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
体育运动学校枪弹管理制度
体育运动学校枪弹管理制度一、引言为了保障体育运动学校师生的人身安全,保障校园的安全稳定,营造和谐的教育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体育运动学校内所有师生,包括相关管理人员、教师、学生及访客。
三、管理原则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校园安全。
2、以防范为主,以安全为重,尽可能减少校园内枪弹事件的发生。
3、加强宣传教育,培养师生的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
4、建立完善的枪弹管理机制,加强巡查和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四、枪弹管理制度1、禁止师生携带和使用枪支、弹药以及其他类似危险器械,一经发现将按照学校规定进行处理。
2、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宣传,加强对枪支、弹药危害性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学生远离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
3、学校要建立严格的出入校园的检查机制,对进出学校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切实防止潜入校园的不法分子携带危险物品。
4、学校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监控系统,加强校园的安全防范,确保校园的安全稳定。
五、安全教育1、学校要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宣传活动,包括校园安全演练、安全知识讲座等,提高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
2、学校要加强体育运动项目的安全管理,保障学生在进行运动训练和比赛的安全。
3、学校要建立学生心理安全工作机制,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及时发现和帮助有心理问题的学生。
六、事件处理1、一旦发生学校内师生持枪伤人事件,学校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和处置工作,保障伤者的安全。
2、学校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处理情况,配合警方开展调查,追究行凶者的法律责任。
3、学校要加强对师生的心理疏导工作,及时开展心理援助工作,帮助受害者及其家属重新建立信心。
七、责任追究1、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师生,学校将按照校规严肃处理,严格追究责任。
2、对于管理失误导致师生伤亡的,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3、对于故意违反枪弹管理制度的人员,学校将依法处理,并立即开除其学籍。
射击运动枪支弹药管理办法
射击运动枪⽀弹药管理办法
⼀、要⾼度重视,认真组织有关⼈员学习《射击运动枪⽀弹药管理办法》,各省、⾃治区、直辖市体委、公安厅(局)可结合本地区情况制订出实施细则,报国家体委、公安部备案。
⼆、对现有射击运动枪⽀弹药进⾏⼀次全⾯的清理整顿。
请各地体委配合当地公安机关切实查清射击运动枪⽀弹药的底数(包括使⽤中的、库存的和即将淘汰、报废的),清点后登记造册逐级上报到省、⾃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对所有存放射击运动枪⽀、弹药的库、柜进⾏安全检查。
配齐报警设备,建⽴健全安全、警卫、保管制度,并报当地市县公安机关备案。
三、重申射击运动枪⽀不准私⼈持有,各级公安机关不得给个⼈开具任何允许购买、持有等证件,特别对淘汰报废的⼩⼝径枪⽀严禁任何单位、个⼈利⽤⼯作关系转让、私分、调换。
四、对私⼈持有⼩⼝径步枪较多的地区(特别是青海、⽢肃、四川、西藏、新疆、内蒙古、河南等地),公安机关应组织专门⼒量对私⼈持有射击运动枪⽀(主要是⼩⼝径步枪)应进⾏严格统计登记,确属集体狩猎⽣产⽤的,按公⽤狩猎枪⽀管理;⾮法持有的⼀律收缴;经公安机关出具证明⾃费购买的,明令在公安机关重新登记,责其妥善保存,不准使⽤。
五、射击运动⽤枪弹由国家体委统⼀计划订购、供应、调拨,禁⽌任何单位和个⼈与⽣产⼚家直接联系购买,禁⽌⽣产⼚家直接向社会销售。
六、各地公安机关要结合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对射击运动枪弹被盗案件,应认真组织侦破,并与各地体育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做好运动枪弹的管理。
以上各项⼯作,望⽴即部署,认真执⾏,并将执⾏情况于六⽉底前报国家体委、公安部。
备注:
最近更新:2021.10.26。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公布日期】2010.08.08•【文号】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令第12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体育正文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令(第12号)《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6月11日经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刘鹏公安部部长孟建柱二0一0年八月八日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的管理工作,促进射击运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以下简称运动枪支),是指开展射击竞技训练、比赛所使用的枪支。
运动枪支的具体品种和型号由国家体育总局会同公安部确定、发布。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是指经批准从事开展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五条公安部主管全国运动枪支的管理工作,国家体育总局指导、协调全国运动枪支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运动枪支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运动枪支的监督管理工作。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负责运动枪支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运动枪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审批第六条申请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相应资质的教练员及相关从业人员;(三)拥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射击场地;(四)拥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运动枪支安全保管设施;(五)具备运动枪支安全管理制度;(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应当向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当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和性质、开展射击运动的目的及拟开展项目、经费来源、场地情况(含靶场和枪弹库)、从业人员情况等;(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意见;(三)法人登记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四)枪弹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枪弹库安全管理规定和枪弹安全管理责任制等;(五)教练员资格证明及其复印件;(六)射击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及其复印件;(七)所在地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射击场地合格证明;(八)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运动枪支保管设施验收合格证明;(九)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射击安全管理制度
射击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射击活动的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保护射击人员的生命安全,本制度制定,以加强射击安全管理,规范射击活动的进行。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射击活动的组织、管理、实施和监督。
第三条射击活动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射击活动的组织者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管理负责人,负责射击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射击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制定射击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射击安全管理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
第六条射击活动的组织者应当进行安全培训,对从事射击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七条射击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和事故报告制度,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安全检查,并对风险进行有效控制和处理。
第八条射击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章设施设备第九条射击场所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建设,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条射击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建立明确的安全警示区域和通道,保证射击活动的区域和通道畅通无阻。
第十一条射击场所应当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和急救设备,设置急救点和应急救援设施,确保在发生意外情况时能够及时得到救援和处理。
第十二条射击场所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四章行为规范第十三条参与射击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射击活动的规则和要求,服从组织者和管理者的安排和指导。
第十四条参与射击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射击技能和基本的安全知识,严格遵守射击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流程,确保射击活动的安全进行。
第十五条参与射击活动的人员应当在射击场所内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品,严禁酗酒和吸烟,严禁乱扔垃圾和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六条参与射击活动的人员应当尊重射击活动的组织者和管理者,积极配合安全管理工作,自觉维护射击活动的正常秩序。
全国射击射箭竞赛组织管理办法
全国射击射箭竞赛组织管理办法全国射击射箭竞赛组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国射击射箭竞赛组织管理工作,保证全国射击射箭竞赛顺利进行,促进我国射击射箭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和中国射击协会、中国射箭协会有关规定,结合国际射联《射击竞赛规则》、国际箭联《射箭竞赛规则》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射击协会、中国射箭协会主办和承办的各类射击、射箭项目竞赛。
在中国射击协会、中国射箭协会注册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有关工作人员以及各会员协会、团体会员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射击协会、中国射箭协会对协会主办或承办的各类射击、射箭竞赛负有组织、指挥、监督、协调等职责。
第二章竞赛分类和分级管理第四条中国射击协会、中国射箭协会所辖竞赛大致可分为:(一)全国综合性运动会中的射击、射箭项目比赛。
主要包括全国运动会、全国青年运动会中的射击、射箭项目比赛;(二)全国射击、射箭单项竞赛主要包括成年和青少年比赛两种类型,竞赛类别以冠军赛、锦标赛、分站赛、总决赛、邀请赛、选拔赛等形式命名和组织,其中冠军赛、锦标赛、总决赛类型的比赛为列入国家体育总局全国重要竞赛名录的竞赛;(三)中国射击协会、中国射箭协会承办的国际射联、亚洲射联、国际箭联单项竞赛(世界杯赛、世界杯分站赛、世锦赛、亚锦赛等)和参与主办的国际竞赛等;(四)中国射击协会、中国射箭协会根据射击射箭运动发展需要开展的各类社会性、群众性全国单项竞赛。
第五条中国射击协会、中国射箭协会对所辖竞赛实行分级管理:(一)全国射击、射箭单项竞赛由中国射击协会、中国射箭协会直接管理;(二)中国射击协会、中国射箭协会承办国际射联世界杯赛、国际箭联世界杯赛、亚洲射联亚锦赛等国际或洲际竞赛,由中国射击协会、中国射箭协会参与管理;(三)其他经中国射击协会、中国射箭协会确认举办的全国性比赛,由中国射击协会、中国射箭协会监督管理;第六条中国射击协会、中国射箭协会鼓励和支持全国各行业、各地区举办的射击、射箭竞赛活动,并给予业务指导。
枪支管理工作制度
枪支管理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枪支管理,确保枪支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枪支管理原则1. 枪支管理实行严格的责任制,谁使用、谁负责,谁保管、谁负责。
2. 枪支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3. 枪支管理应当依法进行,确保枪支安全,防止枪支丢失、被盗、被抢或者滥用。
三、枪支管理机构与职责1. 公安机关是枪支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枪支管理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工作。
2. 公安机关应当设立枪支管理部门,负责枪支的保管、查验、登记、统计等工作。
3. 公安机关应当设立枪支使用管理部门,负责枪支使用的审批、监督等工作。
4. 单位内部的枪支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枪支管理工作,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和指导。
四、枪支的配备与领取1.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军队、人民警察等因工作需要,可以向国家枪支管理部门申请配备枪支。
2. 配备枪支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枪支管理制度,明确枪支管理责任人,定期对枪支进行安全检查。
3. 领取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身份验证和培训,具备枪支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4. 领取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签署枪支安全责任书,承诺遵守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确保枪支安全。
五、枪支的保管与使用1. 枪支应当存放在专门的枪支库房或者保险箱(柜)内,加锁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2. 枪支保管应当实行双人值班制度,确保24小时有人值守。
3. 枪支保管应当建立登记制度,详细记录枪支的型号、数量、领取人、领取时间、使用情况等信息。
4. 枪支的使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审批,使用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5. 枪支的使用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得擅自携带、转移、出租、出借或者销毁。
6. 枪支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上交并妥善保管。
六、枪支的检验与维修1. 枪支应当定期进行检验,确保枪支的性能和安全。
2. 检验枪支应当由专业的枪支检验人员负责,并做好检验记录。
学校射击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学校射击运动的管理,保障师生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射击运动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射击运动的组织、训练、比赛、器材管理、安全教育等方面。
三、组织管理1. 学校成立射击运动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射击运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2. 学校射击运动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射击运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3. 各级体育教师、教练员、安全员等人员应认真学习射击运动安全知识,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四、器材管理1. 射击器材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器材安全可靠。
2. 射击器材的存放和使用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不得擅自改变器材的设置和性能。
3. 射击器材的借用、归还、报废等手续应按规定办理,确保器材的完好和账目清晰。
五、训练与比赛1. 射击训练和比赛应在专业教练员的指导下进行,确保训练和比赛的安全。
2. 参加射击训练和比赛的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射击技能和安全意识,经教练员审核后方可参加。
3. 训练和比赛场地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4. 射击训练和比赛过程中,教练员、安全员应全程监护,确保人员安全。
六、安全教育1. 学校应定期开展射击运动安全教育,提高师生安全防范意识。
2. 教练员、安全员应向参加射击训练和比赛的人员讲解射击运动安全知识,确保其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3. 学校应组织师生参加射击运动安全知识竞赛等活动,提高师生安全意识。
七、事故处理1. 发生射击运动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停止训练和比赛,组织人员救治受伤人员。
2. 及时向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3. 事故处理后,学校应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射击运动安全管理制度。
八、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射击运动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浅析射击项目枪支使用安全管理
候 枪 口的方 向都是应 该特别注意 的。 以四川省 陆上运动学校 的前
女 子步 枪 教 练 员 陈某 为 例 , 由于 一 名 队 员 的小 口径 步枪 撞 针 和 枪
1 . 2 、 射 击 运 动 的 枪 支 分 类
子 弹卡 在 了 枪 膛 里 , 在修枪 的过程 中, 枪 口朝 下 . 枪 的撞 射击 运 动 的专 业用 枪 分 为手 枪 , 步枪 , 飞碟 猎 枪 。 根 据不 同 膛 出 问 题 , 撞 响 了 卡 在 枪 膛 里 的子 弹 , 打 中了 自己的右脚拇 指 , 造成 项 目使 用 的枪 支 类型 不 同 ,对射 击 项 目的 强制 类 型 进行 分 类 。 针 复原 , 自己的损伤 。所 以作 为一名合格 的教 练员应该 提前 注意和发 现存 ( 如表 1 )
I P HY S l C AL OB S E R V A T I ON> > > 体 育观察I
浅析射击项 目枪支使用安全管理
口 蒲 欢 ’ 胡 诗 语 ( 1 . 西华师范 大学 I  ̄J I I南充 6 3 7 0 0 0; 2 . 南 充 市 高 级 中学 四 川 南 充 6 3 7 0 0 0)
特 自改装和销毁 运动枪支 , 不得将运 动枪 支私 自带 出射击场地 。 不得 候 出现 事 故 都 是 因为 教 练 员 的 指 挥 不 当 才 造 成 许 多 安 全 事 故 。 别 是在 教练员在修枪 的时候 , 应 该注意枪膛是 否有子弹 , 修枪 的时 将运 动枪支用 于射击训 练和 比赛 以外 的其他活动 .不 得在禁止携
表 1 射击运动枪支分类
在 的安 全 隐 患 , 及 时 的 把安 全 隐 患 遏 制 在 萌 芽 状 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81.04.25•【文号】•【施行日期】1981.04.25•【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0月6日实施日期:2001年10月6日)废止(原因:已被1996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代替)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一九八一年一月五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一年四月二十五日公安部发布)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防止犯罪分子利用枪支进行破坏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枪支(包括这些枪支所使用的弹药)是指非军事系统的下列枪支:军用的手枪、步枪、冲锋枪和机枪,射击运动用的各种枪支,狩猎用的有膛线枪、散弹枪、火药枪,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以及能发射金属弹凡的气枪。
中国人民解放军、民兵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装备的军用枪支按军队和民兵系统有关规定管理。
枪支的佩带和配置第三条下列人员可以佩带枪支:(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因工作必需佩带枪支的人员;(二)边防地区、海防地区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有佩带枪支必要的其他偏僻地区的党政负责干部;(三)省级以上党政机关的机要交通员,边疆地区县、市党政机关和邮电部门有佩带枪支必要的机要通信人员;(四)海关因工作必需佩带枪支的人员;(五)军工工厂的警卫押运人员。
第四条下列单位可以配置公用枪支:(一)有配枪必要的厂矿、企业、机关、学校、科研等单位的保卫部门;(二)有配枪必要的重要财政金融单位的地处偏僻不设武装看守的重要仓库、电台、科研单位;(三)在偏僻地区和海上作业有配枪必要的地质勘探队、测绘队;(四)航行沿海和远洋的客、货、油轮及其他海上作业的工作船;(五)有配枪必要的民航机场和民航飞机。
第五条开展射击运动的县以上体育运动委员会,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0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8.27•【文号】•【施行日期】2009.08.27•【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枪支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枪支管理,适用本法。
对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装备枪支的管理,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适用有关规定。
第三条国家严格管制枪支。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国家严厉惩处违反枪支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枪支管理的行为有检举的义务。
国家对检举人给予保护,对检举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的枪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枪支管理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监督下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枪支管理工作。
第二章枪支的配备和配置第五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配备公务用枪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一)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狩猎场,可以配置猎枪;(三)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
枪支使用管理规定
枪支使用管理规定枪支使用管理规定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用于合理管理和使用枪支。
这些规定一般包括枪支的获取、拥有、携带、使用以及保管等方面的规定,以保障公众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
下面是一个枪支使用管理规定的范例,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平安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国境内的枪支的管理。
第三条枪支使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枪支使用管理的目的是限制非法枪支的获取和使用,促进合法枪支的合理使用。
第五条枪支使用管理的原则是合法性、安全性、实用性、限制性。
第二章枪支的获取第六条公民、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获取合法枪支。
第七条获取枪支必须通过政府批准,具备合法身份的人员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和检查。
第八条获取枪支必须经过背景调查和身体健康检查,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和社会关系等进行审核。
第九条审核通过后,向申请人发放购买凭证,凭证有效期内可以在指定的购买点购买和领取合法枪支。
第三章枪支的拥有第十条获得枪支的人员必须按照购买凭证规定的规定存储、使用和保管枪支,并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和考试。
第十一条没有枪支拥有许可证的人员不得拥有、藏匿、交易或转让枪支。
第十二条拥有合法枪支的人员应当定期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和注册,不得私自向他人出借或转让枪支。
第十三条拥有合法枪支的人员必须合理使用枪支,不得滥用或以其进行犯罪活动。
第四章枪支的携带和使用第十四条具备合法身份的人员可以携带合法枪支,但必须取得政府的特别批准,并符合相关的携带条件和要求。
第十五条携带枪支的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合法证件,配合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的检查和查验。
第十六条携带枪支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方式进行,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间和范围。
第十七条枪支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程序,不得用于任何非法活动或者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五章枪支的保管第十八条拥有合法枪支的人员必须对枪支进行合理的保管,保证枪支的安全,防止非法使用。
射击训练竞赛器材暂行管理规定
附件1:(摘自中国射击协会网站)射击训练竞赛器材暂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射击协会是唯一认证在国家体育总局主办或确认的全国及区域性射击训练、竞赛中使用专用器材的管理机构。
第二条未经中国射击协会认证的射击训练、竞赛器材,不得在国家体育总局主办或确认的全国及区域性射击训练、竞赛中使用。
第三条中国射击协会鼓励国内生产企业和个人开发研制各类优质新型的射击训练、竞赛器材。
第二章管理范围第四条器材管理范围。
一、国家体育总局主办或确认的全国及区域性射击训练、竞赛的射击场所使用的竞赛器材。
二、国际射击联合会(ISSF)《射击竞赛规则》中具体规定的各类射击训练、竞赛器材;国际射击联合会(ISSF)《射击竞赛规则》中没有具体规定,但可以在射击竞赛中使用的各类电子竞赛器材、裁判用具以及各类射击训练辅助器材。
三、国家体育总局主办或确认的全国及区域性射击训练、竞赛中使用的枪、弹在本规定的管理范围之内。
第三章管理细则第五条国家体育总局主办或确认的全国及区域性射击训练、竞赛的射击场馆内,安装使用的各类国产及进口器材,必须是经中国射击协会认证的器材,并应标有相应的器材认证标识。
第六条承办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射击比赛和国际射击比赛的射击场馆,计划使用的各类大型竞赛器材,须提前1年报中国射击协会审批认证。
第七条承办年度国内射击比赛的射击场馆,须在正式申办比赛前两个月,向中国射击协会申报所使用的大型射击竞赛器材的规格、生产厂家,以及已安装使用的年限,并获得中国射击协会的批准认证后,方可承办比赛。
第八条国内企业生产的射击训练和竞赛器材,在投入市场销售前,必须报中国射击协会对产品进行评审认证后,方可在国家体育总局主办或确认的全国性及区域性射击训练、竞赛中使用。
第九条国内企业生产的射击训练和竞赛器材向国际射联申请认证的,需报中国射击协会认证后,由中国射击协会向国际射联申报认证;向国外销售必须是中国射击协会认证的产品,并须将销售的产品名称、规格、销售价格、销售地点等报中国射击协会审核,由中国射击协会统一报请相关国家射击协会,获准后方可销售。
体育总局公安部令(2010)第12号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令第12号《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6月11日经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同意,现予公布,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刘鹏公安部部长孟建柱2010年8月8日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的管理工作,促进射击运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以下简称运动枪支),是指开展射击竞技训练、比赛所使用的枪支。
运动枪支的具体品种和型号由国家体育总局会同公安部确定、发布。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是指经批准从事开展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五条公安部主管全国运动枪支的管理工作,国家体育总局指导、协调全国运动枪支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运动枪支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运动枪支的监督管理工作。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负责运动枪支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运动枪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审批第六条申请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相应资质的教练员及相关从业人员;(三)拥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射击场地;(四)拥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运动枪支安全保管设施;(五)具备运动枪支安全管理制度;(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应当向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当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和性质、开展射击运动的目的及拟开展项目、经费来源、场地情况(含靶场和枪弹库)、从业人员情况等;(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意见;(三)法人登记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四)枪弹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枪弹库安全管理规定和枪弹安全管理责任制等;(五)教练员资格证明及其复印件;(六)射击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及其复印件;(七)所在地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射击场地合格证明;(八)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运动枪支保管设施验收合格证明;(九)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射击运动枪支弹药管理办法
射击运动枪支弹药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已撤销),公安部•【公布日期】1992.04.25•【文号】国家体委、公安部令第18号•【施行日期】1992.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体育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0年8月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射击运动枪支弹药管理办法(1992年4月25日国家体委、公安部令第18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射击运动枪支、弹药的生产、使用、运输、保管、销售的管理,保障射击运动的正常开展,维护公共安全,防止发生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射击运动枪支、弹药(下称运动枪、弹)是指从事射击运动所用的下列枪支及配用的弹药:(一)口径为5.6毫米的小口径运动步枪和手枪;(二)口径为7.62--9.65毫米的大口径运动步枪和手枪;(三)作为射击运动使用的猎枪和气步枪、气手枪;(四)作为射击运动使用的军用步枪和军用手枪。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从事射击运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运动枪、弹的研制、生产、供应、购置、持有和转让第四条各种运动枪、弹统一由国家指定专门科研单位、工厂负责研究、制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私自研制、改装和装配。
第五条凡国内使用的运动枪、弹一律由国家体委负责制定计划、定货、供应。
地方体委为优秀运动队自行进口运动枪、弹,必须事先报国家体委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出售运动枪、弹。
国内运动枪、弹生产企业在国家体委计划外生产的运动枪、弹不准在国内销售。
第六条各种运动枪、弹只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批准开展射击运动的单位集体购置和持有。
第七条各种运动枪、弹的定购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审查同意和所在市、县公安机关批准,并发给准购、准运证明,向国家指定的单位购买。
山东省体育局关于《山东省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建议的公告
山东省体育局关于《山东省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建议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体育局
•【公布日期】2021.01.19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1.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
正文
山东省体育局关于《山东省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
办法》征求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加强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安全使用管理,保障我省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省体育局与省公安厅联合起草了《山东省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征求意见建议时间:2021年1月19日至2月3日
意见建议反馈方式:
1.联系人:吕阮峰联系电话:151****0899
2.发送邮件至电子邮箱:*****************
3.邮寄信件至:济南市市中区经十路20286号山东省体育局青少处
邮编:250002
附件:《山东省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
山东省体育局2021年1月19日。
射击运动枪支配置办法
射击运动枪⽀配置办法
⼀、射击运动枪⽀的配置单位
(⼀)经省级以上⼈民政府体育⾏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下列单位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
1. 国家射击训练基地、⼆线⼈才培训基地;
2.省级射击训练基地、⼆线⼈才培训基地;
3.地市级、县级射击训练单位;
4.⾏业体协所属射击训练单位;
5.其他射击训练单位。
(⼆)经中国⼈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批准的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射击训练单位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
⼆、射击运动枪⽀的配置品种
(⼀)5.6MM⼩⼝径运动步枪
(⼆)5.6MM⼩⼝径运动⼿枪
(三)7.62?9?65MM⼤⼝径⼿枪
(四)4.5MM⽓步枪
(五)4.5MM⽓⼿枪
(六)12#运动猎枪
三、射击运动枪⽀的配置数量
(⼀)根据射击竞技体育运动项⽬的特点和射击运动单位的实际需要,按标准配置,并可按开展射击运动的项⽬数储备⼀定数量的机动枪⽀,⽤于射击训练、⽐赛中损坏枪⽀的更换以及满⾜运动员参加射击集训的需要(配置标准见附件)。
(⼆)对管理制度健全,安全设施齐备,有条件开展⼩⼝径和飞碟射击项⽬的县级射击运动单位,经省级体育⾏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验收合格,由国家体育总局报公安部批准后,可按地(市)级射击训练单位配置标准执⾏,其他射击竞技运动单位配置标准按县级射击竞技运动单位配置标准执⾏。
(三)中国⼈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射击竞技运动单位的射击运动枪⽀配置按此办法执⾏。
(四)本配置标准规定的均为最⾼限额。
备注:
最近更新:2021.10.08。
枪支管理制度
枪支管理制度
一、枪支管理的责任人是配枪单位的法人代表。
责任人应该经常对持枪人员进行政治教育和安全常识教育,经常督促持枪人对枪支擦拭和保养,监督本制度的贯彻和落实,做到枪支无被盗、无丢失、无走火、无损坏、无外借、无锈蚀。
二、持枪人员必须政治可靠,作风正派,工作责任心强,必须掌握枪支性能,做到会用、会保养,能排除一般故障,熟悉枪支管理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三、对持枪人员,每半年由保卫、出纳、人事部门联合进行一次政治考查,凡不符合持枪条件的人员要报请联社立即调换。
每半年由保卫部门组织一次训练,训练中严防事故发生。
四、枪支弹药要进行专人、专柜保管,建立健全严格的使用登记手续,换人持枪,必须严格履行交换手续。
五、执行守、押任务时,应先登记后领枪,持枪执行任务应两人以上同行,任务完成以后枪支立即入库。
六、严禁无守卫、押运库款的人员佩带枪支,严禁将专用枪支移作自己用枪;严禁任何人以任何事由(执行押运任务外)将枪支带出门外;严禁无故鸣枪或用枪打猎;不得用枪开玩笑,严禁枪口对人和玩弄枪支;严禁持枪饮酒和酒后持枪,严禁将枪支带回家。
七、持枪人员在执行押运、守卫任务时,遇有严重威胁守卫目标的暴力侵袭,守卫、押运人员的生命安全遭到犯罪分子的暴力威胁,
非开枪不能制止时,可以使用武器,但开枪后应保护现场,立即向上级和公安部门报告。
八、使用武器前,应沉着冷静地判明情况,除遇特殊紧急情况外,应先口头警告或朝天鸣枪警告,警告无效时,应尽量射击其非要害部位,以利事后查清问题。
开枪时严防误伤群众或引起灾害性后果。
枪支管理制度
枪支管理制度
是指国家或地区对枪支的销售、购买、持有和使用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和制度。
其主要目的是确保公共安全和防止犯罪活动。
枪支管理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枪支的销售和购买:通常需要进行许可和审查,申请人需要符合特定条件才能购买和持有枪支。
销售渠道也会受到严格限制,通常只有特定的经销商和机构可以合法销售枪支。
2. 枪支的持有和使用:持有枪支的人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妥善保管并且仅在特定情况下使用。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持枪需要申请许可并且有限制条件,例如只能在特定场合或者特定目的下使用。
3. 枪支登记和追踪:为了管理枪支的流动和防止非法交易,许多国家和地区要求所有的枪支都需要进行登记,包括购买、销售和转让等所有过程都需要记录。
这样可以确保枪支的来源和去向。
4. 枪支安全措施:为了防止意外伤害和滥用,枪支管理制度通常要求持枪者采取安全措施,如购买枪锁、安全柜等设备,并接受安全培训。
5. 刑事处罚和非法枪支缴获:对于违反枪支管理制度的行为,法律法规通常会规定相应的刑事处罚。
同时,也会加大打击非法枪支交易和使用的力度,对非法枪支进行缴获和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枪支管理制度有一定的差异,取决于其社会背景、法律制度和文化习俗等因素。
这些制度的目标是确保公众的安全和法律秩序,以及防止枪支的滥用。
枪支管理方案
枪支管理方案咱来说说枪支管理这档子事儿。
你想想,枪支这玩意儿,要是管不好,那得多吓人呐!就像脱缰的野马,谁知道会闯出啥大祸。
先说这管理的目标吧,咱得保证枪支不落入那些心术不正的人手里,就像不能让坏人拿到能开锁的万能钥匙一样。
要是随便啥人都能搞到枪,那社会还不得乱了套?走在大街上都得提心吊胆,生怕哪儿突然冒出个拿枪的疯子,这日子还能过吗?那怎么管呢?首先,得有严格的登记制度。
每一把枪从哪儿来,到哪儿去,都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这就好比给每把枪都上了个户口,谁持有它,啥时候持有,都有记录可查。
要是没这个登记,那枪不就跟没主的野孩子似的,到处乱跑惹祸?还有啊,持枪资格得严格审查。
不能说谁想持枪就能持,得看这人靠不靠谱。
是不是有犯罪记录?精神是不是正常?就像挑运动员,得挑身体好、品行正的,不能啥歪瓜裂枣都要。
要是让那些脾气暴躁、控制不住自己情绪的人有了枪,那不就跟给老虎安上了翅膀,想伤人就伤人啦?再说说销售环节。
卖枪的地方得管严了,不能随便开个铺子就卖枪,这可不是卖糖果!得有政府批准,有严格的监管,不然枪到处乱卖,那不就成了菜市场的大白菜,谁都能买?对于已经持有的枪支,也得定期检查。
看看枪是不是还安全,使用的人是不是还守规矩。
这就跟给车做年检一样,有问题就得处理,不能让有隐患的枪继续在外面晃悠。
另外,教育也不能少。
得让大家都知道,枪可不是玩具,是危险的东西。
不能拿着乱比划,更不能随便用来吓唬人。
这就像电一样,你知道它危险,才会小心使用,不然一不小心就会触电。
总之,枪支管理可不是闹着玩的,得认真对待,严格把关。
只有这样,咱们才能有一个安全、安心的社会,才能让大家不用担心走在路上会被飞来的子弹击中。
咱们要的是安宁和谐的生活,可不是充满枪声和恐惧的噩梦,您说是不是这个理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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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的管理工作,促进射击运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以下简称运动枪支),是指开展射击竞技训练、比赛所使用的枪支。
运动枪支的具体品种和型号由国家体育总局会同公安部确定、发布。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是指经批准从事开展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五条公安部主管全国运动枪支的管理工作,国家体育总局指导、协调全国运动枪支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运动枪支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运动枪支的监督管理工作。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负责运动枪支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运动枪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审批第六条申请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相应资质的教练员及相关从业人员;(三)拥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射击场地;(四)拥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运动枪支安全保管设施;(五)具备运动枪支安全管理制度;(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应当向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当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和性质、开展射击运动的目的及拟开展项目、经费来源、场地情况(含靶场和枪弹库)、从业人员情况等;(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意见;(三)法人登记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四)枪弹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枪弹库安全管理规定和枪弹安全管理责任制等;(五)教练员资格证明及其复印件;(六)射击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及其复印件;(七)所在地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射击场地合格证明;(八)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运动枪支保管设施验收合格证明;(九)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八条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将批准文件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并抄送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
第九条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对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每两年进行一次资格复审,将复审结果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并抄送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
第三章运动枪支的配置与购置第十条运动枪支的配置种类及限额由国家体育总局会同公安部确定。
第十一条运动枪支的购置由国家体育总局与公安部共同指定的单位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提出运动枪支年度购置计划和增补购置计划。
省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汇总和审核本行政区域内运动枪支年度购置计划和增补购置计划,经同级公安机关审核后报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将全国运动枪支购置计划报公安部审批后执行。
第十三条运动枪支购置指定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与运动枪支制造企业(包括进口枪支企业)签订采购合同,并按照公安部批准的分配计划调拨、运输运动枪支。
第十四条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或者所属运动员接受奖励、赞助或者赠送运动枪支时,应当由其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同意后,报公安部审批并抄送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纳入该单位配置限额管理。
第十五条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剂使用运动枪支的,应当经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并抄送同级公安机关,纳入接收使用单位运动枪支配置计划管理。
跨省调剂使用运动枪支的,由其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同意后,报公安部审批并抄送相关省级公安机关,纳入接收使用单位运动枪支配置计划管理。
第十六条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配置的运动枪支,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民用枪支持枪证》。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调剂使用的运动枪支,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民用枪支持枪证》。
第四章运动枪支的日常管理第十七条举办射击比赛,运动枪支安全管理工作由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共同负责。
承办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保卫部门负责运动枪支的安全管理,制定安全管理措施,设立专用枪弹库(室)。
第十八条携带运动枪支外出参加射击训练、比赛等活动,必须携带《民用枪支持枪证》。
第十九条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接待训练、比赛等射击活动,应当事先将批准文件、来访单位、抵离时间、携枪数量、《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复印件、安全管理措施等材料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应当建立运动枪支登记、交接、检查、保管、保养、维护等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运动枪支管理人员及持枪人员责任,确保运动枪支安全。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应当认真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运动枪支,加强对持枪人员的法制和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培训。
第二十一条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应当完善运动枪支的安全保管设施。
枪弹库(室)应当加装防盗报警等技术防范设施,运动枪支与弹药必须分库(室、柜)存放,落实双人双锁和24小时值班制度。
第二十二条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应当每月对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和安全保管设施的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并做记录。
第二十三条运动枪支发生被盗(抢)、丢失等案(事)件的,当事人或者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案发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和体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逐级上报。
发生在异地的,还应当向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和体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应当每年组织对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的运动枪支管理工作进行安全检查,并不定期进行抽查。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和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制度,实现运动枪支信息化动态管理。
第二十五条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报废运动枪支,应当报经省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后,连同《民用枪支持枪证》上缴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由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统一组织销毁。
做出报废运动枪支批准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将上缴证明等相关文件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及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私自出租、出借、赠送运动枪支;(二)不得私自改装和销毁运动枪支;(三)不得将运动枪支私自带出射击场地;(四)不得将运动枪支用于射击训练和比赛以外的其他活动;(五)不得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运动枪支。
第五章运动枪支的运输第二十七条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及运动员携带运动枪支外出参加射击训练、比赛等活动,应当凭其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民用枪支持枪证复印件、射击竞赛通知(或者邀请函),到本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运输运动枪支,应当凭省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文件,向运往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批准购置的运动枪支(含奖励、赞助、赠送和境内调剂的运动枪支),应当凭公安部的批准文件和省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指定单位出具的提货通知,向运往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
第六章运动枪支的出入境第三十条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携带运动枪支出境参加射击比赛活动时,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提出,并提供以下资料:(一)申请报告;(二)邀请函和任务批件;(三)携枪运动员姓名和运动枪支子弹型号、数量清单等材料。
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
第三十一条境外运动队(运动员)申请携带运动枪支入出境、过境、境内转机等,由承办单位向所在地省级以上业务主管单位提出,并提供以下资料:(一)申请报告;(二)邀请函;(三)携枪运动员姓名和运动枪支子弹型号、数量清单等材料。
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
承办单位应当在事前向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二条办理运动枪支出入境手续,应当由承办单位提前十个工作日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
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应当及时向公安部、海关总署、铁道部和民航总局等部门备案,并抄送相关公安机关、海关及边防检查站。
第三十三条经批准入境的运动枪支,由承办单位凭批准文件到入境地边防检查站办理枪支登记,申请领取《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凭《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向入境地海关申报。
到达目的地后,应当凭《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向当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经批准出境的运动枪支,由承办单位凭批准文件到单位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办理《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
凭批准文件和《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向出境地边防检查站办理出境手续。
经批准入境的运动枪支再出境时,承办单位应当向边防检查站出具弹药消耗证明。
第七章罚则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对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规定条件或者程序审批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申请的;(二)对配置单位运动枪支购置计划审核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未按规定进行资格复审的;(四)发生运动枪支被盗、丢失等事故,未及时逐级上报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
第三十五条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一)未按照规定建立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的;(二)未对持枪人员进行法制和安全教育的;(三)安全设施存在重大隐患的;(四)枪弹混库(室、柜)存放的。
第三十六条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许可:(一)未按规定进行运动枪支调剂的;(二)未按规定上缴报废运动枪支的;(三)弄虚作假,未如实申报购置计划、超标购置运动枪支的;(四)训练场所、枪弹库(室)的安全设施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第三十七条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运动枪支,体育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一)未按规定办理《民用枪支持枪证》的;(二)未按规定上交报废运动枪支的;(三)私自借用运动枪支的;(四)在非射击运动场地进行射击活动的;(五)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运动枪支的。
第三十八条体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或者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第二、三、五项规定,构成犯罪或者应当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体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或者人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九条运动枪支研制立项和试用计划由国家体育总局提出,报公安部批准后下达给定点企业。
运动枪支的定型由国家体育总局会同公安部组织审定,审定合格后方可生产。
第四十条运动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及用于运动枪支的弹药,适用于本办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