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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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湖南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湖南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个体工商户” “地方税收”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地税发[2021]6号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现将《湖南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二○○七年一月十八日湖南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法律依据)第二条定期定额征收是指地方税务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时期、经营地点、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定期定额概念)上述所称“经营数量“,是指从量计征的货物数量。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湖南省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地方税收征收管理。

(适用范围)第四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征管范围,核定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定额。

地方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核定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定额。

(征收主体部门)第五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辖区内定期定额户的定额核定工作。

对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为主的定期定额户,其应纳税定额原则上参照国税机关核定的定额。

但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有根据认定国税机关核定定额明显不实的,可以采用合理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定额。

(共管户的基本规定)第六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积极主动争取地方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加强与国税、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有效的协税护税机制,堵塞税收漏洞。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湖北省)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湖北省)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湖北省)第一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对个体工商户核定的定额,包括其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所得额或实行从量计征税款的计税产品或者商品的经营数量。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经过主管国税机关认定和县以上国税机关(含县级)批准暂不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对虽设置账户,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国税机关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个体工商户应税销售额超过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一律不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第四条各县(市、区)国税机关(以下简称县级国税机关)负责组织实施管辖范围内定期定额户的定额核定工作,其所属的税源管理部门(包括税务分局、税务所以及未设置税务分局、税务所的县级国税机关所属的税源管理科、股,下同)负责定额核定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在定额核定过程中,县级国税机关应主动与本级地税机关搞好信息共享和工作协作;有条件的地方,可联合开展税收定额的核定工作,促使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对同一纳税人所核定的定额保持一致。

第六条税源管理部门应在核定定额前对定期定额户的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典型调查的户数应占所调查行业或地段定期定额户数的5%以上且不得少于2户。

典型调查中,应填制《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并要求被调查定期定额户对采集的信息签字确认,调查后应制作调查报告。

第七条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各地国税机关确定。

为便于税收征管,定额执行期一般确定在同一个自然年度内。

第八条对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行。

在总局开发的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管理系统推行应用以前,采用我省国税系统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中的定税模块或者各地运用的电脑定税系统进行。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2.14•【字号】赣国税发[2006]284号•【施行日期】2006.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2006〕284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现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为“办法”)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一、主管国税机关应当根据《办法》规定,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开展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工作,并按照不同行业、区域,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额进行典型调查,年度内典型调查户数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比例城市、县城不低于10%,农村、乡镇不低于5%。

二、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定为一年,具体起、止时间由设区市国税局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中期登记开业的,以不满一年的实际经营期限为一个定额执行期。

定期定额户应当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10日内,以该定额执行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三、对定期定额户采用简化的税款征收方式,依据省局相关规定执行。

四、定期定额户在纳税期发生的经营额超过定额20%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五、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连续3个月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20%,应当提请主管国税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主管国税机关应当根据《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

主管国税机关日常税收管理中,发现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连续3个月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20%,也应当根据《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及时重新核定定额。

六、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增强税收执法和定额核定的透明度,大力推进定额核定的“阳光作业”,推广应用《双定户定额测算系统》,科学合理核定定额,并采取适当方式对纳税人的定额核定情况、定额调整情况以及停复业情况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监督。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总局令(2006)16号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总局令(2006)16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6月28日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二○○六年八月三十日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四条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定额的核定工作。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征管范围,分别核定其所管辖税种的定额。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制定联系制度,保证信息渠道畅通。

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填制有关表格。

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

具体比例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六条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院规定的征管 范 围, 分别核 定其所 管辖 书 》 ( ) 达定 额 。 《 定 定额通 。 五 下 将 核 税 种 的 定额 。 知 书》 送达定期定额 户执行 。 六 ) ( 公布 国 家税 务 局 和 地 方税 务局 应 当加 强 定额 。 管税 务机 关将 最终 确定的定额 主 协 调 、 合 。 同 制 定 联 系制 度 。 证 信 和 应纳 税额 情 况在 原公 示 范 围内进行 配 共 保 息 渠道 畅 通 公布。 第五条 主管税 务机 关应 当将 定期 第九 条 定期 定额 户应 当建立 收 定额 户进行分 类 ,在年度 内按行 业 、 支凭证 粘贴 簿 、 区 进销 货 登记 簿 , 完整保 并接 受税 务机关 的检 域选择 一 定数 量并 具 有代 表 性 的 定期 存 有关纳税 资料 , 定额 户 , 对其 经 营 、 所得 情 况进行 典 型 查 。 第十条 依 照法律 、行政 法规 的规 调查 , 出调查分析 , 做 填制有 关表格 。
法核 定 。 宜:

( ) 额 与发 票 开 具 金 额 或 税 控 一 定 税务机 关应 当运用现代信 息技 术手 第一条 为规 范和加强个体工商 户 段 核 定 定 额 , 强核 定 工作 的 规 范性 和 收 款 机 记 录 数 据 比 对 后 , 过 定 额 的 经 增 超 税 收 定期 定额 征 收 ( 以下 简称 定期 定 额 合 理性 。 营额 、 所得 额所 应缴 纳的税款 ; 二 ) ( 在 征 收 ) 理 , 平税 负 , 护 个 体 工 商 户 管 公 保 第八条 税务机 关核定定额程序 : 税 务机 关核 定定 额 的经 营地 点 以 外从 合 法权 益 .促进 个体经济 的健康发展 , ( ) 一 自行 申报 。 期 定 额 户 要 按 照 事经 营活动 所 应缴 纳的税款 。 定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税收征 收 管理 第十 四条 税务机 关可 以根据保证 法 》 其 实施 细 则 , 定 本 办法 。 及 制 税 务机 关规 定的 申报 期限 、 申报 内容向 第二条 本 办法所称 个体工商 户税 主 管税 务 机 关 申报 ,填写 有 关 申报 文 国 家税 款 及 时 足 额 入 库 、 方便 纳税 人 、 降低 税 收 成 本 的 原 则 , 用 简 化 的 税 款 采 收 定 期 定 额 征 收 . 指税 务 机 关依 照 法 书 。 是 申报 内 容 应 包括 经 营 行 业 、 业 面 营 具 律 、 政 法 规 及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 个 体 积 、 佣人数 和每 月经 营额 、 行 对 雇 所得额 以 征 收 方式 . 体 方 式 由省 级 税 务 机 关 确 定。 工 商 户 在 一 定 经 营 地 点 、 一 定 经 营 时 及税务机 关需要 的其他 申报 项 目 本项 第 十 五 条 县 以上 税 务 机 关 可 以根 期 、 一 定 经 营 范 围 内的 应 纳 税 经 营额 所 称 经 营额 、 得 额 为 预 估 数 。 二 ) 所 ( 核 (包括 经 营 数 量 ) 所 得 额 (以 下 简 称 定 定 额 。 管税 务 机 关根 据 定期 定 额 户 或 主 据 当地 实际情 况 , 法委托 有关单位代 依 定额 ) 进行核定 , 以此为计税依据 , 并 确 自行 申报情 况 ,参 考典型调 查结果 , 采 征税 款 。 务机 关与代征单 位必 须签订 税 定其 应纳 税 额 的 一 种 征 收 方 式 。 取 本 办法 第七条 规 定的核 定 方法核 定 委 托 代 征 协 议 。 确 双 方 的权 利 、 务 明 义 第三条 本 办法适 用于经主 管税务 定额 。 并计算应纳税 额。 三 ) ( 定额公 示。 和应 当承担 的责任 , 并向代征 单位颁 发 机 关认 定和 县 以上 税 务机 关 ( 县级 , 含 下 主 管税务 机 关应 当将 核定 定额 的初 步 委 托 代征 证 书 。 同 ) 准 的 生 产 、 营 规 模 小 、 不 到 结 果 进 行 公 示 ,公 示 期 限 为 五 个 工 作 批 经 达 第 十 六 条 定 期 定 额 户 经 营 地 点 公 范 形 缴 或 《 个体工商 户建 账管理暂行 办法 》 定 日。 示 地 点 、 围 、 式 应 当按 照 便 于 偏 远 、 纳 税 款 数 额 较 小 . 者 税 务 机 规 监 税务 机 关可以按 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 户 ( 以下 简称 定 期 定额 户 及 社 会 各 界 了解 、 督 的 原 关征收税 款有 困难的 , 行 但 定 期 定额 户 ) 税 收征 收 管 理 。 的 则, 由主 管税务机 关确 定。 四 ) ( 上级核 照 法 律 、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简 并 征 期 。 主 第四条 税 务机 关 负责组织定额的 准 。 管 税 务 机 关 根 据 公 示 意 见 结 果 修 简 并 征 期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一 个 定 额 执 核 定 工作 。 改 定额 , 并将 核定情 况报经 县以上税: 务 行 期 。 简 并征 期 的税 款征 收 时 间 为 最后 一 国 家税 务 局 、 地 方税 务局 按 照 国 务 机 关审核批 准后 , 填制 《 定定 额通知 核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根据《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是指个体工商户按照一定的税收标准和税收周期进行的固定税额征收的方式。

该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征收对象:个体工商户是指个人独资经营企业和个人合伙经营企业,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2.征收标准:根据个体工商户的经营状况和所属行业,制定相应的税收标准。

征收标准一般根据生产经营规模、从业人员数量、销售额等指标确定,并按照税收周期(如月、季度、年度等)进行固定金额的征收。

3.征收程序:征收过程包括征收标准制定、纳税人评定、税款计算与核对、税款缴纳等环节。

个体工商户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

4.税款的计算和缴纳:个体工商户应按照征收标准计算应缴纳的税款,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税款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现金缴纳等方式进行。

5.征收管理:税务机关将对个体工商户进行征收管理,包括对纳税人资格的核定、税务登记、资料报备、税务检查等。

个体工商户应按照规定的要求保持真实、准确的记账和报税资料。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是一种简化纳税程序、降低税务成本的税收征收方式,可以减轻个体工商户的税收负担,促进其健康发展。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

出版物刊名: 财会月刊(上)
页码: 57-58页
主题词: 定期定额;主管税务机关;个体工商户;经营额;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纳税额;生产经营情况;计划单列;收益额
摘要: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的定期定额管理,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期定额是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颇,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包括增值税额、消费税额、营业税额、所得税额等,下同)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经主管税务机关严格审核,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暂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定额的核定工作。

按照征管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第三条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应税消费品的具体征税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四条条例第三条所称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

第五条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销售,是指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的所有权。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六条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实体。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第七条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所称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第八条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分列如下:(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1.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河北省国税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河北省国税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十六条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当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定期定额户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第十七条定期定额户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复业报告,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方可延期。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程序:
(一)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未按照规定期限自行申报的,税务机关可以不经过自行申报程序。
(二)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及采集的定期定额户基本信息,利用个体税收定额软件核定定额。
公示的具体地点、范围、形式由县级税务机关确定。
(四)上级核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意见修改定额,并将核定情况填写《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附件4),报县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五)下达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附件5)和《未达起征点通知书》(附件7)分别送达起征点以上和起征点以下定期定额户执行。
第七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地的区域类别或行业经营特点,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户,对其生产经营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分析,作为调整和核定定额以及确定相关参数的参考依据。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10%。
第八条典型调查要结合行业经营特点,经营地段,通过实地调查业户生产经营收入、生产经营成本、相关费用、毛利率、利润率、盈利额等情况,测算能够保障相关成本费用开支和一定盈利水平的生产经营额。

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经过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期、经营地点、经营范围内的经营收入额和应纳税额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第三条凡属生产经营规模小、经营收入和经营范围相对稳定,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不设置帐簿或暂缓设置帐簿的个体工商户(包括在集贸市场内经营的领取正式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在集贸市场内实行按月征收税款的各类其它经营者(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税务机关组织评定工作。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按行业、分地域成立定额评议小组,定额评议小组成员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五条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要根据辖区内具体情况,按行业、分地域制定纳税定额的最低限额(以下简称定额下限)必须按下列原则办理:(一)制定定额下限不得低于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征税起点;(二)制定定额下限要协调毗邻地区,避免在相邻地区间出现税负畸轻畸重的情况;(三)制定定额下限对经营行业、经营范围的划分,要依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集贸税收管理的通知》中所附“个体工商户应纳各税综合征收率表”确定;(四)定额下限确定后,个别定期定额户达不到定额下限标准,应报经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批准后方可降低定额下限标准。

第六条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核定定期定额户经营收入额和应纳税额,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核定定期定额户应纳税额应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核定定期定额户经营收入额应为不含增值税销售额。

(三)定期定额户经营收入额为本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销售额。

(四)定期定额户外出经营,其在经营地缴纳的税款不予抵减定额。

江苏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实施办法

江苏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实施办法

江苏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实施办法2007年04月10日 15时40分 662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工商行政“个体工商户”“税收”江苏省国税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国税发[2007]27号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现将《江苏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实施办法》下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二○○七年二月一日江苏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定期定额户应当于办理税务登记证时申请领取有关定额申报文书(未领取营业执照的无证户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取有关定额申报文书),并自领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填写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定额申报文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定定额,并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

定期定额户未按照规定自行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不经过自行申报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及《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核定。

第三条根据《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已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定期定额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定期定额户按照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具有代表性的业户进行典型调查。

一个年度内,典型调查面应不低于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

主管税务机关对初次进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定期定额户应当进行实地调查,采集核对定额核定工作需要的信息。

第四条经县级(含)以上税务机关批准,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参考典型调查取得的参数,运用定额核定软件等方式进行定额核定。

[2006]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2006]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2006]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颁布时间:2006-8-30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6月28日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二○○六年八月三十日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四条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定额的核定工作。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征管范围,分别核定其所管辖税种的定额。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制定联系制度,保证信息渠道畅通。

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填制有关表格。

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

具体比例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六条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会计经验: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会计经验: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定期定额户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一)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
(二)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采用简化的税款征收方式,具体方式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制定联系制度,保证信息渠道畅通。
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填制有关表格。
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具体比例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三)定额公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四)上级核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将核定情况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
(五)下达定额。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个体户定期定额征收标准

个体户定期定额征收标准

个体户定期定额征收标准
1、月营业额如果在2万元以下的话,在缴纳的时候是0%;
2、月经营的营业额在2万-5万之间的情况下,对超过2万元的部分按照0.6%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税率来进行征税,不超过2万元的部分还是不纳税;
3、月营业额在5万-10万元之间,超过2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税率进行征税,其他的部门征税不变;
4、月营业额在10万元以上的,对超过2万的部分,按照1.8%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税率进行征税。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是不是不符合个体工商户

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是不是不符合个体工商户

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是不是不符合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是不是不符合个体工商户?下面请随店铺先去了解了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时什么之后再做判断。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期定额征收,是指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统一、规范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的经营地点、经营时期和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下称经营额)或所得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或者依照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账簿,以及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双定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四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辖区内缴纳营业税双定户的定额核定工作;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双定户,其经营额原则上参照国家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

但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国家税务机关核定定额明显偏低的(低于同类同行业水平或明显与其经营规模不符)或者国家税务机关未进行核定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或者采用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消费税)的附征税费应按照双定户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计算征收。

第五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建立核定定额民主评议机制,切实加强核定定额的民主评议工作。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核定定额。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定期定额”,亦称为“双定征收”,是由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一定经营时间核定其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分期征收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下文是最新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___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四条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定额的核定工作。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 ___规定的征管范围,分别核定其所管辖税种的定额。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制定联系制度,保证信息渠道畅通。

?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填制有关表格。

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

具体比例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六条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12.21•【文号】国税发[2006]183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税收征管正文本篇法规的第六条第一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核定程序核定其定额。

对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税务机关应当送达《未达起征点通知书》”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自2022年11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发布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7年1月1日开始施行。

为了有利于征纳双方准确理解和全面贯彻落实《办法》,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办法》第二条所称的“经营数量”,是指从量计征的货物数量。

二、对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三、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分地域、行业进行换算。

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换算后的附征率,依据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实行附征。

四、核定定额的有关问题(一)定期定额户应当自行申报经营情况,对未按照规定期限自行申报的,税务机关可以不经过自行申报程序,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定额。

(二)税务机关核定定额可以到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场所,对其自行申报的内容进行核实。

(三)运用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管理系统的,在采集有关数据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参加。

(四)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核定定额。

五、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在未接到税务机关送达的《核定定额通知书》前,应当按月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7]101号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7]101号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6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1997]101号印发)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的定期定额管理,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期定额是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包括增值税额、消费税额、营业税额、所得税额等,下同)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经主管税务机关严格审核,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帐簿或暂缓建帐的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定额的核定工作。

按照征管范围的划分,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经营额由国家税务局负责核定;缴纳营业税的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营业额及收益额或附征率由地方税务局负责核定。

第五条税务机关核定定额要依照以下程序办理;(一)业户自报。

定期定额户要按规定将预计生产经营情况和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填写《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申请核定表》。

(二)典型调查。

主管税务机关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并按行业、地段、规模选择有代表性的典型户,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填制《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

(三)定额核定。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业户自报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典型调查情况;参照同行业、同规模、同地域业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及应纳税额,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填写《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申报核定表》:1.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测)算核定;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核定;3.按照清产核资盘点库存核定;4.核实收入凭证测算实际收入核定;5.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当地情况规定的其他方法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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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您本次答题情况:一、单选题1、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以上。

具体比例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A、1%B、3%C、5%D、10%【正确答案】C【您的答案】B【答案解析】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

具体比例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2、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年。

A、1B、2C、4D、5【正确答案】A【您的答案】【答案解析】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3、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

A、1B、2C、4D、5【正确答案】A【您的答案】【答案解析】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

4、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个工作日。

A、1C、4D、5【正确答案】D【您的答案】【答案解析】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5、()以上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

税务机关与代征单位必须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并向代征单位颁发委托代征证书。

A、村B、乡C、镇D、县【正确答案】D【您的答案】【答案解析】县以上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

税务机关与代征单位必须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并向代征单位颁发委托代征证书。

6、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

A、年B、月C、日D、季度【正确答案】B【您的答案】【答案解析】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

7、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具体幅度由()税务机关确定。

A、省B、市D、乡【正确答案】A【您的答案】【答案解析】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具体幅度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8、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

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确定。

A、省B、市C、县D、乡【正确答案】A【您的答案】【答案解析】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

具体期限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9、税务机关停止定期定额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应当()通知定期定额户。

A、电话B、邮件C、书面D、面谈【正确答案】C【您的答案】【答案解析】税务机关停止定期定额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应当书面通知定期定额户。

10、定期定额户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

但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个定额执行期。

A、1B、2C、3【正确答案】A【您的答案】【答案解析】定期定额户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

但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

二、多选题1、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A、经营地点B、经营时期C、经营人D、经营范围【正确答案】ABD【您的答案】【答案解析】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2、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方法核定。

A、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B、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C、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D、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正确答案】ABCD【您的答案】【答案解析】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3、定额公示。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A、了解B、监督C、公平D、公正【正确答案】AB【您的答案】【答案解析】定额公示。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4、下列选项中属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程序的有()。

A、自行申报B、核定定额C、定额公示D、上级核准【正确答案】ABCD【您的答案】【答案解析】表述正确。

5、采用()等方式的,经税务机关认可后方可执行。

经确定的纳税申报方式在定额执行期内不予更改。

A、数据电文申报B、邮寄申报C、不申报D、简易申报【正确答案】ABD【您的答案】【答案解析】采用数据电文申报、邮寄申报、简易申报等方式的,经税务机关认可后方可执行。

经确定的纳税申报方式在定额执行期内不予更改。

6、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A、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B、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C、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D、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正确答案】ACD【您的答案】【答案解析】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

7、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定期定额户可以委托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B、县以上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C、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

但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D、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正确答案】ABCD【您的答案】【答案解析】选项全部正确。

8、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缴税款的,其完税凭证可以到()领取。

A、税务机关B、税务机关委托的银行C、信用社D、税务机关委托的金融机构【正确答案】ABD【您的答案】【答案解析】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缴税款的,其完税凭证可以到税务机关领取,或到税务机关委托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领取。

9、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A、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B、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填制有关表格C、定期定额户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有关申报文书D、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15%以上。

具体比例由省税务机关确定【正确答案】AD【您的答案】【答案解析】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

具体比例由省税务机关确定10、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的原则,采用简化的税款征收方式,具体方式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A、提高税收成本B、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C、方便纳税人D、降低税收成本【正确答案】BCD【您的答案】【答案解析】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采用简化的税款征收方式,具体方式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三、判断题1、定期定额户应当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Y、对N、错【正确答案】Y【您的答案】【答案解析】表述正确。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定额户负有纳税申报义务。

()Y、对N、错【正确答案】Y【您的答案】【答案解析】表述正确。

3、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当期不可以办理申报手续。

()Y、对N、错【正确答案】N【您的答案】【答案解析】表述错误,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当期(指纳税期,下同)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

4、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填制有关表格。

()Y、对N、错【正确答案】Y【您的答案】【答案解析】表述正确。

5、定期定额户可以委托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

()Y、对N、错【正确答案】N【您的答案】【答案解析】表述错误,定期定额户可以委托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

6、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采用简化的税款征收方式,具体方式由县税务机关确定。

()Y、对N、错【正确答案】N【您的答案】【答案解析】表述错误,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采用简化的税款征收方式,具体方式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7、县以上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

税务机关与代征单位必须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并向代征单位颁发委托代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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