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农田水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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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公布日期】2019.11.07•【文号】财农〔2019〕117号•【施行日期】2019.1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中央直属垦区:为加强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及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2019年11月7日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以下称救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及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救灾资金是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应对农业灾害的农业生产救灾、应对水旱灾害的水利救灾两个支出方向的转移支付资金。

其中:农业生产救灾支出用于农业灾害救灾;水利救灾支出用于水旱灾害救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灾害指对农、牧、渔业生产构成严重威胁、危害和造成重大损失的农业自然灾害和农业生物灾害。

其中:农业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高温热害、干热风、低温冷害、冻害、雪灾、地震、滑坡、泥石流、风雹、龙卷风、台风、风暴潮、寒潮、海冰等;农业生物灾害主要包括农作物病虫害、植物疫情、赤潮等。

本办法所称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山洪地质灾害、风暴潮、冰凌(含冰雪冻融)、风雹、龙卷风、台风、地震等造成的洪涝、干旱及引发的次生水旱灾害等。

农田水利管理办法

农田水利管理办法

农田水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田水利管理,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田灌溉、排水、防洪、水土保持等水利活动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

第三条农田水利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保护生态、节水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田水利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和水利设施的现代化改造。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农田水利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业发展规划相协调,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工程质量。

第三章管理与维护第七条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应实行分级负责、专业管理和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制度。

第八条农田水利设施的维护应定期进行,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寿命。

第四章水资源管理第九条农田灌溉用水应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推广节水灌溉技术。

第十条农田水利用水应合理确定水价,实行有偿使用,逐步推行水权交易制度。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农田水利设施损坏或者影响农田水利正常运行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农田水利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请注意,以上内容为示例性质,实际的农田水利管理办法应由相关领域的专家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制定,并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实施。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5.03.17•【文号】办农水〔2015〕66号•【施行日期】2015.03.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办农水〔2015〕66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水利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水规计〔2015〕105号),切实加快农村水利投资计划执行进度,全面推进农村水利项目建设,现印发《加快推进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实施细则》,请认真贯彻执行。

水利部办公厅2015年3月17日加快推进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农村水利工程建设,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水利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水规计〔2015〕105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水利部会同相关部门安排中央补助投资的农村水利项目,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总体目标第三条农村水利建设项目总体目标(一)2014年安排中央投资计划和资金的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大型灌溉排水泵站更新改造、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高效节水灌溉等项目建设投资完成率,2015年3月底前、4月底前和5月底前分别达到80%、95%和100%。

(二)从2015年起,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当年中央投资当年完成100%;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当年中央投资当年完成90%以上,其他农田水利项目当年中央投资当年完成80%以上,下一年3月底前中央投资全部完成。

第三章前期工作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

2015年规划内项目应于3月底前完成招投标,4月开工建设。

四大片区规划外新出现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前期工作审批3月底前完成,中央投资计划下达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计划、解决人数等分解下达到项目县。

农田水利工程日常管护制度

农田水利工程日常管护制度

农田水利工程日常管护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田水利工程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障农田水利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提高农田水利效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乡村农田水利工程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包括灌溉渠道、水库、河堤等农田水利设施。

第三条农田水利工程日常管护的原则是:预防为主、维护为主、保养为主,做到定期检查、及时修护,保障农田水利设施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第四条乡村农田水利工程日常管理和维护实行全员参与、分类管理、定责落实、专业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乡村农田水利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工程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开展水利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工作。

第六条乡村农田水利工程日常管理和维护的经费应当列入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计划,保障农田水利设施日常管理和维护的经费需求。

第二章日常管理第七条乡村农田水利工程的日常管理任务主要包括灌溉设施的管理、水库的管理、河道疏浚及维护等。

管理目标是保障农田水利设施的正常运行,提高农田水利效益。

第八条乡村农田水利工程日常管理工作要做到全员参与,分类管理,明确责任,定期检查,确保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灌溉设施的管理主要包括对灌溉渠道和水泵站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确保灌溉设施能够正常、稳定地运行。

第十条水库的管理主要包括水库的巡查、清淤、维护等,确保水库的堤坝、泄洪设施等能够正常运行,保证水库的安全。

第十一条河道疏浚和维护主要包括对河道进行清淤、清理杂草、加强河堤防护等工作,确保河道通畅,预防洪涝灾害的发生。

第十二条乡村农田水利工程日常管理工作应当按照工作计划和任务书的要求,定期开展管理工作,及时处理工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乡村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工作的档案记录,及时将管理工作的情况向上级水利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日常维护第十四条乡村农田水利工程的日常维护任务主要包括设施的检查、修缮、保养、加固和更新等,旨在实现设施的长期稳定运行。

第十五条乡村农田水利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要做到保养为主,及时修缮,确保设施的完好和安全。

《农田水利条例》主要内容

《农田水利条例》主要内容

《农田水利条例》主要内容
《农田水利条例》是中国农田水利的重要法律,主要内容包括:
1. 农田水利规划:规定农田水利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和实施要求,确保农田水利的有序发展。

2. 农田水利建设:规定农田水利的基本设施建设及改造、扩建的要求,包括农田水利
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

3. 农田水利管理:明确了农田水利的管理体制和职责,规定了农田水利项目的审批、
验收和监督制度,保证农田水利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4. 农田水利运行:规定了农田水利设施的操作、维护和保养,包括渠道的疏浚、水闸
的调节等工作。

5. 农田水利用水:规定了农田水利的用水原则和用水管理制度,包括农田灌溉、排水、渔业水利等方面的要求,保证农田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6. 农田水利绩效评价:规定了农田水利项目的绩效评价方法和标准,对农田水利工程
的效益和社会效果进行评估,为优化农田水利建设提供参考依据。

《农田水利条例》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农田水利工作的法律制度,促进了农田水利
事业的发展。

农田水利工程管理规定

农田水利工程管理规定

农田水利工程管理规定农田水利工程是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农田水利工程的安全、可持续运行,提高农田灌溉效率和农田排水能力,制定一系列的规定和标准是必要的。

本文将就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的若干方面进行论述。

一、农田水利工程的规划和设计农田水利工程的规划和设计是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效果的关键环节。

在进行工程规划和设计时,应综合考虑农田需水量、地形地貌、土壤质量等因素,确定合理的工程规模和工程布局。

在工程设计方面,应考虑到农田水利工程的自来水供应、灌溉和排水功能,合理选择水源和设计合理的水利设施,确保工程的可靠性和经济性。

二、农田水利工程的施工与监督施工是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在施工过程中,应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

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采用科学的施工方法和先进的施工设备,确保施工质量,防止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同时,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农田水利工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单位按规定进行施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三、农田水利工程的维护与管理农田水利工程的维护与管理是确保工程运行和使用寿命的关键。

在工程建成之后,应成立专门的维护管理机构,负责对工程进行日常维护和定期检修,以保证其正常运行。

同时,对农田水利工程进行技术培训和巡查,提高工作人员的维修水平和工作效率。

四、农田水利工程的环境保护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对环境有一定的影响,在工程建设中应重视环境保护。

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降低工程对土地、水体和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

在农田水利工程运行中,应做好水土保持,防止土壤流失和水体污染,保护农田生态环境的良好状态。

五、农田水利工程的技术创新与发展农田水利工程管理需要不断推动技术创新和发展,提高工程的水平和效益。

应加强对新技术、新材料的研究和应用,提高农田水利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维护管理水平。

同时,积极推动农田水利工程的自动化和智能化发展,提高工程的运行效率和自动检测能力。

农田水利工作管理规定

农田水利工作管理规定

农田水利工作管理规定一、总则为推进农田水利工作,提高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水平,健全管理制度,确保农田水利工作的有效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二、管理职责1. 农田水利工作的管理职责由农田水利管理机构承担,具体职责包括:协调农田水利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工作。

组织农田水利设施的巡查、检修和维护工作。

监测农田水利设施的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提供农田水利技术服务,指导农民合理利用水资源。

开展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保护农田水利设施。

其他与农田水利工作相关的管理职责。

2. 农田水利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并定期组织培训和考核,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综合能力。

三、项目管理1. 农田水利项目的管理需要经过科学的规划和设计,确保项目能够满足农田的灌溉和排水需要。

2. 农田水利项目的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规定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3. 农田水利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要求,合理利用土地、水力资源,避免对环境的破坏。

4. 农田水利项目的验收应当经过严格的程序,确保项目达到设计要求并具有可操作性。

四、设施管理1. 农田水利设施的巡查、检修和维护工作应当定期进行,及时发现和处理设施的问题。

2. 农田水利设施的巡查工作要对所有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包括水源、水渠、闸门、水泵等设备的运行情况。

3. 农田水利设施的检修和维护需要按照设备的使用说明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4. 农田水利设施的维护工作需要定期更换易损件,保证设施的长期使用。

五、技术指导1. 农田水利管理机构应当向农民提供水利技术服务,指导农民合理利用水资源。

2. 技术指导内容包括:农田灌溉技术。

农田排水技术。

农田节水技术。

农田水肥一体化技术。

其他与农田水利相关的技术。

3. 技术指导应当以科学、实用为原则,解决农民在农田水利方面的实际问题。

六、水土保持1. 农田水利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开展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保护农田水利设施。

农田水利管护制度范本

农田水利管护制度范本

农田水利管护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的管护工作,保障农田水利设施的正常运行,提高农业用水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农田水利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农田水利设施的管护工作,包括灌溉、排水、水源保护、水土保持等方面的设施。

第三条农田水利设施的管护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科学管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农田水利设施的管护工作应当建立健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各方面的责任。

第二章管护责任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领导,将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资金投入。

第六条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和管护工作,水利部门负责农田水利设施的水资源管理和防汛抗旱工作。

第七条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者其他管护主体应当履行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职责,保证农田水利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农田水利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负责其所有或者使用的农田水利设施的管护工作。

第三章管护内容第九条农田水利设施的管护内容包括:水源设施、输水设施、配水设施、排水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等。

第十条农田水利设施的管护工作应当包括以下方面:(一)定期检查、维修、养护农田水利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二)及时清除农田水利设施中的淤泥、杂草、垃圾等杂物,保持设施清洁;(三)定期观测农田水利设施的水位、流量、水质等指标,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四)对农田水利设施进行防渗、防腐蚀等加固处理,延长设施使用寿命;(五)其他与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相关的各项工作。

第四章管护经费第十一条农田水利设施的管护经费应当根据农田水利设施的规模、效益和养护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二条农田水利设施的管护经费可以由下列渠道筹集:(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者其他管护主体的自筹资金;(三)农田水利设施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的投入;(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关于农田水利条例全文

关于农田水利条例全文

关于农田水利条例全文农田水利条例是指国家制定的法规性文件,旨在规范和保障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的行为,以确保农田水利的可持续发展。

该条例主要针对农村地区的农田水利工作,以具有可操作性和实用性的原则为指导,旨在推进农田水利建设工作的稳步发展。

农田水利条例全文共篇,共31条,主要有以下方面的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了该条例的适用范围和目的,即规范和促进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保障农村的生产和生活用水。

第二条规定了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的基本方针,包括因地制宜、土地与水资源协调利用、科技先导、重点突破、政府主导等。

第三条规定了政府对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的职责,包括制定水利计划和政策、加强水利建设与管理、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加强水利科技研发等。

第二章:水资源管理第四条规定了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包括科学设计、生态环境保护、节水用水、有效维护使用等。

第五条规定了水资源利用的原则和要求,包括优化农田水利工程、加强节水措施、挖掘地下水潜力等。

第六条规定了农民自筹资金建设农田水利工程的规定,包括政府补贴、贷款支持等。

第三章:灌溉管理第七条规定了灌溉基本原则和要求,包括分类管理、适度施肥、水肥一体化等。

第八条规定了灌溉制度的分类和要求,包括土地灌溉、管道灌溉、滴灌等。

第九条规定了灌溉计量和定价的原则和要求,包括定期计量、合理定价、维护计量设施等。

第四章:排水管理第十条规定了排水基本原则和要求,包括统一规划、科学设计、维护管道、加强安全管理等。

第十一条规定了排水制度的分类和要求,包括开沟排水、井架排水、排水泵站等。

第十二条规定了排水计量和定价的原则和要求,与灌溉计量和定价相似。

第五章:防洪管理第十三条规定了防洪基本原则和要求,包括制定防洪计划、加强防洪建设、强化防洪预报预警等。

第十四条规定了防洪工程的分类和要求,包括堤防、拦河闸、涵洞等。

第十五条规定了防洪应急管理的原则和要求,包括加强预报预警、科学应急处理等。

第六章:水坝管理第十六条规定了水坝建设和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包括科学设计、加强安全管理、保障环保、实现综合效益等。

农田水利工程管理规定

农田水利工程管理规定

农田水利工程管理规定一、引言农田水利工程是农业生产的基础设施,对推动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农业生产的可持续性,制定农田水利工程管理规定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农田水利工程规范、规程、标准和管理等方面逐一展开讨论。

二、农田水利工程规范1.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规范:在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参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范,确保工程的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规范应包括工程选址、设计、施工、验收等方面的要求。

2. 农田水利工程设计规范:农田水利工程设计应综合考虑水资源情况、土壤条件、作物需水以及气候特点等因素,确保工程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设计规范应包括工程结构、容量、排水和灌溉系统、水质要求等方面的要求。

3. 农田水利工程施工规范:农田水利工程施工应符合相关规范,确保施工质量和工程安全。

施工规范应包括施工工艺、材料选用、施工进度控制等方面的要求。

4. 农田水利工程验收规范:工程验收是确保工程质量和功能的重要环节。

验收规范应包括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人员资质等方面的要求。

三、农田水利工程规程1.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程:这一规程主要涉及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程序、资金管理、项目管理、施工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目的是确保规范的建设流程和高效的工程管理。

2. 农田水利工程维护管理规程:规范的维护管理是农田水利工程保持良好状态、发挥效益的重要保证。

该规程应包括工程巡查、维护保养、设备检修等方面的要求。

3. 农田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规程:农田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是保障工程及周边地区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

规程应包括工程安全评估、安全操作规范、应急预案等方面的要求。

四、农田水利工程标准1.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标准:标准化是提高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重要手段。

该标准应涵盖工程结构、建设工艺、设计标准等方面的要求。

2. 农田水利工程维护标准:标准化的维护管理是保障工程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全文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全文

农⽥⽔利建设资⾦使⽤管理办法全⽂颁布单位:财政部⽔利部⽂号:财农[2013]14号颁布⽇期:2013-04-08执⾏⽇期:2013-04-08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第⼀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统筹从⼟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利建设资⾦(以下简称中央农⽥⽔利建设资⾦)的使⽤管理,提⾼资⾦使⽤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中央农⽥⽔利建设资⾦的分配、使⽤、管理和监督,适⽤本办法。

第三条中央农⽥⽔利建设资⾦专项⽤于农⽥⽔利建设与管护。

其中:(⼀)中央农⽥⽔利建设资⾦的80%⽤于农⽥⽔利设施建设,具体使⽤范围包括:⼩型农⽥⽔利设施、⽥间⼯程和灌区末级渠系的新建、修复、续建、配套、改造;⼭丘区⼩⽔窖、⼩⽔池、⼩塘坝、⼩泵站、⼩⽔渠等“五⼩⽔利”⼯程建设;发展节⽔灌溉,推⼴渠道防渗、管道输⽔、喷灌滴灌等技术;牧区农⽥⽔利建设。

(⼆)中央农⽥⽔利建设资⾦的20%⽤于上述农⽥⽔利设施的⽇常维护⽀出。

第四条中央农⽥⽔利建设资⾦⽀出范围包括:(⼀)项⽬建设材料费;(⼆)⼯程设备费;(三)施⼯作业费;(四)⽇常维修养护费;(五)其他费⽤。

包括项⽬的勘测设计、⼯程监理、质量监督检测、⼯程招标等其他费⽤⽀出。

其⽐例不得超过中央农⽥⽔利建设资⾦⽤于农⽥⽔利设施建设部分的5%。

中央农⽥⽔利建设资⾦不得⽤于⼈员经费、公⽤经费、购置交通⼯具等与农⽥⽔利建设⽆关的⽀出。

第五条中央农⽥⽔利建设资⾦采取因素法分配,重点⽀持粮⾷主产区、中西部地区和⾰命⽼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农⽥⽔利建设。

分配因素及权重是:(⼀)耕地⾯积(权重35%),以最新中国统计年鉴数据为准;(⼆)粮⾷产量(权重40%),以最新中国统计年鉴数据为准;(三)绩效因素(权重10%),以财政部、⽔利部⼩型农⽥⽔利重点县建设资⾦绩效考评结果为准;(四)地区倾斜(权重15%),根据全国⾰命⽼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等政策性因素确定。

第六条财政部、⽔利部每年根据中央“三农”⼯作部署,确定中央农⽥⽔利建设资⾦⽀持的项⽬类型与重点,根据预算规模按因素法测算下达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省)中央农⽥⽔利建设资⾦规模。

农田水利工程法规

农田水利工程法规

农田水利工程法规农田水利工程是农业生产中至关重要的一环,为了确保农田水利工程的设计、建设、运行和管理能够顺利进行,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规文件,对农田水利工程进行规范和管理。

本文将对农田水利工程的相关法规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田水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田水利法》是我国最主要的关于农田水利的法律法规之一。

该法规在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保护农田水利设施、促进农业生产、完善农田水利管理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规,各级政府都要加强对农田水利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维护力度,确保农田水利设施的安全和有效运行。

二、《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是对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管理做出规范的法规文件。

该办法明确了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设计标准、建设监理等方面的要求,为确保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农业水利工程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制规范》《农业水利工程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制规范》是我国有关农业水利工程预算编制的规范性文件。

该规范主要包括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原则、内容要求、编制程序、审核程序等内容,对规范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编制具有重要意义。

四、《农田水利工程验收规程》《农田水利工程验收规程》是对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程序和标准进行规范的文件。

验收是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最后一道关口,合格的验收是农田水利工程投入使用的重要保障。

该规程明确了验收程序、验收标准、验收组成等内容,为确保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提供了技术支持。

五、《农田水利工程管理规定》《农田水利工程管理规定》是针对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做出规范的法规文件。

该规定对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责任、管理要求、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了明确,为加强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提供了规范依据。

六、结语农田水利工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为保障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提供了有力支持,对提高农业生产效益、保障农业生产安全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农田水利法内容

农田水利法内容

农田水利法内容
农田水利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重要法律,旨在保护和发展农田水利事业,保障农业生产的需要,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改善农民生活条件。

该法规定了与农田水利相关的重要内容和要求,以下为农田水利法的主要内容概述:
1. 农田水利建设:农田水利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并支持农田水利建设,确保
农田基本水利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农田灌溉的需求。

法律强调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的维护和改进工作,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优化农业生产结构。

2. 农田水资源管理:农田水利法设立了农田水资源管理制度,其中主要包括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配置和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该法要求建立健全农田水资源的监测、评价和调控体系,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确保农田灌溉的需要。

3. 农田水利服务体系:农田水利法强调建立完善的农田水利服务体系,提供农
田水利技术咨询、维修和管理等服务。

该法要求相关部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人力支持,促进农田水利设施的合理运行,提高农户的灌溉效益。

4. 农田水利生态保护:农田水利法强调保护农田水利生态环境,要求加强农
田水库、农田渠道等水利设施的环境保护工作,防止农田水利工程对生态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同时,该法规定了对农田水土流失、农田水质污染等违法行为的惩罚。

农田水利法的出台和实施对于维护农田水利秩序、保护耕地资源、提高农业生
产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应积极贯彻执行农田水利法,加强对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提高农民群众的农田水利意识,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7.05•【文号】办农水〔2024〕211号•【施行日期】2024.07.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通知办农水〔2024〕211号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农村供水工程事关亿万群众农村饮水安全保障,灌区工程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生产的主阵地,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

近年来,各地农村供水和灌区工程等农村水利工程建设改造加快推进,工程体系不断完善,但随着大规模工程建设,个别工程也暴露出项目法人组建不规范、设计和施工质量不达标、建设监理不到位等问题,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为进一步落实《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要求,加强农村供水和灌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各方责任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各地强化农村供水、灌区工程建设监管,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分别对工程的勘察质量、设计质量、施工质量、监理质量、咨询服务质量负责。

检测、监测单位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供应商等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分别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二、加强项目法人管理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农村供水和灌区工程项目法人的组建和监管,地方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不得直接履行项目法人职责,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法人单位任职期间不得同时履行水利建设管理相关行政职责。

由社会资本方组建的项目法人,组建方案需按照国家关于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经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同意。

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办法

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办法

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管理,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维护。

第三条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应遵循因地制宜、节水高效、生态环保、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小型农田水利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

第二章规划与设计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规划工作。

第六条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应与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业发展规划、水资源规划等相协调。

第七条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确保工程安全、实用、经济。

第三章建设与验收第八条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

第九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第十条工程竣工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管理与维护第十一条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应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体制。

第十二条工程所有权人或管理单位应制定工程运行管理制度,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工程管理单位应定期对工程进行检查、维修和养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五章资金与政策支持第十四条国家和地方财政应设立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工程建设和管理。

第十五条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实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等要求执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违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照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执行。

水利部农田水利条例

水利部农田水利条例

水利部农田水利条例:12-07《农田水利条例》是为了促进农业发展而制定的条例,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了一篇水利部农田水利条例____,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水利部农田水利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农田水利规划的编制实施、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农田灌溉和排水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田水利,是指为防治农田旱、涝、渍和盐碱灾害,改善农业生产条件,采取的灌溉、排水等工程措施和其他相关措施。

第三条发展农田水利,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因地制宜、节水高效、建管并重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田水利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措施保障农田水利发展。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田水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田水利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田水利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等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和其他社会力量进行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经营和运行维护,保护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节约用水,保护生态环境。

国家依法保护农田水利工程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规划第六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国农田水利规划,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规划,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七条编制农田水利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土资源供需平衡、农业生产需求、灌溉排水发展需求、环境保护等因素。

农田水利规划应当包括发展思路、总体任务、区域布局、保障措施等内容;县级农田水利规划还应当包括水源保障、工程布局、工程规模、生态环境影响、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技术推广、资金筹措等内容。

农村水利工程施工管理规定

农村水利工程施工管理规定

农村水利工程施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水利工程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发挥水利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小型农田水利、水土保持、河流治理等农村水利工程的施工管理。

第三条农村水利工程施工管理应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优质高效、保障安全、节约投资、生态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水利工程施工管理的责任主体为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项目法人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负总责。

第二章施工准备第五条项目法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完成工程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施工图设计、招投标等工作。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环保等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设备。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建立健全监理制度,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监理设备。

第八条项目法人应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和要求。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九条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要求,组织施工。

施工过程中应加强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安全管理,制定安全生产措施,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按照进度计划组织施工,确保工程按时完成。

项目法人应加强对工程进度的监控。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应建立健全投资控制制度,加强对工程投资的监管。

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投资。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加强环保措施,遵守环保法规,保护生态环境。

第四章验收与保修第十四条农村水利工程完成后,项目法人应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供保修书。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按照保修书约定,承担工程保修责任。

保修期满后,项目法人应组织工程移交。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田水利条例》主要内容

《农田水利条例》主要内容

《农田水利条例》主要内容《农田水利条例》有哪些主要内容?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农田水利条例》主要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农田水利条例》的主要内容有七项:一是明确了农田水利工作的基本原则。

规定发展农田水利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因地制宜、节水高效、建管并重。

二是建立了农田水利规划制度。

规定编制农田水利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土资源供需平衡等因素,广泛征求基层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三是强化了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

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负责,强化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对工程质量的监督。

四是完善了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机制。

区分不同情况规定了工程运行维护主体和维护责任,建立了运行维护经费合理负担机制,规定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应当予以补偿。

五是规范了农田灌溉与排水管理。

规定农田灌溉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合理确定水价,加强水质监测、控制农业面源污染,鼓励推广应用节水灌溉技术和措施。

六是规定了保障扶持措施。

规定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实行政府投入和社会力量投入相结合的方式,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农田水利工程,国家从金融信贷、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技能培训等方面对农田水利发展给予扶持。

七是针对有关违法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相关链接水利是农业的命脉。

国务院2日公布《农田水利条例》,明确发展农田水利,要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因地制宜、节水高效、建管并重的原则。

专家们认为,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农田水利规划、建设、运行、管理,有助于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基本制度和长效机制,为农业稳定发展和国家粮食安全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规划引领统筹协调条例明确,经批准的农田水利规划是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的'依据。

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教授级高工李原园表示,近年来,水利部门牵头编制了一系列农田水利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全国96%有农田水利建设任务的县编制完成了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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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农田水利条例:12-07《农田水利条例》是为了促进农业发展而制定的条例,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了一篇水利部农田水利条例____,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水利部农田水利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农田水利规划的编制实施、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农田灌溉和排水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田水利,是指为防治农田旱、涝、渍和盐碱灾害,改善农业生产条件,采取的灌溉、排水等工程措施和其他相关措施。

第三条发展农田水利,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因地制宜、节水高效、建管并重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田水利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措施保障农田水利发展。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田水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田水利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田水利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等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和其他社会力量进行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经营和运行维护,保护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节约用水,保护生态环境。

国家依法保护农田水利工程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规划第六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国农田水利规划,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规划,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七条编制农田水利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土资源供需平衡、农业生产需求、灌溉排水发展需求、环境保护等因素。

农田水利规划应当包括发展思路、总体任务、区域布局、保障措施等内容;县级农田水利规划还应当包括水源保障、工程布局、工程规模、生态环境影响、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技术推广、资金筹措等内容。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农田水利调查。

农田水利调查结果是编制农田水利规划的依据。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农田水利规划,应当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等方面的意见。

第九条下级农田水利规划应当根据上级农田水利规划编制,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农田水利规划是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的依据。

农田水利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实施农田水利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农田水利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一条编制土地整治、农业综合开发等规划涉及农田水利,应当与农田水利规划相衔接,并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工程建设第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田水利规划组织制定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年度实施计划,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安排的与农田水利有关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开展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田水利标准。

农田水利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组织制定。

第十四条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应当节约集约使用土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田水利规划,保障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用地需求。

第十五条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并公示工程建设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并邀请有关专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代表参加。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由投资者或者受益者组织竣工验收。

政府与社会力量共同投资的农田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社会投资者或者受益者共同组织竣工验收。

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应当按照水利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组织竣工验收。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验收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农田水利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造册存档。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农田水利信息系统建设,收集与发布农田水利规划、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等信息。

第四章工程运行维护第十八条农田水利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运行维护主体:(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工程管理权限确定的单位负责运行维护,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进社会力量参与运行维护;(二)政府投资建设或者财政补助建设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按照规定交由受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等使用和管理的,由受益者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负责运行维护;(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筹劳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负责运行维护;(四)农民或者其他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由投资者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负责运行维护;(五)政府与社会力量共同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由投资者按照约定确定运行维护主体。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的,应当同时明确该土地上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行维护主体。

第十九条灌区农田水利工程实行灌区管理单位管理与受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等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灌区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合理负担机制。

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应当落实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保障运行维护工作正常进行。

第二十一条负责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运行维护制度,加强对农田水利工程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度,保障农田水利工程正常运行。

农田水利工程水量调度涉及航道通航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应当加强对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工作的监督,督促负责运行维护的单位和个人履行运行维护责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等发现影响农田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的情形的,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报告。

接到报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应当督促负责运行维护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禁止危害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下列行为:(一)侵占、损毁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二)危害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三)堆放阻碍蓄水、输水、排水的物体;(四)建设妨碍蓄水、输水、排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五)向塘坝、沟渠排放污水、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与取用水的单位、个人或者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协商,并报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占用者应当建设与被占用的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效益和功能相当的替代工程;不具备建设替代工程条件的,应当按照建设替代工程的总投资额支付占用补偿费;造成运行成本增加等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五条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因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灌溉排水功能基本丧失或者严重毁坏而无法继续使用的,工程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并将相关情况告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灌溉排水管理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田灌溉排水的监督和指导,做好技术服务。

第二十七条农田灌溉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农作物灌溉用水定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

农田灌溉用水应当合理确定水价,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

第二十八条灌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取用水计划,制定灌区内用水计划和调度方案,与用水户签订用水协议。

第二十九条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监测。

第三十条国家鼓励采取先进适用的农田排水技术和措施,促进盐碱地和中低产田改造;控制和合理利用农田排水,减少肥料流失,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农田灌溉排水试验工作。

灌溉试验站应当做好农田灌溉排水试验研究,加强科技成果示范推广,指导用水户科学灌溉排水。

第三十二条国家鼓励推广应用喷灌、微灌、管道输水灌溉、渠道防渗输水灌溉等节水灌溉技术,以及先进的农机、农艺和生物技术等,提高灌溉用水效率。

第三十三条粮食主产区和严重缺水、生态环境脆弱地区以及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当优先发展节水灌溉。

国家鼓励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节水灌溉设施,采取财政补助等方式鼓励购买节水灌溉设备。

第三十四条规划建设商品粮、棉、油、菜等农业生产基地,应当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

水资源短缺地区,限制发展高耗水作物;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农田灌溉新增取用地下水。

第六章保障与扶持第三十五条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实行政府投入和社会力量投入相结合的方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措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资金,保障农田水利建设投入。

第三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年度实施计划、建设条件、补助标准等信息,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农田水利工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提供农田灌溉服务、收取供水水费等方式,开展农田水利工程经营活动,保障其合法经营收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社会力量参与建设、经营农田水利工程提供指导和技术支持。

第三十七条国家引导金融机构推出符合农田水利工程项目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

农田灌溉和排水的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第三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将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公益性业务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应当履行农田水利建设管理、科技推广等公益性职能。

国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专业化服务组织开展农田灌溉和排水、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等公益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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