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协议(自然人作为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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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甲方):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存款金融机构及账号:
债权人(乙方):
住所:
邮政编码:
负责人:
传真:
电话:
保证人(以下简称甲方):
债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为确保(以下称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借款用途为的《》(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债务人与乙方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保证方式
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甲方确认,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条保证范围
(币种)债权本金(大写)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乙方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第三条保证期间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甲方同意债权展期的,保
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第四条被保证的主合同的变更
甲方确认,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的,视为已征得甲方事先同意,甲方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保证责任,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一)延长债务履行期限;
(二)增加债权本金金额。
第五条合同效力的独立性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则甲方对于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六条保证能力
保证期间,甲方丧失或可能丧失担保能力的,甲方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
保证期间,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其合法拥有的价值超过元的财产。
保证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甲方违反上述约定又不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视为甲方违约。
第七条对保证人的财务监督
保证期间,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甲方应如实提供其财务、个人信用等有关资料。
发生以下情形,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且甲方的保证责任不因此而减免:
(一)甲方发生国籍变更、住所地变更、婚姻家庭情况变动、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已经或即将卷入重大民事诉讼等情形;
(二)甲方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股权变动、增减资本、合资、联营等情形。
乙方认为上述情形影响了甲方保证能力或甲方发生了足以影响其保证能力的其他情形的,甲方有权要求提供新的可接受的担保,否则视为甲方违约。
第八条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乙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该提前到期日起个银行工作日内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同意按乙方要求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第九条应付款项的划收
对于甲方在保证范围内的全部应付款项,乙方有权从甲方在______________银行系统开立的任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