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生物废弃物处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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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生物废弃物处理规程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本中心微生物室实验废弃物的处理。
2 处理原则:
2.1安全原则:必须在实验室内对所有的废弃物进行净化,高压灭菌或焚烧,确保生物废弃物及实验所产生的化学废弃物对周边环境及实验人员不会造成危害;
2.2节约原则:对于可循环使用的器皿,药品,经相应的处理措施后,可重复使用。
3 处理规程:
3.1 废弃物分类
3.1.1 生物性废弃物
3.1.1.1 实验室应有防碎裂的,盛装废弃物的容器。
3.1.1.2 凡是接触过菌液的吸管,必须置于新鲜配制的5%的苯酚溶液(或其他适宜浓度的消毒液)中,浸泡48小时以上,然后121℃,40min高压灭菌后,清洗,待用。
3.1.1.3 实验中,凡是带菌的培养基,器皿,纱布,玻片,样品,塑料试管,卡片,革兰氏染色的废液等必须经121℃,40min高压灭菌,方可丢弃或清洗。处理以前,这些感染性生物材料必须装入贴有“生物危险”标识的容器中,放置在带菌区,非管理人员禁止靠近,触摸。运输盛装带菌物的容器在使用后或重新使用前要用0.2%的甲酚皂溶液彻底消毒并清洗。
3.1.1.4 感染性废料的贮存地应有“生物危险”标志和进入管理限制,且应位于产生废物的实验室附近。
3.1.1.5 处理大量废物时,工作人员应有防护措施。倾倒感染性废物的下水道不得用于洗手。微生物培养基不得倒入卫生间下水道。
3.1.2 化学性废弃物品
3.1.2.1 强酸、强碱等化学物品必须经过中和反应后或稀释后,消除其腐蚀性,方可废弃。
3.1.2.2 其它的液体废弃物必须经过足够的稀释后,确定对环境与人体无害后,方可废弃。
3.1.2.3 其中含有有毒、有害化学物品的试验材料在使用后应置于带有明显危险标志的容器内,分类存放,并送至指定地点统一处理。
3.1.2.4 氰化钾培养基废弃前(无论是否用过),应作无害化处理:向每管加400 g / L 氢氧化钾溶液0.1ml和米粒大的硫酸亚铁结晶,然后高压灭菌,方可丢弃。禁止倒入废液缸,酸性溶液或下水道中。
3.1.3 一般垃圾
无生物或化学毒害的纸类、棉球,玻璃碎片等,应配合后勤工作放入分类容器进行资源回收。
3.1.4 锐器:包括一次性注射器,废弃的刀具,玻璃碎片,废弃的安郶等。
3.1.
4.1 禁止注射器回帽,不要试图用手去改变针具的外型。
3.1.
4.2 注射器内的液体应在处理前排净。
3.1.
4.3 使用后的注射针头不应再次使用,必须丢入硬质、防刺破的贴有“生物危险”标识的容器内,并且不能装满,当装至容积的四分之三时就应放入固定容
器里焚烧或高压,必要时要先高压后焚烧。
3.1.
4.4 利器不许混入一般垃圾里,应单独存放。
3.1.5 手套、帽子、工作服、口罩等一次性使用的制品
使用后,里面朝外,放入污物袋内集中烧毁或及时用消毒剂浸泡或高压灭菌,方可丢弃。禁止未经消毒后的重复利用,特别是处理过阳性样品的物品。
4 注意事项
4.1 处理实验室废弃物时,必须做好人员的安全保护措施,操作过程中,工作
人员必须根据废弃物的种类和性质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如手套、防护服、面罩等。
4.2 必须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工作人员有责任向实验室管理者报告有关废弃物的不安全因素。
4.3 微生物废弃物的处理必须要有详细记录。
4.4 微生物实验室的生物性废弃物,器皿均可通过高压蒸汽灭菌消毒,至少每月应使用一次生物指示剂监测处理效果,处理过程应保证在121℃进行30分钟以上。
5 相关/支持性文件
5.1 卫生行业标准《临床实验室废物处理原则》(报批稿)
5.2 国家标准GB 19489-2008 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