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实证主义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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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经典之作——哈特《法律的概念》之评析

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经典之作——哈特《法律的概念》之评析

严肃的思想家们用形形色色的、 奇特的甚至反论的方式予以同答。哈特的这部传世之作《 法律的概念》 即是对何谓 法律的一种回答和有益的尝试。该书因其重要的理论贡献成为2 世纪西方法哲学的经典, 0 同时也奠定 了哈特在
新分析 法学派 中的领 袖地位 。该书也被视为新分析 法学产生 的标 志。本 文意在 对 哈特 的这 部作 品及 其 主要 贡献
奥斯 丁理论的严谨 、 和通俗 , 清晰 使其 理论获得 广
泛 的传播 和认 同。在他之后 的一 百年里 , 在英 语国家 , 他 的分析法学成为法理 学的权威 , 视为正 宗 , 英美 被 在

“ 法律实证主义” “ 、新分析法学” 等等。其 中, 分析 , “
法学” 多的是指 1 更 9世纪英 国的边沁和奥 斯丁创 立 的

)女 , , 湖北十堰人 , 华中科技 大学法学院法理 学硕 士研 究生。
维普资讯
20 06年 3月
郭 义贵 、 徐瑾 : 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的经典之作
第 1期 ( 总第 2 7期 )
经常被人视为分 析法 学 的一部 分 , 而且 还被认 为 是其
弃, 因此奥斯丁传统的分析法学也被蒙上阴影。分析
法学被认为是就 法论 法 、 不顾 法 律的价 值成分 的代名 词, 奥斯丁 的分析 法学遭到前所 未有 的挑战。故而 , 分 析法学需要新 的理 论来 振 兴。最后 , 这个 任 务 由英 国 的哈特完成。 …
些观点上也不尽一致 。因为我们 的主要 兴趣所在 不是
奥斯丁 , 而是着 重论 述一 种带有 这样 那样 缺 陷的理 论
何 以具有持久 的魅力 。 l 】 同2 J
哈特从语言学 的 角度 , 对各 种诸 如 请求 、 恳求 、 警

自然法学派与实证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与实证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与实证法学派卢愿光前言:自然法学在西方法律发展过程中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至今仍深入人心,自然法学强调法的价值取向,强调法的平等、公平、正义、秩序、理性、自由等根本理念。

中国现阶段立法、司法、社会治理等方面应借鉴自然法学中有价值的理念,对中国逐步走向法治的过程将会产生深远意义。

一、自然法学的历史及主要内容:自然法是西方法学史上渊源流长的学说,从最早起源于古希腊哲学,到17至18世纪时,自然法学观念已成为一个完整的思想体系,并达到了一个高峰。

19世纪末20世纪初,自然法学得到了复兴。

虽有过兴衰起落,但始终都占据着重要地位。

在西方,每次社会大变革时期,自然法学总是作为一面旗帜,主导着西方社会法律发展的大方向。

自然法学的观念在西方法律发展过程中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自然法学派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方面:其一、关于法的本质方面。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在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这种客观规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

其二、法来源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理性。

真正的法律应当与之相符合,特别是与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它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其三、法的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公意和正义。

其四、法律及其观念应当与人们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相一致,自然法是人类寻求正义之绝对标准的结果。

自然法学派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他们对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索,对于认识法的本质和起源有着重要的意义。

其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在法学研究中表现为一种激进的理想主义情怀,以诸如正义、平等、自由等抽象价值来构建自己的批判武器,在破解传统法律理念,重塑时代法律神圣性的历程中,功勋卓著。

二、自然法价值取向对中国社会的现实意义:(一)自然法学强调人的自由、平等自然权利,这种价值取向对改变中国传统的社会不平等旧观念,也有助于民众思想大解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哈特新分析法学

哈特新分析法学

内容提要作为20世纪最伟大的法学家,哈特被一代又一代的法律人所追寻乃至追随。

在这部关于哈特一生的传记中,作者妮古拉·莱西利用哈特以前未曾公开的日记和信件,以哈特一生所经历的事件为线索.为大家展现出一个真实的哈特。

赫伯特·莱昂内尔-阿道弗斯·哈特。

生于1907年,系约克郡的第二代犹太移民。

在牛津大学就读期间。

他因成绩优秀获得了奖学金并最终以第一名的优异成绩毕业。

1932年至1940年,哈特在伦敦从事事务律师工作,期间虽然他拒绝了担任牛津大学哲学讲师的邀请而选择留在实务界工作。

但也正是这段经历促使其日后法律理论对于实践的贴近。

1940年他因身体不合格而被宣布不能服兵役,却被军事情报部门M15征召,并在那里一直工作到1945年。

在M15期间,哈特与M16的同事、牛津哲学家斯图尔特·汉普舍尔和吉尔伯特·赖尔关于哲学的讨论进一步激发了他对哲学的兴趣。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哈特返回牛津并担任哲学研究员,成为法理学教授。

哈特凭一己之力彻底改造了法哲学,并且影响了英国社会对于堕胎与同性恋的法制化思考,也影响了人们对于废除死刑的观念。

他汲取奥斯丁和边沁的洞见,并结合J.L.奥斯汀和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的新语言分析哲学。

致力于阐明一种可适用于所有法律形式的法律概念,无论这些法律出现在什么时期或什么地方。

他的《法律的概念》一书在世界各地已经畅销了数十万册。

然而。

在取得卓越的公共成就的背后,哈特的内心却深受折磨:犹太出身、与珍妮弗·威廉斯不合常规但却地久天长的婚姻、性取向乃至间谍指控,这些甚至导致了哈特对自己的怀疑。

在妮古拉·莱西的笔下,哈特的一生充满了噩梦与美梦。

本传记不仅勾勒出哈特一生的主要生活经历,同时揭示了在这表面成功的生活经历背后所掩藏的哈特复杂的内心生活;不仅总结并评价了哈特在法哲学领域内的主要学术成就及贡献,亦深入分析了哈特思想的种种渊源——其所具有的深度和冲击力远远超过我们许多人的想象。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

三、法的应然与实然
分析法学主张实然法律与应然法律分野, 古代近代自然法理论主张两者结合,其 分歧的重要原因在于前者将公平、正义、 理性之类的观念视为是历史的,相对的, 因人而异的,而后者将这些观念视为永 恒的、绝对的、客观的。
四、实证法律观念的实践理由
首先,分析法学认为如果在法律概念中 参加价值判断,那就会将法律义务与道 德义务混为一谈,会以道德义务作为借 口破坏法律义务,从而破坏法律秩序。
三、法的应然与实然
实证观念:分析法学的实证观点有赖于 实证经验哲学。
休谟:“是〞与“应当〞
三、法的应然与实然
在英国近代哲学家休谟的思想中,人类的知识
领域被分为两类:一种是有关事实的知识,一 种是有关价值的知识。休谟断言,不能因为事
情的实际情况如何便推定事情应当如何,反之, 更不能因为想象事情应当如何从而以为事情实 际如何。休谟告诉人们,必须区分事物的实然 和应然,存在是一个问题,好坏是另一个问题。
二、分析实证法学派的代表人物
奥斯汀:法是无限主权者的命令〔命令——义务——制 裁三位一体〕?法理学的范围?
哈特:对奥斯汀的命令说进行了批判,建立了规那么 说。?法律的概念?
为什么奥斯汀的命令说是一个失败的记录?
理由 1、不能区分有义务做某事和被迫做某事
2、只适用于以制裁为后盾的刑法和侵权法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
一、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核心观点 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 三、法的应然与实然 四、实证法律观念的实践理由 五、分析实证法学的难题
一、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核心观点
从法的本体角度,认为法律概念可以归 பைடு நூலகம்为命令或者规那么
从价值论上,主张实然,价值祛除 法律可以成为科学研究的对象

第九讲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第九讲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不确定 第一性规则 静态性 第二性规则 承认规则
改变规则
维护规则的无效性 补救措施
审判规则
缺陷
引入
四、法律制度的基础 哈特认为, 哈特认为,承认规则提供了评价这一 制度的其他规则的效力的标准,因此, 制度的其他规则的效力的标准,因此, 一个重要意义上说, 一个重要意义上说,承认规则是一个 最终的规则。 最终的规则。
第九讲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引言
从自然法理论到法律实证主义
第一节 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和实证主义 倾向的法律观
一、自然状态:人和人象狼一样 自然状态: 自然法: 二、自然法:避免战争状态的必然的准则 国家的产生: 三、国家的产生:通过社会契约结束战争状态 四、统治权不受约束 五、实证主义倾向的法律观 1、法律是国家的命令 、 2、法律的解释者是主权者 、 3、良法就是为人民的利益所需而又清晰明确的 、 法律
三、法律是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 哈特认为第一性规则是设定义务的规则, 哈特认为第一性规则是设定义务的规则,第二性规 则是授予权力(公权力或私权力)的规则。 则是授予权力(公权力或私权力)的规则。第一性 规则必须要配合第二性规则, 规则必须要配合第二性规则,才能真正使规则得到 完善。 完善。
六、法律与道德没有必然联系 哈特指出: 哈特指出:“这里我们所说的法律实证主 义的意思是指这样一种简明的论点: 义的意思是指这样一种简明的论点:法律 反映或符合一定道德要求, 反映或符合一定道德要求,尽管事实上往 往如此,然而不是一个必然的真理。 往如此,然而不是一个必然的真理。” 哈特认为,目的论的自然法观念仍然可以 哈特认为, 被现代吸收, 被现代吸收,因为可以从人类的普遍思想 中找到一种共同的目的, 中找到一种共同的目的,它可以从人类与 其它动物共有的低级的生物学事实领域抽 取出来的。 取出来的。人类生存的目的的达成需要一 种最低限度的自然法。 种最低限度的自然法。

实证主义法学派观点

实证主义法学派观点

实证主义法学派观点
实证主义法学派是当代西方社会科学领域的一个重要流派,其观点和方法在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等领域都有广泛的影响。

该学派的核心理念是强调价值中立和经验研究,认为社会科学研究应该以经验事实为基础,通过科学方法来探究社会现象的本质和规律。

在法学领域,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是社会现实生活的一部分。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受到社会、文化、历史、地理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法学研究应该从实际出发,关注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运作和效果。

其次,实证主义法学派强调对法律进行实证研究。

这种研究方法包括对法律条文进行语义分析、对司法判例进行比较研究、对法律制度的运作过程进行观察和实验等。

通过这些方法,实证主义法学派希望能够揭示法律的本质和规律,提高法律的科学性和精确性。

最后,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法律和道德是分离的。

这种观点认为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它的制定和实施应该基于社会的实际需要和现实条件,而不应该受到道德观念的影响。

因此,实证主义法学派主张在法学研究中应该尽可能地避免使用道德概念和价值判断,以便更好地揭示法律的本质和规律。

总之,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和方法为法学研究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和思路,有助于我们更深入地理解法律的本质和规律,提高法律的科学性和精确性。

实证主义法学派、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的定义的界定

实证主义法学派、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的定义的界定

实证主义法学派、⾃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的定义的界定实证主义法学派、⾃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的定义的界定三⼤法学流派指的是新⾃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这三个在现代西⽅影响较⼤、占传统地位的法学流派。

他们的法学理论,是西⽅⼈在探索真理过程中留下的⾜迹,这对我们认识⼈类法的发展历程、规律及本质,具有⾮常重要的意义。

对于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和法治建设,亦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实证主义法学派通常泛指以19世纪A.孔德的实证主义哲学为思想基础的各派资产阶级法学,也称实证法学或法律实证主义,其创始⼈是19世纪英国的J.奥斯丁。

从狭义上讲,实证主义法学就是指各种分析法学派。

因此⼜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它强调的是实在法,即国家制定的法。

这派法学的特征是:区别“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和“应当是这样的法”,即区别实在法与正义法或理想法;它申明⾃⼰只研究实在法,着重分析实在法的结构和概念;根据逻辑推理来确定可适⽤的法;认为法与道德⽆关或⾄少⼆者没有必然的联系。

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基本观点是:恶法亦法;法和道德之间,实然的法和应然的法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法是国家主权者的命令,是⼀个“封闭的逻辑体系”。

在法和道德本质联系的问题上主张不符合道德的法不影响法的实在性的观点。

这也是其与⾃然法学派主要的分歧之⼀,⾃然法学派主张恶法⾮法,从⾃然法和道德的合理性基础上探讨法的合理性问题。

⽽⾃然法学派是指以昭⽰着宇宙和谐秩序的⾃然法为正义的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在⼈类制订的协议、国家制订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的内⼼中的⾃然法,⽽⾮由⼈们的协议产⽣的规则本⾝的法学学派。

⾃然法学派⼜可分为古典⾃然法学派和新⾃然法学派,它们的产⽣和发展都是适应当时社会发展需要的,并产⽣了各⾃的代表⼈物。

在西⽅,每次社会⼤变⾰时期,⾃然法学总是作为⼀⾯旗帜,主导着西⽅社会法律发展的⼤⽅向。

例如,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法⽆明⽂不为罪、⼈⾝⾃由不可侵犯、⼈民主权、权⼒分⽴等思想,都发端于⾃然法学的理念。

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王碧琳20091860

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王碧琳20091860

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法学2班第四组王碧琳20091860一、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兴起∙ 二、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产生背景∙ 三、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法学家∙ 四、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方法论∙ 五、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核心六、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优弊分析一、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兴起∙ 当纯粹的法学影响在其早期盛行一时的的大多数国家中已趋式微的时候,一场新分析法学运动于20世纪下半叶兴起了。

这场运动在英美国家表现的特别有力,并且还影响到了其他国家。

这场运动中许多代表人物的特点是,否弃早期分析法学家试图把法理学的任务限制在对基本的法律概念进行注释那种单一的做法。

他们承认其他研究法律现象的方法——如社会学的解释方法和自然法哲学的方法——也是合理的。

∙ 此外,在这些法学家中,有相当多的论者都运用了现代的尖端逻辑工具,其中包括符号逻辑和计算机科学等,而另外一些人则坚决依靠20世纪语言科学的发现和成就。

∙ 最后,但并不是最不重要的,新分析法学家门对司法程序进行了更严密和更详尽的调查研究,其程度超过了传统分析法学家的研究工作。

实证主义法学分类及其各自特点:∙ 实证主义分为经验实证主义和逻辑实证主义。

∙ 经验实证主义的特点是以可以观察和描述的事实来概括或检验命题和概念,它的主要方法有社会调查、资料统计和定量分析、历史考察等。

∙ 逻辑实证主义的特点是以感觉经验为基础,以可以操作的逻辑形式来检验或推导出概念和命题。

分析实证主义把某种特定的法律制度作为出发点,并主要通过归纳的方法从该法律之中提取出一些基本的观点,概念和特点,将它们同其他法律制度中的基本观点,概念和特点进行比较,以确定某种共同的因素。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P122)二、分析实证主义产生背景∙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形成于19世纪上半叶。

其出现有三个主要原因:∙ 一、英法完成工业革命,其他西欧国家经过1848年资产阶级革命,建立了资产阶级政权,资产阶级迫切需要创造一种新的法学理论来取代自然法理论。

实证主义法学派自主化

实证主义法学派自主化

实证主义法学派自主化【原创实用版】目录1.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概述2.实证主义法学派的主要观点3.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贡献与局限性4.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批判与反思5.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自主化正文一、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概述实证主义法学派是西方法学三大流派之一,起源于 19 世纪初的德国,其主张以实证科学为基础,通过实证研究方法来探讨法律现象。

实证主义法学派强调观察、实证和经验,认为法律是一种社会现象,应当从实际出发,关注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运作。

二、实证主义法学派的主要观点实证主义法学派的主要观点有以下几点:1.法律是社会现象,应当从社会生活的实际出发,关注法律在社会中的实际运作。

2.法律是一种规范,具有规范性和强制性。

3.法律是社会生活的产物,它的产生和发展是受到社会条件制约的。

4.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实现社会正义。

5.通过对法律的实证研究,可以揭示法律的客观规律性。

三、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贡献与局限性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贡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实证主义法学派注重法律的实证研究,强调观察、实证和经验,这一方法论为法律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和方法。

2.实证主义法学派关注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运作,这一观点为揭示法律的实际功能和作用提供了理论支持。

3.实证主义法学派强调法律的规范性和强制性,这一观点有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然而,实证主义法学派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1.实证主义法学派过于强调法律的实证研究,忽视了法律的价值和意义。

2.实证主义法学派关注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运作,忽视了法律的规范性和理想性。

3.实证主义法学派强调法律的规范性和强制性,忽视了法律的道德性和公正性。

四、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批判与反思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批判主要来自于其他法学流派,如自然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

这些流派认为,实证主义法学派过于强调法律的实证研究,忽视了法律的价值和意义;过于关注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运作,忽视了法律的规范性和理想性;过于强调法律的规范性和强制性,忽视了法律的道德性和公正性。

法学方法论中的实证主义和法学形而上学的比较

法学方法论中的实证主义和法学形而上学的比较

法学方法论中的实证主义和法学形而上学的比较实证主义和法学形而上学是法学方法论中两种不同的取向,本文将比较这两种方法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及其优缺点。

首先,实证主义是一种注重实证研究和基于经验的法学方法论。

它强调通过对社会实际情况的观察和实证研究,寻求普遍适用的法律原则和规则。

实证主义认为法律是客观存在的,可以通过观察和研究来揭示其内在规律。

实证主义的研究方法通常包括实证调查、比较研究和统计分析等。

实证主义方法在法学研究中经常运用于法律制度、案例分析和社会影响等方面。

相比之下,法学形而上学是一种更关注法律本质、价值和理论的方法。

它认为法律不仅仅是社会规范的产物,还具有一定的价值和意义。

法学形而上学强调法律的合理性和正义性,通过哲学、伦理学和社会学等方法来探讨法律的本质和存在意义。

法学形而上学关注法律规范背后的价值取向和思想基础,通过分析理论和伦理来剖析法律问题。

在比较这两种方法时,我们可以看到它们各自的优点和局限性。

实证主义的优点在于它强调基于实证研究和经验观察来建立法律理论,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

实证主义能够提供数据和事实依据,以及更具体和实用的研究结论。

然而,实证主义也存在一些缺点,比如将法律简化为客观规律的倾向,忽视了法律的价值和人类主观性的问题。

与此相反,法学形而上学注重法律的价值和道德,强调法律的伦理基础。

法学形而上学的研究方法更加广泛,能够应用多种哲学和伦理观点来分析法律问题,从而能够提出更全面和深入的讨论。

然而,法学形而上学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较为抽象和理论化,往往缺乏实证依据和实践经验。

因此,实证主义和法学形而上学并非完全对立的方法,而是相互补充和相互依存的关系。

在法学研究中,我们可以根据研究对象和目的的不同,选择适合的方法。

例如,在法律制度和案例分析方面,实证主义的方法更为适用;而在法律理论和伦理研究方面,法学形而上学的方法更为适用。

通过综合应用这两种方法,可以使法学研究更加全面和深入。

“实证主义法学”与法律实证主义—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孙文恺

“实证主义法学”与法律实证主义—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孙文恺

“实证主义法学”与法律实证主义□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孙文恺实证主义法学与法律实证主义都是科学精神付诸于法学研究的产物。

科学精神在蜕变为哲学领域的“实证”精神后,与法学研究结合造就了两个结果:破坏性的结果是摧毁了法学研究的自然法理路;建构性的结果是催生了独立的法学(法理学)学科。

频现于各类法学作品中的“实证主义法学”与法律实证主义是一对貌合神离的概念。

二者虽均与实证主义存在血缘关系,但其内涵却有很大的差别。

有人将“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简称为“实证主义法学”——一如国人惯于称呼“邓小平同志”为“小平同志”那样,但以此种中国式的简称方法机械地对待“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却是错误的。

毕竟,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更为正确的简称似应为“分析法学”而非“实证主义法学”!那么,“实证主义法学”到底是什么意思呢?答案只能从方法论上寻找:它是指以实证方法开展法学研究的法学派别。

为厘清“实证主义法学”的大体轮廓,“实证”的意蕴至关重要。

“实证”方法是近代“科学”精神滥觞的结果;是对传统学术强调形而上的“哲思”式研究套路的一种反动。

文艺复兴与启蒙运动以后,发端于欧洲的“科学”精神在法国思想家奥古斯特·孔德(Auguste Comte,1798~1857)那里得到了哲学和社会学理论上的升华,并成为一种新的“实证哲学”。

从思维方式的角度看,孔德认为实证哲学是一种优于人类历史上曾存在过的神学、形而上学的全新思维方法。

在《论实证精神》一书中,孔德认为“实证”就是与虚幻相反的真实、与无用相对立的有用、与犹疑相对的肯定、与模糊相对应的精确。

此外,孔德还特别指出了“实证”精神的建构性特质:“人们把实证一词作为否定的反义词来用。

从这方面来看,它表示着现代真正哲学的一个突出的属性,同时表明,就其性质来说,它的使命主要是组织,而不是破坏。

”概言之,实证精神一方面意味着真实、有用、肯定、精确,另一方面还是建构性的,而非破坏性的。

“实证”精神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它可以成为人们认识世界、组织世界、改善世界的工具。

[实证主义法学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启示]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实证主义法学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启示]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实证主义法学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启示]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一、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源起在14世纪的下半叶,具有人文主义情节的三大运动悄然而生,也就是所谓的文艺复兴运动、宗教改革以及罗马法的继受,推动近代自然法的产生。

起初,自然法学派,将人类社会预先设置在一个其认为是先验地而且合理的结构之中,当然,理性的社会经验却一步步揭开了它的“面纱”,从而法学界里种种法学流派应运而生。

此种认识观在立法方面看来,实际上为法制建设塑造了人人平等和私权利不可侵犯的重要理念。

但是这些理念在拥有裁量权的司法者看来,认为其是缺乏确定性内容的问题,正好令正义观落入有裁量权的法官手中,所以自然法学派的观念实则也是有缺陷的。

①于是产生了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

其形成于19世纪,如今学术界公认其开创者是英国法理学家奥斯丁,后继者哈特则在奥斯丁观念的基础上,对分其进行了发展,从而形成了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其与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形成了三足鼎立的局面。

奥斯丁的观点是将法理学的研究锁定在实在法的基础上,他否认法的延展性价值或本质。

奥斯丁说过:“法之存在是个问题。

而法的优劣性,又是另一个问题。

”②显然,这体现了“不可知论”在法学领域的运用。

在其之后,凯尔森开创了纯粹法学,他将价值世界与事实上的世界分离开,纯粹的研究法律的本身。

接着,新分析法学派的哈特,因其深受日常语言分析学派的影响,所以强调对语言上的逻辑形式和客观上的法律现象进行分析。

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核心观念鉴于支持事实与价值相分离理论,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有别于自然法学派,他们认为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而法律的价值评价则是另一回事情。

只要是实际存在着的,我们就应当视之为法,就算它不符合主流的价值观,这就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主张的“恶法亦法”观念。

总的来说,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在于研究法律自身的性质,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特征在于:“它们重视的是法律的结构与形式,而不是它的社会内容和道德规范;审查的是法律制度本身,而不是它的规范是不是正义。

现实主义法学观点及发展

现实主义法学观点及发展

现实主义法学观点及发展现实主义法学在新时代有哪些观点以及发展值得大家认真学习?下面小编就为大家带来了现实主义法学观点及发展,感兴趣的朋友可以看一看哦!摘要:现实主义法学兴起于20世纪,现实主义法学,是西方法学领域的一种重要的法学思想,它同形式主义法学、实证主义法学、后现代法学等一起,构成20世纪西方法学的主要流派。

英文翻译为legalrealism,也称实用主义法学或法律现实主义。

现实主义法学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

它不仅表现为20世纪初期的反法律形式主义活动,而且形成了声势浩大的现实主义法律运动。

从20-30年代正式诞生以后,一直延续到现在。

不仅在美国有突出的表现,而且在欧洲大陆和北欧,都有其广泛的传播。

法律究其本源是上层建筑,因此我们在了解某种法律思想的起源和兴盛时,必须先了解当时的社会发展情况。

现实主义法学的奠基人是美国著名大法官霍姆斯,霍姆斯的现实主义法学思想产生并形成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

经历了第一次第二次工业革命的西方各国,在经济技术各方面的位次又有了新的变化。

纵观十九世纪的美国,1861年南北战争爆发,南方种植园经济开始分崩离析,奴隶制的废除使得生产力得到进一步的解放,而南北藩篱的破除,更使得资本主义赖以发展的自由市场形成。

1865年南北战争的结束,初步奠定了资本主义工业化的基础,为新兴的资产阶级统治的建立提供了条件。

经济的长足发展往往带来的是一系列社会新矛盾的产生,亚当斯密的国富论曾一度成为资本主义发展初期的指导思想,而到了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发展时期,凯恩斯的思想占据了统治地位。

发展到现实主义法学产生的19世纪末20世纪初,人们开始渐渐发现,自由放任的思想也无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需要,垄断资本主义时代由此到来。

现实主义法学产生。

一、宏观定义及局限性探讨实际上,对现实主义法学的定义,中外法学家的定义各有特色。

有美国法学家彼得G伦斯特洛姆主编的《美国法律辞典》把现实主义法学定义为:“现实主义法学,一个强调行为的和政治的因素对作出司法判决至关重要的法学流派。

实证主义法学

实证主义法学

实证主义法学是一种新型的法学理论,它认为法律应该建立在客观事实和科学结果的基础上,以便更好地保护人们的权利和利益。

它旨在通过研究社会现象,研究事实,通过客观的科学方法和技术,为司法决策提供可靠的理性依据,从而使法律更加科学和有效。

实证主义法学强调的是以科学的方法研究社会现象,以客观的数据支撑法律的决策,从而提高法律的有效性。

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法律应当建立在客观事实和科学结果的基础上,以便更好地保护人们的权利和利益。

它强调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科学解释为根据,强调法律制定应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科学解释为根据,使法律更加科学和有效。

因此,实证主义法学以科学的方法来研究社会现象,以客观的事实为依据,以科学的解释为根据,使法律更加科学和有效。

实证主义法学的实施,将有助于改善司法制度,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有助于保护公民权利和利益,促进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

分析法学派与实证主义法学派

分析法学派与实证主义法学派

分析法学派的发展
• 20世纪初,美国法学家霍姆斯提 出法律现实主义观点,对分析法学 派产生挑战 • 20世纪中叶,哈特提出法律规则 说,强调法律规则的不确定性和开 放性 • 当代分析法学派关注法律论证和 法律解释等问题
分析法学派的影响
• 对法律语言的研究产生了深远影 响 • 对法律推理和方法论的发展产生 了重要影响
03 方法论的比较与分析
分析法学派的方法论特点
• 分析法学派的方法论特点 • 逻辑推理:以逻辑推理为研究方法,强调法律规则的严密性和 确定性 • 语言分析:关注法律语言的性质和功能,强调法律语言的准确 性和一致性 • 形式主义:强调法律规则的形式性和严密性,注重法律规范的 逻辑结构
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方 法论特点
SMART CREATE
分析法学派与实证主义法学派:理论 框架与方法论比较
CREATE TOGETHER
01 法学派的起源与历史背景
分析法学派的起源及其发展
分析法学派的起源
• 19世纪末,英国法学家奥斯丁提 出分析法学派的基本思想 • 以逻辑推理和语言分析为研究方 法 • 强调法律规则的确定性和严密性
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核心观念与理论框架
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核心观念
• 法律实证主义:强调法律现象的实证性,排斥自然法观念 • 法律社会学:关注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强调法律现象的社会性和实证性
实证主义法学派的理论框架
• 法律系统论:认为法律是一个自主、封闭的系统,具有自我调整和自我完善的功能 • 法律与社会:关注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和社会对法律的影响
02 核心观念与理论框架
分析法学派的核心观念与理论框架
分析法学派的核心观念
• 法律逻辑:强调法律规则的确定性和严密性,以逻辑推 理为研究方法 • 法律语言:关注法律语言的性质和功能,强调法律语言 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法律实证主义(法理学和法哲学流派)

法律实证主义(法理学和法哲学流派)

特征
法律实证主义的特征就是注重法律的形式和结构,而不是它的道德内容和社会内容;就是考察法律制度,而 不考虑其间的法律规范是否正义;就是力图尽可能彻底地把法哲学同其他学科,如心理学、社会学、伦理学等学 科区别开来。
实证主义
实证主义法学 Positivist Jurisprudence
以19世纪A.孔德的实证主义为思想基础的法学的泛称。又称实证法学或法律实证主义。各种自然法学派都是 形而上学的,只有它才是以实证材料为根据的法律科学。从狭义上讲,实证主义法学就是指各种分析法学派,因 此又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它强调的是实在法,即国家制定的法。这派法学的特征是:区别“实际上是这样的法” 和“应当是这样的法”,即区别实在法与正义法或理想法;它申明自己只研究实在法,着重分析实在法的结构和 概念;根据逻辑推理来确定可适用的法;认为法与道德无关或至少二者没有必然的联系。分析法学派或分析实证 主义法学派的创始人是19世纪英国的J.奥斯丁。该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纯粹法学派的创始人H.凯尔森和新分析法 学派的创始人H.L.A.哈特。他们的学说都是在奥斯丁的法学思想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主要的区别是:凯尔森的学 说又以康德的不可知论作为思想基础,是比较极端的一派,在形式上与自然法学截然对立;哈特的学说则以现代 哲学中逻辑实证主义的概念和语言分析法作为特征,比较接近自然法学。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凯尔森的学说已趋 动摇,哈特的学说较为流行,从而使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有重振旗鼓之势。从广义上讲,实证主义法学也包括各种 形式的社会学法学派以及历史法学派在内,因此社会学法学又称社会实证主义法学。它强调法与社会的关系、法 在社会中的作用以及社会对法的影响等事实。就哲学上讲,所有法学派别可归为两大类:一类是广义的实证主义 法学,另一类是与此对立的自然法学。

分析实证法学,法律现实主义与法律形式主义

分析实证法学,法律现实主义与法律形式主义

对实证主义法学、法律形式主义和法律现实主义的简单介绍一、实证主义法学(一)实证主义简介近代以来的哲学大致可以归为科学主义哲学和人本主义哲学两大类,科学主义哲学的主要思想就是实证主义。

从思想源头看,实证主义源于古希腊的经验论哲学传统,而现代的实证主义按其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早期的实证主义为法国人孔德(Auguste Comte 1798—1857)在十九世纪二十年代末至三十年代初所创建,除孔德外此一理论的支持者还有英国人约翰·穆勒和斯宾塞;到了十九世纪末,马赫主义成为实证主义的第二代;其后二十世纪的逻辑实证主义和日常语言哲学被认为是实证主义的第三代。

实证主义者一般既反对将世界归结为精神,也反对将世界归结为物质。

他们把经验作为科学的基础,只承认可观察和感觉到的事实才是知识的来源,其基本立场是研究的任务在于“获得实在、有用、确定、精确的知识”1。

在社会科学上,以法学为例,它要求“法律的研究也必须建立在确证的事实的基础上,而不是停留在像自然法等虚幻的抽象概念和原则上”2。

(二)实证主义法学3实证主义法学在广义上包括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和社会实证主义法学,前者的任务是分析实在法,后者考察和描述与实在法有关的社会因素。

换句换说,实证主义法学强调以研究事实为依据,如果这种事实指的是实在法律规则,那就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如果此事实指的是法律规则以外的其他社会因素,就是社会实证主义法学。

但是在狭义上,实证主义法学仅指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虽然很难给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下一个精确的定义,但是在笔者看来,它有如下三个特点值得关注:1.法律和道德的分离。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坚持法律和道德在逻辑上是可以区分的。

休谟对事实和价值的区分是分离命题的哲学源头,边沁和奥斯丁则在法理学上完成了这一区分,比如奥斯丁曾说,“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其优缺点是另一回事。

它是否存在是一个问题,而它是否能与某种预设的标准相一致则是另外一个问题。

”4也就是说,虽然法律和道德会有内容上的重合或要求的一致,但是法律与道德的这种一致并不是必然的。

简析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简析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2009·2在谈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时候,不能不提及实证主义这一概念。

当实证主义运用到法学,便有了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现代实证主义的奠基人被认为是法国的数学家、哲学家孔德。

孔德把人类的思想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神学阶段,即人们用超自然的原因和神的干预来解释所有现象;第二个阶段是形而上学阶段,这个阶段的思想求助于终极的原则和理念;第三个阶段就是实证的阶段,即人们在自然科学所使用的方法指导下,摒弃了哲学、历史学和科学中的一切假设性建构,仅关注经验性的考察和事实的联系。

一、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起源1.分析实证主义产生的背景。

在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之前,人们在研究相关法律问题的时候,常以道德作为其基本出发点,法律有应然的法和实在的法,研究的多是应然的法,即法律所应达到的人们所追求的目的。

自然法学派的孟德斯鸠、卢梭等人的“社会契约”的观念一直影响着人们的思想和国家。

但是到了19世纪,这种“社会契约”的观念被边沁攻击为虚构和荒谬的。

英国法学家奥斯丁也认为,研究法律就应当研究国家制定的实在法,把非国家制定的“法律”排除出去,不管这种法是好是坏。

实证主义渗透到法学之后的法律实证主义将价值考虑排除在法理学科学研究的范围之外,并把法理学的任务限定在分析和剖析实在法律制度范围之内。

并且,社会契约又曾经被拿破仑暴政所利用,所以,人们开始对国家性质及其正当性重新考虑。

由于这一系列的理论背景和社会背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应运而生。

2.奥斯丁的分析实证主义原理。

英国的法学家奥斯丁被认为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奠基人。

如同边沁一样,奥斯丁也信奉功利的生活哲学,他认为,功利原则是检验法律的最高标准。

虽然,功利原则是一个伦理学原则,但是奥斯丁在法理学与伦理学之间划分了严格的界限。

法理学乃是一种独立而自足的关于实在法的理论。

“法理学科学所关注的乃是实在法,或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而不考虑这些法律的善或恶。

”但是另一方面,奥斯丁认为,立法科学则是伦理学的一个分支,其作用在于确定衡量实在法的标准以及实在法为得到认可而必须依赖于其上的原则,奥斯丁所主张的这种将法理学同伦理学相区分的观点,是分析实证主义最为重要的特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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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
2020/3/4
功利主义法学派
一、功利主义法学概述 二、功利主义法学派的主要观点 三、功利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
2020/3/4
一、功利主义法学概述
功利主义法学生产于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的英 国,是把功利主义运用到法学领域而产生的法学 流派。功利主义基于这样一种伦理原则:人的本 性是避苦求乐的,人的行为是受功利支配的,追 求功利就是追求幸福;而对于社会或政府来说, 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基本职能。功利主 义法学的最基本特点就是强调追求“最大幸福” 的功利主义原则是立法的宗旨、评判法律优秀的 标准,对欧洲大陆政治学、法学的发展起了巨大的 推动作用。
2020/3/4
新分析实证主义对传统观点的修正和发展
第一,法律命令说已经遭到哈特的批判,被法 律规则理论所取代。在法律体系的运行过程中,法 律规则授予权利和设立义务,调整着法律的创造和 适用。
第二,法律仍然被认为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规则 体系,但是法律体系的概念具有更大程度的开放性。 适用法律制度中现有的规则是法官的职责和义务。
2020/3/4
二、纯粹法学的哲学基础: ----纯粹法学的新康德主义哲学背景
新康德主义是1848年德国资产阶级革命 失败后在德国开始崭露头角的的一个唯心 主义流派。
后期新康德主义分为两个学派:马堡 学派和弗莱堡学派,其中凯尔森的法学理 论是以柯亨为代表的马堡学派新康德主义 哲学。
2020/3/4
2020/3/4
n凯尔森:美籍奥地利法学家,纯粹法学派 (又称规范法学派)创始人。主要著作有《法 与国家的一般理论》、《纯粹法理论》、《什 么是正义》等。他认为强制性是法律的重要特 征,法律通过用强制性的命令对逆向行为进行 制裁。法律秩序的维持所运用的制裁是外在的 制裁,是强制剥夺生命、自由、财产或其他被 认为是带来灾祸的措施。国家和法律是共存的, 国家只不过是强制规范的总和,法律能够保护 任何政治的、经济的或社会的体制,任何内容、 任何人的行为都可以成为法律规范的内容。法 律即是一种强制力量和规范力量。
学家,生于律师家庭,毕生致力于英国法律改革事业,被认为是功利主义、 自由主义政治、法律思想的奠基人,分析法学先驱。 主要著作:《政府 片论》、《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刑法与补偿理论》和《法律概要》。
詹姆斯·密尔(James Mill 1773-1836),英国政治法律思想家,边
沁的得意门生。1806年与边沁相遇,自认为其弟子,竭力研究和传播功利 主义。主要著作《论出版自由》
2020/3/4
语言哲学:
哈特在其代表作《法律的概念》一书中运用了语 言分析的方法,系统地阐述了自己的学说。他主张根 据具体语义环境来分析法律的基本概念的含义,也就 是说,在分析某一概念时我们不能仅仅看到词语,还 应该看到与这些词语相联系的社会现实,通过对词语 的语义环境的认识来加深我们对概念的认识。
2020/3/4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拉兹:
约瑟夫·拉兹是英语牛津大学研究员,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以哈特为首的新分析 实证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之一,与爱丁 堡大学法理学教授麦考密克齐名。他像 哈特一样既坚持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基 本立场,也强调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密切 联系。
2020/3/4
麦考密克和魏因贝格尔:
麦考密克出生在苏格兰,曾在牛津大学师从哈特, 后担任爱丁堡法学院的教授,是当代西方与拉兹齐名的 新分析法学家。他的著作有《法律推理与法律理论》 《社会权利与社会民主》等。
动态理论的主要内容是研究运动中的法律 ,即法律的创造和适用过程。凯尔森研究法律 创造和适用的过程就是要从这一个过程中发现 法律的体系结构,即法律规范之间的动态联系 。
三、凯尔森的正义相对论
凯尔森认为,正义是一个意思形态的 概念,是一种反应个人和群体主观价值倾 向的“非理性的观念”。如果要给正义一个 既科学又有意义的名称的话,那么它就应 当是“合法性”。只有将正义理解为“合法性 ”那么法律科学才容纳正义的概念。
2020/3/4
四、法律的静态理论和动态理论
静态理论的主要内容是研究禁止状态的法, 将认识的对象指向人类创造、适用和服从的法 律规范。其主要内容是研究法律的定义以及法 律理论的基本含义。例如,凯尔森分析了法律 的一系列概念,什么是“法律规范”、“不发 行为”、“法律责任”、“法律权利”等等。
一、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概述 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产生的背景 三、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主要观点 四、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
2020/3/4
一、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概述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是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重要一支。 它是实证主义和分析哲学的结合在法学领域中的一种反映。 根据维特斯坦的家族相似性的概念,我们可以对分析实证法学 做如下归纳:
一、哈特理论的两个思想来源:
1.奥斯丁所倡导的分析法学理论 2.语言哲学
二、对奥斯丁法律命令说的评析 三、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 四、法律与道德
2020/3/4
他于1961年发表的《法律与概念》 被视为新分析法学产生的标志
一、哈特继承和发展了奥斯丁的分析法学 传统:
从表面上看,哈特是在批评奥斯丁的理论,但是从根本 上说,哈特仍然坚持分析实证法学的立场,或者说渊源于奥 斯丁分析法学的法律实证主义立场,而与奥斯丁的法理学不 同的是,哈特主张的是一种“法律的规则理论”并且试图以 此理论来取代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弥补其不足之处。哈 特曾经将奥斯丁的法理学划分为三个部分,第一是法律命令 说,第二是法律和道德的分离,第三是实在法和应然法的分 离。因此从哈特的理论倾向上看,除了他以“法律规则说” 取代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之外。在法律和道德的分离、 “实然法”和“应然法”方面,他都坚持了奥斯丁的立场, 只是在程度上有所不同。
2020/3/4
四、法律与道德
哈特在这个问题上,坚持了分析实证主义的传统,但同 时他也不拒绝 地反对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
他最著名的法律与道德的理论就是“自然法最低限度的 内 容”。即“这是以有关人类、他们的自然环境和目的的基本 事 实为基础的、普遍认可的行为原则,可被认为是自然法的最 低限度的内容”。
第三,主张服从法律的绝对义务是我们对传统 分析法学的看法,但是拉兹否认存在服从法律的一 般性义务。他认为法律主张自己具有绝对的至上的 权威与人们服从法律与否不是一回事。
2020/3/4
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
H.L.A.哈特:英国著名法理学家,新分析法学派 首创人,20世纪最重要的法律哲学家之一。主 要著作有《法律的概念》、《法、自由和道德 》和《刑法的道德性》等。他的学说和H.凯尔 森的纯粹法学构成了20世纪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中的两派。
约翰·密尔(穆勒)(John Stuart Mill,1806-1873),著名思想家,
伦理家、哲学、政治学、政治经济学家。他是少见的未受传统大学教育又 未在其中研究工作过的重要思想家,第一次提出并使用“功利主义”概念。 主要著作:《逻辑学体系》、《功利主义》、《论自由》等。
2020/3/4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
第一,它将法律研究的对象限定在实在法的范围之内,认 为应然的法不是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第二,它认为法律是个严格的逻辑体系,我们对法律的研 究主要是对法律概念、法律规范进行逻辑分析。
第三,在法的适用上,认为法的适用的过程是一个逻辑演 绎的过程。
简而言之,分析实证主义法学重视利用分析的方法对法 律概念、法律规范和法律体系进行研究,是关于法的一种描述 性理论。
2020/3/4
二、对奥斯丁法律命令说的评析:
哈特将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归纳为“对内至上、对外独立 的个人和团体”之主权者发布的“以威胁为后盾的、被普遍的 服 从所支持的普遍的命令”,并认为这种法律的定义是一种所谓 的“持枪抢劫情形”的扩大。哈特认为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可 以 解释刑法,也可以解释一些侵权行为法。但是,对于其他重要 类别的法律,法律命令说完全不能解释,比如合同法、遗嘱 法、婚姻家庭法法。这些法执行的是完全不同人的社会职能, 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与它们毫无共同之处。
2020/3/4
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产生的背景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作为法哲学的一种理论形式 和流派,形成于19世纪上半叶。它的出现有三个 主要原因: (一)英法完成工业革命,其他西欧国家经过 1848年资产阶级革命,建立了资产阶级政权,资 产阶级迫切需要创造一种新的法学理论来取代自 然法理论。 (二)当时英国的法律状况是促使分析法学产生 的重要条件。 (三)实证主义法学的出现也是当时英国和法国 哲学的发展在法学中的表现。
4、一个由立法机关指定的好的法律规则体系,即形式上合 理性的法律规则体系是以解决各种社会问题为宗旨的,执 法者或法官只要遵循规则就可以审理各种案件。
2020/3/4
四、分析实证法学派的代表人物
n约翰·奥斯丁:分析法学派创始人。著有《法理 学范围》和《法理学讲义》。与J.边沁交往甚密, 信奉边沁的功利主义学说,但他的法学的思想基 础主要是实证主义哲学。他认为法学家所关注的 只是实然意义上的法律,实在法与理想法或正义 法无关。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任何实在法都是 由主权者对其统治的人制定的。实在法最本质的 特征是强制性或命令性。实在法包含着它自身的 标准,违背该实在法“就是非正义的”,即使根 据另一个具有更高权威的法律这种做法可能是正 义的。
2020/3/4
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
在20世纪30年代,随着法西斯主义的阴影 笼罩欧洲,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开始趋于落寂。 由于社会形势和思想的变化,奥斯丁的学说再 也无法有力论证法的合法性问题了。到了20世 纪50年代末,随着英国的哈特与新自然主义法 学代表人物富勒的论战逐步展开,新分析实证 主义法学适应了战后西方社会的自由民主运动, 迅速在西方社会流行起来。
2020/3/4
二、功利主义法学派的主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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