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的诉讼标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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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确认夫妻一方所签合同无效、无权处分起诉状

请求确认夫妻一方所签合同无效、无权处分起诉状

请求确认夫妻⼀⽅所签合同⽆效、⽆权处分起诉状关于问题:请求确认夫妻⼀⽅所签合同⽆效、⽆权处分起诉状?这个是什么样的⼀个问题呢?很复杂的吗?其实并不复杂的,有很多的朋友都想要了解关于这⽅⾯,对于这个问题,那么接下来店铺⼩编和各位朋友⼀起来了解了解关于请求确认夫妻⼀⽅所签合同⽆效、⽆权处分起诉状吗?⼀.请求确认夫妻⼀⽅所签合同⽆效、⽆权处分起诉状夫妻⼀⽅与第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夫妻共有房产出卖给第三⼈,另⼀⽅依照《合同法》第五⼗⼀条“⽆处分权的⼈处分他⼈财产,经权利⼈追认或者⽆处分权的⼈订⽴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的规定,以夫妻⼀⽅、买房的第三⼈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诉请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效。

⽽买房的第三⼈答辩称,夫妻⼀⽅虽未经另⼀⽅同意即处分夫妻共有房产,房屋买卖合同⽆效,但其系善意购买⼈,⽀付了合理对价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续,依照《物权法》第⼀百零六条“⽆处分权⼈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的,所有权⼈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受让⼈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

受让⼈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有权向⽆处分权⼈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的规定,已善意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请求判决驳回夫妻另⼀⽅的诉请。

在审判实务中,法官对此类案件的裁判理由或⽅法⾄少有四种:⼀是认定夫妻⼀⽅擅⾃处分夫妻共有房产,构成⽆权处分,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效,但购房的第三⼈属于善意取得,判决驳回夫妻另⼀⽅的诉请。

⼆是认定夫妻⼀⽅擅⾃处分夫妻共有财产,构成⽆权处分,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效,依照《合同法》第五⼗⼋条“合同⽆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合同中的标的是指什么

合同中的标的是指什么

合同中的标的是指什么合同标的就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在合同条款中须写明标的的名称,划分好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需得注意标的与标的物不是同一概念。

一、合同的标的是什么一、合同的标的是什么合同标的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客体,即合同的对象。

具体而言,合同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通常认为合同的标的包括物、行为与智力成果。

有效的合同须存在合同标的,且这种标的须是确定的、合法的、可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榜样文本订立合同。

第四百七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二、什么是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可依自己的自由意志从事民事活动。

意思自治包含自主参与、自主选择、自己责任等基本内容。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价值准则。

民事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中的基本原则,有了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就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规的情形下,按照自己的想法来选择法律原则。

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自由。

当事人有权依法从事某种民事活动和不从事某种民事活动。

当事人有权选择其行为的内容和相对人。

民事主体有权选择其行为的方式、有权选择补救方式。

允许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调整他们之间的关系。

允许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法律关系时,通过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确立了先下机关干预与民事主体的行为自由的合理界限。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法无明文禁止即为自由。

也就是说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国家就不得对其进行干预。

关于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是什么?_0.doc

关于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是什么?_0.doc

关于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是什么?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有:(1)是返还财产应适用恢复原状的原则。

(2)是对主体不适格等无效合同应按有效处理。

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只要是不符合法律的条款的合同,也都是我们所说的无效合同。

当我们遇到无效合同的时候应该怎么处理呢?我相信大家还是不是很了解。

下面,就由为大家整理出来的关于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是什么,以及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

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一、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一是返还财产应适用恢复原状的原则。

对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或者绝大部分已经履行完毕,标的物又符合行业标准或约定标准可供利用的,该合同无效后处理就不应再适用返还原则,而应当折价返还。

对于返还标的物导致显失公平的,应将此情形视为不能返还财产,须对标的物损耗的价值或价格降低的价值进行补偿。

而对于如标的物已经被使用,不再能反映原貌或者原价值的,可采用返还原物基础上,由加害一方赔偿其他损失;或者由有过错一方继续使用,适用金钱返还(赔偿)的做法,以此弥补受损害方的经济损失。

二是对主体不适格等无效合同应按有效处理。

对因主体资格不合格而导致合同无效,但合同已经全部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完毕的,应当无效合同按有效合同的原则进行处理。

主要原因在于主体资格的无效与合同履行后果的损失并无因果关系。

合同履行只要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就不能因为合同无效而否认交易的真实性,不能人为地否定交易基本规律。

对于合同双方的轻微违法情节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对于双方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导致合同继续履行不可能,导致合同无效,但合同已经绝大部分履行完毕的;对于双方当事人虽有违法情节,但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的,以及其它类似情况存在的,应当按有效合同的处理原则进行处理,并根据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存在的过错、过失,合理分担双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总之,无效合同制度体现了公权与私权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妥协。

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才能成为认定无效合同的依据,不同强制性规定对合同效力的规范力不同,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法律效果也不同。

合同以外第三人能否主张合同无效或行使撤销权利

合同以外第三人能否主张合同无效或行使撤销权利

合同以外第三人能否主张合同无效或行使撤销权利[内容摘要] 合同以外第三人是指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相对的有利害关系的组织、法人、自然人的法律主体。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经要约、承诺阶段,达成一致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已经成立,但在内容与程序上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而积极追求的合同。

债权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的权利。

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不管是请求合同无效,还是行使撤销权,其最终目的是让合同产生自始无效的法律后果。

笔者认为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主张合同无效或行使撤销权在适用法律上以及成立的要件上是有一定区别的,试图用本案例对二者简析,以求与众商榷。

[关键词] 无效合同撤销权[基本案情] 2006年10月13日,原告李经时任A信用分社负责人王办理了15万元的存款业务,存单号为NO0024732,印章为B信用分社。

(A、B两信用分社同属同一乡镇信用社所管辖)2007年6月王病故后,原告李前去该信用分社支取15万元存款,该社以存单存在瑕疵拒付。

遭A信用分社拒付后,李诉之法院,请求乡、县信用社履行支付存款义务,王的法定继承人未接到通知参加本案诉讼,该县法院驳回了李请求乡、县信用社履行支付存款义务的诉讼请求。

李未行使上诉权利,导致判决书生效。

之后,李为了实现本人的债权又以当时办理此笔存款的经办人王的法定继承人为被告诉至法院,以合同以外第三人的身份请求宣告王家于2006年12月18日析产协议无效。

被告方辩称:一是债务人不明确,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无权主张分家析产协议无效。

二是假若王是李债务人,是与分家析产协议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主张分家析产协议没有法律效力,也应当行使撤销权,不应当主张分家析产协议无效。

双方各执一词,各持一见,法院对此也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支持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可直接请求合同无效,另一种观点支持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可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简述哪些情况下合同无效

简述哪些情况下合同无效

简述哪些情况下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的情况有很多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缺乏法定要素,合同缺乏法定要素,如合同缔约双方的意思
表示不真实、合同目的不合法或违反公序良俗等。

2. 违反法律规定,合同的内容或形式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或者
是由于合同的目的或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3. 无效的代理,代理人无权代理或者代理行为超出了代理权范围。

4. 欺诈、胁迫或错误,合同的缔约双方之间存在欺诈、胁迫或
者重大错误,导致合同成立时缺乏真实的意思表示。

5. 违反公共利益,合同的内容或者目的严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6. 法律禁止,法律明确禁止某些类型的合同,例如违法交易、
赌博合同等。

在这些情况下,合同将被视为无效,即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依据此合同主张权利或者承担义务。

因此,在起草合同范本时,务必要考虑到这些情况,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有什么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有什么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有什么?一、合同无效追溯既往的效力我国《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由此可见,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其结果是该合同自始无效。

这就是合同无效的溯及既往的效力。

无论是绝对无效的合同还是相对无效的合同,均是如此。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合同的部分内容无效,而其他能够独立存在的部分的内容仍符合有效要件时,那么无效部分被确认无效后有效部分继续有效,但其前提是有效部分能够独立存在,其与无效部分并无牵连关系,如果确认合同部分无效将影响有效部分的效力时,合同仍应当全部无效。

)如在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金担保条款时,若约定定金的比例超过合同总标的额的20%时,则超过部分无效,而并非是定金条款全部无效。

此即为合同部分无效。

又如行为人为倒卖金银而订立的合同,该合同内容在性质上已根本违反了法律规定,因而应确认整个合同无效。

二、合同无效不影响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合同法》第57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认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面的条款的效力。

”该条款表明,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具有相对独立性,不因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而失去其效力。

“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主要包括如下儿种形式:一是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是仲裁协议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用仲裁方式解决双方争议的条款。

我国对合同争议采取或裁或审制度,仲裁条款有排除诉讼管辖的效力。

二是选择受诉法院的条款。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三是选择检验、鉴定机构的条款。

四是法律适用条款。

五是关于协商解决争议的条款。

三、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规定了两个条文。

第三人能否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

第三人能否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

第三⼈能否提起确认合同⽆效之诉?
合同以外的第三⼈(以下简称第三⼈)以起诉的⽅式请求法院确认复合同⽆效,其必须以原告的⾝份起诉,因此,第三⼈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特别是原告资格的规定。

如果原告的合法权益未曾受到侵害,或者他与别⼈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上的争议,就不能也制⽆需提起诉讼;如果其与诉讼标的没有利害百关系,或者只有事实上的利害关系⽽构不成法律度上的利害关系,也不能作为原告起诉。

基于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第三⼈要提起诉讼确认合同⽆效,其必须符合原告的条件,如果合同与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既使该合同是绝对⽆效的合同,他也不能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效。

只有当⽆效合同的存在直接影响到或者害及第三⼈的合法权益,第三⼈才能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效。

否则,法院不应受理第三⼈的起诉。

合同被确认⽆效或被撤销后,除发⽣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性法律后果外,在特殊情况下还发⽣⾮民事性后果。

《合同法》第59条具体规定了合同当事⼈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利益的,发⽣追缴财产的法律后果,即将当事⼈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利益所取得的财产追追缴回来,收归国家或返还给受损失的集体、第三⼈。

法律规定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3篇)

法律规定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3篇)

第1篇在市场经济中,合同是交易双方达成一致、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

然而,并非所有合同都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根据我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下列举了五种法律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并对其进行详细解析。

一、合同无效的情形1. 涉及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禁止性规定(1)强制性规定: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遵守的规定。

合同内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2)禁止性规定:指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合同内容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2. 欺诈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欺诈的合同无效。

3. 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因对合同标的物、标的物的质量、数量、性质等产生重大错误认识,导致合同内容与真实意愿不符,使对方当事人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重大误解的合同无效。

4. 约定不明确合同内容不明确,无法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无效。

5. 乘人之危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困境、急需援助等特殊情况,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

乘人之危的合同无效。

二、具体情形解析1. 涉及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禁止性规定(1)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一套房屋出租给乙公司。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发现该房屋属于违章建筑,违反了我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

因此,该合同无效。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本案中,甲公司出租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因此合同无效。

(2)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涉嫌非法集资,违反了我国《刑法》的规定。

因此,该合同无效。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本案中,乙公司涉嫌非法集资,违反了《刑法》的规定,因此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合同无效是商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当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和原则。

如果合同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就会导致合同无效。

本文将对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进行探讨和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合同无效的原因。

合同无效的原因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形式上的无效,另一类是实质上的无效。

形式上的无效是指合同在签订过程中没有满足法律所规定的形式要求,如合同没有经过必要的书面形式、合同中的条款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表述等。

实质上的无效是指合同的内容或者目的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如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违背了公序良俗等。

当一方认为合同无效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证据可以包括书面证据、物证和证人证言。

原告应当充分说明为什么认为合同无效,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支持。

在诉讼请求中,原告需要明确合同无效的具体事实和相关法律依据。

例如,原告可以指出合同中的某一条款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书面形式的约定。

同时,原告还需要解释为什么相应的法律规定适用于本案。

可以通过引用相关的法律条文和裁判文书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被告在诉讼中有权进行抗辩。

被告可以提出自己对合同有效的理由,或者辩称原告的诉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被告也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在判决合同无效的案件中,法院会根据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合同的内容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

法院会考虑到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交易目的、合同的影响以及合同的社会效果等因素,做出判决结果。

合同无效的判决结果通常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法院判决合同无效,这意味着合同被认定为从一开始就不存在,合同双方无需履行相关义务。

另一种情况是法院判决合同部分无效,这意味着合同的某些条款被认定为无效,但合同的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合同双方需要按照有效的条款履行义务。

最后,我们需要认识到合同无效的判决并不意味着诉讼的终结。

合同无效纠纷反诉案例

合同无效纠纷反诉案例

裁判要旨原告诉请继续履行合同,人民法院必然对合同效力进行审查,被告提出确认合同无效的反诉请求已包含在本诉中,构成重复起诉,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

裁判理由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金盛集团公司认为人民法院应受理其反诉的理由不能成立。

首先,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作为被告,向法院提出的和本诉的诉讼标的和理由有牵连,但可独立的反请求。

本案中,平安德成公司主张其与南京友谊华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联集团公司)、金盛集团公司等被告签订了《关于南京友谊广场项目之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合作框架协议》)以及《合作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并依据上述协议和本案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其他相关协议,请求判决华联集团公司偿还贷款本金、逾期利息等,并判决金盛集团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金盛集团公司则提起反诉,请求确认《合作框架协议》无效。

因平安德成公司诉请各被告依照合同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必然涉及对合同效力的审查,因此金盛集团公司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已被本诉包含,无须独立提出,故金盛集团公司该项请求不构成反诉请求。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前所述,本案本诉必然涉及对《合作框架协议》效力的审查,金盛集团公司提起反诉的事项属于本诉必须审理的范围。

现金盛集团公司提起的反诉与平安德成公司提起的本诉符合后诉与前诉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为前诉包含的情形,故金盛集团公司在本案中提起的反诉属于民事诉讼法上的重复起诉,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无效合同的司法审查及其诉讼时效问题

无效合同的司法审查及其诉讼时效问题

无效合同的司法审查及其诉讼时效问题[内容摘要] 对合同效力的审查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职权。

对显性无效合同的效力审查相对容易,但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如何应用“法无明文禁止即享有权利”的司法理念对隐性无效合同进行效力审查是本文所关心的一个问题。

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是否存在诉讼时效问题,以及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当事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何时起算,本文对此也作了探讨。

[关键词] 显性无效合同隐性无效合同诉讼时效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一、无效合同的司法审查。

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不产生履行效果的契约。

我国合同法理论继承了大陆国家的传统民法理论,将无效合同分为绝对无效合同和相对无效合同。

其中,绝对无效合同是指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及违反公序良俗而成立的合同;相对无效合同是指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①本文所讨论的无效合同指的是绝对无效合同,它属于狭义无效民事行为的范畴。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院和仲裁机构都有权对无效合同进行审查、确认,但限于篇幅,本文讨论仅建立在法院这一司法机关对无效合同进行司法审查的基础上,并在此基础上展开对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讨论。

(一)对显性无效合同的审查。

显性无效合同是指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可以直接而无争议地判断出其效力为无效的合同。

在实务中,判断合同是否有效的依据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存在以下五种情形的合同无效: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民事行为,因此,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要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并受法律保护,还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

在一般情况下,司法机关在对讼争合同进行效力审查时都应当依照上述法律的规定进行,而且,将上述规定与讼争合同条款对比、分析之后,合同有效与否自然有了定论。

合同无效和合同的不成立有什么区别

合同无效和合同的不成立有什么区别

合同⽆效和合同的不成⽴有什么区别合同⽆效其实就是指合同因为缺乏⼀定的⽣效条件,从⽽导致的合同没有法律效⼒。

那么关于合同⽆效和合同不成⽴是很多⼈容易弄混淆的。

关于这两者之间的区别,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出在实践中,合同⽆效和合同不成⽴之间的区别,希望对⼤家有⼀定的帮助。

合同⽆效和合同的不成⽴有什么区别第⼀,从两者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来看,合同的不成⽴是指当事⼈未就合同的主要条款未达成合意,如未作出承诺,或未就法定的必须采取书⾯形式的合同达成书⾯的协议。

⽽合同的⽆效是指合同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政法规的强⾏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

可见,判断合同的不成⽴和合同的⽆效的要件显然是不同的。

第⼆,从合同解释⽅法的运⽤来看,由于合同的成⽴主要体现当事⼈的意志,因此在合同当事⼈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规定有遗漏或不明确⽽当事⼈⼜不否认合同存在的情况下,应当允许法院通过合同解释⽅法,探求当事⼈的真实意思,确定合同的具体内容。

这种解释并不意味着由法院代替当事⼈订⽴合同,⽽是从⿎励交易、尊重当事⼈意志的需要出发,通过解释合同帮助当事⼈将其真实意思表现出来。

但是,由于合同⽣效制度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内容的评价和⼲预问题,如果合同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效要件,就意味着合同当事⼈的意志不符合国家意志,在此情况下,法院不能通过合同解释的⽅法促使合同⽣效,⽽只能依据合同⽣效制度确认合同⽆效。

由此可见,合同解释制度乃是弥补合同成⽴中的缺陷⽽产⽣的制度,⽽不在于弥补合同效⼒的不⾜。

第三,合同不成⽴是当事⼈没有达成合意,但在内容上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合同即使未成⽴,但当事⼈已作出履⾏,则可以认为当事⼈通过实际履⾏⾏为达成了合意。

换⾔之,尽管当事⼈没有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但当事⼈⾃愿作出履⾏的,可以认为合同已经成⽴。

⽽对于⽆效合同来说,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或⾏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合同具有不得履⾏性。

被告主张合同无效属于抗辩理由,反诉,还是另行起诉

被告主张合同无效属于抗辩理由,反诉,还是另行起诉

被告主张合同⽆效属于抗辩理由,反诉,还是另⾏起诉在诉讼中被告⼈可以为⾃⼰进⾏辩护,被告⼈的辩护⼈可以是律师、监护⼈或者⾃⼰。

在合同纠纷的诉讼中,被告主张合同⽆效,这种主张是属于抗辩理由?反诉?还是另⾏起诉?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被告主张合同⽆效属于抗辩理由,反诉,还是另⾏起诉属于抗辩理由,反诉是被告以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出单独的诉讼请求,另⾏起诉是向法院主张新的诉讼请求,提出新的诉讼标的的诉讼⾏为。

什么是抗辩抗辩,就其字⾯意义⽽⾔,就是抗击⽽辩解。

法律意义上的抗辩,则是抗击对⽅,提出辩解与说明。

⼀般⽽⾔,抗辩权在票据法中的运⽤⽐较⼴泛。

什么时候适⽤合同抗辩权1、同时履⾏抗辩权同时履⾏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在当事⼈另⽅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同时履⾏抗辩权的适⽤条件:(1)基于同⼀双务合同产⽣互负的债务,只有在同⼀双务合同中才能产⽣同时履⾏抗辨权;(2)双⽅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且没有先后履⾏顺序;只有在当事⼈双⽅的债务同时到期时才可能产⽣同时履⾏抗辩权;(3)当事⼈另⼀⽅未履⾏债务或未提出履⾏债务,或者履⾏不适当;(4)当事⼈双⽅的给付义务是可能履⾏的义务,倘若对⽅所负债务已经没有履⾏的可能,则不发⽣同时履⾏抗辩问题,当事⼈可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2、先履⾏抗辩权先履⾏抗辩权是指在有履⾏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合同的⼀⽅有权要求应当履⾏的⼀⽅履⾏其义务,如果应当履⾏的⼀⽅未履⾏债务或者履⾏债务不符合约定,后履⾏的⼀⽅当事⼈有权拒绝履⾏。

⾏使先履⾏抗辩权需满⾜以下条件:(1)基于同⼀双务合同产⽣互负的对价给付债务;(2)合同中约定了履⾏的顺序,且后履⾏⼀⽅的债务已届清偿期;(3)应当先履⾏的合同当事⼈没有履⾏合同债务或者没有正确履⾏债务;(4)应当先履⾏的对价给付是可能履⾏的义务。

3、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互负债务,合同约定有先后履⾏顺序的,先履⾏债务的当事⼈⼀⽅应当先履⾏其债务。

论诉讼标的及识别标准

论诉讼标的及识别标准

论诉讼标的及识别标准张卫平 一任何一本有关民事诉讼的教科书,也都毫无遗漏地在“诉”这一部分中给出了诉讼标的的定义,并阐述了诉讼标的的基本含义。

在法律院系恢复以后的首批公开出版的民事诉讼法教程中就提到了诉讼标的这一概念,并把诉讼标的作为诉的要素之一。

〔1〕尽管诉讼标的作为诉的要素应当说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但在民事诉讼实务中似乎并没有引起多大的关注,在大多数审判人员的意识中,诉讼标的概念不过是学术圈内的游戏符号而已,与具体的诉讼操作没有什么关系。

实践当中对诉讼标的的认识的虚无主义和冷漠也使学术界无真正关怀的内在动力。

实际上学术界对诉讼标的的探讨一直处于“冬眠”状态。

给人的感觉是诉讼标的无论在学术界还是在审判实务界都没有多大争议,其实并非如此。

由于特定的诉讼运行环境掩盖了诉讼标的所隐含的重大和复杂的问题,不管是学术界还是实务界都远远没有厘清诉讼标的这一基本问题,许多有关诉讼标的认识和处理是似是而非的。

许多问题还是只有在人们的实践过程中才能真正提出来。

笔者无意遭遇了如下的案件也才开始对诉讼标的问题的进一步研究。

案件概括如下:摩托车所有人A与对方当事人B就该摩托车转让达成协议,以10000元价格出卖,标的物交付时,买方B先支付价款4000元,一年届满时再支付其余的6000元价款。

双方在未办理摩托车过户手续的情况下,A将其摩托车转让给了B。

此后虽过一年,但B并未支付其余的6000价款。

A一再催要,B以无钱为由一再拖欠。

于是A向某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B给付其余价款6000元。

诉讼中,B抗辩:根据该市旧车车辆转让暂行条例,凡属旧车车辆转让一律应当办理过户手续,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其买卖合同无效。

由于支付摩托车的价款须以摩托车买卖合同成立为前提,双方由于未办理过户手续,致使买卖合同不能成立,其要求B给付买卖价款的请求也自然无法成立。

在此种情况下A便提出要求对方返还摩托车,且由于摩托车已由B使用一年多磨损很大,故还要求赔偿4000元。

法官宣判合同无效的处理方式有哪些法官主动判决合同无效

法官宣判合同无效的处理方式有哪些法官主动判决合同无效

法官宣判合同无效的处理方式有哪些法官主动判决合同无效法官宣判合同无效的处理方式有哪些合同宣判无效后,会使合同恢复原状,及收到的钱和货要退回。

当事人未主张合同无效,法院能否主动审查合同无效可以。

因为合同是否无效是法院审理合同纠纷的前提,只有确定合同是有效的,才可以对合同内容、合同纠纷的起始进行深入调查。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即恢复到原来的样子。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你。

一审法官乱判决,二审法院判决合同无效怎么办?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判决是最终的生效判决,如果你对二审判决还不认可的话只有通过申诉来解决。

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法官发现是无效合同,会怎样呢?向原告释明,要求变更诉讼请求。

一审法官乱判决败诉,二审判决合同无效,这算胜诉吗?以二审为准我妈跟别人签了个无效的合同,我很怕对方会告我到法院去,然后法官乱判,判我妈和我欠很多很多债务,1、既然是无效合同,相互返还财产即可,不会产生很多债务,不必太过担心。

如果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委托律师办理。

2、民事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审理完结时,查明并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行使国家审判权,对案件中的实体问题作出权威性判定。

法院判决依据证据和事实,不会乱判,不必担心。

3、放松心情即可。

实为赠与的房产通过买卖交易过户,赠与方反悔提出诉讼,法官以逃税宣布交易无效。

15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锭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法院认定合同无效是否应先向当事人释明目前,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

但是,根据法律精神,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应先向当事人释明,并可以建议当事人一方按照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主张权利。

民事诉讼法同步习题及答案(高教版)4

民事诉讼法同步习题及答案(高教版)4

A.某甲起诉请求某乙停止损害其名誉B.某丙起诉某丁请求撤销两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C.女方起诉前夫 ,请求将二人之女判归前夫抚养D. 陆某起诉李某,请求解除收养关系2.王某将房子租给刘某居住 ,月租金 1500 元。

现在王某因刘某拖欠了六个月的房租未缴,而诉诸法院,要求刘某给付 9000 元房租。

现问 ,此案的诉讼标的指的是什么 ?()A.王某租给刘某的房子和刘某欠王某的 9000 元钱B.王某向法院提出要求刘某支付 9000 元租金C.王某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王某与刘某之间存在的房屋租赁关系D.王某、刘某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3.下列哪一种民事诉讼请求属于确认之诉 ?()A.某女起诉前夫 ,要求将两人之女判归自己抚养B.老刘起诉刘晓明,要求解除收养关系C.李明起诉王海 ,请求判决两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D.王林向法院起诉孙晓辉 ,请求判决两人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下列关于诉的内涵的说法不正确的有 ()A.诉包含两重含义,一是程序意义上的诉,一是实体意义上的诉B.所谓实体意义上的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实体权利的请求C.所谓程序意义上的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进行审判的要求。

D.诉的双重法律含义具体为两个相互独立的诉讼请求5.下列关于给付之诉的说法错误的是 ()A.给付之诉的诉讼请求只能针对物 ,而不能针对行为B.根据请求履行的义务是否到期 ,给付之诉可以分为现在的给付之诉和将来的给付之诉。

C.给付之诉的显著特点就是判决的可履行性D.太阳公司请求法院判决月亮公司停止非法使用其专利的诉讼请求是给付之诉。

6.下列属于消极的确认之诉的是 :()A.要求确认收养关系成立B.要求终止婚姻关系C.要求确认合同关系无效D.要求改变共有关系ACCDA C1.甲乙之间签订一份服装买卖合同 ,合同到期后甲没有交货 ,乙诉甲违约 ,要求甲履行合同;甲则向法院主张服装买卖合同无效 ,要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

本案所涉及的诉的种类有()A.确认之诉B.给付之诉C.变更之诉D.反诉2.下列属于给付之诉的有 :()A.要求判决赔偿损失B.请求判决履行合同C.请求判决合同无效D.请求判决离婚3.下列哪些情形可以引起诉的合并 ?()A.乙和丙分别租用甲的房屋但都欠房租不交 ,甲将乙和丙同时诉诸法院B.李某起诉张某返还借款以及迁出所占房屋C.王某起诉离婚并请求分割财产D.李某起诉周某和王某违反合同4.下列关于诉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A.诉权产生优先于诉讼程序而诉讼权利则是产生于诉讼程序开始之后B.诉权指向诉讼程序的开始和对当事人民事权益的保护与强制实现 ,而诉讼权利则指向诉讼行为。

合同无效起诉状范本最新整理版8篇

合同无效起诉状范本最新整理版8篇

合同无效起诉状范本最新整理版8篇第1篇示例:合同无效起诉状范本原告(个人或单位名称):被告(个人或单位名称):诉讼请求事项: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具体合同名称)合同无效,同时要求被告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一、原告系(自然人/法人/其他)(若为自然人,需注明相关身份信息)三、原告和被告于(具体签订时间)签署了(具体合同名称)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如下:(简要描述合同主要内容,若有相关附件或证据可以附在起诉状中)四、原告认为该合同无效的主要理由如下:1. 缺乏合法的订立合同的条件;2. 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规定;3. 被告在签订合同时采取了欺诈、胁迫等手段;4. 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

五、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 判决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合同无效;2. 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偿还原告因签订该合同而受到的损失;3. 请求法院裁定其他合理的诉讼请求。

六、原告就此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请法院予以认定并审理。

七、特此起诉。

以上事实及理由,乃属事实,愿承担法律责任。

原告(签名):日期:年月日本起诉状经原告签名(或代理人签名)确认,拟提请贵庭受理,并请遵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适用。

注:1、以上仅为合同无效起诉状范本,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请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和完善。

2、本文仅供参考,如有纠纷请及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以上是合同无效起诉状范本的最新整理版,希望对需要起诉的人士提供一定的帮助。

如有需要,请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

祝愿您一切顺利!第2篇示例:合同是经过双方协商达成并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但在一些情况下,有些合同可能存在违法、欺诈或违反公序良俗等问题,导致合同无效。

当一方发现合同存在问题,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定合同无效。

以下是一份关于合同无效起诉状的范本:人民法院:原告(甲方姓名、住址)被告(乙方姓名、住址)合同无效起诉状原告姓名(甲方)诉称:1、甲方和乙方于××年××月××日签订了《××合同》,约定对××事项进行合作。

确认合同无效之诉,诉讼费收费标准?

确认合同无效之诉,诉讼费收费标准?

确认合同无效之诉,诉讼费收费标准?本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相同或相似的案件,不同法院却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诉讼费用收取情况。

进一步通过查阅全国各高、中、基层法院的诉讼裁判文书,发现各级法院对相同或相似案件诉讼费收取同样也不统一。

如2009年12月10日北京某法院所审理的蔡某与北京某公司、周某股权确认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如下:原告蔡某持有被告北某公司百分之五十七点一四(出资额八百万元)的股权。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原告已预交三十五元),由被告周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而2008年11月26日北京另一法院所审理的北京A公司与北京B公司、北京C公司股权确认纠纷一案中,法院的判决如下:一、北京B公司所持有的北京C公司百分之十点六一(出资额为五百五十万四千元)的股权属于北京A公司;二、北京C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将上述股权过户至北京A公司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北京B公司予以协助。

案件受理费五万零三百二十八元,由B公司、北京C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在以上两个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基本相同,法院的裁判内容也基本相同,然而第一个案件法院收取了70元的诉讼费,另一法院却依当事人的争议标的收取了高达5万多的诉讼费,相差几百倍。

其实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是广泛存在的,而大多数均选择按财产案件进行收费,至于原因大家可想而知。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现本人整理发表如下观点,如果您认为某法院的收费违法,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建议依法维权,唯有这样,法院的收费才会越来越规范。

首先,诉讼标的不是合同标的,这明显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诉讼费的收取是以诉讼标的为基础的。

单独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是确认之诉,其诉讼标的是合同行为的效力,而不是财产给付之诉,双方争议的标的并非财产利益的增减,而是民事行为是否合法,是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

其次,法院收取诉讼费的标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国务院制定的,人民法院没有制定诉讼费收费标准的权利,法院只有按照国务院颁布的481号令《诉讼费缴纳办法》的规定执行的义务。

合同确认之诉诉讼费怎么收取

合同确认之诉诉讼费怎么收取

合同确认之诉诉讼费怎么收取如果对合同的效⼒有异议的,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民法院确认合同的效⼒,这叫作确认之诉,向⼈民法院起诉需要缴纳诉讼费。

那么,合同确认之诉诉讼费怎么收取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确认之诉诉讼费怎么收取确认合同之诉的诉讼请求应当确认为⾮财产案件,按件数收费确认之诉是指当事⼈要求⼈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要求确认权利关系或法律关系之诉,承认这种请求的判决。

在实例中常见的有合同效⼒确认之诉,为数并不少。

碰到这种案件,⼀般法院都是按合同⾦额收取诉讼费,也就是按照新《诉讼费交纳办法》第13条之规定的诉讼请求⾦额计算的。

笔者认为,合同效⼒确认之诉案件不应按财产案件收费,应按⾮财产案件收费。

按件数收费,⽽不能以合同之标的以财产案件收费。

理由如下:第⼀、合同效⼒案件不⼀定涉及给付内容,如原告认为被告与他⼈签定的合同侵犯了原告的权利,要求法院确认被告与他⼈签定的合同⽆效。

诉讼费收取是以诉讼标的为基础。

单独确认合同⽆效的诉讼请求,是确认之诉中债权的确认,其诉讼标的是合同⾏为的效⼒,⽽不是财产给付之诉,双⽅争议的标的,并⾮财产利益的增减,⽽是民事⾏为是否合法;第⼆、合同法规定合同⽆效当事⼈应当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但这是合同⽆效所带来的后果,其请求权属于当事⼈之独⽴的诉讼权利,即应当由当事⼈⾃主,法院不得主动判决。

当事⼈究竟要对⽅返还多少,赔偿多少,或者根本不要求返还和赔偿,都由当事⼈⾃⼰决定,法院只能遵守不告不理的原则;第三、如果合同⽆效的后果不属于当事⼈之⾃治的权利,必须由法院主动予以判决,仍不能将合同之标的等同于诉讼标的收取诉讼费。

因为合同之标的有尚未实现者,合同⽆效也不存在可得的利益的赔偿。

所以确认合同⽆效的案件只能以当事⼈因合同⽆效⽽主张的返还财产数额和赔偿实际损失数额计算,或者以法院判断之合同已经履⾏⽽有待恢复原状的财产数额部分计算,⽽不应当按照合同本⾝的标的计算。

单项工程怎么认定合同无效

单项工程怎么认定合同无效

单项工程怎么认定合同无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单项工程合同。

所谓单项工程合同,通常指的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就某一具体工程项目所签订的施工合同。

这类合同涉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的范围、质量要求、工期、造价及支付方式等。

我们来探讨什么情况下单项工程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如果合同的内容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条款,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

如果合同双方恶意串通,以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的利益为目的签订的合同,同样无效。

3.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

如果合同的成立是基于欺诈或者胁迫,那么该合同是无效的。

4. 合同标的不合法。

如果合同的交易对象是法律明令禁止的,或者与社会公共利益相违背的,该合同无效。

5. 格式条款违反公平原则。

如果合同中包含的格式条款违反了公平原则,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部分条款将被认定为无效。

了解了合同无效的情形后,我们再来看看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一旦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双方需恢复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已经履行的合同内容需要相互返还或者赔偿损失。

如果合同无效给一方造成了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我们来谈谈如何认定合同无效的程序。

通常情况下,合同无效的认定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进行:1. 协商解决。

合同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合同效力问题。

2. 仲裁裁决。

如果合同中有仲裁条款,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仲裁机构作出裁决。

3. 法院诉讼。

如果协商或仲裁无法解决问题,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判决合同是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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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的诉讼标的是什么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诉讼的标的一般是无效合同是的标的,例如财产、商品等。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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