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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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法律之宽容观

宽严相济-法律之宽容观

宽严相济:法律之宽容观[摘要]宽严相济政策自提出以来一直成为讨论热点,但从法理学上进行分析却略显不足。

宽严相济从本质上说贯彻了认识论上的多元主义,在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之中对司法机关、犯罪人、被害人各方利益都予考量,实质是以一种宽容的态度寻求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最大化。

这一方面符合了法律价值的追求,另一方面也是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

[关键词]宽严相济;宽容;法律价值一、宽严相济的内涵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涵义,目前虽无准确界定,但比较普遍的理解是:宽者,即坚持区别对待,对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人员,尽可能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司法机关可依法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宽大处理。

严者,即对严重刑事犯罪要毫不动摇地坚决予以打击,特别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必须严厉打击,决不手软。

笔者认为,宽严相济的关键就是要在宽与严之间找到恰当的平衡点,而不是简单地归结为二元分离的“对严重犯罪从严,对轻微犯罪从宽”。

两者应互相衔接,形成良性互动,以避免宽严皆误结果的发生。

换言之,我们应探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体语境,寻找出这项政策的法理基础,从理论上为政策找到立论依据、提供正确解读,为实际问题的解决提供指导,防止在实践中由于标准的不统一而造成宽严失当现象。

特别在对”宽”的理解上更应该慎重,陈兴良教授在《解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①指出:宽严相济的“宽”是指宽大、宽缓和宽容,体现刑法对犯罪人的感化,对于鼓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具有重要意义。

二、宽严相济的哲学基础我们对事物的认识是建立在认识论的层面,即对一个基本命题的回答:“世界是什么”?对这个问题的不同见解影响着人们采取不同的行为。

关于世界的本原问题,哲学上素来有一元论、二元论(相对论)、多元论之争。

一元论的基本主张是世界上存在着永恒不变的真理,这种唯一的价值压倒了所有其他的价值,为其他价值提供了共同的标准,一元论者的任务就是试图寻找出什么才是最具有普适价值的真理。

教育要做到宽严相济

教育要做到宽严相济

教育要做到宽严相济教育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石,也是每个人成长成才的关键环节。

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学生的能力,塑造学生的品格,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宽严相济是教育工作的基本原则,它体现了对学生的关心和呵护,也展现了对学生的要求和严格。

本文将从宽容的角度和严格的角度来探讨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并提出如何做到宽严相济的建议。

宽容是一种宽广的胸襟和宽松的态度,它是对学生的一种包容和理解。

在教育工作中,宽容意味着教师要关爱每一个学生,不论他们的成绩如何,不论他们的家庭背景如何,都要给予他们足够的关怀和理解。

在实际教学中,教师要善于发现每个学生的优点和长处,要给予他们足够的鼓励和支持。

每个学生都是独一无二的,他们的潜力是无限的,只有通过宽容的眼光和宽松的态度,才能激发他们的学习热情,激发他们的创造力,让他们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

在实际教育工作中,宽容还意味着要尊重学生的个性和特长,不要一刀切,不要随意给学生贴上标签。

每个学生都有自己的兴趣爱好和特长,教师要善于发现并培养这些特长,要给予学生充分的展示自己的机会,让他们在学校里得到尊重和认可。

只有通过尊重学生的个性和特长,才能让他们在学习中找到自己的位置,找到自己的价值,不会因为与众不同而感到孤立和失落。

宽容还意味着要关注学生的身心健康,要给予他们足够的关怀和照顾。

在当前社会,学生的竞争压力越来越大,他们的身心健康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挑战。

学校和教师要关注学生的身心健康,要给予他们适当的帮助和支持。

只有身心健康的学生才能更好地学习和成长,只有在身心健康的状态下,才能更好地实现自己的人生目标。

除了宽容,严格也是教育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严格意味着对学生的要求和规范,教师要善于对学生进行规范和引导。

在实际教学中,教师要严格要求学生的学习态度和学习方法,要求他们按时完成作业,按时复习课程,按时完成考试。

只有通过严格的要求和规范,才能让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和学习态度,提高他们的学习成绩和实践能力。

浅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浅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浅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一种治理社会犯罪的理念,它强调在惩罚犯罪的同时,也要考虑
人道主义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因素,注重在尽量减少犯罪的同时保障被判刑者的权利和尊严。

这种政策的实施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安全和权利,推进社会发展,产生良好
的治安环境,促进社会稳定与繁荣。

宽严相济的核心是平衡。

在实际的刑事司法中,应该平衡惩罚犯罪的重要性和保护人
权尊严的必要性,平衡社会利益和被判刑者的权益,平衡效果和成本,以达到有效防止犯罪,达到惩罚和保护的平衡点。

此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强调刑事制度的公正和透明,保证每一个案件都按照制度程序公正、公平、公开地进行。

近些年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中国得到了较好地实施和效果。

一方面,在惩治严
重的犯罪活动方面,严厉打击犯罪分子,强化刑案侦破和起诉力度,尤其是对于涉黑涉恶
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犯罪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另一方面,对于轻微的犯罪行为,不
一定采取刑事处罚,可以通过社会和法律手段进行解决,尤其是在未成年人犯罪、初犯、
自首、重要的犯罪线索提供者等情况下,可以适当减轻处罚或采取非刑事手段。

总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施需要政府、司法机关、警察和公民等多个方面的共同
努力。

只有在平衡公正和效果的前提下才能够产生最好的社会效益,为国家及其公民带来
更好的未来。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宽”指的是对于某些犯罪行为和犯罪 嫌疑人采取较为宽容的态度,减轻刑罚力度或者采取非刑罚 措施,以减轻社会压力和促进社会和谐。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严”则是指对于某些严重犯罪或恶性 犯罪要采取严厉的打击措施,从重从快惩治,以维护社会稳 定和人民安全。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特征
03
此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还具有人道性和人权保障的特点。它强调在惩罚犯罪 的过程中要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过度侵犯其人身自由、 财产权利和人格尊严。
02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论基础
刑法谦抑性
刑法应尽量避免干预社会秩序,在必须干预时,也要尽量 缩小干预范围和程度。
在刑法谦抑性的要求下,应当坚持刑法的最后手段性、刑 法的经济性、刑法的必要性、刑法的狭义性。
01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有灵活性和针对性。它强调根据具体案情和社会背景的不 同,灵活运用宽大和严厉两种手段,以达到有效控制犯罪的目的。
02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还具有合理性和公正性。它要求在实施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犯 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根据其个人情况和案情严重程度来决定 是否适用宽大或严厉措施,以实现公正合理的处罚。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xx年xx月xx日
目录
•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概述 •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论基础 •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践应用 •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施效果 •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未来展望
01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概述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定义
•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的是在惩罚犯罪过程中,根据具体案情 和社会背景的不同,灵活运用宽大和严厉两种手段,以达到 有效控制犯罪、保障人权和促进社会稳定的目的。

班级工作中的“宽严相济”、“赏罚并举”

班级工作中的“宽严相济”、“赏罚并举”

班级工作中的“宽严相济”、“赏罚并举”宽与严是班主任治班的风格,赏与罚是班主任治班的手段。

班主任在班级管理的过程中,只有科学、能动地展示宽与严的风格,合理、有效地运用赏与罚的手段,才能达到最佳的治班效果。

一、宽严相济,宽严有度宽是班主任的一种风度,一种雅量,班主任对学生不可无宽,无宽则不亲和,不亲和就会陷入孤立,四面楚歌。

严是一种威仪,一种力量,班主任对学生不可不严,不严则不能立威,不能立威则政令不行,班级管理就不能成功。

宽严的运用必须把握好火候与尺度,做到宽严相济、宽严有度。

1.先严后宽初接触学生时,班主任一定要示学生以威严。

无威不能立望,学生如果不把班主任放在眼里,学校的规章制度便难以严格落实,难以形成良好的班级风气,而班级的初始班风一旦偏斜,今后再想扭转,恐怕非一日之功可就。

班级的一切工作走上正轨之后,班主任应逐渐亲善学生,针对具体情况适当调整宽严的尺度。

要善于容学生之短,宥学生之错。

只要不是原则性的错误,班主任以宽松的方式处理为佳。

因为学生的很多错误都是成长中的错误,是阶段性的产物,随着年龄的增长,他们也会逐渐意识到以往的幼稚可笑之处,回想到以前不懂事时犯的错误,班主任宽以待之,他们必会心存感激,而以奉献于班级作为对班主任的回报。

2.整体严,个体宽面对班级整体,班主任应明确宣布规章制度、布置工作任务,严格落实班主任的各项要求。

对于班级出现的不良事件,要面向全体学生讲明问题的严重性,深入挖掘,指出厉害,强调指出事件对班级造成的恶劣影响。

针对具体情况,可点名或不点名地对犯错学生加以斥责,以对全班学生起到警示作用。

面对学生个体,班主任可私下与之交流,可多站在学生角度为之分析违纪的危害,讲明班主任为了维护集体利益而批评处罚他的原因,相信他今后可以改正缺点,也希望老师和学生之间互相理解。

这样既能让学生认识到错误,也会让学生理解老师的意图,让犯错学生在明理中规范行为,避免因班主任的批评处理严厉而导致师生关系的疏远。

看宽严相济

看宽严相济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含义对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我们可以通过对其“宽”、“严”、“济”这三个字进行分析,从而揭示其基本蕴含。

宽严相济的“宽”,是指宽大、宽缓和宽容,具有以下两层含义:一是该轻而轻,二是该重而轻。

该轻而轻,是指对轻微犯罪应当处以轻缓的刑罚。

该重而轻,是指所犯罪行较重,但被告人具有坦白、自首或者立功等法定和酌定情节的,法律上应予从宽处理,判处较轻的刑罚。

宽严相济的“严”,是指严格、严厉和严肃。

严格是指法网严密,有罪必罚。

严厉是指刑罚苛厉,从重惩处。

严肃是指司法活动循法而治,不徇私情。

宽严相济所追求的目标应是是严而不厉,所摈弃的应是厉而不严。

宽严相济的“严”虽然同时包含“严格”与“严厉”两个方面的含义,但结合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我们应当更多地强调“严格”宽严相济的“济”,具有三层含义:一是救济,即所谓以宽济严、以严济宽。

二是协调。

三是结合。

但这并不意味着宽而无严或者严而无宽。

实际上,既无绝对的宽又无绝对的严,应当宽严并用。

一、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基本内涵宽严相济要求对待不同的犯罪行为人,坚持区别对待的策略思想,该宽的宽,该严的严,宽严互补,宽严适度。

根据2006 年11 月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文件与精神,其基本含义可以简要概括为:“严,就是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严打方针,集中力量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必须从严打击,决不手软。

宽,就是要坚持区别对待,应依法从宽的就要从宽处理。

对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人员,尽可能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并探索建立刑事自诉案件的和解、调解制度,节省司法资源,注意司法活动中宽严的适度与协调,以争取最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解读所谓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是要求适度把握好轻重结合的刑事政策。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提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则应有新的立意和新的思路。

宽严相济执法理念的思考

宽严相济执法理念的思考

“宽严相济”执法理念的思考“宽严相济”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是在落实依法治国方略、践行执法为民宗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与时俱进,提出的一种刑事司法政策。

它不是对“严打”刑事政策的简单否定,也不是对和谐社会理念的简单理解或机械贯彻,而是在依法的前提下,力求宽与严的相济相成,进而促进、保障和谐社会建设,体现了一种辨证执法观与理性执法观,具有在刑事执法以外的其它执法领域包括海关执法工作中推广贯彻的价值与意义。

在进出境活动日益增加、复杂,监管相对人权益意识日益强化,海关监管与执法难度日益增大的当前,对承载着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的重大职责使命的海关而言,在执法过程中如何贯彻好宽严相济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宽严相济的涵义。

宽严相济的基本涵义是:针对犯罪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该宽则宽,该严则严,有宽有严,宽严适度;“宽”不是法外施恩,“严”也不是无限加重,而是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惩罚犯罪,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具体而言,宽严相济的“宽”,是指宽大、宽缓和宽容。

一是该轻而轻,二是该重而轻。

该轻而轻,是指对轻微犯罪应当处以轻缓的刑罚。

这既是罪刑均衡原则的题中之义,也是刑罚公正的要求。

该重而轻,是指所犯罪行较重,但被告人具有坦白、自首或者立功等法定和酌定情节的,法律上应予从宽处理,判处较轻的刑罚。

该重而轻,体现的是刑法对于犯罪人的攻心和感化作用。

宽严相济的“严”,是指严格、严厉和严肃。

严格是指法网严密,有罪必罚。

严厉是指刑罚苛厉,从重惩处。

严肃是指司法活动循法而治,不徇私情。

北京大学著名教授储槐植先生曾经归纳了四种刑罚模式:严而不厉、厉而不严、不严不厉、又严又厉。

严而不厉是指法网严密,刑罚却并不苛厉;厉而不严则是指刑罚苛厉,法网却并不严密;不严不厉是指法网也不严密,刑罚也不苛厉;又严又厉是指法网严密,刑罚也很苛厉。

按照储先生的分析,我国刑罚的现状属于厉而不严。

显然,宽严相济所追求的目标正是严而不厉,所摈弃的正是厉而不严。

浅析“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浅析“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浅析“宽严相济”刑事政策2004年12月22日,罗干同志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正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2006年的“两高”报告明确规定我国现阶段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2006年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上《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亦提出了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也规定在检察工作中要进一步完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

一时间,“宽严相济”一词风靡司法界。

下面,笔者就“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谈点个人浅见。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概说刑事政策是国家针对犯罪而采取的防治策略和措施,是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灵魂,宽严相济就是要求我们对待不同的犯罪行为人,坚持区别对待的策略思想,该宽的宽,该严的严,宽严适度,宽严有据。

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和过失犯,对失足青少年,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做到当宽则宽;对严重刑事犯罪严厉打击,依法快捕快诉,做到该严则严;简而言之,就是适度宽容、轻处小恶,以感化轻案犯;依法从严、惩罚大恶,以震慑重案犯。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们党和国家在长期同敌对势力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中形成并逐步发展完善的,是长期历史经验的总结。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的“严打”以来,党和国家根据转型时期社会治安形势严峻的实际,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制定了“从重从快”严打方针,在刑事检察工作中为了避免承担打击不力的责任,可捕可不捕的捕了,可诉可不诉的诉了,对打击犯罪,震慑犯罪,促进社会治安秩序的好转起到了根本性作用。

在新时期,新的执法理念下,过于强调严打,忽视了区别对待和宽严相济,忽视了办案的社会效果,与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存在着不和谐。

打造和谐社会不能仅靠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来保障,司法文明要求检察机关在执法中必须转变执法理念,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做到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图鉴之宽严相济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图鉴之宽严相济
响此 后数千年 的诉讼 理论 。
【 腰斩 图】 图中
表 现的是 中
国 古 代 的 酷 刑腰 斩 , 不
可 否 认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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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改 革 源 于 . I C . 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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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汉 缇 萦上 书救 父 的 历 史事 件 。 公 元 前 1 6 7
年, 汉 文 帝正 式 下 令进 行 刑 罚制 度 改革 , 基 本
讼理 论为宽 严执法 , 以宽 为主 , 且 逐 渐成为一 种 法律文 化和社会诉讼心 理。 自宋开始 , 执法从严
的主线 逐渐显现 。由于君主个人 独裁极端发展 ,
存条件 。 这是 古代恤 囚制度 的一个体 现。 恤 囚制 度还体现在 对 囚衣 、 囚粮和 囚药的 管理 方面。在
阶级 矛盾 , 社 会关 系更 趋 复杂 和 激化 , 作为“ 工 具 价值 ” 的法律 , 更 显示 出其赤裸 裸 的镇压刑 处
功 能 。总 之 , 考察 整个封建 社会 , 基本 上是执 法
《 秦 简》 中对 囚犯 的 囚粮 、 囚衣发 放 有详 细 的规
定。后世对此 不断完善。五代 时期 , 后唐设 立病
囚院 , 由官府为 囚犯免 费治病 。宋朝 继承 了病 因 院制度 , 甚 至规 定轻 罪病 囚可保 外就 医 《 大清
心, 无论 宽严 , “ 失 出失人 ” 皆失平 。 同 时也强 调 “ 失 出失 入 皆如律 ” , 这样 , 它 既能 防止 司 法 官
记载 , 太 宗看到
《 明 堂针 灸 图 》
中说 : “ 人 五 脏
之 系 ,咸 附 于
背” 。 于 是 下诏
令 天 下问刑衙 门, 自今 以后 不许 笞杖 罪 囚的 脊 背。这 充分反 映 了唐 太宗“ 削繁 去 蠹, 变重 为轻 ”

青年修身应宽严相济作文

青年修身应宽严相济作文

青年修身应宽严相济作文
咱年轻人啊,在修身这条道路上,可得把握好宽严相济这个度,不然容易
走岔路。

先说这“严”吧。

就好比给自己定个闹钟,早上必须按时起床,不能赖床。

作业、工作必须按时完成,不能拖拖拉拉。

对自己的言行举止也要严格要求,
不能随口说脏话,不能随便做没素质的事儿。

这严格啊,就像是给自己戴上了
个“紧箍咒”,虽然有时候会觉得有点束缚,但能让咱养成好习惯,变得更优秀。

可要是一直这么紧绷着,那也不行,会把自己累坏的。

这时候就得“宽”
一点啦。

比如说,偶尔考试没考好,别太往心里去,总结经验下次再来嘛。


朋友出去玩,放松放松,别总想着还有多少任务没完成,适当给自己的心情放
个假。

我有个同学,那对自己可严了,学习计划排得满满当当,一点休息时间都
没有。

结果呢,没坚持多久就累垮了,反而影响了学习。

还有个朋友,对自己
太宽松,想干嘛就干嘛,一点约束都没有,最后啥也没学成。

所以说啊,咱们青年修身,得像骑自行车一样,掌握好平衡,该严的时候严,该宽的时候宽。

严是为了让自己进步,宽是为了让自己不那么累。

只有宽
严相济,才能在成长的道路上稳稳当当,越走越顺。

记住啦,宽严相济,才能修出一个更好的自己,才能在这精彩的世界里乘风破浪,勇往直前!。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论基础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论基础
本 、减轻财政 负担 ,借鉴 总结公车 改革先行地 区经验 ,结合 省情 ,创新 方式 ,适 时、稳妥地实 行公车改革 ;针对农村 汽
车 市场 ,主 动先行研 究培 育、发展 的政策和措 施,引导企业
开发和生产 适合农村地 区使用 的低 价位节 能型汽车 ,建 立和
不合理规 定,调整税 费结构 ,减轻消 费者税费负担 ,简化购 车手续 ,在 学车、购车 、养 车等 多个环节 巧挖潜力、 降低成
其实质是 以统一 的标准去统一 不同人的行为 ,而 且要符合伦 理和 要义 。可见 ,该段文字虽然没 有提 到 “ 宽严相济 ”这个
扬弃 ,在对 犯罪人进行惩 罚的同时,将犯罪人 当人看 并促成 犯罪人成其 为人 的 目标 ,而不是 简单地惩罚、报复犯罪 人,
词语,但 内容却 体现 了 “ 宽严相济 ”的精神 ,指 出刑 罚的轻
宽严相 济刑 事政策 的理论基础
■ 文/ 王宏 志 丁寰 翔
在我 国社会转 型期,宽严相济 刑事政策 是为了达致社会 和 谐稳定 而提 出的预 防和控制犯罪 的一项重 要方针和策 略, 要实行严 厉的政策 ;政策严 厉则容易使人 受到伤害 ,就需要
改而 实行宽大的政策 。 以宽大调剂严 厉, 以严厉补救 宽大, 如此政权才 能平稳 。我 国古代司法与行政 不分 ,这里所说 的 “ ”,虽 然指 的 是 “ 政 政事 ” ,实 际也包 含用 刑 。所说 的 “ ”,也就是我们所 说的 “ ”。所 谓 “ 猛 严 宽猛相济 ”,与 “ 宽严 相济 ”内容 固然 有所不 同,但 基本精神是一致 的,即
权 ,刑 罚世轻世 重 。惟 齐非齐 ,有伦 有要 。 ”这 段话意 思是
说 :重罪本应 处以重刑 ,由于具有某种可 以从轻 的因 由,就

论行政执法中贯彻宽严相济的政策

论行政执法中贯彻宽严相济的政策

论行政执法中贯彻宽严相济的政策宽严相济是党和国家一贯实行的基本刑事政策,也是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必须坚持的策略。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当前,宽严相济政策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得以贯彻执行。

但是,在劳动教养、治安管理处罚等行政执法中往往被忽略,没有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一、宽严相济政策及其外在表现(一)宽严相济政策源于刑事司法工作的需要宽严相济的宽是指宽大、宽缓和宽容。

宽严相济的严,是指严格、严厉和严肃。

这里的严格是指法网严密,有罪必罚。

严厉是指处罚苛厉,从重惩处。

严肃是指司法活动循法而治,不徇私情。

尤其应当注意严格与严厉。

宽严相济的济,是指救济、协调、结合。

以宽济严,以严济宽,宽严有度,宽严审势,宽中有严,严中有宽。

(二)行政执法中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的外在表现行政违法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同,因此,在行政执法中贯彻执行宽严相济政策,较之在刑事司法中也有所区别。

1.宽的主要表现不以违法处理,本来作为违法处理的行为,根据规定,将其从违法范围中去除;不予处罚,行为已经违法,且应当被追究行政责任,但是根据规定,不予行政处罚;不予监禁,行为已经违法,并被依法决定劳动教养或者给予行政拘留处罚,根据规定,不需要到劳教所或拘留所执行,事实上,并没有被限制人身自由;降低处罚,行为已经违法,根据规定,基于某种要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严的主要表现对拒宽违法人员追罚,本来宽缓处理了,但是违法人员拒绝履行义务,将被重新追究行政责任;对严重违法情节加码,同样的违法行为,处罚时充分考虑情节的轻与重,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对突出违法行为重处,根据社会现状,对一些社会反响强烈、负面影响较大的违法行为,适时修改规定,加大打击力度,这是动态的,在劳教适用范围和标准上表现极为明显。

二、行政执法中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的现实意义宽严相济对于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曾经发生过重要作用,这是我国在过去相当长一个时期实践中的经验总结。

教育要做到宽严相济

教育要做到宽严相济

教育要做到宽严相济教育是社会发展的基石,是培养人才、传承文明的重要途径。

在教育中,宽严相济是一种理念,即在对学生进行管理和教育时,要既宽容和温和,又要严格要求和督促,让学生在宽松自由的环境中得到良好的教育,并在严格的制度下塑造品德和素养。

下面我们就教育要做到宽严相济这一话题展开探讨。

教育要做到宽容和温和。

教育是一种引导和启发,它需要教师有足够的包容心和温和的态度。

学生是成长中的羔羊,他们需要老师给予足够的关怀和理解,要让每一个学生在受到教育的感受到温馨和宽容,得到心灵的抚慰和滋养。

在教育中,宽容也不仅仅是对学生的宽容,还要有对待知识和不同观点的宽容,要让学生从小学会尊重和包容不同的声音,形成健康的心态。

教育也要做到严格要求和督促。

宽容和温和只是教育的一面,教育还需要有一套严格的制度和规范,才能让学生在自由发展的不至于走入歧途。

对学生的学习和行为都要有督促和严格的要求,要求他们遵守纪律,尊重师长,培养自律的精神。

只有这样,学生才能在严格的规范下,培养好的品行和习惯,成为社会的有用之人。

教育要做到宽严相济,关键在于找准平衡点。

宽容和宽松不等于放任和纵容,严格要求和督促也不能偏执和刻板,只有在这两者之间找到平衡,才能真正达到教育的目的。

在实践中,教师需要根据学生的年龄、成长阶段、个性特点等因素来灵活运用宽严相济的教育理念。

在学生的成长过程中,教育要随时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变通,让宽严相济的理念贯穿教育的全过程。

教育要做到宽严相济,也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和配合。

学校、家庭、社会是孩子成长的三个重要环境,只有这三方面的力量紧密协作,才能让宽严相济的教育理念真正落实。

学校需要有完善的制度和规范,教师要有高尚的师德和教育理念,家庭要营造良好的家风和家庭氛围,社会也要为教育提供广阔的空间和资源。

只有这样,孩子才能在健康的成长环境中受到全方位的教育,才能成为合格的社会成员。

教育要做到宽严相济,这是一种新的教育理念,是对传统教育模式的一种突破和完善。

不同环节“宽”“严”相济,提升本科毕设质量

不同环节“宽”“严”相济,提升本科毕设质量

不同环节“宽”“严”相济,提升本科毕设质量【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如何在本科毕设中通过“宽”“严”相济的方式提升质量。

首先介绍了“宽”“严”相济的定义及其在本科毕设中的应用,强调了提升本科毕设质量的重要性。

然后详细分析了不同环节如何实现“宽”“严”相济,并提出了具体实施策略。

总结指出,“宽”“严”相济能够在保证毕设质量的同时促进学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展望未来,本文希望能够引起更多关于本科毕设质量提升的讨论,并为教育教学改革提供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本科毕设、宽严相济、提升质量、环节、实施策略、背景介绍、问题意义、展望未来。

1. 引言1.1 背景介绍本科毕业设计是一项对大学生综合能力的考验,也是学术研究的重要一环。

而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一些学生在完成毕设过程中常常遇到质量不高、创新不足的问题。

这不仅影响了学生的学术水平,也影响了学校的学术声誉。

如何提升本科毕设质量成为当前教育领域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科毕业设计作为大学生的一次重要学术活动,旨在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综合能力。

由于各种原因,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出现一些问题,比如学生创新意识不足、导师指导不到位等。

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的“宽严相济”方式可能已经不能满足现代教学的需求,需要创新性地进行改变和完善。

对本科毕设质量的提升,不仅关系到学生个人的学习成果,更关乎整个学校的学术声誉和人才培养质量。

为此,本文将探讨如何结合“宽”“严”相济的方式,提升本科毕设质量,以更好地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综合能力。

1.2 问题意义本科毕设是大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完成的重要学术任务,其质量直接关系到学生的学术水平和未来的发展。

目前存在着一些问题,不同学校或不同专业之间对本科毕设质量的要求标准存在较大差异,有些学校或专业对本科毕设的要求比较“宽松”,导致毕设质量参差不齐,不能真正起到提升学生综合能力和研究水平的作用。

有些学校或专业对本科毕设的要求比较“严格”,注重规范和细节,但有时候可能会过分苛刻和限制,影响了学生在研究思路和创新能力上的发挥。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体现了人权保障 的精神,有利于保护犯罪者的合法 权益,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 谐。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利于提高司法 效率,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利于推动刑事 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提高司法 公信力。
02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践 应用
实践现状
确立了基本的刑事政策框架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实践中已经确立了基本的框架,明确了宽和 严的重点和适用范围,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提高 法律援助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 务能力,确保受援对象获得优
质法律援助。
深化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与交流
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
积极参与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加强与各国在打击跨国犯罪、腐 败等领域的合作与交流。
推进国际刑事司法改革
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推进我国刑事司法改革进程,提高我国刑事 司法制度的现代化水平。
在特定情况下,允许加害 人与被害人通过协商达成 赔偿协议,以减轻加害人 的刑罚。
改革强制辩护制度
确保被告人有权获得律师 的帮助,特别是在重大案 件中。
完善上诉程序
为被告人提供更加公正和 有效的上诉渠道,确保其 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加强法律监督机制
1 2
建立独立的司法监督机构
对司法机关的审判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司法公 正。
加强司法监督
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 制,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 督,确保司法公正。
加强人权保障与法律援助工作
加强人权保障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加大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 罪犯的人权保障力度,防止刑 讯逼供、超期羁押等侵犯人权
现象的发生。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为经济 困难或特殊案件的被告人提供

宽严相济 用心沟通

宽严相济 用心沟通

宽严相济用心沟通宽严相济是一种管理方式,它体现了在管理中既要宽容,又要严格。

宽容体现在领导在工作中经常帮助员工,给员工提供更多的机会学习和发展。

严格则体现在领导要求员工在工作中要严谨认真,注重细节,尽可能的做到最好。

而中心思想则是用心沟通。

用心沟通是一种良好的沟通方式,是交流中最重要的要素之一。

它着重于尊重对方,倾听对方的意见,表达自己的想法时,更多地考虑对方的立场和情感。

用心沟通不仅能够建立互信,而且能够减少冲突,提高生产效率,增强员工的工作信心。

在管理中,宽严相济和用心沟通可以相互辅助,达到更好的管理效果。

宽严相济的管理方式,使领导能够更好的照顾员工的感受,让员工在工作中感到被尊重和支持。

与此同时,领导严格要求员工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最终使员工的工作效率和成果得到有效提高。

在宽严相济的管理方式的基础上,用心沟通则能够更好地实现管理效益。

用心沟通的方式是尊重员工,给他们足够的时候,让他们发表自己的观点,在听取后,对员工表达的意见提出建设性的反馈。

用心沟通可以让领导更深入地了解员工的需求和意见,也能够通过良好的沟通,让员工更积极地投入工作。

在实际情况中,宽严相济的管理方式和用心沟通的方法需要根据不同的管理状态和企业文化进行不同的调整和实践。

在执行宽严相济的策略时,领导需要灵活应对不同情况,根据员工的表现和工作需求,采用强硬或柔性的方式来管理员工。

在用心沟通的方法上,领导需要与员工建立起信任的关系,让员工感到被尊重和被珍视,让员工更积极地投入工作中。

总之,通过宽严相济和用心沟通的方法,领导可以更好地管理团队,实现企业的目标和利益。

只有领导能够作为好的榜样,用正确的方式来管理员工,才能实现企业的发展和成功。

实用治班技巧“宽严相济”、“赏罚并举”

实用治班技巧“宽严相济”、“赏罚并举”

实用治班技巧“宽严相济”、“赏罚并举”实用治班技巧:“宽严相济”、“赏罚并举”宽与严是班主任治班的曲风,赏与罚是班主任治班的手段。

班主任在班级管理班主任的过程中均,只有科学、能动地展示宽与严的风格,合理、有效地运用赏与罚的手段,才能达到最佳的治班效果。

一、宽严相济,宽严有度长约是班主任的一种风度,一种雅量,班主任对学员不可无宽,无宽则不亲和,不亲和就会陷入孤立,四面楚歌。

严是一种威仪,一种力量,班主任对学生家长不可不严,不严则不能立威,不能立威则政令不行,班级行政管理就不能成功。

宽严的运用必须把握好火候与尺度,做到宽严相济、宽严有度。

1、先严后宽《菜根谭》中讲到,“先严后宽者,人感其恩;先宽后严者,人怨其酷”。

初接触学生时,班主任一定要示学生以威严。

无威不能立望,学生如果不把辅导员大学生放在眼里,学校的规章制度便难以慎重落实,难以形成良好的班级不良风气,而班级的初始班风一旦偏斜,今后再想扭转,恐怕或非一日之功可就。

良好的开端是破天荒的一半,带班之初形成良好的班风可为今后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班级的一切工作走上正轨之后,班主任应逐渐亲善学生,针对具体情况适当调整宽严的尺度。

要善于容学生之短,宥学生之错。

只要不是原则性的错误,班主任以货币政策的方式处理为佳。

因为各种各样学生的很多错误都是成长中的错误,是阶段性的产物,随着年龄的增长,他们也会逐渐意识到以往的局外人之处,回想到以前不懂事时犯的错误,班主任宽以待之,他们必会心存感激,而无私奉献以奉献于班级作为对班主任的超额回报。

2、整体严,个体宽面对班级整体,班主任应明确宣布规章制度、布置工作任务,严格贯彻班主任建议的各项要求。

对于班级出现明显的不良事件,要面向全体学生讲明症结的严重性,深入挖掘,指出厉害,强调指出事件对不良后果班级造成的恶劣影响。

针对具体情况,可点名或不发怒点名地对犯错学生加以斥责,以对全班学生起到警示作用。

面对学生个体,学长可私下与之交流,站间在学生角度为之分析违纪的危害,班主任为了维护集体利益而批评处罚他的原因,深信他今后可以改正缺点,也希望老师和学生之间互相理解。

教育要做到宽严相济

教育要做到宽严相济

教育要做到宽严相济教育,是培养人才、传递知识、塑造人格的重要途径,其在社会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对于教育方式的选择,人们往往存在着“宽与严”的困扰。

究竟应该采取宽松的态度还是严格的作风?本文将深入探讨教育要做到宽严相济的重要性。

让我们看看“宽”的教育态度。

在当今社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改变,关于教育的认知也逐渐发生了变化。

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识到宽松教育的重要性。

宽松教育注重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强调对学生的尊重和理解,关注他们的个性和特长,鼓励他们发挥个人潜能,从而形成独立自主的人格和价值观。

这种教育方式让学生能够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学习,不仅能够增强学习的兴趣,更能够培养学生的自主能动性和创造性。

在宽松教育中,老师往往扮演着引导者的角色,与学生像朋友一样相处,建立起平等的师生关系。

这种关系的建立,不仅能够增进师生之间的情感沟通,更能够拉近师生之间的距离,激发学生学习的热情,让他们在轻松的氛围中不知不觉地接受了知识的灌输。

宽松教育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教育也不能只局限于“宽”,还需要有“严”的教育作风。

在教育过程中,如果只是一味地宽容放任,而缺乏一定的规范和要求,难免会导致学生的散漫和懈怠。

严格的教育方式,能够让学生在有规矩的环境下学习,养成严谨的学习习惯和高效的学习态度。

通过严格的要求和管理,学生会明白学习的严肃性和紧迫性,从而在学习中形成刻苦钻研的品质,提高自己的学习效率和成绩。

严格的教育方法还能够让学生在困难和挑战中逐渐变得坚强和勇敢,从而培养出不怕困难,坚韧不拔的品质。

这些都是宽松教育难以达到的效果,严格的教育也是十分重要的。

宽与严并非完全对立,而是互补、统一的。

宽松教育和严格教育并非孰优孰劣的关系,而是应该相辅相成。

在教育实践中,教育者要以宽松的心态和严格的要求结合起来,根据学生的不同情况和不同需求,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

在课堂教学中,要保持宽松的教学氛围,给学生更多的自由空间,让他们能够在愉快的氛围中学习并发挥自己的想象力和创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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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实践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党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是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科学判断犯罪态势与社会发展关系的基础上所作的新思考、所提的新理念。

认真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

在2011年5月11日召开的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对于正确理解和贯彻党的刑事政策,严格依法审判,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讲话中指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司法机关惩罚和预防犯罪,保护人民,保障人权,正确实施国家法律的指南,既要准确理解,又要准确把握。

面对新形势,要与时俱进,更新转变观念,把“严”的一手用足,对严重犯罪的依法严惩,不能有任何放松,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把“宽”的一手用好,特别是对初犯、偶犯、未成年犯、老年犯中一些罪行轻微的人员依法减少判刑,扩大非罪处理,依法减少监禁刑,扩大适用非监禁刑,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一、宽严相济政策的具体适用以宽为主,还是以严为主,什么时候、情况下要宽,什么时候、条件下要严,都必须从实际情况出发。

司法实践中,宽严相济的政策应如何具体适用,笔者谈谈以下观点:1、对特殊主体身份的从宽适用除一般主体身份外,刑法中犯罪所涉及到的特殊主体有未成年人、孕妇、残疾人、精神病患者、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

另外,还有一类人即“弱势群体”。

虽然刑法对此类人群未作专门的规定,但由于我国目前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因此司法实践中应当予以充分的考虑与关注。

一是对未成年人犯罪应以宽缓为主,这也是基于未成年人心智发育尚不成熟而为的。

我国的司法体制中对未成年人犯罪,历来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具体而言,除了坚持刑法条文中对未成年人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符合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不适用死刑”外,对逮捕、公诉、审判、执行各个诉讼程序均应实行简化和保护。

在逮捕环节,应以不捕为原则,以逮捕为补充,除特别重大的以外,一般应不捕;在公诉环节,应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能不诉的尽量不诉,能暂缓起诉的尽量缓诉;在审判环节,除坚持不公开审判外,尽量采取“圆桌审判”和简易程序、简化审理程序,减少因庭审时间过长或过于严肃给未成年人带来的巨大心理压力;在执行环节,应充分考虑到身体和心理承受压力,与成年犯分开羁押,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优先考虑减刑、假释。

如我院审理的陈某、谭某共同盗窃案,虽然二被告人的盗窃数额较大,但二人均系未成年人,且监护人均有监护能力,不致于妨害诉讼,首先对二人依法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庭审中,二被告人能够认罪、悔罪,为有利于被告人的今后成长,我院对二被告人依法作出了缓刑判决。

目前,二被告人在社会上的表现良好。

二是对孕妇、残疾人、精神病患者、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犯罪也应以宽缓为主,这是基于其身体原因而为的。

但与未成年人不同,其宽缓是有一定限度的。

对孕妇的宽缓主要体现在逮捕、死刑判决、收监执行三个方面,出于人道主义而不捕、不判死刑、不收监;对残疾人的宽缓主要体现在其犯与身体残疾有关的犯罪时,如我国《刑法》第十九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精神病患者宽缓主要是因为其辨认和控制能力减弱,量刑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因其再犯能力不强、社会危害能力下降,对其可以或应当从轻、减轻处罚、适用非监禁刑,非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不适用死刑。

如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案,被告人用菜刀将被害人的左手砍成轻伤(接近重伤),虽然被告人及其亲属无赔偿能力,但考虑到被告人患有精神病,实施伤害行为时已丧失部分辨认和控制能力,于是对被告人王某予以从轻处罚,判其有期徒刑一年。

三是“弱势群体”犯罪同样要以宽缓为主。

这是基于其经济和社会地位较低,犯罪往往与自身生活和工作有关,值得同情,对其犯罪宽缓处理,可以得到公众的理解,也较公平。

“弱势群体”是指这样的一个群体,即经济和社会地位较低,往往处于孤立无援的困境,包括下岗失业者,无业者,农民工,生活无着的老人,普通农民等。

由于生活贫困、社会地位低下,他们往往为了生存而实施了一些犯罪,对此,要区别情况具体对待,除罪大恶极外,一般应从轻处理。

当前,很多地方企业或单位给予的农民工资极低,工作环境很差,有的还长期拖欠农民工资,由此引发了一系列刑事案件,如有的农民工因家里急需用钱,而老板长期拖欠,以致激愤杀人、绑架、盗窃等。

但因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相对不大,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应贯彻宽缓的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1999]217号)中明确要求:“对农民被告人适用刑罚,依法适当多适用非监禁刑罚。

对于已经构成犯罪,但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或者法律规定有管制刑的应当依法免予刑事处罚或判处管制刑。

对于罪行较轻且认罪态度较好,符合宣告缓刑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

”另外对于被害人是“弱势群体”的,若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对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应当考虑适用非监禁刑。

被告人认罪、悔罪、赔礼道歉、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如广东东莞法院审理的被告人王某、赖某、周某抢劫致被害人蔡某死亡一案。

因为该案的发生,被害人一家的生活已陷于极端困难的境地,蔡的女儿也因此面临失学。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的家属同意先行赔偿原告(蔡某某)5万元人民币,原告对此表示满意。

被告人王某也表示要痛改前非。

最后,法官根据双方真实意思表达,并依照法律,对被告人王某作出一定程度的从轻处罚,一审判处死缓。

这起案件的处理,是否意味着赔钱可以减刑,有钱人犯罪承担的刑事责任就可轻于没钱人吗?并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可以采取这种做法。

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依法应当从严惩处的犯罪,不能仅以经济赔偿作为决定从轻处罚的条件。

2、对几类特殊类型案件的具体适用一是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爆炸、杀人、抢劫、绑架、毒品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人们群众安全感的犯罪,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从严打击。

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称霸一方,鱼肉百姓,社会危害性大,影响很坏;毒品犯罪、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安全犯罪直接威胁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对以农村留守妇女、儿童、老人及社会弱势群体为侵害对象,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犯罪,要坚决依法严惩。

二是严厉惩罚贪污贿赂、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的严重犯罪,包庇纵容黑恶势力犯罪、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犯罪所涉及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发生在社会保障、征地拆迁、医疗、教育、就业等领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社会影响恶劣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发生在经济社会建设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严重商业贿赂犯罪。

这类犯罪是社会的毒瘤,它危害的不仅仅是一个单位、一个地区,而是直接或间接的危害着整个国家。

这类案件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如不严厉打击,就有亡国的危险。

历届党和政府也都将其作为重点打击的对象。

三是对集资诈骗、贷款诈骗、制贩假币等严重危害金融秩序的犯罪,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有毒有害食品等严重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严重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重大环境污染、非法采矿、盗伐林木等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要依法从严惩处。

四是对群体性事件中的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惩治少数,争取、团结、教育大多数的原则。

五是对因生产生活、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事出有因、针对特定对象,对社会治安秩序没有重大影响的犯罪,要着眼于和谐稳定,下大力气做好矛盾化解工作。

被害人及其亲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应当作为酌定从轻情节,量刑时充分考虑。

3、对不同量刑情节的具体适用量刑情节有法定、酌定两种。

要根据不同的情节考虑刑罚的适用,在同一案件中也要尽量做到宽中有严,严中有宽,宽严得当。

要积极发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感召力,最大限度地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以取得最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一是对初犯、偶犯、从犯、胁从犯及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等情节的可依法或酌情从轻处理。

对投案自首、坦白交代特别是检举揭发有立功表现的,更要依法宽大处理。

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以及对胁从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而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等则是酌定情节,对其处罚应本着教育挽救的目的,充分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况,如受害人是否有过错,是否得到受害人的谅解,民事赔偿是否到位等等。

如被告人吴某故意伤害案,被害人李某来到吴某家向吴的儿子借钱,因吴的儿子未借予,李某十分不满便开口辱骂吴某及其儿子,吴某走上前去用手掌打了李某脸部一下,致被害人耳膜穿孔。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同时审判人员考虑到被害人在该起案件中具有一定的过错,依照法律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对吴某判处管制六个月。

二是对具有累犯、故意犯、主犯、首犯、认罪态度差等情节的应该从严打击。

这些人的主观恶意较深,犯罪危害较大,只有依法给予严厉打击才能起到震慑作用,才能挽救他们。

二、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注意的问题1、要在法律范围内做到宽严有度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进行,决不能超出法律的范畴。

政策指导法律的制定和适用,但在具体适用时,又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范围内准确体现出政策。

如为了防止适用非监禁刑的不适当扩大,最高人民法院制订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专门指导性文件,对全国法院统一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提出具体意见。

一些高级法院亦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

如北京高院对“拒不供认犯罪事实而在案证据确实充分”等七类情形的贪污、贿赂案件作出不宜适用缓刑的规定。

2、要做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宽严相济”的目的在于要通过贯彻这一政策来维持社会治安,保持社会的稳定与良性运行,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为社会发展进步提供保障。

因此,在具体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时,要追求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主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是否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利益。

在对犯罪人适用轻缓政策时,要充分听取和考虑被害人的意见和建议,这样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是是否有利于教育和挽救犯罪分子。

如何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才能最大限度的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教育挽救初犯、偶犯及团伙犯罪中的从犯、协从犯等轻刑犯。

三是是否有利于保持犯罪人家庭的稳定与和谐。

避免给犯罪人的家庭带来情感缺失,增加经济负担,甚至出现家庭破裂或其他负面社会作用,这也有利于犯罪分子的改造和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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