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农讲堂(10) 郭亚军:新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你不可不知的发展机遇和挑战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制度与政策扶持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制度与政策扶持近年来,农村经济发展迅速,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推动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力量。
然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扶持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扶持,以期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一些借鉴和思考。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自愿组成的经济组织,旨在提高农民的生产经营能力和经济收入。
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作,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
首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必须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
根据该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合法的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和经营资金,并按照法定程序完成注册登记手续。
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还需要遵守相关的财务管理、税收政策和劳动用工等法律法规。
其次,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经营过程中需要遵守市场竞争的规则。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经营,不得垄断市场、操纵价格,同时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应当遵守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最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权益应当得到保护。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自愿组成的经济组织,其成员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的决策机制,保证成员的参与和民主管理,同时要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防止个别成员的侵权行为。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扶持为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扶持措施。
首先,政府加大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政支持。
政府通过设立专项资金、给予贷款贴息等方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资金支持。
此外,政府还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支持,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融资便利度。
其次,政府加强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培训和技术支持。
政府通过组织培训班、开展技术指导等方式,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
同时,政府还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科研院所、高校等合作,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
最后,政府加大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推广和品牌建设支持。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中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旨在规范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为农民合作社的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权益保护等方面提供法律依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组建和退出:法律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程序和条件,以及退出合作社的程序和后果。
2.组织形式:法律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采用的组织形式,包括股份合作社、互助合作社等。
同时规定了各种形式合作社的组织标准和管理规定。
3.经营管理:法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决策程序、财务管理等。
4.农民权益保护:法律强调了保护农民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包括入股权益、分红权益、知情权益等。
同时规定了农民合作社的监督机制和争议处理程序。
5.政策支持:法律明确了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支持政策和
扶持措施,包括财税优惠、信贷支持、培训指导等。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对于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增强农民组织能力、促进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农民合作社
在发展壮大的过程中也需要依法经营,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合作社的稳定运营和农民成员的利益最大化。
为您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为您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 年10 月31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自2007 年7 月1 日起施行。
为了广大农民更好的学好用好这部法律,现采用问答方式对这部法律作一些阐释。
1、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
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储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2、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哪些原则?(1)成员以农民为主体:(2)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3)入社自愿、退社自由:(4)成员地位平等。
实行民主管理:(5)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债权债务是如何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4、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成员有什么要求?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
成员总数20 人以下的,可以有1 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 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农民专业合作社对选举、表决有哪些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合作社法解读
合作社法解读合作社法解读一、背景介绍合作社是一种组织形式,旨在通过集体合作的方式满足成员的生产、经营和生活等方面的需求。
为了规范合作社的组织和运行,中国国家制定了《合作社法》,旨在促进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二、合作社的定义和成立根据《合作社法》,合作社被定义为由多个自愿参加的人通过平等协商、自愿合作、共同经营的经济组织。
合作社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至少5个自然人作为初始成员;2. 执行自愿参加、共同经营的原则;3. 定期开展民主管理。
三、合作社的权利和义务合作社作为一个经济组织,拥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合作社法》,合作社的权利包括:1. 根据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经营和管理自己的事务;2. 决定财产的使用和分配;3. 自主选聘和解雇工作人员;4. 与其他合作社或组织建立合作关系。
合作社的义务包括:1. 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2. 公平合理地分配利益;3. 提供必要的管理和经营支持。
四、合作社的组织架构合作社的组织架构包括以下几个层级:1. 大会:由合作社全体成员组成,是最高决策机构;2. 理事会:由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合作社的日常管理;3. 监事会:由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对合作社的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五、合作社的退出和解散根据《合作社法》,合作社的退出和解散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成员自愿退出或合作社解散;2. 经大会决定,并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程序;3. 退出或解散后,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清算和分配。
六、合作社的发展前景合作社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具有自身的优势,并在我国农村地区得到广泛应用。
合作社在促进农民增收、推动农业现代化、维护农民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未来,合作社还有很大发展的空间,可以通过创新合作模式和拓展经营范围,进一步提升农民收入水平和农业发展质量。
总结:《合作社法》的制定和实施,为合作社的组织和运行提供了法律依据。
只有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合作社才能稳定运行、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对新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几点认识
过全体成员参加的成员大会表决,有利于把以少数核心 成员代替普通成员决策的情况排除在外。
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增加联合社一章, 这是此次修订的最大亮点。近几年我国农民专业合作 社联合社发展很快,数量达 7200 多家,14 个省份出台 的地方性法规对联合社注册登记作了规定,但由于缺 乏上位法依据,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联合社的发展。因 此,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增加联合社一章, 对成员资格、注册登记、组织机构、治理结构、盈余 分配及其他相关问题作出规定。法律对社会各界讨论 的企业能否加入联合社没有明确规定,但提出“对农 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关于农民 专业合作社的规定”,笔者认为这意味着法律对企业 加入联合社是认可的,具体还需要工商部门在登记管 理条例中进行明确。
让农民抱团致富更有底气——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解读(上)
53政法广角ZHENGFAGUANGJIAO 编辑:赵昕(zhaoxin@)1日;往年最低价收购的启动条件是“当粮食市场收购价格下跌到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格时”,今年调整为“当粮食市场收购价格持续3天低于最低收购价水平时”;另一个显著变化是,往年小麦最低价收购,包括1~5等的麦子,今年只收购3等及以上的,4等及以下的粮食,由地方政府组织引导实行市场化收购。
这些政策调整,目的是为了在最低价收购政策启动前,让市场充分博弈、由市场自身形成粮食主流价格。
江苏启动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6月12日,经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江苏省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正式启动。
今年国家制定的最低价收购政策有变化。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6部门联合发布的《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延后了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的起始时间,其中小麦从5月21日推迟到6月 江苏千名农机科技志愿者深入田间助“三夏”。
让农民抱团致富更有底气——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解读(上)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后的首次修订。
合作社法实施11年来,为农民合作社规范和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有力地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对增加农民收入、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农业现代化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农民合作社进入提质创新发展阶段,也出现了市场地位低、服务范围窄、规范运行难、规模实力弱、服务成效小、联合发展缺乏法律认可等“成长的烦恼”。
为让广大农民抱团致富更有底气,迫切需要法律修订完善。
一、修订的总体思路农民合作社法修订,坚持大稳定与小调整相结合、顶层设计与基层实践相结合、合作社基本原则与542018/13政法广角ZHENGFAGUANGJIAO编辑:赵昕(zhaoxin@)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
普通农民自主权相结合,修订思路主要体现在: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农业农村的决策部署 新法着力将党中央有关要求转化为具体的法律制度。
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带来五大利好
8F聚焦FocusN政策要闻News 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经开始施行,新法新规对合作社有哪些利好?明确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 新法规定,国家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
这一规定意味着,合作社可以作为平等市场主体参与经济活动,将拥有与公司同等的市场主体资格、法律地位,使得合作社参与市场经济的行为活动有法可依。
比如,新法还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依法向公司等企业投资”,这正是市场中一般企业市场特征的体现。
出资形式更加多元化 新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除了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
也就是说,只要符合章程规定、全体成员认可、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出资形式都可以。
这点明确了成员可以用土地经营权等财产作价出资,体现了出资的多样性。
土地经营权的作价出资,有利于农民充分利用土地的用益物权,把资产变成资本,提高农户投资的积极性。
合作社更规范 新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或者严重危害其他成员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的,可以予以除名。
成员的除名,应当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新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这两条规定对合作社的规范运行意义重大。
对于不履行合作社章程规定、损害合作社整体利益的个别农户,以及少数人控制合作社、导致小农户的经济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现象,能够依法对相关成员予以除名,以保护合作社其他成员的正当权利,增强合作社的凝聚力。
对于合作社发展中出现的“空壳”合作社现象,通过吊销其营业执照加以纠正,维护合作社在市场中的整体商誉。
增加了联合社 新法增加了一章“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规定“三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我国农村经济组织的一种形式,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
本文将对《合作社法》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制度。
根据《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农民自愿组成、以互助合作为主要目的、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必须遵守法定程序,明确社员权益,并依法履行注册手续。
《合作社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管理、财务制度、经营规范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首先,合作社必须设立理事会或者董事会,通过选举方式产生。
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策和监督工作。
其次,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可靠。
合作社的经营行为应当以实现社员的利益为宗旨,不能追求个人利益。
《合作社法》还对合作社的退出、解散和清算等情况作出了相关规定。
社员可以自愿退出合作社,但不能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非社员。
对于违反合作社规定的社员,合作社有权进行相应的处理措施。
一旦合作社决定解散,需通过法定程序,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清算。
总的来说,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我国农村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合作社法》为其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制度规范,有利于促进农民利益的实现,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和运营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并注重规范管理,以确保其有效运作,为农民提供更好的服务和发展机会。
农村工作中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法规与政策支持
农村工作中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法规与政策支持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推动农业现代化的重要组织形式,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支持。
为了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我国不断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与政策支持。
本文将从法律法规和政策层面,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依据、政策支持和发展方向。
一、法律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该法是我国农业经济领域第一部以法律形式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专门法律,于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立、组织、运作和解散等方面提供了明确的规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政策支持为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我国提出了一系列的扶持政策。
首先,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如免征各类税费和关税优惠等。
其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享受金融支持政策,如获得低利贷款、小额担保等金融服务。
此外,政府还资助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培训与示范工作,提供市场信息和技术支持等。
这些政策的实施有效激励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并推动了农业现代化的进程。
三、发展方向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也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
应当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发展。
首先,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建设和管理能力提升,培养一支专业、高效的管理团队。
其次,要注重合作社的规模化和标准化建设,提高生产经营的规模效益。
此外,还要积极开展产业链合作,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企业合作的新模式,实现产业链的优化和增值。
同时,要注重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科技水平,推广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
总结: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我国农村工作中的重要组织形式,其法律法规与政策支持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通过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我国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范;同时,政策上的支持也切实地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修法说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法说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村经济组织的一种,旨在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的收入提高。
为了进一步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我国于2006年颁布实施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在2015年修订过一次。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变化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现行的法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际需求,因此需要进一步修法。
我们需要进一步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位和功能。
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位不够明确,在实际运营中往往面临着各种问题。
因此,我们需要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功能是服务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村产业升级和农民收入提高。
同时,我们需要进一步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行为,防止其滥用权力、侵犯农民利益等问题的出现。
我们需要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和管理制度。
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形式较为单一,多数为自然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形式。
这种形式存在着股权分散、管理混乱等问题,影响了其发展和运营效率。
因此,我们需要推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其他组织形式,如社员投资的互助型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合作社联合体等。
此外,我们还需要进一步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制度,完善其章程和制度,保障社员的利益,防止管理不善和内部腐败等问题的发生。
第三,我们需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和管理。
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扶持和引导。
因此,我们需要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扶持力度,提供更多的财税优惠和金融支持。
同时,我们还需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管和管理,规范其运营行为,加强对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的监督,防止其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功能和社会责任。
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功能还不够完善,往往只是以农业生产为主,缺乏对农民全面的服务。
因此,我们需要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多元化服务方向发展,服务范围不仅包括农业生产,还包括农村建设、社会服务等方面。
同时,我们还需要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会责任,发挥其在扶贫、就业等方面的作用,为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新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之大家谈
2018年 第7期本期聚焦新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之大家谈
值新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即将实施之际,本刊通过微信公众号征集粉丝们对学习法律的体会和期盼,特遴选部分与各位分享。
武夷山岚谷熏鹅.鹅娘徐丽妹
我每年都到农业农村部管理干部学院参加合作社方面的学习,对合作社今后的发展很有信心,但建议政府要出台针对性的扶持措施。
比如,要加大对“空壳社”“挂牌社”等不规范合作社的监督力度,这部分合作社占用了很大一部分社会资源。
原粮临江镇合作部刘金权
新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最终将“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这一条给删除了,可能是出于风险把控的考虑。
但开展信用合作是解决合作社资金困境的有效路径,期待国家能继续开展合作社信用合作的探索试点。
华厦
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指导合作社发展实践很有意义,建议加大对法律的宣传和普及力
何为红尘-待看花落
新修订的法律,使合作社发展方向更加明确,外部营商环境更灵活,内部利益联结更紧密,扶持更加精准给力,政府管理更加规范。
规范,规范,还是规范,关键要看执行力度。
庆阳祥惠源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新修订《农民专业合作法》在成员入退社、章程制定等方面更加注重保护农民成员的合法利益,为推进合作社规范化运作、更好地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奠定了基础。
同时,法律提出登记机构要将合作社登记信息通报给同级农业等部门,这样可以提高政府制定方针政策的准确性。
杨文新
通过学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前后的对比表,对新增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章节非常感兴趣,这一内容有利于扩大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对合作社的进一步发展非常有利。
王洪印。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立法背景、基本特色及其实施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杜吟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于2006年10月31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于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
与此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也于2007年5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于2007年7月1日同期实施。
这两项法规的公布和实施,标志着中国合作社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历史意义深远。
本文试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立法背景和基本特色作一概要介绍,并对实施面临的主要问题作一初步分析。
一、立法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所通过的第一部合作社法。
在整个50年代,虽然新中国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合作化运动,但始终没有制定一部正式的合作社法。
195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曾经审议通过一个《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但是这个章程随着1958年“人民公社”运动的展开,很快就失去了实施意义。
此后的一个很长时期里,中国的合作社发展一直处于一种“有章无法”的局面。
早在1950年7月,中华全国合作社工作者第一届代表会议在北京召开,这是新中国成立以后召开的第一个全国性合作社工作会议。
会上成立了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并起草讨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草案)》和《合作社登记办法(草案)》。
其中,合作社法草案规定,国内要办三种合作社,一种是工人和城市其他劳动人民的消费合作社,一种是农民的供销合作社,还有一种是城乡独立生产的手工业者及家庭手工业者的手工业生产合作社1。
但是,随着1951年中共中央关于开展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和优先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方针的确立,合作社发展的重点转向了农业生产合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草案)》就此被搁置起来。
在随后的整个五、六十年代,对中国合作社发展起着实质性指针规范作用的,主要是中国共产党有关合作社发展的各项决议文件以及为之配套的合作社示范章程,其中包括:1951年起草、试行,1953年2月正式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1953年12月修改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1955年由国务院发布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1956年由人大审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1958年由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讨论通过的《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1961年由中共中央工作会议制定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时应该注意的几个政策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时应该注意的几个政策问题摘要: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正式实施。
半年来,这部法律的出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顺利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保护了合作社及社员的根本利益,同时也为解决“三农”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因此,就《合作社法》在实施时应该注意的几个政策问题做简要的分析。
关键词:合作社;《合作社法》;农民权益;现代农业一、政府对合作社的干预要适度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从定义上看合作社可以被理解为带有盈利色彩的公司,可是与公司不同的是合作社是农民这个弱势群体的联合,它的根本出发点是保护农民,使农民能够应对市场经济的大风浪,为了这个目的,政府的扶持作用就不可或缺了。
我国《合作社法》的第七章明确规定了政府对合作社应给予的扶持政策,比如第五十条“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
不过该条并没有规定资金安排的多少、开展培训的具体形式等,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就会遇到很多困难,政府少投资甚至不投资的现象也会相继出现。
农业合作社组建的初衷就是帮助农民提高市场竞争力,如果少了政府的支持,就很难应对市场的冲击,所以各地政府应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扶持政策帮助合作社顺利运行。
同时,我们发现合作社的发起人大多是技术能人和乡镇干部,都是在村镇中有威望的人,他们有技术、有管理能力,能带领农民闯市场,这对建立合作社都十分有帮助,但若与政府工作相混淆,政社不分,过多地干预甚至控制合作社的运作,就会违背合作社的民主管理原则。
综上所述,政府在合作社中的作用要适度,既要有一定的扶持政策,又不能过多地干预其运作。
大农讲堂(10)-郭亚军:新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你不可不知的发展机遇和挑战知识讲解
大农讲堂(10)郭亚军:新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你不可不知的发展机遇和挑战2017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这是在新的历史情况下,针对我国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所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指明了发展道路,提出了发展要求,提供了发展动力,它的顺利实施必将有利于我国新时期农业农村发展目标的实现。
对比阅读新旧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可以发现新版法在许多领域都做出了新的突破。
总结起来就是:发展方向更加明确;外部合作权利更加灵活;内部管理权利更加扩大;扶持更加精准给力;政府管理更加规范。
新版法的灵魂和关键词:规范、规范、还是规范。
发展方向要规范,外部合作要规范,内部管理要规范,扶持政策要规范,政府管理要规范。
不在规范中发展,便在不规范中灭亡。
一、发展方向更明确1、发展目标明确旧版《农民专业合作法》的重点是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在此基础上予以规范提高,目标是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新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重点是规范,要求现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实现规范化发展,在规范的基础上提高,目的是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目标更加明确和远大。
这一条对于现有的合作社既是机遇也是危机,合作社发展野蛮生长泥沙俱下的时期已经结束,整合规范的阶段已经来临,未来只有实现规范化管理的合作社才可以生存,并且可以获得更加强劲的支持,而那些无法实现规范化发展的合作社将不是国家支持的重点,最终结果是被淘汰。
2、合作对象和经营范围更加明确与旧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比,新版取消了取消有关“同类”农产品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中“同类”的限制,扩大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对象,列举增加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不再局限于经营同类农产品的经营户,可以进行更大范围的合作。
另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可以向旅游业、服务业等第三产业的领域扩张。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评析(郭富青--西北政法学院--教授)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评析郭富青西北政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7-9-23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内容提要:我国颁布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重大举措,它将使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农村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开展双层经营的有效组织形式,对促进我国农业产业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挥重要的作用。
文章对该法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地位、性质、原则、产权、自治、民主管理及扶持政策等方面的规定,从理论和实践两个维度进行了全面的解析,以便有益于该法顺利实施,并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并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该法共九章56条。
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和登记;第三章,成员;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六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七章,扶持政策;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
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关于规范合作社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将会对我国农业产业化、专业化和规模化经营,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产生重大的影响。
为了使这部法律能够顺利的贯彻执行,深刻领会其立法精神,研究其制度设计,探索把法律文本转化成现实的有生命力的活法的途经,使之取得应有的社会经济效益,是我们今后工作的当务之急。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的重大举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首先开宗明义地在第1条中规定了该法立法宗旨是:“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农民自发组建的各种合作经济组织已成蓬勃发展之势。
目前,据农业部统计,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产品行业协会的总数已超过15万家,比较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已经超过14万家。
新合作社法解读
订通 过 , 自2018年7月 1日起 实施 。新 法 在 对 合 作 社 的 规 范 和 促 进 两 个 方
免 理 事 长 、理 事 、 执 行监 事 或 者 监事 会 成 员 ;决 定 重 大 财 产 曳上置 、 对 叉Ft
面 ,有一 系 列重 大的 制度 创新 。
资 、 对 外 担 保 和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中 的
1.4 明确 土 地经 营 权 、林 地 经营 权 可 以作 价 向合 作 社出资 ,打开合作社通过市场化手段探索构建农 民 综合 服 务社 制度 框架
在 过 往 的 实 践 中 ,基 层 合作 社 开 展 区 域 性 农 民综 合眼 务 社探 索面 临 的重 大 问题便 是 农 民衣 地 、 林 地 资 产无 法作 价 。而 货 币入 社在事 实 上 又沦 为形 式 ,只能 采 用与 农 民业 务 合作 的形 式开 展 农业 社 会 化 服 务 ,这 导致 了 区域 性农 民综 合 服务 社 与农 民利 益 联 系不 强 ,难 以快 速 形成 资本 原始 积 累 。新 法实 行后 ,将 在 根本 上改 变 这一 困境 。在未 来 ,有 志于 探 索 社 会主 义新 农村 建 设 的基 层 合作社 ,可 以通过 市 场 化手 段 整合 区域 内集体 土地 经 营权 、林 地 经营 权 ,可探 索 以信 用合 作 解决 衣户 资 金瓶 颈 问题 为切 入点 ,真 正 用市 场 化的 方式 ,引导 农 民、 农村 资 产 进 行 市场 化 整 合 ,组 建 农 民综 合服 务社 ,推 动 区域 内衣 业经 营 规模 化 、产 业化 ,提 高 区域 内 农业 经营 主 体 的 市 场 话 语 权 。
150人之 后 ,可 以按 照章 程规 定设 立成 员代表 大 会。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亮点解读及认识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亮点解读及认识曹金梅【期刊名称】《《农业科技与信息》》【年(卷),期】2019(000)022【总页数】3页(P122-124)【关键词】新修订;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亮点; 认识【作者】曹金梅【作者单位】甘肃省榆中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甘肃榆中7301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41 亮点解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体现了新导向,作出了新定义,放宽了新业务,确立了新主体,严格了新规范,明确了新政策。
1.1 体现新导向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和行为,是立法的宗旨。
同时要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紧扣着乡村振兴的主题。
1.2 给出新定义合作社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其业务范围大大突破了“同类”的限制,新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取消了“同类”的限制,使合作社的成员不再局限于经营同类农产品的经营户,可以进行更大范围的合作。
1.3 放宽了新业务把农村的民间工艺品制作、休闲农业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设施建设运营(主要是指用水合作组织),都纳入到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扩张了合作社的经营范围。
1.4 确立了新主体以前几家合作社想联合起来注册联合社,到工商部门去登记,工商部门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虽然国家工商总局对一些地方用个别答复的方式解决了问题,但始终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增加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一章,明确了设立登记、成员身份及权利义务、组织机构、盈余分配办法及其他相关问题。
1.5 严格了新规范包括各部门职责的要求,对成员出资、登记信息的通报、年报公示,成员的除名,空壳社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成员的出资除规定货币外,实物、知识产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放宽土地经营权和林权作价出资,这是适应“三权分置”的新的制度建设要求,进一步扩大成员增加财产权利的机会。
郭亚军:如何增强合作社竞争力?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是根本出路
郭亚军:如何增强合作社竞争力?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是根本出路作者简介:郭亚军,男,博士,中共党员,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最近思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究竟发展得怎么样,这是一个宏观问题,也是一个微观问题,宏观的地方在于这涉及到了全国,微观的地方在于只要把一个村,把一个合作社的问题了解清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问题也就搞清了。
关于合作社大家的一些观点和看法:现在很多人都说合作社的发展状况不乐观,极端的人甚至认为全国90%的合作社都不成功的,甚至可以说是空头合作社,夫妻合作社,僵尸合作社,根本没有发挥带领农户发展的功能。
既没有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也没有带动农民增收。
问题是如果10%的合作社有问题,可以说是合作社自身的问题,如果90%的合作社都有问题,那只能说是合作社的制度设计有问题了,犹如老师上课,如果10%的学生成绩不理想,可以说说是学生的问题,但如果90%的学生有问题,这肯定要追究老师的责任了。
所以,不能简单归结为环境问题,因为任何组织生存的首要问题是适应环境而不是去改变环境,可以在适应中逐步改变,而不是在改变中适应,必须要在组织设计中寻找原因。
有的合作社社长说,现在的合作社中有很大一部分属于僵尸合作社,根本没有发挥作用,但还有很小一部分发挥了作用,不过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合作社了,甚至可以说是异化的合作社。
它们或者是企业设立的合作社,虽然名义上仍然叫合作社,但完全贯彻的是公司化的管理原则,资本要素在其中发挥着主要作用,主要是为公司老板服务,而不是为农户服务;或者是本来是合作社,但由于不能适应市场,既无法解决农户参与问题,也无法解决适应市场问题,所以领导人审时度势,转型为龙头企业,只从事产业链的两端,不深度介入生产,主要获取农资提供和产品营销利润,和农户之间只是市场上的契约关系,因此,也可以说不是合作社了。
所以,合作社如果不企业化或者说不龙头企业化,必然成为空壳社或者是僵尸合作社,但如果企业化了也就是异化了,不复是本来意义上的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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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农讲堂(10)郭亚军:新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你不可不知的发展机遇和挑战2017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这是在新的历史情况下,针对我国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所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指明了发展道路,提出了发展要求,提供了发展动力,它的顺利实施必将有利于我国新时期农业农村发展目标的实现。
对比阅读新旧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可以发现新版法在许多领域都做出了新的突破。
总结起来就是:发展方向更加明确;外部合作权利更加灵活;内部管理权利更加扩大;扶持更加精准给力;政府管理更加规范。
新版法的灵魂和关键词:规范、规范、还是规范。
发展方向要规范,外部合作要规范,内部管理要规范,扶持政策要规范,政府管理要规范。
不在规范中发展,便在不规范中灭亡。
一、发展方向更明确1、发展目标明确旧版《农民专业合作法》的重点是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在此基础上予以规范提高,目标是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新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重点是规范,要求现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实现规范化发展,在规范的基础上提高,目的是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目标更加明确和远大。
这一条对于现有的合作社既是机遇也是危机,合作社发展野蛮生长泥沙俱下的时期已经结束,整合规范的阶段已经来临,未来只有实现规范化管理的合作社才可以生存,并且可以获得更加强劲的支持,而那些无法实现规范化发展的合作社将不是国家支持的重点,最终结果是被淘汰。
2、合作对象和经营范围更加明确与旧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比,新版取消了取消有关“同类”农产品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中“同类”的限制,扩大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对象,列举增加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不再局限于经营同类农产品的经营户,可以进行更大范围的合作。
另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可以向旅游业、服务业等第三产业的领域扩张。
这一修改的重大意义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渐渐突破专业的限制,向更大范围的合作扩张,无论是合作对象和事合作范围都更为广阔,那些专业合作社的能人们一定要善于利用。
二、外部合作权利更加灵活1、市场主体权利更加扩大新版与旧版对比,这一条在强调继续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保护的前提下,赋予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凡是其他市场主体享有的法律地位,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可以根据这一规定要求同等享有,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拥有更大的活动自由度。
2、自由合作权利更加扩大:读三遍根据新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扩大生产经营和服务的规模,发展产业化经营,提高市场竞争力,可以依法自愿设立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这是一个非常重大的突破,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摆脱小打小闹的家庭手工业经营模式,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通过组建专业联合社的方式,快速进行外延式的扩张,实现产业化经营和规模化经营。
把农民专业合作社打造成成一个既能实现农民之间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组织,有能适应市场竞争风险,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现代化经营组织,大大增强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竞争力。
如果说规范性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走集约化的发展道路,准予组建联合社则是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走外延式的发展道路,集约式与外延式相互作用,相互转化,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作用。
三、合作社内部权力更大扩大1、成员入股形式权利更加扩大根据新版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出资范围更加广泛和灵活,更加有利于于农户实现资源变资产,资金股金,农民变股东,在更大范围内实现资源的优化组合,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
2、股权处置权利更加扩大根据新旧版对比,要求农民合作社章程增添(六)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成员出资的转让、继承、担保;(十一)附加表决权的设立、行使方式和行使范围的内容。
新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更加强调合作社资产的转让、继承和担保权利,丰富和明晰了合作社成员的资产权,成员拥有的合作社股权可以进行转让和在银行进行抵押贷款。
另外,新版合作社要求章程对合作社成员拥有的附加表决权进行更加准确的说明,规范了附加表决权的应用,既保护了特殊社员的应用权利,也保障了一般社员的知情权,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3、合作社投资权利更加扩大根据新版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依法向公司等企业投资,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企业承担责任,增强了合作社作为市场主体的法人组织功能,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向公司等企业投资,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企业承担责任,赋予了合作社作为市场法人更大的资产使用权、处置权和投资权。
4、合作社成员管理权更加扩大根据新版法,可以吸收符合条件公民、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加入已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以不断吸纳新鲜血液,更加健康的成长,而不是受限于原有的组织,固步自封,无法通过外延式扩张实现发展;同时新版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以对不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或者严重危害其他成员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的成员可以予以除名,曾强了专业合作社的管理权。
5、合作社成员大会的管理权更加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有权对公积金的提取及使用作出规定;并且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决定该合作社是否可以加入联合社。
新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的构成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依法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的,成员代表人数一般为成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最低人数为五十一人。
6、合作社的财务处置权更加扩大新版法强调: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可分配盈余转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资,并记载在成员账户中。
这一条增强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可分配盈余的自有处置权,有利于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积累能力,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扶持更加精准给力:必须读三遍1、资金扶持对象更加精准新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强调: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
国家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与旧版相比,有三个方面发生改变,第一,在原有扶助对象不变的情况下,革命老区合作社被新增为优先辅助对象;第二,旧版的优先扶持被改为优先扶助,一字之差表明中央的合作社政策发生变化,原来的扶持是你站不起来,我帮助你站起来;现在的扶持是你跑不快,我帮助你跑快,如果你还是站不起来,那你就是永远都扶不起来的婴儿,也就自生自灭吧。
所以未来的专业合作社如果要想得到国家的扶持,必须首先证明自己是个潜在的优胜者才可以。
第三,新版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这表明,国家的财政补助资金不是唐僧肉,必须要提高使用效率,加强管理,确保每一分钱都能用到该用的地方,实现四两拔千斤的杠杆作用,带动更大多数资金投入到农业生产中去。
2、金融扶持更加给力与旧版相比,金融扶持方面最大的亮点是:国家鼓励保险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服务。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开展互助保险。
这一段话应该是含金量最高的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通过依法开展互助保险打开金融合作的局面,彻底解决合作社发展的资金问题。
日本的农协之所以竞争力强大,关键的原因有两条:一是农协解决农户的生产资料供给和农产品营销,解决了小农户与市场的衔接问题;二是农协可以开展保险经营,解决了农户发展产业的资金问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长们应该在此处多下功夫,提高经营才能和管理才能,抓住发展机遇,促进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3、税收扶持更加给力税收优惠方面,新旧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都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
旧版里,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新版则取消了这个规定,意味着农民专业合作社可能会随着当地农业经济发展的可能性和迫切性享受更多的优惠政策。
这是有一个值得欣喜的大红包。
4、电力和土地政策更加给力新版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性配套辅助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这一条提供了两个利好:第一,农产品初加工的用电成本将会降低;第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用地政策将会更加灵活,这是一个非常大的礼包,一定要善于利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利用这两个政策吸引更多的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加工业和第三产业经营,促进农业农村的现代化。
五、政府管理更加规范1、管理机构更加规范根据新版修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指导、协调、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强调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统一管理和综合管理,彻底摆脱旧版法中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分别对农民专业合作进行指导、扶持和服务的分散管理局面,管理更加有力,指导更加明确,更加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2、管理内容更加规范根据新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这意味着将将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理,提升合作社的规范度和透明度,增强合作社对农户的吸引力和竞争力。
3. 管理标准更加规范与旧版相比,新版法进一步明确了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监管政策和日常经营管理政策。
第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