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与贪污罪的几点比较与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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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贪污罪各条款有何关系

刑法中贪污罪各条款有何关系

刑法中贪污罪各条款有何关系【摘要】贪污罪是刑法中的一种犯罪类型,主要指公职人员或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力,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是公职人员或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行为是以损害国家利益为目的,手段是利用职权或影响力,结果是非法占有或非法收受财物。

贪污罪与职务犯罪存在一定关系,但是二者的构成要件和目的不同。

贪污罪与受贿罪的区别在于行为动机和涉及对象不同。

贪污罪的量刑规定在刑法中有明确规定,通常根据贪污数额和情节情况进行判罚。

贪污罪的举证责任一般由被告人承担。

贪污罪各条款之间的关系需要从刑法中具体条款来进行分析,同时应当加强对贪污罪的防范和打击措施,减少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

【关键词】- 刑法中贪污罪- 定义- 相关条款- 构成要件- 职务犯罪- 受贿罪- 量刑规定- 举证责任- 社会危害- 防范措施1. 引言1.1 介绍贪污罪的定义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给国家、集体或者个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行为。

贪污罪是一种侵犯公共利益、损害社会公共财产安全的犯罪,是一种破坏社会公平正义、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贪污罪涉及的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行为居多。

贪污行为主要表现为贪污行贿、挪用公款、徇私舞弊等行为,具有严重的破坏性和危害性。

贪污罪的定义并不固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其界定和罪种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

贪污罪的定义涉及到具体的构成要件和行为方式,以及附带的后果和犯后表现等方面。

贪污罪的定义是刑法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犯罪类型,关乎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必须严格加以打击和处罚。

1.2 概述贪污罪的相关条款贪污罪在我国刑法中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贪污罪的相关条款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至第三百九十六条。

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在第三百八十七条中有详细规定,主要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

论贪污罪与受贿罪区别之辩护

论贪污罪与受贿罪区别之辩护

论贪污罪与受贿罪区别之辩护黄家焱福建金磊律师事务所福建龙岩 364000 【内容提要】有人说:“只要有官员的地方就会有贪污受贿。

”诚然,无论是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贪污贿赂始终是各国无法避免的社会问题。

近年来,随着权利私欲的日益膨胀,越来越多的官员甘愿铤而走险,贪污受贿现象更是愈演愈烈,呈现高发趋势。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贪污罪的量刑标准和幅度作了明确规定,然而,对受贿罪却没有规定一个单独的量刑标准,而是依附于贪污罪的量刑标准。

然而两罪毕竟是不同的犯罪,两罪在量刑和实践上存在很大的区别。

因此作为一个刑辩律师如何就两罪之间的主要区别作出有理有据之辩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贪污罪受贿罪区别辩护一、案情简介2007年初,连城县连政综(2007)66号永武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安臵工作实施意见颁布实施。

同年4月26日,连城县文亨乡成立文亨乡永武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安臵工作协调小组。

文亨乡福地村相应成立以文亨乡党委宣传委员、福地村挂村领导吴七星为组长,村支部书记李昌其、村主任罗积红为副组长,村两委成员罗传歆、罗积铭、罗土养、江道荣及村聘用会计童庆彪为成员的高速公路征迁领导小组。

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在2007年至2008年间,被告人罗积红、吴七星、李昌其利用负责和协助连城县文亨乡福地村高速公路征迁安臵工作的职务便利,在被告人邰小东积极协助下,采取冒用他人名字虚报、虚增征迁的坟墓数量、征用的土地面积和私自截留征地补偿款等骗取、侵吞的方式贪污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款。

其中被告人罗积红伙同他人共同贪污计人民币336337元,个人得款计人民币105252.3元,个人贪污计人民币36121.5元,共贪污得款计人民币141373.8元;被告人吴七星伙同他人共同贪污计人民币302797元,个人得款计人民币53700元;被告人邰小东伙同他人共同贪污计人民币273451.5元,个人得款计人民币38000元;被告人李昌其伙同他人共同贪污计人民币266819.5元,个人得款计人民币42000元。

中国反腐败法中的贪污受贿和行贿罪行

中国反腐败法中的贪污受贿和行贿罪行

中国反腐败法中的贪污受贿和行贿罪行在中国,反腐败工作一直被视为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打击贪污受贿和行贿罪行,中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并加强了执法力度。

本文将介绍中国反腐败法中的贪污受贿和行贿罪行,并就其意义和影响进行探讨。

一、贪污受贿罪行贪污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私利,侵占国家财产或接受他人贿赂的行为。

中国《刑法》中对贪污受贿罪行进行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力度。

根据《刑法》规定,贪污受贿罪行分为贪污罪和受贿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犯将国家财产据为己有,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贪污罪的法定刑罚根据贪污数额和情节的严重程度而定,最高可判处死刑。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以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受贿罪的存在破坏了公平公正的治理环境,对国家权力的运行产生恶劣影响。

根据《刑法》,受贿罪的刑罚力度同样取决于受贿数额和情节的严重程度。

中国反腐败法中对贪污受贿罪行的规定,意在维护公平正义,净化政治生态。

它向社会传递出一个明确的信号,即任何人都不能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二、行贿罪行行贿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给予财物,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行贿既是一种利益交换,也是一种行为关系的扭曲。

行贿行为严重损害了公正和廉洁的社会秩序,阻碍了公正的资源配置。

针对行贿罪行,中国法律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中国《行政机关公务员行为规范》明确禁止公务员收受财物和其他不当利益。

同时,《刑法》中也规定了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和刑罚。

根据《刑法》,行贿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贿罪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行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中国反腐败法对行贿罪行的规定,意在打击行贿行为,维护廉洁政治的根本原则。

贪污罪与受贿罪的辨析

贪污罪与受贿罪的辨析
( ) 用职 务便利的内涵不同 三 利 贪污 罪中, 利用职务便利是指利用职务范 围内权力和地位 形成 的主管 、 营、 管或者经手公共财产的便利 条件 , 经 经 侧重于 职权活动 中的操作 行为 ; 而受贿罪 中的职务之便是指 利用 自己 职权范 围内所享有 的某种 公共事务的权利 , 侧重 于职 权活动 中 的公权力应用行 为, 凡是一切 可以用来换取他人财物 的职务都 可以被利用 , 包括现任 的、 将任 的 , 甚至是已任的或 与 自己职务 密切相关的他人职务都可 以被 利用。 ( ) 四 利用职务便利 的方式不 同 在贪污罪中 ,行为人是利 用经手 管理财物的职务便 利 , 直 接获取公共 财物 ; 在受贿 罪中 , 为人则是 利用职务 便利 为 而 行 他人谋取利益后再在利益 既得 者处换取财物 , 即行 为人 并非直 接获取财物。 ( ) 五 非法获取财物 的时间不同 在贪污 罪中 , 为人是在 实施完贪 污行 为之后 : 在受贿 行 而 罪中 , 行为人索取或者收受 的时间点可以在利用职务 为他人 谋 利 的过程 中 , 也可 以在利用职务 为他 人谋 利过程之前或之后。 ( ) 六 犯罪对象不同 贪污 罪的犯 罪对象原则上只能是公 共财 物 。 而且是本人 主 管、 营、 经 经手 的本单位 或者其直 接经管 的单位或 部门 的公 共 财产 ; 而在受贿 罪的犯罪 对象既可 以是公共 财物 。 也可 以是私 人合 法所 有的财物 , 但财物 并不是 本单位所 有的 , 而是他人 的 财物 。
文学 I艺术 j
第二卷
第六期
贪污罪与受贿罪 的辨析
龙 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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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 南郑 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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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 】 贪 污罪与受贿罪是职 务犯 罪中最容 易混淆 贿赂 、 受贿 、 摘 商业 斡旋受贿和事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受贿 五种行 为方式 。

刑法中的贪污罪与受贿罪

刑法中的贪污罪与受贿罪

刑法中的贪污罪与受贿罪贪污罪和受贿罪是刑法中涉及腐败行为的两个重要罪名。

虽然它们都属于贪污犯罪范畴,但在法律定义、构成要件以及刑罚方面存在一些不同之处。

本文将分别探讨贪污罪和受贿罪,并分析两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窃取或非法收受公共财物的行为,侵占国有财产或者其他应当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物。

根据我国刑法第 383 条的规定,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方面:第一,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具有法定职务的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的人员;第二,以挪用、窃取或非法收受的方式,占有公共财物;第三,目的是非法占有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或者给国家造成较大损失。

贪污罪的刑罚较重,根据具体情况可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而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 389 条规定了受贿罪的构成要件:第一,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第二,以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的方式,获取他人的财物;第三,以谋取他人利益为目的,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相比贪污罪,受贿罪更强调国家工作人员通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他人那里获取不正当的利益。

受贿罪的刑罚也较为严厉,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贪污罪和受贿罪作为两个重要的腐败犯罪,虽然在构成要件上存在一定的区别,但都是以国家工作人员作为犯罪主体,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这两个罪名的存在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打击腐败现象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对于贪污罪和受贿罪的严厉打击,有效地震慑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腐败行为,维护了社会的公平与公正。

要想有效打击贪污罪和受贿罪,除了依法严惩犯罪分子外,还需要加强预防和监督机制。

首先,要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道德观念和职业操守,增强抵制贪污和受贿的意识。

其次,要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期间的监督,发现并及时揭示腐败行为,确保国家财产的安全与廉洁。

刑法中的贪污犯罪与受贿犯罪的区别与刑罚对比

刑法中的贪污犯罪与受贿犯罪的区别与刑罚对比

刑法中的贪污犯罪与受贿犯罪的区别与刑罚对比贪污犯罪与受贿犯罪是刑法中两个常见的经济犯罪行为,它们既有相似之处,也存在一些不同之处。

本文将介绍贪污犯罪和受贿犯罪的基本概念、区别以及刑罚对比。

一、贪污犯罪的基本概念贪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非法占有或者非法分配本应由国家集中管有的财物或者其他人财物的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贪污犯罪的特点有:一是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其职务使其便于接触到公共财物;二是行为方式主要是非法占有、分配或者侵占财物;三是危害性大,直接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受贿犯罪的基本概念受贿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索取费用的行为,严重破坏公正、公平的市场经济秩序。

受贿犯罪的特点有:一是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二是行为方式主要是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索取费用;三是侵害范围广,涉及公共利益、市场经济秩序。

三、贪污犯罪与受贿犯罪的区别1. 主体不同:贪污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受贿犯罪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工作人员,还包括其他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 危害对象不同:贪污犯罪的危害对象主要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受贿犯罪的危害对象主要是公正、公平的市场经济秩序。

3. 行为方式不同:贪污犯罪的行为方式主要是非法占有或非法分配财物,而受贿犯罪的行为方式主要是非法收受财物或索取费用。

4. 侵害范围不同:贪污犯罪的侵害范围主要涉及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而受贿犯罪的侵害范围更广泛,既涉及国家利益也涉及市场经济秩序。

四、贪污犯罪与受贿犯罪的刑罚对比贪污犯罪的刑罚一般分为罚金和有期徒刑,并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贪污数额的不同,贪污犯罪可以分为数额较大的贪污罪和数额较巨的贪污罪。

数额较大的贪污罪的刑罚一般为有期徒刑,数额较巨的贪污罪的刑罚一般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受贿犯罪的刑罚一般也分为罚金和有期徒刑,并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贪污罪与受贿罪

贪污罪与受贿罪
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客体相同
两罪的客体都是复杂客体,既侵犯 了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又侵犯了公 私财产所有权。
主观方面相同
两罪在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并 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区别点
犯罪对象不同
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而受贿罪的犯罪对象则是他人财物,包括公私财物。
客观行为不同
贪污罪表现为行为人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而受贿罪则表现 为行为人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加强社会监督,形成舆论压力
鼓励媒体监督
支持新闻媒体对贪污受贿 行为进行曝光和追踪报道 ,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拓宽监督渠道
畅通群众举报渠道,鼓励 和保护群众对贪污受贿行 为的举报,激发社会监督 力量。
加强网络监督
利用互联网等新媒体平台 ,加强对贪污受贿行为的 监督和曝光,形成强大的 舆论压力。
05 贪污罪与受贿罪的司法实践
构成要件
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客体为国家工作人 员的职务廉洁性;主观方面为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 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受贿罪的分类
01
按照受贿行为的方式不同,可以分为索贿型受贿和收受 贿赂型受贿。
06
总结与展望
总结贪污罪与受贿罪的危害及治理意义
01
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贪污受贿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 平正义,影响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甚至可能引发社会动 荡和不安。
02 03
损害经济发展和民生福祉
贪污受贿行为导致资源配置不合理,阻碍经济发展和市场 公平竞争,同时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 定。

论贪污罪与受贿罪的比较

论贪污罪与受贿罪的比较

论贪污罪与受贿罪的比较葛会军倡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171【摘要】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的行为。

受贿罪是指公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

贪污罪与受贿罪的罪名确立,从立法角度看,79年刑法至97年刑法,有了显著的进步,但从法理学角度讲,尚有些问题值得商榷。

仅从两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上看,无论是从犯罪主体、客体还是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或客观方面相比较,都是有着本质的差别,特别是在司法实践中,有时在两种罪名的认定上会出现混淆,有待于进一步从理论上探讨。

【关键词】贪污;受贿;职务行为;客体;主体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的行为。

受贿罪是指公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

仅从两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上看,无论是从犯罪主体、客体还是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或客观方面相比较,都是有着本质的差别,特别是在司法实践中,有时在两种罪名的认定上会出现混淆,有待于进一步从理论上探讨,现就上述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内容进行分别论述。

一、关于贪污罪与受贿罪的客体比较(一)贪污罪和受贿罪侵犯的是不是都是职务的廉洁性受贿罪侵犯的合法权益究竟是什么?传统观点认为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但这一观点并未准确反应受贿罪的本质。

多数人认为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但是我们知道刑法学界都赞同的基本观点是:只要公务人员收受、索取与职务有关的不当得利,就构成受贿罪。

在公务人员受贿后,又实施不公正行为的,应从重处罚或成立牵连犯。

“廉洁”是对国家工作人员的一种要求,它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工作的正义性和不可收买性。

受贿罪恰恰侵犯了对外界利益不为所动的要求,因此,他侵犯的实际上是廉洁性中的不可收买性。

并且,作为定罪标准而非量刑标淮,受贿罪侵犯的客体就只能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而不能对廉洁性一概而论。

贪污罪与受贿罪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贪污罪与受贿罪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贪污罪与受贿罪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贪污罪与受贿罪两个看似很相近的犯罪⾏为,但是他们还是有所区别的。

那么,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有关贪污罪与受贿罪的主要区别的相关内容,以供⼤家阅读,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贪污罪与受贿罪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受贿罪与贪污罪的相同点是:犯罪主体都是国家⼯作⼈员,主观⽅⾯都是直接故意,客观⽅⾯都是利⽤职务上的便利。

但是,两者⼜有如下区别:
1、侵犯客体不同。

受贿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贪污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2、侵犯对象不同,受贿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贪污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共财物。

3、客观⽅⾯的犯罪⼿段不同。

受贿罪是采取为他⼈谋利益的⼿段,⾮法索取、收受他⼈财物;贪污罪是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段,⾮法占有⾃已主管、经营、经⼿的公共财物。

4、主观⽅⾯的犯罪⽬的不同。

受贿罪是为了取得他⼈或单位的公共财物,贪污罪是为了⾮法占有公共财物。

受贿罪是采取为他⼈谋利益的⼿段,⾮法索取、收受他⼈财物。

⽽贪污罪是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段,⾮法占有⾃已主管、经营、经⼿的公共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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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刑法中的贪污受贿与腐败犯罪

解读刑法中的贪污受贿与腐败犯罪

解读刑法中的贪污受贿与腐败犯罪贪污受贿与腐败犯罪是指以公务员身份滥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贪污公款等违法行为。

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违背了公务员应有的职业操守。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法治原则,我国刑法对贪污受贿与腐败犯罪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贪污罪的法律定义和刑罚贪污罪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盗取、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贪污犯罪分为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两种情形。

对于贪污罪,我国法律规定,数额较大的贪污行为将被定为贪污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数额较小的贪污行为则被定为贪污犯罪,最高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挪用公款罪是指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

对于挪用公款罪,我国刑法规定,数额巨大或者影响恶劣的将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数额较大或者影响较大的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较小或者影响一般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受贿罪的法律定义和刑罚受贿罪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以及利益关系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受贿犯罪分为受贿罪和单位行贿罪两种情形。

对于受贿罪,我国刑法规定,数额较大的受贿行为将被定为受贿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数额较小的受贿行为则被定为受贿犯罪,最高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行贿罪是指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以及利益关系的行为。

对于单位行贿罪,我国刑法规定,数额巨大或者影响恶劣的将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数额较大或者影响较大的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较小或者影响一般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腐败犯罪的法律定义和刑罚腐败犯罪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滥用职权、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以及利益关系的行为。

与贪污受贿类似,腐败犯罪也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社会对此类犯罪零容忍。

贪污罪与受贿罪有什么区别?

贪污罪与受贿罪有什么区别?

贪污罪与受贿罪有什么区别?贪污罪是行为人利用自己在职务上主管、经管、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直接占有该财物,其犯罪手段和过程,一般比较简单,从着手实施占有行为到实际占有财物,可以在很短时间内即告完成,达到贪污既遂。

但是,受贿罪除索贿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要以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必要条件,而后一行为也是受贿实行行为的一部分。

▲一、贪污罪与受贿罪有什么区别?对于两罪在客观方面同样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二者有什么区别则在理论上缺乏比较和具体分析,偶有涉及也不够全面。

一般来说,所谓利用职务便利,是指利用行为人本人担负的职务为其提供的实施贪污、受贿的便利条件。

职务是职权与职责的统一。

具体些说,行为人在职务上享有的对人、财、物、事的不同形式的管理权,使其有条件实施贪污、受贿行为。

这是两罪的共同点,非此不可能构成职务犯罪。

第一,贪污罪是行为人利用其在职务上或者因执行职务而主管、经管、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其犯罪手段包括侵吞、骗取、窃取或其他手段。

在这里,行为人的职务可以是各种各样的,例如经济工作、政治工作、人事工作、文化教育工作等等,而不限于专门管钱管物的职务,如会计、出纳、保管职务。

也就是说,只要是而且必须是因执行职务能够经手本单位财物,才具备了贪污的条件,例如,政工干部外出开会,虚报差旅费,骗取公款,即是贪污。

但是,受贿可以利用任何对其他人或单位的利益具有制约力的职务,而与行为人是否主管、经管、经手本单位财物没有必然联系,例如,有的官员不经手财物,但靠卖官向他人索取财物,可以构成受贿罪。

第二,贪污罪只能是行为人直接利用自己在职务范围内主管、经管、经手本单位财物的权力,而非法占有该财物。

不在行为人职权范围内主管、经管、经手的财物,不可能成为其贪污的对象。

当然,如果行为人与有关管理人员相勾结,通过后者利用职务之便共同占有上述财物,其可以构成贪污,但只能成为共犯,而不能独立构成贪污罪。

但是,受贿罪则不仅可以直接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对他人或单位某种利益的制约力,索取或收受他人或单位的财物,而且可以表现为不是直接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权力,而是利用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制约或影响作用,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通常称之为间接受贿或斡旋受贿。

受贿罪与贪污罪的几点比较与界定

受贿罪与贪污罪的几点比较与界定

受贿罪与贪污罪的几点比较与界定泰兴市检察院任慧民贪污贿赂犯罪作为腐败的极端表现形式,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制度和社会机体的危害是不言而喻的。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贪污罪与受贿罪有很多相似之处,如主体都是特殊主体、都是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侵害的客体都是公务人员的廉洁性等。

在我国刑事立法的沿革中,受贿罪曾经是贪污罪的一种行为方式,1952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第二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企业、学校积极附属机构的工作人员,凡侵吞、盗窃、骗取、套取国家财物、强索他人、收受贿赂以及其他假公济私违法谋利之行为,均为贪污罪。

”直至1979年刑法,才正式将贪污与受贿分开,分别在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和刑法分则第八章渎职罪中设置这两个罪名。

1997年刑法修订时,为了加大惩治贪污贿赂罪的力度,又将贪污罪和受贿罪一起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一章中,从而使贪污罪和受贿罪既相区别又有一定的共同之处。

根据我国刑事法律和通行的刑法理论,二者主要的区别在于客体不同、主体的范围不同、非法占有的性质和来源不同、获得财产的方法不同等,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犯罪经验的日益积累与丰富,贪污贿赂行为人规避法律的种种变相贿赂行为愈来愈多,受贿行为和贪污行为难免出现一些交叉的情况,仅凭以上这几点来有时难以做出准确的区分,因此,笔者就从以下几个角度对贪污罪和受贿罪进行简单的比较和界定。

一、贪污罪和贿赂罪的对象问题受贿罪的对象及可以是公共财物也可以是私人财物,没有所有权的限制,只要这些财产都是他人所有的,不属于受贿者本人主管、经手的公共财物,这一点没有争议。

对于贪污罪的对象,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必须是公共财物,且其主要来源是自己主管经营的公共财物。

贪污罪与受贿罪比较分析

贪污罪与受贿罪比较分析

贪污罪与受贿罪比较分析作者:周琳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10期作者简介:周琳(1987-),女,四川绵阳人,西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西南科技大学,四川绵阳264000【摘要】贪污罪和受贿罪在刑法的适用标准上属于两种性质不同的犯罪,但是二者又有很多的共同点。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贪污罪与受贿罪概念混淆的情况,基于此种情况,笔者简述了贪污罪与受贿罪之间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并通过实际案例来对二者进行了比较分析。

【关键词】贪污罪;受贿罪;比较分析贪污罪指的是国家公务人员、国家单位委托管理人员、国有财产经营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窃取、侵吞、骗取等手段非法把国有财产据为己有的犯罪行为;受贿罪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出于为他人或为自己谋取私利的主观动机,非法向他人索取财物或非法接受别人财物的一种行为。

具体的来说,二者的区别和联系如下。

一、贪污罪与受贿罪的比较、区分贪污罪与受贿罪的不同点在于:1不完全相同的犯罪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是二者共同拥有的犯罪主体范围,与受贿罪不同的是,国家单位委托人员、国有财产经营人员也被纳入到了贪污罪的犯罪主体范围。

2客观行为犯罪形式不同。

首先利用职务不同。

贪污罪直接利用自身管理公共财产的权利,而受贿罪则是利用自身职责范围内的权利;其次,权钱交易的行为不同。

贪污罪不存在权钱交易,犯罪分子利用自身职务之便直接盗取、侵吞国家财产,而受贿罪则伴随有幕后交易发生;最后,非法获取财务的时间不一样。

贪污罪获得赃物是犯罪事实既定之后,而受贿罪在犯罪全过程(认定前、中、后三个阶段)获取的财物都可被认定为赃物。

3犯罪对象不同。

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而受贿罪的犯罪对象则没有明显的限制。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可以从以下方式中来区分贪污罪和受贿罪。

(一)区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方式。

倘若嫌疑人行为方式存在侵吞、骗取、窃取等方式来占有国家财产,则认定其为贪污罪。

如嫌疑人有参与权钱交易行为,则认定其为受贿罪。

刑法中的贪污罪与受贿罪的区别

刑法中的贪污罪与受贿罪的区别

刑法中的贪污罪与受贿罪的区别在刑法中,贪污罪和受贿罪是两种不同的犯罪行为,它们在法律定义、情节构成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一些区别。

一、贪污罪的定义和情节构成要件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吞、骗取、挪用或者无偿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属于犯罪行为。

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要件、客体要件和行为要件。

主体要件: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具有公职身份的人员。

客体要件:贪污罪的客体是公共财物,即属于国家、集体或者其他公共组织的财物。

行为要件:贪污罪的行为包括侵吞、骗取、挪用或者无偿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二、受贿罪的定义和情节构成要件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以及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属于犯罪行为。

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要件、客体要件和行为要件。

主体要件:犯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客体要件:受贿罪的客体是他人的钱财、物品或其他利益。

行为要件:受贿罪的行为包括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以及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三、贪污罪与受贿罪的区别1. 对象不同:贪污罪的客体是公共财物,而受贿罪的客体是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2. 主观故意不同:贪污罪的主观故意是指犯罪主体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受贿罪的主观故意是指犯罪主体以索取、非法收受财物或者谋取他人利益为目的。

3. 行为方式不同:贪污罪主要表现为侵吞、骗取、挪用或者无偿占有公共财物;受贿罪主要表现为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为他人谋取利益。

4. 主体身份不同:贪污罪和受贿罪的主体身份都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在实际应用中,贪污罪通常指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罪,而受贿罪更广泛地适用于各个行业和领域的国家工作人员。

四、法律适用上的区别在法律适用上,贪污罪的刑罚一般较重,情节严重的可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受贿罪的刑罚相对较轻,情节相对较轻的可判处拘役、有期徒刑。

总的来说,贪污罪和受贿罪都属于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破坏了公正、廉洁的行政和司法秩序。

了解刑法中的贪污罪与行贿罪的区别

了解刑法中的贪污罪与行贿罪的区别

了解刑法中的贪污罪与行贿罪的区别贪污罪与行贿罪是刑法中的两种不同类型的罪行,它们在定义、主体特征、客体特征、犯罪构成要件以及刑罚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一、贪污罪的定义及特征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或者不执行职务,侵吞、骗取、挪用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贪污罪属于侵财犯罪范畴。

贪污罪的主体特征是指犯罪行为必须由国家工作人员实施。

这里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各级国家机关、国家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中的工作人员。

只有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才能构成贪污罪。

贪污罪的客体特征是指贪污罪的犯罪行为必须是针对公共财物的非法占有。

公共财物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国家组织管理的财物,包括国有资产、公共经费等。

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人具有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主观心理状态。

客观要件是指贪污罪的犯罪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行为方式和结果。

关于贪污罪的刑罚,我国刑法规定,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数额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数额较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行贿罪的定义及特征行贿罪是指行贿人非法给予或者承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行为。

行贿罪也属于侵财犯罪范畴。

行贿罪的主体特征是指犯罪行为必须由行贿人实施,行贿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与贪污罪不同的是,行贿罪的犯罪主体不限于国家工作人员。

行贿罪的客体特征是指行贿罪的犯罪行为必须是给予或者承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行贿企图滥用公共权力,并通过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来达到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行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与贪污罪类似,也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主观要件是指行贿人具有故意给予或者承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主观心理状态。

贪污罪和受贿罪有什么不同

贪污罪和受贿罪有什么不同

The biggest killer of marriage is not an affair or cheating, but a trivial life.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贪污罪和受贿罪有什么不同导读:贪污罪是行为人利用其在职务上或者因执行职务而主管、经管、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其犯罪手段包括侵吞、骗取、窃取或其他手段。

受贿可以利用任何对其他人或单位的利益具有制约力的职务,而与行为人是否主管、经管、经手本单位财物没有必然联系。

提到贪污罪和受贿罪,很多时候都是在一起出现的,在大部分人的眼里在有贪污行为的情况下,就会有受贿的出现。

因此刑事案件中,往往也是对行为人处以两种不同的罪名。

那这贪污罪和受贿罪之间都有什么区别呢?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就来为你解答。

一、贪污罪和受贿罪之间有什么区别本罪与贪污罪的主体都是特殊主体,主观方面都是故意。

二者的区别在于:(1)犯罪主体的范围不同。

本罪主体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而贪污罪的主体除国家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

(2)犯罪目的不同。

本罪的犯罪目的是非法获取他人的财物,而贪污罪则是非法占有本人主管、管理或者经手的公共财物。

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

主要表现为两罪的行为方式不同。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贪污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用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3)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

本罪侵犯的客体在一般情况下只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只有在索贿时才同时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

而贪污罪则是同时侵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公私财物,而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则是公共财物。

二、受贿罪的具体行为方式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刑事案件中的受贿犯罪与反腐制度

刑事案件中的受贿犯罪与反腐制度

刑事案件中的受贿犯罪与反腐制度在当代社会中,腐败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各国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严重障碍。

在刑事案件中,受贿犯罪是其中一个最常见且严重的问题。

为了打击受贿犯罪,许多国家都建立了相应的反腐制度。

本文将探讨刑事案件中的受贿犯罪与反腐制度的相关议题。

一、受贿犯罪的定义与类型受贿犯罪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通过收受财物、礼品、款待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私利的行为。

根据行为主体的不同,受贿犯罪可以分为两大类:行贿犯罪和受贿犯罪。

行贿犯罪是指向公职人员行贿的行为,而受贿犯罪则是指公职人员接受贿赂的行为。

受贿犯罪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还严重破坏了司法公正、扭曲了市场经济秩序,甚至导致政权腐败、社会动荡等一系列问题。

因此,打击受贿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二、反腐制度的建立与发展为了打击受贿犯罪和防范腐败行为,各国纷纷建立了相应的反腐制度。

这些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立法机构、反腐委员会、反腐法规等,旨在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反腐工作的效果。

在中国,反腐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政府就高度重视反腐工作,并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反腐制度。

2003年成立的中国中央纪委是中国反腐斗争的核心机构,其逐渐成为维护党风廉政和反腐工作的重要力量。

三、刑事案件中的受贿犯罪立案与审判程序在刑事案件中,对于涉及受贿犯罪的案件,有一定的立案与审判程序。

一般而言,立案程序包括案件线索收集、调查取证、审查逮捕等环节;而审判程序则包括开庭审理、证据交互、辩论、宣判等环节。

立案与审判程序的确立,有助于构建一个公正、公平的司法制度,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反腐工作的深入开展。

同时,程序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也是防止滥用职权和打击腐败的重要手段。

四、受贿犯罪与反腐制度的启示与展望刑事案件中的受贿犯罪与反腐制度的关系,给我们带来了一些启示。

首先,反腐工作需要全面、系统的制度保障,不能仅仅依靠个别案件的打击。

其次,要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培训,培养他们正确的价值观和职业道德。

贪污罪与受贿罪的区别

贪污罪与受贿罪的区别

贪污罪与受贿罪的区别钱某系某区建设局⼯作⼈员,负责政府投资某道路改造⼯程,该道路改造⼯程通过招投标由某市政⼯程公司中标并承建,马某为该⼯程项⽬经理。

根据合同约定,⽤于道路路基填埋的⼟⽅应由施⼯⽅⾃⾏购买,并计⼊⼯程量中。

在⼯程施⼯过程中,马某向钱某提出,如果在实际施⼯中将路基⼯程所需⼟⽅就近从路旁绿化带中挖取,这样可以节省购买⼟⽅的费⽤,但建设⽅可仍依照合同规定,按购买的⼟⽅实际⽀付⼯程款,只要钱某同意且不声张,⼤家都能得到好处,钱某对马某的提议表⽰认可。

随后,马某通过就近从绿化带中取⼟筑路基节约资⾦30余万元,钱某对此予以默认。

⼯程结束后,马某送给钱某⼈民币15万元。

⽽建设⽅为了将马某从绿化带中取⼟后留下的取⼟坑填平,⼜与他⼈重新签订了⼟⽅回填合同,并实际⽀付⼟⽅回填⼯程款近60万元。

评析意见:笔者认为,钱某与马某构成贪污罪,系共同犯罪。

下⾯结合对本案的定性谈谈贪污罪和受贿罪的区别。

贪污罪与受贿罪中⾏为⼈的主观故意不同。

贪污罪中⾏为⼈是利⽤其职务上的便利,⾮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受贿罪中受贿⽅往往是利⽤职务之便,为他⼈谋利收取他⼈所送财物的故意。

本案中,马某与钱某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通过⾮法⼿段占有公共财物。

在马某向钱某提出不按合同约定进⾏购⼟填筑路基时,如果钱某不反对,则照样可以按合同⽀付这部分购⼟费⽤,⼤家都能得到好处。

在马某提出上述建议,⽽钱某表⽰认可的同时,应当说马某与钱某就产⽣了共同的犯罪故意,因为他们对这样做的后果都是清楚的,即通过虚构事实达到⾮法占有⼯程款,他们的犯罪故意是共同的。

贪污罪与受贿罪在客观⽅⾯的表现不同。

⾸先,“利⽤职务之便”的含义不同。

贪污罪中的职务之便,侧重于职权活动中的操作⾏为,仅仅限于现时经⼿、管理公共财物的职务。

受贿罪中的职务之便侧重于职权活动中公权⼒的应⽤⾏为,如决策、决定、审批及⼈事权、物权、财权等。

本案中,钱某本应对马某提出的就近取⼟的要求坚决制⽌,让其按照合同约定购⼟填筑路基,但其不但没有制⽌,反⽽利⽤了其直接主管⼯程、负责⼯程款结算的职务便利,同意了马某的做法并多付了马某部分⼯程款,给国家造成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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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与贪污罪的几点比较与界定
泰兴市检察院任慧民
贪污贿赂犯罪作为腐败的极端表现形式,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制度和社会机体的危害是不言而喻的。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贪污罪与受贿罪有很多相似之处,如主体都是特殊主体、都是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侵害的客体都是公务人员的廉洁性等。

在我国刑事立法的沿革中,受贿罪曾经是贪污罪的一种行为方式,1952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第二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企业、学校积极附属机构的工作人员,凡侵吞、盗窃、骗取、套取国家财物、强索他人、收受贿赂以及其他假公济私违法谋利之行为,均为贪污罪。

”直至1979年刑法,才正式将贪污与受贿分开,分别在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和刑法分则第八章渎职罪中设置这两个罪名。

1997年刑法修订时,为了加大惩治贪污贿赂罪的力度,又将贪污罪和受贿罪一起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一章中,从而使贪污罪和受贿罪既相区别又有一定的共同之处。

根据我国刑事法律和通行的刑法理论,二者主要的区别在于客体不同、主体的范围不同、非法占有的性质和来源不同、获得财产的方
法不同等,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犯罪经验的日益积累与丰富,贪污贿赂行为人规避法律的种种变相贿赂行为愈来愈多,受贿行为和贪污行为难免出现一些交叉的情况,仅凭以上这几点来有时难以做出准确的区分,因此,笔者就从以下几个角度对贪污罪和受贿罪进行简单的比较和界定。

一、贪污罪和贿赂罪的对象问题
受贿罪的对象及可以是公共财物也可以是私人财物,没有所有权的限制,只要这些财产都是他人所有的,不属于受贿者本人主管、经手的公共财物,这一点没有争议。

对于贪污罪的对象,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必须是公共财物,且其主要来源是自己主管经营的公共财物。

但是,这样的限定会对司法实践造成困境,例如,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占有混合所有制经济组织财产的情况,成份混合后难以精确区分是公共财物还是私有财物。

要避免以上矛盾,就必须摒弃以公共财物作为贪污罪唯一对象的观点。

从世界各国刑法看,大多数国家刑法对受贿罪和贪污罪的对象均不作所有权限制,可以是公共财产也可以是私人财产,如《法国刑法典》、《意大利刑法典》、《巴西刑法典》、《瑞士刑法典》、《日本刑法典》以及《韩国刑法典》等都没有对财产权属作限制。

因此,从发展趋势来看,我国对于贪污罪对象的认定应当和受贿罪统一起来,不必囿于所有权的限制,这也是当今各国惩治贪污犯罪的通例,这样在司法实践中既有力地打击了这类犯罪,又减少了查证、举证环节,提高了司法效率。

二、无明确请托事项、非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受贿行为如何认定
当前社会上较普遍存在的一种“感情投资行为”,有些人为了能在将来请托受贿人为其谋利,放长线钓大鱼,“润物细无声”地收买、拉拢握有实权的国家工作人员,其间,行贿人一般无明确的请托事项,受贿人收受贿赂后,也不立即利用其职权为行贿人谋利,在司法机关追查时,因为没有具体请托事项或尚未为他人谋取利益,难以对此进行处罚。

这种仅仅表现为因“职务关系”而收受他人财物,不以实施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利益”为构成要件的行为,理论上称之为“单纯受贿行为”。

单纯受贿行为实质上是一种权钱交易行为,兼有贪污罪与受贿罪根本特征,同样是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腐败行为,应予以刑法规制。

韩国、日本等国及香港地区刑法中都明确规定了“单纯受贿罪”或“政府雇员收取非法利益罪”以惩办该种行为。

虽然我国刑法没有将该种行为明确规定为独立的犯罪,但刑法第394 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论处。

”仔细推敲这条规定,我们可以从中找到惩罚这种行为的法律依据:在单纯受贿行为中,行贿人向国家工作人员提供金钱等礼物,都是基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关系,为了讨好、拉拢握有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基于其职权在这样的对外交往中收受了金钱等礼物后应按照国家规定在限
期内上交国家,如果受贿人在限期内不将收受的金钱等礼物上交,就侵犯了国家对该财物的所有权,具备了贪污罪之基本特征,可以适用该条之规定以贪污罪处理。

其次,受贿罪与贪污罪的法定刑完全相同,
从量刑角度讲,将单纯受贿行为依贪污罪处理,不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会侵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贪污受贿中赃款去向对定罪的影响
在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时,经常出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解已将贪污受贿的赃款为公支,用如请客、送礼、娱乐消费等,对于这部分赃款是否从犯罪数额中扣除,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存在着争议。

实践中,受贿罪一旦既遂,赃款的去向问题并不影响对受贿数额的认定,这一点争议不大。

但是在贪污案件中,虽然刑法理论界普遍认为为公支用部分不应从贪污总额中予以扣除,但检察机关、法院出于提高效率或体现宽严相济的考虑,一般都予以扣除。

笔者认为理论和实践背离的原因一方面是对贪污罪构成及既遂的不同理解,更主要的是缘于对贪污罪的本质认识不一。

笔者认为贪污犯罪无论赃款的用途如何,应一概予以认定,确将赃款用之于公的,仅可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而具体是否影响刑罚轻重可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区别。

从个人犯罪金额中予以扣除的做法,破坏了犯罪构成及其既遂认定标准的确定性,从表面上看,省去了不少查证、举证工作,但是一旦给犯罪分子开了这个后门,到诉讼阶段,被告人很容易翻供,实际上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不利于有力打击贪污犯罪,也不利于保护国有资产。

此外,实践中的“扣除”的做法,事实上是在促成并不断强化所谓“只要目的(用途)正当,可以不择手段”的不良社会观念,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鼓励犯罪的作用,惩治腐败的社会效果就会大打折扣。

四、所收财物来源于本单位或应当由本单位实际支配和控制时应如何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贪污或者受贿,通常都以通过收取“回扣”、“手续费”等形式表现出来,而这些“回扣”、“手续费”等往往直接来自于本单位或本人管理的财物,是受贿还是贪污,在司法实践中很容易混淆。

笔者认为一个简单的判断方法就是应当根据卖方给予的“回扣”是否符合规定来加以区分,如果“回扣”是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交易习惯的,此时获得“回扣”的主体应该是该国家工作人员所在的单位,行为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予以侵吞的,应以贪污罪定罪;如果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或者交易习惯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私自索取、收受回扣、手续费的,应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此外,在实践中,笔者碰到这样一个案件:某财政局长纪某和某市政工程公司经理代某关系较好,某年年终,纪某利用职权违规拨给代某公司4.5万元的市政维修费,事后,代某为表示感谢,从此4. 5万元市政维修费中支出2.5万元购买摩托车一辆送给纪某,纪某在接受摩托车时代某明确告知就是从市政维修费中支的,该事实在代某公司帐上也有反映。

对于纪某收受摩托车的行为,笔者认为应以贪污罪论处。

因为该笔经费系违规拨付,市政公司并不能取得其所有权,这笔钱仍可视为财政局所管理支配;其次,纪某在收受摩托车时明知从市政维修费中支取,仍将车据为己有,主观上存在贪污的故意而不是受贿的故意,是对以此方式套取公共财物的默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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