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律师协会代表提案办法
深圳律协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具体要求
深圳市律师协会于近期发布《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对律师行业突出问题进行了具体要求,以进一步规范律师从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提升律师服务水平。
本文就深圳律协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具体要求进行分析和总结,以期更好地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一、原因分析律师行业突出问题的存在主要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律师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违规收费、擅自变更委托、泄露客户隐私、徇私舞弊等行为。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律师行业的形象和信誉,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亟需采取专项治理措施予以解决。
二、具体要求1. 强化律师职业道德教育深圳市律师协会要求各律师事务所加强对律师职业道德的宣传教育,提高律师从业人员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
律师事务所应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完善律师培训体系,加强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方面的培训,提升律师综合素质,增强律师的诚信意识和服务意识。
2. 严格规范律师收费行为律师收费是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的重要内容之一。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律师的收费行为进行严格规范,确保合法合规。
律师应当公开、合理、合法地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不得违规变相收费或者损害当事人利益。
3. 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监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执业行为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管和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行为。
律师事务所还应当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典型案例分析和警示教育,提高律师从业人员的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
4. 严格保护客户隐私深圳市律师协会要求各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保密承诺,切实保护客户的隐私权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客户的个人信息和案件相关资料,确保客户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5. 提升律师服务质量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高效处理客户投诉,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律师应当在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忠实履行委托义务,提供合法、公正、高效的法律服务,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对深圳律协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意义和影响深圳律协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具体要求,对于规范律师行业秩序,提高律师服务水平,增强律师职业道德,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
深圳市律协律师办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指南实务
深圳市律协律师办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指南实务(原创版)目录一、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概念和分类二、办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流程和方法三、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和处理原则四、常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类型和处理方法五、办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风险提示和防范措施正文一、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概念和分类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则是指在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或履行情况产生争议,导致诉讼或仲裁的案件。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争议的性质和内容进行分类,常见的分类有:1.标的物瑕疵纠纷:指买受人认为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数量、规格等方面存在瑕疵,要求出卖人承担责任的纠纷。
2.价格纠纷:指双方当事人对买卖合同中的价款产生争议,包括价款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方面的纠纷。
3.履行纠纷:指一方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另一方当事人产生损失,要求赔偿的纠纷。
4.合同解除纠纷: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要求解除合同,产生争议的纠纷。
5.其他纠纷:包括合同的成立、生效、无效、终止等方面的纠纷。
二、办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流程和方法1.接受委托: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成为其代理人,负责办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调查取证:律师应积极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包括书面证据、口头证据、物证、电子证据等,以便为诉讼或仲裁提供充分的事实依据。
3.诉状或仲裁申请书的起草:律师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起草诉状或仲裁申请书,明确诉讼或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并提交法院或仲裁机构。
4.庭审或仲裁审理:律师应积极参与庭审或仲裁审理过程,根据事实和法律为当事人进行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5.判决或裁决的执行:律师应协助当事人执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和处理原则1.法律适用:办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深圳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深圳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2003年10月13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29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2014年4月23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九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第一章宗旨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深圳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在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中的作用,促进实现律师协会各项职能,推动深圳市律师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机构性质第二条深圳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是深圳市律师协会理事会领导下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三章工作职责及其设立第三条专门委员会的机构设置、调整及撤销由理事会决定,并报上级律师协会备案。
专门委员会组成成员,应向全市律师予以公告。
第四条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至三名,委员若干名。
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派一名副主任代行职责。
专门委员会可视具体情形设秘书一职,承办联络、记录及其他外联事务。
第五条专门委员会的职责:(一)制定或修订本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活动规则;(二)制定本委员会工作计划;(三)负责实施本委员会工作计划,每年就本委员会的计划实施情况向理事会报告;(四)根据律师协会安排,参加或主持与专门委员会有关的重大课题、问题的调研和调查处理,提出意见、建议;(五)承办咨询、质询,审议、拟订同本专门委员会有关的议案;(六)参与律师行业管理规范的起草、论证、报审等工作;(七)受理和调处本专门委员会具体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八)根据律师协会理事会或会长授权与有关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建立经常性联系;(九)根据律师协会授权和各专门委员会特点及需要开展其他有关活动;(十)完成会长会、理事会交办的工作;(十一)理事会议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任职资格、任职程序、权利义务第六条担任律协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深连续执业三年以上;(二)五年内未受行政和行业处分;(三)具有相关工作的专业知识,熟悉律师行业情况,关心律师事业发展,热心公益事业,有时间和精力参加专门委员会的活动。
深圳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深圳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2003年10月13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9 月27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10年4月12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顺利开展深圳市律师(下称“律协”)协会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规范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发挥律师在各专业领域中的作用,依据《律师法》、《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协理事会根据律师业务的发展、研究、探索及拓展需求,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并且可以根据律师工作的发展状况对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进行调整。
第三条律协各专业委员会的职责是组织会员进行学习和交流,指导律师开展业务活动。
第四条律协理事会委托业务发展与职业培训专门委员会(下称“业务发展与职业培训委员会”)负责管理、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律协秘书处业务部负责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律协成立的专业委员会,应报上级律协备案。
第二章专业委员会工作职责第六条设立专业委员会旨在发动会员积极参与研究律师执业过程中遇到的重大或疑难法律理论与实践问题,提高律师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促进律师专业化分工,增强深圳律师的整体实力,同时,要积极拓展律师业务领域,推进律师业务创新,推动深圳律师行业的整体优化。
第七条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一)开展业务理论研讨工作,提高律师的业务水平;(二)开展业务工作调研,组织经验交流活动,拓展律师业务范围;(三)就国家和地方的立法、司法活动以及政策的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四)制定律师从事相关业务操作指引、行为准则和业务规范;(五)协调律师业务活动,建立与律师业务活动相关的社会支持网络,支持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六)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发放,编辑出版专业文集;(七)在律协的指导与监督下,与境外和港澳台律师开展交流与合作,并就出国人员考察、培训事项向律协提供推荐意见;(八)就疑难案件和社会热点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和讨论;(九)就律师表彰、惩戒、专业资格考核、专业职称评定等事项向律协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十)完成律协及上级律协指派的其他工作。
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推荐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九届理事、第五届监事候选人的通知-
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推荐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九届理事、第五届监事候选人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推荐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九届理事、第五届监事候选人的通知各律师事务所、各位律师代表:根据八届律协第十二次理事会决定深圳市第九次律师代表大会将于2014年3月29日(星期六)-30日(星期日)在深圳市委党校举行。
现就第九届理事候选人和第五届监事候选人推荐事宜通知如下:一、推荐时间:2014年2月24日(星期一)至2月26日(星期三)二、推荐方式:(一)网上推荐。
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通过网上推荐理事或监事候选人,每家律师事务所只能报一名理事或监事。
时间为即日起至2月26日(星期三)18:00前(报名系统将于2月26日18:00自动关闭)。
(用户名为律所执业许可证号,初始密码为执业许可证号后六位,如忘记密码或其他网络技术问题请联系:83025308 点击报名)(二)现场确认。
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到市律协现场确认,时间为2014年2月24日(星期一)起至2月26日(星期三)18:00前。
三、推荐报名条件: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理事应当从具有较强议事能力、热心律师公益事业、业内声誉良好、专职执业六年以上,其中在本市执业三年以上且无不良记录的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
理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三届”;第四十八条“监事应当从敢于坚持原则、办事公道、热心公益事业、专职执业六年以上,其中在本市执业三年以上且无不良纪录的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三届”。
四、需提交材料:1、理事或监事候选人登记表(网上报名后自动生成并打印,一式两份,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推选深圳市第九次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候选人(部分会员代表)的通知
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推选深圳市第九次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候选人(部分会员代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4.02.21•【字号】•【施行日期】2014.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推选深圳市第九次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候选人(部分会员代表)的通知各律师事务所、各位律师代表:根据八届律协第十二次理事会决定,深圳市第九次律师代表大会定于2014年3月29日(星期六)-3月30日(星期日)在深圳市委党校礼堂召开。
现就深圳市第九次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候选人报名事宜通知如下:一、推荐时间:2014年2月24日(星期一)至2月26日(星期三)二、推荐方式: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推选,并填写《深圳市第九次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律师代表候选人(部分会员代表)报名表》一式两份(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于2014年2月26日(星期三)下午18:00前将报名表报送律协秘书处。
三、主席团候选人报名条件:八届律协第十二次理事会决议:主席团成员中部分会员代表人数定为2人。
部分会员代表候选人由本次大会正式代表自愿报名,经工作小组(会长会)研究后提交理事会确定最后人选。
每家律师事务所只能推选一名候选人,具体条件如下:(1)应当是深圳市第九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2)未在八届市律协担任理事、监事以上职务;(3)执业10年以上,未受到任何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4)按《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至第六项确定的主席团候选人所在律师事务所不能再报名。
特此通知。
四、材料报送地点:市律协秘书处办事大厅办公室窗口。
附件:深圳市第九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名单深圳市律师协会二○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附件第九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共540人。
其中:团体代表327人,个人代表209人,法援、公职、公司代表4人。
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操作指引(诉讼类
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操作指引(诉讼类深圳市律师协会针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操作指引,虽然我无法提供具体到2024年最新的版本内容,但可以概括性地说明此类操作指引通常会包括以下关键点:1. 案件受理与委托1)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前应进行必要的法律咨询和初步评估,了解案情、证据材料及损害情况。
2)确认管辖法院,并指导当事人准备相关诉讼文件和签署委托代理协议。
2. 证据收集与固定1)指导当事人收集和保存事故现场照片、视频、报警记录、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直接证据。
2)协助当事人申请调取医院治疗记录、医疗费用单据、误工证明、伤残鉴定意见等间接证据。
3. 责任认定与赔偿计算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分析各方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
2)计算赔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等项目。
4. 起诉准备1)起草起诉状,明确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2)整理证据目录并附带证据材料副本,确保符合法定格式要求。
5. 庭审程序1)准备庭审提纲,参与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
2)对于涉及保险公司的案件,应当确定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并处理好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确认和执行问题。
6. 调解与判决执行1)积极参与诉前调解、庭前会议或庭审后的调解工作,争取达成和解协议。
2)若案件判决后,协助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确保赔偿款项得以实际履行。
7. 专业服务规范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尊重法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总之,深圳市律师协会的此类操作指引旨在为律师提供一套标准化的工作流程和注意事项,确保律师在代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时能够依法、规范、高效地开展业务。
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党代表,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党代表、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2010年9月18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宗旨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深圳市律师参政、议政行为,促进深圳律师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机构性质第二条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党代表、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是深圳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架构下负责研究、拟定与律师行业或本地区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议案、规则,部署建言献策、参政议政、社会监督,并开展相关活动的工作机构,对协会理事会负责。
第三章职责范围及其设立第三条本工作委员会的机构设置由理事会决定。
第四条本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委员若干名。
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由理事会决定;委员由现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的律师根据自愿原则组成,同时吸纳愿为广大律师服务的历任律师界党代表、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参加。
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任期与当届理事会同期,可连选连任。
第五条本工作委员会的职责:(一)组织律师党代表、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提出涉及律师制度建设和本地区社会生活等诸多方面的立法和法律、法规修改意见及建议,对地方性法规和政府各部门规章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二)做好立法调研及咨询工作,组织律师党代表、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对建议、议案和提案进行研讨,着力提高建议、议案和提案质量;(三)协调议案和提案的会签;(四)建立建议、议案和提案资料库,为律师党代表、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服务;(五)在民主监督和维护律师权益和利益方面,充分发挥律师党代表、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作用;(六)根据理事会的授权,代表协会对外开展工作;(七)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委员职责及权利义务第六条本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责:(一)召集本工作委员会会议,制定本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及年度工作计划;(二)执行本工作委员会的决定,向委员布置工作;(三)组织本工作委员会委员集体考察、调研等各项活动;(四)管理本工作委员会活动经费,及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五)根据理事会授权代表协会或以本工作委员会名义对立法、司法、行政等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参加相关社会活动;(六)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律师代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的工作指引
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律师代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的工作指引(2011年5月27日市律协第七届第八次理事会通过)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律师代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协调指导工作机制,积极发挥律师在维护国家安定团结、保持社会稳定中的职能作用,促进和谐深圳、法治深圳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信访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执业规范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群体性案件是指一方当事人众多(10人以上)、基于同一或类似的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而提起的代表人诉讼或共同诉讼案件,或者分案处理的系列诉讼或非诉讼案件。
敏感性案件是指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安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刑事和民事、行政案件及其他案件。
第三条群体性敏感性案件由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代理或辩护方案,指定律师承办。
承办律师应当按照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的代理方案进行代理,律师事务所主任对承办律师办案全过程负督导责任。
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研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报律师协会,由律师协会组织专业委员会进行论证、指导。
第四条承办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应当接受市司法局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应急处理小组的监督指导。
区属律师事务所承办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应当接受区司法局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应急处理小组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律师代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实行分阶段书面报告备案制度。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办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三日内向市律师协会和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报告,随后分阶段将工作情况报备。
书面报告的主要内容为:(一)案由、案件的基本情况,受理法院或其他管辖机关;(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委托的事项;(三)指派代理律师的个人情况;(四)当事人存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言辞和行为;(五)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
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权益保障委员会工作规则
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权益保障委员会工作规则(2007年10月13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8年9月27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规范深圳市律师权益保障工作,维护深圳市律师的合法权益,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工作关系】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权益保障委员会(以下简称“维权委员会”)在深圳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律师协会”)理事会领导下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维权委员会的工作接受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和监事会的监督。
第三条【工作宗旨】维权委员会工作宗旨:对深圳执业律师在依法执行职务活动中,被有关机关、组织或个人侵犯执业权利、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的普遍问题和个案进行调查、反映和协调,以改善律师的执业环境、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职责范围第四条【职责范围】维权委员会职责范围:(一)制定有关维护律师执业权益的措施和办法;(二)支持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对影响或可能危及律师整体执业权益的重大事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三)呼吁、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公正处理涉及律师权益的相关案件;(四)调查研究律师执业环境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年度报告;(五)接受维权申请,为执业权益受到侵犯的会员提供法律帮助及其他帮助;(六)经律师协会理事会批准,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咨询顾问团,对律师权益保障工作提出指导意见;(七)经律师协会理事会批准,选择个人会员组成深圳律师维权志愿团,并开展工作;(八)负责申请律师救助基金申请的接收和初步审核,并提出意见;(九)向律师协会理事会及有关部门报告权益保障工作情况;(十)总结维权工作经验,表彰为维权工作作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
通过维权活动,宣传树立律师行业健康向上的社会形象。
(十一)律师协会理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五条【组成】维权委员会由十至二十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二名。
中共深圳市律师协会委员会关于做好推选深圳市第九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律师协会委员会关于做好推选深圳市第九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4.02.13•【字号】•【施行日期】2014.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中共深圳市律师协会委员会关于做好推选深圳市第九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的通知各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总支)、联合支部、各位党员律师:深圳市第九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报名工作已于2月10日启动,大会将于3月29-30日召开,选举产生新一届律协工作团队,引领深圳律师业未来发展。
为积极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顺利完成本次换届工作中的目标任务,现就做好推选本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大会召开的重要意义。
本次换届大会将民主选举产生新的协会领导团队,新一届律师协会会长1名、副会长4名、监事长1名、理事23名、监事7名,这对新的时期引领全市7903名律师继续开创深圳市律师事业发展的新局面具有重要意义。
二、积极做好大会代表推选工作。
各律所党支部要积极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做好大会代表的推选组织工作,按照《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号召有较强政治觉悟、有较高议事能力的优秀党员律师踊跃报名参与代表、理事、监事竞选,为我市律师业发展积极贡献才智。
各律师所党支部要将党员律师代表、理事、监事报名情况报至律协党委邮箱**************。
三、认真履行好代表职责。
参加大会的党员律师代表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认真履行代表职责,依法行使代表权利,严格遵守大会纪律,用好手中的民主权利,真正把大会开成民主、团结、共谋发展的大会。
中共深圳市律师协会委员会2014年2月13日。
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规则(1)
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2009年6月6日深圳市第六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为有效履行监督、制约、制衡职能,保障和规范监事会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依据《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监督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条监事会依据本会章程和律师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及本工作规则开展监督工作。
监事会及其组成人员接受律师和律师代表监督。
第四条监事会实行程序监督与实体监督相结合、一般事务监督与专项事务监督、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及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监事会组成人员应坚持原则,办事公道,热爱律师事业,廉洁自律。
第六条监事会的工作经费在本会收取的会费中列支。
第二章监事会的职责第七条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理事会执行律师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的情况;(二)监督理事会遵守本会章程和律协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三)监督理事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履行职责的情况;(四)对会费或其他费用收入与支出的合法、合规和合理性予以检查监督;(五)组织和实施对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离任审计;(六)根据需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律师协会实施专项审计;(七)提议召开临时律师代表大会;(八)全体理事及正副会长辞职后,代行其职责,组织选举新的理事会及正、副会长;(九)派员列席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会议;(十)选举或罢免监事长;(十一)向理事会提出监督意见;(十二)章程规定或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监事的主要职责是:(一)依据本规则开展工作;(二)根据监事会内部分工,完成分工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三)根据监事会的指派或监事长的委托,列席监督范围内的各类会议,并发表监督意见;(四)根据监事会的指派或监事长的委托,完成各项临时工作;(五)参加监事会工作会议,依据本规则行使表决权;(六)根据本会章程规定行使其他监督职权。
第九条监事长的主要职责是:(一)对外代表监事会;(二)列席会长办公会、理事会会议;(三)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四)签署监事会决议和其他监事会文件;(五)安排监事会的日常工作,委派监事代表监事会行使职权或负责临时性的具体工作;(六)督促、检查监事工作;(七)代表监事会向律师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八)根据本会章程规定行使监事长的其他职权。
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修改草案)
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修改草案)(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修改小组第六稿年月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第三章会员第四章律师代表大会第五章理事会第六章监事会第七章会长第八章秘书处第九章专门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第十章奖励与处分第十一章经费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律师管理体制,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事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深圳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深圳市全体执业律师和律师机构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及律师机构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及律师机构实施行业管理。
第三条本会的名称:中文名称:深圳市律师协会。
英文名称:。
缩写:。
第四条本会宗旨: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高律师执业素养;维护律师合法权益;规范和拓展法律服务市场;加强行业自律建设,致力服务全体会员;努力建设一支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律师队伍,为社会文明、社会公平和法治进步贡献力量。
第五条中国共产党在本会设立组织、开展活动的,本会应为党组织的设立及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
第六条本章程适用于全体会员和本会设立的组织机构。
第七条本会受深圳市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和广东省律师协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二章职责第八条本会职责:(一)制定本市律师行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律师执业规范;(二)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三)指导、检查律师机构规范化建设工作;(四)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五)开展律师业务研讨,总结和交流律师工作经验;(六)组织实施、监督律师的执业宣誓;(七)开展律师执业前培训和执业后的继续教育;(八)接受并处理对会员的投诉或者举报;(九)调解并处理会员之间因执业活动发生的纠纷;(十)制定并实施会员行业奖励与处分规则;(十一)宣传律师工作,出版律师刊物;(十二)组织会员开展对外交流;(十三)组织律师和律师机构开展社会公益活动;(十四)开展文体活动,举办福利事业,组织实施同业互助;(十五)建立并完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十六)制定律师行业收费指引;(十七)协调与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的关系,拓展与规范法律服务市场;(十八)编制并发布《深圳律师年度发展报告》;(十九)深圳市司法行政机关及广东省律师协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二十)《律师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广东省律师协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律师代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的工作指引
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律师代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的工作指引(2011年5月27日市律协第七届第八次理事会通过)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律师代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协调指导工作机制,积极发挥律师在维护国家安定团结、保持社会稳定中的职能作用,促进和谐深圳、法治深圳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信访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执业规范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群体性案件是指一方当事人众多(10人以上)、基于同一或类似的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而提起的代表人诉讼或共同诉讼案件,或者分案处理的系列诉讼或非诉讼案件。
敏感性案件是指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安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刑事和民事、行政案件及其他案件。
第三条群体性敏感性案件由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代理或辩护方案,指定律师承办。
承办律师应当按照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的代理方案进行代理,律师事务所主任对承办律师办案全过程负督导责任。
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研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报律师协会,由律师协会组织专业委员会进行论证、指导。
第四条承办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应当接受市司法局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应急处理小组的监督指导。
区属律师事务所承办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应当接受区司法局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应急处理小组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律师代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实行分阶段书面报告备案制度。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办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三日内向市律师协会和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报告,随后分阶段将工作情况报备。
书面报告的主要内容为:(一)案由、案件的基本情况,受理法院或其他管辖机关;(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委托的事项;(三)指派代理律师的个人情况;(四)当事人存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言辞和行为;(五)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
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公布《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与律师代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公告(2014修改)-
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公布《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与律师代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公告(2014修改)正文:---------------------------------------------------------------------------------------------------------------------------------------------------- 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公布《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与律师代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公告各律师事务所、各位律师:《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与律师代表委员会工作规则》(修改稿)已经2014年1月17日市律协第八届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特此通知深圳市律师协会二○一四年二月十二日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与律师代表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顺利开展深圳市律师协会(下称“市律协”)会员与律师代表委员会的工作,促进深圳律师行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深圳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职能】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与律师代表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是市律协协调处理律师会员、律师代表自治及自律行为的工作机构,专门负责与律师会员、律师代表的日常联络、沟通和协调服务。
本工作委员会在市律协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宗旨】本委员会的宗旨是:依法保障律师会员、律师代表的合法权益,加强与律师会员、律师代表之间的沟通交流,进行监督和自我监督,提升深圳律师的行业自治及自律水平。
第四条【监督】本工作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和活动接受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市律协理事会、监事会、律师代表和全体律师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工作职责】本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为:(一)协助办理律师代表大会的会务工作;(二)协调督查律师代表提案的办理;(三)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与律师会员、律师代表的沟通与联络,随时听取和收集律师会员、律师代表对律协工作的意见、批评和建议;(四)贯彻落实理事或/和专门委员会分片区挂点律师事务所工作制度;(五)协助市律协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女律师协会、律师工会开展工作;(六)协助区律师工作委员会的设立和开展工作;(七)市律协会长会、理事会交办或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深圳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公告
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深圳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2.05.29•【字号】•【施行日期】2012.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深圳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公告各律师事务所、各位律师: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规定:律师协会设置若干由律协理事会领导的专门委员会,负责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律师业自律受理的议案和规则,履行律协各项职能,办理相关事务。
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市律协设立律师权益保障委员会、律师纪律与惩戒委员会、宣传与公共关系委员会、业务发展和职业培训委员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律师文化建设与发展战略、制度建设委员会、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国际与港澳台工作委员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律师执业纠纷调处委员会、文体委员会、实习人员考核管理委员会、公益法律服务委员会、律师党代表、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会员与律师代表工作委员会、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小型律师事务所发展与服务中心)、前海发展战略工作委员会十七个专门委员会。
现将已组建完成的专门委员会及人员组成名单公布如下:一、律师权益保障委员会主任:马学平鼎方所副主任:方壮毅华商所梁敏星辰所郭海英广和所委员:程泉诚公所丁志祥伟华所甘定中鹏正所何苗深田所黄笑宇鼎义所黄远兵深泰和泰所黄志诚惠浩所李波巨龙所李志勇知明所梁启明竟德所罗采枢君一所马维远德城所王建中鹏图所王宇能华协所徐天明圣方所曾江辉宏泰所张亚佳士达所张成深广深所张存清德纳所庄健龙深鹏所刘勇卓权所傅祥鹏淳锋所丁超群百瑞所连俊虎君泰所唐新杰江山宏所二、律师纪律与惩戒委员会主任:郑马淳锋所副主任:廖耀雄国欣所鲁楷广和所委员:郭中亮广深所纪长钦联建所贾玉臣大成所景佩茹正罡所赖轶峰建纬所李魏晟典所刘高潮中圳所吕利民时文所潘建辉经纬所吴寄帆海埠所肖红广大所谢兰军中银所杨文宝城所赵东川德恒所赵俊竞德所赵显龙金杜所周舟公言所周昌春创基所白银阶迎东所陈军东元所陈武海华商所龚楚世纪华人所古毅先鹏正所李继承深宝所李伟知明所刘天军众多所罗建斌融关所马丽瑞霆所XXX 金圳所姚铁星辰所叶健红国晖所张伟东万乘所三、宣传与公共关系委员会主任:杜艳芝经天所副主任:谌兰星辰所高中明万乘所周俊波君言所主任助理:郭丽锦天城所委员:安星瑞霆所陈伟炜衡所吉同燕华商所梁文华深天正所林燕青扬权所濮庆融关所舒笑雅棠所司贤利隆安所孙大勇惠邦所唐波德恒所田园诚公所王腊清深兴所王文兵大成所吴俊梅深和所徐燕松明根所杨帆尚权所俞飞君强所曾常青宝城所张福军君一所张宏亮知明所陈盛卓权所朱江华金卓越所秘书:郑名伟经天所四、业务发展和职业培训委员会主任:尹成刚盛唐所副主任:梅臻淳锋所孟西银华所舒卫东华商所委员:廖爱敏经纬所江知芸隆安所吕伟红宝城所李双慧诚公所顾思源创基所王建新德城所刘芳德纳所胡杰冠杰所吴坚平广和所何张婧国欣所刘胜军经天所黄小明君一所李磊礼磊所陈群普罗米修所王继丰瑞霆所杨逍商达所张运华深鹏所刘全民深亚太所邓香花晟典所杨世玉卫权所张付忠星辰所光东斌知明所刘敏建纬所栾永明万商天勤所五、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贺倩明建纬所副主任:涂红兵星辰所杨云邦盛所王强扬权所委员:曾凡新大成所肖文全炜衡所林伟平宝城所王志强泛城所王佳强广和所王琰国欣所谭卫山华商所赖守铭惠邦所杨江苏融关所闻毅瑞霆所黄敬深天成所张涛万乘所杨志刚卓建所六、律师文化建设与发展战略、制度建设委员会主任:汪腾锋知明所副主任:张翔大成所赖向东隆安所彭晓燕华商所委员:兰天广和所杨银笛金美所曹广辉知明所管铁流律人所陈志旭融关所庹明生瑞霆所邹中国蛇口所储萍萍晟典所任忠孙星辰所石瑗扬权所陈宏辉众诚所七、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主任:梁江洲普罗米修所副主任:张方亮圣方所张天虹扬权所委员:陈佛通佳士达所谌秋林华商所罗白云星辰所马骥知明所彭瑞宁融关所王文胜广和所熊勇瑞霆所徐仲锋中银所蒋剑烽巨龙所朱明生一言所八、国际与港澳台工作委员会主任:贾红卫隆安所副主任:石怀方锦天城所刘鸿瀚宇所杨林卓建所委员:陈庆辉大成所封卫波宝城所罗振辉诚公所吴旺根德纳所吴明辉广和所吴鹏程海埠所曾凡金华程所徐立新华商所仇秀斌华协所谢沁洋惠商所刘平凡际唐所霍朋经天所常宝生礼磊所刘新生联睿所李绪兵陆台所胡湘奇鹏港所熊代琨鹏正所郑忠林仁人所曹政蛇口所闫洪师深弘法所田轩盛唐所郭卫群星辰所陈建明扬权所党俊平耀圣所彭丹建纬所赵志伟闻天所九、女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肖寒梅竞德所副主任:胡宁可晟典所陈亚莉诚公所张方硕广和所委员:陈凌建纬所戴维鹏正所耿丽萍深天正所李兰兰君言所龙耀兰瑞霆所闵齐双嘉得信所倪素芹星辰所欧阳莉娜深大地所王荣群鹏鼎所喻群辉国欣所陈贵琼淳锋所郑平进宝城所秘书:付春竞德所十、律师执业纠纷调处委员会主任:张思珠时文所副主任:赵永胜深鼎所胡长青大成所岳峰广和所委员:贾晶华商所林志强宝城所彭章键中银所唐剑明金卓越所王强知明所吴铭新东方所徐安营品然所徐向红晟典所薛忠民竞德所张国瑞天浩所XXX如坚田所黄致远星辰所十一、文体委员会主任:洪氢立国所副主任:丘彪山锦天城所谢华清财富东方所俞仕华星辰所委员:黄岩磷华商所李序根中圳所李志忠广和所饶庆松竞德所沈威融关所杨崇新尚权所游才万深明徳所朱继军鼎方所左青云大成所陆化淳锋所赵丹阳海埠所十二、实习人员考核管理委员会主任:陈方星辰所副主任:黄丽荣扬权所张鹏盛唐所委员:张勇仁人所蔺晓青世纪华人所梁建东广和所郑德刚鹏正所林昌炽尚权所马学平鼎方所尹成刚盛唐所张斌卓建所张思珠时文所杜艳芝经天所汪腾锋知明所肖寒梅竞德所周旻品然所郑马淳锋所洪氢立国所贺倩明建纬所贾红卫隆安所顾东林联建所梁江洲普罗米修所韩俊万商天勤所蔡华伟华所张善华信桥所李慧宝城所张西文鼎义所何志军深宝所张文波朗道所刘军泛城所高立明金唐所张丽杰金杜所江定航锦天城所陈治民晟典所郑剑民圣方所高树华商所崔军星辰所童新广和所李智强安恪所梁华金杜所王艺桦大成所方宏锦天城所何红耀大成所胡铁军金唐所黄辉盛唐所黄远伸知明所刘子平卓建所盛旭海埠所时秋芳国晖所王立星辰所周璇竟天公诚所黄振辉深宝所王寿群华商所XXX绯建纬所侯河清诚公所侯林百瑞所姚朝武百瑞所傅立标穗江所苏东州雅尔德所陶琴胜业所方壮毅华商所马越耀恒所詹华伦金砺所十三、公益法律服务委员会主任:蔡华伟华所副主任:许宜群鑫涌所吴劲松知明所罗贤逸深大地所委员:王艳平钧霆所田晓峰融关所刘必飞尚律所刘国梁瀚诚所华国东华程所朱金辉深田所许伟东华商所张茂荣信荣所李严隆安所李艳启通所李瑛扬权所李建国广和所杨宝凯星辰所XXX 瑞霆所陈东文中银所陈庆新新东方所周科国晖所孟庆杰诚公所房蓉晖高帜所罗琳芝深君联所段春晓振能所骆光声卫权所陶晓莉怀明所常洁淳锋所董会莲晟典所秘书:朱延群伟华所十四、律师党代表、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主任:童新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江定航锦天城所胡圣诞生龙所陈正沓淳锋所主任助理:郭璇玲广和所委员:张丽杰金杜所孙伟强伟强所王巧云华商所胡荣国东方昆仑所周新锋星辰所黄亚英国欣所于秀峰德恒所林昌炽尚权所解秋艳盐田法援吕成刚竞德所郑德刚鹏正所艾及深天成所刘辉君言所王丽娜瑞霆所蔺晓青世纪华人所李建华竞德所高树华商所崔军星辰所陈治民晟典所邱伟平君道所苏醒深亚太所蔡平告罗湖法援廖耀雄国欣所奚蓉圣天平所张亚仁人所储向东大成所胡健君言所张文中伦所肖寒梅竞德所查晓斌德恒所蔡文生格威所康晓岳万乘所李庆华五维所谢兰军中银所张西文鼎义所周璇竞天公诚朱兰春大成所汪腾锋知明所樊成玮仁人所蔡荣填德荣所姚仕传龙岗法援李军强鹏翔所赵小庆绿建所陶琴胜业所秦敏法魁所黄振辉深宝所吴波宝城所李远勇中熙所肖植政法广所杜长荣荣安所陈达星辰所刘文君君凯所饶晓敏凯文所黄远兵深泰和所十五、会员与律师代表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范秀玲广和所曾洛川瑞霆所周念军中圳所委员:陈良星辰所阮湘安创安所孙程旭融关所胡俪凡知明所陈科军尚权所陈春华宝城所张小峰信桥所汪涛共和所十六、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小型律师事务所发展与服务中心)主任:张斌卓建所副主任:周旻品然所韩俊万商天勤所李立坤晟典所孟荻律人所(小型律师事务所发展与服务中心)陈艳枝盛唐所(小型律师事务所发展与服务中心)委员:崔琼斯利人所崔小平知明所贺树奎经天所黄汉鸿深天正所兰才明星辰所蓝新宏建纬所王芬王芬所刘永华商所深圳市律师协会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深圳市律师协会业务创新与发展委员会工作规则
深圳市律师协会业务创新与发展委员会工作规则(2004年4月28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4年4月23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九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组织广大律师参加业务创新与发展,提升深圳律师整体执业素质和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和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深圳市律师协会业务创新与发展委员会主要负责律师业务创新与发展,监督、指导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业务创新与发展委员会在深圳市律师协会理事会领导下工作。
第三条业务创新与发展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向理事会提出专业委员会设立、调整及撤销的建议;(二)组建或改选专业委员会;(三)对律师执业实践中新出现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律问题和重大、疑难案件提出研究计划、课题,并组织研究工作的实施;(四)对各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进行指导,对研究成果、执业经验进行推广以及对专业委员会活动效果进行评价;(五)对会员业务成果和研究成果进行评价;(六)计划并组织实施律师业务研讨会、论坛等专题交流活动;(七)研究开发及推广律师业务产品;(八)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业务创新与发展委员会的设置第四条业务创新与发展委员会员会由不多于三十名普通委员和若干名特邀委员(即各专业委员会主任)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二至三名,主任助理一至二名。
第五条业务创新与发展委员会由执业三年以上、精通律师业务、在某一法律专业领域有较深造诣或业绩、热心律师公益和发展事业的律师组成。
业务创新与发展委员会普通委员由各律师事务所推荐报名,经市律协理事会审议通过;各专业委员主任为业务创新与发展委员会特邀委员。
第六条业务创新与发展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资深律师、专家和学者担任顾问。
第七条业务创新与发展委员会的委员申请退出本委员会的,经本委员会主任同意后报市律协理事会批准。
第八条业务创新与发展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律协理事会批准,取消其委员资格:(一)一年内无故连续两次不参加本委员会活动或一年内累计三次不参加本委员会活动的;(二)无故不完成本委员会工作任务的;(三)连续三年未发表著作且未在市一级以上(含市级)报刊发表文章的;(四)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不宜再担任委员的。
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规范律师所和律师对外宣传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规范律师所和律师对外宣传工作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规范律师所和律师对外宣传工作的通知各律师事务所,各位律师:近期出现个别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以“深圳市律师协会”、“深圳市律师协会X X专门/专业委员会”的名义对外发表表述欠妥的法律观点,引起媒体及市民对我市律师行业专业、完整的法律意见的质疑,损害了协会对外新闻发布的权威性,对我市律师业整体形象带来负面影响。
现行《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业务推广宣传行为守则》、《深圳市律师协会新闻发言人制度(试行)》已就律师对外宣传行为做出了相关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律师所和律师对外宣传工作,现就律师宣传工作进一步明确如下:1、由我会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行业重大事件、社会焦点问题的行业法律观点,任何协会专门/专业委员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未经协会书面授权,不得擅自以协会、协会X X专门/专业委员会名义代表我市律师行业对外发表法律意见。
2、根据《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业务推广宣传行为守则》第八条:“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进行业务推广宣传,不得包含以下内容:‘提及本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的胜诉或成功率的’;未获有权机构认定,使用‘最……’、‘优秀’、‘著名’、‘资深’等文字的”;3、律师通过媒体发表个人观点可能造成公众误解为协会或协会X X专门/专业委员会观点的,须第一时间予以声明和澄清:“仅代表个人观点”。
长期以来,我市律师积极关注社会焦点问题,发出深圳律师的专业声音,受到媒体和市民的欢迎和赞誉。
希望广大律师一如既往支持律师宣传工作,强化大局意识,严格自律,规范宣传和信息对外发布工作,共同维护行业形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深圳市律师协会代表提案办法
(2013年3月15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深圳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的作用,保证律师代表提案的质量,及时、准确、规范地处理提案工作,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并结合深圳市律师协会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提案是指深圳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本办法提出的对深圳市律师各方面工作的提议。
第三条提案的提出:
(一)律师代表提出的提案,要实事求是,事实清楚,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二) 10名以上的律师代表可以提出提案,不足上述人数的不能列为提案。
(三)提案内容应当围绕我市的法制建设、律师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律师执业素养的提高、律师业务和管理工作、深圳市律师业的建设以及其他重大问题。
第四条提案审查委员会为常设性机构,是律师代表提案交办部门,负责律师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及闭会期间提案受理,提出拟办意见,督促承办部门办理提案,起草提案受理、办理情况报告并向代表大会汇报。
第五条律师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律师代表提出的提案,必须在大会表决前提交提案审查委员会,超过截止时间的不列为本次代表大会的提案。
需交付大会表决的提案,应由提案审查委员会将提案提交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的提案由深圳市律师协会秘书处统一接收并提交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
不同意立案办理的由提案审查委员会即时说明理由并回复代表;同意立案办理的由提案审查委员会于10日内提出交办意见后交相关职能部门办理。
第六条承办部门对独办提案,直接答复提案者;对分办提案,应分别直接答复提案者。
承办部门接到提案后,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10日内,向交办部门提出调整意见并说明理由,不得擅自转送其他部门。
第七条承办部门应当在接到提案后三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书面答复提案人。
答复意见应由承办部门分管领导审签并加盖公章后以正式函件形式印发。
办理工作结束后,答复意见须同时抄送交办部门、监事会和协会秘书处,由协会秘书处立案归档。
第八条提案的立案原则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符合深圳律师业的实际情况。
(二)深圳市律师协会职能范围内能够办理或协助办理的事项;
(三)具有实际价值和作用;
(四)关系律师行业及律师的切身利益。
第九条下列情况不能作为提案:
(一)与国家宪法和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问题;
(二)纯属个人的具体问题。
第十条提案涉及的问题属于深圳市律师协会职权范围内的,由深圳市律师协会负责处理;提案属于有关国家机关职权范围内的,由深圳市律师协会报请该国家机关研究处理。
第十一条提案办理结束后,由提案审查委员会在下次代表大会上向全体代表报告提案办理结果。
第十二条律师协会秘书处负责提案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