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住宅设计规范(免费下载)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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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年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年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年版第一篇建筑设计条文宣贯、专题报告、答疑一、“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概况:1、工程建设标准分类及其相互关系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背景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审批原则和实施要点4、“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的特点和实施难点5、“建筑设计篇”2013年版主要修改内容二、主要条文宣贯:1、第1章基本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6条强条)2、第2章室内环境(采光、隔声、空气质量的三部标准的部分强条)3、第3章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中小学校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剧场建筑设计规范》的部分强条)4、第4章专项设计(《无障碍设计规范》、《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和《住宅设计规范》的有关强条)三、专题报告:1、“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今后的发展方向2、建筑设计规范与“强制性条文”的关系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与其他设计规范的关系4、如何执行建筑设计强条中有关室内环境的量化指标5、关于建筑日照计算与住宅室内环境质量控制6、栏杆的防护高度与“可踏面”的有关问题7、建筑的无障碍设计与无障碍建筑的设计8、建筑设计如何选用“无障碍电梯”和“可容纳担架电梯”四、典型问题答案:1、建筑设计的“安全疏散”与建筑防火的“逃生”有何不同?2、如何确定建筑的形式和建筑的层数?3、如何计算走廊、通道净尺寸及窗地比指标?4、如何处理建筑设备相关标准改版对建筑设计的影响?“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概况:1、工程建设标准分类及其相互关系按文件形式分为:建设标准(《派出所建设标准》等,控制投资,较少对外)技术规范、规程(《住宅设计规范》等,工程技术标准中的大部分)产品标准(《住宅厨房、卫生间排气道》等,产品的选用、安装)管理办法、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强度高、数量少)按等级分为: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JG(协会标准CECS)地方标准(北京DBJ)企业标准QB(ISO国际标准和产业联盟标准需根据实际情况应用转化到各个等级中)按执行强度分为:强制性标准(有一定比例的强制性条文)推荐性标准(编号带/T,推荐性不等于“宜”)在建工行业还有:标准图集通用图集技术措施实施导则(作为“准”标准文件,各个等级都有。

住宅设计标准规范资料

住宅设计标准规范资料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专题论证汇报、答疑专题介绍:1、名词定义—住宅、公寓等2、和“强制性条文”及《住宅建筑规范》关系3、小套型和低限面积4、住宅设置凸窗相关问题5、窗台和阳台防护高度6、从“可踏面”要求看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关系7、相关高层住宅配置可容纳担架电梯8、日照计算和住宅套型设计经典问题答案:1、底层公建(商住楼)适用标准?2、净尺寸及窗地比指标计算方法?3、住宅无障碍设计和无障碍住宅设计?4、电线回路截面和负荷匹配?(相关标准改版)5、开敞式厨房和燃气安装技术条件?6、本规范“实施时间”问题?1、名词定义—住宅、公寓等住宅:供家庭居住使用建筑。

住宅两个关键概念“房子”和“家庭”。

《住宅设计规范》定义说明:规范关键是根据家庭居住使用要求来要求。

未成家前或离散后单身男女和孤寡老人作为家庭特殊形式,居住在一般住宅中时,其居住使用要求和一般家庭一致。

作为特殊人群,居住在单身公寓或老年公寓时,应另行考虑其特殊居住使用要求,在《住宅设计规范》中不尤其考虑。

公寓:为特定人群提供独立或半独立居住使用建筑。

通常以栋为单位配套对应公共服务设施。

公寓常常以其居住者性质冠名。

学生公寓;运动员公寓;教授公寓;外交人员公寓;青年公寓;老年公寓。

公寓中居住者人员结构相对住宅中家庭结构简单,而且在使用周期中较少发生改变。

住宅设施配套标准是以家庭为单位配套,而公寓通常以栋为单位甚至能够以楼群为单位配套。

比如,无须每套公寓设厨房、卫生间、客厅等空间,而且能够采取共用空调、热水供给等计量系统。

不一样公寓之间一些标准比公寓和住宅之间差异还大。

如老年公寓在电梯配置、无障碍设计、医疗和看护系统等方面要求,比运动员公寓要高多。

所以,不应编制通用公寓设计标准,必需时可分别制订对应专用公寓设计标准。

实际上没有所谓公寓标准,一些设计项目假如准备不实施《住宅设计规范》要求,则应实施相关公建设计标准要求。

如:酒店公寓应实施《旅馆建筑设计规范》。

2013最新住宅设计规范知识有哪些

2013最新住宅设计规范知识有哪些

2013最新住宅设计规范知识有哪些住宅设计规范是很多人都在讨论的问题,合理的住宅设计能够带来舒适生活环境,然而有很多开发商却不根据住宅设计规范来进行施工,很多业主都不了解这些,下面小编就来告诉大家2013最新住宅设计规范知识。

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文的要求,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修订,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

本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套内空间;4.共用部分;5.室内环境;6.建筑设备。

主要修订了住宅套型分类及各房间最小使用面积,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楼电梯及垃圾道的设置等;增加了术语,扩展了室内环境和建筑设备的内容。

1、总则1.0.1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1.0.4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用关规定。

1.0.5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1.0.6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1.0.8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3、基本规定3.0.1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镇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经济、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间。

2013建筑规范

2013建筑规范
文件名称 实施日期 备注
1
建质〔2004〕 59号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 理暂行规定》
2
《贵州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 黔建建通 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 〔2007〕271号 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定》
五、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编号 文件名称 实施日期 备注
安全生产监督 13 管理总局令16 号 国家安全生产 14 监督管理总局 令第30号 国家质量监督 15 管理总局令第 140号 17 JTGF71-2006 18 JTGH30-2004 19 GB/T280012011 四、地方法规目录
序号 编号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16 JTG/TB05-2004 《公路项目安全评价指南》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技术规范》 《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 《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
GB/T50001-2010 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 GBJ2-86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
10 GB50018-2002 11 GB50023-2009 12 GB50025-2004 13 GB50026-2007 14 GB50037-96 15 GB50045-95
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 工程测量规范 建筑地面设计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质【2010】 52号 建质【2008】 75号 建质【2008】 76号 建质【2009】 87号 建质【2008】 91号 建质【2011】 111号 建质【2011】 158号 建质【2009】 254号 建质【2007】 255号 建质【2006】 291号 建市【2010】 68号 建办【2005】 89号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

1 总则1.0.1为规范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造价计量行为,统一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计价活动中的工程计量和工程量清单编制。

1.0.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必须按本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工程计量。

1.0.4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量活动,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 0.1 工程量计算指建设工程项目以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及有关技术经济文件为依据,按照相关工程国家标准的计算规则,、计量单位等规定,进行工程数量的计算活动,在工程建设中简称工程计量。

2.0.2 房屋建筑在固定地点,为使用者或占用物提供庇护覆盖以进行生活、生产或其他活动的实体,可分为工业建筑与民用建筑。

2.0.3 工业建筑提供生产用的各种建筑物,如车间、厂区建筑、动力站、与厂房相连的生活间、厂区内的库房和运输设施等。

2.0.4 民用建筑非生产性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如住宅、办公楼、幼儿园、学校、食堂、影剧院、商店、体育馆、旅馆、医院、展览馆等。

3工程计量3. 0.1工程量计算除依据本规范各项规定外,尚应依据以下文件:1经审定通过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2经审定通过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3经审定通过的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3.0.2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计量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的相关规定执行。

3.0.3本规范附录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应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中一个为计量单位。

同一工程项目的计量单位应一致。

3.0.4工程计量时每二项目汇总的有效位数应遵守下列规定:1 以“t”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第四位小数四舍五入。

2以“m”、“m2’’、“m3”、“kg”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3以“个”、“件”、“根”、“组”、“系统”为单位,应取整数。

2013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结构设计

2013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结构设计

• 条文说明: • 基槽(坑)检验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1)应做好
验槽(坑)准备工作,熟悉勘察报告,了解拟建建筑 物的类型和特点,研究基础设计图纸及环境监测资料。 当遇有下列情况时,应列为验槽(坑)的重点:1.当 持力土层的顶板标高有较大的起伏变化时2.基础范围 内存在两种以上不同成因类型的地层时3.基础范围内 存在局部异常土质或坑穴、古井、老地基或古迹遗址 时4.基础范围内育有断层破碎带、柔软岩脉以及湮废 河、湖、沟、坑等不良地质条件时5.在雨季或冬季等 不良气候条件下施工、基地土质可能受到影响时。
• 10.2.13人工挖孔桩终孔时,应进行桩端持力层检验, 单柱单桩的大直径嵌岩桩,应视岩性检验孔底下3倍桩 身直径或5m深度范围内有无土洞、溶洞、破碎带或柔 软夹层等不良地质条件。
• 2008年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4.4.4 条:(5)基础设计说明应包括持力层验槽要求
第20页,共35页。
2013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部分(结构设计)
第1页,共35页。
问题--由问题引发的思考
• 问题:强制性条文宣贯培训的特殊之处--条纹量多而杂、 三,内在逻辑性不强,重点不突出
• 处理强条与审查要点及其他规范条文之间的关系。 问题:强条内涵和外延的阐释既不能太死板,成为 条纹的汇编和条纹解释的改写版,又不能偏离条纹 太原,尺度不好掌握
• 3勘察方法和勘查工作布置 • 4场地地形、地貌、地层、地质构造、沿途性质及其均匀性 • 5各类岩土性质指标、岩土的强度参数、变性参数、地基承载力的建议值
• 6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水位及其变化 • 7土和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 8可能影响工程稳定的不良地质作用的描述和对工程危害程度的评价 • 9场地稳定性和适宜性的评价

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

05
走廊:住宅套外使用的水平通道。
联系廊 :联系两个相邻住宅单元的楼、电梯间的 水平通道。
06 住宅单元:由多套住宅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 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
地下室 :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 07 的1/2的空间。
半地下室: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 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空间。
02 动的空间。 使用面积: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
柱等结构构造的面积。
03
层高:上下相邻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 离。
室内净高 :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
间的垂直距离。
04 阳台: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 活动的空间。
平台: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 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04 套型总建筑面积的规定
1
应按全楼各层外墙结 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所 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 之和求出住宅楼建筑 面积,当外墙设外保 温层时,应按保温层
外表面计算。
2
应以全楼总套内使用 面积除以住宅楼建筑 面积得出计算比值。
3
套型总建筑面积应等 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 计算比值所得面积, 加上套型阳台面积。
1
于各功能空间墙体内表面
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
套内使用面积应等于套内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
3
套型阳台面积应等于套内各阳台的面 积之和;阳台的面积均应按其结构底
板投影净面积的一半计算
4
套型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套内使用面积、 相应的建筑面积和套型阳台面积之和
5
住宅楼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全楼各套型 总建筑面积之和
04 住宅楼的层数的规定

2013住宅设计规范(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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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燃气
8.4.4 住宅内各类用气设备的烟气必须排至室外。 排气口应采取防风措施,安装燃气设备的房间应 预留安装位置和排气孔洞位置;当多台设备合用 竖向排气道排放烟气时,应保证互丌影响。户内 燃气热水器、分户设置的采暖或制冷燃气设备的 排气管丌得不燃气灶排油烟机的排气管合幵接入 同一管道。
8.5 通风
5.5.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丌应低于 2.40 m,局部净高丌应低于2.10m,丏局部净高的 室内面积丌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5.5.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 至少有1/2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丌应低于2.10 m。
5.6阳台
5.6.2 阳台栏杆设计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 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丌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 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5.6.3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的丌 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 以上的丌应低于1.10m。
6.1.3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 及六层以下丌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丌应低于 1.1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 垂直杆件间净距丌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 坠落措施。
6.2 安全疏散出口
6.2.1 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仸一层的 建筑面积大于650㎡,或仸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 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 口丌应少于2个。 6.2.2 十层及十层以上但丌超过十八层的住宅建筑, 当住宅单元仸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 ㎡,或仸 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 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丌应少于2个。
6.4 电梯
6.4.7 电梯丌应紧邻卧室布置。当受条件限制,电 梯丌得丌紧邻兼起居的卧室布置时,应采取隔声、 减震的构造措施。

2013住宅设计规范(免费下载)解析

2013住宅设计规范(免费下载)解析

7.1.3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直接天然采 光。 7.1.5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采光窗洞口的 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7。
7.3 隔声、降噪
7.3.1 住宅卧室、起居室(厅)内噪声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昼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 2. 夜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37dB; 3. 起居室(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 7.3.2 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隔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空气 声隔声评价量(RW+C)应大于45 dB; 2. 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 量(RW+Ctr)应大于51 dB。
6.6 无障碍设计要求
• 6.6.2 住宅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6. 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0.15m,并应 以斜坡过渡。

6.6 无障碍设计要求
6.6.3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 小于2.00m,七层以下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 小于1.50m。 6.6.4 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 1.20m。
6.10 附建公共用房
6.10.1 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 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以及产生噪 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 施。 6.10.4 住户的公共出入口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 口应分开布置。
7.1 日照、天然采光、遮阳
7.1.1 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 日照。
5.5.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40 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局部净高的 室内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5.5.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 至少有1/2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 m。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划量详细计算标准规范(2013)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划量详细计算标准规范(2013)
附录A 土石方工程
1土方工程
土方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A.1的规定执行。
表A.1土方工程(编号:010101)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
010101001
平整场地
1.土壤类别
2.弃土运距
3.取土运距
mz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建筑物
首层建筑面积计算
1.土方挖填
2.场地找平
3.运输
010101002
挖一般土方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

1.排地表水
010101003
挖沟槽土方
1.土壤类别
2.挖土深度
3.弃土运距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基础垫
2.土方开挖
3.围护(挡土板)
及拆除
4.基底钎探
5.运输
010101004
挖基坑土方
m3
层底面积乘以挖土深度计算
1.0.4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量活动,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 0.1 工程量计算
指建设工程项目以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及有关技术经济文件为依据,按照相关工程国家标准的计算规则,、计量单位等规定,进行工程数量的计算活动,在工程建设中简称工程计量。
2.0.2 房屋建筑
天然密实度体积
虚方体积
夯实后体积
松填体积
0. 77
1. 00
1. 15
0. 92
1. 00
1. 30
1. 50
1. 20
0. 67
0. 87
1. 00

建筑设计资料手册 2013年整理版

建筑设计资料手册 2013年整理版

第一章总平面1.1总平面设计(深规土[1997]254号)1.1.1总平面设计必须对建设场地的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象等作深入观察了解,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及自然景观,保持和维护生态平衡,正确处理与周围建筑的环境、空间、场地、竖向标高等关系。

建筑设计未经审批之前不得改变原地形地貌.1.1.2位于高压走廊、微波通道、航空线路、文物建筑等管制范围内的建筑物,设计时应符合有关规定。

1.1.3位于低洼处的建筑物,其主入口及地下室应采取防洪措施。

与山体河道邻近的建筑物应设置截洪沟、防洪堤及防滑坡等设施。

1.1.4城市高压、架空线路走廊宽度1.城市高压走廊宽度表(SZB01—97)2.架空电力线路,其外边线向外侧延伸的防护距离:(SZB01—97)10KV -—5米 220KV —— 15米110KV —- 10米 330KV —- 20米1。

1.5 液化石油气站(SZB01-97)1.调压站调压站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水平净距(m)2.瓶装供应站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注:总存瓶容积应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1.2 深圳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SZB01—97)1。

2.1 用地代号:居住用地 -——R 对外交通用地—— T商业及公共用地—— C 道路广场用地——S行政、文教用地—— G/IC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U工业用地——- M 绿地 -—-—- G仓储用地 -—- W 特殊用地——-— D水域和其它用地—— E1。

3 居住用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SZB01—97)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不少于下表所列栏目1.4 住宅建筑密度控制指标(SZB01—97)1。

5 建筑间距、建筑物退让1。

5.1 日照标准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下表:(GB50180—93)1.5。

2 住宅建筑间距(SZB01-97修定稿)1.住宅建筑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住宅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应低于3小时;旧区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1小时的标准.2.多、低层住宅建筑间距a.平行布置的多、低层住宅建筑间距:在新区不应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0。

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
设的三件洁具为便器、洗浴器和洗面器,第四类住宅有条件时宜设三间或二个以上卫生间。由不同洁具组合而成的卫生间,其最小面积的规定依据如下:一、以洁具低限尺度以及卫生活动空间计算最低面积;二、淋浴空间与盆浴空间综合考虑,不考虑在淋浴空间设洗面器。三、不考虑排便活动与淋浴活动的空间借用。四、住宅的卫生间面积必须为护理老人和照顾儿童使用时留有余地。本条款规定的面积不包括洗衣机的位置。3.4.2无前室的卫生间,其门往往直接开向厅或厨房,是前阶段住宅套型面积指标较低时的过渡性办法。实态调查发现,这种布置方法问题突出,“交通干扰”、“视线干扰”、“不卫生”等缺点较多,本条规定要求杜绝出现这种设计。3.4.3卫生间的地面防水层,因施工质量差而发生漏水的现象十分普遍,同时管道噪声、水管冷凝水下滴等问题也很严重,本条规定不得将卫生间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跃层住宅中允许将卫生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上层,并均应采取防水和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3.4.4 套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要求有专用给排水接口和电插座等。洗衣机位置可在卫生间以外的空间。
1 总则
1.0.1城市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同时,住宅建设要求投入大量资金、土地和建材等资源,如何根据我国国情合理地使用权有限的资金和资源,以满足广大人民对住房的要求,保障居民最低限度的居住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基本要求,是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是国家计委于1986年颁布实施的,执行已有12年。原规范是在1983年国务院颁布的住宅建设标准基础上制定的,在改善城市居民的住房条件、提高住宅设计质量方面无疑起了重大作用。但是,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原规范一些条文已不适应当前对城市住宅提高质量的要求,国家制定了新的城市住宅建设标准,与此相适应,本规范也应修订,个性不适用的条文,补充新的内容。同时,为加强立法,使本规范具有强制性法规的性质,增加了监督、执行规范的保证措施,扩充了各专业的内容,使其成为综合性的设计法规,规定了设计中基本的低限要求,并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内容,实施后必将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市住宅建设健康发展。1.0.2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和住宅商品化,城市住宅已不再是单一标准的集合式住宅模式,目前除了大量的中、低档标准的城市普通住宅外,尚有标准较高的住宅,其形式有独立式住宅、并联式住宅等等,按层数分也有从低层到高层不同类型。不同类型的城市住宅,基本功能及安全、卫生要求是一样的,故本规范应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各种类型的住宅设计。1.0.3 住宅层数的划分与原规范规定基本一致,国《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修订后,高层建筑已突破100m的限制,故本规范不再作高层住宅上限为三十层的限制。划分的依据主要是垂直交通和防火要求的不同。一至三层的低层住宅住户一般自用楼梯,四至六层住宅住户共用楼梯,七层以上应设电梯,GB50045规定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要求设消防电梯和防火设施,但又规定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才设消防电梯,故这类住宅十一层以下可像中高层住宅一样设一般的电梯,但其防火设计仍须符合GB50045的要求。1.0.4国家对住宅建设非常重视,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了城市住宅建设标准,特别是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等方针政策和法规与住宅建设关系特别密切,住宅设计时必须严格遵守,如建设部提出“从1996年起到2000年,新设计的采暖居住建筑应完成19801981年当地通用设计能耗水平基础上节能50%”的目标,对《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已进行了修订,为此要改革墙体,加强住宅建筑的保温隔热性能;我国是土地和水资源缺乏的国家,因此在设计中要采用节地型方案,使用节水型器具等等。1.0.5本规范只对住宅单体工程设计作出规定,但住宅与居住区规划密不可分,住宅的日照、朝向、层数、防火等与规划的布局、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道路系统、竖向设计等都有内在的联系,必须共同形成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困此,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以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环境,当然还包括前条规定的安全、卫生等要求。1.0.6住宅建筑量大面广,因此,建筑构配件需要标准化、模数化,应符合建筑模数协调标准,适应工业化生产,建筑设备与建筑主体也需模数协调,有得于商品化生产;目前建筑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层出不穷,国家正在实行住宅产业现代化的政策,改变以往设备陈旧、工艺落后、粗放经营的局面,采取集约化规模经营,提出高产品质量。住宅设计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1.0.7住宅物质寿命一般不少于五十年,设计时难预测也不可能按如此长时间的使用要求去做,而家庭人口结构的变化,生活水平的提高,新技术和产品的不断涌现,又会对住宅提出各种新的功能要求,这将导致对旧住宅改造,如果在设计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将比新建节省大量投资和材料,并延长了住宅的使用寿命。1.0.8住宅是供人使用的,因此处处要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低频,还应根据需要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国家已颁布《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正在制定《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故住宅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必须执行上述规范的有关规定。1.0.9住宅设计涉及建筑、结构、防火、热工、节能、隔声、采光、照明、给排水、暖通空调、电气等各种专业,各专业已有规范规定的内容,除必要的重申外,本规范不再重复,因此设计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主要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民用建筑照明设计规范》GBJ 133;《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J 15;《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 19;《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 50等。

房屋建筑部分强条汇总2013 抗震设计.docx

房屋建筑部分强条汇总2013 抗震设计.docx

第七篇抗震设计1 抗震设防依据和分类《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1.0.3抗震设防区的所有建筑工程应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3.0.2建筑工程应分为以下四个抗震设防类别:1 特殊设防类:指使用上有特殊设施,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等特别重大灾害后果,需要进行特殊设防的建筑。

简称甲类。

2 重点设防类:指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生命线相关建筑,以及地震时可能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等重大灾害后果,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建筑。

简称乙类。

3 标准设防类:指大量的除1 、2 、4 款以外按标准要求进行设防的建筑。

简称丙类。

4 适度设防类:指使用上人员稀少且震损不致产生次生灾害,允许在一定条件下适度降低要求的建筑。

简称丁类。

3.0.3 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1 标准设防类,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抗震措施和地震作用,达到在遭遇高于当地抗震设防烈度的预估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的抗震设防目标。

2 重点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同时,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

3 特殊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同时,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确定其地震作用。

4 适度设防类,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低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不应降低。

一般情况下,仍应按本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

注:对于划为重点设防类而规模很小的工业建筑,当改用抗震性能较好的材料且符合抗震设计规范对结构体系的要求时,允许按标准设防类设防。

建筑设计资料手册 2013年整理版

建筑设计资料手册 2013年整理版

第一章总平面1.1总平面设计(深规土[1997]254号)1.1.1总平面设计必须对建设场地的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象等作深入观察了解,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及自然景观,保持和维护生态平衡,正确处理与周围建筑的环境、空间、场地、竖向标高等关系.建筑设计未经审批之前不得改变原地形地貌。

1.1.2位于高压走廊、微波通道、航空线路、文物建筑等管制范围内的建筑物,设计时应符合有关规定。

1.1.3位于低洼处的建筑物,其主入口及地下室应采取防洪措施。

与山体河道邻近的建筑物应设置截洪沟、防洪堤及防滑坡等设施。

1.1.4城市高压、架空线路走廊宽度1.城市高压走廊宽度表(SZB01—97)2.架空电力线路,其外边线向外侧延伸的防护距离:(SZB01-97)10KV ——5米 220KV -—15米110KV——10米 330KV—-20米1。

1。

5 液化石油气站(SZB01-97)1.调压站调压站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水平净距(m)2.瓶装供应站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注:总存瓶容积应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1.2 深圳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SZB01—97)1。

2.1 用地代号:居住用地 -——R 对外交通用地 -— T商业及公共用地—— C 道路广场用地—- S行政、文教用地—- G/IC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工业用地——- M 绿地—————G仓储用地——- W 特殊用地———— D水域和其它用地—- E1.3 居住用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SZB01—97)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不少于下表所列栏目1。

4 住宅建筑密度控制指标(SZB01—97)1.5 建筑间距、建筑物退让1.5.1 日照标准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下表:(GB50180—93)1.5。

2 住宅建筑间距(SZB01-97修定稿)1.住宅建筑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住宅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应低于3小时;旧区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1小时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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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安全疏散出口
6.2.3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层住宅 单元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4 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的距离 不应小于5 m。 6.2.5 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3 楼梯
6.3.1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不超过六层的住宅, 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 注: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装饰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 水平距离。 6.3.2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 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 大于0.50m 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 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6.3.5 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 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 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3厨房
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 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4卫生间
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 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5层高和室内净高
6.7 信报箱
6.7.1 新建住宅应每套配套设置信报箱。
6.9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6.9.1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 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 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并不得 降低各项指标要求。 6.9.6 直通住宅单元的地下楼、电梯间入口处应设 置乙级防火门,严禁利用楼、电梯间为地下车库 进行自然通风。
• 6.6.2 住宅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同时设置轮椅坡道和扶手; 2. 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6.6.2的规定。 表6.6.2 坡道的坡度 • 坡度 1:20 1:16 1:12 1:10 1:8 • 最大高度(m) 1.50 1.00 0.75 0.60 0.35 • 3. 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m; 4. 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 应留有不小于0.5m的墙面宽度; 5. 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 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m的护门板; 6. 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0.15m,并应以斜坡 过渡。
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专项学习
2012年6月16日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 起实施。 原《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 同时废止。 其中建筑专业有强制性条文41条,建筑设备专业 有强制性条文24条。
6.1.3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 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 1.1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 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 坠落措施。
6.2 安全疏散出口
6.2.1 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 建筑面积大于650㎡,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 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 口不应少于2个。 6.2.2 十层及十层以上但不超过十八层的住宅建筑, 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 ㎡,或任 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 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4 电梯
• 6.4.1 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设置电梯: • 1.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 的高度超过16m 时; • 2.底层作为商店或其他用房的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其住 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 时; • 3.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其住 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 时; • 4.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 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 16m 时。
6.10 附建公共用房
6.10.1 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 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以及产生噪 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 施。 6.10.4 住户的公共出入口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 口应分开布置。
6.4 电梯
6.4.7 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当受条件限制,电 梯不得不紧邻兼起居的卧室布置时,应采取隔声、 减震的构造措施。
6.6 无障碍设计要求
6.6.1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 无障碍设计。 1. 建筑入口; 2. 入口平台; 3. 候梯厅; 4. 公共走道
6.6 无障碍设计要求
5.5.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40 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局部净高的 室内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5.5.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 至少有1/2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 m。
5.6阳台
5.6.2 阳台栏杆设计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 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 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5.6.3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的不 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 以上的不应低于1.10m。
6.6 无障碍设计要求
• 6.6.2 住宅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6. 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0.15m,并应 以斜坡过渡。

6.6 无障碍设计要求
6.6.3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 小于2.00m,七层以下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 小于1.50m。 6.6.4 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 1.20m。
5.8 门窗
5.8.1 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距楼面、 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
6.1 窗台、栏杆和台阶
6.1.1 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外没有阳台或 平台,且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0.90m时,应设置 防护设施。
6.1.2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 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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