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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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病救助政策相关

青岛大病救助政策相关

青岛大病救助政策相关20XX年青岛大病救助政策一、关于大病医疗救助的条件与范围(一)救助条件。

参加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的患者,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待遇基础上享受大病医疗救助待遇,优先保障困难参保人员大病医疗救助待遇。

(二)救助范围。

符合《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第三十八条条件的医疗费用纳入大病医疗救助。

其中,特药、特材救助实行专项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纳入特药、特材救助的药品和医用耗材见附件1。

非疾病治疗项目、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费用等不予纳入大病医疗救助范围,具体内容见附件2。

二、大病医疗救助待遇资格(一)特药、特材救助待遇资格参保患者享受特药、特材救助待遇,应当符合特药、特材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准入条件与遴选标准,并按以下程序申请特药、特材救助待遇资格。

1、申请。

参保患者持相关医疗文书(住院病历、含有记录特药、特材治疗方案的门诊大病病历、医学检验检查报告、基因检测报告、病理诊断报告等)、《青岛市特药特材救助专家评估表》、本人门诊大病证等相关材料,并填写《青岛市特药特材救助待遇申请表》,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参保患者申请特药、特材待遇资格,不受特药、特材协议约定救助人数上限限制。

2、核准。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参保患者即时核准,并将核准信息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特药、特材救助待遇资格自核准日起生效。

参保患者因抢救生命临床急需使用特材的,须在使用后3个工作日内补办待遇资格申请手续。

3、评估。

特药、特材救助待遇资格核准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要求参保患者提供由责任医师出具的临床评估意见及复查材料等。

对不符合评估要求、达不到临床适用标准或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临床评估(复查)的参保患者,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终止其特药、特材救助待遇资格。

(二)大额救助待遇资格。

大额救助待遇资格由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平台汇总参保患者个人医疗年度内的医疗费用结算信息自动生成。

农村大病救助政策

农村大病救助政策

农村大病救助政策农村大病救助政策 11、大病医保报销范围:大病救助病种已增至30种,这些病种分别是:儿童先心病、儿童白血病、胃癌、食道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肺癌、肝癌、宫颈癌、急性心肌梗死、白内障、尘肺、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唇腭裂、尿道下裂、耐多药结核病、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艾滋病机会感染、膀胱癌、卵巢癌、肾癌、重性精神疾病及风湿性心脏病。

2、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比例:(1)门诊统筹乡、村补助比例分别提高到65%、75%;(2)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在400元以下者,不设起付线;(3)二级医疗机构补助比例提高到75%~80%;(4)三级医疗机构补助比例提高到55%~60%;(5)省三级医疗机构补助比例提高到55%;(6)儿童先心病等8种大病新农合补助病种定额的70%,肺癌等12种大病,新农合补助病种定额力争达到70%。

无忧愁有助推,平均愁款金额6万多。

3、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40万元;(2)连续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2年及以上的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45万元。

(3)对属于享受医疗费用减免待遇的社会医疗救助对象的参保人,不设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注意事项:尊重病情事实,请勿弄虚作假。

农村大病救助政策 2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要求,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在前期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建设,加快实现制度全覆盖。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建立和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保范围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参保人员统一纳入大病保险制度范围。

二、统筹层次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以设区市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实行统一政策体系、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基金实行统收统支。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是指通过财政资金对患有重大疾病的困难群众提供医疗救助的一项社会救助措施。

为了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众的医疗需求,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实施方案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是一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建议:1. 定义资格:明确贫困、低收入、低保户、孤儿、失业人员等特定群体,以及某些特定重大疾病患者可以获得医疗救助的资格。

2. 制定医疗救助目录:确定哪些重特大疾病需要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内,包括一些罕见病、高风险疾病以及高额治疗费用的疾病。

3. 确定救助标准:根据患者的经济状况和疾病的严重程度制定不同的救助标准。

可以通过家庭收入、人均收入和疾病诊断证明等指标评估救助的资金数额。

4. 设立救助基金:通过财政资金设立专门的医疗救助基金,用于保障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救助资金的安全和可持续性。

5. 加强宣传与申请指导:通过各种渠道积极宣传医疗救助政策,提高患者和公众对医疗救助的了解程度。

同时,设立专门的申请指导机构,协助患者顺利进行救助申请,避免过程中的纠纷和滥用。

6. 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医疗救助的监督体系,加强对救助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使用透明公正。

同时,对救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7. 加强合作与协调:政府应与医疗机构、社会组织、公益机构等建立合作机制,共同参与医疗救助工作,形成合力。

各方应加强信息共享与交流,提高救助工作的效率与质量。

通过以上实施方案的建议,可以更好地保障重特大疾病患者的医疗救助需求,促进社会公平和健康发展。

同时,也能够减轻患者的经济压力,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继续提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相关内容:8. 提供医疗服务网络支持:建立健全的医疗服务网络,确保可及性和质量。

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的能力和设施建设,提供初步诊断和治疗服务,减轻患者就医负担。

同时,支持和引导患者到高水平医疗机构接受更专业的诊疗。

9. 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成立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负责审核患者的医疗救助申请,并对患者的经济情况和疾病情况进行评估。

武汉大病医疗救助申请条件与流程

武汉大病医疗救助申请条件与流程

武汉大病医疗救助申请条件与流程武汉大病医疗救助对象1、低收入困难对象。

指低收入困难家庭中的老年人(年满65周岁)、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和重病患者;2、因病致贫救助对象。

主要指因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家庭上年度收入的2倍,家庭财产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认定条件,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重病患者;3、低收入困难对象。

指低收入困难家庭中的老年人(年满65周岁)、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和重病患者。

武汉大病医疗救助条件1.重点救助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孤儿);2.低收入困难对象;3.建档立卡精准扶贫对象;4.因病致贫救助对象;5.区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对象。

武汉大病医疗救助申请所需材料1、身份证、社会救助证(低保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儿童福利证等);2、社会保障卡;3、出院小结、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票据、门诊重症(慢性)疾病审批表等。

武汉大病医疗救助申请流程1、申请。

治疗终结后,由救助对象本人或者其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居(村)民委员会向其居住满1年以上的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供身份证、社会救助证(低保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儿童福利证等)、社会保障卡、出院小结、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票据、门诊重症(慢性)审批表等资料,填写《武汉市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低收入困难对象、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和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对象还需提供户口簿、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证明材料,填写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授权书。

2、审核。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大病医疗救助对象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大病医疗救助条件的,在救助对象所在居(村)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区民政部门审批;对有异议且经核查不符合大病医疗救助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大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大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大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大病医疗救助是指针对罕见病、特殊病种和高价药品等治疗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政策,旨在帮助患有重大疾病的患者减轻经济负担,获得及时有效的治疗。

为了更好地实施大病医疗救助,我们制定了以下实施方案。

一、救助对象确定。

大病医疗救助的对象主要包括患有罕见病、特殊病种和需要使用高价药品治疗的患者。

救助对象的确定需经过医院、专家组等医疗机构的评估和审核,确保救助对象的合理性和真实性。

二、救助标准制定。

针对不同的大病救助对象,我们将根据病情的严重程度、治疗费用的高低等因素,制定相应的救助标准。

救助标准需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制定,确保救助资金的有效利用。

三、救助资金来源。

大病医疗救助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医疗机构配套资金等渠道。

我们将建立健全的资金保障机制,确保救助资金的充足和稳定,为救助对象提供及时有效的帮助。

四、救助流程优化。

为了提高大病医疗救助的效率和便利性,我们将优化救助流程,简化申请手续,缩短审核时间,提高救助资金发放的速度。

同时,加强信息公开和宣传工作,让更多的救助对象了解到救助政策和流程,提高救助的覆盖率和公平性。

五、监督和评估机制。

为了确保大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公正和透明,我们将建立健全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加强对救助资金使用的监督和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救助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

同时,定期对救助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调整和完善救助政策和措施,提高救助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六、宣传和培训工作。

为了加强大病医疗救助政策的宣传和推广,我们将开展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公众对大病医疗救助政策的认知和理解。

同时,加强医疗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对救助政策和流程的熟悉度和操作能力,确保救助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风险防控和应急预案。

针对大病医疗救助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突发情况,我们将制定相应的风险防控和应急预案,加强对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救助工作的稳定和有序进行。

大病救助的标准和范围

大病救助的标准和范围

大病救助的标准和范围国家大病救助制度依据《国家大病救助管理办法》(国发〔2006〕30号)及《国家大病救助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由国家负责制定公募式大病救助标准,细化大病救助管理办法,并落实财政负担部分。

国家大病救助标准主要由2部分组成:一是国家定价的大病医疗服务价格,指我国实行的药品价格和医疗收费定价机制所规定的社会公众用药和治疗的价格标准;二是国家财政出台的大病救助政策,指国家财政出台的各项政策,并由国家财政部统筹实施,以缓解患者及其家属因大病支出精神和经济负担,起到补充普通医疗保险的作用,其中涉及的主要政策有:(一)大病综合医疗补助:指国家财政资助患者大病治疗所需实际费用全部或部分的补助形式,主要涉及的包括住院医疗补助、门诊医疗补助、器官移植补助、助残服务补助等,以及因大病住院而发生的重大费用。

(二)抗癌药物补助:指抗癌药物费用出台的补助计划,以帮助广大抗癌患者减轻经济负担,目前具体包括全国肺癌、乳腺癌、胃癌、肝癌等罹患病人抗癌药物的补助申请及受补助采用社保定价及定价上调抗癌药物补助等。

(三)营养支持补助:指国家财政部为改善治疗非肿瘤患者生活质量、病情稳定及减少住院次数、缩短住院时间及节省医疗费用,出台营养支持补助政策,以帮助患者及家庭减轻财政负担。

国家大病救助同样规定了大病救助的范围,主要包括:(一)全国通道的大病医疗服务:指全国定价通道的药品、检查、手术和治疗等医疗服务,其中涉及的主要疾病包括急性心肌梗塞、急性猝死、脑卒中、乳腺癌、恶性肿瘤、肝硬化、诸如多发性硬化症等一系列具有临床价值的重大疾病。

(二)指定的大病医疗服务:指国家认定的指定大病的医疗服务,包括住院医疗医疗费用、门诊医疗费用、大型仪器仪表费用、器官移植医疗费用等,其中涉及的主要疾病包括原发性脑部肿瘤、神经外科疾病、非病毒性家族性疾病、不易诊断疾病、少数民族罕见病等。

(三)抗癌药物:指国家规定范围内抗癌药物政策及定价药物,包括但不仅限于抗肿瘤抗癌药物。

山西大病救助政策

山西大病救助政策

[标签:标题]篇一:大病救助及生活补助通知余工字?2014?47号关于做好“大病救助”、“生活救助”调查摸底工作的通知各乡镇(场)工会、各系统(局)工会、县直属基层工会:做好困难职工大病、生活救助工作,是切实解决困难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工会组织心系职工,为困难职工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的具体体现。

为了做好今年我县困难职工“大病救助”、“生活救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救助对象:1、大病救助对象:因患重大疾病(各种癌症、尿毒症、白血病)造成家庭困难的企业(包括改制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农民工。

2、生活救助对象(1)、因家庭主要成员(丈夫、妻子或未成年的子女)患重大疾病(各种癌症、尿毒症、白血病)造成家庭困难的企业(包括改制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已在档的职工和新增职工及农民工。

(2)、因重大意外灾害,造成家庭困难的企业单位的职工、农民工及新增职工、农民工。

(3)、因患疑难杂症,年自付医疗费用(是指剔除统筹、机构等负担的费用,本人实际自付的金额)在8万元以上的企业(包括改制企业)单位已在档的职工。

(4)、历年已救助患重大疾病(各种癌症、尿毒症、白血病)目前仍在继续治疗的已在档职工。

二、救助范围:1、户口和工会关系在本县的国有、集体、非公有制企业以及行政事业单位身患大病的困难职工及困难农民工。

2、非工会企业必须是已组建工会组织的企业(以各基层工会2014年组建非公企业工会组织的资料为准)。

三、时间认定:凡2014年元月一日起因患“大病”、意外灾害、疑难杂症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及困难农民工。

(此前已经大病救助过的不再享受大病救助,但按其他方面救助),对历年患大病已经去世的应及时注销,不得隐瞒上报救助。

四、申报人员必须提供的证明材料:1、个人救助申请;(盖系统工会章)2、困难职工(农民工)档案表格一式两份;(盖系统工会章)3、单位证明、个人月收入证明及配偶月收入证明;(盖系统工会章)4、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和出院结论复印件,医药费发票复印件;5、本人身份证和户口复印件;6、家庭所有成员的户口复印件(包括户口首页);7、电话。

民政大病救助标准

民政大病救助标准

民政大病救助标准民政大病救助是指国家为了解决因罕见病、重大疾病、慢性病等导致的高额医疗费用问题,保障患者基本生活的一项救助政策。

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民政大病救助标准是根据患者的疾病情况和家庭经济条件来确定的,具体标准如下:一、救助对象范围。

民政大病救助的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群:1. 罕见病患者,指罕见病患者及其家庭成员;2. 重大疾病患者,指罹患癌症、器官移植、器官重大修复等疾病的患者及其家庭成员;3. 慢性病患者,指符合国家规定的慢性病患者及其家庭成员。

二、救助标准确定。

1. 疾病诊断,患者需提供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证明疾病属于罕见病、重大疾病或慢性病范畴。

2. 家庭经济条件,救助标准还将根据患者家庭的经济条件来确定,一般是以家庭人均月收入或家庭人均财产净值为依据。

三、救助内容。

1. 医疗费用救助,救助范围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品费用、康复治疗费用等。

2. 生活补助,救助对象可根据其实际生活困难情况,获得一定的生活补助金。

四、救助程序。

1. 申请材料准备,患者需准备好相关的医疗诊断证明、家庭经济条件证明等材料。

2. 提交申请,患者可将相关材料提交到当地民政部门进行申请。

3. 审核认定,民政部门将对患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将被认定为救助对象。

4. 发放救助金,一旦被认定为救助对象,民政部门将根据救助标准及时发放相应的救助金。

五、救助监督。

为了确保救助资金的公平、公正使用,民政部门将对救助对象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救助金得到合理使用。

六、救助效果评估。

民政部门将对救助对象的疾病康复情况进行跟踪评估,了解救助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对救助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

以上就是民政大病救助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为需要救助的患者和家庭提供一定的帮助,同时也希望社会各界能够关注并支持这项政策的实施,共同营造一个更加和谐、公正的社会环境。

居民医保申请大病救助的条件及流程

居民医保申请大病救助的条件及流程

经验总结和启示
1 2
及时申请
患者在得知自己患有大病后,应尽早了解并申请 大病救助,以便获得及时的资金支持。
准备充分
申请大病救助需要提交一系列相关证明材料,患 者应提前咨询相关部门并准备齐全所需材料。
3
保持沟通
在申请过程中,患者及其家属应与相关部门保持 密切沟通,及时了解申请进度和结果。
推广宣传和社会效应
注意事项与常见问题解答
申请前需了解事项
了解大病救助政策
在申请前,需要详细了解当地的 大病救助政策,包括救助对象、 救助标准、申请条件等。
确认自身资格
根据政策要求,确认自己是否符 合申请大病救助的资格,如是否 参加了居民医保、是否患有重大 疾病等。
准备相关材料
提前准备好申请大病救助所需的 相关材料,如身份证、医保卡、 医疗费用发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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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保申请大病救 助的条件及流程
汇报人:XX
xx年xx月xx日
• 大病救助政策概述 • 居民医保申请大病救助条件 • 申请流程及所需材料 • 注意事项与常见问题解答 • 成功案例分享与经验借鉴 • 未来发展趋势及挑战应对
目录
01
大病救助政策概述
政策背景与目的
为了解决居民在罹患重大疾病时面临 的经济困难,减轻其医疗负担,国家 制定了大病救助政策。
案例二
李女士是一位年轻的妈妈,她的孩子患有罕见的先天性疾病。在面临巨额医疗费用压力时,她通过申请大病救助得到 了资金支持,为孩子提供了良好的治疗条件。
案例三
王先生是一位农民,患有晚期肺癌。在得知自己病情后,他积极申请大病救助,并获得了相应的医疗补 助,使得他能够在家乡附近的医院接受治疗,减轻了家庭的经济负担。

大病救助方案

大病救助方案

大病救助方案在我们的生活中,不幸发生大病的可能性随时存在。

身患重病不仅会给患者和家庭带来心理上的巨大压力,还可能造成经济上的困扰。

为了帮助那些面临重大疾病的人们,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建立了大病救助方案。

大病救助方案旨在通过提供经济援助和医疗救助服务来帮助那些患有重大疾病的人们。

这些方案通常是由国家或地方政府设立和管理的,也可以由私人机构或慈善组织提供。

无论是谁提供这些救助,其目标始终是帮助大病患者及其家庭渡过难关。

大病救助方案的运行通常是建立在患者申请的基础上。

患者需要提交相关的医疗证明和收入证明,以证明他们确实面临严重疾病的困境并且无力支付高昂的医疗费用。

一旦这些文件经过审核确认,患者就有资格获得救助。

救助的形式可以是直接的医疗费用补助,也可以是提供医疗保险或报销医疗费用。

这取决于具体的救助方案以及患者的个人情况。

有些救助方案还会提供其他形式的援助,比如情绪支持、康复训练和心理咨询等。

大病救助方案的建立对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的福祉至关重要。

首先,它能够减轻患者及其家庭的经济负担。

当面临高昂的医疗费用时,很多家庭不得不陷入债务困境或是放弃治疗。

有了救助方案的帮助,患者及其家庭可以获得经济上的支持,这将使他们能够接受必要的治疗,并减少财务压力。

其次,大病救助方案还有助于提高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和可及性。

在一些没有普遍医疗保险制度或是医疗保险覆盖范围有限的国家,大病救助方案可以填补这一缺口,使更多的人能够得到医疗救助。

这有利于建立一个更为公正和平等的医疗保障体系。

然而,大病救助方案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资源分配不均可能导致某些患者无法获得救助。

由于有限的资金和人力资源,大病救助方案可能只能覆盖一部分患者。

这意味着有些人可能会被拒绝救助,这对他们来说可能是一个巨大的打击。

此外,滥用和腐败也可能存在于大病救助方案中。

有些人可能会提供虚假的医疗证明,以获取不必要的救助。

此外,一些不良分子可能会通过救助方案谋取个人利益。

大病救助工作制度

大病救助工作制度

大病救助工作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帮助困难家庭应对重大疾病的医疗费用负担,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

本文将从大病救助的定义、工作原则、救助范围、救助程序、救助对象、资金来源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定义大病救助工作制度是指在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框架内,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患者,在经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政策性救助后,仍存在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问题时,给予的一次性或定期的经济救助。

二、工作原则1. 公开、公平、公正:大病救助工作的全过程应当公开透明,确保救助对象公平享受救助权益,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救助工作的公正性。

2. 突出重点、分类施救:对不同困难程度的家庭患者,实行分类施救,重点救助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重度残疾人患者及其他需要实施救助的困难群体。

3.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大病救助工作应以政府为主导,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参与大病救助工作。

4. 资金合理使用、效率优先:确保大病救助资金的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切实减轻困难家庭患者的医疗负担。

三、救助范围大病救助范围包括救助对象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政策性救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住院医疗费用、门诊特殊疾病费用、罕见病药品费用等。

四、救助程序1. 救助对象的确定:根据救助原则,对申请救助的家庭进行调查、核实,确定救助对象。

2. 救助金额的计算: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医疗费用等情况,计算救助金额。

3. 救助资金的发放:将救助资金发放给救助对象,确保救助资金的及时、准确、安全。

五、救助对象救助对象主要包括: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重度残疾人患者、农村贫困人口、城市低收入家庭等困难群体。

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扩大救助对象的范围。

六、资金来源大病救助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医疗保险基金等。

政府应加大对大病救助资金的投入,同时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大病救助工作,共同为困难家庭提供帮助。

大病救助规定

大病救助规定

大病救助规定大病救助是指对一些罕见病、难治病和高风险手术等医疗费用较高的病患进行政策性的医疗救助。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我国实行了大病救助制度。

下面将对大病救助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大病救助的具体实施对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参保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医保范围内的大病救助待遇实行免费医疗付款,即除了个人医保账户支付的部分,剩余费用全部由大病救助资金负担。

其次,是农村贫困人口和城市低保人员,他们在医保范围内的大病救助资金由医保基金负担,不再向个人收取。

第三,是因罕见病、重大疾病治疗耗费巨大的非参保人员,他们可以向社会救助机构申请参保待遇。

大病救助覆盖范围包括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费补助、康复费用等。

其中,医疗费用是重中之重。

大病救助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在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检查费用、化验费用、药物费用等。

住院伙食补助是指在住院期间,对于参保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伙食费用进行适当补助。

交通费补助是指在就医过程中,应参保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申请,根据就医距离进行适当的补助。

康复费用是指针对医保范围内的某些康复项目,参保人员可以申请资金补助。

大病救助资金筹集主要通过多种渠道来进行。

首先,是依靠社会救助力量。

政府可以通过征收社会救助金、接受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资金。

其次,是通过社会筹款来募集资金。

大病救助机构可以发起募捐活动,得到社会各界的捐赠来筹集资金。

再次,是通过医保基金来筹集资金。

医保基金可以通过政府预算拨款或者增加医保费率等方式来增加资金来源。

最后,是通过国家开展大病救助专项资金拨付。

这是为了保障困难群体和非参保人员能够获得帮助而设立的资金。

在大病救助过程中,需遵守相应的申请程序和补助标准。

首先,需要申请救助。

申请人可以通过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方式进行申请。

其次,需要经过审核。

由相关部门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审核,确认符合救助条件后,进行补助。

最后,需要结算救助资金。

红十字会大病救助标准

红十字会大病救助标准

红十字会大病救助标准
红十字会大病救助标准是指在红十字会系统内,对于患有重大疾病的患者提供的医疗救助标准。

红十字会大病救助标准的制定,旨在帮助那些患有严重疾病、家庭贫困无法负担高昂医疗费用的患者,让他们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和救助,减轻患者和家庭的经济负担,提高患者的生存率和生活质量。

首先,红十字会大病救助标准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通常适用于患有癌症、肝炎、肾病等重大疾病的患者。

对于患有其他疾病的患者,红十字会大病救助标准并不一定适用。

其次,红十字会大病救助标准的申请条件通常包括患者需要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家庭经济情况证明等材料。

只有符合红十字会大病救助标准的患者才能够获得相应的救助。

在红十字会大病救助标准中,救助金额通常是根据患者的病情和家庭经济情况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救助金额会根据患者的实际治疗费用进行补助,但是也有一定的上限。

对于一些家庭经济状况特别困难的患者,红十字会还会提供其他形式的帮助,比如提供临时生活补助等。

此外,红十字会大病救助标准的执行过程中,还需要患者和家属提供必要的配合和协助,比如配合医院的治疗安排、提供真实的病情和家庭经济情况等信息。

总的来说,红十字会大病救助标准是一个在红十字会系统内针对重大疾病患者提供的医疗救助标准。

通过该标准的执行,可以帮助那些患有重大疾病、家庭贫困的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和救助,减轻患者和家庭的经济负担,提高患者的生存率和生活质量。

希望社会各界能够关注红十字会大病救助标准,共同为患有重大疾病的患者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支持。

江苏省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实施细则(修订)

江苏省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实施细则(修订)

江苏省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实施细则(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8.09.21•【字号】苏民福〔2018〕10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江苏省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实施细则(修订)苏民福〔2018〕10号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完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等制度。

为更好地发挥慈善救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以下简称“儿童大病慈善救助”)政策与医保、大病保险政策有效衔接,更加精准地推进我省儿童大病慈善救助工作,有效缓解贫困家庭重大疾病患儿的经济压力,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江苏省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91号)精神和实际工作需要,对原有实施细则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公布如下:一、救助对象、条件救助对象须满足以下条件:1.本省户籍、患重大疾病、18周岁以下;2.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3.孤儿、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儿童;4.个人年度医疗费用自负金额超过2万元(含2万元)以上。

个人年度医疗费用自负金额是指,个人年度住院和门诊总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医疗救助、大病保险及其他社会救助等余下部分。

住院费用及单张200元以上的门诊费用超过医保报销封顶线不予报销的部分纳入救助范围,因未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或未办理转诊手续等原因导致医保不予报销的费用不纳入救助范围。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成年人。

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困境儿童,主要包括:父母双方服刑在押或强制隔离戒毒(刑期、戒毒期在6个月以上,下同)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服刑在押或强制隔离戒毒,另一方弃养(不履行监护抚养责任,失去联系在6个月以上,下同)的儿童;父母双方弃养的儿童;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

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

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第一条目的意义为了更好地服务和保障民生,减轻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发挥红十字组织在政府人道救助工作领域的助手作用,推进社会救助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福建省红十字会条例》和《福建省2010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文〔2010〕50号)精神,在政府统一领导下,设立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大病救助基金”)。

第二条基金管理省红十字会负责省级“大病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设区市红十字会负责本级“大病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并指导县(市、区)设立红十字相应基金,共同开展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鼓励设区市和县级“大病救助基金”根据当地困难群众需要,扩展救助病种与救助水平。

第三条基金来源(一)政府资助(省级财政每年筹集1亿元人民币资助省级“大病救助基金”);(二)社会各界捐赠;(三)专项筹资活动及合作项目募集的资金;(四)救助资金利息与增值收益;(五)其他收入。

凡已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各级红十字会接受的所有捐款,均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监制的《福建省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统一收据》,捐赠人可据此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并按《福建省红十字会人道救助事业表彰暂行办法》予以表彰。

接受非货币形式捐赠,除捐赠人指定用途外,可以将捐赠物品义卖,所得款项汇入“大病救助基金”专户。

为“大病救助基金”捐款100万元以上的捐款单位或个人,如有要求,可在基金名下冠以捐赠人指定名称的“子基金”,并享有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管理部门共同管理与使用该“子基金”的权利。

每年的5月8日定为“大病救助基金”宣传募捐活动日,引导社会资金参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公益活动,以扩大基金规模。

第四条救助原则(一)量入为出,雪中送炭;(二)重病救治,扶危济困;(三)分级共担,多方援助;(四)公开公正,便捷利民。

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二篇)

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二篇)

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工作,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城乡居民的健康水平,根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的范围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定人群医疗救助、大病保险等相关政策。

第三条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均应坚持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保障被救助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工作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联合社会各界共同参与。

第二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五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由国家和地方共同筹资。

第六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的对象为城乡居民及其合法依赖人员。

第七条参保城乡居民应按规定支付个人份额,并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的相关待遇。

第八条参保城乡居民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70%,特殊人群和特殊疾病报销比例可适当提高。

第九条参保城乡居民的报销范围包括基本医疗费用、药品费用、诊疗费用等。

第十条参保城乡居民享受的医疗救助待遇应高于未参保城乡居民。

第三章特定人群医疗救助第十一条特定人群医疗救助是政府为特定人群提供医疗救助的一项政策,主要包括孤儿、低收入家庭、残疾人等人群。

第十二条特定人群医疗救助由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政策。

第十三条特定人群医疗救助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社会捐助等多种途径。

第十四条特定人群医疗救助的实施机构应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保证救助资金的正确使用。

第十五条参与特定人群医疗救助的人员应持相应的证明文件,并按规定享受相关的救助待遇。

第四章大病保险第十六条大病保险是为城乡居民提供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一项重要保障制度,由国家和地方共同筹资。

第十七条大病保险实施的对象为城乡居民及其合法依赖人员。

第十八条大病保险的保险金额、参保人群、保险待遇等具体政策由政府制定。

第十九条参保城乡居民在确诊重大疾病后,可申请大病保险救助,并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本溪市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本溪市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本溪市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10•【字号】本政办发[2003]93号•【施行日期】200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本溪市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细则(本政办发〔2003〕93号2003年9月1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缓解我市患重大疾病特困居民的医疗困难情况,保障特困居民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城市低保制度,依据《本溪市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是政府从救急的角度为患重大疾病特困居民医疗提供的一种资金帮助。

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必须坚持属地管理、适度救助、公开公正和公平、政府救助与社会互助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溪市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全市患重大疾病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工作的审批、协调工作。

第四条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核定和管理监督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确认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要以合理的价格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监察部门负责对年度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监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医疗机构及社区居民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有关工作,并组织开展好多种形式的社会帮扶活动。

第二章救助对象第五条凡在我市地区(含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域内居住,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城市居民,可以申请政府给予医疗救助:1.患病居民本人正在享受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2.患病居民本人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3.患有慢性肾衰竭(尿毒症)并进行定期血透、腹透,恶性肿瘤,再生障碍贫血或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及并发症,及经市政府公布的其他重症疾病。

2023年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实施方案

2023年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实施方案

2023年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实施方案一、背景概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逐渐增加,重特大疾病患者数量也呈现上升趋势。

这给个人和家庭带来了很大的经济压力,对于重特大疾病的医疗救助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保障重特大疾病患者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国民的幸福感和满意度,我国决定在2023年全面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

二、目标和原则1. 目标:通过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逐步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因医疗费用过高而导致的负担问题,提高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和质量,确保人民群众享有健康权益。

2. 原则:公平、公正、透明、可持续。

三、资金来源1. 设立专项基金:依法设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由政府拨款、社会助力、慈善捐赠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

2. 社会保险基金支持:将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基金划拨至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

3. 慈善捐赠:各类慈善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爱心人士可以自愿捐款支持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

四、救助范围和标准1. 救助范围:重特大疾病患者,包括但不限于恶性肿瘤、重型心脏病、器官移植、罕见病等。

2. 救助标准:根据患者的疾病类型和医疗费用,制定不同的救助标准。

具体救助标准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和调整。

3. 救助限额:设定每个人的救助限额,超出限额的费用由患者自行承担。

限额将根据地区经济水平和医疗资源状况进行确定。

五、救助程序和流程1. 申请资格审批:患者需提供相关资料,经过医疗救助审批机构审核,确保符合救助条件和标准。

2. 医疗救助报销:患者在就医过程中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的救助标准报销。

患者需要根据规定的流程和程序,提供相关费用清单和发票等资料。

3. 救助资金支付:救助资金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给医疗机构,减轻重特大疾病患者的经济负担。

4. 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救助资金的使用符合规定和法律法规,并定期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民政大病救助标准

民政大病救助标准

民政大病救助标准
民政大病救助标准具体如下:
1、农村五保对象;
2、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定赡扶养人的人员;
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4、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5、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6、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7、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

民政大病救助的范围具体如下:
1、恶性肿瘤;
2、尿毒症;
3、重症肝炎;
4、脑中风;
5、急性心肌梗塞;
6、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7、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每年医疗费负担2万元以上的其它疑难杂症,救助对象患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按国家相关规定给予救助。

申请大病救助具体如下:
1、填写大病救助审批表;
2、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大病医疗救助申请;
3、提交住院发票、出院小结等材料;
4、符合条件的,发放救助款。

综上所述,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是对患有重大疾病并造成医疗和家庭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给予限额资金救助,享受医疗优惠政策;对特殊困难群体给予医前救助,并资助其分别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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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细则
当由重大疾病所产生的高额医疗费用支出超过个人的支付能力时,就会造成看病难。

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是如何进行救助的?下文是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细则最新版,欢迎阅读!
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细则最新版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通知》(庆政办发[20xx]8号)文件精神。

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符合救助条件的低保对象,由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持《低保证》原件和身份证、规定就诊医院的诊断书、入院治疗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向低保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宇请,并填写《大庆市低保对象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

第三条、社区居委会在接到申请材料后,在二个工作日内,结合低保对象动态管理的核查结果形成低保家庭基本情况说明。

送报街道办事处。

对于核查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告知申请救助的低保对象本人或家庭成员,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接到社区报送材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社区提供证明材料的初审和汇总,报送区民政局。

第五条区民政局在接到送交材料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大病救助审核、汇总工作,并将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报送市民政局救助办公室,市救助办公室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未经批准救助的,由区民政局告知低保对象本人或家庭成员,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经批准享受救助的低保对象,由市救助办公室下发《大庆市城市低保对象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通知书》(以下简称《救助通知书》,《救助通知书》注明救助期限和最高补贴额度。

《救助通知书》一式三份,由低保对象送交规定就诊医院一份,医院凭《救助通知书》给予救治。

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各留存一份备案。

第七条申请医前救助的低保对象必须在接到《救助通知书》后,一周以内办理住院手续。

第八条需转外埠医院治疗办理转诊手续的,经油田总医院或哈医大’附属五院一(专科疾病经市级专科医院)专家会诊后,填写《大庆市城市低保对象重大疾病转诊审批表》,由各区民政局报市救助办公室。

第九条市救助办公室接到各区民政局报送的《大庆市城市低保对象重大疾病转诊审批表》后,会同市财政局社会保障科共同审核、审批。

第十条经市救助办公室批准享受外埠治疗的救助对象,向市救助办公室直接领取规定救助病种定额补贴标准的7 0%救助,其余3 0%救助金待治疗费用超过定额补贴标准后,由救助对象凭前期治疗收费票据到市救助办公室领取。

第十一条每年3月和8月初,市救助办公室提出低保重大疾病外埠就医资金需求计划,市财政局将预拨款拨付到市财政支付局。

年度外埠就医资金不足时,市财政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追加。

当年结余于年底前由支付局返还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低保对象住院期间要随身携带《低保证》和身份证以备接受监督检查,因特殊情况需要离开病区时,必须向医疗机构履行请假手
续,并告知市救助办公室。

经查实属于"挂床住院"的人员,取消本年度医疗救助资格。

第十三条市救助办公室适时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通报同期救助对象的有关情况,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市救助办公室提供的信息,责成市、区两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救助对象的住院治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被救助的低保对象办理出院手续时,主治医生和低保本人需在《救助通知书》上共同签署医疗费用确认意见,市救助办公室依据低保对象的确认意见同医院进行结算。


第十五条各定点医院凭《救助通知书》每季度对垫付资金进行统计汇总,并与市救助办公室核对,统计资金经过市财政局、市救助办公室、医疗机构三方认同后,市救助办公室形成汇总意见,送交市财政局与定点医院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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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市救助办公室建立低保对象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台账,及时对大病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市救助办公室建立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档案,对低保对象申请大病救助的相关证明材料和调查、审批资料归档保存。

同时建立医疗救助电子信息备案数据库,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细则:保险范围
从20xx年4月3日起开始实施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规定:
保险公司将产品定名为重大疾病保险,且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
(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该产品保障的疾病范围应当包括本规范内的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除此六种疾病外,对于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内的其它疾病种类,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同时,上述疾病应当使用本规范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

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细则:救助对象
(一)农村五保对象;
(二)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人的人员(简称城镇"三无人员");
(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四)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五)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六)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七)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

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细则:申请资格
个人申请提供以下材料:
(1)医疗救助申请书;
(2)户口簿、申请救助人身份证;
(3)农村(城镇)低保证复印件;
(4)申请救助人住院的出院证明、转院证明;
(5)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
(6)医疗诊断书、病历复印件。

村(居)委会应当:
(1)调查核实;
(2)组织村(居)民代表评议;
(3)符合条件的村(居)公示;
(4)对不符合条件的返回申请人。

镇社会救助办应当:
(1)调查核实;
(2)符合条件的返回村(居);
(3)不符合条件的返回村(居),并书面告知不符合条件的原因。

区民政局
(1)复核审批;
(2)符合条件的返回村(居)公示;
(3)不符合条件的逐级返回。

经核实审查通过之后,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对象发放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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