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已经缔约或签署的国际环境公约
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环境保护公约主要有哪些
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环境保护公约主要有哪些?中国支持并积极参与联合国系统开展的环境事务。
中国是历届联合国环境署的理事国,与联合国环境署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合作。
中国于1979年加入了联合国环境署的“全球环境监测网”、“国际潜在有毒化学品登记中心”和“国际环境情报资料源查询系统”。
1987年,联合国环境署在中国兰州设立了“国际沙漠化治理研究培训中心”总部。
在环境署的组织下,中国将防治沙漠化、建设生态农业的经验和技术传授到许多国家。
到1996年,中国已有18个单位和个人被联合国环境署授予“全球500佳”称号。
中国与联合国开发署、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
目前,中国在《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多边基金、全球环境基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的使用和管理上,已经建立起有效的合作模式,对推动中国的污染防治和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中国是1993年成立的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成员国,在这个全球环境与发展领域的高层政治论坛中一直发挥着建设性作用。
中国与联合国亚太经社会等组织保持了密切的合作关系,并通过参加东北亚地区环境合作、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东亚海洋行动计划协调体等,对亚太地区的环境与发展作出了贡献。
中国积极发展环境保护领域的双边合作。
10多年来,中国先后与美国、朝鲜、加拿大、印度、韩国、日本、蒙古、俄罗斯、德国、澳大利亚、乌克兰、芬兰、挪威、丹麦、荷兰等国家签订了环境保护双边合作协定或谅解备忘录。
在环境规划与管理、全球环境问题、污染控制与预防、森林和野生动植物保护、海洋环境、气候变化、大气污染、酸雨、污水处理等方面进行了交流与合作,取得了一批重要成果。
中国还参加了美国倡议的“有益于环境的全球性学习与观察计划”活动。
中国为进一步加强在环境与发展领域的国际合作,1992年4月成立了“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
该委员会由40多位中外著名专家和社会知名人士组成,负责向中国政府提出有关咨询意见和建议。
论当前资源环境形势与企业的社会责任
突 出,传统粗放的经济增长方式 ,资源 的
高投入 、 消耗 、高污染 ,导致 资源枯竭、 高
中共十六届三 中全会 明确提 出了坚持 科学发展观 , 强调 “ 按照统筹城 乡发展 、 统 筹 区域发展 、统 筹经济社会发展 、统筹人
本的 71 、美国的 57 , ,倍 倍 甚至 是印度 的
内容 摘要 : 当前 ,企业 的 外部 环 境 已经
发 生 变化 ,资 源约 束 、环 境承 载 力 和 生
环境 正在产 生着越来 越大的 负面 影响 , 我 国环境 问 题的 国 际压 力正 在加 大 。近年 来, 国际社会 抛 出中国河流污 染及过度开 发给 下游带 来生态灾难 、 空气 污染引起全
中全会首次 完整提 出 “ 建社会 主义和谐 构
社会 ” 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 , , 生态环境
明显好转是 构建社会 主义和谐社会 的 目标
和主要任务之一 。
发展是每个企业的责任 。
到 1 34亿吨 ,比 2 0 0 0年增加 了 6 %。当 4
前累积的 固体废物堆存量 已高达 8 0亿吨 , 占用和损毁土地达到 2 0万亩以上 ,而且 0
国 际环 境 公 约 , 极 地 承 担 起 环 境 问 题 的 积
28 .倍;环境破坏严重 , 单位产值 的排 污量
是 世 界 平 均 水 平 的十 几 倍 。我 国 的人 口密
国际责任 ,同时 , 国也 面 临着 巨大的履 我
约 压力。
态危 机 成 为 企 业 战 略 发 展 必须 思 考 的 问题 。企 业 作为 微观 经济 主体 ,需要 分
十届全 国人大 四次会议批准 的国务 院
国际环境公约下的中国环境保护
国际环境公约下的中国环境保护一、引言在21世纪,人类面临着严重的环境问题,其中包括全球变暖、气候变化、海洋污染、土壤退化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际社会积极开展国际环境合作,通过签署环境公约来推动环境保护。
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在国际环境公约中承担了重要角色。
本文将从国际环境公约的角度探讨中国环境保护现状。
二、国际环境公约与中国国际环境公约是国际社会为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而达成的协议和约定。
自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以来,国际社会先后签署了许多重要的环境公约,如1985年的维也纳公约、1987年的蒙特利尔公约、1992年的里约公约等。
这些公约中涉及的环境问题包括大气污染、水资源管理、生物多样性和气候变化等,均对各国环境保护事业起到重要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中国是国际环境公约的缔约方,自1980年代以来,在环境保护方面积极参与国际合作,认真履行环境公约承诺。
中国已经签署和批准了众多的国际环境公约,包括《生物多样性公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防止荒漠化公约》、《渐渐消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等。
同时,中国还在国际上提出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政策和倡议,如“中国南海行动计划”和“一带一路绿色发展行动计划”。
三、中国环境保护现状中国地域辽阔,环境问题错综复杂。
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和城市化的快速推进,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不断增加,成为中国面临的主要环境问题之一。
例如,空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生态失衡等问题日益严重,直接危害到人民健康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改善环境质量,中国政府提出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措施。
例如,实行严格的环境监管制度,推进节能减排、清洁能源等措施,加强环境法治建设,鼓励绿色技术和产业的发展。
此外,在国际环境合作中,中国积极承担环境保护责任,与国际社会共同推进全球环境保护事业。
四、结论中国是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通过参与国际环境公约并认真履行承诺,中国积极推进环境保护事业,促进了国际环境合作的发展。
中国环境外交
中国环境外交摘要:环境外交是伴随着环境问题全球化发展的一个长期性国际政治议题。
中国与世界在环境问题上的互动和相互影响非常深刻,成熟的中国环境外交成为世界环境外交舞台上的重要力量。
只有积极面对和克服中国环境外交的挑战和不足,才能实现中国的环境利益和兼顾国际共同的环境利益。
关键词: 环境问题全球化环境外交中国环境外交是在环境问题恶化到一定程度、环境保护发展到一定阶段才逐步兴起并专门化的,伴随着环境问题全球化发展的一个长期性国际政治议题。
在国际上,较早明确使用"环境外交"一词的,应推到1983年美国密歇根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环境外交:对美、加跨界环境关系的回顾与展望》一书。
[1]中国政府于1989年10月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中首次明确提出了要开展环境外交。
从国内的相关著作和报刊论文来看,环境外交的定义有多种,相对完整的定义是"环境外交是指各种行为主体(主权国家的代表机关和个人、政党、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及公民个人)通过正式和非正式的外交行动,以交涉、谈判等和平方式去维系或调整国际环境关系,旨在捍卫国家环境权和争取国家发展权利的同时兼顾国际共同环境利益,也可以借此实现和服务于特定的政治目的和其他战略意图。
一、国际环境外交的兴起和发展在1972年以前,国际环境外交是零星的、非全球性和边缘性的外交,国际上通常把1972年在斯德哥尔摩举行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作为国际环境外交的开端。
[2]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随着冷战的结束,传统安全议题不再处于核心地位;同时,由于世界上主要国家的环境问题日益突出,跨国性和全球性环境问题甚至开始威胁到一国的经济、政治发展,对国际关系的影响越来越明显,从而导致越来越多的利益相关者参与到国际环境外交中来。
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会议取得了重大成就,掀起了新一轮的国际环境保护和国际环境外交浪潮。
OPRC公约
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由油污防备和响应国际合作会议通过的文本,本公约于1995年5月13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8年3月20日交存加入书。
1998年6月30日对我生效)【简介】国际海事组织于1990年11月19日至30日在伦敦召开了外交大会,有93个国家和17个国际组织代表或观察员出席了会议,香港也派员列席。
会议通过了《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响应和合作公约》。
11月30日,包括中国在内的81个国家签署了公约的最终议定书。
虽然受本国政府授权签署公约的有15个国家,但都声明“有待批准”。
至1992年底,只有美国、瑞典、塞舌尔、埃及和澳大利亚正式加入该公约。
公约的生效条件是15个国家加入,没有船舶总吨位约束条件。
公约主要内容:本公约的目的是促进各国加强油污防治工作,强调有效防备的重要性,在发生重大油污事故时加强区域性或国际性合作,采取快速有效的行动,减少油污造成的损害。
公约要求所有船舶、港口和近海装置都应具备油污应急计划,并且港口国当局有权对此进行监督检查。
公约规定所有肇事船舶和其他发现油污事故的机构或官员应毫不延迟地向最近的沿岸国报告。
各国在接到报告后应采取行动,并进行通报。
公约还规定了各缔约国应建立全国性油污防备和响应体系;各国之间可建立双边或多边、地区性或国际性的技术合作。
公约的附则对援助费用的偿还作了规定。
本公约当事国,意识到保护人类环境,特别是海洋环境的必要性,认识到船舶、近海装置、海港和油装卸设施的油污事故对海洋环境构成的严重威胁,注意到预防措施和防止工作对于最初避免油污的重要性,严格实施有关海上安全和防止海洋污染的现有国际文件、特别是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经修正的《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必要性,以及提高运油船舶和近海装置的设计、操作和保养标准的迅速发展,又注意到,在发生油污事故时,迅速有效的行动对于减少此种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害是必要的,强调为抗御油污事故做好有效准备的重要性及石油和航运界在此方面具有的重要作用,进一步认识到在诸种事项中相互支援和国际合作的重要性,其中包括交换各国对油污事故反应能力的资料、制定油污应急计划、交换对海洋环境或各国海岸线或有关利益可能造成影响的重要事故的报告和研究和开发海洋环境中抗御油污的手段等,考虑到“污染者付款”的原则是国际环境法的普遍原则,还考虑到包括《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责任公约》)、《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基金公约》)在内的有关国际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的国际文件的重要性,以及《责任公约》和《基金公约》的1984年议定书尽早生效的迫切需要,进一步考虑到包括区域性公约和协定在内的双边和多边协定和安排重要性,注意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特别是其第XII部分的有关规定,认识到根据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小的岛屿国家的特别需要,促进国际合作,提高国家、区域和全球油污防备和反应能力的需要,考虑到缔结《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可以最好地达到上述目的,兹协议如下:第1条总则(1)各当事国承诺,按照本公约及其附件的规定,各自或联合地对油污事故采取一切适当的防备和反应措施。
全球环境治理中的中国角色分析
全球环境治理中的中国角色分析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和地球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全球环境治理已成为当今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其在全球环境治理中的角色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中国在全球环境治理中的责任与作用、中国在国际环境组织中的地位和影响、中国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贡献等方面展开分析,以揭示中国在全球环境治理中的角色。
一、中国在全球环境治理中的责任与作用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在全球环境治理中承担着重要责任。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其对全球环境的影响日益显著。
一方面,中国是全球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之一,其应对气候变化的任务十分艰巨;另一方面,中国也是全球最大的生态系统之一,其生态环境的保护对全球环境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中国在全球环境治理中的作用十分重要。
中国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努力备受关注。
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缔约国,中国一直积极参与国际气候谈判,提出了一系列应对气候变化的具体政策措施。
中国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主要努力包括:加快能源结构调整,推动清洁能源发展;加强节能减排,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生态环境等。
此外,中国还承诺将在2030年前使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并争取早日实现。
除了应对气候变化,中国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也做出了积极的努力。
中国成立了国家林草局和国家海洋局等机构,加强对生态环境的管理和保护。
同时,中国还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积极推动绿色发展,推动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
中国在全球环境治理中的责任和作用日益凸显,为全球环境治理注入了新的动力和活力。
二、中国在国际环境组织中的地位和影响中国在国际环境组织中的地位和影响不断增强。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在国际环境组织中具有重要地位和较大影响力。
中国积极参与国际环境组织的活动,为国际环境治理事业做出了积极贡献。
中国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国际能源署、世界自然基金会等国际环境组织中拥有代表团,并积极参与各种环境合作项目。
中国已经缔约或签署的国际环境公约(目录)
一、危险废物的控制1、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1989年3月22日)2、《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修正案(1995年9月22日)二、危险化学品国际贸易的事先知情同意程序1、关于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换的伦敦准则(1987年6月17日)2、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26(1998年9月11日)三、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环境管理1、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1990年6月25日)2、化学制品在工作中的使用安全公约(1990年6月25日)3、化学制品在工作中的使用安全建议书(1990年6月25日)四、臭氧层保护1、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1985年3月22日)2、经修正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1987年9月16日)五、气候变化1、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2年6月11日)2、《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1997年12月10日)六、生物多样性保护1、生物多样性公约(1992年6月5日)2、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10月23日)3、国际遗传工程和生物技术中心章程(1983年9月13日)七、湿地保护、荒漠化防治1、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1971年2月2日)2、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1994年6月7日)八、物种国际贸易1、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1973年3月3日)2、《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第二十一条的修正案(1983年4月30日)3、1983年国际热带木材协定(1983年11月18日)4、1994年国际热带木材协定(1994年1月26日)九、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综合类]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摘录(摘录第12部分《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1982年12月10日)[油污民事责任类]2、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69年11月29日)3、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议定书(1976年11月19日)[油污事故干预类]4、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1969年11月29日)5、干预公海非油类物质污染议定书(1973年11月2日)[油污事故应急反应类]6、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1990年11月30日)[防止海洋倾废类]7、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1972年12月29日)8、关于逐步停止工业废弃物的海上处置问题的决议(1993年11月12日)9、关于海上焚烧问题的决议(1993年11月12日)10、关于海上处置放射性废物的决议(1993年11月12日)11、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的1996年议定书(1996年11月7日) [防止船舶污染类]12、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3年11月2日)13、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1978年2月17日)十、海洋渔业资源保妒1、国际捕鲸管制公约(1946年12月2日)2、养护大西洋金枪鱼国际公约(1966年5月14日)3、中白令海狭鳕养护与管理公约(1994年2月11日)4、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养护与管理协定(1995年12月4日)5、亚洲一太平洋水产养殖中心网协议(1988年1月8日)十一、核污染防治1、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1986年9月26日)2、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援助公约(1986年9月26日)3、核安全公约(1994年6月17日)4、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1980年3月3日)十二、南极保护1、南极条约(1959年12月1日)2、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1991年6月23日)十三、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1、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1972年11月23日)2、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1970年11月17日)>十四、环境权的国际法规定1、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摘录)(1966年12月9日)2、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摘录)(1966年12月9日)十五、其他国际条约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1、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摘录)(1967年1月27日)2、外空物体所造成损害之国际责任公约(摘录)(1972年3月29日)。
国际环境公约
国际环境公约《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又译《京都协议书》、《京都条约》;全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FCCC)的补充条款。
是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参加国三次会议制定的。
其目标是“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稳定在一个适当的水平,进而防止剧烈的气候改变对人类造成伤害”。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2001年5月22日于斯德哥尔摩通过2004年5月17日生效认识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具有毒性、难以降解、可产生生物蓄积以及往往通过空气、水和迁徙物种作跨越国际边界的迁移并沉积在远离其排放地点的地区,随后在那里的陆地生态系统和水域生态系统中蓄积起来,意识到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中,人们对因在当地接触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而产生的健康问题感到关注,尤其是对因此而使妇女以及通过妇女使子孙后代受到的不利影响感到关注,确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生物放大作用致使北极生态系统、特别是该地区的土著社区受到尤为严重的威胁,并确认土著人的传统食物受到污染是土著社区面对的一个公共卫生问题《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该议定书1978年2月17日订于伦敦。
它事实上包含两份基本文伴,即:《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遣成污染公约》和《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
因此,国际上通常将二者合称为“73/8防污公约”,(73/78MARPOL)。
《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该公约通常简称“1972年伦敖倾废公约”或“伦敦公约”1972年12月29目订于伦敦、墨西哥城、莫斯科和华盛顿。
该公约于1975年8月30日生效,1985年12月15目对中国生效。
认识到海洋环境及赖以生存的生物对人类至关重要,确保对海洋环境进行管理使其质量和资源不致受到损害关系到全体人民的利益;同时认识到海洋吸收废物与转化废物为无害物质以及使自然资源再生的能力不是无限的;也认识到各国按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有权依照本国的环境政策开发其资源,并有责任保证在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的环境或各国管辖范围以外区域的环境;海洋污染有许多来源,诸如通过大气、河流、河口、出海口及管道的倾倒和排放;各国有必要采取最切实可行的办法防止这类污染,并发展能够减少需处置的有害废物数量的产品和处理办法,以改进对海洋环境的保护。
国际公约(环保类)
国际环保公约由一系列国际公约组成,包括:与保护臭氧层有关的国际环保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生物安全议定书》、《卡特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与保护臭氧层有关的国际环保公约臭氧层是地球和人类的保护伞,由于广泛使用氯氟碳化合物(CFC)和哈龙,臭氧层遭到严重破坏,其结果是损害人类健康,危害农作物和生物资源,破坏生态系统,引起气候变化等。
为了保护臭氧层,国际社会签订了一系列国际公约,如1985年3月通过、1988年9月生效的《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1987年9月通过、1989年1月生效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其修正案(1990年和1992年两次修正)。
规定发达国家于1996年、发展中国家于2010年逐步淘汰40多种受控物质(ODS),由于这些多为基本化工原料,涉及到的相关产品至少有数千种。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
随着工业的发展,危险废物的产生与日俱增,逐渐成为世界各国面临的主要公害。
据统计,全世界每年产生的危险废物已从1947年的500万吨增加到5亿多吨,其中发达国家占95%。
由于处置场地少,技术复杂,代价昂贵,特别是国内制定了严格的环保法规,加上民众环保意识较强,一些发达国千方百计地将危险废物转移到发展中国家。
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灾难性的危害。
为此,1989年3月通过了《巴塞尔公约》。
公约控制的危险废物按来源分为18种,按成分分为27种。
包括中国在内的64个公约缔约方1994年通过一个决议,规定立即禁止向发展中国家出口以最终处置为目的的危险废物越境转移,从1998年起,以再循环利用为目的的危险废物出口也被禁止。
《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战后,世界范围内的野生动植物贸易不断发展,影响了生态多样性。
1973年2月签订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全球环境公约简介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概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 nge,简称《框架公约》,英文缩写UNFCCC) 是1992年5月22日联合国政府间谈判委员会就气候变化问题达成的公约,于1992年6月4日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发大会(地球首脑会议)上通过。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为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以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的国际公约,也是国际社会在对付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进行国际合作的一个基本框架。
公约于1994年3月21日正式生效。
截至2004年5月,公约已拥有189个缔约方。
公约由序言及26条正文组成。
这是一个有法律约束力的公约,旨在控制大气中二氧化碳、甲烷和其他造成“温室效应”的气体的排放,将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使气候系统免遭破坏的水平上。
公约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规定的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程序有所区别。
公约要求发达国家作为温室气体的排放大户,采取具体措施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以支付他们履行公约义务所需的费用。
而发展中国家只承担提供温室气体源与温室气体汇的国家清单的义务,制订并执行含有关于温室气体源与汇方面措施的方案,不承担有法律约束力的限控义务。
公约建立了一个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使其能够履行公约义务的资金机制。
[1][编辑本段]《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会议自1995年3月28日首次缔约方大会在柏林举行以来,缔约方每年都召开会议。
第2至第6次缔约方大会分别在日内瓦、京都、布宜诺斯艾利斯、波恩和海牙举行。
1997年12月11日,第3次缔约方大会在日本京都召开。
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通过了《京都议定书》,它规定从2008到2012年期间,主要工业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要在19 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其中欧盟将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削减8%,美国削减7%,日本削减6%。
中国与欧盟战略环境评价的比较研究_从技术导则层面分析
文章编号:1004-9479(2007)02-0101-06中国与欧盟战略环境评价的比较研究———从技术导则层面分析吕永鹏,车越,程江,杨凯(华东师范大学环境科学系上海市城市化生态过程和生态恢复重点实验室,上海200062)收稿日期:2007-02-06;修订日期:2007-05-08基金项目:国家自然基金资助项目(706730022)。
作者简介:吕永鹏(1982-),男,硕士生,主要研究方向为环境规划与管理。
Email:51060802040@student.ecnu.edu.cn世界地理研究WORLDREGIONALSTUDIES第16卷第2期2007年6月Vol.16,No.2Jun.,2007摘要:介绍了我国与欧盟战略环境评价相关文件。
通过从适用范围、跨国界环境影响和跨国界咨询、公众参与以及信息公开等方面对我国与欧盟SEA的技术导则性文件进行对比分析,借鉴欧盟SEA中适合于我国国情的经验,建议正在制定中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和正在修订中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等我国SEA相关文件要细化文件适用范围,开展城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在公众参与中更多鼓励相关利益群体、弱势群体和NGO的参与,深化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以避免重复评价和监测。
关键词:战略环境评价;技术导则;公众参与;跨界咨询;环境信息公开中图分类号:F062.2文献标识码:A战略环境评价(StrategicEnvironmentalAssessment,SEA)是环境影响评价在政策(poli-cy)、规划(plan)和计划(programme)(即PPPs)等战略层次的应用,是在战略层次上及早协调环境与可持续发展关系的程序[1-4]。
战略环境评价起源于1970年1月生效的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5];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英国的一些学者提出了SEA这个术语,并得到各国学者的认可[6]。
我国从90年代中期开始引入SEA概念并开展了相关研究[4,5,7,8],但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只规定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8],因此目前我国的SEA多集中于规划层次,并缺乏成熟、配套的战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导则和工作方法。
中国参与的环境保护公约、协定
中国参与的环境保护公约、协定中国缔结或参加的环境保护公约、议定书和双边协定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环境保护,缔结或参加了⼀系列环境保护的公约、议定书和双边协定,除上表外还有:关于1973年国际防⽌船舶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关于油类以外物质造成污染时在公海上进⾏⼲涉的议定书,国际捕鲸管制公约,国际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关于禁⽌发展、⽣产和储存细菌(⽣物)及毒素武器和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核材料的实质保护公约,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核事故及早通报公约,禁⽌在海底洋床及其底⼟安置核武器和其它⼤规模毁灭性武器条约;关于各国探索和利⽤包括⽉球和其它天体在内的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中⽇保护候鸟及其栖息环境的协定,中美⾃然保护议定书,中蒙关于保护⾃然环境的协定,中朝环境保护合作协定,中加环境保护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印环境合作协定,中韩环境合作协定,中⽇环境保护合作协定,关于建⽴中、俄、蒙共同⾃然保护区的协定,中俄环境保护合作协定。
重要国际环境公约简介1、联合国⽓候变化框架公约《联合国⽓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简称《框架公约》,英⽂缩写UNFCCC)是1992年5⽉22⽇联合国政府间谈判委员会就⽓候变化问题达成的公约,于1992年6⽉4⽇在巴西⾥约热内卢举⾏的联合国环发⼤会(地球⾸脑会议)上通过。
《联合国⽓候变化框架公约》是世界上第⼀个为全⾯控制⼆氧化碳等温室⽓体排放,以应对全球⽓候变暖给⼈类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的国际公约,也是国际社会在对付全球⽓候变化问题上进⾏国际合作的⼀个基本框架。
《公约》规定发达国家为缔约⽅,应采取措施限制温室⽓体排放,同时要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新的额外资⾦以⽀付发展中国家履⾏《公约》所需增加的费⽤,并采取⼀切可⾏的措施促进和⽅便有关技术转让的进⾏。
2、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英⽂:Kyoto Protocol,⼜译《京都协议书》、《京都条约》;全称《联合国⽓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是《联合国⽓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FCCC)的补充条款。
国际环境公约
国际环境公约《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又译《京都协议书》、《京都条约》;全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FCCC)的补充条款。
是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参加国三次会议制定的。
其目标是“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稳定在一个适当的水平,进而防止剧烈的气候改变对人类造成伤害”。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2001年5月22日于斯德哥尔摩通过2004年5月17日生效认识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具有毒性、难以降解、可产生生物蓄积以及往往通过空气、水和迁徙物种作跨越国际边界的迁移并沉积在远离其排放地点的地区,随后在那里的陆地生态系统和水域生态系统中蓄积起来,意识到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中,人们对因在当地接触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而产生的健康问题感到关注,尤其是对因此而使妇女以及通过妇女使子孙后代受到的不利影响感到关注,确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生物放大作用致使北极生态系统、特别是该地区的土著社区受到尤为严重的威胁,并确认土著人的传统食物受到污染是土著社区面对的一个公共卫生问题《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该议定书1978年2月17日订于伦敦。
它事实上包含两份基本文伴,即:《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遣成污染公约》和《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
因此,国际上通常将二者合称为“73/8防污公约”,(73/78MARPOL)。
《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该公约通常简称“1972年伦敖倾废公约”或“伦敦公约”1972年12月29目订于伦敦、墨西哥城、莫斯科和华盛顿。
该公约于1975年8月30日生效,1985年12月15目对中国生效。
认识到海洋环境及赖以生存的生物对人类至关重要,确保对海洋环境进行管理使其质量和资源不致受到损害关系到全体人民的利益;同时认识到海洋吸收废物与转化废物为无害物质以及使自然资源再生的能力不是无限的;也认识到各国按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有权依照本国的环境政策开发其资源,并有责任保证在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的环境或各国管辖范围以外区域的环境;海洋污染有许多来源,诸如通过大气、河流、河口、出海口及管道的倾倒和排放;各国有必要采取最切实可行的办法防止这类污染,并发展能够减少需处置的有害废物数量的产品和处理办法,以改进对海洋环境的保护。
国际环境保护条约和中国环境保护立法
国际环境保护条约和中国环境保护立法近年来,全球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人类对环境保护的意识不断增强。
国际社会通过制定环境保护条约以及各国自身的环境保护立法,共同应对全球环境挑战。
本文将探讨国际环境保护条约的意义以及中国在环境保护立法方面的努力。
一、国际环境保护条约的意义1.1 保护全球生态系统国际环境保护条约的主要目标之一就是保护全球生态系统,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比如,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旨在维护全球生物多样性,促进物种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1.2 解决全球环境问题国际环境保护条约通过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环境问题。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应对全球气候变化。
相关国际机构专门就环保问题展开合作,共同制定解决方案。
1.3 提升国际合作水平国际环境保护条约促进了各国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推动了各国在环境领域的监测、评估、交流和合作。
国际合作可以有效地促进环境问题的解决,共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二、中国环境保护立法的发展2.1 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建立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逐步形成了完善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198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中国环境保护立法的开端,之后相继颁布了一系列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
2.2 环境问题的法律规范中国对环境问题的法律规范逐渐完善。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了大气污染的防治措施,明确了责任主体和监管机构。
《水污染防治法》则对水污染的治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这些法律的出台标志着中国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并在法律层面进行了规范。
2.3 加强环境监管力度中国在环境保护立法方面加强了监管力度。
设立环境保护部门,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环境违法行为的成本。
同时,加强环境监测与评估,推动企业和政府等各方面对环境保护的责任意识的提高。
三、国际条约与国内立法的衔接3.1 同步参与国际条约中国积极参与国际环境保护条约,积极履行约定的义务。
资源环境与可持续发展教学课件11 国际环境合作与国际环境公约
国际环境非政府组织(NGO)
(三)国际自然和自然资源保护同盟
国际自然和自然资源保护同盟(International Union for the Conservation of Nature and Natural Resources,IUCN),又称国 际自然和自然资源保护联合会,总部设在瑞士的格朗。
《环境与可持续发展》
第 11章 国际环境合作与国际环境公约
目录
国 际
1. 国际环境合作的意义和背景
合
作
2. 目前主要的国际环境机构
国 际
3. 国际公约产生背景和意义
公
约
4. 我国签署或缔约的主要国际公约
一、 国际环境合作
国际环境合作是国际社会保护和改善环境、 处理和解决环境问题的各种措施和活动的总称。
《南极条约》 (1959年,华盛顿)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2年,里约热内卢)
《濒临绝种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阶《段生二物多(样性8公0约年》(代19)92年,里约阶热段内卢四) (21世纪)
(1973年,华盛顿)
定义可持续发展
新的起点 世界可持续发展峰会(2002年)
1940
1950
1960
国际环境合作公约化、法律化,避免和 解决环境冲突及由此引发的政治冲突和 经济冲突,是国际环境合作的必然发展 趋势。
解决全球环境问题,最常见的法律 手段就是签订国际环境公约
(二)环境公约出现的时代背景
我国参加的公约
我国参加的公约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目的主要是透过对野生动植物出口与进口限制,确保野生动物与植物的国际交易行为不会危害到物种本身的延续。
由于这份公约是在美国的华盛顿市签署的,因此又常被简单称呼为《华盛顿公约》。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世界范围内的野生动植物贸易不断发展,由于这种贸易的增长对野生动植物保护产生十分不利的影响,1963年国际自然和自然资源保护同盟就呼吁制定国际公约予以控制。
1973年2月召开了关于缔结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全权代表会议,并签订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公约共有25条,4个附录,于1975年7月1日生效。
附录1列入了所有受到和可能受到贸易的影响而有灭绝危险的物种800种。
这些物种标本的贸易必须加以特别严格的管理,以防止进一步危害其生存,并且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允许进行贸易(包括出口、进口、再出口和从海上引进)。
一般应禁止贸易。
附录2列入所有那些目前虽未濒临灭绝,但如对其贸易不严加管理以防止不利其生存,就可能变成有灭绝危险的物种,和为使这些物种中的某些物种标本的贸易得到有效控制,而必须加以管理的其他物种,共包括2.7万种。
对此类物种的贸易应严加限制。
附录3列入任一成员方认为属其管辖范围内,应进行管理以防止或限制开发利用,而需要其他成员国合作控制贸易的物种。
这三类物种不断变化越来越多的物种被纳入第二类和第一类的范围。
公约内容缔约各国认识到,许多美丽的、种类繁多的野生动物和植物是地球自然系统中无可代替的一部分,为了我们这一代和今后世世代代,必须加以保护;意识到,从美学、科学、文化、娱乐和经济观点看,野生动植物的价值都在日益增长;认识到,各国人民和国家是,而且应该是本国野生动植物的最好保护者;并且认识到,为了保护某些野生动物和植物物种不致由于国际贸易而遭到过度开发利用,国际合作是必要的;确信,为此目的迫切需要采取适当措施。
我国国际条约保留制度的完善
第一章我国国际条约保留制度的完善我国自从1978年进行了改革开放政策以来,经济发展和国际地位都得到了极大的提高,与此同时我国与世界各国的交流合作都随着时代的进程而不断深化,我国非常有序地参与着多边国际条约的缔结,积极承担国际法的责任,而且强有力的国际法也为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社会因素进一步发展提供了非常重要的保障。
未来我国实施一带一路战略的表现,我国正在不紧不慢地提升自身在国际社会的必要影响力。
这种影响力的巩固,必然需要我国在将来去缔结或者去主导缔结大量的国际多边条约。
也正因为如此,我国积极地提高条约程序的应对能力,不仅仅是可以承担为其他缔约国作出表率的责任,也可能是自身参与现代国际关系的题中应有之意。
我国以此应该积极地去加强对国际条约程序的研究对策,努力完成条约保留制度的实践研究,对照需要遵循的国际法重要规则和世界上其他地区或国家的实践经验,在深刻反思了其中的一些问题后,提出以下几点建议,真心希望对完善我国条约保留制度能有一丝帮助。
第一,我国应当努力提高国际条约保留事由的说理性和透明度。
提高透明度是国际法的要求,根据《1969年公约》保留部分确立‘和谐一致’原则,一国提出的保留是否符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是否接受一国的提出的保留。
这两个问题的判断是由其他缔约国自行决定的,将解释条约保留的原因以及关联的国内法规和政策在保留声明的同时予以公开公示,实际上有利于其他缔约国对我国提具的保留进行正确的判断。
我国若要做到具体的条约保留,首先需要以进一步提高保留事由的透明度和说明性为基础,然后尽可能地作出较为详细的是声明阐述,并在理由说明上避免使用含糊笼统的用话。
通过说明具体内容且合乎逻辑的理由使“解释性声明”成为具体保留,以便于被其他缔约国理解和接受。
第二我国应当将条约的保留纳入科学立法的大体系中。
在我国国内法体系之中,条约保留的实践缺乏专门立法的规范和指导,条约保留的事中程序和后续程序分别如何处理,有哪个机关处理,我们都无法得知,更何况在遇到条约实践中的难题时,问题该如何解决更加无法明确,在这种立法的空缺至今都还尚未得到填补,甚至已经给我国的国际保留发展造成了一定的混乱和阻碍。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介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介于吉海【期刊名称】《地理教学》【年(卷),期】2010(000)005【总页数】2页(P4-5)【作者】于吉海【作者单位】甘肃省张掖市第二中学,734000【正文语种】中文FCCC是一个国际公约,于1992年9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由世界各国政府首脑参加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上制定。
目的是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以尽量延缓全球变暖趋势。
但没有对参加国规定具体要承担的义务,具体问题体现在以后的《京都议定书》中。
公约参加国有189个,有5个国家以观察员身份出席。
公约将参加国分为三类:1、工业化国家。
这些国家答应要以1990年的排放量为基础进行削减。
承担削减排放温室气体的义务。
如果不能完成削减任务,可以从其他国家购买排放指标。
2、发达国家。
这些国家不承担具体削减义务,但承担为发展中国家进行资金、技术援助的义务。
3、发展中国家。
不承担削减义务,以免影响经济发展,可以接受发达国家的资金、技术援助,但不得出卖排放指标。
《公约》的最终目标是“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公约》说:“感到忧虑的是,人类活动已大幅增加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这种增加增强了自然温室效应,平均而言将引起地球表面和大气进一步增温,并可能对自然生态系统和人类产生不利影响。
” 《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为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的国际公约,也是国际社会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进行国际合作的一个基本框架。
目前已有192个国家批准了《公约》,这些国家被称为《公约》缔约方。
此外,欧盟作为一个整体也是《公约》的一个缔约方。
《公约》缔约方作出了许多旨在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承诺。
每个缔约方都必须定期提交专项报告,其内容必须包含该缔约方的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并说明为实施《公约》所执行的计划及具体措施;《公约》于1994年3月生效,奠定了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法律基础,是具有权威性、普遍性、全面性的国际框架;《公约》由序言及26条正文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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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已经缔约或签署的国际环境公约(目录)
2003-10-17
一、危险废物的控制
1、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1989年3月22日)
2、《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修正案(1995年9月22日)
二、危险化学品国际贸易的事先知情同意程序
1、关于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换的伦敦准则(1987年6月17日)
2、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26(1998年9月11日)
三、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环境管理
1、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1990年6月25日)
2、化学制品在工作中的使用安全公约(1990年6月25日)
3、化学制品在工作中的使用安全建议书(1990年6月25日)
四、臭氧层保护
1、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1985年3月22日)
2、经修正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1987年9月16日)
五、气候变化
1、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2年6月11日)
2、《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1997年12月10日)
六、生物多样性保护
1、生物多样性公约(1992年6月5日)
2、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10月23日)
3、国际遗传工程和生物技术中心章程(1983年9月13日)
七、湿地保护、荒漠化防治
1、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1971年2月2日)
2、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1994年6月7日)
八、物种国际贸易
1、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1973年3月3日)
2、《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第二十一条的修正案(1983年4月30日)
3、1983年国际热带木材协定(1983年11月18日)
4、1994年国际热带木材协定(1994年1月26日)
九、海洋环境保护
[海洋综合类]
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摘录(摘录第12部分《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1982年12月10日)
[油污民事责任类]
2、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69年11月29日)
3、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议定书(1976年11月19日)
[油污事故干预类]
4、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1969年11月29日)
5、干预公海非油类物质污染议定书(1973年11月2日)
[油污事故应急反应类]
6、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1990年11月30日)
[防止海洋倾废类]
7、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1972年12月29日)
8、关于逐步停止工业废弃物的海上处置问题的决议(1993年11月12日)
9、关于海上焚烧问题的决议(1993年11月12日)
10、关于海上处置放射性废物的决议(1993年11月12日)
11、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的1996年议定书(1996年11月7日) [防止船舶污染类]
12、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3年11月2日)
13、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1978年2月17日)
十、海洋渔业资源保妒
1、国际捕鲸管制公约(1946年12月2日)
2、养护大西洋金枪鱼国际公约(1966年5月14日)
3、中白令海狭鳕养护与管理公约(1994年2月11日)
4、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养护与管理协定(1995年12月4日)
5、亚洲一太平洋水产养殖中心网协议(1988年1月8日)
十一、核污染防治
1、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1986年9月26日)
2、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援助公约(1986年9月26日)
3、核安全公约(1994年6月17日)
4、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1980年3月3日)
十二、南极保护
1、南极条约(1959年12月1日)
2、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1991年6月23日)
十三、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
1、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1972年11月23日)
2、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1970年11月17日)> 十四、环境权的国际法规定
1、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摘录)(1966年12月9日)
2、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摘录)(1966年12月9日)
十五、其他国际条约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
1、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摘录)(1967年1月27日)
2、外空物体所造成损害之国际责任公约(摘录)(197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