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技术合同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操作规程
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操作规程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操作规程第一条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的执业行为,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律师参与非诉讼代理案件,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律师参与非诉讼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律师在从事本规程规定的活动中,其人身权等权利不受侵犯。
第五条律师参与委托非诉讼代理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接接受当事人委托参与代理非诉讼案件,应与当事人签定委托代理合同,并指定律师办理具体法律事宜,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门组委托人的`指名委托要求。
第七条律师不得为当事人代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非诉讼事务。
第八条律师在非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签定后,应与委托当事人协商并制作笔录确认事项内容、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事项完成标准。
第九条律师应当按照所内有关规定填写并报批有关的案件批办单。
第十条委托人应签署授权委托书。
第十一条律师应接受委托后五日内,拟定非诉讼事项代理思路,报其所属的业务部负责人审批。
若有特殊情况,经其所属业务部分管副主任同意,律师可以接受委托后十日内,拟定非诉讼事项代理思路,报其所属的业务部负责人审批。
第十二条代理思路经业务部负责人审批后三日内,律师应将该代理思路告之委托人,与其形成统一意见。
第十三条律师在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证据时,应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有介绍信并出示律师执业证,在律师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为或两位以上律师共同进行。
第十四条律师按照委托代理合同和与委托人会谈制作的笔录进行非诉讼的委托代理工作。
第十五条若遇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提请本所主任批准终止委托合同,1、委托事项无法完成;2、委托事项为违法行为;3、委托人隐瞒重要证据;4、委托合同中约定其他应终止委托代理合同情形的。
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规范
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的执业行为,保障当事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制定本业务规范。
第二条本所律师在办理法律咨询、律师函、律师见证、银行按揭贷款、代书法律文书、非诉讼调查等非诉讼业务时,应遵循本规范。
第三条本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本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所律师如在执业中违反本规范并因此给当事人造成损失,一律认定律师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律师应承担《律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责任。
第二章法律咨询业务第六条对当事人提出的有关法律事务的询问,本所律师有义务及时做出口头的解答、说明或提出建议方案,不得推诿。
第七条本所律师进行口头法律咨询一律实行免费。
本所律师应根据本所及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的安排积极参加有关公益性的法律咨询活动。
第八条严禁本所其他非律师工作人员以律师名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
第九条本所律师在进行法律咨询时,应当遵循合法、客观的原则,不得挑词架讼,不得做出任何不切实际的承诺,不得为当事人推测案件的诉讼结果。
第十条本所律师在进行法律咨询时,需提供书面的法律意见时,应遵守本所《法律文书审批制度》。
第十一条本所律师出具的书面法律意见书,应陈述当事人所提供的事实情况及证据材料目录,陈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文。
法律意见书应明确注明法律意见系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有关事实及证据材料,并且在假设该有关事实及证据材料全部真实的基础上出具,并应注明“本法律意见,仅供参考,不作其它用途。
”第三章律师函业务第十二条本所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办理律师函业务,必须有当事人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十三条严禁本所律师为当事人对不合法的事项提供律师函服务。
第十四条本所律师必须以本所的名义发送律师函,不得以律师个人名义发送律师函。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③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编目录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1律师从事税法服务业务操作指引/17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操作指引/75律师代理商标注册申请业务操作指引/129律师办理技术合同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63律师办理高新技术业务领域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267律师承办公司关联交易业务操作指引/289律师办理新三板挂牌业务操作指引/325律师办理反垄断调查业务操作指引/379律师办理经营者集中申报业务操作指引/391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法律风险管理法律服务操作指引/403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立项、规划审批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437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473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507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争议评审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545律师办理买卖合同法律事务操作指引/571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事务操作指引/617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业务操作指引(修订版)/651律师办理商业秘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修订版)/687543详目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适用及定义第二章律师服务中的职业操守第三章客户的开拓第四章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实现第五章特殊法律问题的处理第六章工作成果的提交及后续工作第七章其他事项律师从事税法服务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常年税法顾问服务第一节税法解读与涉税实务培训第二节合同涉税审查第三节企业税务健康检查第四节担任税务机关法律顾问第二章律师为企业提供税收优惠申请服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律师为企业提供申请区域税收优惠法律服务第三节律师为企业提供申请行业税收优惠法律服务第四节律师提供相关税务风险控制法律服务第三章企业专项税务规划服务第一节企业投资税务规划第二节企业并购重组税务规划第三节企业上市税务规划第四节企业清算注销税务规划第四章国际税法服务第一节外商投资中国税法服务第二节中国企业“走出去”税法服务第三节转让定价与反避税服务第五章个人税法服务第一节个人财富管理税法服务第二节员工计划与股票期权第六章税务争议法律服务第一节接受委托第二节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第三节税务行政复议第四节税务行政诉讼第五节税务刑事诉讼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的基本方法第三章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的基本内容第一节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批准和授权第二节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第三节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条件第四节发行人的设立第五节发行人的独立性第六节发起人和股东第七节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第八节发行人的业务第九节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第十节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第十一节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第十二节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第十三节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第十四节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第十五节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第十六节发行人的税务第十七节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第十八节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第十九节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第二十节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第二十一节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法律风险的评价律师代理商标注册申请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商标注册需确定的事项第一节申请主体的确定第二节商标的确定第三节商品的确定第四节商标查询第五节其他需确定的事项第三章申请文件的准备第一节一般商标注册申请的文件准备第二节特殊类型商标注册申请的附加文件第四章申请文件的递交第五章受理后的程序第六章商标注册后的注意事项第七章案件管理律师办理技术合同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技术合同的制作与审查第一节制作和审查的准备第二节技术合同的制作和审查第三章技术开发合同第一节技术开发合同概述第二节委托开发合同第三节合作开发合同第四节技术转化合同第四章技术转让合同第一节技术转让合同概述第二节专利权转让合同第三节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第四节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第五节计算机软件转让合同和许可使用合同第六节技术秘密让与合同与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第五章技术咨询合同第六章技术服务合同第七章技术中介合同第八章技术培训合同第九章技术进出口合同第十章技术出资入股合同第十一章技术质押合同第一节专利质押合同第二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质押合同第十二章附则律师办理高新技术业务领域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法律尽职调查的操作流程第三章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审查第四章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律师承办公司关联交易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关联交易识别第一节关联方识别第二节关联交易类别识别第三节关联交易规模识别第三章约束关联交易的依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约束普通公司关联交易的依据第三节约束国家出资企业关联交易的依据第四节约束金融机构关联交易的依据第五节约束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依据第六节约束非上市公众公司关联交易的依据第四章律师办理公司关联交易业务操作指引第一节一般规则第二节普通公司关联交易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第三节国家出资企业关联交易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第四节金融机构公司关联交易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第五节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第六节非上市公众公司关联交易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第五章律师协助公司规范关联交易业务操作指引第一节协助普通公司规范关联交易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第二节协助国有企业及国有公司规范关联交易法律服务的业务操作指引第三节协助金融机构公司规范关联交易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第四节协助上市公司规范关联交易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第六章附则律师办理新三板挂牌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初步尽职调查第三章全面法律尽职调查第一节概述第二节核查和验证第四章公司整理第一节概述第二节基本问题及规范第三节其他重点问题及规范第五章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节概述第二节改制流.程第三节律师的主要工作第六章股份公司审计第七章股份公司规范及授权与批准第八章制作挂牌法律文件及申报第一节出具法律意见书第二节参与或承担公开转让说明书的撰写第三节参与其他申报文件的起草与修改第四节申报材料第九章涉及的其他重要法律文件第一节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工作底稿第十章附则律师办理反垄断调查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垄断协议申请宽大案件的律师工作第三章提起反垄断调查案件的律师工作第四章应对反垄断调查案件的律师工作第五章附则律师办理经营者集中申报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初步调查与评估第三章事先商谈第四章集中协议的审阅第五章制作并提交申报文件第六章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审查与决定第七章其他注意事项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法律风险管理法律服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构建第三章法律风险环境信息收集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法律风险识别与评估第五章政府投资项目法律风险应对第六章法律风险的监督改进第七章律师尽职调查第八章重大项目规范性文件体系建设法律服务第九章附则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立项、规划审批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制定目的第二节一般规定第二章立项审批阶段的法律服务第一节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概述第二节政府投资项目立项的基本要求及审批内容第三节律师在本阶段的工作内容第三章规划审批阶段法律服务第一节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审批概述第二节律师在本阶段的工作内容第四章撰写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第一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概述第二节撰写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第五章出具法律意见书第一节法律意见书概述第二节编制法律意见书第六章附则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制定目的第二节概念界定第三节法律依据第四节基本原则第五节本操作指引的业务指导范围第六节特别声明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项目招投标的具体类型第二节项目招标应具备的条件第三章招标文件的起草与审查第一节项目招标的一般规定第二节招标文件的起草第三节招标文件的审查第四章投标文件的审查第一节投标人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第二节投标文件内容的合法性审查第五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的合法性审查第一节开标的合法性审查第二节评标的合法性审查第三节中标的合法性审查第六章出具法律意见书第一节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审查的事项第二节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参考格式第三节出具法律意见书应注意的事项第七章争议的解决第一节异议投诉第二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第八章附则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制定目的第二节本操作指引的业务适用范围第三节概念界定第四节特别提示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模式第一节一般事项第二节项目建设模式第三章项目建设合同的签订第一节合同的类型第二节合同的主要内容第三节合同各方主要权利义务第四节与合同签订有关的其他事项第四章项目建设合同的履行第一节项目咨询合同的履行第二节项目投资.合同的履行第三节项目代建合同的履行第四节项目建设合同的履行第五章争议事项解决第一节一般事项第二节非诉讼与诉讼方式的选择第三节和解与调解第四节争议评审第五节仲裁和诉讼第六章附则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争议评审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制定目的第二节概念界定第三节制定依据第四节律师参与建设工程争议评审的基本原则第五节本操作指引的业务指导范围第六节制度优势第七节评审方式分类第八节特别声明第二章拟定争议评审条款第一节争议评审条款的内容第二节评审规则的适用第三节争议评审条款的其他内容第三章成立评审组第一节选定评审组成员第二节签订《评审专家协议》第三节评审组的权力第四节评审专家的义务第四章评审组评审争议第一节当事人提交评审申请第二节被申请人答辩第三节评审组召开调查会第四节评审组出具评审意见第五节仲裁委员会核阅评审意见草案第六节书面更正和补充评审意见第七节评审程序终止及其他第五章评审意见的效力第一节评审意见的效力概述第二节评审意见生效第三节评审意见不生效第六章争议评审的报酬与费用第一节建设工程争议评审的收费原则第二节仲裁委员会的收费标准第三节评审专家的报酬与其他费用第七章附则律师办理买卖合同法律事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非诉讼买卖合同法律事务中律师的职责第一节买卖合同当事人的资信调查第二节买卖合同的起草第三节其他涉及买卖合同的非诉讼法律事务第三章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代理.人的职责第一节对基础事实的审查第二节证据审查第三节诉讼请求的确定第四节起诉和应诉第四章附则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事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损害赔偿权利人和责任人的确定第三章权利人利益分配第四章损害赔偿责任人之间的责任认定第五章赔偿数额和证据要件第六章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和证据要件第七章刑事附带民事的特殊规定第八章有关保险公司的特别规定第九章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相关的非诉讼法律事务第十章附则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业务操作指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接受委托第三章律师代理海商海事诉讼案件的一般事项第一节诉前准备第二节调查取证第三节起诉和应诉第四节一审庭审第五节二审庭审第六节再审庭审第七节和解、调解第四章律师代理具体类型的海商海事诉讼案件第一节海上货物运输案件第二节沿海、内河水路货物运输案件第三节海上保险合同案件第四节船舶碰撞案件第五节海上人身伤亡案件第六节船舶油污及海上设备海洋污染案件第七节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件第八节其他海商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第五章律师代理海商海事仲裁案件第六章律师代理海商海事执行案件第七章附则律师办理商业秘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节前述第二节商业秘密第三节商业秘密与公司秘密和国家秘密的关系第四节商业秘密与其他知识产权的关系第二章商业秘密管理第一节目标、模式和评价第二节采取保密措施第三节建立规章制度第四节人员管理第五节合同管理第六节公关管理第三章商业秘密的权利归属第一节商业秘密的属性第二节技术秘密的权利归属第三节经营秘密的权利归属第四节商业秘密权属纠纷第四章与商业秘密有关的各类合同第一节合同的起草与修改第二节企事业单位与员工之间的保密协议第三节竞业限制协议第四节企事业单位与其他企业、组织之间的保密协议第五节技术秘密合同第五章商业秘密纠纷的前期处理第一节事实调查与分析第二节律师声明与律师函第三节谈判第六章民事救济的共同问题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管辖确定第三节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第四节鉴定与评估第五节开庭准备第六节庭审第七章商业秘密合同纠纷法律业务第一节合同诉讼要点第二节作为原告的代理人第三节作为被告的代理人第八章商业秘密侵权诉讼法律业务第一节侵权诉讼的要点第二节作为原告的代理人第三节作为被告的代理人第四节商业秘密不侵权诉讼第九章商业秘密行政法律业务第一节行政救济要点第二节作为权利人的代理人第三节作为被申请人的代理人第十章商业秘密刑事法律业务第一节刑事救济综述第二节作为被害人的代理人第三节作为刑事自诉人的代理人第四节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第十一章附则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目录第一章适用及定义/1第二章律师服务中的职业操守/3第三章客户的开拓/6第四章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实现/9第五章特殊法律问题的处理/11第六章工作成果的提交及后续工作/13第七章其他事项本指引的制定目标为对律师从事企业1.1第一章适用及定义/14.法律顾问业务提供基本参考,提高工作的深度和广度、确保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的平衡,并在服务社会、为客户防范法律风险的同时防范自身的执业风险,特制订本指引作为工作理念、工作内容及工作要点等方面的提示。
非诉讼业务的分类
非诉讼业务的分类一、咨询及文书服务1、法律咨询及代写诉讼文书。
这是每个律师都会涉及的非诉讼业务,但被众律师忽视。
解答好法律咨询,既需要律师具备深厚的法律功底,更需要丰富的实践经验,否则,只会能当事人带来误导。
切记:要把法律咨询当做自己的律师事务来重视,它同时会影响自己的声誉与前程。
律师代书包括:诉讼文书,包括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申诉状等;有关法律事务文书,包括委托书、遗嘱等;非法律事务文书。
2、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函。
法律意见书是指律师应当事人之委托,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根据委托人所提供的事实材料,正确运用法律进行分析和阐述,对相关事实及行为提出的书面法律意见。
律师函是指委托应当事人之委托,以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的名义,向委托人指定的当事人发送就相关事务进行声明的函件。
二、专项法律服务1、公司专项法律服务包括企业的设立和解散的相关事务,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一般法律事务,投资及项目开发、金融融资、公司证券业务、收购与兼并、企业的租赁、承包、托管、知识产权、劳动人事等特别法律事务。
2、建筑与房地产专项法律服务包括创设公司阶段中的计划拟定、谈判参与、报审文书准备、代为报批等事务;土地使用权取得阶段土地征用、国有土地出让、转让中的涉法事务;拆迁阶段的文书处理、纠纷解决、文件报送等事务;工程建设阶段中招投标文书的准备、起草、审核及工程和设备合同履行的监督等事务;房地产经营阶段中的销售、出租、抵押融资等环节的事务;物业管理阶段中的相关事务等。
3、金融、证券、保险专项法律服务包括金融机构法律顾问服务,存、贷款法律服务,票据、信托、外汇法律服务,期货、债券法律服务,租赁法律服务,国际结算、国际融资法律服务,保险法律服务,以及涉及信用卡、电子银行、网上支付、外资金融保险机构的设立等领域的法律服务。
4、知识产权专项法律事务包括知识产权申报代理,产权管理协助,产权转让代理,专项知识产权代理,权属代理,侵权代理,技术对比咨询,纠纷代理,提供以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技术合同法、信息网络法、商业秘密法、不正当竞争法、反倾销法等为主要内容的全方位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业务操作指引1总则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司法部)、《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的规定以及上海市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业务指引。
1.1 律师应积极支持并参加法律援助工作,接受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或其执业机构所属的区、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办理的案件。
律师接受案件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中止办理案件,也不得擅自转交给其他律师办理。
1.2 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上海市律师协会的规定,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1.3 律师办理案件过程中,必须坚持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实施,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保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受援人的隐私,及时向受援人通报案件的进展情况。
1.4 律师在办理案件或咨询的过程中,严禁其以交通费、文印费等任何名义向受援人或其家属收取费用,严禁接受受援人或其家属的各类直接或间接利益。
1.5 律师所在执业机构应当对律师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业务指导,督促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尽职尽责,做好工作。
1.6 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时不得借机向受援人为自己、其他律师、本执业机构或其他律师所在执业机构承接有偿法律业务。
2.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与代理申请法律援助2.1 法律援助案件范围2.1.1 律师在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下,为受援人依法提供以下法律援助服务:(1)征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受援人的同意并与其或法定代理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2)征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同意后,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征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并接受委托后,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3)依法担任死刑(含死缓)复核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为其提供辩护;(4)征得受援人的同意并与其或法定代理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活动;(5)征得受援人的同意并与其或法定代理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提供专项法律援助服务;(6)征得受援人的同意并与其或法定代理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担任由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的辩护人或代理人,参加诉讼;(7)担任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8)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其他案件。
律师如何拓展非诉讼业法律服务方向
律师如何拓展非诉讼业法律服务方向非诉讼法律事务的代理是律师执业中的一项重要业务,也是律师行业拓展法律服务的主攻方向。
长期以来,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在律师业务发展过程中相对滞后,严重影响了律师行业的发展。
因此,认真研究律师加强非诉讼法律事务的代理理论,对于拓展和规范律师法律服务,促进律师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律师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的基本状况1、律师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业务过于单一。
《律师法》第25条规定的律师七项业务中,法律咨询和法律顾问属于非诉讼业务范畴。
目前,律师在从事非诉讼业务中,拓展得比较好的是担任企业法律顾问。
但律师在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时,相当一部分顾问律师只对企业提供过法律咨询、合同起草审查等粗浅的非诉讼法律服务。
很少为顾问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发展战略提供法律服务,更多的精力放在企业涉及诉讼的法律事务上,只有少部分顾问律师为企业提供了,如商务谈判、企业改制、资产重组、产权交易、证券发行、项目招投标、企业职工身份置换等非诉讼业务的服务。
除企业法律顾问外,政府法律顾问,大型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等其他非诉讼业务很多律师事务所的很多律师几乎没有涉足,服务方式和服务水平远远落后于社会生活、经济发展的水平,严重制约了律师事业的发展。
2、律师从事非诉讼业务的人员较少。
目前,由于非诉讼业务拓展不够,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律师绝大部分以传统的诉讼业务为主,因此,在诉讼领域中律师与律师、律师与其他法律服务主体之间的案源竞争十分激烈。
一部分律师,特别是新律师案源严重不足,采取一些不正当的手段争抢案源,给律师的社会形象带来很多负面影响。
据了解,湖南省以承办非诉讼业务为主的律师事务所不足20家,以承办非诉讼业务为主的律师不足400人。
律师业务收费中承办非诉讼业务的收费比例不超过25%。
3、律师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前景广阔。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制经济,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律师的参与,而律师服务于经济建设的主要方式是向各类市场主体提供优质的非诉讼法律服务。
全国律师协会办理非诉讼案件操作规程
全国律师协会办理非诉讼案件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的操作流程,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业务水平,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全国律师协会的非诉讼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婚姻家庭、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等相关领域案件。
第四条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应遵循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履行职业道德和职责。
第五条律师在办理非诉讼案件过程中应遵循保密原则,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六条律师应当积极倡导当事人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提倡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公正客观地处理案件。
第七条全国律师协会应加强对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律师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二章办案程序第八条律师接受非诉讼案件委托后,应当尽快与当事人进行初步沟通,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和事实,并告知当事人案件的法律依据和可能的解决方式。
第九条律师在办理非诉讼案件时,应当依法采取调解、协商等途径,解决分歧和纠纷。
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协商当事人委托进行仲裁或申请诉讼。
第十条律师在非诉讼案件中担任代理人时,应当向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意见,并协助当事人准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
第十三条律师在办理非诉讼案件中,如需委托其他专业人员协助办理或提供专业意见,应征得当事人的同意,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职业道德规范第十四条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应遵守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坚守职业操守,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原则。
第十五条律师在非诉讼案件中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案件的利益,不得与对方当事人串通作案,不得故意制造矛盾和冲突。
第十七条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应当遵循当事人的意愿,尊重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律师在办理非诉讼案件中发现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向有关机关报告。
第四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相关规定或原则与本规程相抵触的,以本规程为准。
律师办理技术合同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指南
律师办理技术合同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指南《律师办理技术合同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指南》嗨,新手朋友,今天咱们来说说律师办理技术合同非诉讼法律业务的事。
我刚接触这事儿的时候啊,也是一头雾水,不过慢慢就摸索出些门道了。
一、基本注意事项首先呢,一定要仔细研读技术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这就好比厨师做菜前得熟悉菜谱一样。
《合同法》里对技术合同有一些基本的规定,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定义、双方权利义务这些基本的框架内容。
我当时就是没好好看,结果在和客户解释一些基本概念的时候磕磕巴巴的,可丢人了。
在接触客户前,还要了解清楚技术合同涉及的技术领域到底是啥玩意儿。
是生物科技啊,还是计算机技术之类的。
由于技术的专业性,不懂的话就容易闹笑话,客户可能就觉得你不靠谱了。
二、实用建议客户咨询的时候啊,一定要多问问题,把事情的来龙去脉、前因后果都搞清楚。
就像是侦探破案一样,不要放过任何的蛛丝马迹。
因为技术合同往往涉及到复杂的技术实现、交付方式、验收标准等很多细节。
例如,有些技术开发合同,客户可能只是简单说要开发个软件。
你得问是什么功能的软件,对软件性能有没有特殊要求,是要在手机端还是电脑端运行等等。
不问清楚这些,以后合同履行过程中出了问题都没地儿说理去。
另外呢,你还得注意合同的条款要清晰明确,别整那些模棱两可的话。
比如说,验收标准就不能只说达到行业标准,要详细说明是什么行业标准,是国家制定的某个具体行业规范还是大家默认的某评估机构的标准等等,这都是有讲究的。
三、容易忽视的点有一个容易忘的点就是数据和知识产权问题。
技术合同很多时候都和这些相关的。
比如说技术转让合同中,转让的技术里面是否包含一些第三方的数据或者知识产权内容,如果有,那在合同里一定要说明怎么处理。
像有的技术开发合同,开发团队在开发过程中可能用到了开源的代码,但没在意授权问题,这就可能导致后续法律风险。
我见过一个案子,就是因为这个差点赔了大钱。
还有保密条款也经常被忽视。
律师所工作流程(附登记表)
律师事务所业务操作规程(附律师工作登记表)律师事务所业务操作规程一、总则(一)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执业的工作机构,受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
律师承办的一切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统一协调、统一收费。
(二)律师的全部业务活动,必须忠实于事实,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职尽责地根据法律规定完成委托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在各项业务活动中,律师必须诚实守信,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依法执业,廉洁自律,保守秘密,珍惜职业声誉,使自己的行为无损于律师的职业形象。
二、接待、咨询、代书(一)接待1.律师事务所主要由接待人员负责解答客户的法律咨询、代写各种诉讼文书和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2.律师进行上述工作,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3.热情接待当事人,态度和蔼,服务诚恳,认真细致,不因事小、无偿而敷衍。
4.律师接待来访人,应填写来访登记簿所列各项目,以备入卷查考。
(二)咨询1.解答法律咨询,是律师就当事人所叙述的法律事实依法给予解答的活动。
2.法律咨询分口头咨询、书面咨询、特邀咨询和连续咨询。
口头咨询,是当事人来律师事务所述说事实,由律师就该事实提供法律帮助。
书面咨询,是当事人来函要求解答的法律问题,由律师以文字解答复函。
特邀咨询,是当事人要求律师亲赴解答的法律咨询。
连续咨询,是当事人就某一诉讼案件在诉讼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多次来律师事务所询问,律师给予具体法律帮助、指导。
3.律师进行法律咨询要一听、二记、三归纳、四解答。
即认真听取当事人的叙述,要记事实、情节、归纳问题,依法一一解答。
遇到疑难或没有把握解答的问题,应找好相应法律依据或请示研究后,再向当事人解答,切忌草率解答。
4.如遇到咨询人所要解答的问题不属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的范围,接待律师应向咨询人告知不能解答的原因,或告知其应找相关的职能部门咨询。
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领取律师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
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领取律师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
正文:
---------------------------------------------------------------------------------------------------------------------------------------------------- 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领取律师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
为了分享优秀律师的成功执业经验,为广大会员办理相关业务提供指导与帮助,2013年,市律协组织相关专业委员会编写了一批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包括:《律师办理合同起草与审查业务操作指引》、《律师承办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技术合同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承办海外PPP工程项目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基础篇)》、《律师从事仲裁业务操作指引》、《资产负债表阅读指引》、《律师办理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操作指引》和《律师办理劳动人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等9本。
请各律师事务所于2014年3月28日前到北京律协二层办事大厅领取。
——结束——。
律所的非诉讼业务包括什么
Hope is the faithful sister of doom.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律所的非诉讼业务包括什么非诉讼业务具体包括咨询及文书服务,专项法律服务以及一些其他的非诉讼法律业务,比如说律师见证,商务资信调查等。
平时我们的律师事务所也并不见得就是一定要提起相关的诉讼的,针对一些自己不太懂的民事纠纷或者刑事犯罪活动,也可以到律师事务所先和律师进行沟通。
律所的非诉讼业务包括什么?非诉讼业务,与诉讼业务相对应,是指律师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在其职权范围内为当事人处理不与法院、仲裁委员会发生关联的法律事务。
非诉讼业务主要由咨询、代书服务、专项法律服务和法律顾问服务及其他服务组成。
一、咨询及文书服务1、代写诉讼文书。
这是每个律师都会涉及的非诉讼业务,但被众律师忽视。
既需要律师具备深厚的法律功底,更需要丰富的实践经验,否则,只会能当事人带来误导。
律师代书包括:诉讼文书,包括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申诉状等;有关法律事务文书,包括委托书、遗嘱等;非法律事务文书。
2、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函。
法律意见书是指律师应当事人之委托,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根据委托人所提供的事实材料,正确运用法律进行分析和阐述,对相关事实及行为提出的书面法律意见。
律师函是指委托应当事人之委托,以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的名义,向委托人指定的当事人发送就相关事务进行声明的函件。
二、专项法律服务1、公司专项法律服务包括企业的设立和解散的相关事务,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一般法律事务,投资及项目开发、金融融资、公司证券业务、收购与兼并、企业的租赁、承包、托管、知识产权、劳动人事等特别法律事务。
2、建筑与房地产专项法律服务包括创设公司阶段中的计划拟定、谈判参与、报审文书准备、代为报批等事务;土地使用权取得阶段土地征用、国有土地出让、转让中的涉法事务;拆迁阶段的文书处理、纠纷解决、文件报送等事务;工程建设阶段中招投标文书的准备、起草、审核及工程和设备合同履行的监督等事务;房地产经营阶段中的销售、出租、抵押融资等环节的事务;物业管理阶段中的相关事务等。
浅谈律师非诉讼法律业务以及特点
浅谈律师非诉讼法律业务以及特点作者:陈庆峰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29期从一般意义上来说,代理案件应该是律师最关键与最主要的业务。
但随着我国经济的繁荣,以及国际间经济的融合发展,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其法律意识都较以往有了很大程度的增强。
在此背景下,我国法律非诉讼业务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
当然,与律师业最发达的美国相比,我国的律师非诉讼法律业务发展依旧需要进一步推进。
本文立足律师非诉讼法律业务,展开对其特点的研究与分析,在此基础上给出了促进我国非诉讼法律业务发展的一些对策,以期为我国律师非诉讼法律业务发展提供可行性参考。
“非诉讼法律业务”是与“诉讼法律业务”相对应的一种业务类型,后者属于传统的法律服务业务,前者则属于新型的法律服务业务。
所谓“非诉讼法律业务”,顾名思义,就是律师诉讼业务以外的所有的非诉讼业务[1]。
从概念上看,非诉讼法律业务分类理应十分广泛。
具体来说,律师非诉讼法律业务分类如下:咨询业务是每一位律师均应履行的一种非诉讼法律业务。
这种业务需要律师及时解答当事人的各种法律疑惑,为当事人排忧解难。
当事人可通过电话咨询、至律师事务所咨询、网络咨询等多种方式达到咨询的目的;代书业务也属于一种非诉讼业务,它主要是指律师应代写各类非法律事务文书,如答辩状、申诉状、遗书代写等均在其服务范围之中;出具法律意见书以及律师函等。
该业务是在非诉讼法律业务的范围内,律师根据当事人的需求开展的有针对性业务;合同审查业务、非专项法律顾问业务;专项法律顾问业务,该业务服务范围较广,包括企业的设立、兼并、解散、投资、融资、收购等多项内容;其他的非诉讼法律业务。
这些业务比较分散,如商务资信调查业务、证券律师业务、律师见证业务、刑事非诉讼业务、接受企业(委托人)委托,对其下级或者指定人员进行监督、律师代办公证、律师陪购等。
(一)业务面极广泛从律师非诉讼法律业务的类型可得知,业务面广泛是非诉讼法律业务最直接的一个特点。
河南省律师办理行政案件操作指引规则
河南省律师办理行政案件操作指引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律师协会•【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南省律师办理行政案件操作指引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行政诉讼业务及行政非诉讼法律业务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由河南省律师协会制订,为律师提供办理行政法律业务方面提供指导,并非强制性规定,供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参考。
第三条律师承办行政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勤勉尽责,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律师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律师承办行政案件,依据委托书的授权,在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律师承办行政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按规定须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通报案情及已失密或已解密的除外。
律师若将承办的案例在撰写专业文章中予以引用,应避免使用真实姓名,涉及公开当事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征得当事人的同意。
第二章收案第六条收案是指律师事务所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当事人订立《律师代理协议》,以律师事务所名义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并指派1至2名律师作为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
《委托书》应当写明具体的委托事项和权限,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介绍其指派律师的情况,取得委托人的同意。
律师事务所应尽可能满足委托人指名委托的要求。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要求委托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其法定代理人办理委托手续。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执业律师承办案件,不得指派无执业资格的人员承办,也不得指派实习律师单独承办案件。
律师事务所业务流程手册
律师事务所业务流程手册第一章概述 (3)1.1 律师事务所简介 (3)1.2 业务流程手册目的 (4)第二章客户接待与咨询 (4)2.1 客户接待程序 (4)2.1.1 接待准备 (4)2.1.2 接待流程 (4)2.2 法律咨询服务流程 (5)2.2.1 咨询前准备 (5)2.2.2 咨询过程 (5)2.2.3 咨询后跟进 (5)2.3 咨询记录与归档 (5)2.3.1 记录内容 (5)2.3.2 归档要求 (6)第三章案件受理与委托 (6)3.1 案件受理条件 (6)3.1.1 案件来源 (6)3.1.2 案件受理条件 (6)3.2 委托手续办理 (6)3.2.1 委托人身份核实 (6)3.2.2 委托事项明确 (6)3.2.3 委托手续材料 (6)3.3 委托合同签订 (7)3.3.1 委托合同内容 (7)3.3.2 委托合同签订程序 (7)3.3.3 委托合同变更和解除 (7)3.3.4 委托合同终止 (7)第四章案件调查与取证 (7)4.1 案件调查程序 (7)4.1.1 案件受理 (8)4.1.2 案件分析 (8)4.1.3 实地调查 (8)4.1.4 调查取证 (8)4.1.5 案件讨论与汇报 (8)4.2 证据收集与保管 (8)4.2.1 证据种类 (8)4.2.2 证据收集方法 (8)4.2.3 证据保管 (9)4.3 调查报告撰写 (9)4.3.1 案件基本情况 (9)4.3.2 调查过程 (9)4.3.4 法律依据 (9)4.3.5 案件处理建议 (9)4.3.6 其他事项 (9)第五章法律文书制作 (9)5.1 法律文书分类 (9)5.2 法律文书撰写要求 (10)5.3 法律文书审核与修改 (10)第六章诉讼代理 (10)6.1 诉讼代理程序 (10)6.1.1 接受委托 (10)6.1.2 了解案件情况 (11)6.1.3 案件审查 (11)6.1.4 准备诉讼材料 (11)6.1.5 诉讼代理 (11)6.2 诉讼文书制作 (11)6.2.1 文书格式 (11)6.2.2 文书内容 (11)6.2.3 文书撰写 (12)6.3 诉讼策略制定 (12)6.3.1 分析案件特点 (12)6.3.2 制定诉讼策略 (12)6.3.3 诉讼策略调整 (12)第七章非诉讼业务 (12)7.1 非诉讼业务范围 (12)7.2 非诉讼业务操作流程 (13)7.3 非诉讼业务成果评估 (13)第八章法律顾问服务 (14)8.1 法律顾问服务内容 (14)8.1.1 法律咨询与解答 (14)8.1.2 法律文书审查与起草 (14)8.1.3 法律风险评估与防范 (14)8.1.4 法律纠纷处理 (14)8.1.5 法律培训与宣传 (14)8.2 法律顾问服务流程 (14)8.2.1 接受委托 (15)8.2.2 法律咨询与解答 (15)8.2.3 法律文书审查与起草 (15)8.2.4 法律风险评估与防范 (15)8.2.5 法律纠纷处理 (15)8.2.6 法律培训与宣传 (15)8.3 法律顾问服务评价 (15)8.3.1 服务质量评价 (15)8.3.2 服务态度评价 (15)8.3.4 客户满意度评价 (15)第九章风险控制与合规 (16)9.1 风险识别与评估 (16)9.1.1 风险识别 (16)9.1.2 风险评估 (16)9.2 风险防范措施 (16)9.2.1 法律风险防范 (16)9.2.2 业务风险防范 (16)9.2.3 运营风险防范 (16)9.2.4 道德风险防范 (17)9.3 合规管理要求 (17)9.3.1 合规组织架构 (17)9.3.2 合规制度制定 (17)9.3.3 合规培训与宣传 (17)9.3.4 合规监督与检查 (17)9.3.5 合规违规处理 (17)第十章事务所内部管理 (17)10.1 人力资源管理与培训 (17)10.1.1 人力资源管理概述 (17)10.1.2 招聘与选拔 (18)10.1.3 薪酬福利管理 (18)10.1.4 培训与发展 (18)10.2 财务管理与审计 (18)10.2.1 财务管理概述 (18)10.2.2 财务预算与控制 (18)10.2.3 收费管理 (18)10.2.4 审计与监督 (18)10.3 信息化建设与管理 (19)10.3.1 信息化建设概述 (19)10.3.2 硬件设施建设 (19)10.3.3 软件系统开发与应用 (19)10.3.4 网络安全管理 (19)第一章概述1.1 律师事务所简介律师事务所,作为我国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士组成的,依法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机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律师办理技术合同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指引【法规类别】律师业务【发布部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日期】2015.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律师办理技术合同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 2015年10月汇编)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技术合同的制作与审查第一节制作和审查的准备第二节技术合同的制作和审查第三章技术开发合同第一节技术开发合同概述第二节委托开发合同第三节合作开发合同第四节技术转化合同第四章技术转让合同第一节技术转让合同概述第二节专利权转让合同第三节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第四节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第五节计算机软件转让合同和许可使用合同第六节技术秘密让与合同与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第五章技术咨询合同第六章技术服务合同第七章技术中介合同第八章技术培训合同第九章技术进出口合同第十章技术出资入股合同第十一章技术质押合同第一节专利质押合同第二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质押合同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制定目的】为提高律师从事技术合同非诉讼法律服务的业务质量和业务水平,明确各类技术合同的制作和审查的具体操作规范,第九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竞争与反垄断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竞争小组成员,在总结实务经验的基础上,特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2条【适用范围】本操作指引旨在指导从事技术合同非诉讼法律业务的执业律师、实习律师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大专院校(以下根据条文内容应用为"主管部门"或"企事业单位"或"当事人")的技术合同制作、审查等非诉讼法律业务提供操作参考。
第3条【业务特点】3.1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从事技术市场交易活动必须掌握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必须掌握的重要内容之一。
3.2 鉴于技术合同具有标的为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权利交易的特征,该类业务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尤其是在认定和判断标的交易时具有与其他有形资产和提供服务相比更为复杂的特性,为此:3.2.1 律师要掌握技术合同标的为无形资产或者权利归属及转移或者知识产权载体的区别性等特点;3.2.2 律师要掌握合同交易的目的并在合同中予以明晰准确地表述;3.2.3 律师要掌握提供一般服务与涉及技术服务内容的区别性特征;3.2.4 律师要掌握特定标的在转移或者许可时应当具备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要件和程序;3.2.5 律师要持续确认合同签约前至履行过程中,技术合同标的的权利保护方式,对于以权利转移和许可为标的的技术合同要注意权利的稳定状况;3.2.6 律师要调查和密切注意合同签约前至履行过程中技术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
第4条【技术合同概念】4.1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或者技术服务所设立、变更、终止其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合同。
4.2 凡是涉及技术权益归属、技术权益转移、以技术为标的进行指导以及以技术权益投资的合同,可以归类于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有名合同,其他技术合同还包括技术成果转化合同、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以及技术进出口合同、技术出资入股合同、技术质押合同等。
4.3 各类技术合同的具体概念和特征。
参见本指引相应章节的内容。
第5条【技术合同特征】5.1 技术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附着于某一种或者几种形式载体上的技术成果,或者是为解决专业性技术问题所付出的智力劳动。
5.2 技术合同价款、报酬和使用费无显著的市场价值可以予以统一性、规范性衡量。
5.3 提供智力劳动的服务类合同还与劳动者个人的知识、技能和经验等人格权紧密关联。
5.4 技术合同标的的归属、转移,不以实际占有为必备要件。
5.5 技术合同标的转移后,应当进行必要的技术支持,以实现合同签约目的。
第6条【技术合同主体】6.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分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6.2 其他分类:6.2.1 按照合同性质分为:委托人和研究开发人、让与人和受让人、许可方和被许可方、技术供方和技术受方、委托方和受托方、出质人和质押人等。
6.2.2 按照技术权益分为:发明人、技术成果完成人、权利人、持有人等。
6.3 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主体所签订的技术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
参见本指引第27条、第28条。
第7条【签约主体的特殊性】7.1 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主体签订的技术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7.2 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等签订的技术合同,参见本指引第27、28条。
第8条【技术合同标的】8.1 技术合同标的可以分为技术成果、利用专业技术知识提供劳务或者服务以及技术成果权项。
8.1.1 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技术、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
8.1.2 利用专业技术知识提供劳务或者服务。
提供劳务或者服务的技术合同不涉及知识产权权利的转移或者许可。
8.1.3 技术成果权项,是指申请专利的权利的归属。
8.2 特征:8.2.1 属于智力劳动的成果;8.2.2 智力劳动的成果是无形的,但附着于有形的载体之上;8.2.3 可以为多个法律主体所掌握和利用;8.2.4 在特定条件下,一旦披露或未予维持,会造成合同签约方的损失或丧失权益。
8.3 类型:专利、专利申请权、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新药工艺等。
8.4 禁止性成果或者服务:8.4.1 国家禁止流通的产品;8.4.2 违反公序良俗、社会道德的产品及制作工艺以及服务;8.4.3 损害公众利益、损害公众健康的产品及制作工艺以及服务等。
第9条【职务技术成果】9.1 职务技术成果是指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9.2 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9.2.1 完成职务技术成果的员工,不仅包括与单位有固定劳动关系的人员,还包括下列人员:(1)为完成特定工作或临时性任务的临时雇员;(2)存在合同关系的管理与被管理人员或者服务人员;(3)离职、辞职、退休后一年内继续完成原单位任务的。
9.2.2 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可以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约定技术成果的权益归属。
9.2.3 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因使用、转让而获得奖励或者报酬的权利。
9.2.4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9.3 职务技术成果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9.3.1 无论是履行岗位职责还是完成工作任务,其根本在于研发项目是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起、进行,并体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研发意志的行为。
9.3.2 岗位职责不仅包括在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中列明的本职岗位,也包括非本职岗位上完成的符合9.3.3所列工作任务的技术成果,属于职务技术成果。
9.3.3 工作任务不仅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业务范围内的研发项目,也包括合同约定参与其他单位的项目研发、自行组织非业务范围内的研发项目。
9.4 职务技术成果的"物质技术条件",要把握"主要利用"和"具有实质性影响"两个关键点。
9.4.1 "物质条件"不仅包括与研发项目相关的资金、设备、原材料、零部件等,也包括与研发项目无关的资金、设备、原材料、零部件等。
9.4.2 "技术条件"不仅包括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尚未公开的技术资料、数据、参数和技术信息,也包括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研发终止、失败、阶段性成果等从公开渠道不能轻易获得的专有技术资料、数据、参数和技术信息。
9.4.3 "主要利用"是指超过50%的大部分利用,或者所占比例不大,但其利用对技术成果的形成具有实质性影响。
9.4.4 "具有实质性影响"是指对技术成果的形成具有关键性作用或者必不可少的利用价值。
9.5 职务技术成果,当事人各方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10条【非职务技术成果】10.1 非职务技术成果,一般而言能够区别排除在职务技术成果之外的技术成果属于非职务技术成果。
10.2 职务技术成果中能够区分出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主要因素:10.2.1 对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约定返还资金或者交纳使用费的;10.2.2 在技术成果完成后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对技术方案进行验证、测试的;10.2.3 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业或者研究领域内的技术成果,但技术成果完成人无岗位职责要求,并明显不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交派的任务,且双方之间无任何约定明确归属的。
但是有以下情形的除外:(1)研发工作基本是利用工作时间进行的;(2)技术研发范围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其他员工、下属(内部)组织交派的工作任务或者正在进行的研发同类、类同或者近似的。
第11条【技术合同基本条款】11.1 主要条款11.1.1 项目名称;11.1.2 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11.1.3 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11.1.4 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11.1.5 风险责任的承担;11.1.6 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11.1.7 验收标准和方法;11.1.8 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11.1.9 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11.1.10 解决争议的方法;11.1.11 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11.2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11.3 各类技术合同的特别条款。
参见本指引相关章节。
第12条【基础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科学技术部《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科学技术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劳动部《关于企事业单位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商务部《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商务部《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商务部、科技部《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产品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