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残疾人残疾评定等级标准(修订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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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人残疾评定等级标准(修订后)

中国残疾人残疾评定等级标准(修订后)

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六类残疾标准视力残疾标准1.视力残疾的定义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盲: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列表如下:类别级别最佳矫正视力盲一级盲<0.02-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度二级盲≥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低视力一级低视力≥0.05-0.1二级低视力≥0.1-<0.3《注》: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标准1.听力残疾的定义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2.听力残疾的分级列表如下:级别平均听力损失(dBspL) 言语识别率(%)一级>90(好耳) <15二级71-90(好耳) 15-30三级61-70(好耳) 31-60四级51-60(好耳) 61-70《注》: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言语残疾标准1.言语残疾的定义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新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新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新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对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进行评定的一项重要指标。

根据《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的规定,伤残等级分为十级,分别为一级至十级。

不同的伤残等级对应着不同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而这些等级的评定标准也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学专业知识制定的。

下面将详细介绍新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一、一级伤残。

一级伤残是指轻微的身体功能障碍,包括但不限于轻微的肢体活动受限、轻微的感觉障碍、轻微的语言障碍等。

一级伤残的评定标准是指患者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在轻微范围内,对日常生活和工作影响较小。

二、二级伤残。

二级伤残是指中度的身体功能障碍,包括但不限于中度的肢体活动受限、中度的感觉障碍、中度的语言障碍等。

二级伤残的评定标准是指患者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在中度范围内,对日常生活和工作有一定影响。

三、三级伤残。

三级伤残是指较重的身体功能障碍,包括但不限于较重的肢体活动受限、较重的感觉障碍、较重的语言障碍等。

三级伤残的评定标准是指患者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较重,对日常生活和工作影响较大。

四、四级伤残。

四级伤残是指重度的身体功能障碍,包括但不限于重度的肢体活动受限、重度的感觉障碍、重度的语言障碍等。

四级伤残的评定标准是指患者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重度,对日常生活和工作影响极大。

五、五级伤残。

五级伤残是指极重的身体功能障碍,包括但不限于极重的肢体活动受限、极重的感觉障碍、极重的语言障碍等。

五级伤残的评定标准是指患者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极重,对日常生活和工作影响极其严重。

六、六级伤残。

六级伤残是指特重的身体功能障碍,包括但不限于特重的肢体活动受限、特重的感觉障碍、特重的语言障碍等。

六级伤残的评定标准是指患者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特重,对日常生活和工作影响特别严重。

七、七级伤残。

七级伤残是指极特重的身体功能障碍,包括但不限于极特重的肢体活动受限、极特重的感觉障碍、极特重的语言障碍等。

七级伤残的评定标准是指患者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极特重,对日常生活和工作影响极其严重。

最新中国残疾评定标准

最新中国残疾评定标准

最新中国残疾评定标准
首先,最新中国残疾评定标准充分考虑了残疾人的生活、工作和社会参与等方
面的需求,对残疾等级的划分更加科学合理。

评定标准将残疾人的残疾等级分为一至四级,分别对应不同程度的残疾。

一级残疾是指轻度残疾,对生活和工作有一定影响;二级残疾是指中度残疾,对生活和工作有较大影响;三级残疾是指重度残疾,对生活和工作有严重影响;四级残疾是指极重度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这种等级划分更加具体和明确,有利于对残疾人的需求进行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支持。

其次,最新中国残疾评定标准还对评定工作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了规范和细化。

评定工作将由专业的评定机构和评定人员进行,评定过程将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确保评定结果的客观公正性和科学性。

评定标准还对各类残疾的诊断要求和评定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了评定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这将为残疾人的评定工作提供更加明确的指导和依据,有利于提高评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最后,最新中国残疾评定标准还对残疾人的康复和服务需求进行了重点关注。

评定标准将根据残疾人的实际需求,为其提供相应的康复和服务项目,并根据残疾等级的不同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和福利待遇。

这将有利于残疾人的康复和融入社会,提高其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综上所述,最新中国残疾评定标准的出台对于残疾人的评定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更好地满足残疾人的需求,提高其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希望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能够充分重视残疾评定工作,切实关心和支持残疾人,共同营造一个更加包容和和谐的社会环境。

中国残疾人残疾评定等级标准(修订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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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
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
六类残疾标准
视力残疾标准
1.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
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
盲:
一级盲:
最佳矫正视力低于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
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
0."02,而低于
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
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
0."1。

二级低视力:
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
0."3。

列表如下:
类别级别最佳矫正视力
盲一级盲<
0."02-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度二级盲≥
0."02-<
0."05;或视野半径<10度
低视力一级低视力≥
0."05-
0."1
二级低视力≥
0."1-<
0."3
《注》:。

中国残疾人评级标准

中国残疾人评级标准

残疾人评定标准视力残疾标准1.视力残疾的定义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盲: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列表如下:《注》: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鉴定医院:丰台医院、南苑医院听力残疾标准1.听力残疾的定义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2.听力残疾的分级列表如下:《注》: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鉴定医院:同仁医院、丰台医院言语残疾标准1.言语残疾的定义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言语残疾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

2.言语残疾的分级一级指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二级指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0-3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三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31-5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三级测试水平;四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51-7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三级,但不能通过四级测试水平。

残疾人等级划分标准

残疾人等级划分标准

残疾人等级划分标准一、视力残疾分级标准盲:一级:最佳矫正视力:无光感-﹤0.02;或视野半径﹤5度;二级:最佳矫正视力:≥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低视力:三级:最佳矫正视力:≥0.05-﹤0.1;四级:最佳矫正视力:≥0.1-﹤0.3。

[注]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如仅有单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畴。

2.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3.视野半径<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二、听力残疾分级标准1.听力残疾一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方面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91dBHL,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极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2.听力残疾二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3.听力残疾三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4.听力残疾四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三、言语残疾分级标准1.言语残疾一级:无任何言语功能或语音清晰度≤10%,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不能进行任何言语交流。

2.言语残疾二级:具有一定的发声及言语能力。

语音清晰度在11%-2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

3.言语残疾三级:可以进行部分言语交流。

语音清晰度在26%-4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

一二三四残疾评定标准

一二三四残疾评定标准

一二三四残疾评定标准
一二三四残疾评定标准是指根据国际通行的残疾分类标准,将残疾人按照身体、智力、心理和言语四个方面进行评定的标准。

一级残疾是指身体机能缺陷较严重,需长期护理或辅助器具等帮助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的残疾人。

例如,四肢完全或部分瘫痪、失去咀嚼和吞咽能力等。

二级残疾是指身体机能缺陷较为明显,但比一级残疾要轻,需要辅助器具或者辅助技术等进行日常生活活动的残疾人。

例如,失去一只手臂、一条腿、重度听力或视力障碍等。

三级残疾是指智力机能缺陷较严重,需要长期护理或特殊教育等帮助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的残疾人。

例如,严重智力障碍、自闭症等。

四级残疾是指心理、言语方面存在缺陷,需要长期心理治疗、语言康复等帮助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的残疾人。

例如,严重抑郁症、语言障碍等。

残疾人的评定标准是为了给予他们相应的护理、康复、教育等帮助,让他们在生活中更好地融入社会,享受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时,对于政府来说,也是制定有针对性的残疾人政策和计划的重要依据。

中国残疾人评定标准

中国残疾人评定标准

【注:我国并没有单独的文件来规范残疾人的评定标准,残疾人评定也只是残疾人组织来规范管理,本保准摘自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文件〔1995〕残联组联字第61号《关于统一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是目前我国残疾人评定标准的有效文件标准】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六类残疾标准视力残疾标准1.视力残疾的定义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盲: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列表如下:《注》: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标准1.听力残疾的定义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2.听力残疾的分级列表如下:《注》: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言语残疾标准1.言语残疾的定义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言语残疾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

2.言语残疾的分级一级指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二级指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0-3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三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31-5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三级测试水平;四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51-7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三级,但不能通过四级测试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评残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评残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评残标准第一部分综述一、本标准适用于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的残疾情况。

二、残疾按照本标准进行文字说明,构成残疾等级。

1) 甲级残疾:构成甲级残疾的有两个标准:有严重残疾的和没有严重残疾的。

a) 严重残疾:机械性几乎完全丧失。

严重残疾,包括有相应残疾必需使用助行器具者;b)没有严重残疾者: 方面未完全丧失,但其各项活动功能明显减低者。

3) 丙级残疾:机械性还有部分活动能力,但因残疾限制正常的生活活动者。

三、本标准的执行,归口管理部门有权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可进行灵活搭配,但不得大幅度违背本标准的规定。

第二部分文字说明一、视力残疾1)甲级视力残疾:眼球缺失、失明,或对光没有反应者;2)乙级视力残疾:双眼视力低于0.1者;1)甲级听力残疾:失聪者;3)丙级听力残疾:听力低于60分贝者。

三、言语残疾2)乙级言语残疾:口音重,不一般样子出现语言交往障碍者;3)丙级言语残疾:经教育、训练等治疗后,表达能力低于同龄及同班正常学生者。

四、肢体残疾1)甲级肢体残疾:任何一肢、多个关节,机械性完全丧失,且必须运用假肢、假关节者;2)乙级肢体残疾:任何一肢、多个关节,活动或功能能力明显Map down;1)甲级智力残疾:智力发育止于«婴儿期»或«幼儿期»,智障者;3)丙级智力残疾:智力发育止于«少年期»或以上,但因残疾限制正常的学习、工作者。

六、其他部位残疾:1)甲级:功能明显减低、治疗无效者;2)乙级:功能表现为减低量明显大于正常者;3)丙级:多台残疾,单一残疾功能低于正常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最新版)目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的概述2.残疾评定的等级和标准3.残疾评定表的作用和意义4.使用和填写残疾评定表的注意事项正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的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是我国用于评定残疾人残疾程度的一种官方标准表格。

它旨在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为残疾人提供公平、公正、公开的评定服务,以便他们能够享受到国家相关政策和福利。

二、残疾评定的等级和标准残疾评定分为四个等级,分别是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每个等级对应不同的残疾程度。

具体标准如下:1.一级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他人长期照顾。

2.二级残疾: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需要他人经常照顾。

3.三级残疾:生活部分不能自理,需要他人一定程度的照顾。

4.四级残疾:生活基本能自理,但仍需他人提供一定帮助。

三、残疾评定表的作用和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在保障残疾人权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

首先,评定表为残疾人提供了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评定平台,使他们能够享受到应有的政策和福利待遇。

其次,评定表有助于加强对残疾人关爱和帮助的力度,提高社会对残疾人的关注度。

最后,评定表有利于提升国家对残疾人事业的管理和服务水平,推动残疾人事业的健康发展。

四、使用和填写残疾评定表的注意事项在使用和填写残疾评定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确保评定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避免弄虚作假。

2.评定过程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尊重残疾人的权益。

3.评定结果应及时报送有关部门,确保残疾人能够及时享受到相关政策和福利。

4.妥善保管评定表,确保信息不泄露。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对于保障残疾人权益、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残疾证一二三级的标准

残疾证一二三级的标准

残疾证一二三级的标准残疾证是一种证明个体身体或精神状况是否属于残疾的文件。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残疾的定义和分级标准可能不尽相同。

下面将介绍中国残疾证一二三级的标准。

一、残疾证一级标准残疾证一级是指身体或精神上极度残疾,几乎完全丧失相关功能。

以下是中国残疾证一级标准的主要内容:1.头部极端畸形:包括极度的颅面骨畸形(如脑积水、巨头畸形等)。

2.眼部严重障碍或完全失明:完全丧失双眼视力或有严重眼疾(如脑性视觉障碍等)。

3.听力完全丧失或重度听力障碍:完全丧失双耳听力或听力障碍超过90分贝。

4.四肢完全丧失或重度运动障碍:大部分四肢丧失活动能力或严重运动障碍。

5.躯干机能完全丧失:丧失躯干活动能力,需借助他人或辅助工具维持生活。

6.严重言语障碍:完全丧失言语能力或有严重言语障碍(如失语症)。

二、残疾证二级标准残疾证二级是指身体或精神上较重度残疾,生理或心理功能丧失较多。

以下是中国残疾证二级标准的主要内容:1.身体功能丧失:四肢部分丧失活动能力、听力中度至重度障碍、行动不便或无法自理、躯干丧失大部分活动能力等。

2.精神功能丧失:智力障碍、精神障碍以及情绪和行为障碍等。

三、残疾证三级标准残疾证三级是指身体或精神上轻度残疾,生理或心理功能有一定程度的丧失。

1.身体功能丧失:四肢运动功能有一定障碍、听力轻度障碍、行动受限或需要辅助器具、不适应环境等。

2.精神功能丧失:学习能力有限、社会交往能力不足等。

总结起来,残疾证一级是极度残疾,二级是较重度残疾,三级是轻度残疾。

这些残疾等级的认定旨在提供相关福利和保障,方便残疾人群体享受相对应的福利权益和服务。

残疾人评级标准

残疾人评级标准

残疾人评级标准一、残疾人评级标准1、等级分配就残疾人来说,一般按其身体状况综合评定,等级分为一级残疾、二级残疾和三级残疾。

即:一级残疾是体形残疾、感觉残疾以及智力残疾中最严重的,二级残疾次之,三级残疾则是最轻的。

2、视力状况评级视力状况评级标准一般按照有效视力的大小来衡量,一级残疾是指有效视力低于0.3的,二级残疾是指有效视力低于0.5的,三级残疾是指有效视力低于1.0的。

3、听力状况评级听力状况评级的标准一般按照有效听力的大小来衡量,一级残疾是指有效听力低于25dB的,二级残疾是指有效听力低于35dB的,三级残疾是指有效听力低于45dB的。

4、肢体状况评级肢体状况评级的标准一般按照肢体功能的大小来衡量,一级残疾是指肢体功能不能完全做一般劳动的,二级残疾是指肢体功能虽能做一般劳动,但职业取向较有限的,三级残疾是指肢体功能虽有些受损,但能自由做一般劳动的。

5、智力状况评级智力状况评级的标准一般按照智力正常值的大小来衡量,一级残疾是指智力正常值低于50的,二级残疾是指智力正常值低于70的,三级残疾是指智力正常值低于85的。

6、聋哑状况评级聋哑状况评级标准一般按照语言能力的大小来衡量,一级残疾是指语言能力低于一岁半的,二级残疾是指语言能力低于三岁的,三级残疾是指语言能力低于七岁的。

7、肢体多种残疾状况评级肢体多种残疾状况评级的标准一般按照残疾程度的大小来衡量,一级残疾是指由一种以上残疾构成,其中一种残疾为一级残疾,其他残疾为三级残疾的,二级残疾是指由一种以上残疾构成,其中一种残疾为二级残疾,其他残疾为三级残疾的,三级残疾则是由一种以上残疾构成,其中一种残疾为三级残疾,其他残疾为三级残疾的人的。

8、临时残疾临时残疾的评级标准一般按照残疾发生几率的大小来衡量,一级残疾是指残疾发生几率大于90%的,二级残疾是指残疾发生几率在60%-90%之间的,三级残疾是指残疾发生几率低于60%的。

以上就是残疾人评级标准的主要内容,并且应根据残疾人的损失状况,按照合理的原则给予综合评定,从而确定他们的残疾等级。

残疾标准1至十级

残疾标准1至十级

残疾标准1至十级
残疾标准分为1至十级,用于评定残疾程度。

具体的分级标准如下:
一级残疾:视、听、言、行动残疾程度较轻,但需要特定辅助器具或辅助技术才能进行工作、学习和生活。

二级残疾:具有一定的视、听、言、行动障碍,需要辅助器具、技术和人员帮助才能完成常规生活活动。

三级残疾:视、听、言、行动障碍明显,需要辅助器具、技术和人员帮助,生活和工作能力明显受影响。

四级残疾:视、听、言、行动残疾严重,生活和工作能力极度受限,需要全天候受护理照顾。

五级残疾:四肢或躯体功能障碍,行动能力严重受限,需要辅助器具和人员协助。

六级残疾:四肢或躯体功能完全丧失,需要全天候照护。

七级残疾:智力残疾或精神障碍,行为能力受限,需要监护或特殊护理。

八级残疾: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导致严重功能受损,行为能力受限,需要全天照顾。

九级残疾:晚期肢端肥大症、器官衰竭等终末期疾病患者,需要安宁护理。

十级残疾:状况危急或无法评估的患者,需要特别护理或安宁照顾。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评残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评残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评残标准视力残疾标准1、视力残疾的定义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他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盲:一级盲:最正确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正确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一级低视力:最正确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正确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列表如下:类别级别最正确矫正视力盲一级盲<0.02——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度二级盲≥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低视力一级视力≥0.05-0.1二级次视力≥0.1-<0.3?注?:1、忙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假设双眼视力不同,那么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到达或优于0.3,那么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正确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校正所能到达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管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标准一、听力残疾的定义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应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二、听力残疾的分级听力残疾一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方面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91 dBHL,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极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二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 dBHL 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残疾人的等级评定标准

残疾人的等级评定标准

残疾人的等级评定标准
根据中国政府发布的《残疾人分类与分级管理办法》,残疾人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一级残疾:重度残疾,对日常生活和工作均有很大限制,需要全天候照顾照料。

主要表现为身体机能严重受到限制,如肢体截瘫、智力障碍严重、听力严重受损、视力极度不良等。

二级残疾:较重残疾,对日常生活和工作有一定限制,需要部分照顾照料。

主要表现为身体机能中度受到限制或身体机能受到严重限制但能够自理,如肢体部分瘫痪、听力中度受损、视力中度不良等。

三级残疾:轻度残疾,自理能力较好,生活和工作自理能力稍有限制。

主要表现为身体机能轻度受到限制或功能障碍轻微,如轻度肢体残疾、言语功能不良等。

四级残疾:轻微残疾,身体机能基本正常,只在特定情况下有一定限制,如某些操作或运动存在困难。

主要表现为生理和心理上的轻微特殊需求,如孤独症、学习障碍等。

以上标准是评定残疾人的主要参考,但实际评定过程中还需要考虑个体差异和综合情况。

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一级残疾:
1、严重残疾人:严重残疾是指残疾程度受影响最为严重的群体,如个
体完全丧失功能,几乎完全依赖他人生活或参与劳动,保护期较长。

2、残疾特别重量级:残疾特重是指残疾严重程度相对较低,但仍然完
全丧失所表现的社会生活功能,几乎依靠他人生活和劳动,保护期较长。

3、中度残疾人:中度残疾是指残疾严重程度相对较低,但至少一个主
要的自我保护生活功能仍未完全或部分丧失,几乎全部靠他人生活和
劳动,保护期较长。

二级残疾:
1、重度残疾人:重度残疾是指残疾严重程度相对较高,至少有一项自
我保护能力已经丧失,部分生活功能也会受到影响,可以不完全依赖
他人生活和劳动,保护期较短。

2、轻度残疾人:轻度残疾是指残疾程度较轻,自我保护能力尚存,并
且可以在生活活动中参与,但有较大困难,主要靠家人协助,保护期
较短。

3、良性残疾人:良性残疾是指残疾程度较轻,一般可以自我保护,在
自身活动中参与,但有一定局部困难,仍需有限度支持,保护期较短。

残疾评定等级标准

残疾评定等级标准

残疾评定等级标准
残疾评定等级是针对残疾人的就业和生活社会保障方面给予补偿,以及制定残疾人服
务政策和资源分配方面的重要依据,国家对残疾人进行评定划分等级,以便予以相应的社
会保障和资源分配。

一、评定等级的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评定等级适用统一的标准,划分为
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四个等级。

2.残疾等级的评定采用国家标准的四类残疾真实、全面、综合考察评定法为基础:
(1)自身感知功能水平:包括视力、听力及言语表达、非言语交流、颈胸肢体运动
以及智力功能等。

(2)自身行动能力水平:包括行走、移动、改变姿势及自我服务等。

(3)体力功能水平:指个人参与特定工作所需的特定身体功能。

(4)社会功能水平:包括与他人密切接触、自理、家务、生活技能及职业技能等水平。

1.一级残疾:残疾人智力分数60分以下、或自身感知功能水平、自身行动能力水平、体力功能水平及社会功能水平均低于现行国家标准规定标准者,其等级为一级残疾。

1.残疾人应具备国家规定的残疾等级评定项目,经过专业医技机构检验评定,在全面
考察后确定残疾等级。

2.若残疾人有多处残疾,应根据最严重残疾,确定该残疾人的残疾等级分类。

3.应将残疾人残疾等级和残疾情况记录在档案中,供有关部门及时参考、审查。

4.对残疾等级评定有异议的,可向当地残联提出申诉,经审理做出决定。

以上就是残疾评定等级的标准,由此可见,残疾人的等级划分是一个综合的把握和判断,需要有关部门对残疾人及其家庭进行全面、细致的评估,才能准确、合理地为残疾人
进行等级划分,从而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社会福利。

残疾评定等级标准

残疾评定等级标准

残疾评定等级标准残疾评定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残疾人进行身体、智力、精神和感觉功能的评定,以确定其残疾等级,并为其享受相关政策和福利提供依据。

残疾评定等级标准是对残疾程度的具体描述和划分,是残疾人享受相关权益的重要依据。

下面将对残疾评定等级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身体残疾评定等级标准主要包括了肢体功能障碍、视力障碍、听力障碍、言语障碍、智力障碍等方面。

对于肢体功能障碍的评定,主要考虑了肢体活动能力、肢体功能障碍的部位和程度等因素;视力障碍的评定主要考虑了视力残疾的程度和类型;听力障碍的评定主要考虑了听力损失的程度和类型;言语障碍的评定主要考虑了言语表达和沟通的能力;智力障碍的评定主要考虑了智力发育水平和智力功能障碍的程度。

通过对这些方面的评定,可以确定身体残疾人的残疾等级,为其享受相应政策和福利提供依据。

其次,智力残疾评定等级标准主要考虑了智力发育水平和智力功能障碍的程度。

智力残疾是指由于遗传、疾病或外伤等原因导致智力发育不全或智力功能障碍,严重影响个体的学习、生活和社会适应能力。

评定智力残疾等级时,需要综合考虑智力水平、日常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表现,以确定其智力残疾等级,并为其提供相应的教育、康复和就业服务。

再次,精神残疾评定等级标准主要考虑了精神疾病的类型、严重程度和对社会功能的影响。

精神残疾是指由于精神疾病导致个体的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功能受损,严重影响其社会适应能力和生活质量。

评定精神残疾等级时,需要考虑精神症状的严重程度、对日常生活和社会功能的影响程度,以确定其精神残疾等级,并为其提供相应的康复和社会保障服务。

最后,感觉功能障碍评定等级标准主要考虑了视觉、听觉、平衡感觉和疼痛感觉等方面的功能障碍程度。

感觉功能障碍会严重影响个体的感知能力和生活质量,评定感觉功能障碍等级时,需要综合考虑感觉功能障碍的类型、程度和对日常生活功能的影响,以确定其感觉功能残疾等级,并为其提供相应的康复和生活护理服务。

最新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最新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最新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残疾等级评定是对残疾人进行的一种评定,其目的是为了确定残疾人的残疾等级,从而为其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和服务保障。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残疾人保障政策的不断完善,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也在不断调整和更新。

最新的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对残疾人的评定标准、程序和依据等方面做出了一些调整和完善。

首先,最新的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对残疾人的评定标准进行了更新。

根据残疾人
的残疾程度和对生活、学习、工作等方面的影响,将残疾等级分为一级至四级。

一级残疾为最重度残疾,四级残疾为轻度残疾。

评定标准细化了各级残疾的评定要点,使评定结果更加客观、准确。

其次,最新的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对评定程序进行了优化。

评定程序包括资料审核、体格检查、功能评定和专家评定等环节。

在每个环节中都加强了对残疾人的个性化评定,充分考虑了残疾人的个体差异,使评定结果更加科学、合理。

再次,最新的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对评定依据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评定依据包括
残疾证明、医学证明、社会功能影响评定表等多个方面。

在每个依据中都增加了对残疾人的全面评估,使评定依据更加全面、可靠。

最后,最新的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对评定结果的使用进行了明确规定。

评定结果
将作为残疾人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和社会福利的重要依据,对残疾人的生活、学习、工作等方面提供更多的保障和支持。

总之,最新的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的出台,将为残疾人的保障提供更加科学、客观、公正的评定依据,为残疾人的生活改善和社会融合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

希望各级残联和相关部门能够严格按照最新标准执行,确保残疾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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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
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
六类残疾标准
视力残疾标准
1.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
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
盲:
一级盲:
最佳矫正视力低于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
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
0."02,而低于
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
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
0."1。

二级低视力:
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
0."3。

列表如下:
类别级别最佳矫正视力
盲一级盲<
0."02-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度二级盲≥
0."02-<
0."05;或视野半径<10度
低视力一级低视力≥
0."05-
0."1
二级低视力≥
0."1-<
0."3
《注》: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
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标准
1.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
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2.听力残疾的分级
列表如下:
级别平均听力损失(dBspL)言语识别率(%)
一级>90(好耳)<15
二级71-90(好耳)15-30
三级61-70(好耳)31-60
四级51-60(好耳)61-70
《注》:
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言语残疾标准
1.言语残疾的定义
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言语残疾包括:
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

2.言语残疾的分级
一级指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二级指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0-3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三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31-5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三级测试水平;四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51-7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三级,但不能通过四级测试水平。

列表如下:
级别语音清晰度(%)言语表达能力
一级<10%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
二级10-30%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
三级31-50%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
四级51-70%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
《注》:
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明确病因,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智力残疾标准
1.智力残疾的定义
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

智力残疾包括:
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伤和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导致的痴呆。

2.智力残疾的分级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和美国智力低下协会(AAMD)的智力残疾的分级标准,按其智力商数(IQ)及社会适应行为来划分智力残疾的等级。

列表如下:
智力水平分级IQ(智商)范围*适应行为水平
重度一级<20极度缺陷
二级20-34重度缺陷
中度三级35-49中度缺陷
轻度四级50-69轻度缺陷
《注》:
1.*WeChsler儿童智力量表
2.智商(IQ)是指通过某种智力量表测得的智龄和实际年龄的比,不同的智力测验,有不同的IQ值,诊断的主要依据是社会适应行为。

肢体残疾标准
1.肢体残疾的定义
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

肢体残疾包括:
脑瘫:
四肢瘫、三肢瘫、二肢瘫、单肢瘫
偏瘫:
脊髓疾病及损伤:
四肢瘫、截瘫
小儿麻痹后遗症
先天性截肢
先天性缺肢、短肢、肢体畸形、侏儒症
两下肢不等长
脊柱畸形:
驼背、侧弯、强直
严重骨、关节、肌肉疾病和损伤
周围神经疾病和损伤
2.肢体残疾的分级
以残疾者在无辅助器具帮助下,对日常生活活动的能力进行评价计分。

日常生活活动分为八项,即:
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进餐、入厕、写字。

能实现一项算1分,实现困难算
0."5分,不能实现的算0分,据此划分三个等级。

(一)重度(一级):
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0-4分)。

1.四肢瘫或严重三肢瘫。

2.截瘫、双髋关节无主动活动能力。

3.严重偏瘫,一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

4.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

5.三肢截肢或缺肢(腕关节和踝关节以上)。

6.双大腿或双大臂截肢或缺肢。

7.双上肢或三肢功能严重障碍。

(二)中度(二级):
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4."5-6分)。

1.截瘫、二肢瘫或偏瘫,残肢有一定功能。

2.双下肢膝关节以下或双上肢肘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3.一上肢肘关节以上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上截肢或缺肢。

4.双手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

5.一肢功能严重障碍,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三)轻度(三级):
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6."5-
7."5分)。

1.一上肢肘关节以下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2.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二肢功能轻度障碍。

3.脊柱强直:
驼背畸形大于70度;脊柱侧凸大于45度。

4.双下肢不等长大于5cm。

5.单侧拇指伴食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

6.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cm的成人)。

列表如下:
级别程度计分
一级(重度)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0-4
二级(中度)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4."5-6
三级(轻度)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6."5-
7."5
《注》:
下列情况不属于肢体残疾范围
1.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而失去另三指者。

2.保留足跟而失去足前半部者。

3.双下肢不等长,相差小于5cm。

4.小于70度驼背或小于45度的脊柱侧凸。

精神残疾标准
1.精神残疾的定义
精神残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同时导致其对家庭、社会应尽职能出现一定程度的障碍。

精神残疾可由以下精神疾病引起:
(1)精神分裂症;
(2)情感性、反应性精神障碍;
(3)脑器质性与躯体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碍;
(4)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
(5)儿童、少年期精神障碍;
(6)其他精神障碍。

2.精神残疾的分级
对于患有上述精神疾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应用“精神残疾分级的操作性评估标准”评定精神残疾的等级:
(1)重度(一级):
五项评分中有三项或多于三项评为2分。

(2)中度(二级):
五项评分中有一项或两项评为2分。

(3)轻度(三级):
五项评分中有两项或多于两项评为1分。

列表如下:
社会功能评定项目正常或有轻度异常确有功能缺陷严重功能缺陷
个人生活自理能力0分1分2分
家庭生活职能表现0分1分2分
对家人的关心与责任心0分1分2分
职业劳动能力0分1分2分
社交活动能力0分1分2分
《注》:
无精神残疾:
五项总分为0或1分。

摘自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文件〔1995〕残联组联字第61号《关于统一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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