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办法》解读系列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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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法律法规

土地登记法律法规

土地登记法律法规土地登记法律法规介绍土地登记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将土地及其权属关系等相关情况进行详细记录的一项法律行为。

土地登记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土地资源的合法权益,确保土地所有权的明确,促进土地的有效管理和利用。

土地登记的法律法规是土地登记工作的重要依据,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

该法律于1986年颁布施行,后经多次修订。

该法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租赁权、抵押权等基本权益,明确了土地登记的程序和要求,保障了土地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是我国土地登记工作的核心法规。

该条例于2019年颁布施行,对土地登记的内容、方式、程序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该条例强调了土地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加强了土地登记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不动产登记法》《不动产登记法》是我国土地登记工作的基础法规。

该法于2007年颁布实施,对不动产的登记、认定、变更等进行了规定。

不动产登记包括土地的登记,确保土地的权属关系的明确和稳定。

《土地登记办法》《土地登记办法》是我国土地登记具体实施的法规,于1992年颁布施行。

该办法对土地登记的具体内容、程序、要求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该办法强调了土地登记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加强了土地登记的管理和监督。

地方性法规除了上述国家级的土地登记法律法规外,各地还可以根据需要制定地方性的土地登记法规。

地方性法规往往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对土地登记的细节进行了具体规定,补充了国家级法规的不足。

土地登记的意义维护土地所有权的合法性。

土地登记可以明确土地的权属关系,避免土地所有权纠纷的发生。

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

土地登记可以为土地的买卖、租赁等交易提供明确的依据,促进土地的流转和有效利用。

保障土地权益的安全性。

土地登记可以保障土地权益的合法性和稳定性,减少土地权益的侵害和损失。

土地登记相关法律规定(3篇)

土地登记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登记是国家对土地权利进行确认和公示的重要法律制度。

我国《土地管理法》、《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土地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明确。

本文将从土地登记的定义、法律依据、登记程序、登记效力等方面对土地登记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土地登记的定义土地登记是指国家依照法定程序,对土地权利进行确认、登记、公示,确保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制度。

土地登记具有以下特点:1. 法定性:土地登记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强制性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进行登记。

2. 公示性:土地登记的目的是确保土地权利的公示,保护善意第三人。

3. 证据性:土地登记是确认土地权利的证据,具有法律效力。

4. 程序性:土地登记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申请、审核、登记、公告等环节。

三、土地登记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该法规定了土地登记的基本原则、登记程序、登记效力等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法明确了土地权利的种类、土地登记的效力、登记机构的职责等。

3.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该条例对不动产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登记程序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4.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该规范对不动产登记的具体操作流程、登记资料等进行了规定。

四、土地登记的程序1. 申请:申请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登记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2. 审核与审查: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3. 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审核结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登记。

4. 公告: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登记结果予以公告,确保土地权利的公示。

5. 颁证:不动产登记机构向申请人颁发不动产登记证书。

五、土地登记的效力1. 权利确认效力:土地登记是确认土地权利的法律依据,具有法律效力。

2. 交易保障效力:土地登记是保护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具有交易保障效力。

3. 法律救济效力:土地登记是土地权利人行使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具有法律救济效力。

土地登记管理规定(3篇)

土地登记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土地登记活动。

第三条土地登记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便民、高效、规范、统一原则;(三)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原则。

第四条土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土地登记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依法提交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土地权利状况。

第六条土地登记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核;(四)登记;(五)公告;(六)证书发放。

第二章土地登记范围第七条土地登记范围包括:(一)土地使用权登记;(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三)土地租赁经营权登记;(四)土地抵押权登记;(五)土地权利变动登记;(六)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土地权利。

第八条下列土地权利应当依法登记:(一)国有土地使用权;(二)集体土地使用权;(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土地租赁经营权;(五)土地抵押权;(六)土地权利的变更、转让、互换、赠与、继承等。

第三章土地登记申请第九条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向土地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土地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四)土地权利人同意登记的证明;(五)其他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土地登记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土地权属状况;(三)土地权利变更、转让、互换、赠与、继承等情形;(四)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土地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土地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四章土地登记受理第十二条土地登记机关收到土地登记申请后,应当进行下列审查:(一)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二)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是否真实、合法;(四)土地权利变更、转让、互换、赠与、继承等情形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土地登记办法释义

土地登记办法释义

土地登记办法释义【篇一:《土地登记办法》解读系列】《土地登记办法》解读系列编者按---有关土地登记的基本概念更加明确——《土地登记办法》解读系列之一《土地登记办法》比较突出的特点是对有关土地登记的一些基本概念进行了明确,使定义更加科学,更便于地方在实践中进行操作。

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一、对土地登记的概念进行了明确1986年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就对土地登记工作进行了规定,1989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了《土地登记规则》(1995年进行了修订)专门用以指导全国的土地登记工作,之后国家出台了不少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土地登记工作进行了规定。

但什么是土地登记,国家正式颁布的法律法规或文件中都没有进行明确的定义。

《土地登记规则》第二条第一款曾规定:“土地登记是国家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但这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概念。

此次《土地登记办法》第二条对土地登记作出了明确的定义,即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

此定义包括了三层含义:一是明确了登记的土地权利范围,即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

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是土地登记是将需要登记的土地权利在土地登记簿加以记录、记载。

记录、记载是登记的字面含义,将土地权利在土地登记簿上加以记载是土地登记的应有之义。

三是土地登记是土地权利的公示行为。

登记在民事方面最重要的功能就是产生公示公信效力。

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只是行政确认,而不是行政许可。

登记是物权公示的手段,如此定义强化了土地登记民事色彩。

土地登记制度

土地登记制度

土地登记制度土地登记制度是指国家对土地进行统一的登记管理,确定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其他权利,并记录在相应的土地登记簿册中的制度。

土地登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助于保护土地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首先,土地登记制度有助于确立土地所有权。

土地是有限的资源,保护和确认土地所有权对于更好地利用土地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土地所有权登记可以记录土地的归属,明确土地产权边界,防止土地纠纷和冲突的发生。

同时,土地所有权登记还可以为土地经营者提供一个稳定的土地资源产权保障,鼓励土地的高效利用和承包经营。

其次,土地登记制度有助于确立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承包、租赁等行为,是土地所有权的一种具体体现。

土地使用权登记可以明确土地的使用期限、用途和条件等,规范土地流转市场,保护土地承包者和租赁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土地登记制度,能够有效防止非法占用、恶意侵占土地资源,保障农民的基本土地权益,促进农民持续稳定增收。

第三,土地登记制度有助于保护其他土地权益。

土地登记除了记录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外,还可以登记其他土地权益,比如抵押、质押、租赁等。

这些权益登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

通过对土地权益的登记记录,可以确保土地权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减少土地纠纷的发生,促进司法公正和稳定的社会秩序。

土地登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土地登记可以为国家提供土地资源配置的基础数据,为决策者提供科学依据,推动土地资源优化配置,促进农村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另一方面,土地登记可以增强社会信任度,减少不确定性,提高市场效率,推动土地流转市场的健康发展,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和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

总之,土地登记制度是一个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其他权益进行统一登记管理的制度。

土地登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维护土地权益、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未来,我们应该进一步加强对土地登记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土地管理水平,推动土地登记制度在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土地预登记法律规定(3篇)

土地预登记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土地预登记是指土地权利人或者土地权利人的代理人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登记机关在审查后对符合条件者予以登记的行为。

土地预登记是土地登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市场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土地预登记的概念、法律依据、程序、效力等方面对土地预登记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土地预登记的概念土地预登记是指土地权利人或者土地权利人的代理人,在土地权利发生变动前,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行为。

预登记的目的在于确认土地权利的归属、范围和性质,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后续的土地交易、抵押等行为提供依据。

三、土地预登记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该法规定,土地权利人或者土地权利人的代理人可以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条例》:该条例明确了土地预登记的概念、程序、效力等内容。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法规定了土地权利的设立、变更、转让、抵押等行为,为土地预登记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土地预登记的程序1.申请:土地权利人或者土地权利人的代理人向土地登记机关提交土地预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2.受理:土地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者予以受理。

3.审查:土地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土地权利的归属、范围和性质。

4.登记:土地登记机关在审查合格后,对符合条件者予以登记,并颁发土地登记证明。

5.公告:土地登记机关将登记结果予以公告。

五、土地预登记的效力1.确认效力:土地预登记具有确认土地权利的效力,对土地权利的归属、范围和性质予以确认。

2.公示效力:土地预登记具有公示效力,对土地权利的变动予以公示,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3.优先效力:在土地权利发生争议时,土地预登记具有优先效力,即先登记的权利优先于后登记的权利。

4.对抗效力:土地预登记具有对抗效力,对善意第三人具有约束力。

六、土地预登记的法律责任1.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土地登记机关予以撤销登记,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土地登记程序法律规定(3篇)

土地登记程序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登记是指国家依法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其相关权利进行登记、确认、变更、注销等法律行为的程序。

土地登记是维护土地权益、保障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重要手段。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本文将详细阐述土地登记的程序法律规定。

二、土地登记的概念和意义1. 概念土地登记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其相关权利进行登记、确认、变更、注销等法律行为的程序。

土地登记是土地权利确认和公示的重要手段,是土地权利人行使权利、处分权利、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2. 意义(1)维护土地权益:土地登记有助于明确土地权利归属,防止土地权益纠纷,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保障土地市场秩序:土地登记有助于规范土地市场交易,防止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维护土地市场秩序。

(3)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登记有助于促进土地资源合理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三、土地登记的范围和内容1. 范围土地登记的范围包括:(1)土地所有权登记;(2)土地使用权登记;(3)土地抵押权登记;(4)土地租赁权登记;(5)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6)其他土地权利登记。

2. 内容土地登记的内容包括:(1)土地权利人姓名、名称、地址;(2)土地坐落、面积、用途;(3)土地权利性质、期限;(4)土地权利变更、注销情况;(5)其他应当登记的事项。

四、土地登记的程序1. 申请土地登记程序的第一步是申请人向土地登记机关提交土地登记申请。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土地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土地权属证明材料;(4)其他相关材料。

2. 受理土地登记机关收到土地登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3. 审查土地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土地权利归属、权利性质、期限等情况,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4. 登记土地登记机关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依法进行登记,并将登记结果予以公告。

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

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

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一、土地登记的含义土地登记是指国家对土地权利和有关事项的确认、记录、保存和公示的一项行政、法律程序。

其主要目的是保护土地权益、促进土地管理的规范化、公正化、信息化。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了土地登记的基本内容和程序,为土地登记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土地登记的法律规定1. 区别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在土地登记中,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区别。

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的所有权人按照法律规定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权利。

而土地使用权是指法律规定的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的权利。

在土地登记中,对土地权利的确认必须明确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2. 土地登记的程序在土地登记的程序中,需要遵循以下程序:•土地登记申请:土地权利人或者代理人向土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土地登记备案:土地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土地权利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备案;•土地登记审核:土地登记机关对审核范围内的土地权利进行严格审查,认真核实土地权利性质和范围;•土地登记确定:土地登记机关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确定土地登记范围和土地权利性质;•土地登记记录:土地登记机关记录土地权利相关信息,并颁发该土地权利的证书;•土地登记公示:对土地登记做出的决定和记录,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公示,确保土地登记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3. 土地权利登记证书土地权利登记证书是证明土地权利人享有土地权利的法律凭证。

在土地登记的程序中,土地登记机关根据审核结果,对土地权利进行确认,并颁发土地权利登记证书。

三、土地登记的作用土地登记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得到了不断深化和完善。

土地登记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 保护土地权益土地是农民的生命线和财富,土地登记是保护土地权益的重要手段。

通过土地登记,可以明确土地权属,避免土地被非法占用和侵犯。

2. 促进土地转移流转土地流转是当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

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

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土地登记是指将某个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其他权利等相关信息记录在国家地籍系统中的过程。

土地登记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不仅可以保证土地权属关系的清晰和安全,还可以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和管理。

同时,关于土地登记的法律规定也非常重要,下面将介绍一些与土地登记相关的法律知识。

一、土地登记相关法律法规1、《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土地登记的主要法律依据。

它规定了以下内容:(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获得:土地所有权的获得必须依法登记,土地使用权的获得也应该在登记后依法办理。

(2)土地的登记义务:所有者、使用人、承租人等均有土地登记的义务。

(3)土地权属的确认:对于土地的权属争议,应由地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认定或者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关于土地登记的具体流程和规范,包括:(1)登记申请的条件和程序:申请人必须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应提供相关土地权利的证明文件。

(2)登记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审核申请资料,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及时作出登记、变更、注销等处理。

(3)登记结果的公示和公告:登记机关在作出登记等决定后,应当及时在指定的地方公示。

二、土地登记的重要性1、保障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的登记是确立土地权属的重要手段。

登记可以证明土地所有权归属人和面积等相关信息,从而保证土地所有权人的利益不受侵害。

2、保障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的获得和行使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只有经过登记才能够享有并且合法行使相关权利。

登记的目的是为了澄清土地权属关系,保证土地使用人在行使权利时不会因为权利争夺而受到影响。

3、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管理土地登记的实施可以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管理。

登记可以收集、整理、分析土地信息,从而为土地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提供参考,并为决策者提供实际有效的依据。

4、推进土地市场化土地登记可促进土地的市场化,打破资源的垄断、僵化、浪费等现象,保障各类投资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土地投资者的信心和积极性,为土地市场的有序发展提供保障。

土地登记规则「全文」

土地登记规则「全文」

土地登记规则「全文」土地登记规则,自一九九六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为了方便大家,下面整理了土地登记规则的全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为建立土地登记制度,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土地登记是国家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本规则所称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以外的土地权利,包括抵押权、承租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土地登记分为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

初始土地登记又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的土地进行的普遍登记;变更土地登记,是指初始土地登记以外的土地登记,包括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注销土地登记等。

第三条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必须依照本规则规定,申请土地登记,申请土地登记,申请者可以授权委托代理人办理。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土地登记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组织进行。

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拥有或者使用两宗以上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所有者,应当分宗申请登记,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应当分别申请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使用土地的,应当分别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第六条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土地登记申请;(二)地籍调查;(三)权属审核;(四)注册登记;(五)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

第七条国家土地管理局主管全国的土地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工作。

土地管理法律知识介绍解读-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耕地保护、建设用地、法律责任

土地管理法律知识介绍解读-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耕地保护、建设用地、法律责任

耕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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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闲置、荒芜耕地 Ⅱ《耕地占用税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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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
耕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面对中国耕地严重不足 的严峻形势,国家采取各种措施,预防和消除危害耕地及环境的 因素,稳定和扩大耕地面积,维持和提高耕地的物质生产能力, 预防和治理耕地的环境污染。
耕地保护政策和制度主要是指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 等手段和措施,对耕地的数量和质量进行的保护。“十分珍惜、 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 因此我国制定了一系列耕地保护政策。
(二) 土地使用权.
二是变更登记。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 变更登记手续。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 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主管 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 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 记之日起生效。
(二) 土地使用权.
2. 土地登记
一是登记保护。《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 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 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 关规定办理。
请问:谁有权来解决土地划界?
(二) 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 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 地利用现状。

土地登记的历史沿革与登记制度(三篇)

土地登记的历史沿革与登记制度(三篇)

土地登记的历史沿革与登记制度土地登记的程序根据《土地登记规则》规定,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1)土地登记申请。

土地登记申请是土地登记申请者向政府请求土地登记的行为。

对初始土地登记而言,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他项权利者依法拥有或使用的土地,在拥有和使用期间,无论是否发生过权利变更,都必须按照土地登记通告的要求,向土地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

申请登记人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土地登记申请书、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

(2)地籍调查。

地籍调查是土地登记机关按规定要求,对申请登记的土地采取实地调查、核实、定界、测量、成图等的措施。

地籍调查的目的,是查清土地的位置、权属性质、界线、面积、用途及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他项权利者的有关情况,为权属审核、注册登记和颁发土地证书提供依据。

地籍调查分为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两部份。

权属调查是查清宗地权属、界址位置、用途等。

地籍测量是测量地界址点平面位置、宗地形状、面积等。

(3)权属审核。

土地权属审核是土地登记最基本、最重要的环节,是土地登记机关根据申请者所提交的申请书、权属证明材料和地籍调查成果,对申请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及他项权利进行确认的过程。

(4)注册登记。

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属公告期满,申请人和有利益关系的人对申请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即由登记机关报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注册登记,将土地权属状况等登录于土地登记卡上,组装土地登记簿。

(5)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

登记机关按照人民政府对土地登记申请的批准意见,对土地注册登记后,向土地权利人颁发证书。

土地登记的历史沿革与登记制度(二)土地登记的程序根据《土地登记规则》规定,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1)土地登记申请。

土地登记申请是土地登记申请者向政府请求土地登记的行为。

对初始土地登记而言,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他项权利者依法拥有或使用的土地,在拥有和使用期间,无论是否发生过权利变更,都必须按照土地登记通告的要求,向土地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

土地登记办法解读

土地登记办法解读

其他登记
异议登记 预告登记
查封登记
(一)土地总登记
《规则》:初始土地登记又称总登记, 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全部土地或 者特定区域的土地进行的普遍登记。
土地登记 办法
内容提要
第一部分
土地登记办法
第二部分
土地登记的转变
第三部分
土地登记问题探讨
起草过程
2007年12月30日 2007年11月28日
2007年9月4日 2007年7月
国土资源部第五次部务会审议通过, 于2008年2月1日正式施行
整理、讨论并采纳部分意见, 形成《办法》送审稿
起草小组对办法进行完善, 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
办法: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 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 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
一、土地登记的概念
(一)由谁进行登记 (二)登记什么 (三)为什么登记
一、土地登记的概念
(一)由谁进行登记
二、土地登记的概念
登记什么 1、人的信息: 土地权利人的姓 名或者名称、地址
三、登记效力
物权效力与债权效力
《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 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 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 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 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正确)
《担保法》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 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 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错误)
征求多方意见
2007年6月初
起草小组完成初稿
2007年4月20日
制定《起草工作方案》,成立起草小组
第一部分 土地登记办法
一、土地登记的概念 二、土地登记的原则 三、土地登记的效力 四、土地登记的类型 五、土地登记的程序

土地登记办法

土地登记办法

土地登记办法(2)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前,应当报经同级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土地登记簿是土地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土地登记簿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土地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土地的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取得时间和使用期限、权利以及内容变化情况;(三)土地的坐落、界址、面积、宗地号、用途和取得价格;(四)地上附着物情况。

土地登记簿应当加盖政府印章。

土地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每天进行异地备份。

第十六条土地权利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享有土地权利的证明。

土地权利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土地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土地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土地登记簿为准。

第十七条土地权利证书包括:(一)国有土地使用证;(二)集体土地所有证;(三)集体土地使用证;(四)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在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在集体土地使用证上载明;土地抵押权和地役权可以在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上载明。

土地权利证书由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一)土地权属有争议的;(二)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三)未依法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税费的;(四)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五)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

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九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结土地登记审查手续。

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十日。

第二十条土地登记形成的文件资料,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归户卡和土地登记簿的式样,由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章土地总登记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内土地进行的全面登记。

浅谈土地登记办法的意义

浅谈土地登记办法的意义
《 其他登记》 。《 其他登记》 又包 括《 更正登记 》 、 信息共享和异地查询 。
三、 土地登记办法出台的意义
2 . 规 定 了土地 登 记 的相 关 制 度
飞 《 异议登记》 、 《 预告登记》 、 《 查 封登记》 等。
国土资源部重要 的部 门规章——《 办法 》 的面世 , 这是 我国立
土地登记 的不规 范 、 登记人员素 质不 高是 法 界一件值得关注的事件 。它 的颁布实施 , 是国土资源部 贯彻 落 物权法 》 的重要举措 , 对我 国土地产权 制度 建设意义 重大 , 对 我国土地登记 中存在的主要 问题 。 加强人员培 实《 训。 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是现代土地登 记制度发 推动我 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建设将会产生积极影 响。

《 土 地登 记办 法 》 ( 以下 简称 《 办法》 ) 于 机构对 申请人提供 的申请材料并不是直接认可, 一般还必须 到实

《 土地登记办法》 出台背景
以得 到有效保障 。
4 . 强化 了土 地 登 记 的 民事 作 用
它是贯彻 落实《 物权法 》 中不 动产登记 有
关规定的需要 ; 是现行土地登 记规范性文件的
根据 《 规则》 第 2条对土地登 记的定义 , 土地登记是 国家依照 专 门的簿册, 以确定土地权属, 加强政府对土地的管理 。 即更 多是 强调土地登记作为政府行政管理的一种手段 。 这使得在过 去很长

法律层 级不够 ; 是《 土地 登记规则 》 ( 以下简称 法定程序将 土地 的权属关系 、 用途 、 面积 、 使用条件等情况记 录于 《 规则 》 ) 需要修改完善。
土地登记资料的信息共享提供了保障。
3 . 优化 了土地登记程序

《土地登记办法》培训讲义

《土地登记办法》培训讲义

《土地登记办法》培训讲义2009年4月大家上午好!按照局党组的安排,今天举办一期地籍业务培训班,学习的内容有三项:一是学习了解《土地登记办法》;二是学习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三是讲解新版《土地登记表格》的填写。

《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40号)于2008年2月1日正式施行,2008年4月8日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70号)文件,省厅于2008年6月16日举办了培训班;2008年7月15日国土资源部又下发了《关于印发<土地登记表格>(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53号)文件,省、孝感市也相应作了转发,按照各级文件精神,要求尽快实施《土地登记办法》,启用新版《土地登记表格》。

但是由于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工作重心放在第二次土地调查上,所以迟迟没有落实。

因此,举办这次培训班,是结合安陆市实际情况,为贯彻实施《土地登记办法》、启用新版《土地登记表格》作准备。

下面由我和大家一起学习了解《土地登记办法》。

学习的内容有三项:1、《土地登记办法》出台的背景(换句话说,为什么要出台《土地登记办法》?)。

2、《土地登记办法》主要内容介绍(《土地登记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3、实施《土地登记办法》后土地登记的操作程序(实施《土地登记办法》后,如何申报土地登记?这也是今天学习的重点)。

一《土地登记办法》出台的背景一是贯彻落实《物权法》中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的需要。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物权法》,确定了包括土地登记在内的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制度,对不动产统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登记赔偿、登记收费等作了规定,对土地登记程序、方法等提出了新的要求。

因此,为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土地权益,国土资源部根据《物权法》中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在对《土地登记规则》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的基础上,出台了《土地登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

前款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条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

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

但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的土地,应当报土地所跨区域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别办理土地登记。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土地,按照《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从事土地权属审核和登记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登记上岗证书。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土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

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第六条土地登记应当依照申请进行,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土地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共同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方申请:(一)土地总登记;(二)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三)因继承或者遗赠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四)因人民政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而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五)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而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六)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七)名称、地址或者用途变更登记;(八)土地权利证书的补发或者换发;(九)其他依照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情形。

各类型土地登记解析

各类型土地登记解析
如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甲、乙二人。公司营业执照 被工商部门吊销后,甲乙申请将土地使用权按照出资份 额由公司变更登记到二人名下,这样能否办理?如何办 理? 公司经过清算,并按照合法程序终止之后,才能办理土 地使用权的转移变更登记。 办理这类登记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当事人提供清 算报告、工商登记部门的注销登记证明以及经过公告的 证明材料,重点审查其对外的债务是否得到有效地处理 后才能做出是否进行变更登记的决定。
问题五:股权变更是否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股权转让涉及土地使用 权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土资厅函[2004]224 号)规定“太古可口可乐香港有限公司将其全资拥 有的独资企业—太古饮品(东莞)有限公司全部转 让给可口可乐(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属于企业资 产的整体出售,其中包含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因此, 该行为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应按土地使用权转让 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问题五:股权变更是否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一、从《公司法》的角度来看,股权转让并不导 致土地使用权转让 一是股权转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标的不同。 二是股权转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主体不同。
问题五:股权变更是否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二、从国家税务主管部门来看,其已经认定公司股权转让不属于 权属转移,不征收相关的税收。
问题五:股权变更是否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杭州市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若干规定》(土资 籍[2006]4号)第九条第二款则要求,“房地产项 目用地单位因股权转让引起土地使用权人更名的”, 应先办理土地转让手续后,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而对“除房地产项目用地单位以外,因原企业名称 注销且地方税务部门出具免税凭证的土地使用权人 更名引起的(包括变更前后企业股东股权结构发生 变化的)”,按照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可直接办 理土地变更登记。

土地登记办法解读

土地登记办法解读
土地登记办法解读
【篇一:《土地登记办法》解读系列】
《土地登记办法》解读系列
编者按---
有关土地登记的基本概念更加明确
——《土地登记办法》解读系列之一

土地登记办法》比较突出的特点是对有关土地登记的一些基本概念进行了明确,使定义更加科学,更便于地方在实践中进行操作。主要
的效力——《土地登记办法》解读系列之二
1989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了《土地登记规则》(1995年进行了修订)用以指导全国的土地登记工作,逐步建立了土地登记制度。随着土地登记制度的不断健全完善,我国的土地登记工作取得了显著成就,土地登记覆盖面不断扩大,土地登记技术规程、标准不断健全完善,训练有素的土地登记人员队伍不断壮大,翔实可靠的登记资料和登记数据不断积累和丰富等。同时,土地登记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土地登记不仅贯穿于耕地保护、土地规划、土地利用、执法监察等整个土地管理工作,起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基础保障作用,而且是国家收取土地租、税、费的重要依据。另外,土地登记还对明晰土地产权,定分止争,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发挥着积极作用。
关于初始登记,《土地登记办法》将其定义为是指土地总登记之外对设立的土地权利进行的登记。初始登记具有以下特点:(1)是在土地总登记之外,对设立的土地权利进行的第一次登记。初始登记有可能在土地总登记之后发生,也有可能在总登记之前发生;(2)初始登记具有经常性,只要某宗地上新设定了某种权利,就要进行初始登记。(3)初始登记具有分散性,哪块土地设定了新的权利,就要对那块土地进行初始登记。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初始登记,是指土地总登记之外对设立的土地权利进行的登记。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变更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人发生改变,或者因土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内容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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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办法》系列解读之三2008-09-10 16:22调整土地登记类型分类标准,增加新的土地登记类型——《土地登记办法》解读系列之三
法律中心蔡卫华
关于土地登记的种类,《土地登记规则》将土地登记分为初始土地登记(总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

其中变更土地登记包括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注销土地登记等。

此种分类,在实际操作中有以下不足:一是初始登记和设定登记容易产生混淆,不容易区分;二是将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注销土地登记等都统称为变更土地登记,有时不知所指。

因此,起草《土地登记办法》的过程中,大家都认为登记类型应该调整,但具体怎么调整,争议比较大。

主要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主张在《土地登记规则》分类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保持原有的土地登记分类的延续性;第二种意见的有的特别是房地合一的城市主张借鉴房屋登记的分类方法,将土地登记也分为“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注销登记”等,以便于与房屋登记衔接,促进统一登记;第三种意见主张根据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的四种情形,而将土地登记分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转让登记”、“消灭登记”等,与《物权法》的规定保持一致。

《土地登记办法》综合上述意见,根据土地登记的特点,将土地登记分为“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其他登记”,而“其他登记”又包括“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其中,“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和“地役权的登记”是根据《物权法》新增加的土地登记类型。

关于总登记,《土地登记办法》将其定义为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内土地进行的全面登记。

土地总登记具有以下特点:一是阶段性。

土地总登记有期限,持续一段时间后即结束;二是区域性。

土地总登记的作业区是一个行政辖区,它通常是一个县或市;三是集中性。

土地总登记是在一定范围和时间内有计划统一进行的。

关于初始登记,《土地登记办法》将其定义为是指土地总登记之外对设立的土地权利进行的登记。

初始登记具有以下特点:(1)是在土地总登记之外,对设立的土地权利进行的第一次登记。

初始登记有可能在土地总登记之后发生,也有可能在总登记之前发生;(2)初始登记具有经常性,只要某宗地上新设定了某种权利,就要进行初始登记。

(3)初始登记具有分散性,哪块土地设定了新的权利,就要对那块土地进行初始登记。

关于变更登记,《土地登记办法》将其定义为因土地权利人发生变更,或者因土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内容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

变更登记具有以下特性:(1)变更登记是以总登记或初始登记为基础,没有进行总登记或初始登记,不可能进行变更登记;(2)登记的内容发生变化,包括权利人、地址、土地用途、面积等发生变更都应该进行变更登记。

关于注销登记,《土地登记办法》将其定义为因土地权利的消灭等而进行的登记。

注销土地登记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的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2)国家组织移民后不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3)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注销登记。

(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6)因债权实现解除抵押等而产生的抵押权注销登记。

关于更正登记,《土地登记办法》没有定义。

一般是指土地登记的结果有误或有遗漏时,由权利
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或由土地登记机关依职权更正原登记内容的土地登记。

土地权利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和证明登记错误的相关材料,申请更正登记;利害关系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持土地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的证明文件,申请更正登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的,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更正登记,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换或者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的手续。

当事人逾期不办理更换或者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手续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经报请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后,原土地权利证书废止。

更正登记涉及土地权利归属的,还应当对更正登记结果进行公告。

关于异议登记,这是根据《物权法》新增加的登记类型,《土地登记办法》中也没有定义。

一般是指登记机关将事实上的权利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对土地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所提出的异议记入登记簿的行为。

异议登记的目的是暂时限制土地登记簿上的权利人的权利,为事实上的真正权利人提供临时性保护。

提起异议登记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利害关系人,并且土地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并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随意提起;申请人必须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否则异议登记失效,明确限定了时间;异议登记不当,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避免有人恶意或者随意提起异议登记。

准予异议登记的,应当在土地登记簿上记载,并发给申请人异议登记证明,同时书面通知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异议登记期间,未经过异议登记权利人同意,登记机关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者设定抵押权登记。

关于预告登记,这是根据《物权法》新增加的登记类型,《土地登记办法》中也没有定义。

预告登记是相对于本登记而言,是在确定的土地权利登记条件还不具备时,为了保全将来土地权利变动能够顺利进行而就与此相关的请求权进行的登记。

为保障将来实现土地权利,当事人签订土地权利转让的协议后,可以按照约定持转让协议申请预告登记。

对符合预告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事项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并向申请人颁发预告登记证明。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土地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未申请土地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预告登记期间,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同意,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者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

关于查封登记,主要是吸纳了《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的内容,登记机关应根据人民法院提供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查封或者预查封的情况在土地登记簿上加以记载。

对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在查封、预查封期间,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者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

附:《土地登记办法》中的关联法条: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内土地进行的全面登记。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初始登记,是指土地总登记之外对设立的土地权利进行的登记。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变更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人发生改变,或者因土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内容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所称注销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的消灭等而进行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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