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水系规划规范
南通市城市水系规划
南通市城市水系规划南通市水利局南通市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二○一○年三月项目名称:南通市城市水系规划设计编号:2009G022委托单位:南通市水利局承担单位:南通市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咨询证号:工咨甲11120060040报告编写:刘新华喻福涛张东华陆建平陶晓东吴国泉汤仲仁张守贤冯晓拥何红伟黄莉刘谭琴王飞跃吴倩云赵狄邱旭东朱炼金炜胡大伟陈旭坤估算编制:冯晓拥周小平报告校对:汤仲仁张守贤项目负责:陶晓东审核:喻福涛吴国泉批准:刘新华陆伟编制时间:2010年03月目录1 总论 (1)1.1 规划目的意义 (1)1.2 规划指导思想 (1)1.3 规划原则 (1)1.4 规划依据 (2)1.5 规划范围 (3)1.6 规划基准和水平年 (3)1.7 城市水系规划的技术工作程序 (3)1.8 规划主要成果 (4)2 城市水系规划区域概况 (5)2.1 自然条件 (5)2.2 经济社会发展 (6)2.3 供水排水 (7)2.3.1 城市供水 (7)2.3.2 城市排水 (7)2.4 污染源分析 (7)2.5 水污染防治 (9)2.6 河道水环境质量状况 (9)2.7 河道生态特征 (10)3 城市水系现状及分析 (11)3.1 现状水系 (11)3.1.1 河道概况 (11)3.1.2 配套建筑概况 (11)3.2 水系历史演变 (11)3.3 经济社会发展对水系布局的要求 (12)3.4 水系存在问题分析 (13)3.4.1 部分河道淤积、缩窄及切断 (13)3.4.2 河道断头,水体呆滞 (13)3.4.3 河道水污染现象严重 (13)3.4.4 水文化有待进一步深入挖掘 (14)3.4.5 沿河绿化、景观缺乏 (14)4 城市水系布局和水面规划 (15)4.1 城市水系布局 (15)4.1.1 水系分类与水系等级划分 (15)4.1.2 水系总体框架和布局规划 (16)4.1.3 水系防洪排涝功能分析 (23)4.2 城市水面规划 (27)4.2.1 水面面积及水面组合形式现状 (27)4.2.2 适宜水面面积 (28)4.2.3 水面修复与补偿 (28)5 城市河道生态水量的控制和保障 (30)5.1 河道生态水量确定方法 (30)5.2 河道生态水量计算 (30)5.3 河道生态水量保障措施 (31)6 城市河道水质控制和工程措施 (32)6.1 河道水污染与水质现状 (32)6.2 河道水功能区划分与水质目标 (32)6.3 城市供水安全 (35)6.3.1 应急备用水源 (35)6.3.2 污染企业的整治 (35)6.3.3 清水通道建设 (36)6.4 河道水质控制方案 (36)6.5 改善河道水质的水系整治方案 (36)6.5.1 截污入管 (36)6.5.2 污水集中处理 (39)6.5.3 水系贯通、整治 (41)6.5.5 调水引流 (41)6.6 河道生态修复方案 (43)6.6.1 建设生态河堤 (43)6.6.2 完善滨水绿化 (43)6.6.3 建设生态廊道 (44)6.6.4 建设水生态系统 (44)7 城市水景观与水文化 (45)7.1 城市水景观 (45)7.1.1 定位及目标 (45)7.1.2 水系景观功能划分 (45)7.1.3 水景观建设方案 (45)7.1.4 景观节点工程要求 (46)7.2 城市水文化 (47)7.2.1 水文化建设的框架体系 (47)7.2.2 历史水文化建设 (48)7.2.3 现代水文化建设 (49)7.2.4 水文化节点工程要求 (50)8 城市河道生态型护岸 (51)8.1 堤防护岸现状 (51)8.2 生态型护岸规划方案 (51)8.3 典型护岸工程分析 (52)9 城市水系管理 (53)9.1 水系管理范围划定 (53)9.1.1 河道管理范围 (53)9.1.2 附属建筑物管理范围 (55)9.2 水系管理内容 (55)9.2.1 河道工程 (55)9.2.2 建筑物工程 (56)9.2.3 绿化工程 (56)9.3 水系管理法规 (56)9.4 水系管理机构 (56)10 城市水系规划工程建设意见 (58)10.1 水系规划工程系统 (58)10.2 规划工程投资及投入途径 (58)10.2.1 投资估算 (58)10.2.2 投入途径 (59)10.3 工程实施计划 (59)10.3.1 近期工程实施计划 (59)10.3.2 中期工程实施计划 (61)10.3.3 远期工程实施计划 (61)11 规划实施效果评价分析 (77)11.1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77)11.1.1 规划方案环境的有利影响 (77)11.1.2 规划方案对环境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 (77)11.1.3 缓解和补偿对环境不利影响的措施与建议 (78)11.1.4 规划方案对环境影响的初步评价 (79)11.2 宏观效益分析 (79)11.2.1 社会效益 (79)11.2.2 环境效益 (79)1 总论1.1 规划目的意义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南通市经济社会取得长足的发展,城市对水安全、水资源、水环境的依赖性和要求愈来愈高。
城市水系规范
1 总则1.0.1 为促进城市水系及滨水空间环境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范城市水系规划的编制,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中的水系专项规划及以城市水系为主要规划对象的相关专业规划。
1.0.3 城市水系规划的对象为城市规划区内构成城市水系的各类地表水体及其岸线和滨水地带。
1.0.4 城市水系规划应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尊重水系自然条件,切实保护城市水系及其空间环境。
1.0.5 城市水系规划期限宜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对水系安全和永续利用等重要内容还应有长远谋划。
1.0.6 城市水系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有关的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
2 术语2.0.1 城市水系 urban water system城市规划区内各种水体构成脉络相通系统的总称。
2.0.2 岸线 shoreline指水体与陆地交接地带的总称。
有季节性涨落变化或者潮汐现象的水体,其岸线一般是指最高水位线与常水位线之间的范围。
2.0.3 生态性岸线 shoreline for ecology指为保护城市生态环境而保留的自然岸线。
2.0.4 生产性岸线 shoreline for production指工程设施和工业生产使用的岸线。
2.0.5 生活性岸线 shoreline for activity指提供城市游憩、居住、商业、文化等日常活动的岸线。
2.0.6 滨水区 waterfront在空间上与水体有紧密联系的城市建设用地的总称。
2.0.7 水域控制线 controlling line for waters水域的边界界限。
2.0.8 滨水绿化控制线 controlling line for waterfront greening水域控制线外滨水绿化区域的界限。
2.0.9 滨水建筑控制线 controlling line for waterfront architecture滨水绿化控制线外滨水建筑区域界限,是保证滨水城市环境景观的共享性与异质性的控制区域。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20001 总则1.0。
1 为在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提高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1.0。
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的排水工程规划。
1。
0。
3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在城市排水程规划中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且应考虑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1.0。
4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划定城市排水范围、预测城市排水量、确定排水体制、进行排水系统布局;原则确定处理后污水污泥出路和处理程度;确定排水枢纽工程的位置、建设规模和用地。
1。
0.5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方针。
1。
0.6 城市排水工程设施用地应按规划期规模控制,节约用地,保护耕地。
1。
0。
7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与给水工程、环境保护、道路交通、竖向、水系、防洪以及其他专业规划相协调。
1。
0。
8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排水范围和排水体制2。
1 排水范围2。
1.1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一致。
2.1。
2 当城市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设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时,应将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及其连接的排水管渠纳入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涉及邻近城市时,应进行协调,统一规划。
2.1.3 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城镇,其污水需要接人规划城市污水系统时,应进行统一规划。
2。
2 排水体制2。
2。
1 城市排水体制应分为分流制与合流制两种基本类型.2.2。
2 城市排水体制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要求,当地自然条件(地理位置、地形及气候)和废水受纳体条件,结合城市污水的水质、水量及城市原有排水设施情况,经综合分析比较确定.同一个城市的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体制。
2。
2。
3 新建城市、扩建新区、新开发区或旧城改造地区的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
首部《城市水系规划规范》国家标准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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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至 2 日.中 国 9 O 船 级 社 在 北 京 组
织 召开 了 《 品认 产
证 实 施通 用 规 则》 和 1 个 《 电 产 9 风
品认 证专 用 规则 》
《 市水 系规 划规 范 》对 水 体利 用和 周边 建 城
设 条 件 极 其 苛 刻 ,很 多 项 目都 被 禁 止 。 同 时 制定了7 项严 格 的控 制 标 准 : 是 生 态 岸 线 周 一
全球 贸易争端中国最吃亏
近 年来 ,中国越 来 越多 地成 为 国际 贸易 争 端 的 靶 心 。 截 至 2 0 年 .中 国 已 连 续 1 年 成 08 4 为遭遇 反 倾 销调 查 最 多 的成 员 .连续 3 年成 为 遭 遇反 补贴 调 查 最 多的 成 员。 1 月 6日 ,欧 盟 0 裁 定 中国输 欧无 缝钢 管 对欧 盟产 业 构成 损害 威
胁 ,决 定 征 收 1 .% 至 3 .% 的 最 终 反倾 销 7 7 92 税 。随后 美国 商务 部也 宣 布 ,将对 中国 出 口
的 无缝 标准 管 、管道 管 和压 力管 展 开反倾 销 和
反 补贴 调查 。专 家认 为 .对 于 中国 ,应 对 贸 易
保护 主义 是 一场 持久 战 .预计 全球 经 济 明显 复 苏一 年后 ,这 股势 头才 会有 所减 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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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 期 ,上海 市 质量 技术 监督 局制 定 完成 了满足 “ 排 放要 求 国四
的 车用 汽油 》 《 用 柴油 》 方标 准 ,而 中石油 、中石 化等 生产 销 和 车 地
售 企 业也 已 完成 了企 业原 料调 配 、生 产储 存 等设 备 的改 造。 自今 年 1 月起 ,上 海将 提前 执 行 国四机 动车 尾气 排放 标准 。 1 据 了解 ,为迎 接 明年 的世 博会 .率 先 实施 国 四机 动车 尾气 排放 标 准 的将 是上 海市 的轻 型 汽油 车 和公 交环 卫 邮政 车辆 ,一 般 家用轿 车 和公 务 用车 都在 该标 准 范 围之 内。届 时 .国四标 准将 在 上海 行政 区划 内成 为 强 制 性标 准 。从 1 月起 ,不 符 合 国 四标 准 的 相 关 车辆 1 将 不得 上街 。有 关部 门将 加 强督 促检查 力度 。 有 关统 计显 示 ,符 合 与欧 四标 准相 当的 国四标 准 的车辆 ,其单 车 尾气 排放 污染 物将 比 国三标 准车 辆 削减 一半 。 (中 国质 量报 》 《 )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20001 总则1.0.1 为在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提高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的排水工程规划。
1.0.3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
在城市排水程规划中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且应考虑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
1.0.4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划定城市排水范围、预测城市排水量、确定排水体制、进行排水系统布局;原则确定处理后污水污泥出路和处理程度;确定排水枢纽工程的位置、建设规模和用地。
1.0.5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方针。
1.0.6 城市排水工程设施用地应按规划期规模控制,节约用地,保护耕地。
1.0.7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与给水工程、环境保护、道路交通、竖向、水系、防洪以及其他专业规划相协调。
1.0.8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排水范围和排水体制2.1 排水范围2.1.1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一致。
2.1.2 当城市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设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时,应将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及其连接的排水管渠纳入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
涉及邻近城市时,应进行协调,统一规划。
2.1.3 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城镇,其污水需要接人规划城市污水系统时,应进行统一规划。
2.2 排水体制2.2.1 城市排水体制应分为分流制与合流制两种基本类型。
2.2.2 城市排水体制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要求,当地自然条件(地理位置、地形及气候)和废水受纳体条件,结合城市污水的水质、水量及城市原有排水设施情况,经综合分析比较确定。
同一个城市的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体制。
2.2.3 新建城市、扩建新区、新开发区或旧城改造地区的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
城市水系规划规范
城市水系规划规范城市水系规划规范是指对城市内的水体进行合理规划和管理,以保护水源、改善水环境、提高城市生活质量为目标的一系列规范和要求。
以下是关于城市水系规划规范的一些要点。
一、保护水源和水质1. 确保城市供水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规划和建设水源保护区,保护水源免受污染和破坏。
2. 加强废水处理和排水系统建设。
建立健全的污水处理设施,减少城市污水排放对水体的污染。
3. 加强对河流、湖泊和水库的保护。
建立水生态系统的保护区,保护水体的生态平衡和水生生物多样性。
二、合理规划城市水系布局1. 根据城市发展需求和水资源分布,合理规划城市水系的布局。
避免将城市建设在易受洪水、水灾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带。
2. 合理规划城市河道和湖泊的宽度和深度,确保其能够起到排水和防洪的作用。
3. 在城市规划中充分考虑水体及其周边空间的景观价值,使城市水系成为城市绿色景观和休闲娱乐的场所。
三、改善城市水环境1. 进行水体的治理和修复。
对已经受到污染的水体进行治理,恢复其水质和生态功能。
2. 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障其正常运行。
延长污水处理设施的使用寿命,降低运营成本。
3. 加强城市河道和湖泊的保洁工作,定期清除水体中的杂草、垃圾等,维护水体干净整洁。
四、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和节约1. 建立健全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加强对水资源的监测和调度,合理利用和配置水资源。
2. 提倡节约用水,加强对居民和企业的水资源管理和宣传教育,倡导绿色生活方式。
3. 制定并执行用水定额制度,对高耗水单位进行限制和管理,推动水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
总结起来,城市水系规划规范是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合理规划和管理城市内的水体,可以保护水源、改善水环境、提高城市生活质量。
这些规范要求涉及保护水源和水质、合理规划城市水系布局、改善城市水环境和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和节约等方面,通过这些要点的落实,可以实现城市内水体的可持续利用和管理。
佛山市城市水系规划
佛山市城市水系规划公示内容2008-10-17佛山市城市水系规划•公示内容一、总则规划目的:为规范保护和利用城市水系的行为,确保城市水系综合功能持续高效的发挥,促进城市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佛山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划。
水系分类:将水系按形态特征分为外江、湖库、内河涌,其中芦苞涌、西南涌、佛山水道属于一端受控的分洪河道。
规划范围:本次规划范围为佛山市行政辖区的范围,面积3848.49平方公里。
重点针对西江北江水系的外江、中型以上水库和部分流经2+5组团的主干内河涌。
对于其他内河涌、小型水库、湿地和泉水等水体只提出保护和利用的原则性建议,具体规划要求在下层次规划中明确。
规划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4.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6.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7.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8.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2006)9. 《航道管理条例》(1987)10. 《河道管理条例》(1988)11. 《广东省防洪(潮)标准和治涝标准》(1997)12. 《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07)13. 《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1995)14.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00)15.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1996)16.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2006)17.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1-118. 《佛山市围内主干河涌管理暂行规定》19. 《城市水系规划规范(征求意见稿)》20.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89)21. 《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规划目标:按照城市发展总体目标,尊重水系自然条件,维持水系健康生命,正确处理水系保护与综合利用的关系,体现城市规划对水系功能的引导和控制,实现社会、环境与经济并重的综合效益。
六、《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六、《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98)建设部组织编制并颁布《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于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给水工程规划(见第1.0.2条)。
2.规划基本要求城市给水工程规划主要内容,应包括:预测城市用水量,并进行水资源与城市用。
水量之间供需平衡分析;选择城市给水水源提出相应给水系统布局框架;确定给水枢纽工程位置和用地;提出水资源保护以及开源节流要求和措施。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
在规划水源地、地表水厂或地下水水厂、加压泵站等工程设施用地时,应节约用地,保护耕地。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应与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相协调(见第1.0.3、1.0.6、1.0.7条)。
3.城市水资源及城市用水量城市水资源和城市用水量之间保持平衡,以确保城市可持续发展。
在几个城市共享同一水源或水源在城市规划区以外时,应进行市域区域、流域范围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
城市用水量由两部分组成,一为规划期由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公共设施用水及其他用水量总和;二为城市给水统一供给以外工业和公共设施自备水源供给用水、河湖环境用水和航道用水、农业灌溉和养殖及畜牧业用水、农村居民和乡镇企业用水等用水水量总和(见第2.1.2、2.2.1条)。
4.给水范围和规模、水源、水厂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范围应和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一致。
给水规范应根据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城市最高日用水量确定。
选择城市给水水源,应以水资源勘察或分析研究报告和区域、流域水资源规划及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为依据,并应满足规划区城市用水量和水质等方面要求。
水资源不足城市宜以城市污水再生处理后用作工业用水、生活杂用水及河湖环境用水、农业灌溉用水等,其水质应符合相应标准规定。
水源地应设有水量、水质有保证和易于实施水源环境保护地段。
城市给水系统应满足城市水量、水质、水压及城市消防、安全给水要求,并应按城市地形、规划布局、技术经济等因素经济综合评价后确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359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水系规划规范》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359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水系规划规范》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09.07.08
•【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359号
•【施行日期】2009.12.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359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水系规划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城市水系规划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513-2009,自2009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4.2.3、4.3.4、5.2.2(4、5)、5.3.2、5.3.4、
5.5.1、
6.3.1、6.3.2、6.3.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二○○九年七月八日。
城市水系规划规范
城市水系规划规范(总12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国家标准《城市水系规划规范》征求意见稿第12稿二零零五年一月目录1. 总则 (1)2. 一般规定 (2)分类基础资料与现状分析任务3. 综合利用规划 (4)水体功能确定岸线分配和利用滨水区控制水系改造4.保护规划 (7)三线界定形态保护水质保护5. 基础工程规划 (10)水源工程防洪排涝工程水运及路桥工程6. 术语 (13)1 总则1.0.1(编制目的)为科学合理地编制城市水系规划,规范利用和保护城市水系的行为,确保城市水系综合功能持续高效的发挥,促进城市健康发展,特制订本规范。
1.0.2(规范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及以城市水系为主要规划对象的专业规划。
1.0.3(规划对象)城市水系规划的对象主要为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种地表水体,但不包括仅用于工业企业内部生产过程的人工水体,不同的城市可根据其水系资源条件确定需要纳入城市水系规划的最小水体规模。
对于新编或修编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其水系规划的范围应在充分考虑水系的区域关系之后,根据各城市水系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一个适宜的规划范围。
1.0.4(基本原则)城市水系规划必须符合城市发展总体目标,尊重水系自然条件,正确处理水系保护与综合利用的关系,体现城市规划对水系功能的引导和控制,实现社会、环境与经济并重的综合效益。
并应符合下列基本原则:1. 城市水系规划布局,应充分协调城市与水系的关系,处理好与城市空间结构和功能布局、城市绿化景观系统、城市环境保护系统以及城市市政工程系统的关系。
2. 城市水系规划必须充分兼顾水体、岸线和滨水空间三个层面的功能协调,使三层面的功能配置相得益彰,形成完善合理的水系空间体系。
3. 城市水系规划必须体现生态优先的理念。
尊重、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充分结合城市的水文、地质、地貌、气候、生态特征,因地制宜,确保水系资源的永续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城市水系规划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SL 431—2008 ──────────────────────────────────城市水系规划导则Guidelines for urban river and lake systems planning2008—11—10发布 2009—02—10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关于批准发布水利行业标准的公告2008年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城市水系规划导则》(SL 431—2008)标准为水利行业标准,现予以公布。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前言根据水利部2007年标准修订计划安排和《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 l—2002)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共l0章18节100条及3个附录,主要对城市水系规划中的城市水系布局、城市水面、城市河湖生态水量、城市河湖水质、城市水景观和水文化、城市水系管理、规划工程实施方案等方面作了规定。
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水资源管理司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水资源管理司本标准主编单位:河海大学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超王沛芳侯俊吴宝海张松贺石玉波田琦陈莹练湘津刘玉年姜永生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刘宁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窦以松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3)3 基本资料 (4)4 城市水系 (6)4.1 一般规定 (6)4.2 城市水系分类 (6)4.3 城市河湖等级 (7)4.4 城市水系布局 (7)5 城市水面 (11)5.1 一般规定 (11)5.2 城市适宜水面面积率 (11)5.3 城市水面修复与补偿 (12)6 城市河湖生态水量 (13)6.1 城市河湖生态水量计算方法 (13)6.2 城市河湖生态水量工程 (14)7 城市河湖水质 (15)7.1 一般规定 (15)7.2 城市河湖水功能区划分及水质目标 (15)7.3 城市河湖水质改善的水系整治工程 (15)8 城市水景观和水文化 (18)8.1 一般规定 (18)8.2 城市水景观功能划分 (18)8.3 城市水景观规划 (19)8.4 城市水文化建设 (20)9 城市水系管理 (21)10 规划工程实施方案 (22)10.1 一般规定 (22)10.2 城市河湖生态护岸 (23)附录A 城市水系规划编制提纲及成果要求 (25)附录B 城市水系现状调查成果汇总表 (28)附录C 城市分区及其适宜水面面积率 (29)标准用词说明 (33)条文说明 (34)1 总则1.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部关于加强城市水利工作的若干意见》有关城市水系整治和管理的要求,为促进城市水系综合功能的有效发挥,保障城市防洪、供水、水生态和水环境安全,实现人水和谐、环境优美,支撑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城市水系规划规范
城市水系规划规范城市水系规划规范是指在城市规划和设计中,合理规划、保护和利用水系资源的标准和要求。
以下是一份城市水系规划规范的草稿,供参考:一、综合规划1. 城市水系规划应综合考虑城市发展需要、环境保护要求、水资源利用和水生态保护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水系规模和布局。
2. 水系规划应与城市道路规划、绿化规划等相协调,形成一体化的城市空间布局。
二、水系保护1. 城市水系应按照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进行水质保护,避免有害物质的直接排放入水。
2. 水系周边的建筑、设施等应采取合理的防护措施,保证水域的水质和生态环境不受破坏。
3. 水系岸线应保持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的完整性,禁止填海造地、破坏原有湿地等行为。
三、水系布局1. 水系网络应密集且分散,保证城市各个区域都能够得到充足的水资源供应。
2. 水系应避免串联各个区域,以免形成水质交叉污染。
3. 水系网络应与城市道路网络相连接,便于市民的出行和休闲活动。
四、水系绿化1. 水系周边应进行适当的绿化,包括植被的选择、绿化面积的确定等。
2. 绿化带应和水系一起设计,形成良好的生态景观。
3. 若条件允许,可以在部分水系上建设游船码头、人行桥等设施,方便市民的休闲娱乐。
五、水系规模1. 水系规模应根据城市规模、人口密度等确定,保证足够的供水量和排水量。
2. 水系规模应考虑未来的城市发展需求,留有一定的扩展空间。
六、水系利用1. 水系应不仅用于供水和排水,还可以用于园林景观、休闲娱乐、水运等用途。
2. 水系的利用应兼顾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合理引导市民的活动,避免对水质和生态环境的破坏。
以上是一份城市水系规划规范的草稿,具体的规划内容还需要根据具体城市的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改。
城市水系规划规范的制定和执行,可以保护城市水资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升市民生活质量。
浅谈城市水系治理规划
浅谈城市水系治理规划城市水系治理是指依据城市水文地理特征和发展需求,科学合理地规划、布局和管理城市水系,实现城市水资源的保护、利用和治理,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
城市水系治理规划是指根据城市水系的特点和发展需求,科学制定城市水系治理的总体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指导城市水系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保障城市水环境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从城市水系治理的重要性、规划原则和方法、具体措施等方面,浅谈城市水系治理规划的相关问题。
一、城市水系治理的重要性城市水系是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城市的生态环境、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良好的城市水系治理可以有效改善城市水环境,增加城市绿地、改善空气质量、调节城市气候,提高城市生活质量。
科学有效的水系治理规划可以提高城市的抗洪排涝能力,减少洪涝灾害的发生,保障城市的安全稳定。
城市水系治理规划还能促进城市水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支持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可见,城市水系治理规划对城市的发展和环境保护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 生态优先原则城市水系治理规划应该充分考虑水系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保障城市水系的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在水系规划和建设中,应该尽量减少对水体和生态环境的破坏,注重保护和恢复水系的自然功能,打造具有生态、景观和文化价值的城市水系。
2. 综合治理原则城市水系治理规划应该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水文化等多方面的因素,综合考虑城市水系的各项功能和需求,科学合理地统筹规划城市的水系管理和利用,实现水系的多功能发挥。
3. 可持续发展原则城市水系治理规划应该注重长期效益和可持续发展,遵循经济、社会和生态协调发展的原则,推动城市水系的可持续利用和管理,实现水资源、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的共同发展。
4. 公众参与原则城市水系治理规划应该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倡导公众、企业和政府之间的合作,提高公众对城市水系治理规划的认知和参与度,增加规划的透明度和公众的参与度,促进规划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国家标准《城市水系规划规范》GB50513—2009局部修订的条文及条文说明
住房城 乡建设部 关于发布 国家标准 《城市水 系规划规范 》局部修订的公告 第 1 282号
现批准 《城市 水系规划规范 》GB50513— 2009局部修订 的条文 ,自 2016年 10月 1日起 实施。经此次修 改的原条文 同时 废 止 。
水系规划应 以城市规划 区内的水体 为规 划对象 ,但 是 ,水系 或标准。城 市水系规划应与这些规划的规范 、标 准相衔 接。
是 一 个 区域 性 的有 机 体 ,特 别是 江 、河 一 类 的 水体 更 与 周边 城 市水系一般是流域或区域水系的一部分 ,城市 水系规划应
城市有着十分 密切 的上 下游关系 ,因此 ,水 系规 划范围可在 符合已批准的有关流域和 区域规划。
有 良好 的 生态 环 境 和优 美 的景 观 条 件 ,一 些 地 方 存 在 有 不 合
本规范 主编单位 : 武汉市 规划研 究院
理 开发造成 的滨水地 区公共 性降低 、开发强度过高等 问题 。
中国城 市规 划设计研 究院
本规 范用以指 导各地 的水 系保护 和利 用规 划的编制 ,规范保
48 工程建设标准化 ·2016年第10期
Modified Revision局 部修 订 ■_
系 为 主 要 规 划 对 象 的相 关专 业 规 划 。
业现 行 有 关 标 准 、规 范 的 规定 以及 有 关 的流 域 规 划和 区域 规
1.0.3城市 水系规 划的对象 为城市规划 区 内构成城 市水 系的 划 。
1 总 则
系修复 与治理”并强化了相 关内容 ;5.与其他相关标准协调 , 1 0.1为规范城市 水系及滨 水空 间环境 资源 的保 护和利用 。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2000)1 总则1.0.1 为在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提高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的排水工程规划。
1.0.3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
在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中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且应考虑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
1.0.4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划定城市排水范围、预测城市排水量、确定排水体制、进行排水系统布局;原则确定处理后污水污泥出路和处理程度;确定排水枢纽工程的位置、建设规模和用地。
1.0.5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方针。
1.0.6 城市排水工程设施用地应按规划期规模控制,节约用地,保护耕地。
1.0.7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与给水工程、环境保护、道路交通、竖向、水系、防洪以及其他专业规划相协调。
1.0.8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排水范围和排水体制2.1 排水范围2.1.1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一致。
2.1.2 当城市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设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时,应将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及其连接的排水管渠纳入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
涉及邻近城市时,应进行协调,统一规划。
2.1.3 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城镇,其污水需要接入规划城市污水系统时,应进行统一规划。
2.2 排水体制2.2.1 城市排水体制应分为分流制与合流制两种基本类型。
2.2.2 城市排水体制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要求,当地自然条件(地理位置、地形及气候)和废水受纳体条件,结合城市污水的水质、水量及城市原有排水设施情况,经综合分析比较确定。
同一个城市的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体制。
2.2.3 新建城市、扩建新区、新开发区或旧城改造地区的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doc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2000) [转贴2010-01-22 10:07:0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1年6月1日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二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2]490号)的要求,由我部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制订的《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38—2000,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我部负责管理,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0年12月21日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2]490号文件《一九九二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要求,由建设部负责编制而成。
经建设部2000年12月21日以建标[200]282号文批准发布。
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在总结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的基础上,主要对城市排水规划范围和排水体制、排水量和规模、排水系统布局、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与利用等方面作了规定,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在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希望各有关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
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通信地址:西安市金花北路8号,邮编710032),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大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昆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韩文斌张明生李小林潘伯堂赵萍曹世法付文清张华刘绍治李美英1.0.1 为在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提高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的排水工程规划。
1.0.3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2000发布时间:2000-12-21 信息来源:市规划局作者:不详字体: 大中小 (双击滚屏)1 总则1.0.1 为在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提高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的排水工程规划。
1.0.3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
在城市排水程规划中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且应考虑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
1.0.4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划定城市排水范围、预测城市排水量、确定排水体制、进行排水系统布局;原则确定处理后污水污泥出路和处理程度;确定排水枢纽工程的位置、建设规模和用地。
1.0.5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方针。
1.0.6 城市排水工程设施用地应按规划期规模控制,节约用地,保护耕地。
1.0.7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与给水工程、环境保护、道路交通、竖向、水系、防洪以及其他专业规划相协调。
1.0.8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排水范围和排水体制2.1 排水范围2.1.1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一致。
2.1.2 当城市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设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时,应将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及其连接的排水管渠纳入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
涉及邻近城市时,应进行协调,统一规划。
2.1.3 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城镇,其污水需要接人规划城市污水系统时,应进行统一规划。
2.2 排水体制2.2.1 城市排水体制应分为分流制与合流制两种基本类型。
2.2.2 城市排水体制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要求,当地自然条件(地理位置、地形及气候)和废水受纳体条件,结合城市污水的水质、水量及城市原有排水设施情况,经综合分析比较确定。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20001 总则1.0.1 为在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提高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的排水工程规划。
1.0.3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
在城市排水程规划中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且应考虑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
1.0.4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划定城市排水范围、预测城市排水量、确定排水体制、进行排水系统布局;原则确定处理后污水污泥出路和处理程度;确定排水枢纽工程的位置、建设规模和用地。
1.0.5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方针。
1.0.6 城市排水工程设施用地应按规划期规模控制,节约用地,保护耕地。
1.0.7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与给水工程、环境保护、道路交通、竖向、水系、防洪以及其他专业规划相协调。
1.0.8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排水范围和排水体制2.1 排水范围2.1.1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一致。
2.1.2 当城市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设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时,应将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及其连接的排水管渠纳入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
涉及邻近城市时,应进行协调,统一规划。
2.1.3 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城镇,其污水需要接人规划城市污水系统时,应进行统一规划。
2.2 排水体制2.2.1 城市排水体制应分为分流制与合流制两种基本类型。
2.2.2 城市排水体制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要求,当地自然条件(地理位置、地形及气候)和废水受纳体条件,结合城市污水的水质、水量及城市原有排水设施情况,经综合分析比较确定。
同一个城市的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体制。
2.2.3 新建城市、扩建新区、新开发区或旧城改造地区的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
城市水系规划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SL 431—2008 ──────────────────────────────────城市水系规划导则Guidelines for urban river and lake systems planning2008—11—10发布 2009—02—10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关于批准发布水利行业标准的公告2008年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城市水系规划导则》(SL 431—2008)标准为水利行业标准,现予以公布。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前言根据水利部2007年标准修订计划安排和《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 l—2002)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共l0章18节100条及3个附录,主要对城市水系规划中的城市水系布局、城市水面、城市河湖生态水量、城市河湖水质、城市水景观和水文化、城市水系管理、规划工程实施方案等方面作了规定。
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水资源管理司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水资源管理司本标准主编单位:河海大学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超王沛芳侯俊吴宝海张松贺石玉波田琦陈莹练湘津刘玉年姜永生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刘宁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窦以松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3)3 基本资料 (4)4 城市水系 (6)4.1 一般规定 (6)4.2 城市水系分类 (6)4.3 城市河湖等级 (7)4.4 城市水系布局 (7)5 城市水面 (11)5.1 一般规定 (11)5.2 城市适宜水面面积率 (11)5.3 城市水面修复与补偿 (12)6 城市河湖生态水量 (13)6.1 城市河湖生态水量计算方法 (13)6.2 城市河湖生态水量工程 (14)7 城市河湖水质 (15)7.1 一般规定 (15)7.2 城市河湖水功能区划分及水质目标 (15)7.3 城市河湖水质改善的水系整治工程 (15)8 城市水景观和水文化 (18)8.1 一般规定 (18)8.2 城市水景观功能划分 (18)8.3 城市水景观规划 (19)8.4 城市水文化建设 (20)9 城市水系管理 (21)10 规划工程实施方案 (22)10.1 一般规定 (22)10.2 城市河湖生态护岸 (23)附录A 城市水系规划编制提纲及成果要求 (25)附录B 城市水系现状调查成果汇总表 (28)附录C 城市分区及其适宜水面面积率 (29)标准用词说明 (33)条文说明 (34)1 总则1.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部关于加强城市水利工作的若干意见》有关城市水系整治和管理的要求,为促进城市水系综合功能的有效发挥,保障城市防洪、供水、水生态和水环境安全,实现人水和谐、环境优美,支撑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水系规划方案-最新版
水系规划方案一、概述水系规划方案是指通过对水系进行规划,达到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的目的。
水系规划方案需要充分考虑水资源的可持续性,保障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和谐。
水系规划方案包括制定水系发展战略、确定水资源保护与利用政策和措施、编制水系规划图和图册等。
二、水系规划重点内容1. 水源保护水源保护是最基本的水资源保护措施,也是水系规划的重要内容之一。
水源保护主要包括水源保护区划、水源监测、水环境保护和水资源保护等。
对于水源保护区划,要根据地形、气候、土壤等条件,确定合理的区域划分,并设立专门的保护机构和规范的管理规定。
对于水源监测,水系规划方案中应制定水质监测和水量监测的方案,建立健全的监测体系,及时发现水质和水量变化趋势,为科学制定政策和措施提供技术支持。
2. 水资源优化配置水资源优化配置是水系规划的重要目标之一,涉及到农业、工业、城市用水等方方面面。
制定水资源优化配置方案,需要结合地区的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等因素,合理安排和分配水资源,并通过科学技术手段实现高效利用。
3. 生态保护与恢复生态保护和恢复也是水系规划方案的重点内容之一。
水系规划方案中要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地保护、修复和改善水生态环境,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4. 水环境治理水环境治理是水系规划方案的又一个重要方面。
要加强水环境治理,制定科学的治理规划,从源头控制污染排放,强化水污染的监测、评估、污染物控制、病害防治和水环境的保护与修复等方面入手。
5. 水资源调度水资源调度是指通过对水资源的调配,实现各行业和用途的合理利用。
制定水资源调度方案,需要全面了解生产用水、生活用水、生态用水等需求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和可持续原则,采取适当的措施,保证水资源的平衡和合理利用。
三、水系规划实施步骤1. 确定规划目标和任务水系规划实施前,需要明确规划的目标和任务,根据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制定与之相适应的规划方案。
2. 进行现状调查和分析水系规划实施前,需要对现有水资源进行全面调查和分析,包括水质、水量、水生态环境等方面,以确定规划的基本信息和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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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城市水系规划规范》征求意见稿第12稿二零零五年一月目录1. 总则 (1)2. 一般规定 (2)2.1 分类2.2 基础资料与现状分析2.3 任务3. 综合利用规划 (4)3.1 水体功能确定3.2 岸线分配和利用3.3 滨水区控制3.4 水系改造4.保护规划 (7)4.1 三线界定4.2 形态保护4.3 水质保护5. 基础工程规划 (10)5.1 水源工程5.2 防洪排涝工程5.3 水运及路桥工程6. 术语 (13)1 总则1.0.1(编制目的)为科学合理地编制城市水系规划,规范利用和保护城市水系的行为,确保城市水系综合功能持续高效的发挥,促进城市健康发展,特制订本规范。
1.0.2(规范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及以城市水系为主要规划对象的专业规划。
1.0.3(规划对象)城市水系规划的对象主要为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种地表水体,但不包括仅用于工业企业内部生产过程的人工水体,不同的城市可根据其水系资源条件确定需要纳入城市水系规划的最小水体规模。
对于新编或修编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其水系规划的范围应在充分考虑水系的区域关系之后,根据各城市水系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一个适宜的规划范围。
1.0.4(基本原则)城市水系规划必须符合城市发展总体目标,尊重水系自然条件,正确处理水系保护与综合利用的关系,体现城市规划对水系功能的引导和控制,实现社会、环境与经济并重的综合效益。
并应符合下列基本原则:1. 城市水系规划布局,应充分协调城市与水系的关系,处理好与城市空间结构和功能布局、城市绿化景观系统、城市环境保护系统以及城市市政工程系统的关系。
2. 城市水系规划必须充分兼顾水体、岸线和滨水空间三个层面的功能协调,使三层面的功能配置相得益彰,形成完善合理的水系空间体系。
3. 城市水系规划必须体现生态优先的理念。
尊重、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充分结合城市的水文、地质、地貌、气候、生态特征,因地制宜,确保水系资源的永续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4. 城市水系规划必须体现共享性。
滨水空间是城市宝贵、甚至是稀有的空间资源,水系规划应确保水系空间在土地权属、功能特性等多方面的公共性。
5.城市水系规划必须体现地方特色。
必须充分考虑城市空间景观形象的展现和塑造,形成有地方特色的滨水空间景观。
1.0.5(期限)城市水系规划期限宜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对水系的重要功能和组成部分还应进行永久性谋划和控制。
1.0.6(与其他规范的衔接)城市水系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城市规划、河流水系技术规定等行业规范与管理法规,以及已批准的有关流域、区域综合规划。
2 一般规定2.1 分类2.1.1 水体宜以形态和水质进行分类,并符合如下规定:1.按形态特征一般可分为江河、湖库、港渠三大类,必要时可以根据需要将湖库进一步细分为湖泊、水库、海洋、塘堰、出露地表的泉水和湿地,港渠可以分为溪流和港渠两小类。
2.按水环境质量可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和Ⅴ类,必要时也可以增加劣Ⅴ类。
2.1.2 水系岸线按功能分类可分为生态性岸线、生产性岸线和生活性岸线。
生态性岸线是为保护城市生态环境而保留的自然岸线,生产性岸线属于专用岸线,生活性岸线为城市公共活动岸线。
2.1.3 滨水区一般可分为滨水生态保护区、滨水公共活动空间、滨水作业区和风景区。
2.1.4 水体及其周边一定范围的陆域可共同构成承担特定城市功能的功能区,滨水城市功能区的分类宜符合下列规定:1. 江河功能区可分为水源地、作业区、生态保护区、风景区、滨江公园;2. 湖泊功能区可分为自然生态保护区、风景区、城市公园和城市广场,也可根据需要增加水源地和作业区;3. 港渠功能区可分为水源保护区、城市公园和城市广场。
2.2 基础资料与现状分析2.2.1 基础资料的调查与收集应根据城市水系的特征和规划的实际需要,提出调查提纲并有侧重的进行。
2.2.2 基础资料的调查与收集应分类进行,取得准确的现状和历史资料,并应包括以下内容:1.测绘资料:地形图比例按照规划区面积确定,但不宜超过1:100000,必要时可以利用航片、卫片等遥感影象图。
2. 城市基础资料:包括社会经济、人口、历史文化,城市总体布局和居住、产业发展、自然和工程地质条件。
3. 水体资料:包括城市水系的水体形态、面积、水文特征、水质、底泥、地下水、权属、重要水生动植物、排水设施、防洪设施等内容,以及水体的利用现状。
4. 岸线资料:包括岸线形态、河势与岸线演变、使用现状,岸线水文特征和水深条件,陆生植物种类和分布、特殊岸线的概况。
5. 滨水区资料:包括滨水区的用地与批租情况、建设状况、人口总量与分布、沿岸天际轮廓线。
6.其它资料:包括水系的历史演变过程,与其它水系之间的联系与相互影响。
2.2.4 现状分析与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1. 水系定位评价:城市经济规模对水系建设的可支持程度;城市空间结构对水系的影响与要求;水系在城市中的地位与作用。
2. 水体现状评价:水体水质等级与达标率;水质改善的主要障碍与有利条件;水生态系统多样性和稳定性;水系连通程度与水循环状况;水系利用状况与存在问题3. 岸线利用现状评价:岸线的价值;现状各类岸线分布和利用状况;自然岸线的比重和完好程度。
4. 滨水区建设评价:滨水区用地现状和用地功能对水系空间的影响;滨水区共享性评价。
5. 其它方面的现状分析:城市水系在区域生态系统中的作用。
2.3 任务2.2.1 城市水系规划应包括综合利用规划、保护规划和基础工程规划三方面内容。
2.2.2 水系综合利用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在城市整体空间构架的基础上,确定水体功能,合理分配岸线和引导岸线建设,引导滨水控制建设区的布局和构建水系网络系统。
2.2.3 水系保护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建立空间形态保护体系,明确水体水质保护目标,并根据城市发展与水质目标的关系建立以排污总量为依据的污染控制体系。
2.4.4 城市水系基础工程规划的任务是落实水系利用和保护规划中涉及的基础性工程内容,协调各项工程的相互关系。
应包括水体界桩工程、城市水源工程、防洪排涝工程、水运及游览航道工程、水环境保护工程等内容,必要时还应包括水系调整工程。
3 综合利用规划规划3.1 水体功能确定3.1.1 水体在城市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主要功能可分为:城市水源、航运和滨水生产、排水调蓄、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生态调节和保育、行洪蓄洪、景观游憩、水产养殖等。
3.1.2 城市水体功能的确定应尊重原有的水体功能,按照城市发展要求,在水体综合评价基础上,充分论证,合理确定,一般可遵循如下原则:1. 同一水体可兼有多种功能,但一般需首先确定核心功能,其他功能的确定应以不影响核心功能的正常发挥和相互产生不良影响为原则。
2 应按照城市远期规划发展要求,优先确定水源和备用水源,确保城市用水安全。
3. 必须确保有珍稀水生生物栖息水体水域的原生态受到保护,该类水体其他功能的设置必须经过严格的环境保护评价之后才可确定。
4 有行洪、蓄洪要求的水体必须保证其行洪、蓄洪功能的发挥,保证城市防洪安全。
5航道或有条件作为航道的水体,应保留或预留航运功能。
6 所有江、河、面积超过30ha的湖泊、宽度超过20m的港渠等都应充分考虑并确保其生态功能的发挥。
7 位于城市主城区,尤其是位于城市中心区范围内的水体,应该充分考虑和确保相应的景观塑造和游憩功能。
8 位于城市分流排水区的湖泊宜发挥其调蓄排蓄功能。
3.1.3 水体的利用必须确定水体的水位,水位的确定可分为受城市控制的水体和不受城市控制的水体,且应符合如下规定:1 受城市人为控制的水体必须根据其功能的需要确定控制常水位和控制最高水位。
以调蓄功能为主的水体,其调蓄水深一般不应低于0.5-1.0米,最高控制水位不得高于其汇水范围内城市建设地面高程下1.5米;以景观功能为主的水体,其水位变化不宜大于0.5米;有航运功能的水体水位不应低于其设计航道等级的要求。
养殖水体常水位时水深一般应大于1.5米。
2不受城市人为控制的水体水位应根据资料明确历史最高水位、历史最低水位和多年平均水位。
3 有防洪要求的水体必须明确设防水位、警戒水位和确保水位。
3.2 岸线分配和利用3.2.1 岸线分配应结合水体特征、岸线条件、使用现状和滨水功能区的定位等因素确定。
并符合如下规定:1. 岸线分配应优先保证城市集中供水的取水工程需要,按照城市远期发展确定需要控制的取水点位置,应控制江河取水点上游1000m到下游100m、湖泊取水点两侧各300m作为专用于取水的生产性岸线。
2. 有航运功能的水体,应坚持“深水深用、浅水浅用”的原则,应根据水深条件优先确定用于船只停泊和作业的深水岸线,保证深水资源得到有效利用。
3. 位于生态保护区的水体岸线分配应保证生态性岸线比例不小于80%、生产性岸线不大于5%。
4. 位于风景区的水体岸线分配应根据风景区的级别保证生态性岸线比例不小于30-50%、生产性岸线不大于5-10%。
5. 位于城市中心区的水体岸线、除必需的取水工程、客运码头和桥梁外建议尽量作为生活性岸线。
3.2.2 生态性岸线应严格保护,并有与其它生态区直接联系的生态通廊,生态通廊的总宽度不宜小于100米,且宜达到生态性岸线总长度的10%以上。
3.2.3 生活性岸线布局应充分体现岸线的公共性、亲水性、景观性和可游赏性。
并应符合以下规定:1. 生活性岸线的布局应与相邻的城市建设区保持整体的空间关系,应确保与其之间的空间延续性和交通可达性,一般应建设滨水道路使人群易于接近水体。
同时,还应按间距500米左右控制垂直通往岸线的交通通道和视线通廊。
2. 对水位变化较大的水体,必要时应进行岸线的竖向设计,在充分研究水文地质资料的基础上,结合防洪、防潮等工程要求,确定沿岸的阶地控制标高,形成梯级亲水平台。
3.岸线布局应布置滨水的、连续的步行系统和集中活动场地,并有利于突出滨水空间特色和塑造城市形象。
3.2.4 生产性岸线应提高使用效率,尽量缩小生产性岸线的长度;在满足生产需要的前提下,应充分考虑相关工程设施的观赏性,尽可能采用多样化的形式,形成具有特色的景观效果。
3.3 滨水区控制3.3.1 滨水区的建设不得损害水体和岸线规划功能的发挥,应有利于对水体及岸线的保护,有利于滨水景观的塑造。
并应符合如下规定:1.滨水建设控制区内不宜安排有可能污染水体的工业;2. 应严格控制滨水区的建设强度、密度,并充分考虑天际轮廓线、观水梯度视线以及标志性景观区的布局和控制,进行面向水体的城市设计,提出明确的控制导则;3. 应规划和控制通往水体的绿化、视线或空间通廊,使尽可能多的城市区域与水体保持具有良好的视线和空间关系。
3.4 水系改造3.4.1 水系改造规划应根据区域水系分布特征及水系综合利用要求,充分研究水体现状及历史演变规律,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布局和水体综合功能,考虑水动力学要求、污染物与致病生物的迁移、水体的权属、对城市地区的功能影响、建设成本、城市特色和水上交通的组织等因素,合理调整城市水系布局和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