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文件详解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西医疗机构设置“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西医疗机构设
置“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12.26
•【字号】桂卫医发〔2022〕23号
•【施行日期】2022.12.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西医疗机构设置“十
四五”规划的通知
桂卫医发〔2022〕23号各市卫生健康委: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医疗机构设置“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要根据本规划制定辖区内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科学指导辖区内的医疗机构建设和发展,适应人民群众多层次医疗服务需求,为健康广西建设提供医疗保障。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2月2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实施
参
考
文
献
[ 1 ] 罗爱伦 . 患者 自控 镇痛 [ M] . 北京 : 北京 医科大学 、 中国
协 和医科 大学联合 出版社 , 1 9 9 9: 2 0 4 .
[ 2 ] 陆烈红 , 叶家燕 , 邹瑞芳 . 自控镇痛患者发生尿潴 留的相 关 因素 分析 和对 策 [ J ] . 中华护 理 杂志 , 2 0 0 3 , 3 7 ( 2 ) :
苦, 促进患者康复。
3 讨
论
骨科术后患者 , 尤其是下肢骨折、 骨盆骨折、 腰椎 间盘突出症等手术后的患者 , 因切 口疼痛或排尿时尿 道 口疼痛 , 常引起患者恐惧、 紧张 , 从而抑制副交感神 经, 易出现膀胱括约肌反射性痉挛 导致尿液排 出受 阻, 特别是麻醉及术后使用 自 控式镇痛泵的患者膀胱 副交感神经兴奋性降低 , 支配膀胱的骶神经被阻滞后 恢复较晚, 使患者对膀胱充盈度的敏感性降低 , 加之 患者不习惯床上排尿 , 临床上更易出现尿潴 留, 这也
2 38
G u a n g x i Me d i c a f J o u r n a f , F e b . 2 0 1 3, f I 3 5, No . 2
比较无统计学意义 ( P> 0 . 0 5 ) , 见表 1 。拔 除导尿管 后, 两组均有部分患者不能 自 然排尿而需要重置导尿 管, 其中实验组重置尿管 3 例( 6 . 0 %) , 对照组重置 尿管 1 3 例( 2 6 . O %) , 对照组重置尿管 比率高于实验
1 2 3—1 2 5.
[ 3 ] 广西壮族 自治区卫 生厅. 5 5项 临床护 理技术 操民出版社 , 2 0 1 0 : 1 1 8 — 2 1 6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试行)》编制说明【字号:大中小】一、编制《标准》的基本工作步骤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计社会[1999]261号),推动我区区域卫生规划,指导各地市统筹规划,优化配置卫生资源,在自治区政府直接领导下,自2000年8月开始,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牵头开展《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编制工作,经过近1年的积极努力,提出了《标准》(试行)。
基本工作步骤是:(一)建立组织机构,加强组织领导 1999年7月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域卫生规划协调领导小组",由自治区政府吴恒副主席任组长,自治区计委、财政、卫生等多个部门参加,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与分工。
经各部门的通力合作,在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上做了积极地探索和尝试。
区域卫生规划编制内容包括分析社会经济、居民健康和卫生资源状况,确定主要卫生问题,制定规划目标和资源配置标准,提出对策措施和实施监督评价。
为此,2000年8月专门成立了《标准》编制领导小组,由自治区卫生厅高枫厅长任组长,并从广西医科大学、广西卫生管理干部学院、广西区防疫站、广西民族医药研究所、广西区妇幼保健院等单位抽调了十多位具有研究生学历的专家及技术骨干组成《标准》编制组。
(二)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由于编制组成员来自不同单位、从事不同的工作,为使大家能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首先组织编制组成员学习相关文件,认真领会文件精神,统一认识,提高理论和政策水平。
(三)查阅大量文献,把握研究发展动态通过光盘检索,查阅了数百篇国内外相关文献,对国内外有关研究发展动态有了较全面的了解,为编制工作的开展作了充分的理论准备。
(四)外出参观学习,减少工作的盲目性鉴于国内部分省份经过几年的调查研究,已完成了具有本省特色的卫生资源配置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1.30•【字号】桂卫规〔2017〕6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则的通知桂卫规〔2017〕6号各市卫生计生委,自治区卫生监督所: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依法、合理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委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限5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依法、合理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权(以下简称裁量权),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事实、证据等因素,依法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行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过罚相当、程序正当,公正公开,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行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除适用当场行政处罚程序的处罚外,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分为从轻、一般、从重3个裁量阶次。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8.11•【字号】桂卫发〔2015〕26号•【施行日期】2015.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其他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卫发〔2015〕26号各市卫生计生委,委直属各单位,各高等院校附属医院,委机关各处(室、局),计生协会机关各部(室):为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维护医疗行业秩序,完善医疗行业长效监管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区实际,我委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8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维护医疗行业秩序,完善医疗行业长效监管机制,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指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等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四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工作,并负责对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记分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监督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作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校验、等级评审、绩效考核、评优评先等的重要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病原微生物一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病原微生物一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10.21•【字号】桂卫科教[2012]15号•【施行日期】2012.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病原微生物一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规定的通知(桂卫科教〔2012〕15号)各市卫生局,区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和《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病原微生物一、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病原微生物一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区卫生系统内可感染人类病原微生物一、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及其所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备案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病原微生物是指《名录》中公布的病原微生物,以及其它未列入《名录》的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
本规定所称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是指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含有或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医疗、检测、诊断、保藏、生产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是指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实验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1.30•【字号】桂卫规〔2017〕5号•【施行日期】2017.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桂卫规〔2017〕5号各市卫生计生委,委机关各相关处室:为贯彻落实行政审批责任制,规范卫生计生行政许可行为,确保卫生计生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合理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实施意见》等规定,我委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并经第12次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行政审批责任制,规范卫生计生行政许可行为,确保卫生计生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合理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以下行政许可事项适用本基准:(一)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二)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及许可证核发;(三)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四)医疗机构设置人类精子库审批。
第三条实施卫生计生行政许可应当按照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行使。
第四条申请人申请卫生计生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第五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依据是:(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2月26日发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修改)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制定医院病房床位和空调降温(取暖)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制定医院病房床位和空调降温(取暖)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02.08.06•【字号】桂价费字[2002]346号•【施行日期】200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制定医院病房床位和空调降温(取暖)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费字[2002]346号2002年8月6日)各地、市、县物价局、卫生局,区直有关医疗机构、部队驻桂医院,柳州铁路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国家计委、卫生部印发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 000]962号)、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价费字[2000]368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制定了《医院病房床位和空调降温(取暖)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医院病房床位和空调降温(取暖)收费管理办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国家计委、卫生部印发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价费字[2000]368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非盈利性医疗机构住院病房床位和空调降温(取暖)的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院)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服务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等。
二、为适应不同消费层次患者的需求,县及县以上医院可建造或装修部分高档次的病房,配备较好的设施和设备。
但必须保留总床位数的30%为普通病房床位,以照顾低收入的弱势群体住院治疗。
广西卫生厅卫生系列高级职称及中级职称评审政策
广西卫生厅卫生系列高级职称及中级职称评审政策广西卫生厅卫生系列高级职称及中级职称评审政策广西卫生厅卫生系列高级职称及中级职称评审政策职称评审是指已经经过初次职称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经过一定工作年限后,在任职期内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学时,申报中级职称以上的人员须在专业期刊发表论文并且经过一些基本技能考试(如:称职外语及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等),向本专业的评审委员会评委提交评审材料,经过本专业的专业评委来确定其是否具备高一级职称资格。
广西卫生高级职称考试的成绩已出,笔试通过仅仅是完成高级职称申报的第一步,离评审通过的距离还很远,评审时间快到了,作为过来人,去年这个时候我正如火如荼的准备着,今年有空写上一些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高级职称申报所需要的条件以及我个人的申报经验,不管这次考试通过没通过的,我想本文都能为您提供一些参考作用。
我主要总结三个方面内容:一、考试注意点二、个人申报经验。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发布的晋升高级职称的文件,一、考试复习要点:1.大纲很重要,围绕大纲是不错的,考试的范围比较广泛,复习时要把常见疾病要读懂弄透,但是很意外,有的考题确实偏,属于超纲题,考试大纲上没有没有办法,这些都不会做。
这个我们左右不了。
2.复习资料应该有,但不能过分依赖。
主要看历年真题和教科书,不管是军医的还是人卫的还是考试宝典,都只是书本的简化,以教科书为蓝本才是最可靠的。
3.我们要对常考知识点作为重点学习。
看书一定要细,对于偏题怪题,有人认为出题人想难住大家采取的极端行为。
其实我认为抱怨对我们没有一点好处,有句话叫:改变你所能改变的,适应你所不能改变的。
我们唯一能做的就是用合适的方法解决相对应问题,100分不是目标,考60就够了。
4复习用书大家临床工作都很忙,白天基本都在上班,只有晚上挤出时间来看书,所以提高复习效率显得尤为重要了。
但凡国家标准化考试,一定有一个考试大纲,这个时候我们需要把考试大纲和上一年度的考试大纲做一个对比,新增内容十有八九是会出现在考卷上的;很多人害怕超纲考题,其实一张100分的试卷,超纲题目不会超过5个,你看书了可能做对4个,不看书可能蒙对2个,不如果断放弃,严格按照大纲来复习。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病历书写规范与管理规定(第三版)
附件8〔1〕:病历环节质量评价标准〔非手术科室〕.......................................109
附件8〔2〕:病历环节质量评价标准〔手术科室〕...........................................111
〔二〕主诉是指促使患者就诊的主要病症〔或体征〕及延续时间。
〔三〕现病史是指患者本次疾病的发生、演变、诊疗等方面的详细情况,应当按时间顺序书写。内容包含发病情况、主要病症特点及其开展变化情况、伴随病症、发病后诊疗经过及结果、睡眠和饮食等一般情况的变化,以及与鉴别诊断有关的阳性或阴性资料等。
1.发病情况:记录发病的时间、地点、起病缓急、前驱病症、可能的原因诱因。
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第二十条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
第二十一条急诊留观记录是急诊患者因病情需要留院观察期间的记录,重点记录观察期间病情变化和诊疗措施,记录简明扼要,并注明患者去向。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门〔急〕诊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按照住院病历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执行。
特级护理:
〔一〕病情危重,随时可能发生病情变化需要进行抢救的患者;
〔二〕重症监护患者;
〔三〕各种复杂或者大手术后的患者;
〔四〕严峻创伤或大面积烧伤的患者;
〔五〕使用呼吸机辅助呼吸,并需要严密监护病情的患者;
〔六〕实施连续性肾脏替代医治〔CRRT〕,并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
〔七〕其他有生命危险,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
一级护理: 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一级护理:
〔一〕病情趋向稳定的重症患者;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9.22•【字号】桂卫发[2014]20号•【施行日期】2014.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桂卫发〔2014〕20号)委机关各处(室、局),协会机关各部(室),直属各单位,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规则》已于2014年9月5日经第4次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9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为加强卫生计生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卫生计生法定职能,努力建设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部门。
三、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工作准则是,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行政务公开,高效务实清廉。
第二章委领导及各处(室、局)负责人职责四、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实行委主任负责制。
委主任领导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的全面工作,委副主任协助委主任工作。
五、委主任召集和主持委主任会议和委务会议。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委主任会议或委务会议讨论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1•【字号】桂政办发[2010]151号•【施行日期】2010.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15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八月十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委会〔2009〕235号),设立自治区卫生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食品卫生许可(按照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以下改称餐饮服务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以下改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将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自治区卫生厅。
(四)增加组织起草地方性食品安全标准,建立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
(五)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
协调有关部门对全区艾滋病实施防控和干预,控制艾滋病的发生和蔓延。
(六)加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的职责。
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七)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强化社区卫生服务,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二、主要职责(一)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实施方案(试行)(送审稿)政策解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实施方案(试行)(送审稿)政策解读2019年5月,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现对有关政策进行解读。
一、出台方案的必要性实施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是公立医院改革和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狠抓落实的重要手段,是检验公立医院改革发展成效的重要标尺,对进一步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加快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和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要建立以公益性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组织公立医院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医保支付、绩效工资总量以及院长薪酬、任免、奖惩等挂钩。
随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8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再次对开展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提出要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文件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4号)文件要求,我委组织起草了该方案。
这是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公立医院管理,实施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的工作需要;也将推动医改重点改革任务落实落地,促进全区卫生健康事业持续稳步发展。
二、实施方案主要框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的意见》要求,结合广西卫生健康工作实际,制定了该《方案》草稿。
我委组织三场专题会议进行专家论证审议,并广泛征求各地市、相关厅局、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的意见,先后收到反馈意见上百条,数易其稿,最终形成《方案》。
《方案》分为考核总体要求、考核对象、考核主体、考核内容及指标体系、支撑体系、考核程序、组织实施等七部分内容。
在执行国家规定的基础上,结合了我区经济发展水平,对不同类别医疗机构设置不同指标和权重,提升了考核的针对性和精准度。
三、主要内容《方案》以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为出发点和立足点,服务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16•【字号】桂政办发[2000]77号•【施行日期】2000.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00]77号)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六月十六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0]9号),保留自治区卫生厅。
自治区卫生厅是主管全区卫生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根据“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依靠科技与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对自治区卫生厅的主要职能做以下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交给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的药政、药检职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监督检查药品质量;制订全区药政、药检事业发展规划,起草有关药品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并监督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制订颁布全区药品标准及规范;对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进行监督;初审新药,审批新的保健药品、医用生物制品和生物材料,核发药品、医用生物制品和生物材料的生产、经营、医院制剂的许可证;协助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对医药生产、经营和使用部门的药品质量进行监督,依法查处伪劣药品;负责审查监督全区性药品广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2〕1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2〕13号)
无
【期刊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14
【摘要】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基层医疗卫生人才是建立覆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力量。
为解决当前基层医疗卫生人才管理体制不畅、人员队伍不稳定、优质人才资源短缺以及分布不平衡等问题,切实加强广西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更好
地满足新时代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总页数】4页(P3-6)
【作者】无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C964.2;R1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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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广西疾病预防控制事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广西疾病预防控制事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6.17•【字号】桂政办发〔2024〕36号•【施行日期】2024.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疾病防控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广西疾病预防控制事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推动广西疾病预防控制事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6月17日关于推动广西疾病预防控制事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疾控体系的决策部署,推动我区疾控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疾病预防控制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46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广西工作论述的重要要求,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和加强党对重大疫情防控工作的全面领导,认真总结我区应对新冠疫情的经验做法,坚持“做严一线、做实二线、做强全线”,围绕“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整体谋划疾控事业发展、系统重塑疾控体系、全面提升疾控能力。
到2027年,全区公共卫生领域短板漏洞基本补齐,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基本实现均衡发展,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明显提升;到2030年,完善多部门、跨地区、军地联防联控机制,建成以疾控机构和各类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为骨干、医疗机构为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网底,军民融合、防治结合、全社会协同的疾控体系,健全集中统一高效的传染病疫情监测预警和应急指挥体系,形成体制健全、机制顺畅、权责清晰、功能完善、运行高效、协同联动、保障有力的工作局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04.06.16•【字号】桂财社[2004]26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财社[2004]26号各市、县财政局、卫生局:为了加强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维护农民合作医疗的合法权益,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卫生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
二○○四年六月十六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财务行为,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维护农民合作医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以下简称为“基金”)属农民自愿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主要用于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医疗费用的民办公助社会性资金。
第四条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使用的规范和安全。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癌症防治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业病防治【发文字号】桂卫疾控发[2016]22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发布日期】2016.07.07【实施日期】2016.07.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癌症防治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桂卫疾控发〔2016〕22号)各市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环境保护局、农业局、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体育局、安全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中医药管理局:为积极做好癌症防治工作,尽快遏制我区癌症上升势头,保护和增进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16部门印发的《中国癌症防治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国卫疾控发〔2015〕 7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等16部门联合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癌症防治行动计划(2015-2017年)》(以下简称《计划》)。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下发《广西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下发《广西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04.05.18•【字号】•【施行日期】2004.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下发《广西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县卫生局,柳铁、柳钢卫生处,区直医疗机构:为合理配置和安全使用大型医用设备,保护患者及公众的健康权益,促进我区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实行网上审批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4]59号)文件规定,我厅制定了《广西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以书面材料及时报我厅规划财务处。
附件1、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分类;2、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表;3、大型医用设备更新申请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二○○四年五月十八日广西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大型医用设备,确保大型医用设备的安全运行,保护患者的健康,促进我区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实行网上审批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4]59号)文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大型医用设备是指列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范围的医用设备,以及尚未列入管理范围、区域内首次配置的整套单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医用设备,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调整和公布。
第三条大型医用设备管理范围分为甲、乙两类。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与使用管理,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与使用管理;自治区卫生监督所负责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网上审批的相关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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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文件桂卫基妇[2003]58号★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医疗保健机构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和《卫生行政部门产科管理及其产科服务机构和人员职责(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卫生局、柳钢、柳铁、广西军区卫生处、武警总队卫生处、区直有关单位:为了配合实施《广西母婴安全工程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使《行动计划》真正落实到实处,现将卫生厅制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和《卫生行政部门产科管理及其产科服务机构和人员职责(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要求分级组织所有设有产科机构的院领导和产科主任认真学习,尤其是县级要重点组织乡卫生院和“村级妇幼保健员”、“家庭接生员”认真学习。
加大对产科依法监管的力度,督促有关单位建立健全产科相关制度和有关人员的岗位职责,确保“母婴安全”的落实。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基妇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二00三年九月八日抄报:卫生部基妇司。
抄送:自治区卫生监督所、各市卫生监督所、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乡镇卫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办公室2003年9月17日印发校对:基妇处陈荔丽打印:陈华(共印1500份)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一、产科依法服务管理制度(一)为确保产科质量,保护母婴安全,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母婴保健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助产技术的准入制度。
对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开展助产技术服务。
违法服务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二)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助产技术的非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母婴保健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进行查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逾期不校验助产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助产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四)非法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查处。
已取得医师资格未取得助产资格的个人,擅自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母婴保健管理办法》的第四十六条进行查处,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已取得助产资格的个人,在未取得助产执业许可的医疗机构和非医疗机构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母婴保健管理办法》的第四十五条查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产科助产技术人员除取得《执业医师证书》或者《护士执业证书》外,医生和助产师(士)还应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方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
产科应将取得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挂在产科明显处。
并将取得助产技术资格的人员,在产科对外公布,以接受监督和供孕产妇知情选择服务,未取得资格的人员只能由有资格的人员带教见习,不能独立施行助产技术服务。
二、家庭接生人员管理制度(一)严格控制家庭接生员数量,在城镇和距乡镇卫生院较近的不再设置家庭接生员;在距乡镇卫生院较远(10—15公里以上)的行政村和交通不方便的行政村,需要设家庭接生员的,须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管理制度的基本条件严格审批。
(二)家庭接生员的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1、18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具有初中毕业或相当于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2、参加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母婴保健法》知识培训,并在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助产3个月以上专业培训,并在医师指导下独立接生30次以上;3、掌握四消毒的方法(即:接生者双手、产妇外阴和新生儿脐带的消毒)、正常分娩的助产技术,产科出血的初步应急处理及转诊技术、新生儿窒息复苏的初步应急处理及转诊技术,掌握妊娠危险因素筛查方法,发现高危及时转诊;4、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5、有经高压灭菌的产包、脐带包和必备的药品及用具。
(三)家庭接生员的审批和管理制度1、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接生员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家庭接生工作的监督检查,所在地的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家庭接生员的技术培训和业务考核。
2、申请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从事家庭接生技术服务申请书,并交验下列材料及物品:(1)本人身份证明;(2)有关学历证明和培训证明;(3)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出具的资格考试成绩单。
(四)家庭接生员的职责1、实行消毒接生,做到“四严”(即:严格观察产程、严格无菌操作、严格掌握阴道检查指征、严防乱用抗生素),“五防”(即:防滞产、防感染、防产伤、防出血、防窒息),和“四不准”(即:产前及产时不准用催产素引产和催产,不准行会阴切开缝合术,不准使用胎头吸引术、产钳术、臀位助产术、内外倒转术、毁胎术等,不准留观及处理高危孕产妇和窒息婴儿);2、家庭接生员承担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分管范围内的孕产妇系统管理,对正常孕妇定期进行产前检查、产后访视,并负责高危孕妇的初筛和转运工作;3、准确填写《广西孕产妇保健册》、《广西儿童保健手册》、《分娩登记本》和《出生医学记录》等,建立健全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和出生缺陷报告制度等;4、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行业管理和医疗保健机构的业务指导、按时填报有关统计报表。
(五)家庭接生的禁忌对象孕妇患有内科合并症患者,即往有异常妊娠或分娩史者和高危妊娠者。
(六)未取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擅自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止非法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罚款;造成产妇死亡或者新生儿死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村级妇幼保健员的管理制度村级妇幼保健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的母婴保健技术培训,只从事孕期保健,护送产妇住院和产后访视母婴的保健工作,村级妇幼保健员不得违法开展家庭接生。
原家庭接生员转变为村级妇幼保健员后仍违法接生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落实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严格把好发证关。
每个接产机构不但在孕妇学校,而且医务人员要在产前保健时要认真进行宣传。
每个单位都要设立固定的宣传栏,大力宣传《出生医学证明》使用的重要意义,公告《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程序。
从每个新生儿出生后就要认真发放好法定的《出生医学证明》。
提高《出生医学证明》的使用率,并用电脑认真做好《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和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五、产科安全管理制度(一)实行业务副院长行政查房制度,及时协调院内相关科室关系,解决产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改进产科工作,并做好记录备查。
(二)实行科主任负责制。
严格执行《广西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和《广西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标准(试行)》配备各级各类产科工作人员、产科设备,建立健全产科工作制度,落实各种人员职责。
(三)成立院内产科抢救组、产科质量管理小组,按照《广西县、乡级产科质量标准》每半年评价一次产科质量,并做好登记。
(四)严格执行三级医师查房制度和产儿科双查房制度,产儿科要互相配合,同时负责对转入新生儿科的病理新生儿和母亲的查房和诊治,执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
(五)实行产科危重病人请示报告制度。
发现危重孕产妇,要及时报告上级医师和科主任,科主任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奔赴现场抢救,指挥抢救工作,并报告医院,协调各相关科室共同组织抢救。
(六)严格实行医生、护士每班值班、交接班制度。
实行一、二线医师双岗负责制。
特殊情况个别交接;交接时应对孕产妇的胎心、产程进展、高危因素变化等情况进行详细检查,并如实记录、签字。
科主任应对交接班情况进行详细检查和监督。
(七)加强对产科人员的助产技术培训。
实行产科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制度,有计划安排医师进修、学习、参加学术会议,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积极引进和推广产科服务新知识新技术,促进产科质量不断提高。
六、建立爱婴医院产科质量自我评估管理制度各爱婴医院和爱婴卫生院必须严格执行《爱婴医院母乳喂养工作规范》,认真实施促进母乳喂养成功十条措施,严格遵守《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按照卫生部《爱婴医院监督管理指南》和《爱婴医院复查评估标准》进行自我监督评估,确保爱婴医院质量,作为每年产科质量评估成绩之一,连续三年记录。
不合格者不予以产科执业许可证的,检验换证。
并取消爱婴医院资格和爱婴医院母婴同室收费标准。
七、孕产妇安全管理制度(一)认真做好孕妇系统管理,产前保健时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统一使用依法印制的《广西孕产期保健手册》,如实填写相关内容,按要求认真做好孕妇学校健康教育,孕期保健服务。
孕妇住院分娩时须将《广西孕产期保健手册》交给产科,通知在检查产妇后要向孕妇和家属介绍产妇情况,耐心细致解释分娩本身的安全性和风险性,提供咨询服务,提倡和鼓励自然分娩,使产科医生及时掌握孕妇孕期保健情况,记录分娩情况,做好产后保健记录以及产后入户访视的母婴保健情况。
(二)对住院分娩的孕妇,接诊人员要详细、如实地填写孕产妇姓名、丈夫姓名及夫妻双方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
(三)产房实行24小时负责制,负责第一产程到第三产程全产程监护的产时保健服务,助产人员除掌握适宜产科技术外,还应掌握一定的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抢救危重患儿时应有儿科医师进产房负责抢救,助产人员协助。
实行剖宫产术需由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决定,主刀医师应具备妇产科医师职称,具备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学历。
(四)危重孕产妇的急救和转诊制度1、急救和转诊网络的建设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负责规划本行政区域内的孕产妇急救和转诊网络,建立母婴安全绿色通道。
根据区域范围和医院的技术、设备、人员等条件,将辖区内所有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按转诊分片负责的原则,确定其在转诊中的上下级关系,由指定的上级机构包片负责接收下级医院危重孕产妇的转诊任务。
在农村地区,一般以具备抢救能力的县级综合医院为转诊中心。
卫生行政部门应将转诊网络名单向辖区内全部医疗机构及群众公布,并制定明确的转诊程序,规定什么情况转哪级医疗机构。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按规定接纳本机构能诊断和处理的孕产妇,对规定服务范围以外的高危孕产妇应及时转至相应的上级医院进行诊治。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对待转诊,不能延误或推诿。
2、转诊中心的条件转诊中心应具备各种难产诊疗技术、产科及新生儿危重症的抢救技术、全套麻醉、呼吸、循环管理等技术相应设备,以及产科抢救药品,产科抢救设备、抢救制度,而且抢救物品随时处于功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