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易爆物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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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库房管理 (1)
二、储存管理 (1)
三、运输管理 (2)
四、附则 (3)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规定
为加强项目部对易燃易爆物品仓储的管理,保证生命安全及工程财产设施不受损失,特制订本规定。
一、库房管理
1、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放在专用仓库中,仓库区必须与生产区、生活区有适当的间隔。库房采用一层建筑,每间库房应设有足够的独立安全出口。应保持阴凉、通风、干燥、电气设施应符合防爆要求,不准架设临时性电路。
2、易燃易爆、剧毒、放射、腐蚀和性质相抵触的各类物品,必须分类妥善存放,严格管理,保持通风良好,并设置明显标志。
3、爆炸物品仓库禁止使用油灯、蜡烛及其他明火照明,严禁使用碘钨灯、电熨斗、电炉子、电烙铁等电器设备,不准用可燃材料做灯罩,不应当使用超过一百瓦以上的灯泡。灯头与物品应当保持安全距离。
4、不准把火种易燃物品和铁器带入仓库,严禁在仓库内住宿开会,玩耍、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仓库。
5、库房、贮罐区应当根据灭火工作的需要,备有适当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并布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消防器材设备附近,严禁堆放其它物品。
6、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库房周围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
二、储存管理
1、储存原则。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公安部《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规定,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必须根据不同
特性专库专储,不同性质的化学危险物品相互接触会发生化学反应或灭火方法不同的,不得混存在一起。且库房内物品应保持一定的间距。
2、仓管人员必须由政治可靠,工作认真负责,并熟悉爆炸物品知识的人担任。
3、要加强贮存过程的管理,爆炸物品仓库必须建立定期检查制度。仓库管理员应对所保管物品经常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4、收存和发放爆炸物品必须建立严格的收发物品登记制度。进入库房物品要检查验收登记,仓管员要详细核对产品名称、规格、牌号、质量、数量、查清危险性质。遇有包装不良、质量异变、标号不符合等情况,应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禁出入库。
5、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6、忌水、忌沫、忌晒的化学危险品,不准在露天、低温、高温处存放。容器包装要密闭,完整无损。
7、使用爆炸物品的厂队,临时存放爆炸物品时不得超过规定限量,并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指定专人看管严禁随意放置在工棚和施工现场。
8、气瓶的安全装置要齐全有效,并要设置两道防震胶圈。氧气、乙炔的摆放距离不小5米。
三、运输管理
1、运输易燃易爆物品时,必须按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办理。
2、对易燃易爆物品不得混装、倾倒和重压,按国家规定限数装运。
3、在运输过程中必绑扎牢固,防止剧烈震动撞击,以免容器或阀门破损泄漏而发生危险事故。
4、在搬运过程中做到轻拿轻放。
5、在装运时应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四、附则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