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文件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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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
卫生厅文件
桂卫基妇[2003]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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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医疗保健机构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和《卫生行政部门产科管理及其产科服务机构
和人员职责(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柳钢、柳铁、广西军区卫生处、武警总队卫生处、区直有关单位:
为了配合实施《广西母婴安全工程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使《行动计划》真正落实到实处,现将卫生厅制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和《卫生行政部门产科管理及其产科服务机构和人员职责(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要求分级组织所有设有产科机构的院领导
和产科主任认真学习,尤其是县级要重点组织乡卫生院和“村级妇幼保健员”、“家庭接生员”认真学习。加大对产科依法监管的力度,督促有关单位建立健全产科相关制度和有关人员的岗位职责,确保“母婴安全”的落实。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基妇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二00三年九月八日
抄报:卫生部基妇司。
抄送:自治区卫生监督所、各市卫生监督所、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乡镇卫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办公室2003年9月17日印发校对:基妇处陈荔丽打印:陈华(共印1500份)
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
一、产科依法服务管理制度
(一)为确保产科质量,保护母婴安全,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母婴保健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助产技术的准入制度。对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开展助产技术服务。违法服务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二)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助产技术的非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母婴保健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进行查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逾期不校验助产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助产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四)非法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查处。已取得医师资格未取得助产资格的个人,擅自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母婴保健管理办法》的第四十六条进行查处,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已取得助产资格的个人,在未取得助产执业许可的医疗机构和非医疗机构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母婴保健管理办法》的第四十五条查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产科助产技术人员除取得《执业医师证书》或者《护士执业证书》外,医生和助产师(士)还应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方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产科应将取得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执业许可证》挂在产科明显处。并将取得助产技术资格的人员,在产科对外公布,以接受监督和供孕产妇知情选择服务,未取得资格的人员只能由有资格的人员带教见习,不能独立施行助产技术服务。
二、家庭接生人员管理制度
(一)严格控制家庭接生员数量,在城镇和距乡镇卫生院较近的不再设置家庭接生员;在距乡镇卫生院较远(10—15公里以上)的行政村和交通不方便的行政村,需要设家庭接生员的,须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管理制度的基本条件严格审批。
(二)家庭接生员的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18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具有初中毕业或相当于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2、参加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母婴保健法》知识培训,并在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助产3个月以上专业培训,并在医师指导下独立接生30次以上;
3、掌握四消毒的方法(即:接生者双手、产妇外阴和新生儿脐带的消毒)、正常分娩的助产技术,产科出血的初步应急处理及转诊技术、新生儿窒息复苏的初步应急处理及转诊技术,掌握妊娠危险因素筛查方法,发现高危及时转诊;
4、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
5、有经高压灭菌的产包、脐带包和必备的药品及用具。
(三)家庭接生员的审批和管理制度
1、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接生员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家庭接生工作的监督检查,所在地的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家庭接生员的技术培训和业务考核。
2、申请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从事家庭接生技术服务申请书,并交验下列材料及物品:
(1)本人身份证明;
(2)有关学历证明和培训证明;
(3)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出具的资格考试成绩单。
(四)家庭接生员的职责
1、实行消毒接生,做到“四严”(即:严格观察产程、严格无菌操作、严格掌握阴道检查指征、严防乱用抗生素),“五防”(即:防滞产、防感染、防产伤、防出血、防窒息),和“四不准”(即:产前及产时不准用催产素引产和催产,不准行会阴切开缝合术,不准使用胎头吸引术、产钳术、臀位助产术、内外倒转术、毁胎术等,不准留观及处理高危孕产妇和窒息婴儿);
2、家庭接生员承担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分管范围内的孕产妇系统管理,对正常孕妇定期进行产前检查、产后访视,并负责高危孕妇的初筛和转运工作;
3、准确填写《广西孕产妇保健册》、《广西儿童保健手册》、《分娩登记本》和《出生医学记录》等,建立健全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和出生缺陷报告制度等;
4、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行业管理和医疗保健机构的业务指导、按时填报有关统计报表。
(五)家庭接生的禁忌对象
孕妇患有内科合并症患者,即往有异常妊娠或分娩史者和高危妊娠者。
(六)未取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擅自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止非法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罚款;造成产妇死亡或者新生儿死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村级妇幼保健员的管理制度
村级妇幼保健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的母婴保健技术培训,只从事孕期保健,护送产妇住院和产后访视母婴的保健工作,村级妇幼保健员不得违法开展家庭接生。原家庭接生员转变为村级妇幼保健员后仍违法接生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落实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严格把好发证关。每个接产机构不但在孕妇学校,而且医务人员要在产前保健时要认真进行宣传。每个单位都要设立固定的宣传栏,大力宣传《出生医学证明》使用的重要意义,公告《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