服务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一步。
在财产分配和传承规划中,助理理财规划师需要收集的信息不仅包括客户家庭的财产结构信息还包括其家庭基本构成及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等信息。
这就要求助理理财规划师充分了解客户的家庭成员构成信息。
一、婚姻(一)婚姻的成立及法律效果概述1、实质要件: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年龄、符合一夫一妻制.2、形式要件:办理登记结婚的禁止条件:(1)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2)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3)结婚当事人不能与第三者有婚姻关系存在。
中国《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
”夫妻双方在人身关系上的权利和义务: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双方都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等。
夫妻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财产、扶养、继承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二)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义务夫妻相互扶养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物质上和生活上互相扶助、互相供养的义务.在扶养问题上应特别注意保护女方的合法权益。
例:耿某,1975年 6月与张某(女)结婚。
项目09 家庭财产分配与传承规划
Part 2 制定家庭财产分配 与传承规划
一、家庭财产分配与传承的原则
风险隔离原则 1
合情合法原则 2
照顾妇女儿童原则 3
4 有利方便原则
5 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原则
二、家庭财产分配与传承的影响因素
子女的出生或死亡 1 配偶或其他继承者的死亡 2
结婚或离异 3 本人或亲友身患重病 4
5 家庭成员成年 6 遗产继承 7 房地产的出售 8 财富的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 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通篇贯穿以 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眼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对公民的 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作出明确翔实的规定,并规定侵权责任, 明确权利受到削弱、减损、侵害时的请求权和救济权等,体现了对人 民权利的充分保障,被誉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
父母为子女购房 房屋出售与赠与
婚后购房的房屋权属问题很好确定,只要双方是在领取结婚证之后
签订的购房合同,无论是贷款还是全款,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这
A
都属于两个人的共同财产。而婚前购房则存在着多种情况:
1.婚前一方出资,并且是以自己的名字购买,而另一方未出资;
房产归属
2.婚前双方出资,但以一方名义购买房屋; 3.婚前一方全额出资,但以另一方名义购买 ;
★法律关于胎儿必留份额的规定:对于还未出生的子女可以称为胎儿。《民法典》规定,涉及遗产继
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 份额。但是,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要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三、家庭财产分配规划
(一)界定财产分配规划中的财产属性 ➢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
财产分配与传承规划2358541091
承人意愿;(3分) ® 2、遗产安排应当体现照顾弱者的特点,刘母应获得超过40
万元的份额;(3分) ® 3、由于刘先生的弟弟一直靠刘先生接济生活,尽管属于第
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有形 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 (4)约定的时间——可以在结婚之前,也可以在婚姻关系存 续期间。
® (5)约定的效力——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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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夫妻财产协议的有效要件 ® (1)夫妻双方具有合法的身份; ® (2)夫妻双方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 (3)夫妻对财产的约定是基于真实的意思表
® 遗嘱公证书: ® 经过公证的遗嘱一般不得变更或者撤销。 ® 如果有几份遗嘱同时存在,以最后的公证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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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 现年62岁的刘先生是一位著名学者,尽管退休在家,但经常 应邀外出讲学,收入颇丰。刘先生中年丧偶,其后也未再婚, 多年来一直与年迈的老母亲生活在一起。刘先生自己育有二 子一女,如今均已成家立业,且在各自事业上小有成就。刘 先生的子女又分别育有一个孩子,全家聚会时四世同堂,十 一口人其乐融融。刘先生还有一个弟弟生活在老区农村,由 于长期患病导致家庭经济情况很差,多年以来都靠刘先生接 济生活。不幸的是,今年刘先生在一次交通意外中不幸罹难, 没有来得及留下任何吩咐。勤劳俭朴一生的刘先生身后留下 不少财产,总值约为160万元。
® 1.一方的婚前财产; ®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人生
第十讲 财产传承规划PPT课件
征税范围:
凡在境内居住的中国公民,死亡(含宣告死亡) 时遗有财产者,应就其在境内、境外的全部遗 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遗产税。
不在境内居住的中国公民,以及外国公民、无 国籍人,死亡(含宣告死亡)时,应就其在中境 内的遗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遗产税。
征收遗产税的遗产包括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 全部财产和死亡前五年内发生的赠与财产。
第三,两税交叉合并课征。分设两税,即生前赠与财产按 年课征赠与税,财产所有者死亡后要将生前赠与总额,合 并计入遗产总额一并征收遗产税,原已缴纳的赠与税额准 予扣除。对防止纳税人偷逃遗产税功效显著,但征管复杂, 仅有极少数国家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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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的遗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 2004 年9月21日
第一,不单独设立赠与税,而是把一部分生前赠与财产纳 入遗产税征收范围,如英国、美国等。优点是征收简便, 易被纳税人接受,但削弱了赠与税的堵漏功能、限制了遗 产税的作用。
第二,分设两税,并行征收。即对生前赠与财产按年课征 赠与税,对死后遗留的财产课征遗产税。优点是防止纳税 人生前大量转移财产而逃税,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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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遗产税
遗产税是针对财产所有人去世以后遗留下来的财产而征 收的一种税,迄今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征收 遗产税。
世界大多数国家之所以普遍征收遗产税,是因为它可起 到避免财富过度集中、抑制社会浪费、平衡纳税人心理 等作用。
西方发达国家开征遗产税的时间较早,但在实施的过程 中,由于各国的情况不同,因而在税制结构、税率设计、 征收依据、税种划分、扣除减免等方面,各国也有所不 同。
第十讲 遗产税与遗产规划
(estate planning)
大多数人对遗产规划感到陌生,华人文化更是忌讳谈到 死亡,这与中国人的传统观念有关,但是死亡却无法回 避。合理的遗产规划有助于安排好身后事,保障家人生 活,让财产分配充分体现自己的意愿。而把资产留给孩 子,是大多数人的选择。但留给孩子财富时,怎样才能 对孩子有益无害呢?若能规划妥当,那么在资产转移及 遗产继承时也可避免诸多麻烦。
第十章财产分配与传承规划
三、制定财产分配方案
(二)分析财产分配工具 1、遗嘱信托工具 (3)处理程序 一般采取书面形式,包括三个当事人,既委
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分为八个步骤:鉴定个人遗嘱、确立遗嘱信
托、编制财产目录、安排预算计划、 结清 税捐款项、确定投资政策、编制会计帐目、 进行财产的分配。
第十章财产分配与传承规划
一、客户婚姻状况
婚姻成立的条件:双方亲自订立并且意思表示真实。 (一)实质要件 1、必须是异性男女,我国不承认同性婚姻。 2、男女双方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合意。 3、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男的不得低于22周岁、女的
不得低于20周岁。 4、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即不得重婚。 5、必须不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 6、双方必须均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或暂缓结
⑤一方在婚前购房且房产证登记在其名下,其配偶有证据 证明也有出资,分割房屋财产时,该房屋仍为登记人的 个人财产,但对配偶方所付房款,一方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章财产分配与传承规划
三、制定财产分配方案
(一)确定财产分配的原则
1、保证财产分配方案的可变通性 2、确保财产分配的现金流动性
第十章财产分配与传承规划
留份额的规定,即遗产分割应当保留胎儿 的继承份额。 ②子女已经出生则要考虑到子女为法定第一 顺序继承人,被继承人就要在继承人数和 继承财产份额上有所调整。
第十章财产分配与传承规划
(四)定期检查和修改
2、配偶或其他继承人的死亡 3、本人或亲友身患重病 4、家庭成员成年 5、遗产继承 6、结婚或离异 7、财富的变化 8、有关税制和遗产法的变化 9、房地产的出售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如夫妻一方为购置房屋等财产负担的债 务,该房屋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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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
1.事实婚姻
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并且符合我国结婚实质条件的男女 两性结合。 1994年《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以前同居符合事实婚姻条件的, 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具有婚姻的效力。94以后的均认定为 非法同居。
2 .非法同居
自1994年《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以后,未办结婚登记以夫 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补办登 记后,则产生合法婚姻的效力。
(二)结婚登记
1 .我国实行登记结婚 经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始确立夫
妻关系。 2.结婚登记机关
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 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 3.办理结婚登记不得代理
婚姻自结婚登记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关批准登记之日起成立
(三)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1. 无效婚姻 是指不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的男女两性结合, 在法律上不具有合法效力的婚姻。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5)未依法履行结婚登记程序的。
案例
甲(男,22周岁),为达到和乙(女,19周 岁)结婚的目的,故意隐瞒乙的真实年龄而 办理了结婚登记。两年后,甲乙感情破裂, 乙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向 法院起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法院应该 () A.宣告无效 B.对乙的请求不予支持 C.宣告婚姻无效,确认为非法同居关系并予以 解除 D.认定为可撤销婚姻,乙可以行使撤销权
案例
接上题,如果房屋首付款中金小姐也投 入了5万元,婚后二人共同还贷10万元,则 离婚后金小姐可以分得( )万元的房屋资 产。
A.30。 B.15。 C.10。 D.0。
购房问题
• 房产证登记在两人名下的,则为夫妻共 同财产,不论是婚前还是婚后购买,也 不论是由哪一方出资购买的。
•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不论是 一方还是双方出资购买,也不论是登记 在一人还是两人名下,都是夫妻共同财 产。
(三)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2.可撤销婚姻 是指已经成立的婚姻关系,因 欠缺结婚的真实意思,受胁迫的一 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婚姻登记机关 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三)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3.婚姻被确认无效、被撤销的效力 (1)原则 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 利义务关系,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2)财产处理 当事人同居期间财产原则上按共同共有 处理,有证据证明为一方所有的,归其所有; 对于共同共有财产的分配,当事人可协 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依照顾无过错方判决。 (3)子女处理 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适用生父母子 女关系。
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 有财产处理。在此期间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一般按 个人财产对待。
二、 家庭关系
1、夫妻关系
夫妻人身关系 夫妻财产关系 (1)相互扶养的义务 (2)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分权 (3)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二、 家庭关系
2、父母子女关系
子女
血亲 拟制血亲
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养子女 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二、 家庭关系
3、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 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 外孙子女 兄弟姊妹之间的关系。
三、 夫妻财产关系
案例
吕秀才与郭芙蓉2000年结婚,婚前郭 芙蓉老爸赠与房产一栋。婚后郭芙蓉秉烛 伴读,秀才先后发表小说8篇,得稿酬10万 元;秀才继承姑姑的遗产20万元;郭芙蓉 用所得遗产投入股市,赚取5万元;秀才又 创作一长篇小说,与出版社合同已签,约 定一经出版,即一次性付稿酬20万元。现 吕秀才与郭芙蓉离婚。问:哪些可作为夫 妻共同财产?
案例
小钱2007年与金小姐相识并相恋,二人决定 2008年10月举行婚礼,但金小姐的母亲要求小钱 在结婚前购买房屋用于结婚,于是小钱2007年12 月首付20万购买了总价60万的房屋一套,2008 年3月二人登记结婚,并于10月举办了婚礼, 2009年二人因性格不合离婚,则该房屋( )。
A.属于小钱的婚前个人财产。 B.二人的婚前共同财产。 C.夫妻共同财产。 D.小钱的婚后个人财产。
三、 夫妻财产关系
(一)法定共有财产
《婚姻法》第13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收益; 4.继承、受赠所得财产;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也归夫妻共同所有;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7.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有财产购买的房屋,虽房屋 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仍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第七章 财产分配与传承规划
主讲人:
第一节 婚姻法基本制度
一、结婚与结婚效力
家庭是基于婚姻关系、血缘 关系、收养关系而发生的,由一 定范围内亲属组成的共同生活单 位。
一、结婚与结婚效力
(一)结婚的条件
1、法定条件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均无配偶
2、禁止条件
◆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患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
• 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房 产证,则该房屋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另 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购房问题
•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按揭贷款, 并将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产为个人财产, 按揭贷款也为其个人债务。
• 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 产证,即使是婚后双方共同还贷,也应属于一方 的婚前个人财产;当然,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还贷 部分,其还款来源应当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二)法定个人财产
《婚姻法》第18条:下列财产应为夫或妻一方个 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伤害所得医疗费、残疾人生活 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 补助费。
案例
甲婚前受赠一栋房屋,与乙结婚后共 同使用、管理该房近15年,当甲与乙离婚 时,该房屋( ) A、仍应视为甲的婚前个人财产 B、应视为甲、乙的夫妻共同财产 C、应由甲、乙平均分割 D、甲和乙应当进行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