灯光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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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灯光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夜景灯光工程现由甲方委托乙方施工,双方本着相互协作、紧密配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该工程的具体情况,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名称:
夜景灯光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
1.1具体内容包括:按甲方确认的夜景灯光效果图和配套的照度分布图、施工图进行线路敷设、灯具安装及系统调试。
1.2甲方指定的材料品牌及规格要求见附件“材料清单报价表”,未指定品牌的电气材料需提供业界认为优质并经甲方项目部确认的产品。
1.3 承包方式:按甲方确认的施工图纸内容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工期。
四、工程的施工期限:
工期:工期为个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项目部书面通知为准。工期每延误一天由乙方承担合同结算总价1%的违约金。
因以下原因影响工期,乙方按法规所规定的程序申报工期签证,经甲方和监理公司共同盖章确认后,则工期可以顺延,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1)甲方在合同规定开工日期前,若不能交付乙方施工场地,未能提供施工用水源、电源接点,影响乙方进场施工。
(2)施工中因停水、停电连续影响八小时以上。
(3)因暴雨恶劣天气及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影响工程进度。
(4)因甲方要求而单项增加或单项变更工程量达10%以上时。
(5)在施工过程中因甲方其它分包工程影响乙方施工时。
五、工程造价:
本工程按承包内容包干总价为¥元(大写人民币元整)。包干总价含完成本项目人工费、材料(设备)费、机械费、安全措施费、技术措施费、施工水电费、调试费、税金等全部费用,因单项设计变更工程造价增减在人民币2000元以内合同包干总价不作调整,单项工程造价增减在人民币2000元以外的部分按附件中列明的分项工程单价予以调整(附件中没有列明价格的,双方以签证的形式予以确定)。除此以外,包干总价不以其它任何原因而调整。
六、双方责任:
6.1 甲方:
(1)协助提供主体管线隐蔽资料。
(2)协助提供施工用水、用电接点,其水电费用由乙方承担。
(3)甲方派驻工地代表,协调有关工作,负责工程的进展及监控;组织甲、乙及有关各方参加的工程会议,及时提出施
工过程中的需修正地方。
(4)按时支付给乙方工程备料款和进度款。
6.2 乙方:
(1)按照合同约定范围保质、保量,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灯具的安装、调试工作。按时缴纳现场发生的水电费用;对材料设备进行验收及维护;严格接受甲方工程说明及细则的约束,接受甲方现场代表及委托的监理公司的领导和监督。
(2)灯具及辅材在运输及安装过程中如有损坏,由乙方负责更换,其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若乙方提供的灯具数量或技术参数不满足甲方确认的方案图的效果,照度分布达不到照度分布图的要求乙方应无条件整改,整改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做好成品保护工作,不得破坏其它专业的施工成果,如有损坏,需免费恢复至原效果。
(4)做好文明施工,搞好卫生工作,做到工完场清。若不清理由乙方造成的场地不干净,如甲方另请人清理,费用不但乙方承担,而且要承担相应的。
(5)保修期内接甲方通知48小时内,乙方应对出现的问题进行修整(只限在承包范围内的施工质量保修)。因乙方责任,则免费保修,非乙方责任则单价参照原预算单价,但乙方必须接受且按甲方要求时间内维修完毕。
(6)施工中因任何原因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均由乙方负责。
(7)乙方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甲方要求参加每周工
程例会,因故不能按时参加的应提前4小时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在获得甲方批准后方可缺席(或迟到),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人次。
(8)乙方应保证所用光源、电器、管线及相关材料设备为原厂正品,不得贴牌、假冒或以次充好;所有材料、设备必须有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检测证明,光源、电器须有产地证明,供货灯具厂家的质量保证书,灯具设备材料进场必须向甲方、监理申报以上证明,否则,乙方承担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9)乙方保证灯光工程符合国家的有关的环保规范的要求。
(10)乙方在接到甲方或监理发出的开工令后3日内,必须向甲方和监理公司提交2份乙方盖章确认的本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名单的通讯录,同时,乙方以授权委托书的形式指定人员并附通讯联络方式到甲方和监理公司领取或送达往来文件。乙方逾期按300元/天承担违约责任。
(11)乙方进场后与甲方及甲方委托的物业公司签订《施工用水用电协议》,乙方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水电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12)乙方的要求、通知,需以书面形式由乙方负责人签字后递交甲方代表。若乙方拒约签收,甲方以特快专递按乙方地址发出通知或知会后,即视为送达。
(13)施工单位必须在签证事项完成后二十天内上报完整签证资料至甲方项目部及监理公司,超此期限甲方项目部及监理公司有权拒收,且视为乙方自动放弃该工程款项。
七、价款支付和结算
7.1合同签订后七天内,乙方应提供工程总造价15%的履约保函
或将工程总造价15%的保证金打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甲方先付本合同包干总价的15%作为工程预付款。
7.2 布线完成主要设备进场后,并经甲方、监理检验合格后,7日内付至包干总价的60%。
7.3调试完毕7天内由乙方书面通知甲方验收,验收合格后乙方提交符合归档标准的竣工档案(两套)和完整的结算资料(一套)给甲方,甲乙双方完成结算核对且双方共同确认结算金额或由造价审计部门得出最后的结算金额后六个月内付至本工程结算总价的95%,留结算总价的5%作为本工程的保修金。待保修期(贰年)满后一次付清(保修金不计利息)。
7.4乙方凭甲方付款审批单和有效发票领取合同款项。
八、工程质量保养期及保修条件
工程质量保修期为贰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其中光源保修壹年,灯具及配电设施保修贰年。
九、廉洁条款
9.1 乙方在双方合作期间(包括招投标、合同签订、履行、预结算、保修期间)不得向甲方、物业公司和监理公司的职员提供请吃、送礼、旅游、色情服务、行贿、给予回扣或其它好处,否则,乙方违反前列情形之一,乙方将承担合同总价的10%的违约金,造成甲方经济及其他损失的,乙方还应予全部赔偿,并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在5年内,不与乙方进行商业合作。
9.2 本条款的有效期为: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10年。
十、违约责任
10.1因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乙方应承担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