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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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法定职责和权限,合理、公正、有效地履行职能,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保障各项行政管理、执法工作的施行,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在于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加以审查,及时发现并纠正与上述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避免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同时按情节、性质的不同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章执行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为落实本制度,应当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总人数不低于2 人( n + 1 )的行政执法责任领导小组。

•行政执法责任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负责审查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负责审查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

负责调查执法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意见和投诉;

负责追究执法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政责任。

负责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责任领导小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行政相

对人公告联系电话,便于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诉、举报和控告。

第三章审查

第六条行政执法责任领导小组应制作公示牌,将执法依据、执法机构、职责范围、执法程序、办事期限、执法责任、监督和投诉制度等内容在办公场所的公共区域予以公示。

第七条行政执法责任领导小组每年度应当审查本年度内各

行政执法部门在岗行政执法人员是否经岗前培训考核,具备相应的合法资质,并予以记录和归档。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进行执法,不得作为执法文书中检查人、调查人、合议参加、处罚执行、听证人员加以记录,但可以作为书记员。第八条行政执法责任领导小组应制作公示牌,将具备合法资质的行政执法部门在岗行政执法人员按以下内容予以公示:(一)照片;

(二)姓名、性别和职务职位;

(三)执法证件名称、范围、编号和具体职责。

第九条行政执法责任领导小组在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负责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否符合该行政执法部门管辖;

(二)是否符合时限规定;

(三)是否严格遵守有关程序规定;

(四)是否应当进行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条行政执法责任领导小组应定期听取执法人员汇报执法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加强对执法人员使用执法文书、立案、合议等关键环节的督查。

•调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责任领导小组审查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规嫌疑或接到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人员的投诉、举报时,应当及时记录并展开调查,按照职责和分工,区分责任,区别对待的原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根据过错的情节以及所造成的后果提出处理意见研究决定,按行政法定权限和程序,分别给予下列追究: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批评教育;

(三)暂扣行政执法证;

(四)注销行政执法证并调离执法岗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行政相对人投诉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人员服务态度

和工作态度,不凭证执法的,经调查确实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在受理申办、举报、申诉、案件查办、处罚过程中,未严格遵守有关程序规定,超越法定时限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案件的查处过程中,未经合议作出处罚决定(当场处罚除外)或重大案件未经集体讨论,处罚决定与合议不符的,应当撤消行政处罚决定,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本制度第十四条第(二)、(三)、(四)款追究过错责任:

( 一 ) 利用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二 ) 涂改、转借行政执法证的;

( 三 ) 失职或者越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直接

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四 )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引起行政赔偿,致使国家遭受损失的;

( 五 ) 干扰、拒绝和阻挠行政执法监督的;

( 六 ) 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举报、申诉的;

( 七 ) 拒不执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

( 八 ) 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引起行政诉讼的;

( 九 ) 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收费、处罚和向行政相对人索要赞助的;

( 十 ) 违反行政执法程序或者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

( 十一) 其他应追究过错责任的情形。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予追究其过错责任:

(一)主动发现其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后果的;

(二)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情节轻微,未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

(三)过错发生后,能够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出于个人利益或目的而徇私枉法、越权或滥用职权的;

(二)对举报人、控告人、调查处理人打击报复的;

(三)唆使、协助行政相对人从事违法活动的;

(四)酒后执法损害执法形象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的情形。

•其他和附则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进行调查、受理举报、申诉和作出处理决定时,应当秉持严肃、公正、负责和保密的态度,既要充分听取调查、举报、申诉人的意见,也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理由,使用正式记录和登记表格。匿名的举报、申诉、控告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作出的追究处理决定需

经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当事人有权向本机关和上级机关提出申诉。

第二十条受到本制度第十四条第(二)、(三)款追究过错责任处理的行政执法人员,年终考核不得评级为优秀;受到本制度第十四条第(四)款追究过错责任处理的行政执法人员,年终考核为不称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二 OO 六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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