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维护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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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文件苏环规〔2011〕1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为加强全省污染源监管,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效能,经厅长办公会审议,现将《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1 —主题词:环保污染源自动监控△通知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1年3月23日印发共印50份—2 —附件: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管,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及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由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监控平台和数据传输网络组成。

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是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包括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自动监测仪器、流量(速)计、视频设备、自动采样设备等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设备,用于监控污染治理设施工况的设备,用于数据采集、传输的数据采集仪等仪器、仪表。

本办法所称监控平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重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3 —本办法所称数据传输网络是指用于将各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获取的数据传输到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网络系统。

第四条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全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制度及技术规范,确定、公布需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省控重点排污单位,负责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包括热电联产电厂)和实施脱硫、脱硝补贴电价的其他电力企业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工作。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08〕6号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落实污染减排“三大体系”能力建设工作任务,完善相关配套标准和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我部制定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二○○八年三月十八日主题词:环保污染源监控设施运行管理通知附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加强对污染源的有效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是指从事自动监控设施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活动,分为委托给有资质的专业化运行单位的社会化运行和排污单位自运行两种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重点污染源(包括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和管理活动。

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和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六条国家支持鼓励设施社会化运行服务业的发展。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施运行要求第八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选型、安装、运行、审查、监测质量控制、数据采集和联网传输,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2011.5.1)苏环规〔2011〕1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为加强全省污染源监管,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效能,经厅长办公会审议,现将《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管,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及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由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监控平台和数据传输网络组成。

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是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包括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自动监测仪器、流量(速)计、视频设备、自动采样设备等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设备,用于监控污染治理设施工况的设备,用于数据采集、传输的数据采集仪等仪器、仪表。

本办法所称监控平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重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本办法所称数据传输网络是指用于将各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获取的数据传输到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网络系统。

第四条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全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制度及技术规范,确定、公布需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省控重点排污单位,负责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包括热电联产电厂)和实施脱硫、脱硝补贴电价的其他电力企业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工作。

定期对市、县级环境保护部门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抽查。

定期对省辖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情况进行通报和考核。

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考核办法一、考核目的为了规范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加强员工自身能力的提升,提高整体运行维护管理水平,制定,旨在评估员工在运行维护工作中的表现和能力,促进员工的个人成长和团队合作。

二、考核范围本次考核主要针对公司运行维护管理部门的员工进行考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工作态度:员工的工作态度、责任心和团队意识。

2. 工作质量:员工在运行维护工作中的表现和成果。

3. 专业能力:员工在运行维护管理领域的技术和知识水平。

4. 绩效管理:员工对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规划、执行和评估能力。

5. 创新能力:员工在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中的创新和改进能力。

三、考核方式1. 绩效考核:根据员工在工作中的实际表现和工作成果进行评价,包括定期考核、临时考核和项目考核等形式。

2. 考核面谈:定期组织员工与主管领导进行面谈,评估员工在运行维护工作中的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3. 考核报告:根据工作情况和面谈结果编写考核报告,记录员工在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中的表现和能力。

四、考核标准1. 工作态度:根据员工的工作态度、主动性、责任心和团队意识进行评价。

2. 工作质量:根据员工在运行维护工作中的表现和成果进行评价,包括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和工作态度等方面。

3. 专业能力:根据员工在运行维护管理领域的技术和知识水平进行评价。

4. 绩效管理:根据员工对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规划、执行和评估能力进行评价。

5. 创新能力:根据员工在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中的创新和改进能力进行评价。

五、考核结果1. 考核等级:根据员工在以上各项考核标准的表现和能力等级进行评定,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不合格等等级。

2. 考核奖惩: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励和惩罚,表现优秀的员工将给予奖金或晋升机会,表现不合格的员工将接受必要的培训或调整。

六、考核实施1. 考核周期:每年进行一次定期考核,定期进行员工的个人面谈和绩效评审。

2. 考核要求:员工要认真细致地完成各项工作,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保证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社会化运行管理办法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社会化运行管理办法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工作,提高社会化运行管理水平,保障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稳定性和数据的准确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技术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在线自动监测仪、流量(速) 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传感器等设施.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所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管理活动。

第四条对于涉水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必须全部实施社会化运行;对于废气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否开展社会化运行由排污单位自行选择,但进行自运行的排污单位必须具备和社会化运行单位同等的运行维护资质。

第五条省、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对省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进行公开招标,国(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经费应申请财政全额补助,并根据年度运行维护考核情况予以拨付。

非国(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经费用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向所在地财政申请解决。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科技标准机构负责对在我省开展社会化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和现场运行维护人员的培训,环境监察机构和生态环境监控机构负责对社会化运行单位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进行现场监督和管理,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对社会化运行单位进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比对监测和实验室工作人员监督考核.第七条排污单位应当为社会化运行单位提供通行、水、电、避雷等正常运行所需的基本条件。

因客观原因不能正常提供时,需提前告知社会化运行单位,同时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社会化运行单位的正常工作或影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八条在我省开展社会化运行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连续自动监测类运行资质(不含临时资质),并必须通过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的年度社会化运行考核.第九条因环境违法行为或运行维护行为不当等被环境保护部门通报过的单位2年内不得在我省开展社会化运行活动.第十条参与我省国(省)控重点社会化运行活动的单位必须全国范围内至少开展2年以上运行活动,且有5个以上运行正常的案例(企业)。

江苏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验收办法(修订版)(1)

江苏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验收办法(修订版)(1)

附件:江苏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竣工验收办法为规范本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竣工验收程序,确保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准确性、有效性,健全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档案,特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内国(省)控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验收工作,非国(省)控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验收可参照执行。

一、验收依据(一)《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28号)(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文)(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四)《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发〔2008〕25号)(五)《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苏环规〔2011〕1号)(六)《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七)《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2007)(八)《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HJ/T477-2009)、《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交换技术规范(试行)》(HJ/T352-2007)二、建设要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必须选用经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适用性检测合格的产品,并出具适用性检测合格报告。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国家环保部2008年发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国家环保部2008年发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加强对污染源的有效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是指从事自动监控设施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活动,分为委托给有资质的专业化运行单位的社会化运行和排污单位自运行两种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重点污染源(包括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和管理活动。

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和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六条国家支持鼓励设施社会化运行服务业的发展。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施运行要求第八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选型、安装、运行、审查、监测质量控制、数据采集和联网传输,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

第九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必须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并按照相关规定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第十条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社会化运行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所有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操作和管理人员,应当经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进行岗位培训,能正确、熟练地掌握有关仪器设施的原理、操作、使用、调试、维修和更换等技能。

第十二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单位应按照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每半年向其报送设施运行状况报告,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2019年整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

【2019年整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08〕6号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落实污染减排“三大体系”能力建设工作任务,完善相关配套标准和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我部制定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二○○八年三月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加强对污染源的有效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是指从事自动监控设施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活动,分为委托给有资质的专业化运行单位的社会化运行和排污单位自运行两种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重点污染源(包括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和管理活动。

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和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六条国家支持鼓励设施社会化运行服务业的发展。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施运行要求第八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选型、安装、运行、审查、监测质量控制、数据采集和联网传输,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

江苏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规程

江苏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规程

江苏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验收规程为确保江苏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规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的验收程序,健全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的验收档案,制订本规程。

一、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建设要求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的建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应当选用经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适用性检测合格的产品,并出具适用性检测合格报告。

(二)数据采集和传输符合《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HJ/T477-2009)等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的建设严格执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和《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发〔2008〕25号)等技术规范的要求。

(四)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与省、市环保局的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稳定联网,并按规范要求上传监测数据。

二、验收依据(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文)(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28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三)《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四)《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五)《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2007)(六)《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HJ/T477-2009)、《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交换技术规范(试行)》(HJ/T352-2007)(七)《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发〔2008〕25号)三、验收程序(一)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行一个月后,重点监控企业可向责任环保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2024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2024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2024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管理,保障其正常运行和数据准确可靠,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以及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的单位(以下简称运维单位)。

第三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仪表、传感器、数据采集传输仪等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章排污单位的职责第四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五条排污单位应当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和运行费用予以保障,不得无故拖欠或拒绝支付。

第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确保设施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第七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定期校准和校验,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排污单位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损坏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第九条排污单位发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异常或者数据异常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章运维单位的职责第十条运维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规范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运行维护。

第十一条运维单位应当建立运行维护工作台账,如实记录设施的运行维护情况。

第十二条运维单位应当定期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巡检,及时排除故障,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运维单位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运维单位发现排污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四章数据管理第十五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产生的数据应当实时传输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并按照规定保存。

第十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传输的数据进行审核和分析,发现异常数据及时进行处理。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下发《苏州市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社会化运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下发《苏州市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社会化运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下发《苏州市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社会化运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9.04.09•【字号】苏环字监察[2009]7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下发《苏州市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社会化运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苏环字监察〔2009〕7号)各市、区环保局:现将《苏州市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社会化运行管理规定(试行)》下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苏州市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社会化运行管理规定(试行)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附件:苏州市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社会化运行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的日常运行,加强对运行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技术考核,根据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和环保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的运行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包括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总有机碳(TOC)水质自动分析仪、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总磷水质自动分析仪、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重金属在线监测仪、pH水质自动分析仪、水质自动采样仪、温度计、流量计、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设备及辅助设备。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的运行,是指从事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的活动。

鼓励排污单位对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采取社会化运行模式。

第五条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的社会化运行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环保部门)统一组织实施,运行单位由环保部门公开招标确定。

第六条在本市区域内从事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的运行,运行单位须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并按资质证书规定开展相关业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加强对污染源的有效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是指从事自动监控设施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活动,分为委托给有资质的专业化运行单位的社会化运行和排污单位自运行两种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重点污染源(包括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和管理活动。

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和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六条国家支持鼓励设施社会化运行服务业的发展。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施运行要求第八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选型、安装、运行、审查、监测质量控制、数据采集和联网传输,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

第九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必须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并按照相关规定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第十条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社会化运行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所有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操作和管理人员,应当经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进行岗位培训,能正确、熟练地掌握有关仪器设施的原理、操作、使用、调试、维修和更换等技能。

第十二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单位应按照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每半年向其报送设施运行状况报告,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理 ,保 证 污 染 源 自动监 控 设 施 正 常 运 行 ,加 强 对 污 染 源 的 有 效 监 管 ,根 据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环 境 保 护 法 、 国 务 院对 确 需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设 立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 务 院令 国 第 4 2 )的 规 定 ,制 定 本 办法 。 1号 第二条 本 办 法 所 称 自动 监 控 设 施 , 是 指 在 污 染 源 现 场
第 十六条 在 地 方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监 督 指 导
查 、监 测 质 量 控 制 、数 据 采 集 和 联 网 传 输 ,应 符 合 国 家 相 关
的标准。
下,污染源 自动监控设施产权所有人可按照 国家相 关规定 ,采
取 公 开 招 标 的方 式 选 择 委 托 国务 院环 境 保 护 行政 主管 部 门核 发
其 他 污 染 源 自动 监 控 设 施 运 行 和 管 理 活动 参 照 本 办 法 执 行。
第十四条
运行 单位 应当保持 污染源 自动监控 设施正常
运行 。污 染源 自动监控设 施 因维修 、更 换、停用 、拆 除等原 污染 源 自动监 控 设施运 行 费 用 由排 污 单 位承 因将 影响设施正常运行情 况的 ,运行 单位应 当事先报告 县级 以上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 门 ,说 明原 因、时段等情况 ,递 交
4 小 时 内恢 复 自动 监 控 设 施 正 常 运 行 ,设 施 不 能 正 常 运 行 期 8
第二章
第八条
设施运行要求
间 ,要 采 取 人 工 采 样 监 测 的 方 式 报 送 数 据 ,数 据 报 送 每 天 不
Hale Waihona Puke 污染源 自动监控设施 的选型 、安装 、运 行、审

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加强重点水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加强重点水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加强重点水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08.09.27•【字号】苏环监察[2008]92号•【施行日期】2008.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加强重点水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苏环监察〔2008〕92号)各市、县(市)环保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十一五”建设规划》,进一步加强重点水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设施建设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县(市)环保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重点水污染源的排污口规范化建设、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和监控设备间建设。

废水排放口要按照规范化建设要求实现清污分流、雨污分流。

自动监控设备原则上由排污单位选用经环保部指定的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格的产品,其数据传输要符合国家和省的相关标准。

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方案要经过充分调研和论证。

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要符合相关设备安装技术规范。

监控设备间应当统一样式,符合省环保厅制定的推荐标准。

市、县(市)环保部门要对前期已建成的自动监控设备进行重新核查,对于不符合安装规范、不能通过强制检定与比对监测、不能稳定运行的设备要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理。

《江苏省重点污染源名单》(苏环计〔2008〕26号)所列的国控(省控)重点水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设施建设工作必须于11月底前完成,并与省、市环保部门监控中心联网运行,由省辖市环保部门组织验收。

二、实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环保部《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发〔2008〕6号),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全面实施社会化运行,以市或县(市)为单位统一组织。

社会化运行单位必须具有环境保护部核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自动连续监测水类或气类资质)。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管理办法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管理办法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工作,提高社会化运行管理水平,保障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稳定性和数据的准确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技术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等设施。

(省)第七条排污单位应当为社会化运行单位提供通行、水、电、避雷等正常运行所需的基本条件。

因客观原因不能正常提供时,需提前告知社会化运行单位,同时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社会化运行单位的正常工作或影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八条在我省开展社会化运行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连续自动监测类运行资质(不含临时资质),并必须通过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的年度社会化运行考核。

第九条因环境违法行为或运行维护行为不当等被环境保护部门通报过的单位2年内不得在我省开展社会化运行活动。

第十条参与我省国(省)控重点社会化运行活动的单位必须全国范围内至少开展2年以上运行活动,且有5个以上运行正常的案例(企业)。

第十一条社会化运行单位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操作和管理的人员,应当取得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连续自动监测类别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培训合格证,能正确、熟练地掌握有关仪器设施2名以上商单一,10:1;的现场监督检查,并按照要求提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的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社会化运行单位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人员培训、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定期比对监测、定期校准维护记录、运行信息公开、设施故障预防和应急措施等制度。

第十八条社会化运行单位应建立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运行维护台账,做到一企一档。

台账内容主要包括:1、所运维企业的基本信息、自动监控系统的基本信息和安装信息、自动监控设施的重要参数设置信息;2、自动监控设施实行社会化运行的交接记录;3、监控平台的巡查记录及数据缺失、异常查处情况记录(每日上下午各一次);4、标准气体、标准液体等的购置、更换记录;5、备机、药剂及其他耗材的购置、添加、更换记录;6789重要参应商三方签字确认;质保期外,交换记录须经社会化运行单位、排污单位签字确认,但可邀请仪器供应商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附属设备进行评估。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2011.5.1)苏环规〔2011〕1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为加强全省污染源监管,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效能,经厅长办公会审议,现将《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管,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及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由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监控平台和数据传输网络组成。

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是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包括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自动监测仪器、流量(速)计、视频设备、自动采样设备等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设备,用于监控污染治理设施工况的设备,用于数据采集、传输的数据采集仪等仪器、仪表。

本办法所称监控平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重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本办法所称数据传输网络是指用于将各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获取的数据传输到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网络系统。

第四条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全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制度及技术规范,确定、公布需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省控重点排污单位,负责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包括热电联产电厂)和实施脱硫、脱硝补贴电价的其他电力企业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工作。

定期对市、县级环境保护部门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抽查。

定期对省辖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情况进行通报和考核。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加强对污染源的有效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是指从事自动监控设施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活动,分为委托给有资质的专业化运行单位的社会化运行和排污单位自运行两种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重点污染源(包括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和管理活动。

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和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六条国家支持鼓励设施社会化运行服务业的发展。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施运行要求第八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选型、安装、运行、审查、监测质量控制、数据采集和联网传输,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

第九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必须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并按照相关规定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第十条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社会化运行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所有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操作和管理人员,应当经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进行岗位培训,能正确、熟练地掌握有关仪器设施的原理、操作、使用、调试、维修和更换等技能。

第十二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单位应按照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每半年向其报送设施运行状况报告,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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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自动监控设备运转率=重点源自动监控设备实际采样数÷ 自动监控设备应采样数,以95%为基准,每低1%扣0.6分。
5
每季度的监督性监测通过率,以85%为基准,每低1%扣0.5 分。
31 自检报告上报情况
3
是否按季度将所运维企业的自动监控设施自检报告报送至 所在地环保部门,少一家扣1分。
总分
100
考核得分
2
需符合《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社会化运行管理办法 (暂行)》第三十二条之要求,不符合的酌情予以扣分。
2
必须按要求将相关制度、运维单位资质证书、运维人员证
17 上墙制度执行情况
2 书、设备重要参数等信息上墙公示,如有缺项,每缺一项 2
扣0.5分。
18 试剂使用情况
2
试剂必须按要求进行成分、有效期等标识,并在有效期内 使用,如未按要求执行,发现一次扣1分。
得分
8
4 6 5 3 96
备注
注:考核70分或75分为合格线,对于低于合格线下的年度考核不合格,按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并不予下拨省级环保此项运维 补助资金,弄虚作假、无故停运自动监控设施的直接判断为不合格。对于年度考核合格但排名后三名的,次年列入重点检查名
单。
扬农1#烟气温压流粉尘维修约3万元,由企 业自行维修,周期过长
2
19 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2
现场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资质,并佩戴运维单位统一制作 的工作证,发现无证上岗,一次扣1分。
2
20 监控设备运行情况
2 现场端自动监控设备检查时发现停运的,一次扣1分。
2
现场端自动监控设备参数设置应和墙上公示一样,采样周
三、环保部 21 监控设备使用情况 门现场检查
2 期符合规范要求的频率。检查时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扣1 2 分。
3
必须在所运维的省辖市范围内配有规定的办公场所、实验 室和专用的车辆,否则不得分。
6 配件准备
3
必须有维护设备配件的进出库记录,并未发生因配件不足 造成自动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的情况,否则不得分。
7
省污染源监控平台基础 信息更新情况
8 实时监控数据巡检情况
6
必须按要求在省污染源监控平台中将本公司基本信息和运 维单位的基本信息更新完毕,如未完成酌情予以扣分。
2
26
实验室操作人员盲样考 核情况
4
实验室人员无职业资格(化学检验)证书的不得分。每年 考核两次,一次考核未通过扣2分。
4
分)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维护考核办法(水)
考核部门:扬州市环境监察支队 被考核单位:无锡大禹科技有限公司
考核时间;2015年4月
项目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细则
27
情况(36 22 标样、平行样考核情况 6 标样或平行样每考核一次不合格的,扣2分。
6
分)
23 操作人员熟练程度
2
根据现场操作人员的回答准确性、操作规范性等进行判 断,视情况酌情扣分。
2
24 运维台账
4
不使用统一台账,不得分,运维记录不全的发现一次,扣 1分。
4
25
人工方法监测上报数据 情况
2
需符合《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社会化运行管理办法 (暂行)》第三十三条之要求,不符合的酌情予以扣分。
二、运维单 位日常运维
11
站房整洁和安全制度情 况
情况(26
分)
12 废液处置情况
13 现场巡检频次情况
现场操作人员应保持站房内的卫生和整洁,并严格按所在
2 企业的安全生产要求进行操作,不符合要求的酌情予以扣
分。
2
现场必须有固定的废液收集容器,并定期进行回收处置, 否则不得分。
2
国(省)控点源必须每隔7天巡视一遍,非国(省)控点 源按各地的要求巡视,不符合要求的1家扣1分。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维护考核办法(水)
考核部门:扬州市环境监察支队 被考核单位:无锡大禹科技有限公司
考核时间;2015年4月
项目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细则
1 资质证书
5
需要提供运营资质证书证明材料,且必须在资质证书规定 的运维范围和有效期内使用,否则不得分。
2 档案建设
一、社会化 运维单位建
各级环保部门检查通报 情况
环保部检查考核被通报的一次扣3分,省厅检查考核被通 8 报的一次扣2分,市级以下环保部门检查考核被通报的一
次扣1分。
28 自动监控设施在线率
四、运维数 29 设备运转率 据统计情况 (18分) 30 比对监测通过率
4
在线率=监控平台该点源在线天数/当年该点源应在线天 数,以100%为基准,每低1%扣0.5分。
3
人员配备
设情况(20 分)
4
人员培训
5
办公场所、实验室、车 辆配备
3
需符合《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社会化运行管理办法 (暂行)》第十八条之要求,不符合的酌情予以扣分。
4
需符合《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社会化运行管理办法 (暂行)》第九、十条之要求,否则不得分。
2
每年必须有年度现场操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并认真实施, 否则不得分。
14 设备维护、保养情况
4
现场端自动监控设备维护、保养频次应符合规范要求,检 查时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扣2分。
得分
5 3 2 2 3 3 6 2
2
2
2
2 2 4
备注
15 设备故障率
2
自动监控设备故障时间超过12小时为1天,月平均自动监 控设备故障累计天数≤3天为满分,每增加1天扣1分。
0
16 故障响应情况
2
必须安排专9 现场台账建设情况
没有台账的不得分。日常维护中应做好维护记录,运行维 2 护记录清晰、完整,有相关人员签字,并近6个月之内的
10
省污染源监控平台运维 记录更新情况
记录都在现场保存,不符合要求的酌情予以扣分。
2
需符合《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社会化运行管理办法 (暂行)》第二十七条之要求,不符合的酌情予以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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