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行为:机能、概念及犯罪论体系
刑法学总论全(二要件)
四、刑法的机能 (一)自由保障机能(个人利益保护的机能) (二)法益保护机能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 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 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 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 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 业的顺利进行。
1、犯罪原因论(古典学派缺失) 2、决定论(意思必至论)—反对“意思自由” 3、主观主义犯罪论(行为人主义)—客观主 义 4、社会责任论—反对“道义责任论” 5、目的论的刑罚理论—反对“报应主义刑罚 论” 6、保安处分论—主张刑罚宽和、非刑罚化 (菲利) (四)总结: 犯罪原因论—行为人主义—社会责任论 —改善刑—特殊预防
刑法规范的立法解释
刑法规范的司法解释
(三)刑法学的体系
刑法适用的规律、经验
刑法论——犯罪论——刑事责任论
第二节 刑法的概念、渊源、性质和机能
刑
一、刑法的概念(penal law)
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
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刑法属于刑事法 ;实体法 ;子法 ;强行法 ; 公法 ;固有法。
注:行为规制机能是法益保护机能的衍生
第三节 刑法的创 制与完善
一、创制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 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7月6 日公布,1980年1月1日施行。 我国第一部系统的刑法典。
二、完善 (一)局部修改——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二)全面系统修订——1997.3.14第八届全国 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1997.10.1施行。 97刑法的变化: 1、结构完善化; 2、渊源单一化; 3、内容现代化;
2019年司法考试刑法《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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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的概念1.“刑法”有狭义、广义之分:狭义上的刑法:(普通刑法)指系统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典,即刑法典。
广义上的刑法:(普通刑法+特别刑法)指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所有法律规范。
——特别刑法即刑法典以外的刑罚法规(单行刑法、附属刑法规范)2.通常采用的刑法概念为:(1)所谓刑法,是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
(2)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效果的法律规范。
刑法规定犯罪及其法律效果。
例如:第232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中,“故意杀人的……,情节较轻……”为故意杀人罪的罪状,“……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为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即法律效果。
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的法律效果主要是刑罚,所以我国通常称为“刑法(刑罚法规Penal Law)”。
因为适用刑罚的前提是犯罪,所以,西方一些国家称之为“Criminal Law”(即犯罪法)。
二.刑法的性质1.刑法属于公法公法与私法是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对法的一种划分。
两大实体法中,刑法属于公法,而民法属于私法。
法追求正义,因为正义是私法的灵魂,但刑法所追求的正义与民法所追求的正义是有区别的。
刑法中的正义是“分配的正义”而非“平均的正义”。
所谓“分配的正义”,是指在适用法律时考虑适用对象个人之间的差别,按照个人的价值实行分别对待。
而所谓“平均的正义”,是指在适用法律时不考虑运用对象个人之间的差别,实行均等对待。
刑法 2024 知识点
刑法 2024 知识点一、刑法概说。
1. 刑法的概念与性质。
-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 其性质具有阶级性(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和法律性(调整特定社会关系)。
2. 刑法的任务与机能。
- 任务包括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等。
- 机能有规制机能(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评价)、保护机能(保护法益)、保障机能(保障公民权利免受国家刑罚权不当侵害)。
3. 刑法的体系与解释。
- 体系:总则、分则、附则等结构。
- 解释:- 立法解释(由立法机关作出的解释)。
- 司法解释(最高司法机关作出的解释)。
- 学理解释(学者等作出的解释,无法律效力)。
二、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1. 犯罪概念。
-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是指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
2. 犯罪构成。
- 犯罪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 犯罪客观方面: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 危害行为是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活动。
- 危害结果有实害结果和危险结果之分。
- 犯罪主体:- 自然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刑事责任年龄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2周岁)、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12 - 14周岁、14 - 16周岁、16周岁以上等不同阶段)。
刑事责任能力包括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 单位主体:单位犯罪的概念、特征及处罚原则。
- 犯罪主观方面:- 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
三、正当行为。
1. 正当防卫。
- 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 成立条件:- 起因条件:存在不法侵害。
- 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外国刑法学要点归纳
外国刑法学要点归纳刑法与刑法理论刑法的概念与机能一、刑法的概念狭义:刑法典(系统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典)广义:普通刑法(即刑法典)特别刑法(刑法典以外的刑罚法规)保安处分法(刑法上用以补充或代替刑罚以维护公共利益的措施。
)二、刑法的机能(刑法的作用)(一)行为规制机能刑法将一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给予刑罚处罚,表明该行为在法律上是无(非)价值的(评价规范)。
同时命令行为作出不实施这种犯罪行为的内心意思决定(决定规范)。
(二)法益保护机能所有的刑法规范都是为了保护某种法益而制定的,故刑法具有法益保护机能。
法益: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三)自由保障机能自由保障机能指刑法具有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发动、保障国民个人自由的机能。
刑法是“善良市民的大宪章”、“犯罪人的大宪章”和“受刑人的大宪章”第二节刑法理论一、学派之争旧派(刑事古典学派)前期旧派(18C中后期一一19C前半期)主要表现:用社会契约论,自然法理论,来否定封建刑法。
代表人物:贝卡利亚: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刑法学鼻祖。
1764年出版《论犯罪与刑罚》(近代刑法理论的奠基之作)主张:社会契约论;罪刑法定主义;客观主义;罪刑相适应;刑罚人道主义;一般预防主义。
首次从理论上系统论证死刑的残酷性、不人道性与不必要性,明确提出废除死刑或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
费尔巴哈:德国,近代刑法学之父。
(创建刑法学体系)主要观点:法律与道德“二元分立”论;心理强制说(是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
)对于基本观点能够展开来回答:自由意志、行为主义、道义的责任、报应刑和一般预防。
犯罪原因:意志自由论(非决定论)旧派主张人的意志自由(非决定论),认为在社会中,任何一个人都有选择自己行为的自由,人在本质上是自由的。
刑事责任实质:道义责任论(价值理念是因为犯了罪所以要惩罚要回复原秩序)旧派认为行为人承担责任是一种道义责任,是对自己基于意志自由而做出的行为选择所产生的后果的一种承担方式,是行为人对自己负责的一种表现方式。
刑法的机能和我国刑法的任务核心要点构架
刑法的机能和我国刑法的任务核心要点构架刘乃嘉刑法的机能即是刑法的作用,和刑法理论体系、刑法解释等方面有重要的关系,不同国家之间关于刑法机能的理念和主张有所差别,都是根据自身的法律理念得到的结果。
我国的法律观及刑法内容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设定,和国外有一定的区别,刑法机能的表现也存在着差别。
我国的刑法主要作用是维持和稳定社会的秩序,保障人权。
刑法的机能在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解释,国外有很长一段时间对刑法机能的理解都侧重在刑罚方面,鲜少的关注点放在刑法产生的目的和作用上。
这就使得国外很多国家没有从刑法的本质方面进行了解,刑法发挥的作用也有限。
不同时期过来对犯罪体系的认识也不同,以日本为例,曾经一度将刑法的机能解释为盲目犯罪论,缺乏稳定的社会根基。
这种大环境下,日本刑法相关的学者开始逐渐的研究本土的刑法机能,逐渐形成犯罪论体系与刑法解释观以及更多不同思想的研究层面,这是日本刑法学在社会发展的同时不断发展的真实写照。
我国对刑法的机能研究有两种倾向,其一是刑法的任务,笼统的概括刑法任务的解释;其二是分开阐述刑法的机能与刑法的任务,认为刑法的机能主要从规制机能、保护机能、保障机能来理解,这种研究方式主要以实用性为主进行,没有足够的速发时间做支撑,也不能完全代表我国的刑法机能。
因此,刑法机能的阐述各有不同,笔者结合自身的知识和国内外刑法机能的研究,提出自己的认识。
1 国外刑法学的刑法机能关1.1 刑法的理念正义、共同幸福、法的安定性是刑法的三方面目的。
从正义上来讲,刑法代表着公平,代表着正义。
日本学者在刑法机能方面认为刑罚和犯下的罪状相统一,行为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需要在公平的范畴内进行。
刑法的首要目的就是实现公平,为社会安定提供规范化要求,这中间还需要强调个人的义务。
共同幸福是法追求的目标,指社会成员在社会生活中各司其职,相互协调,如果出现杀人、抢劫等有侵害性的事件,就可以用刑法保障受害人的利益。
追求共同幸福的过程中,还要和伦理保持距离,伦理色彩较强则主观性强,刑法的共同幸福追求就会出现偏差。
刑法总论
开始,只有彼此真心付出,以心交心,以情换情,相知相惜,才能相伴美好的一生,一路同行。 然而,生活不仅是诗和远方,更要面对现实。如果曾经的拥有,不能天长地久,那么就要学会华丽地转身,学会忘记。
二、刑法的解释 (一)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二)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思考题: 1 .什么是刑法,刑法的性质是什么? 2.刑法的分类主要有哪些? 3.刑法的解释主要有哪些种类? 4 .制定我国刑法的根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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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 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 :
刑法典 单行刑法 附属刑法 狭义刑法仅指系统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般
原则和各种具体犯罪及其刑罚的规范的刑 法典。
根据刑法适用范围的大小, 将刑法分为普通刑法与特别刑 法。
普通刑法是指效力及于一国领域内任何地区和个人的刑法 规范,也就是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刑法,实际上即指刑法 典。
根据法规的独立性与否,可将刑法分为单一刑法 和附属刑法。
单一刑法是指某一法规的内容全部或基本上是刑 法规范,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刑法立法解释 等。单行刑法,也就是单行刑事法律,是指针对 某种或某一类犯罪而制定的刑事法律。它是为补 充、修改刑法典而由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刑法规 范,其内容基本上是刑法规范,但有时也包括一 些非刑法的内容。刑法立法解释是国家立法机关 对刑法规范之含义所作的说明。
特别刑法有两层含义:一是作为普通刑法的对称,指国家 为适应某种特殊需要而颁布的效力仅及于特定人、特定时 间或特定条件的刑法规范,又称为实质意义上的特别刑法; 二是作为现行刑法典的对称,指国家为弥补现行刑法典的 不足而颁布的一切刑法规范,又称为形式意义上的特别刑 法。在我国,特别刑法也就是指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犯罪构成理论全比较
2.迈耶的构成要件理论: 构成要件是违法性的征表,因此构成要件与 违法性的关系就是烟与火的关系,构成要 件是违法性的认识根据(认识根据说) 例外 原则
违法性阻却事由
违法性
违法性推定机能
构成要件
3.麦兹格的构成要件理论: 构成要件是违法性的存在根据,是违法类型 或不法类型。构成要件与违法性的关系, 是原则与例外的关系。
构成要件结果 实行行为 因果关系
构成要件故意 构成要件过失 目的等
构成要件的机能 (1)罪刑法定主义机能 构成要件符合性作为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 将不符合刑罚处罚规定的行为排除在处罚 对象之外,以此保证罪刑法定主义的实现。 (2)犯罪个别化机能 构成要件作为某一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 具有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机能。
犯罪概念与犯罪论体系 犯罪概念:符合(该当)构成要件,违法且 有责的行为。 犯罪的构成要素: 行为 构成要件符合性 违法性 有责性 犯罪论体系: 各要素的组合方式与运作方式
1.构成要件该当性: ①构成要件的行为 ②因果关系 ③构成要件的故意 ④构成要件的过失 2.违法性(如果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一般可 以推定给行为属于违法。但如果行为具有 刑法上所规定或者法律所认可的违法性阻 却事由,则给行为就不属于违法) 3.构成要件有责性: ①责任能力 ②故意责任 ③过失责任 ④期待可能性
诸种行为论 1.因果行为论:贝林 — 李斯特 行为指基于人的意思所引起的客观的外部活 动—— 有意性 有体性 缺点:无法合理说明不作为的行为性问题 2.目的行为论:威尔兹尔(Welzel) 行为是指基于目的支配的身体活动 人类以其因果性认识为基础预见自身活动所 能产生的结果,并以此设定诸种不同的目 标,从而为实现此目标,有计划地操纵自 身的活动。 缺点:无法合理说明过失行为的目的性问 题
刑法的机能
刑法机能概说刑法的机能,也称刑法的功能,即刑法以其结构和运作所能发生的积极作用。
刑法目的与刑法机能,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1[1]有意见认为,虽从文字本身理解,刑法的任务、机能与目的这些概念间存在区别,机能主要从客观上揭示刑法功能的应然,具有客观性;目的确立刑法追求的价值,具有主观性;刑法任务介于二者之间,是主客观的统一;但三者属于同一层次的概念,可以在互相联系中理解。
2[2]这种说法忽略了目的与机能间的区别而过于简单化,必须说是不妥当的。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机能与刑罚机能的内在联系与区别应如何认识,对犯罪的压抑性、预防性的机能,是否可以认为是刑法的本质机能也是问题。
3[3]一、刑法机能的传统见解作为现代法治社会中刑法的机能,行为无价值论者考虑的是规制的机能、秩序维持的机能及自由保障机能,4[4]结果无价值论者考虑的是规制的机能、保护的机能、保障的机能。
5[5]这种差别也由来于两种立场对刑法目的认识的不同。
本书基本上认同刑法的目的在于社会规范的维护,持行为无价值论,以下就前一种见解展开论述:(一)规范(规制)规范的机能(Normierende Funktion),也称规制的机能或社会伦理的机能,就是明确对犯罪行为的规范性评价的机能。
作为其内容,包含有:通过昭示一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使其与一定的刑罚相关联,来表示该行为是法律上无价值的评价的机能;以及,命令行为人作出不实施这种犯罪行为的意思决定的决定的机能,这又与作为刑法规范的评价规范及决定规范相对应。
规制机能是刑法的本质机能,对一定的犯罪,预告施加一定的刑罚,由此来明确国家对该犯罪的规范性评价。
阐明了这种评价,刑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起着命令普通国民遵守的作用;另一方面,刑法对有关司法工作人员来说,作为一种裁判规范,成为犯罪认定和刑罚适用的指针。
6[6]法律作为强制性的规范体系,“不仅对个人有约束力,而且对国家权力本身也有约束力。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共同目的的实现”7[7]。
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基本架构和内容
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基本架构和容关于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主体架构和基本容,遵循中国刑法学界的主流共识,大体可以简要归结为以下三点:第一,关于犯罪构成的概念。
中国刑法学关于犯罪构成的通行定义是:犯罪构成是刑法所规定的,体现和决定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整体。
根据这一经典定义,犯罪构成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其一,犯罪构成具有法律实定性:犯罪构成是刑法所规定的,包括刑法总则和分则的结合规定。
因此,犯罪构成乃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坚实保障。
其二,犯罪构成具有价值承载性:犯罪构成体现和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各个犯罪构成要件本质上都是对犯罪社会危害性的不同侧面的表达。
因此,犯罪构成乃是犯罪本质的构成系统。
第三,犯罪构成具有有机统一性:犯罪构成是由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组成的统一整体。
因此,犯罪构成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基本原则的忠实体现。
第二,关于犯罪构成的框架。
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在整体格局上表现为两大块四要件祸合式的结构。
两大块就是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将犯罪构成整体上划分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个板块。
四要件就是对两大块进行二次析分之后形成犯罪构成的四大基本元素即四大构成要件,依次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一个行为如欲认定其成立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上述犯罪构成的四大要件,缺失其中任何一个要件,都不可能成立犯罪。
第三,关于犯罪构成的意义。
一方面,从刑事法治建设角度而言,犯罪构成理论乃是刑事法治的支柱。
近代以来的刑事法治文明的标志性成果就是罪刑法定原则,犯罪构成理论给罪刑法定原则提供了实质性的支撑和实体性的依托,因而成为刑事法治文明的一个重要支柱。
另一方面,从刑法学科体系角度而言,犯罪构成乃是整个刑法学体系的基石,因为:其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延伸:犯罪构成以犯罪成立要素系统的形态对犯罪概念进行了实证解读,因而犯罪构成成为犯罪概念的延伸;其二,犯罪构成是犯罪本质的构成:犯罪构成要件从主客观不同侧面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进行全方位多侧面的诊释,因而犯罪构成与实施犯罪相互表里也就成为犯罪本质的构成;其三,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根据:启动刑事追究的前提和基础是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因而犯罪构成也成为刑事责任的根据。
论刑法中的行为概念界定
铁 道 警 官 高 等 专 科 学校 学报
J un l fR i a oie C l g o r a al yP l ol e o w c e
2 1 No 2 01 .
Vo . e i l9 12l S ra 2
行 为 论认 为 , 为是 人 的 ( 于 意识 的 ) 体 动 静 ; 行 基 身
收 稿 日期 : 1 2 0—1 2 0 1— 8
作者简介 : 学涛, 河南鹿 邑人 , 魏 男, 法学硕 士 , 铁道 警官高等专科 学校治安 系教 师。
・
8 ・ 8
魏 学涛 : 刑 法 中的行 为概 念界 定 论 行行为 。由此 可以看 出: 一 , 陆法系刑法理 定 可 以看 出 , 图给 “ 为 ” 一 个 完美 的定 义 似乎 ] 第 大 意 行 下 论通 常是 在犯 罪构 成 之 外 研 究 刑 法 中的行 为 概 念 , 这种 行为 概念 应 当是 作 为 犯 罪 基 础 的 、 够 成 为犯 能
析。
一
、
目前 对刑 法 中行 为概 念 的不 同界定
要 件 的 核 心 , 由 客 观 的 构 成 要 件 要 素 来 描 它 述 ] ‘ 。在 日本 刑 法理论 中 , 常 也 在构 成要 通 件符 合 l 违 法性 、 责性 之 前 探 讨 行 为 的概 念 , 生、 有 认
行为是现代刑法理论的基石。在大陆法系刑法
主体性现实化的身体 动静 。不过 , 在肯定这些观
点 的部 分 合理 性 的 同 时 , 者 们 相 继 对 它 们 提 出 了 学 批判 , 如认 为 因果行 为论 无 法解 释不 作 为 、 目的行 为 论 难 以说 明过 失行 为 、 会 行 为 论 和 人 格 行 为 论 中 社 的 “ 会 意义 ” “ 格 ” 社 和 人 使行 为 概念 不 明 确 等 。对 于这 些行 为理 论界 定 的对 象 , 国学 者 一 般 认 为 是 我
(完整word版)外国刑法纲要
《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学习笔记第一章刑法与刑法理论第一节刑法的概念和机能1、犯罪法和刑法、保安处分:原则上以习惯为区分,但学者指出“刑法"更注重规范,而“犯罪法”更注重事实,“保安处分”则是指以人身危险性为基础,预防为目的的矫正、感化、医疗等举措。
2、刑法属于公法、司法法、实体法。
(注:行政法和司法法的区别,行政法的指导原理为合目的性、司法法的指导原理为法的安定性——即法的明确性,能够被公民理解和预测)1、相较于民法规范,刑法规范法律要件明确,法律效果严密2、刑法属于裁判规范或行为规范之争:裁判规范:如果出现A的情况,就导致B的后果行为规范:不得从事A行为,应当从事B行为有学者认为,行为规范是从刑罚法规中抽象出来的内在文化规范;有日本学者认为,行为规范是内在于刑罚法规自身的禁止规范和命令规范,如果没有这种禁止规范和命令规范,则刑罚规范本身也无法存在,因此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在社会伦理上也是不被允许的,但两者存在区别。
伦理上不被谴责的行为可能成为刑法上的犯罪行为,而伦理上被谴责的行为也不一定为犯罪行为。
3、E。
Mezger(德国法学家梅兹格)首先提出刑法规范分为评价规范和决定规范.评价规范即一个行为是否有害,由刑法规范进行评价。
决定规范即刑法规范在命令人们实施行为时必须作出符合刑法的意思决定.1、自由保障机能:来源于罪刑法定,即刑法通过制约国家刑罚权的行使,保障行为人不受国家滥用权力的侵害,进而保障国民的个人自由及其他利益的作用。
2、法益保护机能:对特定的法律利益加以保护的作用。
注意:刑法的第二次性质(补充性质),即刑法在法益保护的角度是对其他法律所保护法益的补充,只有当其他法律不足以保护该法益时,刑法才发挥作用——这种刑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被称为刑法的第二性质。
3、行为规制机能:使对犯罪行为的规范评价得以明确,从而对公民的行为进行规范、制约的机能.刑法将一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给与刑罚处罚,表明该行为在法律上是无价值的(评价机能),同时命令行为人作出不实施这种行为的决定(决定机能),与前述的评价规范和决定规范相对应。
刑法总论
(三) 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案例
被告人王某于1998年3月7日手持一张信用卡到自动取款 机上取款,卡上存在500元人民币,王某欲取300元。在取 款时由于操作失误多加了一个零,取300元变成取3000元。 没想到,自动取款机并未因操作失误而拒付,而是果然吐 出3000元,使王某大为意外。王某出于好奇,又操作一遍, 结果自动取款机又吐出3000元。此时,王某已经知道自动 取款机出现故障,但出于贪心,王某又先后从自动取款机 取出人民币2万元,占为己有。案发后,王某认为又不是我 到银行去偷钱,是自动取款机把钱主动送给我,王某的辩 护律师也认为这是一个不当得利的问题,属于民法调整的 行为,不构成刑法中的犯罪。 那么,本案到底是民法中的不当得利还是刑法中的犯罪呢?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刑法》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 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 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 犯 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 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 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 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 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我国刑法中犯罪行为的基本特征
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犯罪行为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一) 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特征。所谓社会危 害性,即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可能造成这样或那 样损害的特性。
(二) 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贯穿
外国刑法学 重点(1)
外国刑法学重点整理【题型】单选题 10*1 多选题 5*2 简答题 5*8 材料题案例题【重点】一、刑法的概念狭义:刑法典(系统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典)广义:1.普通刑法(即刑法典)2.特别刑法(刑法典以外的刑罚法规)3.保安处分法(刑法上用以补充或代替刑罚以维护公共利益的措施。
)二、刑法的机能(一)行为规制机能刑法将一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给予刑罚处罚,表明该行为在法律上是无(非)价值的(评价规范)。
同时命令行为作出不实施这种犯罪行为的内心意思决定(决定规范)。
(二)法益保护机能所有的刑法规范都是为了保护某种法益而制定的,故刑法具有法益保护机能。
(三)自由保障机能自由保障机能指刑法具有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发动、保障国民个人自由的机能。
三、刑法理论(一)旧派(古典学派)前期旧派(18C中后期——19C前半期)主要表现:用社会契约论,自然法理论,来否定封建刑法。
代表人物:1.贝卡利亚: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刑法学鼻祖。
1764年出版《论犯罪与刑罚》(近代刑法理论的奠基之作)主张:社会契约论;罪刑法定主义;客观主义;罪刑相适应;刑罚人道主义;一般预防主义。
首次从理论上系统论证死刑的残酷性、不人道性与不必要性,明确提出废除死刑或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
2.费尔巴哈:德国,近代刑法学之父。
(创建刑法学体系)主张:法律与道德“二元分立”论;心理强制说(是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旧派的基本观点:自由意志、行为主义、道义的责任、报应刑和一般预防。
犯罪原因:意志自由论,认为在社会中,任何一个人都有选择自己行为的自由,人在本质上是自由的。
刑事责任实质:道义责任论,行为人承担责任是一种道义责任,是对自己基于意志自由而做出的行为选择所产生的后果的一种承担方式,是行为人对自己负责的一种表现方式。
刑事责任的基础是表现在外部的犯罪人的行为。
关注焦点:行为(行为主义)预防理论:一般预防(简单实用)刑罚本质:报应刑(公正)。
其口号是“因为犯罪,所以处罚他”。
研究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机能
研究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机能摘要:机能研究具有很强的方法论意义。
立足于理论的机能考虑问题,有助于建构科学和谐的理论体系。
犯罪构成的机能是指犯罪构成所应当具备的积极作用。
基于犯罪构成的工具理论的属性,犯罪构成的机能应该包括工具机能和理论机能两类。
工具机能即犯罪构成服务于刑法由此所具有的机能,是犯罪构成的基本机能。
理论机能包括整合机能和体系机能。
犯罪构成的理论机能揭示了刑罚目的和价值取向,体现了刑法文化的差异和刑法水平的高低。
犯罪构成的机能研究是科学构建犯罪构成模式评价标准的前提,对于完善犯罪构成理论具有重要意义的。
关键词:刑法;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机能一、刑法学中的“机能”定位刑法学中的“机能”有其特有内涵,但也是我国刑法学研究中使用比较随意的一个概念。
我国学者一般在以下两种意义上使用“机能”一词。
第一,在研究刑法和刑罚的基本理论时使用,将其等同于功能。
如有学者认为,“刑法机能又称刑法功能,是指刑法在其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功效和作用。
刑法机能又可分为规范机能和社会机能。
”‘机能’和‘功能’,都是指某种积极的作用或影响……由于有学者使用‘机能’一词,亦有学者使用‘功能’一词,出于对不同引文措辞的尊重,也为了行文的方便,本文将随机使用‘机能’或‘功能’,其意义相同。
”第二,特指滥觞于德国的一种刑法学流派,即刑法机能主义,以德国学者格吕恩特·雅科布斯为代表。
他认为,“机能是一个系统——单独或者与其他事物共同——具有的功效(1eistungen),刑法机能主义是这样一种理论——刑法的机能不是法益保护,而是保障规范的有效性,刑法用规范否定犯罪,促使人们对规范的承认和忠诚,从而实现对宪法和社会的保障。
”针对所谓“机能就是功能”的观点,笔者认为,如果是由于机能和功能在内涵和外延上确实没有差别,那么机能这个学术概念就没有独立存在的必要,否则就会造成刑法学体系的臃肿和学术研究的浪费;如果是由于对机能的概念认识不足,那么就容易造成研究结论的不精确。
刑法学总论知识点总结
刑法学知识点总结【1】刑法的渊源答: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民族自治地方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刑法的基本原则制定的变通或补充规定也可是刑法的渊源。
但注意其没有普遍的效力只是在特定的地区适用)【2】刑法的机能1、概念:刑法机能是指刑法现实与可能发挥的作用。
2、分类:包括显在的机能与潜在的机能。
3、一般认为:刑法具有以下三种机能:○1行为规制机能,它是指刑法具有使对犯罪行为的规范评价得以明确的机能。
○2保护法益的机能,它是指刑法具有保护法益不受犯罪侵害与威胁的机能。
○3人权保障机能(即自由保障机能),它是指刑法具有保障公民个人的人权不受国家刑罚权不当侵害的机能。
【注意】:本书中认为刑法的机能只有两种即法益保护(推出刑罚目的)与人权保障(推出罪刑法定原则),行为规制机能基本上只是法益保护机能的反射效果。
(注意一下刑法第2条)【3】刑法的性质1、制定内容的特定性2、制裁手段的严厉性3、法益保护的广泛性4、处罚范围的不完整性5、部门法律的补充性6、其他法律的保障性【4】刑法的目的刑法的目的基本上有三个层次:○1刑法的整体目的即保护法益。
刑法的整体目的与宪法相符合,对宪法目的有服从、体现和保障实现的义务。
○2刑法分则各章规定的目的,是由分则的章名和有关规定体现的。
刑法分则各章的目的,贯穿在该章的全部刑法条文中,对分则各章具体条文的解释与适用必须体现该章的目的。
○3各个条文的目的,是由条文的具体规定体现出来的(这里的条文主要是指分则性条文)【注意】:○1除条文有特别规定或者应为立法缺陷导致具体犯罪存在具体归类错误的以外对各个条文目的的理解不应超出规定该条文的“章”的目的范围。
○2不同层次的目的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底层次目的受高层次目的的制约,高层次目的依赖于低层次目的的体现与实现。
刑法的目的体系、结构与刑法文字是纲与目的关系。
【5】刑法规范1、概念:以禁止、处罚犯罪行为为内容的法律规范,就是刑法规范。
犯罪与犯罪论体系
• 2.新古典的犯罪论体系
• (1)代表人物:M.E.迈尔、梅茨格尔 • (2)主要特点: • A.试图改变古典犯罪论体系中的因果行为论的自然主义色彩, 以适应自己的与价值相关的犯罪论体系。 • B.新古典犯罪论体系中的构成要件已经不再是纯粹的客观概念, 它包含了主观的要素,也包含了需要法官评价的规范的要素。 • C.在违法性方面,新古典的犯罪论体系提出了实质的违法性论, 从而认可了法律规定之外的超法规的违法性阻却事由。 • D.在责任问题上,新古典的犯罪论体系已经认识到免责的紧急 避险中的客观情况能够阻却责任,从而提出了规范责任论。
• 5.目的理性的犯罪论体系(问题思考的暨机 能主义的犯罪论体系) • (1)主要观点 • 刑法的体系形成,不是与本体的预先规定 性相联系的,而只允许从刑法的目的设定 性中引导出来的。 • (2)代表人物:【德】罗克辛(Roxin); 【日】松宫孝明
• (3)学说特点: • A.以一般预防论这一刑事政策作为核心,使刑 法的体系从道德伦理中解脱出来,从合理的、 经验科学的角度加以建构。 • B.在方法论上,与体系的、逻辑的整合性相比 更注重问题解决的思维方式。 • C.该学说虽然强调结果无价值,但为了解决现 代的各种问题而对各个具体的要素进行修正, 并通过提出新的概念或者在概念中增加新的内 容,使犯罪论体系成为解决问题的装置。
• 说明:义务违法说并没有彻底退出历史舞 台,相反,它以行为无价值的一元论(一 元的人的不法论)的形式获得重生。Welzel 就认为,作为犯罪要素的不法,不单是作 为“结果无价值”的法益侵害,还必须考 虑与行为人有关的人的不法的“行为无价 值”。这种二元的行为无价值(二元的人 的不法论)得到了强有力的展开,形成了 今日的通说。
• (4)理论创新 • A.创造了客观归责理论。 • B.把“责任”概念扩大到“负责任性”概念, 认为责任的内涵不仅仅是非难可能性,还包括 预防的必要。 • (5)学术界的质疑 • 该学说在追求问题的解决的同时,使传统的概 念发生混乱,使体系丧失整合性,结果导致在 体系上发生了丧失明确性和不适合逻辑思考的 情况。
刑法 第一章 刑法概说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性质和体系
2011年司法考试教材刑法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性质和体系一、刑法的概念、性质和体系(一)刑法的概念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
具体而言,刑法是以国家名义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二)刑法的分类对刑法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常见的分法有:1、广义刑法和狭义刑法广义刑法是关于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
狭义刑法是指刑法典。
“刑法”一词有时在狭义上使用,有时也在广义上使用。
2、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普通刑法是指具有普遍适用的性质与效力的刑法,刑法典便是普通刑法。
特别刑法是仅适用于特别人、特别时、特别地或特别事项(犯罪)的刑法。
在我国,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均属于特别刑法。
3、刑式刑法与实质刑法刑式刑法是从外形或名称上(形式上)一看便知其为刑法的法律,就是指刑法典与单行刑法。
实质刑法是指外形或名称上不属刑法,但其内容规定了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或条款,就是指附属刑法。
刑法理论上还有纯粹刑法与不纯粹刑法的分类。
纯粹刑法就是形式刑法、不纯粹刑法就是实质刑法。
4、完备刑法与空白刑法完备刑法是指刑法条文对于犯罪构成要件有明确、完备的规定,适用时毋需参照其他法律。
空白刑法是指刑法条文对于犯罪构成要件没有作出完备规定,适用时需要参照其他法律;或者说,犯罪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委任于其他法律时,就是空白刑法。
二、刑法的性质与任务(一)刑法的性质刑法的性质具有两种含义:一是阶级性质,二是法律性质。
马克思主义刑法学认为,刑法具有阶级性。
刑法不是自古就有的,也不是永远存在的,而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刑法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制定的,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刑法所维护的是统治阶级的利益,是作为统治阶级实行统治的工具而存在的;刑法的阶级性质是由国家的阶级性质决定的,有什么样性质的国家就有什么样性质的刑法。
我国刑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刑法,它建立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导的经济基础之上,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维护社会主义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因而与剥削阶级刑法具有本质区别。
刑法犯罪论体系知识点
刑法犯罪论体系知识点一、知识概述《刑法犯罪论体系知识点》①基本定义:刑法犯罪论体系就是判断一个行为是不是犯罪,以及是怎样一个犯罪的一整套思考法则。
简单说呢,就像一个大机器,把一个行为扔进去,这个机器会按照一定顺序检查各种条件,最后告诉你这是不是犯罪、是什么样的犯罪。
②重要程度:在刑法学科里,这可太重要了。
可以说是刑法的核心部分。
要是没有这个体系,那认定犯罪就变成一锅粥了,谁也不知道什么样的行为该受到刑法的惩处。
③前置知识:得先对刑法中的一些基本概念有了解,比如说什么是违法、什么是责任呀,还有像行为、结果这些最最基本的概念。
④应用价值:在实际的法律工作中非常有用。
律师得用这个体系给犯罪嫌疑人辩护,法官得用它来判断一个人是不是有罪、该判多重的刑。
就好比我们做蛋糕得知道每个原料的比例和做法,这体系就相当于做这个蛋糕(判断犯罪)的秘籍。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在刑法学科里,犯罪论体系可是占据着中心地位。
周围围绕着刑法的各个细则规定、量刑等等。
就像大树的树干,其他部分就像树枝树叶一样。
②关联知识:和刑法的总则部分的各种规定分不开。
比如刑法的适用范围、犯罪的预备未遂之类的概念都和犯罪论体系有联系。
和分则里面一个个具体的罪名更是息息相关,分则里那么多罪名就像是不同种类的果实,对果实的认定就得依靠这个体系这个树干来判断。
③重难点分析:- 掌握难度:挺难的。
因为这里面涉及到好多概念的层层判断,有时候得转好几个弯。
- 关键点:对各种概念的确切把握,像违法性到底是怎么判断的,责任要素又包含哪些东西。
④考点分析:- 在考试中的重要性:超级重要。
不管是法律资格考试还是学校里的刑法考试,这都是必考内容。
- 考查方式:会通过很多方式来考。
有时候给你一个案例让你分析是不是犯罪,有时候让你阐述犯罪论体系中的某个要素或者几个要素之间的关系。
三、详细讲解【理论概念类】①概念辨析:- 犯罪论体系是一个综合的判断框架。
首先得有一个符合刑法规定的行为存在,这里强调的是行为的主体是人而且是有意识做出的动作。
刑法的机能
刑法机能概说刑法的机能,也称刑法的功能,即刑法以其结构和运作所能发生的积极作用。
刑法目的与刑法机能,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1[1]有意见认为,虽从文字本身理解,刑法的任务、机能与目的这些概念间存在区别,机能主要从客观上揭示刑法功能的应然,具有客观性;目的确立刑法追求的价值,具有主观性;刑法任务介于二者之间,是主客观的统一;但三者属于同一层次的概念,可以在互相联系中理解。
2[2]这种说法忽略了目的与机能间的区别而过于简单化,必须说是不妥当的。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机能与刑罚机能的内在联系与区别应如何认识,对犯罪的压抑性、预防性的机能,是否可以认为是刑法的本质机能也是问题。
3[3]一、刑法机能的传统见解作为现代法治社会中刑法的机能,行为无价值论者考虑的是规制的机能、秩序维持的机能及自由保障机能,4[4]结果无价值论者考虑的是规制的机能、保护的机能、保障的机能。
5[5]这种差别也由来于两种立场对刑法目的认识的不同。
本书基本上认同刑法的目的在于社会规范的维护,持行为无价值论,以下就前一种见解展开论述:(一)规范(规制)规范的机能(Normierende Funktion),也称规制的机能或社会伦理的机能,就是明确对犯罪行为的规范性评价的机能。
作为其内容,包含有:通过昭示一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使其与一定的刑罚相关联,来表示该行为是法律上无价值的评价的机能;以及,命令行为人作出不实施这种犯罪行为的意思决定的决定的机能,这又与作为刑法规范的评价规范及决定规范相对应。
规制机能是刑法的本质机能,对一定的犯罪,预告施加一定的刑罚,由此来明确国家对该犯罪的规范性评价。
阐明了这种评价,刑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起着命令普通国民遵守的作用;另一方面,刑法对有关司法工作人员来说,作为一种裁判规范,成为犯罪认定和刑罚适用的指针。
6[6]法律作为强制性的规范体系,“不仅对个人有约束力,而且对国家权力本身也有约束力。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共同目的的实现”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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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行为:机能、概念与犯罪论体系刑法理论体系中包含诸多要件,这些要素相互之间具有逻辑上的密切联系,而不是简单地混为一体,只有以某种要件作为共通的基本元素,才能保证这些要件有机地联系起来。
刑法学者为此从多个方面进行了探讨,至今却裹足不前。
尽管如此,迄今为止的一切研究成果却已经证明,以行为为刑法学的支点或基本的元素,构建刑法理论的体系大厦,能保证理论上的连贯性和密接性,也有助于刑事实践中“对思想不得为非”这一法谚的贯彻。
得出上述判断,必须从行为概念的机能着手。
当然,有关行为概念的认识在其中发挥着决定性作用。
大陆法系在刑法理论体系方面停滞难前的主要原因也在于对行为本质的认识,即几种主要的行为学说都有一定的道理,但都有一定的不足。
与之形成鲜明对照,我国刑法理论中,行为的概念往往不被重视,只有极少数学者就行为概念进行过研究。
从我国刑法理论体系的构造中,也能反映出行为没有受到应有重视。
基于这种考虑,笔者期望借鉴过去的和外国刑法理论中的行为概念,结合客观实际的认识需要,分析行为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进而提出一种比较合理的刑法理论体系,而且该体系对于大陆法系刑法理论而言也有适用价值。
一、行为概念的机能“无行为则无犯罪亦无刑罚”,这一法谚说明行为在刑法理论体系中的支柱性地位;亦如马克昌教授所说:“行为在刑法科学中居于相当重要的地位。
它不仅是连接犯罪构成诸要件的纽带,而且也是刑事责任理论赖以建立的支柱。
”所以大陆法系学者极为重视刑法中行为概念的机能。
当前,关于行为概念的机能的认识,在不同学者之间,有同有异。
意大利学者杜里奥·帕多瓦尼认为,行为原则上具有三个基本机能:其一,分类机能,即作为概念可以同时合理地解释现存制度中行为的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表现形式;其二,限制机能或否定机能,即作为具有刑法意义的人类举止的首要特征,能发挥排斥不具有刑法意义的人类举止的作用;其三,理论和实践,即可以作为理论和实践判断行为统一性的机能。
日本学者认为行为具有:作为界限要素的机能-即行为是犯罪不可或缺的要素,必须反映行为人的危险性格;作为基本要素的机能-即在刑法和刑罚法规中,必须包含作为犯罪的东西;作为结合要素的机能-即行为是构成要件体系的出发点,其后还能将XX判断和责任判断结合起来。
德国的耶塞克教授认为行为概念具有:连接构成要件符合性、XX性和责任的元素机能、界限行为可归责性的机能。
排斥不重要的要素的机能;另外还具有:统一评价作为与不作为、故意与过失的分类机能、包容刑法体系的定义机能和排斥不能作为犯罪对待的行为方式的界限机能。
以上认识也分别代表了这些国家学者的见解。
从总体上看,这些见解具有很大的差别。
内容均有缺失,只能反映行为概念的部分机能,如日本学者只注意到了行为概念在实践中的部分机能;意大利学者虽特别指出行为要说明作为与不作为,却没有注意到行为对于故意与过失行为也有统一之处;而且有些比较含混,例如耶塞克教授在两个不同的地方提出了界限性机能,却未特别指明它们之间的差别。
这些均说明行为概念的机能尚未获得充分、全面的认识。
刑法中行为的概念所具有的机能,既决定于各国刑法这一法律基础,也决定于各国传统的刑法构成模式这一认知X式基础;进言之,既要考虑行为概念的实践性机能,又要注重它的理论机能。
基于这种考虑,我认为行为概念具有如下方面的机能。
(一)实践性机能行为概念不单是一个学术术语,对刑事立法、司法还具有导向作用。
法律不得对思想为非,在刑法中则引申为没有无行为的犯罪,也没有无犯罪的刑罚。
刑事立法为了达到对犯罪行为的一般性惩戒目的,必须将具有特定样态和一定危害性的行为确定为犯罪,但因为社会形态的复杂性,使得刑法在做一般规定时,不得不考虑特殊情由,避免惩罚在该特殊状态下实施的行为,从而显示刑法规定的合理性。
故此,刑法中的行为不仅包含危害行为,还包括排除危害性的行为,如日本现行刑法第7章规定的行为,多不属具有危害性的行为。
这就表明,刑法中的行为是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共通的上位概念,如果把犯罪行为等同于刑法上的行为,“这种对行为的内涵和外延所作的过于狭隘的理解,使得我们无法对我国刑法上规定的各种行为,做出合理的解释。
”刑事司法的任务也在于将行为与非行为区别开来,将具有XX的行为与适法行为区别开来,将XX行为与构成犯罪的行为区别开来,并对犯罪行为样态加以确认,从而分别惩戒犯罪的行为,所以行为是否能进行犯罪性评价是司法的活动目的和主要内容。
这两点说明,在实践中,行为始终是中心概念,脱离了行为,立法就没有规制的对象,司法也无评价的对象,更不用说对对象进行评价,现代刑法的精神堤坝也会崩溃,为司法专横留下缺口。
(二)理论性机能行为概念的实践机能直接决定了它在刑法理论中的作用和地位。
刑法理论要体现现代刑法精神,就必须借助于科学合理的认识模式,而行为概念在刑法学的理论构造上具有以下机能:1.元素功能,即行为概念是构建刑法理论的基本元素。
犯罪概念在犯罪理论体系占据重要地位,自不待言;然而,在得出犯罪的结论前,要对一定事项进行多角度或多层次的考察,刑法理论围绕这一点,经历了两个阶段的探讨,渐渐形成今日的体系:(1)19世纪上半叶的前行为论阶段,这一阶段没有将行为作为犯罪论的基本元素,而是求之于其他因素。
如格罗尔曼从犯罪的客观面与主观面认识犯罪的成立,而费尔巴哈则将犯罪的成立条件分为“必要的条件”与“择一必要的条件”。
但是这些条件都是散乱的,它们之间的联系不密切,导致不能严密确定犯罪,这和现代刑法的要求相去甚远。
(2)19世纪中叶至今的行为论阶段,19世纪20年代,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首次对于行为加以理论上的探讨,其后,他的学生艾贝格、伯那尔等人将该概念在刑法上加以应用,使之渐渐成为刑法理论的基础。
从而形成以行为为一元中心的犯罪论体系。
20世纪初,一些学者期望建立以行为和行为人为中心的二元结构的刑法体系,但未获得多少赞同。
今天,以行为为基本元素构建犯罪论体系,在国外刑法理论上是通常做法。
当然,我国有学者对于以行为为中心的刑法学旧派体系、以行为人为中心的刑法?新派体系以及以社会危害性为中心的前苏联及我国刑法学体系进行了反思,提出了“罪刑关系中心论”的刑法学体系构想。
笔者认为,尽管刑法学的基本要素天生不是行为,但是行为天生是刑法学的基本要素。
以行为为基本元素构建刑法理论体系,不失为一种正确的选择。
这除了遵循刑事立法、司法的基本思路外,更重要的还在于它为刑法理论提供了客观基础。
较之于二元结构的刑法学,它能保证刑法理论贯彻体系上的完整、连续、和谐,克服逻辑上的混乱。
即使主观主义刑法学并非对客观主义刑法学全盘否定,而是对其加以修正,但是它没有提供一种纯粹的以行为人为中心的刑法理论体系,而是如同二元结构体系一样,一方面重视行为人,一方面以行为为基础。
尽管行为人在该结构中并不占据显要位置,却无法避免这一事实:在行为中研究行为人、在行为人中分析行为,如此一来,就支解了各种理论X畴之间的内在结构,模糊其界限。
而以“罪刑关系中心论”建立的刑法学体系,只是从宏观上提出了一种框架,却回避了一个重要问题:在该结构中,有没有中心隆要件,它以什么为基本要素呢?刑罚以犯罪为前提,确定犯罪无论在实践中还是在理论上都极为重要,所以刑法理论的核心是犯罪论,而犯罪论以犯罪概念为基础,这就依然回到了犯罪概念乃至于刑法学以行为或行为人何者为中心的问题上来。
2.统一功能。
尽管“有关行为的概念的理论与实践机能,即如何判断行为的统一性问题,似乎也不可能找到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答案……”但是“没有行为就没有犯罪”,可谓为各国刑法及学者所一致认可的基本命题,如果该命题不能得到圆满应证,则表明刑法理论有待完善,表明某些刑罚制度背离了现代刑法的基本精神。
行为概念作为其他行为的上位概念,它不仅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非犯罪行为。
如我国刑法中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等;对于犯罪行为,它既可以说明作为与不作为的行为性,还可以说明故意或过失的行为性。
随着刑法的不断完善,对例如英美国家的严格责任、代理责任之行为性也必须能给予答复。
当然,刑法中的行为概念作为上位概念,也必须保证它与不具有刑法意义的行为或举动的距离,不至过于抽象和笼统,以致沦落为毫无法律意义的事实存在。
二、行为的概念构建刑法学体系,首要的关键任务在于界定能揭示刑法中各种行为本质的上位性行为概念,且该概念不至过于抽象或宽泛。
大家仁教授认为,犯罪体系中行为的位置的外在表现不同,对其内容的理解也不同。
其实这句话反过来说更恰当,即对行为内容的不同理解,影响了犯罪体系。
在大陆法系理论中,行为自在刑法中确定地位以来,为了达成该目的,其间形成了诸多学说却无定论:(一)因果的行为概念。
19世纪以来,以一般的行为理论为背景而发展的因果行为论,将行为理解为由于意思而惹起的客观的身体动作,及基于该动作所发生的因果过程。
从而认为主观的意思内容属于责任的X畴。
它可再分为自然的行为说和社会的行为说。
自然的行为说,完全从自然科学出发,认为行为是人的精神的和身体的活动。
换言之,即基于自然科学的构成概念,将内心的意思活动与外部的结果之间的单纯因果关系理解为行为。
其代表是李斯特、宾丁。
如李斯特说:“行为系由于人之有意的举动对外界之变更”。
但是后来的自然行为说认为,行为是基于人的意思而为的身体活动的自然因果过程,所以主X“意思”不仅是促成运动神经的精神原因,而且对于所发生的身体举动,具有“有意性”或“任意性”,最终将行为理解为:行为人具有某种意欲(有意性),为实现这种意欲而发动其身体的运动,并由于其身体的运动(有体性)而使外界发生的变化。
由于自然的行为说不能解释“不作为”,为了弥补其不足,有学者主X,意思不单是促成运动神经的物理原因,而且是客观的身体举动的原因。
所以只要认识并希望身体的动或静,基于这种意思活动而为的身体动静就是行为。
社会的行为说,重视行为的社会价值,认为人在社会环境中有不同的举动,但是只有它本身有意义、并对社会也有意义,才被法律认为是行为。
由此可见,社会的行为概念中,必须具有“有意性”和“有体性”,但是“有意性”的内容则被视为属于责任的X畴,从而被排斥于行为之外。
其代表是施米特。
该说过去不受重视,直到晚近才有影响。
(二)目的的行为概念。
该说认为,行为是行为者基于已知的知识,预见能认识的结果,并以之为目标,选择为了达到该目标所必须的手段,使之向着预定目的的方向进行,从而支配、操纵和指导动作样态,以期于实现结果。
其代表是威尔泽尔。
如威尔泽尔说:“人之行为,乃系‘目的的活动之实行’,因此,行为系‘目的的事象’而非单纯的因果事象,乃以‘人可以基于因果法则之知识,而在一定的X畴内预见其活动之可能的结果,并依此而设定种种的目的,有计划的、如其意思的使该活动向着此目的的达成’一事为基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