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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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消防宣传共创社会平安——市公安局召开消防宣传工作会议

加强消防宣传共创社会平安——市公安局召开消防宣传工作会议

( ) 放建 设 , 宽 消防宣 传渠 道 , 站 开 拓 围绕 消 防工作 中心 , 具体 部署 : 一是 -  ̄ 实实地 抓 好 《 “ t g L 机关 、 团体 、 业 事作,《 规定》已于 会上 , 市公 安消 防局局 长 张久祥 简 要 回顾 了近年 来 20 年 1 月 l 01 1 4只由第 6 号公 安 部部 长 令发 布 ,将 于 1 我市 的消 防宣 传工 作 。他指 出 :近 年来 , 公安 消 防局 20 “ 市 02年 5月 1F起正 式施行 。规定 》 认真 分析 我 国的 I 《 在 的消防 宣传 工作 , 以中共 中央 宣 传部 、 安部 、 公 国家广播 火 灾形势 , 总结 消 防工作 的 经验 教 训 , 吸取 近年 来消 防 电影 电视总局 《 关于加强消防宣传工作的通知》精神为 工作 有效 做法 的基 础 上 , 经过反 复 酝 酿确定 的 , 与《 是 消 指 导 , 照市局 、 按 公安 部 消 防局和市 公安 消 防局 宣传 工 防法 》 配套 的具 有针 对 性 、 相 操作 性 、 践性 、 实 指导 性 很 作 的部署 和要 求 , 紧紧 围绕 消 防中心 工作 , 持 ‘ 坚 预防 为 强 的一 部重 要 消防行 政 规 章 它的 颁 布 施行 既 给社 会 主, 传为 本 ’ 宣 的工 作思 路 , 断加大 消防 工作 力 度 , 不 充 各单 位规 范和 加强 自身消 防安 全管理 _ , 工作 增强 单忙 法 分利 用影 视 、 报刊 、 防队 ( ) 消 站 向社会 开放 、 社会 消防培 人 主 体责 任意 识提供 了法律 依据 , 给 我们公 安 消防 机 也 训 、 19 消防 日、 19 消 防团 活动 等积极 开 展各 种形 构 做 好新形 势 下消 防 监督 丁作提 供 了法 律武 器 而且 , ‘1’ ‘1’ 式 的宣传 活动 , 力促 进 了全社 会消 防安 全 工作深 人 开 《 努 规定 》也 为我 国建 立 新的社 会 消防 安全 管理 机制 奠定 展 。 自去 年 2 份开 始的 消防 队 ( ) 放建 设工 作 以 _ 月 站 开 r 基础。因此,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 规定》 宣贯工作的重 来, 日前 已建 立开放 消防 中 队 2 o个 , 扩 ) 面积 20 大意 义 , 取切 实有 效 的措施 把 宣贯 二 作作 为 当前 和 今 改( 建 30 采 I - 余 平方 米 ,消 防宣 传 区域覆 盖 率 10 ,去 年一年 接待 后 一个 时期 一项 重要 任 务 , 人议 事 日程 , 0% 列 力争 通过 坚

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2020年4月1日执行

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2020年4月1日执行

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津政令16号《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已于2020年1月7日经市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张国清2020年1月21日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政府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市应急管理部门对本市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市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区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区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市和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八条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九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消防工作规定。

天津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天津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天津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3.06.18•【字号】津公消〔2013〕242号•【施行日期】2013.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通知滨海新区公安局,各分局,市局有关直属单位,公安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天津市消防条例》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1号),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结合我市公安派出所工作实际,市局制定了《天津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6月18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天津市消防条例》和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强和规范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落实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对以下范围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一)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二)辖区内具有治安管辖权的单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管辖范围的除外);(三)辖区内具有治安管辖权的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管辖范围的除外)。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标准,由消防总队制定、发布。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单位及第(三)项所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由区(县)公安机关每年以文件形式确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推动指导并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实行所长负责制,应当明确一名所领导分管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公安派出所负责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民警,应当经过消防业务培训后上岗。

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公安派出所负责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民警每月进行一次业务指导,每季度进行一次业务培训。

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6.08.08•【文号】公通字[2006]55号•【施行日期】2006.08.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06]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以下简称《意见》),全面阐述了加强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工作目标、主要任务,是指导和规范“十一五”时期消防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对推动消防工作的发展,保障公共消防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6月27日,国务院又专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深入贯彻落实《意见》进行了全面部署。

为认真抓好公安机关贯彻落实《意见》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扎扎实实抓好《意见》的学习和宣传贯彻工作。

《意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提出的目标、任务、政策和措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有效解决长期制约消防工作的体制性、机制性和保障性问题,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必将起到重大作用。

各级公安机关要以国务院印发《意见》为契机,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关心和支持,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努力推动消防工作又快又好地发展。

一要认真学习、领会《意见》,引导广大公安民警、消防官兵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正确理解和全面掌握《意见》的精神实质,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意见》的精神上来,增强用《意见》精神指导工作的自觉性。

二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新闻媒体,对《意见》进行广泛宣传,努力形成人人重视消防、人人关心消防、人人参与消防的浓厚氛围,为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开展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5]076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开展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5]076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开展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开展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5]07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公安局《关于开展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九月一日关于开展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今年8月10日至11日,公安部在湖北省武汉市召开了火灾隐患整治现场会(以下简称武汉现场会),部署在全国开展火灾隐患整治工作。

为贯彻武汉现场会的要求,切实搞好我市的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现就从即日起至今年年底在全市开展火灾隐患整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增强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去年以来,全市各区县、各系统、各部门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持续开展了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治理、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治理、学校消防安全大检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大检查、商场市场消防安全治理等一系列专项整治行动,消除了一大批火灾隐患,有效防止了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

但也必须看到,我市消防工作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一些单位消防管理薄弱,消防主体意识淡薄,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致使一些火灾隐患整改不及时,一些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员工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消防技能不高等。

目前,全市仍有15处历史遗留的重大火灾隐患尚未得到彻底整改,发生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潜在危险很大,消防安全形势仍很严峻。

因此,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务必要提高认识,认清形势,增强做好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的紧迫感,充分认识开展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领导,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整治活动,坚决把火灾隐患解决在火灾发生之前,竭尽全力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

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废止部分市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公消防〔2016〕136 号

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废止部分市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公消防〔2016〕136 号

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废止部分市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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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废止部分市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滨海新区公安局,各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铁路公安处,天津港公安局,机场公安分局:为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确保相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近期,市局对由消防局起草的以市局名义印发的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梳理,决定将《关于加强电气设施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通告》(津公消【2002】80号)和《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我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的通告》(津公消【2010】511号)2件市局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附后)。

附件:废止的市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6年4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废止的市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号
文件标题
废止理由
1
津公消〔2010〕511号
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我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的通告
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公安部第129号令)冲突。

2
津公消[2002]80号
关于加强电气设施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通告
违反《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部分内容增设了行政许可条件,增加了企业市场准入条件。

——结束——。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26•【字号】津政办发[2010]82号•【施行日期】2010.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办发〔2010〕8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天津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全面提升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应急救援队伍,是指以公安消防部队为依托,以部门、行业、驻津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应急救援力量为骨干,以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应急救援队伍。

第三条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要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统筹规划、专兼结合,立足实际、资源整合,突出重点、整体推进,逐步形成我市规模适度、功能完备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第四条到2013年,市和区、县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形成建制,重点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全面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等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普遍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的应急救援队伍规范有序,全市应急救援能力基本满足我市预防与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

第二章职责任务第五条市应急救援队伍由市综合应急救援总队,市专业应急救援队,驻津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应急救援队,志愿者应急救援队组成。

第六条市综合应急救援总队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行动的骨干力量。

主要承担本市范围内发生的水旱、气象、地质、地震、森林火灾和风暴潮、台风等自然灾害,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安全事故,恐怖袭击、群众遇险等社会安全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8•【字号】津政发[2010]56号•【施行日期】2010.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意见(津政发〔2010〕5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参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委〔2010〕2号),现就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及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提出如下意见:一、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市人民政府。

1.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发挥市安委会综合协调管理职能,支持、督促市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2.制定安全生产规划,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社会宣传,定期分析、部署、督促、检查全市范围内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工作。

3.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对调查报告作出批复。

(二)区县人民政府。

1.负责区县和街道(乡镇)两级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发挥区县安委会综合协调管理职能,监督本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2.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指导监督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8.10.29•【字号】津政发[1988]131号•【施行日期】1988.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988年10月29日津政发〔1988〕13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今年六月二十七日至三十日,公安部召开全国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天津现场会,推广了我市贯彻“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完善消防监督职能和消防管理机制的经验。

会议认为,我市的做法提高了全民消防意识,增强了全社会同火灾作斗争的整体功能,社会效益十分明显。

但是也要看到,这项工作在我市仍处在起步阶段,发展还不平衡,有少数地区和单位行动缓慢,特别是在基层单位和班组还不够落实,以致火灾事故屡有发生,损失十分严重。

为进一步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消防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宣传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要使各级领导都明确自己的责任,谁主管哪项工作,谁就要对哪项工作中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具体讲就是做到,一是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消防工作加强领导,除确定一名领导分管外,其他领导也要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二是各委、局对本系统的消防工作要及时研究,作出部署。

主要领导同志要全面负责,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要分口负责,并确定一个部门或专人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其他各个部门要对分管业务工作中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三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各单位的主要行政领导作为法人代表,要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1.21•【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施行日期】2020.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已于2020年1月7日经市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张国清2020年1月21日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政府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市应急管理部门对本市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市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区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区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市和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公安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滨海新区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公安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滨海新区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公安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滨海新区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8.28•【字号】津滨政办发〔2012〕62号•【施行日期】2012.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滨海新区,消防管理正文转发区公安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滨海新区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区公安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滨海新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关于加强和改进滨海新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65号)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天津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区消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工作目标(一)消防安全责任制有效落实。

新区政府和各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层层签订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 建立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

各管委会和相关部门也要结合本区域和所属单位实际,在原有考评机制上,制定和新区相适应的考评标准,明确考评内容、确定考评范围。

从今年起,每年进行一次考评,并建立考评档案。

确保每年的消防工作有部署、有考核、有落实,消防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不断提高。

(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不断推进。

2012年,建设中心渔港站等10座消防站,2013年建设大田站等9座消防站,2014年建设旅游区站等9座消防站,2015年建设高新区规划十路站等9座消防站。

新建滨海新区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和战勤保障大队,选址筹建滨海新区消防培训基地。

消防水源、道路、通信建设与城乡建设同步,消防车辆、装备、器材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消防灭火药剂储备充足,满足防火灭火、抢险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

天津市消防条例(2021年)-

天津市消防条例(2021年)-

天津市消防条例(2021年)正文:----------------------------------------------------------------------------------------------------------------------------------------------------天津市消防条例(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四章消防组织第五章灭火救援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将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消防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协调指导消防工作,督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依法履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等职责。

市和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领域的消防安全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责任,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服务平台,开展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

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

天津市公安消防局文件公消“2010”38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各支、大队,总队有关处室:2010年4月2日,公安部召开‚全国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现场会‛,对2010年至2012年在全国实施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进行了部署。

为深入贯彻落实公安部‚4.2现场会‛精神,全面实施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进一步提高社会防控火灾水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结合消防工作的实际,总队制定了《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请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五日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2010年4月2日,公安部召开了‚全国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现场会‛,对2010年至2012年在全国实施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进行了部署。

为深入贯彻落实公安部‚4.2‛现场会精神,全面实施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进一步提高社会防控火灾水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结合总队消防监督工作的实际,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大力推动社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1234‛工程,全面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四个能力‛;进一步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加大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力度,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深入开展农村和社区消防安全‚四个一‛活动,不断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的‚四个基础‛;全面加强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执法能力建设,提高消防监督管理的‚四个水平‛。

力争通过三年努力,使我市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明显提升,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组织机构为做好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总队成立王子岗总队长、徐豪元政委为组长,荣爱平、刘洪瑞、王永鄄、马纪锋副总队长和谢树俊总工程师为副组长,司、政、后、防四个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构筑‚防火墙‛工程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防火部。

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2020)

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2020)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已于2020年1月7日经市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张国清2020年1月21日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政府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市应急管理部门对本市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市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区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区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市和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八条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九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消防工作规定。

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一条为落实消防安全职责,预防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天津市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消防安全责任制是指通过实行联席会议、逐级督促、检查情况告知、消防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奖励和处罚等制度,督促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制度。

第四条市和区、县公安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做好与消防安全相关的工作.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召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分析消防安全现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部署消防工作。

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有关成员单位应当向联席会议报告。

第六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单位应当依法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七条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和公众聚集场所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一)制定并完善火灾扑救和应急疏散预案,并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二)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对公众聚集场所工作人员至少每半年培训一次;(三)严格落实有关动用明火的管理制度,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用明火施工;(四)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和其他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管理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九条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时,发现被监管的单位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书面通报同级公安消防机构。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依法查处。

第十条有关单位应当按照下列分工,逐级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职责:(一)按照隶属关系,上级单位负责督促下级单位;(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督促居(村)民委员会和无上级的单位。

提高消防监督执法水平 确保消防执法规范高效——记荣获天津市公安局基层执法示范单位的消防红桥支队

提高消防监督执法水平 确保消防执法规范高效——记荣获天津市公安局基层执法示范单位的消防红桥支队
案件 。 支队 严 格 落 实 执 法 责任 制 和 按键
作 .支队 于2 1 年4 0 0 月在该 地 区建 立 了
任 ,督 导社 会 单位 落 实消防 主体 责 任 ,
使 区 政 府 在 消 防责 任 制 考 核 中 被评 为 市级 “ 先进 单位 ” 同时 . 支队 充分 发挥
天津 市首 个 “ 消防 警务 室 ” 该警 务室 由
综合信息 / 基层楷模
提 高 消 防监 督执 法 水平 确保消 防执 法规 范高效
记 荣获天津 市公 安局基层执 法示 范单位的 消防红桥 支队
■ 马若 鹏
天 津 市 公 安 消 防 红桥 支队 以 科 学
发 展观 为统 领 . 以执法 规范 化建 设 工作 为 重 中之重 .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深 入实 践胡 锦涛 总 书记
消 防 工 作 “ 出 重 点 、 死 要 害 ” 原 突 抓 的 则 , 保辖 区消 防安全 。一 是建 立大胡 确 同商贸 区消防 警务 室 大胡 同地 区 自兴 建 以来 . 由于缺 乏科学 合理 的规 划和 商
责任 制这 条 主线 . 维护 红桥 区火 灾形 把 势持续 稳 定 、 务全 区经 济社 会发 展作 服
“ 句 话 ” 要求 . 彻 落 实 “ 『 防 火 三 总 贯 津、 - 7 墙 ” 程 . 范 执 法 行 为 , 进 执 法 公 工 规 促 正 .切 实提 高 了 消 防 监督 执 法 服 务 水 平 , 到 了人 民群 众 的一致 好评 。 受
围绕 一 条 主 线 . 保 辖 区 稳 定 确
支 队 紧 紧 围 绕 贯彻 落 实消 防 安 全
得 前三 名 的优 异成 绩 。
筑 牢 防火墙 . 实现消 防工 作社 会化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21•【字号】津政办发[2013]100号•【施行日期】201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3〕10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1月21日天津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天津市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

第四条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或场所为火灾高危单位:(一)建筑总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商场、市场;(二)建筑总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集商业、办公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楼;(三)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且客房数200间以上的高层宾馆、饭店;(四)建筑总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五)建筑高度100米以上的高层公共建筑;(六)含有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地下商业场所的建筑;(七)建筑总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仓储、物流企业;(八)三级甲等医院;(九)采用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十)原油加工能力每年达到500万吨以上、乙烯生产能力每年达到100万吨以上的石油化工企业,总储量10万吨以上的石油库,总储量2万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易燃液体、气体的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十一)其他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天津市消防安全意见书

天津市消防安全意见书

天津市消防安全意见书尊敬的天津市政府领导:我是一位天津市民,今日来信给您提出一些建议,希望能够加强天津市的消防安全工作。

近年来,由于一系列火灾事故导致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震惊了社会,也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危害。

因此,我希望政府能够加大力度,采取措施,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加强消防工作。

首先,我建议政府加大对公众的消防安全宣传力度。

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宣传海报等媒体,向广大居民宣传火灾的危害性以及如何预防火灾的方法,让公众形成正确的消防安全意识。

同时,在学校教育中加强消防安全知识的教育,培养学生的消防安全意识,让他们知道如何在火灾发生时保护自己。

其次,建议加强对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检查。

政府应该加强对各类建筑物的消防设施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完善,消防通道畅通,灭火器材适时更换更新,从根本上保障建筑物的消防安全。

而且,政府还应该加大对危险化学物品生产和储存单位的检查力度,确保这些单位的消防设施符合安全要求,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另外,我建议政府加大对社区和单位的消防演练和培训力度。

定期组织消防演练,让社区居民和单位员工熟悉火灾应急处理的方法,提高他们自救和互助的能力,减少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同时,加强对消防人员和专职消防队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灭火救援能力,确保他们能够在火灾事故中高效地执行任务。

最后,建议政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事件应急指挥系统。

建立起完善的应急指挥系统,能够在火灾事故发生时快速组织救援力量,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态。

同时,政府还应该加强与消防部门、公安部门、医疗救护部门的合作与配合,形成合力,提高应对火灾事故的整体效率。

总而言之,天津市消防安全工作的加强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各部门的协力合作。

只有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检查,加强社区和单位的消防演练和培训,建立完善的应急指挥系统,才能有效预防和遏制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广大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希望政府能够认真对待我的建议,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天津市的消防安全工作,确保市民的安全和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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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天津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6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天津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天津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消防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以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特别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进一步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加强和创新消防安全管理,落实责任,强化预防,整治隐患,夯实基础,持续增强消防安全硬实力,不断改善消防安全软环境,有效提升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建立起与国际港口城市、北方经济中心、生态城市的定位相符合,与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战略相适应,满足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和人民群众消防安全新期待的现代化消防安全体系,全面提高我市整体抗御火灾和其他特殊灾害事故的能力,为天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

以消防工作联席会议为平台,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消防工作的统筹和领导,制定年度消防工作重点,开展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推动落实“十二五”消防规划,加强消防监督、监管,不断完善社会消防工作体系;加快完善城市建成区公共消防设施布局,加强农村、社区消防基础建设,健全消防综合防灾减灾体系,统筹协调市区与农村、中心城区与滨海新区、新城区与旧城区的社会消防事业发展,合理配置公共消防设施。

2.坚持改革创新。

不断创新社会消防管理模式,建立健全滨海新区消防行政体制,完善消防安全教育体制,加强社区和农村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规范消防志愿者招募活动,进一步培育、规范、监管消防中介服务机构,积极鼓励、引导社会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逐步建立社会消防信用体系。

3.坚持综合整治。

结合各个重要时期、各项重大活动,部署开展全市性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推动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切实维护整体消防安全。

4.坚持科技支撑。

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为核心,加大科研经费投入,完善科技奖励机制,鼓励自主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后再创新,攻克火灾预防、灭火和应急救援等方面亟需解决的关键技术难题,大力加强消防应用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应用,努力提升防火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

5.坚持以人为本。

牢固树立“全民消防、生命至上”的理念,建立健全社会化消防工作网络,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消防法制观念和消防安全意识,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需求,使消防工作合民心、顺民意、惠民生。

(三)主要目标。

1.消防安全责任制有效落实。

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层层签订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确保每年的消防工作有部署、有考核、能落实,消防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不断提高。

2.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不断推进。

至2015年,新建、改建56座公共消防站、7个二级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和滨海新区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消防水源、道路、通信建设与城乡建设同步,消防装备器材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满足防火灭火、抢险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

3.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

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取得突破,进一步健全应急响应及联勤联动机制,积极争取增加公安消防现役编制员额,发展政府合同制消防队员,大力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初步形成覆盖全市的社会消防应急救援队伍网络,抗御火灾和其他特殊灾害事故的整体能力明显提高。

4.社会消防管理水平显著提升。

建立健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显著提升,深入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进一步夯实社区、农村火灾防控“四个基础”,全面提升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明显减少。

努力减少一般火灾事故发生,竭力防止较大火灾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特别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年10万人火灾死亡率控制在0.19以内。

5.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满足需要。

贯彻落实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1〕330号)要求,逐步完善市和区县两级消防经费保障机制,制定消防经费保障标准,拓宽消防经费保障范围和渠道,基本满足公安消防部队防火灭火、抢险救援等工作的实际需要。

6.群众消防安全素质明显提高。

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消防宣传进家庭、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的“五进”工作深入开展。

消防志愿者队伍稳定发展,消防宣传公益活动广泛开展。

消防知识纳入素质教育范围,消防职业教育形成规模,消防安全重点人群普遍接受消防教育培训。

二、强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一)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理。

制定城镇规划要充分考虑消防安全需要,留足消防安全间距,确保消防车通道等符合标准。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执业人员和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严禁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

市公安局、市建设交通委、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要研究制定我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的相关规定。

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规划、建设交通、国土房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教育、民政、人力社保、卫生、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在限期改正、消除隐患之前,旅游部门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

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质监部门要依法取消其相关产品市场准入资格,工商部门要依照消防法和产品质量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依法查处。

(二)加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

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持续组织开展以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城乡结合部、生产储存居住合用场所、“城中村”、出租屋等薄弱环节为重点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对存在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的,区县人民政府(辖区管委会)要制定并组织实施综合整治工作规划,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和场所,应依法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加以整改。

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专家论证、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重大火灾隐患一经判定,属地公安机关向当地政府报告,提出整改意见。

区县人民政府(辖区管委会)接到报请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后,在7日内作出决定,并督促整改。

各区县人民政府(辖区管委会)要建立完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制度,建立火灾隐患信息举报中心,设立奖励基金,及时查处受理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

(三)加强火灾高危单位管理。

分析各类社会单位火灾风险,确定火灾高危单位,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单位,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监管,督促其按要求配备急救和防护用品,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市商务委、市教委、市民政局、市建设交通委、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市卫生局、市国资委、市人防办、市国土房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加强对所属人员密集场所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管;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针对火灾高危单位的信息共享和行政监管联动机制;市安全监管局要加强对易燃易爆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管;天津保监局要推动指导保险公司承保火灾高危单位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各区县人民政府(辖区管委会)应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对火灾高危单位定期进行消防安全评估。

市公安局联合有关部门,制定我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的管理规定,明确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各职能部门消防安全监管职责以及各层面的法律责任。

(四)加强建筑施工工地和建筑外保温材料管理。

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规定,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严格监管。

施工单位应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和义务组织,规范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建筑防火、员工集体宿舍、临时消防设施设置等消防管理要求,编制施工现场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和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方案,对施工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新建、改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

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积极研发和推广具有良好防火性能的新型建筑保温材料,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和有效的技术措施,提高建筑外保温材料系统的防火性能,减少火灾隐患。

(五)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认真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开展以“全民消防、生命至上”为主题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深化消防宣传“五进”工作,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各区县人民政府(辖区管委会)要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纳入消防工作联席会议议程,将落实情况纳入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内容,强化跟踪问效,落实资金保障。

宣传、公安、卫生、教育、民政、文化、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各区县人民政府(辖区管委会)要推动居(村)委会、社区物业管理单位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及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重点加强对老人、妇女和儿童等特殊群体的消防安全教育。

抓好乡镇长和村党支部、村委会负责人的消防安全培训,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应制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制度,指导村民建立健全自治联防制度,进行消防安全提示和巡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

中小学要落实好相关学科课程中消防安全教育内容,针对不同年龄段学生分类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每学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不少于1课时,每学期组织师生开展疏散逃生演练不少于1次。

积极推动全市高等学校开设与消防工程、消防管理相关的专业和课程。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开展全员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至少每半年、其他单位至少每年组织1次灭火、疏散逃生演练。

宣传部门应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内容,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加大消防公益宣传力度,将普及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自救常识纳入重要宣传内容,并结合“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活动,安排专门时段、版块刊播消防新闻、消防常识和公益广告。

加大消防职业培训力度,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积极培养社会消防专业人才。

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科普和普法教育、义务教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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