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前、税后弥补亏损相关政策-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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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 “亏损”需作纳税调整-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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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每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总有些股东、经理、或者董事长等询问会计人员:企业亏损了怎么还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殊不知,这是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对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与会计利润的核算方法不一致造成的。

按照会计核算要求,企业的会计利润为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投资收益-资产减值损失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表现为亏损。

而企业所得税法要求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在会计利润基础上按照税法的要求调整后的金额,即: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笔者就需要调整的内容归纳如下。

营业收入(所得)的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收入总额除会计核算的营业收入外,还包括视同销售收入、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超期未支付应付账款及包装物押金收入等。

同时还要按照规定剔除财政拨款等不征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及免税项目的免税收入(所得)以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综合利用资源产品的减计收入。

此外,对以分期收款销售货物的应按照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确认的销售收入、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应按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的收入、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应按分得产品日期确认的收入,等等,亦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亏损企业向震灾地区的捐赠可否全额税前扣除--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亏损企业向震灾地区的捐赠可否全额税前扣除--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亏损企业向震灾地区的捐赠可否全额税前扣除?-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国发[2008]21号文规定:对企业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如果2008年度企业亏损,是否可以全额税前扣除?还有12%的比例限制?如果亏损企业可以全额扣除此项捐赠的话,那么因捐赠扣除形成的亏损是否可以在五年内弥补?目前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企业亏损,即会计利润核算为负,此捐赠已经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全额进行了扣除,既然总局出台此项优惠政策,那么应该是对所有的企业,不应该区分盈利企业和亏损企业。

既然承认亏损,也允许税前扣除,那么亏损就成为企业的法定亏损,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弥补。

否则只允许当年扣除,对于亏损企业来讲没有意义。

允许扣除形成亏损,又不能在以后年度弥补亏损时扣除,那应该如何处理?难道是将捐赠部分剔除么?所以,我认为亏损企业的捐赠可以全额扣除,亏损也可以5年内弥补。

第二种观点该文件捐赠扣除的精神和企业所得税法是一致的,即亏损不可以扣除捐赠额。

该文件仅是对盈利企业扩大优惠了,即不再按12%的比例计算限额。

而且国发[2008]21号中明确规定:以上优惠政策中,除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外,凡未注明优惠期限的,一律执行至2008年年底止。

确需延长期限的,由国务院另行决定。

也就是说假设亏损企业可以税前扣除,也只能在今年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允许向以后年度结转。

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刘志耕我同意第一种观点。

1、从国发[2008]21号文件的精神上来看,该文没有对捐赠企业究竟是亏损企业还是盈利企业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应该理解为适用所有企业,即包括盈利和亏损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纳税人。

2、国发[2008]21号文对企业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说明此类捐赠不受按会计利润12%扣除比例的限制,可以捐赠多少扣除多少,不再受会计利润高低的限制,也不再受有无会计利润及会计利润是否亏损的限制,即可以无条件全额税前扣除。

律师事务所个税新规例解-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律师事务所个税新规例解-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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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个税新规例解-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

据了解,目前我国律师事务所大都采用了合伙制或个人独资形式。

事务所从业人员可分为出资律师、雇员律师,两种人员分别缴纳生产经营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2012年12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以下简称53号公告),对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税缴纳作了新的规定。

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本文通过案例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此对新政进行解读。

【案例】某律师事务所由张某、王某合伙成立,2013年度发生经营业务如下:
(1)取得营业收入400万元,其中张某、王某分别承揽业务收入80、120万元;
(2)发生营业成本260万元;
(3)发生销售费用30万元(其中广告、业务宣传费12万元);发生管理费用4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3万元);财务费用6万元;
(4)销售税费4万元;
(5)营业外收入8万元,营业外支出10万元(含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支出5万元,支付税收滞纳金2万元);
(6)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总额180万元(其中合伙人张某、王某工资,分别为40、50万元);
2013年12月雇员律师李某当月取得分成收入3万元,还取得工资收入0.3万元。

发生职工福利费15万元,发生职工教育经费10万元(其中参加。

浅析税前税后补亏的税务操作和会计处理

浅析税前税后补亏的税务操作和会计处理

浅析税前税后补亏的税务操作和会计处理对于税前税后补亏的税务操作和会计处理,下面将进行一番浅析。

首先,税前补亏是指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优先从应税利润中扣除以前年度亏损后剩下的亏损额,然后再计算所得税。

税后补亏是指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优先扣除当年利润中的亏损额,然后再计算所得税。

税前补亏和税后补亏的具体操作如下:对于税前补亏,企业需要先计算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从中扣除以前年度的亏损额,得出实际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企业可以抵扣的以前年度亏损额有一定的限制,一般是在3-5年内。

若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则企业不需要交纳所得税,反之则按照相应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对于税后补亏,企业需要首先计算当年的利润额,然后从中扣除当年的亏损额,得到税后利润额。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企业可以在未来年度中抵扣该年度的亏损额,从而减少未来的所得税负担。

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亏损企业或者企业在其中一年度发生了大额亏损的情况。

在会计处理方面,对于税前补亏,企业需要将以前年度的亏损额进行记账处理。

一般来说,以前年度的亏损额需要建立一个亏损借记账户,而当年的利润额需要建立一个利润贷记账户。

当计算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以前年度亏损额后,可以将这两个账户进行抵销,得到实际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税后补亏,企业需要将当年的利润额和亏损额进行记账处理。

当年的利润额需要建立一个利润借记账户,而当年的亏损额需要建立一个亏损贷记账户。

当计算所得税时,先从当年利润额中扣除亏损额,得到税后利润额。

若税后利润额为负数,则将其记入亏损贷记账户,用于未来年度的抵扣。

总的来说,税前补亏和税后补亏是针对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扣除以前年度亏损额的不同方式。

在税务操作和会计处理上,企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并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操作和处理。

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的税负,并合法合规地进行税务和会计处理。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年限的规定202302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年限的规定202302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年限的规定20230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弥补,基本规定的亏损约补年限为5年。

2022年所得税汇算时,对于不同的类型的行业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年限的规定有以下几种:一、五年内弥补《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八年内弥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三、十年内弥补财税【2018】7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四、政策性搬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税收筹划

以后年度 的所 得予 以弥 补 ,不得并 八母 f ) 总 公司 的 亏损 额 , 不得 冲 也 抵 其 他 成 员 企 业 ( 位 ) 的所 得 单
额。 ( )分 立 、兼 并 、股 权 重 组 的 二 亏 损 弥 补
法规规 定 ,可 以结转 以后 年 度弥补 的 亏损 ,应 该是 冲抵 免税 项 目所 得 后 的余额。 此外 ,虽然 应税项 目有 所 得 ,但 不 足 弥 补 以 前 年 度 亏 损 的 ,免税 项 目的所得 也 应用于 弥补 以前 年度 亏损。纳税 人从 被投 资企
维普资讯

税 前弥 补 亏损 的适 用范 围 根据 《 华人 民共 和 国企 业 所 中
业纳 税 申报表 及有 关 资料 ,必要 时
进 行 查 账 。 同 时 ,建 立弥 补 亏 损 的 企业 台账。
亏提 , 区别不 同_ 应 情况妻 罂 : 被 兼 并 企 业 在l 兼 并 后 l 续 被 继
3 0—2 0=1 元 ) 0c 万
尚未弥 补 的经 营亏 损 ,在税 收法规 规 定 的期 限内 ,由其以 后 年度 的所
得逐 年 延续弥 补 ,不得 用兼 并企业
的所 得 弥 补 。
被 兼 并 企 业 在 被 兼 并后 不 具
有独 立纳税 人资格 的 ,其兼 并前 尚
未弥 补 经 营亏损 ,在税 收法 规规定 的期 限内 ,可 由兼并 企业 用 以后 年 度 的所 得逐 年延续 弥补 。
具 有 独 立 纳 税 人 资 格 的 ,其 兼 并 前
得税 暂 行 条例 》 第 十 一 条 的规 定 ,
实 行 独 立核 算 ,并 按 规 定 向 税 务 机 关报 送所 得 税 纳 税 申报 表 、 会 计 报 表 和其 他 资 料 的纳 税 人 发 生 的 年 度 亏 损 .可 以用 下 一 纳 税 年 度 的所 得弥 补 , 下 一 纳 税 年 度 的 所 得 不 足 弥 补 的 ,可 逐 年 延 续

企业税前补亏和税后补亏的税收操作与会计处理(精)

企业税前补亏和税后补亏的税收操作与会计处理(精)

企业税前补亏和税后补亏的税收操作与会计处理一、税前补亏与税后补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可以在税前弥补的亏损额,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数额。

据此,纳税人以利润弥补亏损,可以分为两类;(1)税前利润补亏,简称税前补亏,指以企业计算应交所得税前的“利润总额”(简称税前利润),对已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并且在弥补期内的往年亏损额进行弥补。

(2)税后利润补亏,简称税后补亏,指以已计算应交所得税后的企业净利润(又称税后利润),弥补企业往年被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不得在税前弥补的亏损额或已超过延续弥补期限的挂帐亏损额;企业当年发生亏损,以往年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弥补,也应属于税后补亏的范畴。

税前补亏与税后补亏的实质区别在于:(1)税前补亏实质上包含着国家以相当于补亏额和适用税率计算的所得税额对企业进行补贴。

税后补亏不论是以当年净利润弥补往年亏损,或者以往年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弥补当年亏损,都是企业以自己的留存收益弥补亏损,不包含国家以减收所得税形式对企业亏损进行的补贴。

(2)国家税务总局[1997]132号文件规定,当年所得用于弥补往年亏损,按弥补亏损后的所得额来确定适用税率。

这样,税前补亏不但可因“应纳税所得额”减少而减征所得税,而且还可能因补亏后剩余所得的税率降低而少交所得税。

二、税前补亏的税收操作及会计处理(一)税收操作。

税前补亏的税收操作大致可分为亏损额的审核、税前弥补亏损台帐的设置、盈利年度所得额的确定和补亏的审批等几道程序。

1、亏损额的审核及亏损企业纳税申报表的编报。

国家税务总局[1998]182号文件规定,纳税人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亏损,或处于减免税期,均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解析弥补亏损的不同情形

解析弥补亏损的不同情形

解析弥补亏损的不同情形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每年的1月-5月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弥补亏损是所得税汇缴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笔者归纳了亏损弥补的部分规定,提醒纳税人注意。

企业筹办期间亏损年度如何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明确,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即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不低于3年),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例如,某企业筹建期开办费为1000万元,筹建期历时3年,2011年开始生产经营取得收入,如果2009年-2010年的开办费都作为当年的亏损处理,意味着亏损弥补期少了3年。

而按国税函〔2009〕98号规定,2011年作为开办费扣除,有效延长了亏损弥补期限。

如果2011年仍没有足够所得弥补亏损,可选择作其他长期待摊费用,递延3年扣除。

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方式如何弥补亏损纳税人由查账征收方式改为核定征收方式,再改为查账征收方式的,其以前年度已确认未弥补的亏损可从再改为查账征收方式的年度起弥补,但弥补亏损期限以发生亏损年度的下一年开始计算,5年内不论盈亏或者改变征收方式,均连续计算弥补年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解读:明确七大财税问题处理政策-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解读:明确七大财税问题处理政策-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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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2011年第34号
一、明确了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中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含意《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2004]251号)文件取消上浮区间限制,金融企业的浮动利率不一致,而《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实务中有很多争议,各地税务机关对该问题规定不一。

例如天津市国、地税、河北地税规定,只能在基准利率内扣除;上海市税务局规定,在总局没有规定之前,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只要不超过司法部门的上限,均可以扣除。

因此公告明确以下三项内容:
明确了金融企业范围。

金融企业的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那么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金融企业。

央行2009年12月发布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明确了我国金融机构的涵盖范围,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一条第(四)款规定,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也把小额贷款公司纳入金融企业范围。

明确了利息支出扣除上限。

公告规定,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

财税〔2015〕99号文:小微企业减免所得税新规计算案例-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财税〔2015〕99号文:小微企业减免所得税新规计算案例-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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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正不断推进,8月19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又决定,将对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20万元提升30万元。

看到这则消息,不少人在思考执行时间从2015年10月1日起至到2017年12月31日,在以年度所得为计算单位的情况下,该怎么处理当年的所得税事项?
随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于近日发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等规定,使具体核算2015年度不同时段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方法得以明确。

但真正计税时,却还有几处需要厘清的事项。

一、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企业所得税中的一类特定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

境内外亏损弥补涉税政策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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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外亏损弥补涉税政策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一、境外亏损
境外所得首先需区分为直接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和间接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两类,因为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对这两类所得采取了不同的计税办法.即直接抵免所得税法与间接抵免所得税法。

企业间接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是指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由于被投资企业发生的亏损,投资企业不能抵免,因此,间接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不可能出现亏损。

另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六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中,在间接抵免方式下,第4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不填写的,这也证明了间接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是不可能出现亏损的。

企业直接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如来源于境外分支机构实现的所得、来源于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由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通常大于零,因此,境外亏损通常就是指境外分支机构的亏损。

二、可能出现的境内、境外盈亏情形及其税务处理
由于境外所得需分国(地区)但不分项计算,这里假设企业分别从A、B 两国取得境外所得,若企业有三个以上国家境外所得也可依次类推。

境内所得、A国所得、B国所得均分别可能出现盈利、亏损两种情况,根据排列组合原理,某企业某年度的境内、境外所得就有可能呈现如下几种盈亏情形:
情形1:境内盈利,A、B两国均盈利;
情形2:境内盈利,A、B两国中其中一国(如A国)盈利、另一国(如B。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的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的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的相关规定一、一般规定(一)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二)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三)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二、不允许弥补的情形(一)境外亏损不得抵减境内盈利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二)核定征收亏损不得弥补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其以前年度应弥补而未弥补的亏损不能在核定征收年度进行弥补。

但在以后转换为查账征收年度时,在政策规定的期限内仍可继续弥补亏损。

但结转年限应连续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也就是说,核定征收年度也计算弥补亏损年度。

核定征收期间的亏损也不得在以后年度结转弥补。

(三)一般性税务处理下,合并分立前的亏损不得结转弥补1.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财税[2009]59号)第四条2.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财税[2009]59号)第四条(四)被投资企业经营亏损不能在投资方扣除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五)合伙企业的亏损不能抵减合伙人的盈利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财税[2008]159号)第五条(六)上市公司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新上市公司主体全额承继了原上市公司主体存在的未弥补亏损,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新上市公司主体将由于存在未弥补亏损而长期无法向股东进行现金分红和通过公开发行证券进行再融资。

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的相关政策-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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亏损弥补是国家对纳税人的一种免税照顾。

它是国家帮助企业渡过暂时困难,保护税源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利于企业亏损得到及时的补偿,以保障企业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

一、0x20亏损概念
企业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结果的亏损即为企业利润表中的亏损额。

但企业所得税允许弥补的亏损并不是企业利润表中的亏损额,而是企业利润表中的亏损额按税法规定合适、调整后的余额。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纳税人每一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会计核算是根据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的核算,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抵触的,在企业所得税上,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所以,亏损弥补额是指纳税调整后的亏损额。

二、亏损的弥补
一般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最长不得超过5年。

5年内不论纳税人是赢利还是亏损,都应连续计算弥补的年限,并且是先亏先补、按顺序连续计算弥补期。

特殊规定:
1、分立的亏损弥补。

企业分立前尚未弥补的亏损,根据分立协议约定又分立后的各企业负担的数额,按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

新税法下新准则对亏损弥补的会计处理

新税法下新准则对亏损弥补的会计处理

新税法下新准则对亏损弥补的会计处理亏损弥补是一个老生常谈但有恒久的话题,特别是新税法和新准则对亏损弥补的处理都进行了修订。

为做好2008年的汇算清缴,现对亏损弥补作以下探讨。

一、亏损的界定如果当年按会计准则计算的本年利润为负数,即为会计上讲的“亏损”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二、亏损弥补的新旧税法处理新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新法对投资收益的免税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免税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旧税法:《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国税总局下发的《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文件则规定,新申报表在纳税调整时先不将投资收益还原,待纳税调整弥补亏损后,再加上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所得税额[投资收益÷(1-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新旧税法差别:1、新税法将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不再遵从国税发[2006]56号文的规定;2、原申报表根据税收政策,将免税所得列入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亏损后减除,将减免所得税额列入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后减除,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弥补亏损后,没有所得额的话将不再计算减除,不能扩大当年度亏损额。

新税法下新准则对亏损弥补的会计处理

新税法下新准则对亏损弥补的会计处理

新税法下新准则对亏损弥补的会计处理亏损补偿是一个老生常谈但有恒久的话题,专门是新税法和新准则对亏损补偿的处理都进行了修订。

为做好2008年的汇算清缴,现对亏损补偿作以下探讨。

一、亏损的界定假如当年按会计准则运算的本年利润为负数,即为会计上讲的“亏损”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二、亏损补偿的新旧税法处理新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承诺补偿的往常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补偿,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新法对投资收益的免税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免税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是指居民企业直截了当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布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旧税法:《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能够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补偿;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补偿的,能够逐年连续补偿,然而连续补偿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国税总局下发的《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文件则规定,新申报表在纳税调整时先不将投资收益还原,待纳税调整补偿亏损后,再加上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所得税额[投资收益÷(1-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运算应纳所得税额。

新旧税法差别:1、新税法将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不再遵从国税发[2006]56号文的规定;2、原申报表依照税收政策,将免税所得列入纳税调整后所得补偿亏损后减除,将减免所得税额列入运算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后减除,也确实是说假如企业补偿亏损后,没有所得额的话将不再运算减除,不能扩大当年度亏损额。

理解税前、税后利润弥补亏损

理解税前、税后利润弥补亏损

理解税前、税后利润弥补亏损一、企业弥补亏损的方式企业弥补亏损的方式主要有三种:1.企业发生亏损,可以用次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次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

2.企业发生的亏损,5年内的税前利润不足弥补时,用税后利润弥补。

3.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用盈余公积弥补。

以税前利润或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均不需要进行专门的账务处理,只要将企业实现的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贷方,其贷方发生额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借方余额自然抵补;所不同的是以税前利润进行弥补亏损的情况下,其弥补的数额可以抵减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而用税后利润进行弥补亏损的数额,则不能在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抵减。

但如果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则需作账务处理,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科目。

二、弥补亏损的会计处理企业按照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如果当年账面利润为负数,即为会计上讲的“亏损”。

与实现利润的情况相同,企业应将本年发生的亏损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本年利润结转后“利润分配”科目的借方余额,即为未弥补亏损的数额。

然后通过“利润分配”科目核算有关亏损的弥补情况。

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用次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

在用次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情况下,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即:借:本年利润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这样将本年实现的利润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贷方,其贷方发生额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的借方余额自然抵补。

因此,以当年实现净利润弥补以前年度结转的未弥补亏损时,不需要进行专门的账务处理。

由于未弥补亏损形成的时间长短不同等原因,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有的可以以当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有的则须用税后利润弥补。

解析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特殊政策

解析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特殊政策

解析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特殊政策【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6/07/2005信息】亏损弥补是国家对纳税人的一种免税照顾。

由于相关的税收政策相对复杂,而且特殊项目弥补亏损的计算方法难以熟练掌握,导致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以及税务人员进行申报表审核时均会遇到很多政策执行的困难和计算错误。

因此详细解析亏损弥补税收政策显得尤为必要。

亏损弥补的会计处理亏损弥补有三条途径:一是用税后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从“本年利润”科目的借方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贷方,“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贷方发生额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借方余额自然抵补。

不需要进行专门的账务处理。

二是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时,“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一个调减项,对于企业利润核算而言,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仅影响“所得税费用”的金额,并不影响企业的具体会计处理。

因此亦无需进行专门的账务处理。

三是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则需要作账务处理,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其他转入”科目。

亏损弥补的税收政策规定(一)基本税收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弥补亏损期限,是指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发生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一年弥补不足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弥补期最长不超过五年,五年内纳税人无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0号)规定:税法所指亏损的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能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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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前补亏与税后补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可以在税前弥补的亏损额,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数额。

据此,纳税人以利润弥补亏损,可以分为两类;(1)税前利润补亏,简称税前补亏,指以企业计算应交所得税前的利润总额(简称税前利润),对已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并且在弥补期内的往年亏损额进行弥补。

(2)税后利润补亏,简称税后补亏,指以已计算应交所得税后的企业净利润(又称税后利润),弥补企业往年被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不得在税前弥补的亏损额或已超过延续弥补期限的挂帐亏损额;企业当年发生亏损,以往年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弥补,也应属于税后补亏的范畴。

税前补亏与税后补亏的实质区别在于:(1)税前补亏实质上包含着国家以
相当于补亏额和适用税率计算的所得税额对企业进行补贴。

税后补亏不论是以当年净利润弥补往年亏损,或者以往年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弥补当年亏损,都是企业以自己的留存收益弥补亏损,不包含国家以减收所得税形式对企业亏损进行的补贴。

(2)国家税务总局[1997]132号文件规定,当年所得用于弥补往年亏损,按弥补亏损后的所得额来确定适用税率。

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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