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土地开发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竣工验收(下称“联合验收”)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联合验收,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后,由工程建设单位申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下称“职能部门”)实施“统一时间、集中组织、一次验收”的验收模式。
第四条联合验收事项(一)规划条件核实(二)土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约定事项履行情况核实(三)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四)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五)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核实验收及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六)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七)竣工验收质量监督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联合验收工作的省级牵头部门,主要负责联合验收的指导与监督。
省级自然资源、人防等部门依职责对本行业的验收事项开展指导与监督。
各市(州)、县(区)住建主管部门是本级联合验收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联合验收协调工作,并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城建档案、竣工质量验收监督等验收事项。
各市(州)、县(区)自然资源、人防、城管(园林和林业)等部门依职责分别负责规划、土地、人防、市政园林等验收事项。
环保、防雷验收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第六条各市(州)、县(区)水务、经信、城管、通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督促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在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及时受理报装手续,在工程施工阶段同步完成相关设施建设, 相关设施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在联合验收前达到接入条件。
第七条对联合验收涉及的勘验、测绘工作,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
建设单位应当事前委托家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完成验收所需各项测绘工作,各职能部门不得要求建设单位委托相关测绘机构单独进行专项测绘。
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依照《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21号)、《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投资的国家及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以下简称“竣工验收”)。
第三条竣工验收依据经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变更设计文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有关管理办法以及工程中间验收成果进行。
第四条竣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执行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情况以及工程管护措施等。
第五条竣工验收技术标准参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等有关标准及规范执行。
第六条整个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分为初步验收与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基本步骤如下:(一)项目竣工后,凡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初步验收申请。
(二)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财政、农业、水利等有关单位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
完成初步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可向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三)竣工验收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市(州)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并在其他各级地方部门协助下进行。
第七条竣工验收、初步验收工作采取验收组负责的方式,验收结论必须经验收组2/3以上成员签字同意。
验收组成员由有关单位的专家组成,负责对验收工作做出全面评价,不合格的不予验收,并对遗留问题提出具体解决意见督促落实完成。
发现有擅自调整、变更规划设计,截留、挪用、坐支项目资金等重大问题,不同意予以验收的,验收组应报请验收项目主管部门决定。
第八条初步验收是在项目竣工验收之前,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为项目竣工验收所做的技术性准备工作。
湖北省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竣工验收(下称“联合验收”)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联合验收,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后,由工程建设单位申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下称“职能部门”)实施“统一时间、集中组织、一次验收”的验收模式。
第四条联合验收事项(一)规划条件核实(二)土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约定事项履行情况核实(三)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四)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五)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核实验收及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六)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七)竣工验收质量监督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联合验收工作的省级牵头部门,主要负责联合验收的指导与监督。
省级自然资源、人防等部门依职责对本行业的验收事项开展指导与监督。
各市(州)、县(区)住建主管部门是本级联合验收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联合验收协调工作,并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城建档案、竣工质量验收监督等验收事项。
各市(州)、县(区)自然资源、人防、城管(园林和林业)等部门依职责分别负责规划、土地、人防、市政园林等验收事项。
环保、防雷验收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第六条各市(州)、县(区)水务、经信、城管、通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督促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在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及时受理报装手续,在工程施工阶段同步完成相关设施建设, 相关设施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在联合验收前达到接入条件。
第七条对联合验收涉及的勘验、测绘工作,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
建设单位应当事前委托家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完成验收所需各项测绘工作,各职能部门不得要求建设单位委托相关测绘机构单独进行专项测绘。
武汉市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武汉市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武政〔1998〕13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建委拟订的《武汉市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机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提高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的综合法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项目竣工验收.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验收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负责.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主管本辖区内的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竣工验收的组织实施.其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竣工的有关验收。
第四条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竣工的综合验收,以及12层以上的单项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竣工的验收,由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其他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的验收,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或者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会同城市规划等部门,组织工程质量监督、消防、人防、房地、环保、市容、环境卫生等部门或者单位,对涉及公共安全、工程质量等内容进行验收。
规划、工程质量监督、消防、人防、房地、环保、市容环境卫生等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专业验收,并书面提出验收意见.第六条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竣工,除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进行验收外,还应对下列内容进行综合验收: (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三)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四)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方案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组织工作大纲二○一○年七月《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组织工作大纲》项目负责人:核定:审查:校核:编写:目录1 前言 (5)1.1 项目工作背景 (5)1.2 编制依据 (5)2、主要工作内容 (6)2.1资料收集与整理 (6)2.2竣工决算与审计 (6)3、工作重难点 (7)4、工作技术路线 (8)5、工作技术方案 (9)5.1工作协调会 (9)5.1.1会议组织 (9)5.1.2会议主题 (9)5.1.3会议成果 (9)5.2 资料审查 (10)5.2.1待审资料 (10)5.2.2审查要求 (10)5.2.3审查结论与意见 (11)5.3承担单位验收资料编制 (11)5.3.1资料清单 (11)5.3.2编制要求 (12)5.4决算编制 (12)5.4.1施工单位决算审查 (12)5.4.2业主单位财务决算编制 (14)5.4.3决算报告 (16)5.5决算审计 (17)5.5.1财务决算审计 (17)5.5.2竣工决算审计 (18)5.5.3决算审计报告 (18)6、质量控制措施 (19)6.1自查 (19)6.1互查 (19)6.1审核 (19)7、进度安排 (19)8、资源配置 (20)8.1 人员配置 (20)8.2 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及职责 (20)8.4 设备配置 (20)9、提交成果内容 (21)附录一:资料收集内容 (22)附录1.1:验收应提供的资料目录 (22)附录1.2:验收备查资料目录 (24)附录1.3:工程验收施工质量检测资料核查表 (25)附录1.5: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归档资料分类表 (27)附录二:竣工验收主要报告编制大纲 (28)2.1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报告(项目承担单位) (28)2.2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35)2.3施工管理工作总结报告 (36)2.4设计工作总结报告(规划设计编制单位) (38)2.5工程管护准备工作报告(管护单位) (39)2.6竣工决算报告 (40)2.7竣工决算审计工作报告 (41)2.8权属管理工作报告(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42)1前言1.1 项目工作背景为规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282号)等有关规定,二○○三年一月二十一日国土资源部颁布了《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该办法明确了项目竣工验收的具体操作程序,是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 1013—2000)的有效补充。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高标准农田土地整治项目验收和移交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高标准农田土地整治项目验收和移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2.04.19•【字号】鄂自然资函〔2022〕192号•【施行日期】2022.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高标准农田土地整治项目验收和移交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为统筹做好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18年及以前由原国土资源部门立项、建设、管理的高标准农田土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存量项目”)的验收和移交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原则2018年及以前由原国土资源部门立项、建成、管理的高标准农田土地整治项目,自然资源部门要抓紧组织项目验收。
原国土资源部门已完成验收的存量项目,按移交流程(见附件1)和移交清单(见附件2)移交农业农村部门;已完工尚未验收的存量项目,由自然资源部门按之前的标准和要求组织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后按移交流程和移交清单由农业农村部门接收认可。
验收合格移交的存量项目,工程决算及项目各类管理档案资料要齐全。
尚未开工的项目,由自然资源部门撤销原立项,符合《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农业农村部文件关于立项条件要求的,由农业农村部门纳入项目库管理;在建未完工等不具备验收移交的项目,不纳入此次移交范围,由地方政府妥善处理。
二、有序开展存量项目验收和移交工作各地自然资源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制定工作方案,有序开展存量项目的验收和移交工作,确保移交项目档案齐全完整;在项目验收和移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
市州自然资源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做好现场检查指导,帮助县(市、区)解决移交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督促所辖县(市、区)在2022年9月30日前完成项目验收和移交工作。
(一)已完成验收的项目(见附件3)。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委托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委托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土地整治项目管理体制改革,探索项目实施管理的新办法,充分发挥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的积极性,提高土地整治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我省土地整治项目委托代建制的行为和程序,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的土地整治项目。
本办法所指土地整治项目,主要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部分等安排的各类土地整治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代建制,是指项目的承担单位县(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协商,把委托代建项目的招投标、施工管理、中间验收和竣工自验等工作委托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委托代建单位”)组织实施的活动。
第四条采用项目委托代建制实施土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委托代建项目”),必须遵循依法、规范、高效、廉洁的原则,坚持责任、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委托代建项目应实行项目法人制、公告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等管理制度。
第六条委托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委托代建单位应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委托代建合同应载明委托代建的工作内容及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等。
委托代建合同应报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厅”)审定后备案。
第七条县(市)级国土资源部门为土地整治项目的承担单位,履行项目法人职责,对投资方负责;乡(镇)人民政府为委托项目实施单位,履行项目法人委托的职责,对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第八条委托代建期间,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对委托代建单位的履行委托代建工作内容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审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九条省厅对委托代建项目立项申报、监督检查、竣工验收等审批和管理的程序不变。
二、立项申报与规划设计第十条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县(市)、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和《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选址暂行办法》等规定。
国土资发[2003]21号,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21号)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28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以下简称“竣工验收”)。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是指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示范项目。
第三条竣工验收依据确定的项目计划与预算、规划设计以及有关规定要求进行。
第四条竣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执行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情况以及工程管护措施等。
第五条竣工验收技术标准参照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和其他相关规范执行。
第六条国土资源部统一组织竣工验收。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助做好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项目竣工申请,组织开展项目竣工自查;自查合格的项目,向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竣工初验申请。
第八条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竣工初验申请后,及时组织竣工初验;竣工初验合格的项目,每年一次集中向国土资源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九条申请竣工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竣工验收申请;二、项目竣工报告。
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工程管护措施、投资预期效益分析、项目组织管理的主要措施与经验、存在问题与改进措施以及文档管理情况等;三、项目建设情况表、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项目投资预期效益表、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表样式附后);四、竣工验收图、土地开发整理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地籍图;五、项目财务决算与审计报告;六、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湖北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依照《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21号)、《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316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放土地整治项目三项审批权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土资发〔2014〕15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发〔2014〕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省级投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项目,以及由省厅验收的地方耕地开垦费项目。
第三条项目竣工验收依据经批准的立项文件、规划设计及预算、设计变更文件、工程中间验收成果,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等。
竣工验收技术标准参照《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13)等有关标准及规范执行。
第四条项目竣工验收按照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负责。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国家投资土地整治项目以及竣工验收审批权限未下放市(州)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协助做好竣工验收工作。
竣工验收审批权限下放的市(州),负责本辖区内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协助做好竣工验收工作,省国土资源厅对验收项目进行监督和抽查。
第五条竣工验收管理程序及权限国家投资及竣工验收审批权限未下放市(州)的项目竣工后,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根据项目施工单位提出的竣工验收申请组织自验,自验合格项目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向市(州)国土资源局提出工程复核申请。
市(州)国土资源局选择工程复核单位对项目进行工程复核后,组织财政、农业、水利等部门有关专家进行初验。
初验合格项目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财政决算评审和竣工验收申请。
省国土资源厅商请省财政厅对项目进行财政决算评审,项目财政决算评审后5个工作日内,省国土资源厅从省土地整治竣工验收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验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6.20•【字号】鄂建函〔2018〕524号•【施行日期】2018.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函〔2018〕52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为深化全省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强化工程竣工验收,优化验收备案管理,严格事中事后监管,现就进一步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和加强竣工验收工作竣工验收是工程投入使用前的最后一道质量检验关口。
竣工验收过程中,不得减除验收条件、简化验收程序、降低验收标准。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一)严格竣工验收条件工程具备以下条件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1.完成了设计文件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进行了自检,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要求,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形成竣工报告,并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对于委托监理的项目,监理单位收到竣工报告后进行了竣工预验收,确认工程质量符合要求,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形成竣工质量评估报告,并经项目总监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发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形成质量检查报告,并经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5.对于住宅工程,建设单位组织了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按户出具《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记录》,并形成《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表》。
同时,出具正式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6.建设单位按施工合同约定支付了工程款。
7.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了工程质量保修书。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委托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委托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土地整治项目管理体制改革,探索项目实施管理的新办法,充分发挥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的积极性,提高土地整治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我省土地整治项目委托代建制的行为和程序,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的土地整治项目。
本办法所指土地整治项目,主要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部分等安排的各类土地整治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代建制,是指项目的承担单位县(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协商,把委托代建项目的招投标、施工管理、中间验收和竣工自验等工作委托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委托代建单位”)组织实施的活动。
第四条采用项目委托代建制实施土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委托代建项目”),必须遵循依法、规范、高效、廉洁的原则,坚持责任、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委托代建项目应实行项目法人制、公告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等管理制度。
第六条委托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委托代建单位应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委托代建合同应载明委托代建的工作内容及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等。
委托代建合同应报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厅”)审定后备案。
第七条县(市)级国土资源部门为土地整治项目的承担单位,履行项目法人职责,对投资方负责;乡(镇)人民政府为委托项目实施单位,履行项目法人委托的职责,对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第八条委托代建期间,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对委托代建单位的履行委托代建工作内容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审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九条省厅对委托代建项目立项申报、监督检查、竣工验收等审批和管理的程序不变。
二、立项申报与规划设计第十条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县(市)、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和《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选址暂行办法》等规定。
湖北省地标土地整治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DB42/T 564—2009
土地整治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土地整治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质量验收划分、验收规定、验 收组织、验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湖北省境内土地开发、土地复垦以及土地整理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2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I
DB42/T 564—2009
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国土整治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由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国土整治办公室。 本标准协作单位: 襄樊市华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湖北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詹发友、宁宇、刘强、王建国、李明洋、王志刚、周越颖、董明旺、袁福军、 万会杰、徐术坤。
按专业工种、建筑的部位划分分部工程。 5.5 单元工程
单元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当同一单元工程中材料、工艺、 设备发生变化时,应分别抽样评定其质量。
6 验收规定
6.1 单元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隐蔽工程应全部合格; b) 基本规定应全部合格; c) 检验要求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率应达到 80%; d)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隐蔽工程检查记录、质量验收记录和抽样检测资料。
7 验收组织
7.1 单元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或实施单位驻现场代表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检员、项目经理等进行 质量评定。 7.2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专业质检员及项目 技术负责人、实施单位驻现场代表等参加验收。规模较大的农桥、泵站、渡槽、机井、小型水库等结构 安全要求较高的分部工程,设计单位代表应参加质量评定。 7.3 单位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实施单位驻现场代表主持。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项目技术负责 人及项目经理、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代表等参加验收。 7.4 单项工程验收由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质检负责人和项目经理应参加验收。 7.5 项目(子项目)施工质量验收应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实施单位负责人、设计单位技术 负责人、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质检负责人和项目经理应参 加验收。 7.6 项目(子项目)工程有专业分包单位施工时,专业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应按本规范要求的程 序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
湖北省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竣工验收(下称“联合验收")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联合验收,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后,由工程建设单位申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下称“职能部门")实施“统一时间、集中组织、一次验收"的验收模式。
第四条联合验收事项(一)规划条件核实(二)土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约定事项履行情况核实(三)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四)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五)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核实验收及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六)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七)竣工验收质量监督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联合验收工作的省级牵头部门,主要负责联合验收的指导与监督。
省级自然资源、人防等部门依职责对本行业的验收事项开展指导与监督.各市(州)、县(区)住建主管部门是本级联合验收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联合验收协调工作,并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城建档案、竣工质量验收监督等验收事项.各市(州)、县(区)自然资源、人防、城管(园林和林业)等部门依职责分别负责规划、土地、人防、市政园林等验收事项.环保、防雷验收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第六条各市(州)、县(区)水务、经信、城管、通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督促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在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及时受理报装手续,在工程施工阶段同步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相关设施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在联合验收前达到接入条件。
第七条对联合验收涉及的勘验、测绘工作,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建设单位应当事前委托家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完成验收所需各项测绘工作,各职能部门不得要求建设单位委托相关测绘机构单独进行专项测绘。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04.02•【字号】鄂土资规[2009]2号•【施行日期】2009.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土资规[2009]2号)各市(州)、县(市、区)、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维护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市场正常秩序,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厅财务处。
附件: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管理暂行办法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附件: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结算,维护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湖北省内的国家、省级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依据合同条款中的合同价款与支付及结算规定和已经完成的工程量,以项目为结算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工程竣工价款结算活动。
第四条湖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登记备案。
湖北省国土整治办具体负责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日常管理工作。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交付使用后期管护办法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交付使用后期管护办法更新时间:2011-04-12 11:30:06第一条为规范土地整治项目工程交付使用后期管护工作(以下简称“后期管护”),确保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的正常运转和长效使用,依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辖区内土地整治项目的后期管护工作。
第三条后期管护的基本原则(一)确保项目区基础设施的长效使用,维护项目区群众的利益;(二)引入市场机制,充分调动工程管护者的积极性;(三)坚持责、权、利相统一,明确工程管护各方的利益与责任;(四)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积极探索后期管护新机制,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结合各地实际,扎实有效地做好工程后期管护工作。
第四条后期管护的内容(一)对农田水利工程建筑物进行管护,确保排灌站、井房、沟渠、桥、涵、闸、配电设施的完好,能够正常使用。
(二)对田间道路、农田林网等进行管护,确保道路系统的完整,保障通行的畅通和农田林网、水土保持等系统的完好,满足项目区的生产生活需要。
第五条后期管护的方式(一)谁主管、谁负责的方式。
受益范围为一个行政村的工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管护;受益范围跨行政村的工程,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管护;受益范围跨乡镇的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护。
(二)鼓励利用市场方式。
在受益农民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前提下,可依法通过承包、租赁、拍卖、业主负责制等多种市场方式落实工程管护主体。
(三)成立农民用水协会等自行管护的组织。
项目所在地的群众可以成立农民用水协会等组织,对农田水利、田间道路等基础设施进行维护。
(四)成立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后期管护组织。
可由当地国土管理部门或地方行政部门成立专门的对工程设施进行后期管护的机构或团体,并明确管理机构的资金来源。
第六条后期管护资金的来源渠道(一)土地承包经营者自筹资金解决其受益工程的管护;(二)项目所在地政府从有关经费中安排一定的资金,作为后期管护经费;(三)向当地受益群众农户筹集一定的管理资金,用于后期管护的开支;(四)通过土地整治项目区内工程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取得的收入,优先用于后期管护。
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相关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相关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单位、规划施工设计及预算编制单位及施工建设监理单位的管理,依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282号)、《关于组织申报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6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2〕68号)、《关于2003年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3〕9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报件的函》(国土资耕函〔2005〕010号)、《关于做好2006年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工作的函》(国土资耕函〔2005〕044号)、《土地开发整理标准》(TD/T 1001-1013—2000)、《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2000〕第79号令)、《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国家测绘局〔2004〕5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2001〕第87号令)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第279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逐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相关单位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相关单位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项目测绘单位、项目规划施工设计及预算编制单位、项目施工招标代理单位、项目施工单位和项目施工监理单位。
第二章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的管理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第四条登记备案的条件(一)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和团体;(二)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或相类似的业务;(三)具有稳定的能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任务的土地管理、农田水利工程、工程预算、工程造价、工程制图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人数不少于8人,其中有相应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有能够满足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需要的硬件设施;(五)具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方面的业绩和良好信誉。
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监理暂行办法2006125
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监理暂行办法(一)前言第一条为适应土地开发整理事业发展需要,提高项目工程建设管理水平,规范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建设部令[1992]第16号)和《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监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必须执行工程监理制度,其他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国家、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监理(以下简称“土地项目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土地整理中心和项目承担单位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委托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中的“项目承担单位”是指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及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下达项目计划、预算批复中确定的单位。
本办法中的“项目实施单位”是指具体实施项目建设的法人或组织机构。
第四条土地项目监理工作坚持下列基本原则(一)集中组织的原则。
土地项目监理由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实行统一组织。
(二)公开的原则。
土地项目监理单位由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以公开的方式进行准入登记备案。
(三)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监理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独立、公正、科学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职责。
第五条土地项目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工期、质量和安全,进行工程建设的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并协调参建各方之间的关系。
(二)土地项目监理的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省国土资源厅主管全省土地项目监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为:(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定项目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2)负责全省项目工程监理单位信息发布和登记备案的管理工作;(3)指导、监督、协调全省项目工程监理工作;(4)负责全省项目工程监理培训管理工作。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文档资料
二、工作程序
04年6月以前项目,由于不组织决算投资 评审,希望大家抓紧上报竣工验收资料
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验收申请,由省国土 资源厅组织对国家和省级投资土地整理项目进 行验收。验收组由耕保处、财务处、整理中心 负责具体的组织实施
2004年6月份以前建设到期的国家、省级投资 项目不进行项目决算评审。2004年6月份以后 建设到期的国家、省级投资项目,国家投资土 地开发整理项目按照《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 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执行,不再组织项目 决算评审;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按照 《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 有关规定,由省财政厅组织决算评审
四、验收的内容
项目验收主要包括计划任务完成情况、项目 规划设计与预算执行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 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工程管护措施与效果、土 地权属管理和档案管理情况等。具体验收内容包 括(十二项内容):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面积及数量 新增耕地面积及数量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工程量和质量 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办法》附件1 ,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财务 决算说明书(范本)
(三)项目财务决算报表的编制详见《财务决
算办法》附件2、3,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财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和项目财务决算报表(决 报01、02、03样表)
二、财务决算报告内容
(一)财务决算说明书
✓ 1、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任务完成情况、 质量情况,综合效益情况等 ✓ 2、项目预算执行及调整情况:预算分解下达 情况;项目预算调整情况,包括调整事项、内容、 原因、报批手续;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包括总预 算和分项预算执行情况,超支或节约的原因;项 目资金到位情况,包括资金应拨、已拨、未拨、 结存情况 ✓ 3、会计财务的处理、财产物资情况及债权债 务清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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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土资发〔2009〕72号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省级投资低丘岗地改造项目验收的通知各有关市(州)、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为做好省级投资低丘岗地改造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省厅制定了《湖北省省级投资低丘岗地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验收办法》)。
为加快项目验收进度,提高项目验收质量,省厅决定将已竣工申请验收的低丘岗地改造项目委托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验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对项目验收工作的领导低丘岗地改造工作是省委、省政府部署的一项重大工程,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把低丘岗地改造项目验收作为当前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建立并实行目标责任制。
省厅低丘岗地改造工作专班,负责全省低丘岗地改造项目的验收检查指导工作。
各市、州要成立专门的班子,在组织领导和技术上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到项目竣工一个,就组织验收一个。
二、督促项目竣工抓紧组织验收各市(州)国土资源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低丘岗地改造项目进行一次检查督办,督促未按期完工的项目抓紧建设。
低丘岗地改造项目竣工验收,要确保工程质量,严格项目资金管理;要进行竣工决算、审计,严格竣工验收程序,防止走过场。
对已竣工的项目,按《验收办法》及时进行验收。
省厅批准实施的2008年第一批低丘岗地改造项目应在2009年底前组织竣工验收,其中要求2008年竣工项目必须在7月底前组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工作由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其中,天门市、神农架林区低丘岗地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分别委托荆州市、十堰市国土资源局完成。
省厅对市(州)国土资源部门验收的项目进行抽查。
对项目逾期未完工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以及验收工作未及时完成或验收质量不高的市(州)国土资源局,省厅将在全省进行通报,并暂缓安排该地今后申报的低丘岗地改造项目。
三、认真开展初验组织好竣工验收资料各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对已竣工项目进行自查的基础上,参照《验收办法》进行初步验收。
要按照国家和省厅有关项目管理要求,编制项目竣工报告和财务决算,做好项目规划设计变更报批等工作,组织好竣工验收所需的资料,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
组织验收中要做好有关工作的衔接。
一是做好项目竣工测量和验收测量的结合,避免重复劳动。
测量工作由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具有相应测量资格并在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单位完成。
测量成果必须符合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信息报备的要求。
省厅将在抽查中对测量成果进行专项检查,如发现测量成果不符合要求或弄虚作假的,将取消该测量单位备案资格。
二是按照《关于2008年低丘岗地改造项目规划设计变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土资办文〔2009〕35号)的要求,做好项目规划设计变更报批。
三是新增耕地率的确定应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图件为主要依据进行实测,原则上不得低于可研申报的出地率,达不到标准的将按相应规模核减项目资金。
新增耕地率达不到30%的不予验收。
四、做好新增耕地的权属确认和地类变更工作项目验收后,由市(州)国土资源局地籍科组织完成新增耕地地类变更工作,同时填写《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湖北省省级投资低丘岗地改造项目新增耕地变更登记汇总表》(附件2),其中《汇总表》与验收资料一起报省厅备案。
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新增耕地指标按照相关规定计入地籍“台帐”,并及时完成信息报备工作。
附件:1.《湖北省省级投资低丘岗地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试行)》2.《湖北省省级投资低丘岗地改造项目新增耕地变更登记汇总表》二○○九年六月五日附件1.湖北省省级投资低丘岗地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试行)为了规范湖北省低丘岗地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切实保障项目工程建设质量和资金安全,根据《国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竣工验收条件(一)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进行初步验收合格并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二)工程建设内容已按批准的设计全部完成;(三)各单项工程能正常运行;(四)各环节检查验收遗留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五)归档资料符合本办法要求及有关规定;(六)已完成土地权属调整和地籍变更登记;(七)竣工决算已经完成并通过审计;(八)工程管护责任主体和资金筹集渠道已落实并已签订管护协议;(九)由于特殊原因致使少量尾工不能完成,在不影响工程正常安全使用情况下,可以进行竣工验收,验收时应对尾工进行审核,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完成。
二、竣工验收内容(一)审查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竣工报告、竣工决算报告及审计报告(含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工程管护准备工作报告;(二)检查项目是否全面按照批准的设计完成了建设任务;(三)核定项目已建成工程的数量及质量,抽查工程运行情况;(四)实测新增耕园地来源地块,核查项目建设规模、新增耕地面积是否达到计划指标,包括开发整理前后各类土地面积及变化情况;(五)检查项目规划设计变更是否进行审批;(六)检查土地权属调整方案落实和地籍变更登记情况;(七)审查项目预算执行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八)检查项目组织管理和制度执行情况;(九)检查项目管护措施及资金筹集渠道落实情况;(十)分析预期土地开发改造效益的合理性;(十一)复核初步验收所提问题的处理情况,对仍未处理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确定落实和检查、验收的责任单位;(十二)总结项目实施管理中的经验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十三)讨论并形成竣工验收报告。
三、竣工验收组织竣工验收前应进行初步验收。
初步验收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主持,由土地、工程、财务、测量等有关方面专家组成初步验收组。
竣工验收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委托市(州)国土资源局进行,其中天门市、神农架林区低丘岗地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分别委托荆州市、十堰市国土资源局完成。
竣工验收组由土地、工程、财务、测量等有关方面专家(不少于5人)组成。
省国土资源厅重点负责项目竣工验收的组织督导和抽查核实。
项目承担单位、设计、施工、监理、审计、工程管护单位作为被验单位不参加验收组,但应列席验收组会议,负责解答验收组的质询。
四、竣工验收程序(一)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初步验收。
初步验收的工程质量按《低丘岗地改造项目工程质量评定参考要点》(附件1-1)进行评定,面积勘测按《低丘岗地改造项目新增耕地面积竣工验收要点》(附件1-2)进行确认。
(二)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初步验收完成后及时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向所在市(州)国土资源局申请验收,并在竣工验收7天前按《低丘岗地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应提供的资料目录》(附件1-3)所列资料1套送达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三)接受委托验收的市(州)国土资源局应同有关单位进行协商,拟定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组成人员等有关事宜,并及时告知受验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
(四)竣工验收一般按下列程序开展工作:1. 成立竣工验收各专业小组,一般分为测量、工程质量、财务审计、档案权属地类等小组;2. 听取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报告,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工程管护准备工作报告;3. 查看项目声像、文字资料;4. 实地检查工程,核实规模、净增耕地面积,走访农户;5. 召开验收组会议,协调处理有关问题,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报告(附件1-4),报告原件的份数应满足设计、监理、施工、管护、审计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等单位的备案需要;6. 与项目承担单位就竣工验收报告交换意见。
(五)如果在验收中发现重大问题,验收组可终止验收,并及时报告省国土资源厅。
五、竣工验收评定低丘岗地改造项目竣工验收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由验收组根据该办法对项目各项内容进行验收,并在验收报告中加以阐述,形成验收结论。
验收成果应及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竣工验收评定为不合格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接受书面通知7天内提出具体的整改方案,并逐级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实施。
一般主要指标包括建设规模、新增耕地面积未达到要求以及单项工程质量存在重大问题的,应评定为不合格的项目。
竣工验收评定为合格的项目,验收组应责成有关单位,对于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妥善处理。
项目承担单位应负责检查和落实遗留问题的处理,及时将处理结果逐级报告省国土资源厅。
六、有关要求(一)按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信息报备系统》有关要求,初步验收提交的项目竣工验收图和项目新增耕地来源实测图,坐标系应采用西安80平面大地坐标系,范围四至应标注拐点坐标。
(二)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中涉及的面积勘测,应由具有相应测量资质并在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单位完成,具体测量单位在初步验收时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与市(州)国土资源局共同商定,竣工验收时不再另行指派测量单位。
测量费用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执行。
(三)竣工验收完成后,验收组应将竣工验收报告及有关附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四)项目验收后,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低丘岗地改造项目归档资料分类表》(附件1-5)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五)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配合验收组提供项目区新增耕地涉及的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竣工验收图各10套,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用于编制补充耕地方案。
附件:1-1. 低丘岗地改造项目工程质量评定参考要点1-2. 低丘岗地改造项目新增耕地面积竣工验收要点1-3. 低丘岗地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应提供的资料目录1-4. 低丘岗地改造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参考格式及附件要求)1-5. 低丘岗地改造项目归档资料分类表附件1-1.低丘岗地改造项目工程质量评定参考要点根据《湖北省低丘岗地改造项目工程设计指导要点(试行)》,参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设计的有关规定,拟定低丘岗地改造项目工程质量评定参考要点。
一、低丘岗地改造工程质量评定按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和单元工程划分。
详见下表:低丘岗地改造工程类型划分表二、工程质量评定1. 土地平整工程的单元工程质量按照批准的设计要求,对平整土地的综合质量、地块大小、平整度、耕作层厚度、松土层厚度等设计指标进行检查、检测。
凡综合质量符合或基本符合设计要求,各项设计指标检测数量合格率达到90%以上,各项施工工艺达到要求的,可认定土地平整工程的单元工程质量合格。
各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可参照监理单位采用的表格制定。
土地平整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示例)2. 灌溉排水工程的灌排建筑物(包括砌石、砌砖工程,混凝土工程,管道工程)的单元工程质量,按照批准的设计要求,对其结构尺寸、砂浆标号、混凝土标号等设计指标进行检查、检测。
凡各项指标符合或基本符合设计要求,各项施工工艺达到要求的,可认定农田水利工程的水工建筑物的单元工程质量合格。
各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可参照监理单位采用的表格制定。
农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示例)3. 田间道路工程的单元工程质量,按照批准的设计要求,对其路基材料和厚度、压实度,路面材料和厚度、宽度等设计指标进行检查、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