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属性
法律的基本属性
法律的基本属性法律作为社会管理和秩序的重要工具,在各个国家和地区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由一系列法律规则、法律程序和司法制度组成,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并处理各种争议和冲突。
法律的基本属性体现了它的特性和功能,下面我将详细介绍。
首先,法律具有明确性和确定性。
法律应该是明确的,这意味着它应该清楚地规定了成文法和习惯法的内容,以便公民和司法机构能够理解和遵守。
此外,法律还应该具有确定性,即法律应该适用于所有人,无论他们的社会地位、财富状况或政治背景如何。
法律的明确性和确定性是确保公平和公正的关键,也是法治社会的基础。
其次,法律具有强制性和可执行性。
法律是用来规范行为的,它通过强制力保证人们遵守。
在法律体系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通常会受到监禁、罚款、社会制裁等处罚。
此外,法律还具有可执行性,即法庭和司法机构能够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审判和处理。
法律的强制性和可执行性使得法律规则能够得到有效执行,确保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再次,法律是动态的和变化的。
社会是不断变化的,而法律也需要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
新的社会问题和挑战出现时,法律应该能够及时调整和适应,以应对新的情况和需求。
法律的动态性使得它能够与时俱进,保持其有效性和相关性。
此外,法律具有公正和平等的原则。
法律应该是公正的,它应该适用于所有人,无论他们的身份、背景或地位如何。
法律不应该偏袒任何一方,也不应该对特定群体或个人有特殊待遇。
法律的平等原则确保每个人都能够得到公平的对待和正义的保护。
同时,法律还具有保护和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
法律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保护公民的权益和安全。
它帮助处理并解决争端和冲突,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法律为公民提供了一种公正和可信赖的机制,来维护他们的权益和解决问题。
最后,法律是可操作的和具体的。
法律应该是具体的,即它不仅提供了抽象的原则和条款,还给出了具体的操作指南和规定。
这样,人们就能够理解和遵守法律,而不会发生误解和歧义。
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行政法属性
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行政法属性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一项涉及到行政管理的法律,因此具有明显的行政法属性。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来论述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行政法属性。
一、个人信息保护法是行政机关实施管理职能的法律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在个人信息处理中应当遵循的原则、规范、要求和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并赋予其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监督、执法和处罚权力。
因此,个人信息保护法是行政管理的基础,也是行政机关实施管理职能的法律依据。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主体不是普通的个人和组织,而是行政机关。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在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
例如,行政机关必须建立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规范个人信息的使用和保护;及时公开个人信息保护政策、规则等信息;建立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提示风险,采取应对措施;加强对行政机关内部使用个人信息的管理等。
因此,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对其行政管理职能有重要的规范作用。
三、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违法行为主要是行政违法行为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违反规定的行为和责任。
这些行为主要包括滥用、泄露、非法获取个人信息和未经授权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等。
这些行为构成的违法行为主要是行政违法行为,它们违反了行政法规定的行为标准,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因此,个人信息保护法属于行政法范畴。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对个人信息保护违法行为的执法和处罚权力。
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处罚措施对违法行为予以制裁,例如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行政处罚具有强制性和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权。
个人信息保护法属于行政强制法律。
总之,个人信息保护法是行政法范畴内的法律,在行政管理中具有重要的规范作用。
由于信息时代发展迅速,个人信息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行政法属性也愈发凸显。
因此,我们需要更加重视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重要作用,尊重法律、合法使用个人信息。
社会法的公法属性
社会法的公法属性——以德国法为例2010-3-11 11:57【大中小】【我要纠错】【内容摘要】社会法一词进入我国学术研究的视野,时间并不长,社会法在我国还是一门稚嫩的学科。
德国的社会法属于社会保障法,这一点可以从两方面得到证明:一是从德国《社会法典》的立法目的看,社会法承担社会保障法的功能;二是从《社会法典》的体系看,社会法属于社会保障法。
而德国的社会法本质上属于公法,即强调国家和政府在社会保障领域的职责。
德国的社会法理论及其立法实践对我国目前庞杂的社会法理论具有重要的启发价值。
【关键词】社会法社会保障法公法在我国,社会法一词的出现时间很短,近几年,社会法一词的出现频率才逐渐提高,社会法逐渐进入我国学术研究的视野,并成为法学界一门炙手可热的显学。
然而,究竟什么是社会法?社会法调整何种社会关系?社会法的法律属性究竟是公法、私法还是公、私交融法?对社会法基本范畴的界定,在我国仍然是仁智相见,聚讼不断的问题。
“他山之石,可以攻错”。
国外社会法的理论和立法也许可以给我们提供理论讨论的素材。
鉴于英美国家不存在社会法的概念,没有多少可供借鉴的学术资源,社会法的术语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使用,因此,大陆法系国家的理论及立法便成为我们利用的学术资源。
众所周知,德、日、法三国的法律体系是大陆法系的代表,其中,日本既不存在以“社会法”命名的“社会法典”,也缺乏统一的社会法理论体系,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日本学者已经放弃了对社会法统一理论体系的构建。
[①]法国虽然存在社会法的理论,但也不存在以“社会法”命名的“社会法典”。
[②]德意志民族自近代以来崇尚理性主义,擅长抽象思维,其不但构建了统一的社会法理论体系,而且在20世纪70年代还编纂了统一的《社会法典》。
在德国,社会法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拥有自己独立的研究领域,为世界上很多国家所模仿和学习。
因此,了解德国社会法的理论和立法,也许有助于我们明了究竟什么是社会法。
民法的性质
民法的性质(属性)我国民法是社会主义的民法,从调整对象、基本功能等方面来看,是仅次于宪法的一部基本法律和实体部门法。
这一点,法学者的认识是一致的。
但在民法的根本内涵、属性的看法上有不同的提汉。
主要介绍以下三种:1、民法是私法有的学者认为,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个规定揭示了民法的私法属性。
把法划分为公法与私法,其目的在于较为准确地理解和认识普通社会成员之间关系、国家与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采取不同的法律方法进行调整的必要性。
公法表现的内容是政治、公共秩序和国家的利益,它以权力为中心,以命令和服从为特点。
私法表现的内容是民事主体的利益,以权利为核心,以平等、自愿为特点。
当前强调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强调民法属于私法,将导致法的观念和国家的观念的改变。
私法保护私权即民事权利,从而要求摆正公权与私权、公法与私法、政府与社会、国家与人民、政治与经济的关系。
提倡私权自治,即在民事生活中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原则上不进行干预。
当然,对民法是私法不应作绝对化理解:首先,民法是私法,并不是说民事主体可以任意追求私益,私权不能无限膨胀,私权自治是有边界的。
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和民事活动不得损害公益,私权不得违反公法。
其次,民法是正常的市场经济生活条件的表现,而市场经济中非理性的消极因素和偶然因素大量存在,为了交易稳定、交易安全以及弱者的利益,国家采取宏观调控是必要的。
第三,私权即民事权利不仅需要私法系统的有力保障,使之不受非法侵害,而且私法的自由、平等、人权的精神也越来越多地体现在公法领域。
2、民法是人民有的学者认为:从整体上讲,民法是人法,是一个关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标准的人作样板规定的,即为人立的一个法;民法上的人是一个理性的社会普通成员;是一个负载着丰富文化价值的社会普通成员;是市场经济基础上诞生的人。
民法是以对生存的人确立为人为根本出发点,并以人的彻底解决为终极关怀的法。
论民法的私法属性
论民法的私法属性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界一直坚持民法是公法的观点,否认民法的私法属性,此种观点的形成主要是受苏联模式的影响:即取消了公法与私法的分类,不承认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
其结果是导致了民法公法论的泛滥,这种理论下的实践,已被历史残酷的证明是失败的。
在今天,当我们重新认识了社会主义的本质和国情,特别是在全面推进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时,民法是私法的理论也就跃然于前,它必然取代“民法公法论”成为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最主要、最有力的法律机制。
答: 私法是相对于公法的,一般而言指的是规范私权关系、保护私人利益的法律。
民法就是规范私权关系、保护私人利益的,不是规范公权力的。
(1)私法是什么,私法与公法对应,罗马法认为,私法是调整市民社会的法,公法是调整政治社会的法。
(2)民法的私法性质体现为私主体、私权利、私责任。
私主体是指民法中主体是出于平等关系的私人,主体资格平等,意思自由。
私权利是指当事人权利行使的自由意志行,以及权利的不可侵性。
私责任是指自己责任为民法的基本原理,民事主体应当对于自己的过错与行为承担责任。
(3)有学者如梁国栋主张民法也具有公法性,例如对于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赋予与认定就是国家调整的范畴,不无一定道理。
(4)基于民法的产生是保护公民民事权利的需要,充分认识其是私法、权利法,有重要意义。
民法是私法的原因:从主体方面来看,民法作为私法其适用的主体都是平等主体;而公法适用的主体总有一方是国家。
从内容来看,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这是私法的主要特征。
从所遵循的原则方面来看,民法作为私法的主要精神是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即“法不禁止即合法”;而公法则正好相反。
一般说民法是私法,但是并不是说民法里面的所有规定都是私法性质的,也有关于国家的强制性规定。
我国民法是社会主义的民法,从调整对象、基本功能等方面来看,是仅次于宪法的一部基本法律和实体部门法。
这一点,法学者的认识是一致的。
法的属性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国家意志性的社会规范体系; (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国家意志性的社会规范体系; 法是以法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体系; (2)法是以法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体系; 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社会规范体系; (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社会规范体系; 法是效力具有权威性、普遍性和稳定性的社会规范体系。 (4)法是效力具有权威性、普遍性和稳定性的社会规范体系。 法是确认和保障一定利益群体利益的社会规范体系; (5)法是确认和保障一定利益群体利益的社会规范体系; 法是具有司法适用效力的社会规范体系。 (6)法是具有司法适用效力的社会规范体系。
二、法的属性问题研究与创新
1、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国内法理学研究对发的本质属性的传统认识进行了理性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 的反思和再认识。 的反思和再认识。 通过讨论和争鸣,国内法理学对法的本质属性的理论认识, 2、通过讨论和争鸣,国内法理学对法的本质属性的理论认识,有以下发展和创 新:
明确了“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只适用于阶级对立社会, (1)明确了“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只适用于阶级对立社会,作为 一个法的整体概念是不适用的。 一个法的整体概念是不适用的。 突破“唯一论” 明确了法的本质属性是多级的(多层次的)。 (2)突破“唯一论”,明确了法的本质属性是多级的(多层次的)。 博登海默的相关论述 相关论述: 博登海默的相关论述: 提出了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性的理论概括——工人阶级为领导 (3)提出了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性的理论概括 工人阶级为领导 的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 的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 在研究方法层面,提出了全面认识法的本质的基本框架。 (4)在研究方法层面,提出了全面认识法的本质的基本框架。即“两层 两阶段” 次、两阶段”说。 在法的本质属性的认识方法层面,破除了单一的阶级分析方法 阶级分析方法。 (5)在法的本质属性的认识方法层面,破除了单一的阶级分析方法。
公司法的属性性质是什么?
The world is full of unfairness. What we can do is not only accept, but also try to resist.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公司法的属性性质是什么?我们国家现在有很多的公司,公司的大小和种类都是不同的,所以说为了便于管理,我们国家对公司颁布了公司法。
我们很多人都是在公司当中工作的,所以对公司法最好有了解。
任何法律都是有他的性质的,公司法的属性性质一般都是有着组合法和活动法的性质。
那么公司法的性质是什么?我们国家现在有很多的公司,公司的大小和种类都是不同的,所以说为了便于管理,我们国家对公司颁布了公司法。
我们很多人都是在公司当中工作的,所以对公司法最好有了解。
任何法律都是有他的性质的,公司法的属性性质一般都是有着组合法和活动法的性质。
那么公司法的性质是什么。
公司法的性质(1)公司法兼有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
作为组织法,具体包括公司设立、变更和清算,公司的章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活动法又称为行为法,它要对公司组织机构的管理活动和公司的某些活动作出规范。
(2)公司法兼有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公司法调整公司组织活动,就必须对参与公司活动的各种主体作出规定,规定这些主体的资格条件、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
同时,公司法还要规定程序内容,即规定保障权利实现,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序。
(3)公司法兼有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公司法中的规定既有强制性的,也有任意性的。
公司法是私法,因此体现了其任意性。
但是公司法也体现了国家干预的原则,所以具有强制性。
(4)公司法兼有国内法和涉外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公司法是国内法,这不用多说。
但是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发展,公司日益参与国际竞争,而且外国公司也越来越多地涌入我国,所以公司法必然地要对涉外的内容进行规定,所以公司法也具有涉外法属性。
论国际法的法律属性
不是从属法” 。从 属 法 的强 制 性 由军 队警 察 等 国家 强 制 工 具 保 证 ,
是 一 种 自上 而 下 的 维 持 方 式 , 位 法 不 存 在 一个 效 力 绝 对 高 于 各 同 国的 组 织 来 统 一 意 志 , 存 在 像 从 属 法 那 样 的 国家 强 制 力 , 不 能 不 但
际 法 惟 一 的根 据 , 在这 个 国 际 自然 法 之 外 , 不存 在具 有 真 实 法 律 并
效 力 的 国 际意 志 或 实 在 法 。
17 年 对 罗 得 西 亚 ,96 对 利 比 亚 ,98 对 南 联 盟 进 行 经 济 97 19 年 19 年
学 界 否 认 国际 法 法 律 属性 的 主 张 主要 存 在 以下 几 种 观 点 :
( )自然 状 态 学 说 一
以霍 布 斯 为 代 表 的学 者 认 为 , 主权 国 家 不 是 共 同处 于 有 组 各
顾 及 到 其 他 主权 国 家 的 利 益 、 力 和 生 存 。 因此 国 际 间 既 不 实 行 权 道 德 规 则 , 不 实 行 法 律规 则 , 实 行 着 调 节 一 些 物 质 力 量 相 互 关 也 而
系 的 自然法 则 。 l 世 纪 德 国法 学 家 普 芬 道 夫 也 认 为 , 7 自然 法 是 国
首 先 , 联 合 国 为 主 的 国 际 组 织 在 其 各 自 的 职 责 范 围 内 形 成 以
为 , 然 与 国 内法 的制 定 与 实 施 存 在 显 著 差 异 , 国 际法 的法 律 属 虽 但
性仍 然 无 法 否 认 。
公司法的属性性质是什么?
公司法的属性性质是什么?我们国家现在有很多的公司,公司的大小和种类都是不同的,所以说为了便于管理,我们国家对公司颁布了公司法。
我们很多人都是在公司当中工作的,所以对公司法最好有了解。
任何法律都是有他的性质的,公司法的属性性质一般都是有着组合法和活动法的性质。
那么公司法的性质是什么?我们国家现在有很多的公司,公司的大小和种类都是不同的,所以说为了便于管理,我们国家对公司颁布了公司法。
我们很多人都是在公司当中工作的,所以对公司法最好有了解。
任何法律都是有他的性质的,公司法的属性性质一般都是有着组合法和活动法的性质。
那么公司法的性质是什么。
▲公司法的性质(1)公司法兼有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
▲作为组织法,具体包括公司设立、变更和清算,公司的章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活动法又称为行为法,它要对公司组织机构的管理活动和公司的某些活动作出规范。
(2)公司法兼有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公司法调整公司组织活动,就必须对参与公司活动的各种主体作出规定,规定这些主体的资格条件、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
同时,公司法还要规定程序内容,即规定保障权利实现,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序。
(3)公司法兼有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公司法中的规定既有强制性的,也有任意性的。
公司法是私法,因此体现了其任意性。
但是公司法也体现了国家干预的原则,所以具有强制性。
(4)公司法兼有国内法和涉外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公司法是国内法,这不用多说。
但是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发展,公司日益参与国际竞争,而且外国公司也越来越多地涌入我国,所以公司法必然地要对涉外的内容进行规定,所以公司法也具有涉外法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规定了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等大大小小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经营的规范。
公司法的性质是双重性的,它兼具着组织法和活动法,实体法和程序法,强制法和任意法,国内法和国外法的双重性质,是一部多元化的法律。
论经济法的法律属性
作者简介:李世艳(1981-),女,重庆人,硕士,南通大学法政与管理学院助教,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民商法。
论经济法的法律属性李世艳(南通大学法政与管理学院,江苏南通226019)摘 要:关于经济法的概念、法律属性及其与其他的法律部门(特别是与经济法又诸多相似的社会法)有着何种关系等问题,在经济法理论界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迄今为止仍未形成比较一致的认识。
从传统的法律部门划分的立足点切入,分析经济法产生的基本假设和原因,最后得出经济法的法律属性是第三法域法、现代法。
关键词:经济法;公私二元结构;第三法域;社会本位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3198(2010)03202592021 传统法律部门划分的立足点从人类的欲望出发,来研究各个学科的问题,往往被认为是一个非常基本也非常重要的起点和入口。
在基本的人类欲望方面,可以分为公共欲望和私人欲望两类。
私人欲望是独立的私人主体为满足自身的某种需要而产生的愿望;公共欲望则是在各种私人欲望的基础上而形成的各类私人主体所共有的愿望。
在政治学、社会学领域,同私人欲望与公共欲望的“二分法”相联系,存在着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结构。
其中,政治国家的存在,往往被认为是实现人类公共欲望的需要;而市民社会的存在,则至少在客观上具有同政治国家相抗衡的功用,从而有助于保护私人欲望的实现,进而使市民社会成为实现私欲的主要领域。
传统法律部门划分是以公私二元结构为基础的,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是大陆法系的历史传统,起源于古罗马法。
近代法体系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区分虽然是对罗马法的继受,但更应该说是19世纪以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分离为背景的产物,是为了确保与国家支配相对立的市民社会为基础的自由的私法秩序的自主性。
公法和私法的划分背后,是法学家们对国家权力的恐惧和反感。
最富于代表性的是霍布斯,他将国家比作是“利维坦”,以及孟德斯鸠提出的“三权分立”、洛克在《政府论》中提出的权利属于人民,托克维尔、卢梭、伏尔泰这些伟人毫无例外对国家和极权持一种对抗的态度。
合同法的属性
合同法的属性
合同法作为民法的一个重要分支,具有自身的特点和属性。
合同法的属性包括了合同的自由性、协商性、平等性、有偿性、诚实信用原则等几个方面。
首先,合同法的自由性体现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都应当是自愿的。
合同的订立应当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不存在任何强制或者欺骗行为。
而合同的解除也应当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进行,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一方解除合同。
其次,合同法的协商性意味着合同的内容和条款应当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的。
双方应当在平等地位上进行协商,不存在一方强制另一方接受不利于自己的条款的情况。
再次,合同法的平等性要求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应当是平等的,不存在一方占据绝对优势地位的情况。
双方在合同订立和履行中应当是平等的,不存在一方对另一方进行不公平的对待。
此外,合同法的有偿性表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是有偿的。
合同的订立应当是以一方支付报酬或者提供利益为目的,而合同的履行也应当是双方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报酬或者提供相应的利益。
最后,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合同双方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应当是诚实守信的,不得有欺诈、隐瞒或者其他不诚实的行为。
总之,合同法作为民法的一个重要分支,具有自身的特点和属性。
合同法的自由性、协商性、平等性、有偿性、诚实信用原则等属性,为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提供了法律保障,保障了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论党内法规的法属性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x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Qiqihar University(Phi&Soc Sci)2020年11月Nov.2020□法学研究论党内法规的法属性高松元(扬州科技学院人文学院,扬州江苏225009 )摘要:党内法规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我党治理实践相结合而衍生的制度产物,其经历了从政治逻辑到法逻辑的变迁。
党内法规具备法的基本属性,即主权者的意志性、强制执行性、适用对象的普遍性、权利义务的一统性等a强化党内法规的法属性须走法治化之路:树立党内法规是国家法的组成部分之理念,确认特定层级的党组织的立法主体地位、明确党内法规在国家法体系中的位阶、保证党内法规与其它法的有效性和一致性等。
有关党内法规法属性的探讨,对提升我党的治理水平和国家治理现代化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党内法规;变迁;法属性;法治化中图分类号:D262.6;D920.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638( 2020 )11-0086-04On the Legal Nature of Inner-Party Laws and RegulationsGAO Song-yuan(Institute of Humanity,Yangzhou Colleg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Yangzhou Jiangsu225009, China) Abstract:The inner-party laws and regulations are the institutional products derived from the combination o f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Marxism and the governance practice o f our party,which has undergone a change from political logic to legal logic.Inner-party laws and regulations have the basic attributes of law,namely,the will o f the sovereign,enforce-ability,the universality of the objects of application,and the unity of rights and obligations.To strengthen the legal nature of inner-Party laws and regulations,we must follow the road of legalization:establishing the idea that inner-party laws and regulations are an integral|)art of the national law,confirming the legislative subject status o f party organizations at specific levels,clarifying the rank o f inner-Party laws and regulations in the national legal system,and ensuring the effectiveness and consistency o f the party's internal laws and regulations with other laws.Discussing on the attributes o f the inner-party laws and regulations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improve the ruling level o f our party and the modernization of state governance.Key words:inner-party laws and regulations;change;legal nature of inner-party laws and regulations;legalization随着党的“依法治国”目标的提出,加强“党的法规制度 建设”已成为社会的共识。
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行政法属性
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行政法属性
个人信息保护法是指由政府制定、执行和监督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合法和合理使用。
它具有明确的行政法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个人信息保护法是由政府制定的行政法律。
行政法是指由行政机关制定、执行和监督
的法律规范,它规定了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以及行政行为的程序和内容。
个人信息保
护法通常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立法性质和行政规范的特点。
个人信息保护法主要涉及行政机关的职权和管理范围。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行政机
关对个人信息的采集、存储、处理和使用的权限和义务,包括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
特定行业的个人信息保护要求、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的追究机制等。
行政机关通过制定具
体的行政法规和规章,来实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
第四,个人信息保护法使用了行政法律程序。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对违反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罚和救济的程序和方式,强调了行政机关在行政
执法过程中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个人信息保护法还规定了行政法律程序的基本原则和基本
程序,如听证、复议和行政诉讼等。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可以由行政机关进行具体的适用和解释。
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发
布行政法规、规章和指导意见等来解释和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对个人信息保护工
作进行具体指导和管理。
行政机关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行政指导文件、行政规范性文
件等,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
论合作社法的法律属性
一
、
合作社的法律性质 与合作社法的法律属性
合作社是否具有营利性 , 主要源自对罗虚代尔原则的不同理解。合作社的确不同于以资本为制度 设 计基本逻 辑 的公 司 , 而且 人们往往 强调 合作社是 以增进社 员利 益为 主要 目的而不 以营利 为直接 目的 。 合作经济组织首要、 基本的特征是一个民众结社组织, 这体现 了对每位社员公平的一面, 有别于公司类 营利性企业 。另一方面 , 合作经济组织还是一个企业, 其结社的目的并非要把商品经济制度所造成的现
作 社 在于前者将 企业 所有权 配置 给 了资本投 人者 ( 资者 )是 epm oeavs ”二 c i 投 , 投 资者所 有的企业 ( 此处所谓 企业 的所 有权指企业 的控制 权和剩 余索 取 权 ) 而后者 将 企业所 有权 配置 ,
收 稿 日期 : 0 — 8— 5 2 8 0 1 0
象 全部推 翻 , 而是社 员共 同的需要 , 这体 现 了合作 经济 组织追 求 经济 效率 的一 面。实 际上 , 营 利组 织 非 更 为贴切 的解释应 是“ 以营利分 配 为 目的 的组 织 ” 也就是 说 , 营利 组织 也 可 以有 营利 行 为 甚至 可 不 , 非 以有盈余 , 只是盈余 并不分 配到个 人或相 关人 员的私人 口袋之 中 , 而将盈 余继续 投入到组 织 的公 益性使
作者简介 : 兵(9 0 , , 杨仕 17 一) 男 安徽霍 山人 , 法学博= ,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 硕士生导师, 主要研究方 向为经济法。
基金项 目: 本文是教育部 重大攻关项 目“ 发展农 民合作组织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化研 究” 批 准号 : JD 09 、 ( 0 Z 0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 目 6
论法的本质属性的三个层次
“
如 果离开 一 定的物质 生 活条件
”
。
法便无 从 产 生
,
,
所
法的 关系 正 象 国家的形 式 一 样
,
既 不能 从 他 们本 身来理 解
⑤
也不能 从 所 谓
,
人类 精神 的 一 般 发 展 来 理 解
相反
,
它们根 源于物 质的生活 关系
。
法 的客 观 性 这个层 次 只 是说 明 了 一 定的物质生活 条件决 定法产 生 的 必 然性 法 是 由物质 生 活 条件 的要求 而 自发 产 生 的 国家政 权 的存在是 法律存 在和实施 的保障 的社 会 自由 法律
互 助 合作 关
:
因此
,
不 可 能 产 生 作 为阶 级 玉 迫 工 具 的 法这 一 类社 会 上 层 建 原 始 社 会 的 社 会组 织是 氏族 组 织
。 。
。
其次
,
同原 始公 有制 经 济 相 适 应
,
恩 格斯 说
“
氏族
是 以 血缘为基 础 的 人 类 社 会 的 自然 形 成 的 原 始 形 式 会规 范 建 立 起来 的 遵守 决
。 ,
这 些 问题却 存在 比 较 大的分歧 而是具有 丰富 的内容
、
我
不是 一 个 抽象的 概念
,
表现为 不同
的层 次
作为法 的本质 属性 来看 志性 间 势
, 。 ,
是对法 的概念 的根本概 括
, :
它 和法 的起源
、
法 的特 征
。
、
法 的作用等 法 的主观意
一 起组成 了法 的概念的 丰宕 内 涵
法的属性
法的属性古今中外关于法的定义很多,主要包括:自然法学派关于法的定义理性说:认为法乃人类理性的体现正义论:即法是正义、公正、道德的体现契约论:认为法实质上是人们契约的产物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家对于法的定义命令说:认为法是国家主权者所颁布的命令规范说:认为法是由不同层次的能确定某些行为合法或非法的规范构成规则说:认为法是一种规范人们行为的规则社会学法学家关于法的定义预测说:认为法是可以预测某种行为后果的工具判决说:认为法是对某个过去行为的判决社会控制说:认为法是一种进行社会控制的形式自古以来,法的概念的本身就是一个争议。
争议的焦点就是法与道德有没有本质上必然的联系。
主要有两种基本立场:实证主义和非实证主义。
实证主义认为,在定义法的概念时,没有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律与道德之间,在法律命令什么与正义要求什么之间,即实然法和应然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法律实证主义定义法的要素包括权威性制定和社会实效。
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如法社会学和法现实主义,其基本主张是习惯也是法。
(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曾说过,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一张判决可以比得上整个历史)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要素的发的概念,如分析主义法学,代表人物有奥斯丁、哈特、凯尔森。
其基本主张是恶法亦法(法律是强者的命令)非实证主义理论的基本主张是,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是相互连接的。
其定义法的要素有内容的正确性、权威性制定和社会实效。
以内容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时,以传统的自然法理论为代表,基本主张是恶法非法。
(法律是铭刻在人民心中的正义法则;代表人物有卢梭和格老秀斯)以三要素同时作为法的定义的要素的,超越自然法学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第三条道路,如阿列克西、埃里希。
进入西方法理学的语境时,我们发现“法律是什么”存在着非常复杂的学说,它甚至是一条贯穿于二十世纪西方法理学发展的主线之一。
“法”字中文古体字是个“灋”。
我国古代家族宗族法的法律属性
法律 是 由国家行 使 立法权 的机关依 照 立法 程
习惯 法 以大量 的家 庭 事 务 、 民事 活 动 以及商 事活 动 为 调 整 对 象 , 以 “ 例 ” “ 例 ” “ 是 乡 、俗 、 乡 规”“ 、 土例 ” 习惯形 式 表 现 出来 的法 律 , 包括 等 它 成 文 习惯 法和 不成 文 习惯 法 ; 国 的 民事 习 惯法 我 在 农耕 文 明 的基础 上 产 生 , 内容 多 为 土 地产 权 制 度 方 面 的 规 定 。孟 德 斯 鸠 认 为 习惯 法 起 源 于 自 然 :法 律 应 该 和 国家 的 自然 状 态 有 关 系 ; 寒 、 “ 和 热 、 的 气 候有 关 系 ; 土 地 的质 量 、 势 与 面积 温 和 形 有关系 ; 和农 、 、 等 各种 人 民的 生活 方 式 有关 猎 牧 系 。法 律 应 该 和政 制 所 能 容 忍 的 自 由程 度 有 关 系; 和居 民的宗 教 、 癖 、 富 、 口、 易 、 俗 、 性 财 人 贸 风 习惯 相 适应 。最 后 , 律 和法律 之 间也有 关系 , 法 法
如盗 瓜 、 、 草 、 菜 稻 麦杆 之属 , 罚银 五钱 ; 盗五 谷 、 薪 木、 塘鱼 之属 , 银 三 两 , 公 堂演 戏 示 禁 。其 穿 罚 人 窬夜 窃者 , 获有 据 , 捉 即行 黜革 ” 也 有 调 整族 内 ①,
调 整权 力服 从关 系 的 为公 法 , 整 平 等 关 系 的为 调 私法 。结合 以上 学说 , 在在 国 内形 成 普适 性 的 现 评 判标 准是 : 法是 关 于公 权 力 的组 织及 其 行 使 公 和对 公权 力 控 制 的法 律 , 常 包 括 宪法 、 政 法 、 通 行 刑法、 社会 保 障法 、 法 、 事法 、 政 诉 讼 法 、 税 军 行 刑
人口法的法律属性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2年第1期 NO.1,2012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JO U R N A L O F Y U N N A N I N S T I T U T E O F S O C I A L I S M 89论人口法的法律属性罗 潇(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四川 成都 610101)提 要:人口法的独立性,除了其应该具有独特的调整对象、特殊的调整方法意外,其法律属性的界定也至关重要,这是支撑其独立性、构建具有自身法律体系的关键,也是未来人口立法、人口司法调控的基点。
人口法既不属于公法,也不属于私法和社会法,根据其调整对象的属性来看,具有极大的独立性,或应该是“公法-私法-社会法”三者属性兼备的一个法律部门。
关键词:人口法;法律属性;属性兼备 中图分类号:D922.16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2811(2012)01-0089-2人口法到底属于什么性质的法?公法?私法?社会法?民法?人口行政法?还是自成体系的法律规范呢?这个问题的廓清,有助于人口法独立性的确立,能进一步强化人口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这对于人口法制的树立和人口法治的实施意义重大而深远。
一、公法和私法划分的标准回顾按照法律保护和调整的社会关系所体现的利益,法律被划分为:公法、私法和社会法。
社会法属于第三法域,介于公法与私法之间。
公法主要代表和反映国家利益,私法主要体现个人利益,而社会法主要反映社会利益。
公法与私法具有显著的区别特征,主要表现如下:一是从利益保护的重心来看,公法以维护公共利益即“公益”为主要目的,私法则以保护个人或私人利益即“私益”为依归。
二是从调整的社会关系即对象来看,公法调整的是国家与公民之间、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各种关系,主要体现为政治关系、行政关系及诉讼关系等。
私法调整私人之间的民商事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三是公法以权力为轴心,严守“权力法定”的定律;私法则以权利为核心,适用“权利推定”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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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属性
古今中外关于法的定义很多,主要包括:
自然法学派关于法的定义
理性说:认为法乃人类理性的体现
正义论:即法是正义、公正、道德的体现
契约论:认为法实质上是人们契约的产物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家对于法的定义
命令说:认为法是国家主权者所颁布的命令
规范说:认为法是由不同层次的能确定某些行为合法或非法的规范构成
规则说:认为法是一种规范人们行为的规则
社会学法学家关于法的定义
预测说:认为法是可以预测某种行为后果的工具
判决说:认为法是对某个过去行为的判决
社会控制说:认为法是一种进行社会控制的形式
自古以来,法的概念的本身就是一个争议。
争议的焦点就是法与道德有没有本质上必然的联系。
主要有两种基本立场:实证主义和非实证主义。
实证主义认为,在定义法的概念时,没有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律与道德之间,在法律命令什么与正义要求什么之间,即实然法和应然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法律实证主义定义法的要素包括权威性制定和社会实效。
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如法社会学和法现实主义,其基本主张是习惯也是法。
(美
国大法官霍姆斯曾说过,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一张判决可以比得上整个历史)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要素的发的概念,如分析主义法学,代表人物有奥斯丁、哈特、凯尔森。
其基本主张是恶法亦法(法律是强者的命令)非实证主义理论的基本主张是,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是相互连接的。
其定义法的要素有内容的正确性、权威性制定和社会实效。
以内容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时,以传统的自然法理论为代表,基本主张是恶法非法。
(法律是铭刻在人民心中的正义法则;代表人物有卢梭和格老秀斯)以三要素同时作为法的定义的要素的,超越自然法学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第三条道路,如阿列克西、埃里希。
进入西方法理学的语境时,我们发现“法律是什么”存在着非常复杂的学说,它甚至是一条贯穿于二十世纪西方法理学发展的主线之一。
“法”字中文古体字是个“灋”。
据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一部字典《说文解字》解释:“灋”的左偏旁是三点水,“平之若水”,含有公平的意思;“灋”的右偏旁是一个“廌”(zhi),一个“去”。
“廌”又名“解廌”,是一种形态象牛的独角神兽。
它生性正直,有着明辨是非、判断曲直的功能。
传说古代县长在审案时就用“廌”裁决。
因为廌有用其独角“触不直者”的特性,谁有罪它就要用角去触谁,被触者即为“有罪”。
“灋”字含“正直”、“公平”、“惩恶”三层意思。
法律是追求正义的。
正义是法的价值追求,但法不等同于正义。
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中,在代表者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中
也常常领略到这种正义的观念。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认为,国家应当尽可能实现最大限度的正义。
正义原则恰恰体现在国家应当以至善为目的。
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以正义为基础,由这种正义衍生出法律,以判断人间的是非曲直。
正义是指人们在社会关系中所产生的一种美德,是以人的等价性为依据,使相互利益等同。
法律正义论认为,法律是建立在正义基础之上的,由正义延伸出法律。
正义的原则寓于实体法之中。
自由正义导致了自然法的形成,而这成为国家制定实在法的依据。
(王彩波,西方政治思想史:从柏拉图到约翰密尔)中世纪神学政治观的最大代表是英国哲学家边沁及法学家奥斯丁。
他们认为,法律是一种命令。
意在指法律表达制定者的意志,这种意志表现为意愿明示而且必须为他人所接受,否则制定者将给与暴力式的制裁。
边沁说“可以将法律界定为一国主权者设想或采用的一系列意志宣告,其涉及某个人或者某些人在一定情形下服从的行为。
这些人是或者应该是受制于主权者的权力”因此,对于法律来说,最为合适的词语是强制命令。
奥斯丁认为:“就法律一词最为普遍最为可理解的使用方式而言,可以将其视为握有控制他人的权力的人为其目的而制定的规则”。
从本体论来看,分析法学主张了自上而下的命令、义务、制裁式的法律观念。
这种观念的模式建构可以分为四个层次:法律制定说,法律意志说,法律制裁说和主权服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