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主管部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线上服务能力认定-湖南通信管理局
网约车线上能力认定流程
网约车线上能力认定流程网约车新政在各地全面出台后,网约车经营者线上能力认定等配套操作也在逐步确立、推出。
交通运输部网站11月4日消息,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为优化服务、规范操作,方便网约车经营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等六部门对外发布《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流程的》。
全文如下: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流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网信办,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的规定,为优化服务、规范操作,方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者,现将网约车经营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流程通知如下。
一、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线上服务能力材料,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一)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
1.技术研发和维护部门架构及人员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技术能力证明及工作等材料;拟从事网约车业务的服务器及网络设备的采购或者租赁协议,服务器托管协议或互联网接入协议;平台软硬件及最大处理能力、数据库最大存储能力等情况说明。
2.面向乘客和驾驶员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的信息内容和服务功能。
(二)具备供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
3.配合依法查询、调取相关数据信息的功能设计、工作和责任机构、责任人以及联系方式等。
(三)数据库接入情况。
4.提供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数据库具备接入交通运输部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条件的情况说明。
只为本地提供服务的平台公司,可提供由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具备数据库接入当地监管平台条件的情况说明。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最新)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示范区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X办发〔X〕5X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令〔X〕第6X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X〕第6X号)等有关法规,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区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和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网约车是出租汽车的组成部分,应当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原则,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要求,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示范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有权对网约车运价实施临时行政管制,确保道路运输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第四条网约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部门联动,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
示范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示范区管委会领导下,负责网约车管理。
示范区交通运输局授权X区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X区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网约车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X区人民政府、示范区公安局、发改局、经贸和安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质监局、工商局、网信办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网约车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示范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交通出行需求和网约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道路资源承载能力、环境保护等因素,制定网约车运力规模动态调整方案,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通信主管部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线上服务能力认定
通信主管部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申请材料模板整体要求:填写完整,不留空白栏;字迹工整,清晰可辨,提交申请时留下申请负责人的联系方式法人代表签字:申报单位:全称,与营业执照保持一致(盖章)申报日期:年月日材料1:公司基本信息填表说明附件: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正反面复印件;材料2:技术部门及人员信息填表说明附件:技术负责人、网络与信息安全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社保部门出具的境外人士工作证明,技术能力证明材料复印件(职称、资质证明等),正式劳动合同复印件,公司近期为员工所上的社保证明(至少三个月,应加盖社保机构红章)。
材料3:服务器、网络设备清单附件:服务器、网络设备等设施的采购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材料4:线上服务功能说明(可另附页)填表说明附件:服务器托管协议或互联网接入协议复印件。
附件:托管方或接入商经营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附件:配合依法查询、调取相关数据信息的功能设计、工作制度和责任机构、责任人以及联系方式等材料说明。
材料5:平台软硬件及数据库说明(可另附页)填表说明材料6:网约车网络安全定级备案信息表材料7:企业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相关材料按照《网络安全法》、《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工信部令11号)等法律法规要求,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应包括企业设置网络安全专门管理机构、企业网络安全主管领导的情况、配备网络安全专门工作人员情况,以及企业建立的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安全事件应急、重大事件报告、网络安全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情况。
其中,网络安全应急预案文本内容应包括:事件应急负责人及联系方式、针对不同等级的网络安全事件制定的应急预案程序与处置流程、说明应急预案启动的条件、发生安全事件后要采取的信息报送工作流程、后期恢复措施等。
材料8:网约车互联网平台网络安全防护相关报告网约车互联网平台应按照《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工信部令11号)、《电信网和互联网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等通信行业网络安全防护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开展网络安全防护工作,落实防护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网络与系统安全,主要包括网络与系统定级备案、网络安全符合性评测和风险评估。
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管理办法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6年7月14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同意,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公安部部长郭声琨商务部部长高虎城工商总局局长张茅质检总局局长支树平国家网信办主任徐麟2016年7月27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启用道路运输电子证照有关事宜的通知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启用道路运输电子证照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03.25•【字号】湘交函〔2022〕128号•【施行日期】2022.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启用道路运输电子证照有关事宜的通知湘交函〔2022〕128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相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2021年工作要点和更贴近民生实事的通知》(交办发〔2021〕1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广应用道路运输电子证照提升数字化服务与监管能力的通知》(交办运〔2021〕25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2022年工作要点和更贴近民生实事的通知》(交办发〔2022〕1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省决定于2022年4月18日正式启用道路运输电子证照。
现将有关事项具体通知如下:—、启用范围我省推广启用的道路运输电子证照种类包括“三类九证”,电子证照样式详见附件1。
二、办理途径及法律效力道路运输电子证照先是通过“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微信公众号”或“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网站”扫描二维码下载“湖南道路运输APP”免费申领(操作流程及二维码见附件2),由“湖南省道路运输电子证照系统”自动生成,统一加盖“湖南道路运输电子证照专用章”后生效,最后通过“湖南道路运输APP”移动端对外展示。
道路运输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电子证照正式启用后,原有纸质证照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不再同步发放纸质证照。
为便民利企,申领激活电子证照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诚信考核签注、继续教育认定和车辆道路运输证年审信息在电子证照上将一并展现,原有纸质证照上可不再签注。
三、工作目标2022年12月31日前,在全省道路运输领域全面推广应用电子证照,且电子证照激活率不低于50%。
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统筹道路运输电子证照推广应用全面工作,并对各地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促指导。
通信主管部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线上服务能力认定
通信主管部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申请材料模板整体要求:填写完整,不留空白栏;字迹工整,清晰可辨,提交申请时留下申请负责人的联系方式法人代表签字:申报单位:全称,与营业执照保持一致(盖章)申报日期:年月日材料:公司基本信息公司名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法人代表联系方式通信地址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负责人手机技术负责人固话(区号电话号码)技术负责人电子邮箱联系人姓名联系人手机联系人固话(区号电话号码)联系人电子邮箱公司业务介绍填表说明.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联系人的联系方式应真实有效。
附件: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正反面复印件;材料:技术部门及人员信息技术部门名称及职责(可填多个)公司技术及安全负责人名单(至少应包括专人专岗的技术负责人、网络及信息安全负责人)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码职务学历联系电话职称资质证明公司主要技术人员名单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码职务专业学历联系电话职称资质证明填表说明.技术部门应包括技术研发部门和维护部门。
.技术及安全负责人应不少于人,至少应包括专人专岗的技术负责人、网络及信息安全负责人。
.人员姓名、身份证号应与有效期内的身份证信息完全一致,且其职务和联系电话真实有效。
.职称资质证明包括行业认证、职业技能鉴定等技术能力证明材料。
附件:技术负责人、网络与信息安全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社保部门出具的境外人士工作证明,技术能力证明材料复印件(职称、资质证明等),正式劳动合同复印件,公司近期为员工所上的社保证明(至少三个月,应加盖社保机构红章)。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朧。
材料:服务器、网络设备清单设备类型设备型号数量制造商主要性能指标采购或租赁协议附件:服务器、网络设备等设施的采购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材料:线上服务功能说明(可另附页)平台线上服务简介业务内容描述、服务范围、目标用户、收费模式等平台服务功能介绍面向乘客和驾驶员功能介绍平台信息内容信息种类、内容。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新华网北京7月28日电近日,酝酿了两年之久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最终出台,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以下为新规全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14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六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第七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八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第九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第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第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第十二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第十三条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三无暴力犯罪记录;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第四章网约车经营行为第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第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第十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第十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第二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第二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第二十二条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第二十三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第二十四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第二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第二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着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第二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第二十八条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第三十条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第三十一条发展改革、价格、通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工商、质检、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第三十二条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第三十三条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第三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第三十六条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三违规收费的;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第三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第十、十八、二十六、二十七条有关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和通信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网约车平台公司及网约车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者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由公安、网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网约车平台公司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网约车报废标准报废..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该类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标准和网约车报废标准中先行达到的标准报废..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网约车报废标准的具体规定;并报国务院商务、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备案..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交通运输部关于《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等2个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等2个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10.1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等2个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持续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提升出租汽车服务水平,交通运输部组织对《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交运发〔2018〕58号)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交办运〔2018〕24号)等2个文件进行了修订。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网址:)进入首页“互动”栏目“意见征集”点击“交通运输部关于《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等2个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n。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城市交通管理处(邮编:100736)。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0月26日。
交通运输部2021年10月18日附件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建立完善出租汽车行业信用体系,提升出租汽车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包括对出租汽车企业(含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三条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鼓励创新,促进转型,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认真领会改革的核心思想。
牢固树立并坚决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统筹处理好“城市公共交通与出租汽车,新业态与老业态,政府和市场,乘客、驾驶员和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结构改革,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准确把握改革的基本原则。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决策部署,坚持“乘客为本、改革创新、统筹兼顾、依法规范、属地管理”的基本原则。
(三)稳步推进改革的各项任务。
深入贯彻国家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两个文件精神,既要充分考虑本地区发展实际,又要审慎借鉴先行先试城市做法,因地制宜、因城施策。
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自主权和创造性,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区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实际的管理模式,寻求改革“最大公约数”,积极稳妥、依法有序推进改革政策落地。
二、主要任务(一)明确出租汽车行业定位。
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
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
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
各市(地)政府(行署,含绥芬河、抚远市政府,下同)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
要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运输服务。
长沙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长沙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令〔2016〕第60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本市网约车数量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
市人民政府在必要时可以根据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水平、城市道路承载能力和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实行调控。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网约车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网约车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网约车的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公安、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通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工商、税务、质监、网信等相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申请从事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
线上服务能力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认定,线下服务能力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企业法人注册地在本市范围之外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必须设立取得工商、税务注册登记的分支机构;(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和相应的服务、管理能力,配备与车辆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设有营运管理、安全管理、投诉接待和服务质量管理等专职管理岗位;(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法律关系认定及法律责任划分
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法律关系认定及法律责任划分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各界认识不一。
尽管网约车平台的用工形式比较松散、自由,司机对平台的经济从属性有所减弱,但从平台提供线上线下一体化运营服务,依优势劳动条件单方面制定运营规则,司机执行其指令并接受其监管等方面来看,司机对平台的人身从属性依然存在。
信息社会中劳动关系的性质有所改变,相应地,应当对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进行扩张解释,依“普遍性标准+特殊性标准”识别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
对于具有人身从属性的用工关系,明确雇主责任是劃分各方法律责任的关键。
标签:网约车平台;网约车司机;劳动关系;法律责任一、引言随着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网络技术的蓬勃发展和应用,信息交换、双向沟通更加便捷,分散的供需信息得以高效对接。
网约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简称)便是信息社会中基于互联网的信息优化与集成功能而产生的新兴交通行业。
伴随着网约车行业的迅猛发展,相关监管、司乘安全等问题日益突出。
2016年11月,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7部委联合发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其中第18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该规定虽然倡导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与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以下简称司机)之间形成劳动关系,但现实中二者之间究竟是劳动关系、劳务关系还是其他性质的法律关系,由二者自主协商确定。
如何认定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学者们见仁见智。
有学者提出“认定为劳务关系更为合适”;①有学者认为”分享经济劳动关系的认定,无论立法者还是司法者都应当更为认真对待,不应只是简单按照过去工业经济时代模式适用”;②还有学者主张从非典型劳动关系的特点出发重构我国关于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广应用95128出租汽车约车服务电话号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广应用95128出租汽车约车服务电话号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6.11•【文号】交办运函〔2021〕952号•【施行日期】2021.06.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广应用95128出租汽车约车服务电话号码的通知交办运函〔2021〕9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5号)和《交通运输部等7部门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便利老年人日常交通出行的通知》(交运发〔2020〕131号)要求,切实办好2021年交通运输更贴近民生实事,加快推广应用95128约车服务电话号码(以下简称95128电话),更好地便利老年人打车出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广应用95128电话的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对包括便利老年人打车出行在内的一系列工作进行了部署。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落实2021年便利老年人打车出行更贴近民生实事工作安排,坚持公益属性,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保障措施,加大推广力度,切实发挥95128电话对便利老年人打车出行的服务保障作用,确保老年人日常交通出行便利。
二、统筹做好95128电话推广应用工作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任务分解表(见附件1),细化明确本省份推广应用95128电话的工作目标、推进计划,确保本省份不少于50%的地级及以上城市2021年9月底前上线试运行,2021年底前正式开通使用。
已开通其他约车电话号码服务的城市,也要加快开通95128电话,作为本地出租汽车约车服务的统一入口,或与其他号码并行,共同为广大乘客提供约车服务。
常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2020)
常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2020)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交通运输、公安、商务、市场监管、网信、通信管理部门:现将《常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德市交通运输局常德市公安局常德市商务局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常德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湖南省通信管理局常德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2020年6月19日常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数量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定期发布当地网约车市场分析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在必要时可以根据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水平、城市道路承载能力和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实行调控。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应体现网约车高品质、个性化服务特性,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广应用95128出租汽车约车服务电话号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广应用95128出租汽车约车服务电话号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6.11•【文号】交办运函〔2021〕952号•【施行日期】2021.06.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广应用95128出租汽车约车服务电话号码的通知交办运函〔2021〕9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5号)和《交通运输部等7部门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便利老年人日常交通出行的通知》(交运发〔2020〕131号)要求,切实办好2021年交通运输更贴近民生实事,加快推广应用95128约车服务电话号码(以下简称95128电话),更好地便利老年人打车出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广应用95128电话的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对包括便利老年人打车出行在内的一系列工作进行了部署。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落实2021年便利老年人打车出行更贴近民生实事工作安排,坚持公益属性,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保障措施,加大推广力度,切实发挥95128电话对便利老年人打车出行的服务保障作用,确保老年人日常交通出行便利。
二、统筹做好95128电话推广应用工作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任务分解表(见附件1),细化明确本省份推广应用95128电话的工作目标、推进计划,确保本省份不少于50%的地级及以上城市2021年9月底前上线试运行,2021年底前正式开通使用。
已开通其他约车电话号码服务的城市,也要加快开通95128电话,作为本地出租汽车约车服务的统一入口,或与其他号码并行,共同为广大乘客提供约车服务。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我省网络货运经营者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我省网络货运经营者线上服务
能力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20.02.14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2.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我省网络货运经营者线上服务能力认
定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为加快引进和培育道路货运物流龙头企业及总部经济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 12 号)、省财政厅等七部门《支持道路货运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湘财税(2019)21号)、《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经商省通信管理局,现补充通知:对于拟申请网络货运经营的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地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管职责的机构提交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申请材料,其中包含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相关手续,涉及经营其他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在作出初步认定前,应当征求省通信管理局意见,取得其认定结果。
省道路运输管理局联系人:沈
民,联系电话**************.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2月14日。
常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2020)
常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2020)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交通运输、公安、商务、市场监管、网信、通信管理部门:现将《常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德市交通运输局常德市公安局常德市商务局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常德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湖南省通信管理局常德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2020年6月19日常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数量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定期发布当地网约车市场分析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在必要时可以根据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水平、城市道路承载能力和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实行调控。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应体现网约车高品质、个性化服务特性,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通信主管部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申请材料模板整体要求:填写完整,不留空白栏;字迹工整,清晰可辨,提交申请时留下申请负责人的联系方式法人代表签字:申报单位:全称,与营业执照保持一致(盖章)申报日期:年月日材料1:公司基本信息填表说明附件: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正反面复印件;材料2:技术部门及人员信息填表说明附件:技术负责人、网络与信息安全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社保部门出具的境外人士工作证明,技术能力证明材料复印件(职称、资质证明等),正式劳动合同复印件,公司近期为员工所上的社保证明(至少三个月,应加盖社保机构红章)。
材料3:服务器、网络设备清单附件:服务器、网络设备等设施的采购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材料4:线上服务功能说明(可另附页)填表说明附件:服务器托管协议或互联网接入协议复印件。
附件:托管方或接入商经营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附件:配合依法查询、调取相关数据信息的功能设计、工作制度和责任机构、责任人以及联系方式等材料说明。
材料5:平台软硬件及数据库说明(可另附页)填表说明材料6:网约车网络安全定级备案信息表材料7:企业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相关材料按照《网络安全法》、《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工信部令11号)等法律法规要求,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应包括企业设置网络安全专门管理机构、企业网络安全主管领导的情况、配备网络安全专门工作人员情况,以及企业建立的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安全事件应急、重大事件报告、网络安全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情况。
其中,网络安全应急预案文本内容应包括:事件应急负责人及联系方式、针对不同等级的网络安全事件制定的应急预案程序与处置流程、说明应急预案启动的条件、发生安全事件后要采取的信息报送工作流程、后期恢复措施等。
材料8:网约车互联网平台网络安全防护相关报告网约车互联网平台应按照《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工信部令11号)、《电信网和互联网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等通信行业网络安全防护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开展网络安全防护工作,落实防护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网络与系统安全,主要包括网络与系统定级备案、网络安全符合性评测和风险评估。
并向通信主管部门提交定级备案报告、符合性评测报告、风险评估及整改报告。
网约车互联网平台网络安全定级备案可在省级通信主管部门指导下采取自主定级方式,网络安全符合性评测报告、风险及整改评估报告可由具备网络安全评估等相应安全服务能力的第三方安全检测机构提供或者企业自行开展。
报告的具体内容有:8.1网络安全定级报告内容1.根据《电信网和互联网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YD/T 1729-2008)》关于通信行业网络安全防护相关标准要求,对网约车互联网平台进行安全等级划分等活动的概述。
总体原则是:按照定级对象受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运行、公共利益以及网络和企业合法权益的损害程度,进行安全等级划分。
2.对网络与系统(定级对象)信息的详细描述,包括:(1)企业特征、业务范围、安全管理基本情况以及其他基本情况;(2)安全技术情况,包括网络与系统所在的物理环境、网络拓扑结构、网络关键设备(包括服务器、安全设备、应用系统等)情况、服务范围、网络处理和传送的信息资产、服务范围和用户类型等信息,网络边界。
3.说明网络安全等级定级理由、要素以及安全等级确定结果等。
8.2网络安全符合性评测报告1.评估任务及标准概述,其中评估标准包括:(1)《电信网和互联网安全防护管理指南(YD/T 1728-2008)》(2)《电信网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系统安全防护要求(YD/T 2243-2016)》(3)《电信网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系统安全防护检测要求(YD/T 2244-2011)》(4)《电信网和互联网管理安全等级保护要求(YD/T1756-2008)》(5)《电信网和互联网管理安全等级保护检测要求(YD/T 1757-2008)》(6)《电信网和互联网安全防护基线配置要求网络设备(YD/T 2698-2014)》(7)《电信网和互联网安全防护基线配置要求安全设备(YD/T 2699-2014)》(8)《电信网和互联网安全防护基线配置要求数据库(YD/T 2700-2014)》(9)《电信网和互联网安全防护基线配置要求操作系统(YD/T 2701-2014)》(10)《电信网和互联网安全防护基线配置要求中间件(YD/T 2702-2014)》等电信网和互联网安全防护系列标准。
(11)《电信网和互联网安全防护基线配置要求WEB应用系统(YD/T 2703-2014)》(12)《第三方安全服务能力评定准则(YD/T 2669-2013)》2.符合性评测活动采取的技术措施,如采用访谈、检查、仪表测试、人工测试等方式,对受测网络单元的安全状况以及相关设备、系统潜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技术检测。
3.技术检测应包括系统安全加固、网络拓扑、冗余与灾难备份、网络及设备安全策略、设备漏洞、口令安全、介质管理、日志与安全审计等方面。
技术检测对象应包括:(1)生产主机:检查生产运行主机的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以及第三方软件,包括账号安全、口令安全、授权安全、Web安全、补丁安全、客户信息安全、开放端口安全、安全配置、日志与审计等;(2)网络设备:检查交换机、防火墙等网络设备,包括账号安全、口令安全、授权安全、Web安全、补丁安全、IP协议安全等;(3)安全防护设备:检查IPS、IDS、web应用防火墙、防dos 设备等安全防护设备,包括账号安全、口令安全、授权安全、补丁安全、开放端口安全、Web安全、防护策略配置、告警配置、攻击防护、IP协议、日志与审计等;(4)其他:检查与约车主要平台相连的辅助系统的安全性,包括账号安全、口令安全、授权安全、补丁安全、客户信息安全、Web 安全、开放端口安全、安全配置、日志与审计等。
4.符合性评测结果,包括符合性评测得分、达标率、不达标项说明,系统的整体安全性是否达到标准要求。
8.3风险评估及整改报告1.风险评估过程的描述,包括:采用的技术评估手段,如工具扫描、远程仪表测试、人工测试等方式;技术评估内容,如漏洞扫描、网络安全性检测、主机安全性检测、应用安全性检测、管理安全性检测和渗透性测试等。
2.风险评估分析结果说明,例如被检测网络与系统的安全隐患类型、漏洞数量和级别、可导致的后果,并附截图证据。
3.总结被检网络与系统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针对检测发现的具体问题进行整改的情况。
材料9:网约车移动应用程序(APP)安全保障能力报告报告需由具备网络安全评估等相应安全服务能力的第三方安全检测机构出具。
根据《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信部令24号)及移动应用程序(APP)网络安全相关标准要求,重点证明网约车移动应用程序(APP)中不含恶意代码、在收集用户信息或调用系统权限时已告知并取得用户同意等。
对于网约车移动应用程序(APP)后台系统,与网约车互联网平台的要求相同,应提供相应的网络与系统定级备案、网络安全符合性评测、风险评估及整改报告。
网约车相关移动应用程序(APP)安全保障能力报告内容应包括:1.被测网约车相关移动应用程序(APP)列表,并提供应用软件运营者、主要功能、后台服务器及所在机房等信息。
2.安全检测的主要方法、测试人员组成、测试案例和测试结论等。
经检测,应证明移动应用程序(APP)不含有《移动互联网恶意程序描述格式》等标准中所称恶意程序、符合“未经明示且经用户同意,不得实施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等侵害用户合法权益或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
”等的规定。
3.报告应证明企业是否采取措施留存其所提供的应用软件、有关版本、上线时间、功能简介、用途、MD5等校验值、服务器接入等信息以备追溯检测,相关信息的留存时间应不短于60日。
材料10:网络数据安全和用户信息保护自证报告根据《网络安全法》、《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信部令24号)、《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电子信息保护通用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YD/T 2692-2014)》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企业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网络数据和用户个人信息安全。
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数据分级分类管理措施情况。
重点包括数据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重要数据和用户个人信息的分级分类方法。
2.数据收集环节安全情况。
重点包括收集用户个人信息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定;采集用户数据前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采集前获得用户同意的情况;3.数据传输存储环节安全情况。
重点包括重要网络数据和敏感用户个人信息加密传输、存储情况;数据访问控制权限管理和审计情况;数据容灾备份情况。
证明在我国境内运营中产生的用户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存储在境内,同时具备数据防篡改、防泄露、防窃取等能力。
4.数据使用共享环节安全管理情况。
重点包括使用、共享用户个人信息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定;数据处理外包服务安全管理情况;与企业内部涉及重要数据、用户个人信息处理的工作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或责任书的情况等。
5.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情况。
企业跨境传输数据是否符合《网络安全法》规定。
材料11:承诺书**通信管理局:我公司承诺:1.保证提交的全部资料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如线上服务能力出现重大变更,将及时书面告知通信主管部门并更新相关材料。
2.保证资金、技术人员、各项软硬件设施、公司制度能够满足线上服务能力需求。
保证服务质量满足监管要求及客户需求。
3.严格遵守《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4号令)、《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92号令)及其他通信行业监管法律、法规和政策,合法从事经营活动。
4.接受各级通信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及时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5.根据电信业务市场监测需要,按照要求向通信主管部门报送相应的监测信息。
6.保证网络安全与信息、数据安全。
保证线上服务业务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管理部门和通信主管部门的安全保密管理规定;严格履行国家要求的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
具体包括:(1)按照通信行业管理部门要求,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人员,成立相应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将相关业务开展情况和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向业务开展地通信行业管理部门报备。
(2)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通信行业管理部门要求建立违法违规信息发现和过滤技术手段,能对违法违规信息进行隔离、过滤处置。
严格落实违法违规信息发现处置机制,阻断违法违规信息发布,对于已发布的违法违规信息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严格落实重大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报告制度,对于涉及业务相关数据安全、涉及国家网络信息安全的重大事件进行紧急处置,并上报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