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南通市政府关于在市区建设领域实施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关于在市区建设领域实施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28•【字号】通政发[2005]84号•【施行日期】2005.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南通市政府关于在市区建设领域实施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通政发〔2005〕84号)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为维护市区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筑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根据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建筑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现就在市区建设领域实施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市区(包括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活动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均应当向市建设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足额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书面承诺,并在市建设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存入相应额度的资金以保障承诺的实际履行。
二、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和标准存入保障金:1.建设单位应在申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前,按工程合同总价款的2%向指定银行帐户存入保障金。
2.施工企业应在建筑工程开工前,按工程合同总价款的1%向指定银行帐户存入保障金。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施工企业,亦可按年度向指定银行帐户存入保障金:(1)注册地在南通市区且年度施工总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南通设立分支机构满三年且三年来年均施工总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外省、市(含本市六县、市)建筑施工企业。
其中,特级、一级资质施工企业年度保障金存入标准为60万元,二、三级资质施工企业为40万元。
(2)房屋建筑拆除施工企业,年度保障金存入标准为10万元。
4.存入年度保障金的施工企业,自办理之日起三年内未发生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可从第四年起降低年度保障金额度(特级资质和一级资质施工企业降为30万元,二级资质和三级资质施工企业降为20万元);五年内未发生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从第六年开始,不再存入年度保障金,已存入的年度保障金全额退还施工企业。
南通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南通市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建筑从业人员信用体系,促进我市建设领域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规范全市建设领域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劳动者工资被拖欠问题,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苏建建管〔2016〕707号)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通政办发〔2017〕74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房屋建筑和市政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均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中的施工总承包指的是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承揽模式。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的农民工工资指服务于施工企业,从事各类建筑活动的施工劳务人员的劳务性工资。
第四条南通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项目农民工实名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管理。
各县(市)、通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州湾示范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筑工程管理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所辖区内建筑工程实名制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严格落实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
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承担全部支付责任,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承担直接支付责任。
施工企业不得以被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施工企业作为用工主体,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承担举证责任。
总承包企业应当与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并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分包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不得以总承包企业拖欠分包工程款、分包劳务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分包企业未履行支付责任的,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存在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致使无法履行实名制管理的,予以相应处罚并责成限期整改,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南通市建筑工地管理实施细则
南通市建筑工地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规范建筑施工管理和作业行为,提升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水平,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的施工安全文明管理。
第二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第三条建设各方安全责任:!1.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1)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根据工程特点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招投标监管部门在审查招标文件时,应检查建设单位是否列出了危大工程清单。
(3)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4)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5)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设施和器材。
(6)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2.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1)施工单位应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园林绿化施工单位从其行业管理部门规定),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3)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4)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精品整理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呼政发[2018]11号),有效预防和治理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和工程项目部应配备劳资专管员,核实农民工身份信息,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按照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要求实行劳动用工网上备案。
对劳务承包行为的劳务用工,施工总承包企业要进行劳务人员实名登记造册,纳入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名册作为支付劳务费的基本依据,至少保存3年备查。
第三条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项目施工现场设立信息采集点,通过读取二代身份证,使用实名制监管系统对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并将工人实名信息传送至银行制作工资卡。
已有银行卡的工人,可在施工现场信息采集点提供本人银行卡账户信息,不再办理新的工资卡。
编制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花名册,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民族、身份证号码、银行卡账户信息、电子照片、联系电话、文化程度、技能培训情况等。
施工现场人员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其所在用人单位应当在3日内通过实名制监管系统更新。
第四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建立施工现场人员考勤制度,在施工现场入口处建立人员专用出入通道,安装符合要求的考勤设备,对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劳动考勤并建立农民工进出场、考勤计量等管理台账。
考勤设备与实名制监管系统联通,实时传输数据。
施工现场人员每日出入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使用考勤设备进行劳动考勤。
考勤可采用指纹、面部或虹膜识别方式。
施工现场人员退场时,用人单位应为其办理退场登记,填报登记退场日期和用工评价并及时报送施工总承包企业。
第五条施工企业应根据考勤记录、劳动合同等薪酬规定通过实名制监管系统编制工人工资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的工资卡,建立工资支付管理台账。
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的实施方案
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的实施方案随着我国工程建设的飞速发展,农民工在工程建设领域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
保障农民工的权益,实现“工程建设与农民工共同进步”已成为当前工程建设领域最重要的问题之一。
为此,实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已成为共识。
下面,本文章将围绕这三个方面,提出一份全面落实计划。
一、农民工实名制管理1、建构员工信息库,记录员工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工种、员工家庭地址等信息,方便对员工进行有效管理和跟踪。
2、建立工作记录系统,要求每个员工在进场工作前必须在记录系统中进行登记,出场再进行注销。
3、对员工进行入离场管理,每名员工必须通过制定的通道出入工地,并进行记录登记。
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1、建立企业与银行的合作,在员工入职时,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保障农民工工资的专款专用。
2、对于没有银行账户的员工,企业应协助员工开立或帮助员工申请银行卡。
3、建立员工工资发放记录,每月进行一次结算,并将员工工资清单公示。
三、银行代发工资制度1、建立企业与银行的代发机制,在员工工资的发放过程中,由银行代为发放,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
2、要求企业对员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工资单、工资条等信息与银行进行核实,确保员工的工资发放准确无误。
以上三个措施的实施,将有助于更好地管理农民工工资,保障农民工权益,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实现“和谐劳动、和谐社会”。
四、实施方案为了全面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需要制定一系列实施方案。
1、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方案员工信息库的建构是实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关键。
在建构员工信息库时,不仅需要获取员工的基本信息,还需要获取员工的身份证扫描件、照片等信息。
对于员工进场、出场的记录和管理,可以通过人工巡查、刷卡等方式开展。
同时,还可以利用无人机、人脸识别等新兴技术手段,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效率。
实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具体细则
实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具体细则一、总述为了加强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提高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管理水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建设项目。
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内容1. 农民工信息采集(1) 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民族、出生日期、籍贯、联系方式等。
(2) 就业信息:包括工作岗位、用工单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工资支付情况等。
(3) 培训信息: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效果等。
(4) 社会保障信息: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参加情况。
2.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流程(1) 农民工入职时,用工单位应当要求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进行信息采集录入。
(2) 农民工工资支付时,用工单位应按照实名制要求,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支付。
(3) 农民工退出项目时,用工单位应将实名制信息进行注销或更新。
3.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档案(1) 用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档案,长期保存。
(2) 档案应包括农民工基本信息、就业信息、培训信息、社会保障信息等。
(3) 档案应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泄露。
三、监管与责任1. 用工单位责任(1) 严格执行实名制管理制度,确保农民工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2) 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3) 对农民工进行必要的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和素质。
(4) 主动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2. 政府部门监管(1) 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监督检查。
(2)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管。
(3) 相关部门应协同作战,形成监管合力。
3. 违规处理(1) 对不严格执行实名制管理的用工单位,由政府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定罚款。
(2) 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工单位,由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记入信用档案。
(3) 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附则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第1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维护劳务人员权益,促进企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企业实名制管理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请遵照执行。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乂乂项目部。
口第三条本细则内容包括劳务实名制相关劳务承包方进场基本要求、劳务人员身份确定、上下班考勤记录、劳务实名制工资确定及发放、劳务工资发放纠纷的处理与责任界定等,其它相关管理若与《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细则》内容发生冲突,照本细则条款处理相关事宜。
第四条工作原则(一)项目经理为直接责任人;(二)杜绝出现劳务人员群体性滋事讨薪情况及在施工现场采取极端方式讨薪事件;(三)不允许隐报、瞒报欠薪事件,严禁各级管理人员出现将事态扩大化的不良言行;(四)严禁将劳务人员工资一次性支付给劳务承包方委托人,必须遵循实名制“银行卡”,发放劳务人员工资。
第五条实名制管理小组组长:项目经理副组长:生产副经理组员:技术负责人、劳资员第二章实名制管理实施流程第六条劳务人员实名制信息采集(一)资质审核未通过,可要求更新资质或直接清退;1.《劳务人员花名册》。
项目经理部自承包方劳务人员进场之日起,必须建立《劳务人员花名册》,内容的填写、双方负责人签字、盖章必须完整,及时记录人员增减动态,并准确标明劳务人员进、退场时间;2.劳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劳务人员身份证原件由承包方负责人统一收集上交项目部,项目部劳资专管员统一复印;3.影像信息采集。
项目部劳资专管员对全体务工人员按照劳务承包方逐一进行集体影像采集和个人影像采集(要求:免冠、正脸);4.劳资专管员将劳务人员实名制信息录入农民工监管平台,纸质材料装订保存。
第三章劳务人员考勤管理第七条考勤制度(一)建立多媒体考勤机考勤管理制度。
1.项目部劳资专管员按照承包方名称分门别类的对劳务人员进行指纹录入、人脸录入或者密码录入等信息采集。
2.劳务作业人员每日至少需要进行2次考勤(进场、出场)。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四项制度)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农民工的动态管理,更好的落实施工现场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工作,防范工资纠纷,维护农民工权益,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实现施工现场人员基本情况清、出勤记录清、工资发放记录清、进出项目时间清的管理制度。
一、凡进入本项目施工的劳务作业人员都必须按规定实施实名制管理。
二、凡进入本项目施工的作业人员都必须按规定进行考勤记录。
三、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明确分隔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
所有作业人员必须实名登记。
四、施工班组应在作业人员进场前向项目部上报农民工人员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籍贯、民族、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工种、户籍地家庭住址、现居住地等情况。
五、项目部在农民工办理进场登记后,及时建立或补充完善对应的人员花名册,人员花名册应反映人员基本信息,并明确注明人员进场和离场时间。
六、农民工作业人员出入施工区域必须进行考勤,考勤记录作为其工资发放和解决劳资纠纷的重要依据。
七、农民工作业人员在本工程项目工作结束退场后,项目部应及时在人员花名册上注明其离场时间,在员工登记表中注明工资结算情况。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为解决农民工工资〃年年清,年年欠〃的顽疾,本着从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完善工资保障机制入手,建建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管理,做到标本兼治,切实保农民工劳动报翻权益,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建立劳务人员的工资支付台账,实行工程款和工资分离整理的工作,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
一、在工程项目上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按照《人民币银行结账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二、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款之前,按照合同约定的同期工程款的定比例或劳务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划拨到工程项目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和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是指工程建设领域使用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对施工现场农民工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组成。
基本信息包括农民工身份证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联系电话、工资卡、社保卡信息等。
从业信息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经历等信息。
诚信信息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好行为记录等信息。
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纳入实名制管理范畴。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能源(含电力)、铁路、民航、通讯、矿山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
生产型矿山、农田建设、土地整治和工程技术改造等项目参照执行。
第二章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第五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应当自工程项目取得施工审批手续(含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等)或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无相关手续的于用工行为发生之前),报告属地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由属地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劳动用工大数据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劳动用工大数据平台)登记项目信息,行业主管部门不明确的项目报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登记。
工程项目主体结构和附属设施由不同总包单位承建的,应独立进行项目登记,附属设施工程名称为该项目名称加承包内容。
建筑工地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建筑工地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工地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建筑工地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
第三条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目的是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工地的用工行为,提高劳动者的素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条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同配合。
第五条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第六条施工企业应当在农民工进入工地前,对其进行身份信息核实,并为其办理实名制手续。
第七条施工企业应当为农民工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八条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农民工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实时记录农民工的出勤情况、工资支付等情况。
第九条施工企业应当将农民工的工资支付与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挂钩,确保工资的按时足额支付。
第十条施工企业应当定期对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并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农民工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建筑工地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工地的用工行为,提高劳动者的素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希望每一个建筑企业和农民工都能遵守此制度,共同维护建筑工地的和谐稳定。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工程项目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维护建筑从业人员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以下简称“实名制”)是指对施工单位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在XX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进入施工现场的下列人员,均纳入实名制管理范畴:(一)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二)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三)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四)建筑工人(含临时用工人员)。
第五条总承包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可自行开发或购买本企业使用的实名制系统,对项目现场人员实名登- 1 -记、实名考勤、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信息化管理,并按要求将有关数据实时上传省实名制平台或项目所在地实名制系统。
第六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XX省建筑劳务实名制监管平台(简称“省实名制平台”),对在建工程项目实名制落实情况实施信息化监管。
第七条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省实名制管理的政策制定;对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实施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组织实施省级建筑劳务实名制监管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并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对接。
第八条市、县(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名制管理工作;督促总承包企业全面落实实名制制度,将实名制数据上传省实名制平台;建立本地区实名制系统的,必须与省实名制平台对接。
工程建设领域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领域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建筑领域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提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AA市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轨道交通工程)、装饰装修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适用本办法。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零星工程以及离实际竣工日期不足2个月的建设工程项目,可不按本办法开展实名制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工程建设领域从业人员包括:(一)建设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质量主任、安全主任等;(二)勘察、设计、监理、咨询、审图、检测单位的项目服务人员,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其他项目服务人员;(三)施工单位从业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其他项目管理人员、特种作业操作人员等;(四)劳务工人。
第四条实名制管理是指利用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采集从业人员信息,核验人员身份,记录人员的劳动考勤、安全生产教育及技能培训、工资发放、信用评价等信息,实现工程项目的组织化管理、人员素养提升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参建主体责任第五条建设单位对本单位投资建设项目的实名制情况进行统筹管理,并给于经费保障。
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完成勘察设计监理和咨询等服务单位相关人员的信息采集和录入工作,并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发包合同中列明实施实名制管理的条款。
在申办施工许可证时,应承诺对工程项目人员实名制工作进行统筹,并协调、检查、督促在其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单位均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落实实名制管理工作。
第六条按照“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各用工主体为实名制管理的责任人。
农民工实名制度管理执行细则
农民工实名制度管理执行细则一、总则第一条本细则旨在加强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管理。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
第三条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遵循以人为本、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
二、实名制管理内容第四条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身份信息采集: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籍贯、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
2. 务工信息采集:包括务工单位、工作岗位、工种、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务工相关信息。
3. 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农民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合同签订、变更、解除和终止等行为。
4. 工资支付管理: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杜绝拖欠现象。
5. 劳动保障监察:对农民工的劳动权益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处理劳动争议和投诉。
三、实名制管理流程第五条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流程如下:1. 身份信息采集:由用人单位负责对农民工的身份信息进行采集、审核和登记。
2. 务工信息采集:由用人单位根据农民工的实际务工情况,及时更新务工信息。
3. 劳动合同管理: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备案。
4. 工资支付管理: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并通过银行代发。
5. 劳动保障监察: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农民工的劳动权益进行监督检查。
四、责任与问责第六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第七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第八条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责令支付;逾期不支付的,依法加倍支付。
五、附则第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所有。
---以上是关于农民工实名制度管理执行细部的初步撰写,希望能提供专业、详细的参考。
如有需要进一步补充或修改,请随时告知。
施工项目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范文模板
施工项目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保障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合理用工,贯彻落实省、市领导及相关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和做好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认真贯彻〃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
项目负责人、劳资管理员、各专业班组长分别为各级劳资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各项目负责人本着加强劳资管理、规避劳资风险,促进项目顺利竣工为目的,认真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各专业班组长本着加强自身管理,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目的,认真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凡在公司下属各在建项目部都必须接受公司实名制管理小组的检查监督管理,并依法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考勤制度第六条为保障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及确保项目部劳务工作的有效管理,特别制定如下考勤制度。
第七条任何专业班组长应签订入场承诺书。
班组长在招用建筑劳动力时,必须认真审查其证件,工人必须要持有有效身份证,无身份证需提交其他有效证件,不得使用证件不齐全的建筑劳动人员。
第八条所有新进场的工人必须提供有效的合法身份证复印件及二寸彩照一张,工人必须保证证件的真实性。
项目部劳资管理员根据工人提供的资料2个工作日内办好考勤。
如果工人中途离职或变更,班组长应提前一天上报项目部办理劳务注销或登记手续。
第九条临时工在临时工签到处签名考勤,固定工采用考勤。
第十条工人接到班组长通知后及时到项目部劳资管理员处签字并记录考勤信息。
第十一条考勤形式根据各在建项目部实际可采取指纹考勤、磁卡考勤等方式实施。
第十二条日常工作中,班组长自己也须对该班组各工人进行考勤,每月5日前班组长须向项目部提交考勤表彳寺项目部劳资管理员与打卡考勤表核对一致后,班组长在考勤表上签字。
第十三条打卡的记录、出勤的证明将作为每个月工资发放的依据,各班组应认真遵守,考勤记录外的工资,一概不承认。
如因班组自身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班组自行承担。
工程建筑领域用工实名制度
工程建筑领域用工实名制度一、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工程建筑领域的用工管理,提高工程效率和质量,保障工人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名制度。
二、实名制管理原则1. 全面覆盖: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进行实名登记。
2. 一人一档:每位工人建立独立的档案,记录其身份信息、技能等级、工种等资料。
3. 动态更新:人员信息应实时更新,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4. 法律遵守:保护工人隐私,不得泄露个人信息。
三、实名登记流程1. 工人入场时,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登记。
2. 通过专用设备读取身份信息,并与现场拍摄的头像进行匹配,确保人证合一。
3. 完成基本信息录入后,为工人制作工作卡,包含姓名、照片、工种等信息。
4. 工人凭工作卡进出工地,并作为领取工资、参加培训等活动的凭证。
四、信息管理与应用1. 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对工人信息进行集中管理。
2. 利用信息系统进行考勤管理,确保出勤数据的准确性。
3. 根据工人的技能等级和工种,合理安排工作任务。
4. 定期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五、权益保障措施1. 确保工人工资按时足额发放,防止拖欠现象。
2. 为工人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确保施工安全。
3. 建立投诉机制,及时解决工人合理诉求。
4. 对于工伤事故,依法进行认定和赔偿。
六、监督与考核1. 定期对实名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各项规定得到有效落实。
2. 对于违反实名制度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3. 鼓励工人参与监督,共同维护良好的用工环境。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苏政发 - 南通市政府
69
市政府关于加快市区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
通政发〔2011〕75号
70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政府工作推进、协调、督查体系的意见
通政发〔2011〕78号
71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地下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政规〔2011〕6号
72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的意见
61
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通政发〔2011〕54号
62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便民摊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通政规〔2011〕4号
63
市政府关于批转市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通政发〔2011〕61号
64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通政发〔2007〕46号
17
市政府批转市安监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
通政发〔2007〕51号
18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金融发展环境全面提升金融业服务水平的若干意见(试行)
通政发〔2007〕52号
19
市政府关于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实施网格化管理的意见
通政发〔2007〕64号
20
通政发〔2011〕41号
57
市政府关于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猪肉经营行为的通告
无文号
58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通政发〔2011〕48号
59
市政府关于各县(市)和通州区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通政发〔2011〕49号
60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餐饮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在保护农民工权益、推动工程建设领域规范发展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
该办法的实施将有力地推动工程建设领域的管理和农民工权益的保护,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背景与意义随着我国工程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农民工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农民工的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因此,建立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实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的目的在于强化对农民工的管理,确保其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具体意义如下:1.保护农民工权益。
通过实名制管理,可以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机制,杜绝拖欠工资等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2.提升工程建设质量。
通过加强对农民工的管理,可以保障施工队伍的稳定性,提高工程施工的质量和效率。
3.推动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实名制管理办法的执行,有利于监管各类用工单位和农民工,促进农民工向合规用工单位集中,实现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农民工信息管理。
用工单位在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前,应当核实农民工的身份证明等身份信息,并记录在册。
同时,要建立健全农民工信息库,便于信息的查询和管理。
2.劳动合同签订。
农民工与用工单位之间应当明确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规定农民工的工资、工作时间、工作任务等内容,确保劳动关系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工资支付保障。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的工资,并提供工资支付凭证。
同时,要加强对工资支付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农民工工资得到保障。
4.劳动保险和社会保障。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农民工购买工伤保险等劳动保险,并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实施路径和建议为了确保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完善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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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建筑从业人员信用体系,促进我市建设领域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规范全市建设领域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劳动者工资被拖欠问题,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苏建建管〔〕号)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通政办发〔〕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房屋建筑和市政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均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中的施工总承包指的是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承揽模式。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的农民工工资指服务于施工企业,从事各类建筑活动的施工劳务人员的劳务性工资。
第四条南通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项目农民工实名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管理。
各县(市)、通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州湾示范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筑工程管理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所辖区内建筑工程实名制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严格落实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
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承担全部支付责任,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
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承担直接支付责任。
施工企业不得以被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施工企业作为用工主体,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承担举证责任。
总承包企业应当与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并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分包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不得以总承包企业拖欠分包工程款、分包劳务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分包企业未履行支付责任的,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存在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致使无法履行实名制管理的,予以相应处罚并责成限期整改,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具体管理参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第二章农民工实名制
第七条本细则所称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以下简称实名制),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将本市在建项目的建筑业劳务务工人员基本信息、项目信息、考勤记录、工作量结算记录、工资支付信息、工人信用信息等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进行动态记录,并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用工管理及工作量结算工作,最终将工资发放到务工人员本人,从而保障工人权益,规范企业用工管理,
维护社会安定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南通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建筑业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信息平台。
第九条农民工实名制以建设项目为管理单位。
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实名制管理工作负总责;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本企业施工范围内的实名制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完成施工现场考勤管理设备的安装,完成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上传,在工程项目开工后对农民工进行日常考勤记录,并与我市实名制系统平台完成数据对接。
第十一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切实做好施工现场出入考勤管理,所有出入工地现场的农民工均需进行考勤管理,未经考勤的不得出入施工现场,考勤记录应上传至我市实名制管理系统。
施工企业应使用实名制管理系统对在建项目的项目经理、安全员等主要管理人员进行考勤。
第十二条施工过程中,有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施工企业应当及时通过实名制系统进行更新。
有新进人员的,未录入系统前不得进场;人员撤离现场的,应在日内将撤离信息录入系统。
第十三条工地要求
.采用脸纹识别考勤并安装闸机的工地规模: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平方米及以上;住宅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平方米及以上;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平方米及以上;封闭施工且工程造价万以上的道路桥梁市政工程。
.采用卡考勤的工地规模: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平方米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