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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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灾害抢险救助工程管理办法

应急灾害抢险救助工程管理办法

应急灾害抢险救助工程管理办法一、总则本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应急灾害抢险救助工程的管理,确保抢险救灾工作的有序进行,提高抢险救灾效率和质量。

二、基本原则1. 依法组织:抢险救灾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准确贯彻执行相关政策和法令。

2. 统一指挥:建立统一的指挥体系,明确各级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实现指挥系统的顺畅运转。

3. 分工协作:明确各部门、各单位在抢险救灾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

4. 科学决策:依托科学技术和灾情信息,做出准确判断和科学决策,提高抢险救灾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5. 公开透明:及时发布抢险救灾工作的信息,提高社会的知情权和参与性,增强公众的信任和支持。

三、工作流程1. 灾情评估: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对灾情进行评估,确定抢险救灾的紧急程度和规模。

2. 预案启动:根据灾情评估结果,启动相应的抢险救灾预案,明确工作流程和任务分工。

3. 资源调配:根据抢险救灾预案,统筹调配各类紧急救灾资源,确保各项抢险救灾工作有序进行。

4. 工程施工:组织专业施工队伍开展抢险救灾工程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5. 救援救助:及时组织救援队伍进行人员搜救和伤员救治,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

6. 返程搬迁:组织受灾群众的临时居住和安置工作,确保安全和基本生活条件。

7. 整理归档:对抢险救灾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整理归档相关文档和数据,为今后的应急工作提供参考。

四、责任追究对于抢险救灾工作中的失职失责行为,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确保抢险救灾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五、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补充、修改的,以经批准的新版为准。

工程应急抢险管理制度

工程应急抢险管理制度

工程应急抢险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做好工程项目发生突发情况时的应急抢险工作,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工程设施完整,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工程应急抢险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工程项目的应急抢险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地、水利、交通、通信等领域。

三、责任主体1.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应急抢险工作,实施抢险措施。

2.应急抢险专家组:由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指导应急抢险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抢险人员:具备相应抢险技能和经验的人员,参与应急抢险行动。

4.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应急抢险工作的相关工作。

四、应急抢险预案1.建立应急抢险预案,明确应急抢险组织架构、应急预警机制、应急资源保障、应急抢险方案等内容。

2.制定应急预案的修订和演练程序,确保及时更新和有效性。

3.应急抢险预案要与国家相关法规和规范保持一致,不断完善和提升应急抢险能力。

五、应急抢险组织1.建立应急抢险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

2.根据不同情况成立应急抢险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应急抢险工作。

3.建立应急抢险工作小组,明确各部门人员的任务和职责。

4.加强与相关单位和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做好预案的联动应急响应。

六、应急资源保障1.保障应急抢险所需的人员、物资、设备等资源,确保抢险行动的顺利开展。

2.建立应急资源储备库,规范管理各类应急抢险资源。

3.制定应急资源调度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配资源。

4.加强对应急抢险人员的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抢险能力和响应速度。

七、应急抢险培训1.定期组织应急抢险演练和培训,提高抢险人员应变能力。

2.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安全逃生演练、急救知识等。

3.建立应急抢险技能考核机制,对抢险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评估。

八、责任追究1.严格按照应急抢险管理制度执行,确保各项措施得以落实。

2.对于未按规定履行应急抢险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严肃处理和追责问责。

吉林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吉林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吉林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应急抢险救灾机制,规范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认定、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是指因突发事件引发,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正在产生或即将产生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抢险建设工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包括以下建设工程:(一)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及绿化、防火等抢险修复工程;(二)防汛、排水、供水等水务设施的抢险加固及排涝疏浚工程;(三)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四)道路、桥梁、轨道交通等交通设施抢通、保通、修复、临时处置及技术评估等工程;(五)房屋建筑和市政、环卫等公共设施的抢险修复工程;(六)应对易燃易爆等危化类物品必须采取的工程类措施项目;(七)其他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需要采取措施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

第五条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一)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引起;(二)需立即采取措施,不采取紧急措施排除险(灾)情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巨大社会影响;(三)限于险(灾)情发生的特定受损范围。

第六条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遵循“分类管理、分级负责、规范有序、注重效率、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七条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区域内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审批程序,细化认定标准,依法组织实施。

发改、国土、城建、规划、公用、交通、环保、水利、安监、应急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对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监管,做好工程项目报批、合同管理、工程进度、安全质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是为了提高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水平,规范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行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以下是一个千字左右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具体如下:一、总则为了加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提高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实施效率,规范救灾行为,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以及推进国家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本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二、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组织1.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组织应根据自然灾害类型、程度、范围及其应对措施,明确责任单位与责任人,组织力量开展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2.应急救灾工程的组织应建立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或由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负责。

3.应急救灾指挥部应当指定具有管理能力的人员牵头领导,协调监督全体参与人员开展灾后抢险救灾工作。

4.灾后救护要及时进行,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

5.应对中长期灾后工作,及时启动企业相关的补偿机制,帮助定期进行后续工作和意外伤害赔偿。

三、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施工监管1.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施工需要经过严格的安全监管和施工监督,同时,安全防护措施也必须得到落实以及及时整改,才能进一步确保施工全过程的安全。

2.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施工过程中,若发现存在严重的施工违规行为及存在某些不匹配的建构要求,可暂停工程施工并及时报告管理部门。

3.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施工监管部门应当及时随时对施工项目进行监督执法,并记录好关键信息和相关数据,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过程中的违规和陋习。

4.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施工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标准采取技术措施或安全防护手段,以防止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任何安全事故。

5.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施工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安全教育,遵守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不得因个人的原因或随意行为造成不必要的工程损失或危害。

四、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验收1.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施工完成后,需进行验收。

验收通过后,该工程才可投入使用。

2.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验收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建设技术规范进行,确保项目质量合格。

广州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

附件1广州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完善应急抢险救灾机制,规范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全部或部分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和市属国有企业资金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确定、建设、管理、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界定)本办法所称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因突发事件引发,正在产生严重危害或即将产生严重危害,必须迅速采取应对措施的工程,或者因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在短期内完成的抢险修复工程。

第四条(工程范围)本办法所称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包括以下建设工程:(一)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绿化、防火等的抢险修复工程;(二)水利、排水、治污等公共水务设施的抢险加固以及应对紧急防洪、排涝、疏浚、治污等抢险工程;(三)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抢险治理工程;(四)房屋建筑和市政、环卫、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抢险修复工程;(五)其他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需要采取措施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

第五条(排他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不得确定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应按照正常建设工程管理和实施:(一)具有可预见性、可纳入计划或实施年度管理的工程;(二)符合招投标条件,且在可预见的严重危害发生时间前能够按正常程序完成招投标的工程。

第六条(管理原则)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坚持统一领导、规范有序、注重效率、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建立政府监督、制度完备、公开透明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部门职责)市本级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监督和领导,加强项目管理,依法组织实施。

关于印发《郴州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郴州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郴州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4.14•【字号】郴政办发〔2023〕12号•【施行日期】2023.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关于印发《郴州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郴州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4月14日郴州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本市应急抢险救灾机制,规范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以下简称应急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应急抢险救灾效率,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应急工程的认定、建设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急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因突发事件引发,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建设工程,包括以下类别:(一)因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地质灾害、环境保护及防洪、排水、防火等抢险排险、修复加固工程;(二)房屋建筑和市政、环卫、交通运输、水利、供电等公共设施的应急抢险修复工程;(三)因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应急工程;(四)应对易燃易爆等危化类物品而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应急工程;(五)由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报经同级政府决定的其他应急工程。

第四条应急工程管理,遵循“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处置、规范有序、注重效率、事权与财权及管理权相统一”的原则,建立政府监督、制度完备、公开透明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城管和综合执法、应急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应急工程的监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实施与管理,提高抢险救灾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XX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统一调度、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科学有序、注重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县行政区域内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是指因突发事件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工程项目。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一)道路桥梁等交通设施抢通、保通、修复、临时处置及技术评估等工程项目;(二)水库、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和堰塞湖等涉水工程抢险加固项目;(三)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项目;(四)对城镇功能、生活及生产活动有重大影响的房屋建筑、人防工程和市政、环卫、电力、通信等公共设施、生命线的抢险修复工程项目;(五)防止污染物或者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扩散,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等生态环境抢险修复工程项目;(六)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工程项目;(七)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

第五条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引起;(二)需立即采取措施,不采取紧急措施排除险(灾)情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三)限于险(灾)情发生的特定受损范围。

第三章确定程序第六条XX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其确定程序如下:(一)各镇人民政府在本辖区内发生突发事件后,及时将险情报告县应急管理局、行业主管部门。

(二)县应急管理局根据情况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召集相关镇、行业主管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专家现场勘查,召开专题会,根据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况,提出是否纳入抢险救灾工程的建议,并会同县财政局等部门将工程实施方案(含项目业主、投资估算、承包单位资质等)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XX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XX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XX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完善本区抢险救灾机制,规范本区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办法、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认定、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是指本区行政区域内因突发事件引发,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可能造成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工程范围)本办法所称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主要包括以下建设工程:(一)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及绿化、火灾等的抢险修复工程;(二)防汛、排涝、供水、排水等水务设施的抢险加固工程;(三)崩塌、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四)道路、桥梁、轨道交通等交通设施抢通、保通、修复、临时处置及技术评估等工程;(五)房屋建筑和市政、环卫等公共设施的抢险修复工程;(六)应对易燃易爆等危化类物品而必须采取的工程类措施项目;(七)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报区政府决定的其他应急抢险救灾工程。

第五条(认定条件)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引起;(二)需立即采取措施,不采取紧急措施排除险(灾)情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巨大社会影响的。

第六条(管理原则)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遵循“分类管理、分级负责、规范有序、注重效率、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七条(管理职责)区发展改革、建管、房管、交通、水务、绿化、城管、民防、安监、应急等部门参照XX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行政监督职能分工的意见,根据行业管理分工和“谁建设、谁负责”原则,落实对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监管,做好工程合同管理、工程进度、安全质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灾害应急抢险救助工程管理办法

灾害应急抢险救助工程管理办法

灾害应急抢险救助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依据该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国家灾害防御体系建设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二条适用范围灾害应急抢险救助工程的管理,符合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工程建设第三条组织实施依据灾情、抢险救援需要组织实施抢险救援工程建设。

第四条工程计划抢险救援工程建设应当编制工程计划,报送有关部门备案,并保障抢险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工程合同依据国家有关条例,抢险救援工程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各自职责和建设标准。

第六条工程资金抢险救援工程资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申请,优先保障抢险救灾的需要。

第三章工程监管第七条施工监管抢险救援工程建设应当按照施工合同及工程计划进行监管,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工程验收抢险救援工程建设完成,应当进行质量验收,达到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标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条工程保护抢险救援工程建设完成后,应当加强工程保护措施,防止因各种原因导致工程毁损。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条法律责任对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未按照规定编制工程计划和签订合同或者未按照规定监督抢险救援工程建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赔偿责任对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在抢险救援工程建设过程中,未按照国家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事故责任因抢险救援工程建设原因,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环境污染等后果的,法律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施行时间该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解释权该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所有。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概述: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是为了有效组织和协调应急抢险救灾工作,提高灾害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减少灾害事故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确保应急抢险救灾工作的迅速、有序开展而制定的。

一、灾害事故应急抢险救灾组织与领导机构:1. 在国家、省、市和地方应急抢险救灾工作体系内设立统一的领导机构,负责协调、指导和组织实施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2. 领导机构由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承担领导、协调和决策职责。

3. 各级领导机构应划定分工,明确职责,确保指挥系统的畅通和协调运行。

二、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的责任人员:1. 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应设立专门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职位,由专业人员担任。

2. 职责包括协调、指导和组织实施应急抢险救灾工作,确保各项技术措施的质量和效果。

3. 负责工程管理相关的准备工作,如制定工程临时标准、编制抢险预案等。

4. 监督抢险项目的进展和执行情况,并及时报告上级领导机构。

三、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准备工作:1. 制定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预案和方案,包括组织体系、工程资源准备、人员调配和技术措施等。

2. 编制工程的临时标准,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抢险救灾的要求。

3. 确保工程所需的材料和设备储备充足,并进行定期检查和更新。

4. 开展应急抢险救灾演练,加强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技能提升。

四、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的执行:1. 在灾害事故发生时,领导机构应立即调动相应的工程人员和技术队伍进行抢险救灾工作。

2. 协调和指导工程人员的工作,确保各项技术措施的质量和效果。

3. 控制工程进展,按照临时标准和方案进行工程修复,优化资源配置,确保工程的迅速完成。

4. 报告工程抢险救灾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向上级领导机构和公众通报相关信息。

五、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的评估与总结:1. 抢险救灾工作结束后,组织对工程管理的效果进行评估和总结。

2. 总结工程进展情况和工程质量,查找不足之处并提出改进措施。

《武汉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武汉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武汉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本市行政区域内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确定、建设、管理、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规范有序、注重效率、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引发,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避难场所、抢险救灾等建设工程。

主要包括以下建设工程:(一)防洪、排涝、河道等公共水务设施的抢险加固及抢险整治工程;(二)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三)房屋建筑、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环卫等公共设施抢险处置工程;(四)紧急救治场所、集中隔离场所等公共卫生设施类项目(五)其他应急抢险救灾工程。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一)具有可预见性,可以纳入计划或者实施年度管理的;(二)在可以预见的严重危害发生前能够完成招投标的;(三)突发事件的威胁或者危害已经得到有效控制或者消除的。

第六条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由应急抢险指挥机构、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抢险主管单位”)负责认定。

(一)根据应急抢险救灾工作需要,按照市级应急响应预案,设立应急抢险指挥机构的,由该应急抢险指挥机构认疋;(二)未设立应急抢险指挥机构的,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或者跨区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由相关市直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认定;(三)除上述情形外,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由工程所在区人民政府认定。

第七条各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认定规定,不得擅自扩大认定范围和条件。

对违规认定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和险(灾)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实施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厦门市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厦门市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厦门市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规范应急抢险办法的通知(厦建筑〔2021〕105号)各有关单位:为满足厦门市应急抢险工程的计价需要,规范我市应急抢险工程的计价办法,现我局在省、市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应急抢险特点提出以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所称的应急抢险工程包含房屋建筑和市政公共基础设施的抢险修复,园林绿化、排涝、疏浚的抢险整治以及因应对突发事件必须在短期完成的工程。

应急工程须由市级或区级应急指挥机构确定。

二、应急抢险工程原则上应据实结算,并执行以下规定:(一)现行计价定额有相应定额子目可套用的,原则上应执行现行定额。

其中,材料消耗量乘以系数1.15,机械消耗量乘以系数1.3。

(二)无法用定额核算或应急抢险所需要的临时用工、用料及施工机械的,人工、材料和机械用量按实际耗用量据实签证计算。

其中,人工单价可参照市建设站发布的劳务分包计时价格;采用计件形式计算人工费的,计件单价可参照市建设站发布的劳务分包计件价格或由甲乙双方自行确定;材料单价可参考市建设站发布的息价,未发布息价的依据甲乙双方确定的市场价格;台班单价可参照省建设总站发布的机械台班价格或甲乙双方确定的市场租赁价格。

(三)人工费执行应急工程人工费动态指数。

应急工程人工费动态指数由我局根据应急工程的具体情况适时测算、发布。

(四)采用现场签证计算造价的项目,原则上按照现行计价规定计取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等。

其中,签证点工以及台班单价采用市场租赁机械台班价格的,其企业管理费、利润按现行计价规定费率的50%计算。

(五)应急抢险工程发生的特殊措施费用如自备应急电源、应急防护等费用可另行计算。

对特殊措施费有异议的,由我局根据实际情况解释说明。

(六)以上规定已综合考虑赶工措施的因素,现行计价规定中按费率计算的压缩工期费用不再另行计算。

(七)应急抢险工程不计取风险包干费用。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自9月12日起我市新冠疫情发生以来的应急工程同时适用。

应急抢险工程制度

应急抢险工程制度

应急抢险工程制度一、应急抢险工程制度的内容1. 应急抢险工程组织管理制度(1)成立领导小组:在发生重大灾害事件时,应成立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抢险救灾工作。

(2)分工负责: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与任务,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2. 应急抢险工程指挥调度制度(1)建立指挥中心:在抢险救灾过程中,建立指挥中心,实时监控各抢险工作进展,及时调整工作计划。

(2)制定应急预案:根据不同类型的灾害事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确保抢险工作有章可循。

3. 应急抢险工程人员管理制度(1)岗前培训:对抢险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提高其应急抢险工作的技能水平。

(2)配备必要装备:为抢险人员提供必要的抢险装备,确保其安全进行工作。

4. 应急抢险工程资金预算管理制度(1)制定资金预算:根据抢险救灾的需求,制定相应的资金预算计划。

(2)严格管理资金使用:对抢险资金的使用进行严格管理,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

5. 应急抢险工程物资管理制度(1)建立物资储备库:建立应急抢险物资储备库,储备必要的抢险物资。

(2)定期检查物资库存:定期检查物资库存,确保物资的完好和充足。

6. 应急抢险工程安全管理制度(1)建立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抢险人员的安全责任,加强安全教育,确保抢险人员安全。

(2)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抢险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7. 应急抢险工程宣传教育制度(1)开展宣传活动:针对不同群体,开展应急抢险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2)加强教育培训:对广大群众和抢险人员进行应急抢险知识的培训,提高应对突发灾害的能力。

二、应急抢险工程制度的重要性1. 提高抢险效率:通过建立完善的制度,明确责任分工,规范操作流程,可以提高抢险工作的效率,快速响应灾害事件,减少损失。

2. 保障抢险人员安全:制度的建立可以规范抢险人员的行为,加强安全管理,有效保障抢险人员的安全。

3. 合理利用资源:通过资金和物资的预算管理制度,可以合理调配资源,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浪费。

XX国有企业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XX国有企业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XX国有企业应急工程项目管理实施办法2022年10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适用范围 (3)第三章组织体系 (4)第四章认定程序及资金来源 (5)第五章参建单位的选择及费用控制 (5)第六章组织实施 (9)第七章附则 (10)XX国有企业建设工程项目从业单位综合能力评分表 (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XX国有企业(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应对突发事件应急抢险响应及处置能力,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建立健全应急抢险救灾机制,规范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XX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引起;(二)需立即采取措施,不采取紧急措施排除险(灾)情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是指因突发事件引发,已经产生、正在产生或有迹象表明即将产生严重危害,必须迅速采取紧急措施的工程;或因应对突发事件处置必须在短期内完成的抢险修复工程。

包括:集团公司接受国家或地方人民政府或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集团公司(含各部门)自有或按照市场规律自行开展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具体包括:(一)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引发需要立即抢修被损坏的道路、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工程;(二)对城市(城镇)或其他重要区域功能、生活及生产活动有重大影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环卫等公共设施的抢险修复工程;(三)由于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水土保持、环境保护、防火等抢险修复工程;(四)防洪、排涝等水务水利设施的加固、开挖、引流及水污染事故等应急抢险工程;(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应急治理工程;(六)因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引起的各类新建、改扩建工程。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应急抢险救灾机制,规范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确定、建设、管理、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因突发事件引发,正在产生严重危害或者即将产生严重危害,必须迅速采取应对措施的工程,或者因应对突发事件发生必须在短期内完成的工程,包括建设工程和其他处置措施。

具体包括:(一)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园林绿化、林业、防火等的抢险整治工程;(二)水利、排水、供水等公共水务设施的抢险加固以及应对紧急防洪、排涝、疏浚、水污染事故等的抢险整治工程;(三)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抢险治理工程;(四)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环卫、交通、通信、供电、供气、人防等公共设施的抢险修复工程;(五)危险化学品引起的火灾、爆炸、中毒等的抢险救灾工程;(六)其他因突发事件引发或者为应对突发事件必须采取措施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一)可以纳入计划或者实施年度管理的;(二)在可以预见的严重危害发生前能够完成招投标的;(三)突发事件的威胁或者危害已经得到控制或者消除的。

第五条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规范有序、注重效率、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建立政府监督、制度完备、公开透明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按照市级专项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由现场指挥部集体决策确定,未制定市级专项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市级专项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按照以下程序确定:(一)项目估算财政投资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由项目主管部门集体审议后确定.(二)项目估算财政投资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800万元以下(含800万元)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请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联席会议审议后确定。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一、总则灾害突发时,为有效开展抢险救灾工作,最大程度减少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建立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以规范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行为,确保抢险救灾工作有序进行。

二、工作职责1.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并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2.相关部门负责抢险救灾队伍的编组和培训,建立相关救援人员的档案,确保人员的素质和能力;3.各级政府要加强灾害防治设施和抢险救灾设备的建设,确保设施和装备的完好可用;4.抢险救灾队伍要做好日常维护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5.媒体要加强宣传救灾知识,提高公众的自救互救能力。

三、任务划分1.抢险救灾队伍要根据灾情和特点划分责任区域,确保全面覆盖和无死角的救援;2.抢险救灾队伍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救援方案和行动计划,确保高效地开展救援工作;3.抢险救灾队伍要及时上报救援进展情况和需求,以便上级做出决策和提供支援;4.抢险救灾队伍要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密切合作,协同行动,确保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装备和物资管理1.抢险救灾队伍要做好装备和物资的管理,确保完好可用;2.应急管理部门要统一采购装备和物资,确保质量过关;3.物资仓库要做好保管工作,定期检查和更新物资;4.抢险救灾队伍要做好装备和物资使用的登记和回收,以便统计和备案。

五、资金使用和管理1.应急管理部门要划定救灾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标准,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2.相关部门要及时上报救灾需要的资金,并按规定使用和报销;3.财政部门要做好救灾资金的拨付和审核工作,确保资金及时到位。

六、经验总结和风险评估1.每次抢险救灾行动结束后,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总结经验教训,并向上级报告;2.相关部门要针对灾害类型和地区风险进行评估,提前做好预案和准备工作;3.抢险救灾队伍要加强培训和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七、法律责任和追究1.对于抢险救灾工作中的失职失责行为,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2.对于故意破坏抢险救灾工作的行为,要依法惩处,确保工作的正常进行;3.抢险救灾队伍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上海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上海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上海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上海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一)防护对象和工程类型。

1、防护对象:上海市境内的安全受到威胁的人民群众和重要资产。

2、工程类型:指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主要有防灾减灾、应急抢险、救灾补偿、灾害调查、灾害总结等。

(二)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标准。

1、建设内容: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应当充分考虑各种灾害的特点,综合考虑地质地貌条件、气候条件、社会环境条件等,科学规划、科学合理布置,有效减少灾害威胁。

2、建设标准: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及上海市气象局规定的关于防灾减灾抢险救灾的技术标准进行建设,并符合日常使用的安全要求。

(三)具体管理办法。

1、建设优先次序:上海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优先次序,以救护防灾减灾和紧急抢险工作为主要目标,优先建设生命、财产资源抢救和救护工程,确保灾害受灾人口和农牧业资源得到及时救援。

2、审批及监督管理: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由上海市气象局审批通过,并由上海市气象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抢险救灾机制,规范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和《关于印发〈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确定、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是指因突发事件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工程项目。

主要包括:道路、桥梁等交通设施抢通、保通、修复、临时处置及技术评估等工程项目;水库、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和堰塞湖等涉水工程抢险加固工程项目;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项目;对城镇功能、生活及生产活动有重大影响的房屋建筑、人防工程和市政、环卫、电力、通讯等公共设施、生命线的抢险修复工程项目;防止污染物或者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扩散,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等生态环境抢险修复工程;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工程项目;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抢险救灾工程项目。

第四条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引起;(二)需立即采取措施,不采取紧急措施排除险(灾)情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三)限于险(灾)情发生的特定受损范围。

第五条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本级政府审定后实施,管理遵循分类管理、规范有序、注重效率的原则。

第六条根据工程不同类型,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按以下程序确定后,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抢险救灾项目,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后,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定;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抢险救灾项目,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后,报县政府常务会审定。

(一)对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工程,受灾区域所在镇(街道)或相关部门应立即上报行业主管部门,收到上报信息后,行业部门应及时聘请本行业资深专业人士组成评审委员会,在具备踏勘条件和保障安全的情况下,于当日内组织县应急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和评审委员会现场踏勘和核实,提出实施方案,填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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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应急抢险救灾机制,规范应急抢
险救灾工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的应急抢
险救灾工程的确定、建设、管理、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是指本市行政
区域内因突发事件引发,正在产生严重危害或者即将产生严
重危害,必须迅速采取应对措施的工程,或者因应对突发事
件发生必须在短期内完成的工程,包括建设工程和其他处置
措施。

具体包括:
(一)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水土保持、
环境保护、园林绿化、林业、防火等的抢险整治工程;
(二)水利、排水、供水等公共水务设施的抢险加固以
及应对紧急防洪、排涝、疏浚、水污染事故等的抢险整治工
程;
(三)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
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抢险治理工程;
(四)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环卫、交通、通
信、供电、供气、人防等公共设施的抢险修复工程;
(五)危险化学品引起的火灾、爆炸、中毒等的抢险救
灾工程;
(六)其他因突发事件引发或者为应对突发事件必须采
取措施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应急抢险救灾
工程:
(一)可以纳入计划或者实施年度管理的;
(二)在可以预见的严重危害发生前能够完成招投标的;
(三)突发事件的威胁或者危害已经得到控制或者消除
的。

第五条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
理、规范有序、注重效率、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建立
政府监督、制度完备、公开透明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按照市级专项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的,应
急抢险救灾工程由现场指挥部集体决策确定。

未制定市级专
项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市级专项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
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项目估算财政投资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由项目主管部门集体审议后确定。

(二)项目估算财政投资金额在人民币300 万元以上800 万元以下(含800 万元)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请应急
抢险救灾工程联席会议审议后确定。

(三)项目估算财政投资金额在人民币 800 万元以上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请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联席会议审议后,报请市政府确定。

第七条项目主管部门根据下列材料并经本部门领导集
体审议后确定应急抢险救灾工程:
(一)工程名称、地点、类别、建设单位、施工方案、
拟完成工期、估算财政投资金额等基本情况说明;
(二)工程具备应急抢险救灾属性的说明材料和必要的
证明材料;
(三)其他必要的说明、证明材料。

工程具备应急抢险救灾属性的说明材料和必要的证明
材料应当包括 5 名以上行业和应急领域的专家意见。

项目主管部门提请联席会议确定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
除提交前款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本部门意见;项目主管部门
报请市政府确定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除提交前款材料外,
还应当提交本部门意见和联席会议纪要。

第八条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联席会议由项目主管部门牵
头组织召开,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发展改革、公安、财
政、环保、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务、林业园
林、审计、城市管理、安全监管、应急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
位。

联席会议所确定的工程有关事项,是开展工程建设的依
据。

联席会议所议事项涉及到其他职能部门和相关区政府的,
有关职能部门和区政府应当予以配合。

第九条依照本办法确定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依法需
要办理各项审批手续的,各审批部门应当简化办事流程,提
高办理效率。

如不立即组织实施将发生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
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在工
程验收前或者灾情结束后 6 个月内完善相关手续。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符合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十条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
优原则选取具备相应资质、诚信综合评价良好的工程队伍,
建立和完善本部门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队伍储备库。

项目主管
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储备库名单。

储备库应当包括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施工等队伍。

除特殊专业工程外,储
备库中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应当分别不少于
3 家,施工单位应当不少于 6 家。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对储备库工程队伍的信用、服务进行
跟踪评价,动态管理,并根据工程队伍的信用评价、服务质
量等情况每两年至少调整 1 次。

第十一条因突发事件引发,正在产生严重危害或者即
将产生严重危害,必须迅速采取应对措施的应急抢险救灾工
程,由现场指挥部或者项目主管部门遵循效率优先的原则,
采取轮候制从储备库中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工程队
伍。

为应对突发事件发生而必须在短期内完成的应急抢险
救灾工程,由现场指挥部或者项目主管部门从储备库中摇珠
产生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工程队伍。

因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要求特殊,在储备库中无适合资质
和能力的工程队伍,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从储
备库以外确定工程队伍。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队伍确定后 3 个工作日内,由项目主管
部门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前,建设单
位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框架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框架
合同的,应当自工程实施之日起 15 日内补签,明确施工单位、
工程量、工程费用、工期、验收标准以及质量保证责任等内容。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
专门的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三条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不得化整为零、拆分实施,不得与非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合并实施。

第十四条两个以上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原则上不得合并
实施;确需合并实施的,应当按照效率优先、资源最优化原
则,结合工程性质,科学、合理确定合并实施范围。

项目估
算财政投资金额按照合并后的估算财政投资总额确定。

拟合并实施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
定提交资料的,还应当提交合并实施计划。

第十五条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及时
组织验收。

验收由项目主管部门主持,验收结论作为审查或
者财政投资评审依据。

第十六条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所需财政资金纳入市本级
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按照
项目估算财政投资金额的 60%先行预付。

工程完工后,由项
目主管部门按照 ** 市财政投资评审有关规定组织审查或者送
财政投资评审,工程结算余额根据审查结果或者财政评审结果
直接支付。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以工程量签证为依据,据实结算。

工程结算总额不得超过估算财政投资金额的10%;超
过10%的,根据结算总额,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报
请批准后,财政部门方可支付余额。

第十八条因事故责任引发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工程
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

建设单位或者项目主
管部门垫付的,应当依法向事故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追偿。

建设单位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追偿工作机制,定
期向财政部门报送追偿结果。

第十九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
对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工程建设
日常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并对在规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
题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1 月 30 日前将本
年度已结算余额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相关材料归档,
并报送市府办公厅,由市府办公厅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务、林业
园林、城市管理等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实施本部门
管理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并加强工程监管,做好工程合同
管理、安全生产、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等方面的
监督检查。

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分别加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
的资金监管和审计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应急抢险救
灾工程实施过程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估算财政投资金额包括工
程所需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所有必要支出。

本办法所称项目主管部门,是指工程所属行业的市级行
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使用区级财政性资金或者使用国有企业资
金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确定、建设、管理、监督可以参照
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有关政策法规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
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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