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贷款风险防控案例分析
商业银行房地产抵押贷款风险 - 案例分析及其防范
![商业银行房地产抵押贷款风险 - 案例分析及其防范](https://img.taocdn.com/s3/m/738fce05b14e852459fb572a.png)
商业银行房地产抵押贷款风险
案例分析及其防范
近年来,房地产抵押贷款已成为各银行重点经营的项目,截至2018年10月末,该行以房地产为抵押物的贷款余额为144亿元,占抵押贷款98.72%,占总贷款57.15%,集中度较高,随着房地产市场风险的不断累积,加强房地产抵押贷款的风险管理势在必行。
一、案件概述
案例1:客户经理办理抵押登记未查询房产是否存在权利瑕疵
(一)基本情况
某行向蔡某发放52万元贷款,担保方式为最高额抵押,抵押物为个人住房。
贷款到期后形成不良,经法院判决,该行对该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主要障碍
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房产档案信息发现,蔡某通过经公证的房屋赠予合同取得该房产,公证时间为2005年。
赠予合同中写明,赠予人(蔡某父母)赠予房产后,在有生之年仍住该房,如遇拆迁、变卖等情形,受赠人安排赠与人不得少于45平方米的住房;受赠人不能尽到赡养义务,赠
1。
抵押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抵押案例分析报告范文](https://img.taocdn.com/s3/m/6331de20178884868762caaedd3383c4bb4cb4d3.png)
抵押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抵押案例分析报告范文摘要本报告旨在分析一起典型抵押案例,通过对案例的详细描述、法律条文的引用、风险评估以及解决方案的提出,为相关利益方提供参考。
案例涉及贷款人、借款人和抵押物,分析了抵押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操作风险以及市场风险,并提出了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一、案例背景借款人张某因经营需要,向贷款人银行申请了一笔金额为500万元的贷款。
为保证贷款的偿还,张某以其名下的一处房产作为抵押物。
贷款期限为5年,年利率为5%,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
在贷款期间,张某因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未能按时偿还贷款。
二、抵押物描述抵押物为张某名下的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业房产,建筑面积为300平方米,评估价值为600万元。
该房产目前出租给一家连锁餐厅,月租金为5万元。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四、风险分析1. 法律风险:张某在抵押过程中未充分披露房产的租赁情况,可能导致银行在处置抵押物时面临法律纠纷。
2. 操作风险:银行在贷款审批过程中,未能对张某的财务状况进行充分调查,导致贷款风险评估不准确。
3. 市场风险:房地产市场波动可能影响抵押物的价值,进而影响银行的债权实现。
五、风险管理措施1. 加强尽职调查:银行在贷款审批过程中,应加强对借款人财务状况、抵押物权属及租赁情况的调查。
2. 完善合同条款:在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抵押物的租赁情况,以及在违约情况下银行的处置权。
3. 设置风险预警机制:建立贷款风险评估体系,对借款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风险信号。
4. 多元化抵押物:鼓励借款人提供多种类型的抵押物,以分散风险。
房地产抵押法律分析案例(3篇)
![房地产抵押法律分析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728e94e670fe910ef12d2af90242a8956aecaa1a.png)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为筹集资金,拟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商业办公楼抵押给乙银行(以下简称“乙方”),以获得贷款。
甲方与乙方于2021年10月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合同》,约定甲方将其商业办公楼抵押给乙方,抵押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贷款期限为5年。
合同签订后,双方于2021年11月向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二、案情概述2022年6月,因甲方未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乙方向甲方发出催收通知,要求甲方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甲方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偿还,乙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并要求实现抵押权。
三、争议焦点1. 甲方是否构成违约?2. 乙方是否可以行使抵押权?3. 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有哪些?四、法律分析(一)甲方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贷款本金、利息、还款期限等内容。
甲方未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
(二)乙方是否可以行使抵押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抵押权人有权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受清偿时,优先受偿抵押财产。
在本案中,甲方未按时偿还贷款,乙方有权行使抵押权。
(三)抵押权的实现方式1. 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抵押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本案中,乙方可以与甲方协商,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 请求法院拍卖或者变卖抵押财产:如果乙方与甲方协商不成,乙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拍卖或者变卖抵押财产,以实现抵押权。
五、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方未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
乙方作为抵押权人,有权行使抵押权。
鉴于甲方与乙方未能就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财产达成协议,法院判决:1. 甲方偿还乙方贷款本金及利息;2. 乙方有权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3. 如果乙方与甲方就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财产达成协议,则按照协议执行;如果未能达成协议,乙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拍卖或者变卖抵押财产。
银行抵押贷款业务风险案例
![银行抵押贷款业务风险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a5212ea810a6f524cdbf8579.png)
银行抵押贷款业务风险案例
一、土地经营承包权抵押的风险特征及防范
(一)案例
某公司与当地镇政府签订了20 年的土地承包协议,承包费用一年一付。
随后,该公司在银行办理了土地经营承包权抵押贷款。
因该公司倒闭无法正常支付土地承包费用,当地镇政府依照合同的违约责任约定起诉至法院要求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债权银行作为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权人无法对抗土地使用权人的请求。
该笔贷款在贷前调查中对承包协议的审查不严,判断有误,导致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流于形式,实质上等同于信用贷款。
(二)风险分析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风险主要存在于两方面:
一是缺乏法律保障。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本身与现行法律存在冲突,担保法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物权法规定:除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外,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是不允许抵押的。
虽然2016 年3 月15 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但也是局限于鼓励试点和试办此类抵押贷款,对于产生的风险并没有规
定给予风险补偿。
目前,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尚缺乏较
1 / 5。
银行抵押借款法律案例(3篇)
![银行抵押借款法律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a30ed5a29fc3d5bbfd0a79563c1ec5da50e2d63e.png)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35岁,某市居民。
因经营一家小型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张某于2018年10月向某商业银行申请抵押借款100万元。
张某以其位于某市中心的房产作为抵押物,与商业银行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
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4.5%,借款到期后,张某应一次性偿还本金及利息。
2019年10月,借款到期,张某未能按时偿还借款及利息。
商业银行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4.5万元,并要求行使抵押权。
二、争议焦点1. 张某是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 商业银行是否可以依法行使抵押权?三、法院审理过程1. 庭前准备在案件受理后,法院依法向张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
2. 庭审过程(1)张某答辩张某在庭审中辩称,其经营的小型企业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导致经营困难,无力偿还借款。
同时,张某提出,其房产已经抵押给了其他债权人,无法再提供其他财产作为抵押。
(2)法庭调查法庭调查阶段,商业银行提交了《抵押借款合同》、房产抵押登记证明等相关证据,证明张某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张某则提交了其与另一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证明其房产已经抵押给了其他债权人。
(3)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就以下问题进行了辩论:- 张某是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商业银行是否可以依法行使抵押权?3.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商业银行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张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商业银行有权依法行使抵押权。
关于张某提出的其房产已经抵押给其他债权人的抗辩,法院认为,张某与商业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在前,与另一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在后。
根据抵押权的设立顺序,商业银行的抵押权优先于另一债权人的抵押权。
房地产抵押法律分析案例(3篇)
![房地产抵押法律分析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129521b2185f312b3169a45177232f60ddcce7bf.png)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为筹集资金,于2018年3月将其位于该市某区的住宅小区部分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抵押给B银行,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亿元。
双方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合同》,约定A公司将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约定了抵押担保的范围、期限、利息、违约责任等内容。
2018年4月,A公司向B银行支付了首期贷款,剩余贷款于2019年3月全部发放。
2019年5月,A公司因经营不善,无法按时偿还贷款本息,B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偿还贷款本息,并实现抵押权。
二、争议焦点1. 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2. 抵押登记的效力问题;3. 抵押权实现的条件及顺序问题。
三、法律分析(一)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抵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本案中,A公司与B银行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合同》符合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抵押合同合法有效。
(二)抵押登记的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抵押合同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本案中,A公司与B银行于2018年3月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不设立。
”因此,A公司与B银行之间的抵押权未设立,抵押登记无效。
(三)抵押权实现的条件及顺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抵押权实现时,债务人应当先行偿还主债务,再偿还利息和违约金。
抵押权实现后,抵押物归抵押权人所有。
”本案中,A公司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B银行有权要求A公司偿还贷款本息,并实现抵押权。
但由于抵押登记无效,B银行无法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
因此,B银行在实现抵押权时,只能依法拍卖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偿还贷款本息。
抵押贷款法律案例(3篇)
![抵押贷款法律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d35c70bcd05abe23482fb4daa58da0116d171f11.png)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2010年,开发公司因扩大业务规模,急需资金周转。
为此,开发公司向某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申请贷款,并以其位于市中心的一块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
双方于2010年6月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5000万元,贷款期限为3年,利率为年利率6.5%。
同时,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二、案情简介2013年,因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影响,开发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时偿还银行贷款。
银行多次催收无果后,于2014年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并就抵押物土地使用权行使抵押权。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以下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1. 开发公司是否应当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2. 银行是否有权就抵押物土地使用权行使抵押权?三、争议焦点一:开发公司是否应当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1. 开发公司抗辩理由开发公司认为,其与银行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合法有效,但受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影响,公司经营困难,无力偿还贷款。
为此,开发公司提出以下抗辩理由:(1)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导致公司经营困难,无法偿还贷款。
(2)贷款合同中未约定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银行无权要求支付逾期利息。
2. 银行反驳意见银行认为,开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已构成违约。
为此,银行提出以下反驳意见:(1)贷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贷款期限、利率及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
(2)开发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充分了解房地产市场风险,不应以政策调控为由免除还款责任。
3.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公司与银行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关于开发公司抗辩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影响,法院认为,该政策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但开发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因政策调控导致无法偿还贷款。
抵押担保法律问题案例(3篇)
![抵押担保法律问题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f48e92d364ce0508763231126edb6f1afe00710a.png)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因资金周转困难,欲向某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贷款1亿元,用于项目开发。
为确保贷款的安全性,开发商同意以其持有的某地块作为抵押物,同时,某知名企业(以下简称“担保公司”)同意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双方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然而,在贷款到期后,开发商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银行遂向担保公司行使了担保权利。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抵押权的设立是否合法有效?2. 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是否免除?3. 银行的债权是否受法律保护?三、案例分析1. 抵押权的设立是否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抵押权自抵押合同成立时设立。
在本案中,开发商与银行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因此,抵押权的设立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2. 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是否免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在本案中,担保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银行行使担保权利后,有权向开发商追偿。
关于担保责任的免除,需要根据以下情况进行分析:(1)担保合同是否约定免除担保责任?本案中,担保合同并未约定免除担保责任条款,因此,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不能免除。
(2)是否存在法律规定免除担保责任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在本案中,开发商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担保公司承担了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不能免除。
(3)是否存在其他免除担保责任的情况?在本案中,不存在其他免除担保责任的情况。
综上所述,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不能免除。
3. 银行的债权是否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在本案中,银行与开发商签订了贷款合同,开发商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银行有权要求开发商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从一个案例分析来看短期抵押贷款风险控制
![从一个案例分析来看短期抵押贷款风险控制](https://img.taocdn.com/s3/m/64ad1e7148d7c1c708a145e5.png)
一、贷款情况的简要介绍12月,三联家电配送中心向兴业银行借钱,三联集团的负责人却利用上市公司控制权,伪造上市公司向三联家电配送中心购货的假象,并向后者开出没有任何真实商业往来的相关票据支撑的共40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
二、商业银行贷款审批中的风险控制点在上述贷款形式中,贷款属于具有担保品的短期贷款。
(一)对于短期贷款的风险控制一般来讲,商业银行在贷款的审核中要求企业申明借款金额、币种、期限、用途、贷款方式、还款来源及偿还能力等基本情况。
由于商业银行对于短期贷款的审核具有共通性,笔者以中国农业银行短期贷款管理办法为依据,考察兴业银行4000万元贷款中贷款主体三联家电配送中心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借款企业具有一定的企业信誉和资金实力,这使得商业银行会在放贷过程中会出现审批环节不符而进行放贷的情况,如部分企业没有办法达到贷款管理办法中的各项规定,但是由于以往的良好信用记录和商业信誉,银行会因惧怕失去客户从而进行放贷,这也是兴业银行对三联家电配送中心有限公司放贷的主要原因。
同时,4000万的商业承兑汇票也是三联家电配送中心有限公司的债权,是企业未来现金流入的保证,还具有抵押品,因此看似更具保障的贷款实则风险更大。
(二)对于担保品的审查及风险控制1、抵押品房产合法性的审查从后续的相关报道中,我们得知所抵押的房产处于其他法律纠纷,无法进行处置,而只能进行第二担保品的处置,这也是为何三联商社与兴业银行会产生法律纠纷。
2、质押品票据合法性的审查按照正常的票据质押,银行需要审核票据的真实性及到期偿还能力。
在此案例中三联配送不禁出具了四张总计40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还抵押一处房产,从抵押担保品来看,如果所抵押物品都存在合法性,还款是有保证的。
兴业银行在放贷环节本应考虑到三联集团、三联配送及三联商社的关联企业关系,此种商业承兑汇票的风险较大,且对质押票据的真实性应有疑虑,在后续出现风险来看是三联集团的负责人利用上市公司控制权,伪造上市公司向三联家电配送中心购货的假象,并没有任何真实商业往来的相关票据支撑,但是最终银行考虑到三联集团等公司的社会影响力及企业实力,审批环节认为汇票已经得到承兑、合法合理,在质押和抵押担保方面都放松了要求,否则这笔贷款不能最终实现。
抵押房法律案例分析(3篇)
![抵押房法律案例分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74bd6ce0b8d528ea81c758f5f61fb7360a4c2b0a.png)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抵押房法律纠纷,主要围绕抵押权的设立、抵押物的范围、抵押权的实现以及抵押权的消灭等问题展开。
以下是本案的基本情况: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于2018年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其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以下简称“抵押房”)抵押给乙公司,用于担保乙公司向甲公司借款20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将抵押房的相关手续办理完毕,抵押权设立。
2019年,乙公司因经营困难,未能按时偿还甲公司借款。
甲公司遂向乙公司发出《履行还款义务通知书》,要求乙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息。
乙公司未予理睬。
甲公司遂于2020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 乙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2. 乙公司以其抵押的抵押房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房所得的价款优先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抵押权的设立是否合法有效?2. 抵押物的范围是否包括抵押房?3. 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及顺序?4. 抵押权的消灭条件及法律后果?三、案例分析(一)抵押权的设立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抵押权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抵押人有权处分抵押物;2. 抵押合同合法有效;3. 抵押物合法,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甲公司作为抵押人,有权处分抵押房。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合法有效,抵押房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抵押权的设立合法有效。
(二)抵押物的范围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抵押物的范围包括:1. 抵押人有权处分的动产;2. 抵押人有权处分的不动产;3. 抵押人有权处分的权利。
本案中,抵押合同约定甲公司将抵押房抵押给乙公司,抵押房属于抵押人有权处分的不动产。
因此,抵押物的范围包括抵押房。
(三)抵押权的实现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包括:1. 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抵押人偿还债务;2. 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3. 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折价抵押物。
抵押借款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抵押借款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53c3cb7efe00bed5b9f3f90f76c66137ee064f2d.png)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甲,男,30岁,从事个体经营。
某乙,女,28岁,是某甲的妻子。
2016年,某甲因扩大经营规模,需要资金周转,于是向某丙借款100万元。
某丙要求某甲提供抵押物,某甲同意以其位于市中心的一套房产作为抵押物。
双方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约定某甲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还清借款本息。
合同签订后,某甲将房产过户给了某丙,某丙将该房产抵押给了银行。
2018年10月,某甲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
某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甲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行使抵押权。
二、争议焦点1. 抵押借款合同的效力2. 抵押权的行使三、案例分析1. 抵押借款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某甲与某丙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
2. 抵押权的行使(1)抵押权的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抵押权自抵押合同成立时设立。
”本案中,某甲与某丙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并将房产过户给了某丙,抵押权自抵押合同成立时设立。
(2)抵押权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或者部分行使抵押权。
抵押物的全部抵押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抵押物的拍卖、变卖或者折价。
”本案中,某甲无力偿还借款,某丙有权行使抵押权。
(3)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本案中,某丙的抵押权设立在先,其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甲与某丙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某丙有权行使抵押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某丙可以请求抵押物的拍卖、变卖或者折价。
据此,法院判决某甲偿还某丙借款本金及利息,并允许某丙就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与防范(5篇模版)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与防范(5篇模版)](https://img.taocdn.com/s3/m/5f0caee3c0c708a1284ac850ad02de80d4d806ce.png)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与防范(5篇模版)第一篇: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与防范一、抵押贷款风险表现形式1、抵押物价值高估风险。
由于农信社缺乏抵押物评估的专门人才,贷款抵押物价值评估普遍依赖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因此易出现抵押物价值高估风险。
一方面中介机构是按照评估值的一定比例收费,标的物价值越高,评估费收取越多;另一方面借款人主观上希望通过抵押物价值高估而多获得贷款,所以采取不正当手段诱使评估机构高估被评估物价值,在对评估机构的监督约束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往往与借款人串通一气,“溢价评估”。
2、抵押物管理风险。
在住房贷款抵押过程中,由于借款人只通过办理他项权证进行抵押权出让,但抵押物的实际管理权并未改变。
在日常管理过程中,抵押人因信用与法制观念淡薄而随意处置抵押物或外部的原因(如不可抗力)而致使抵押房屋毁损、灭失,极易造成贷款的损失。
3、抵贷资产的接收、管理和处置风险。
抵押贷款逾期,抵押物转化为抵贷资产后,农信社往往面临抵贷资产接收难、管理难、处置难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而允许其使用,致使农信社许多抵押贷款成为“信用贷款”,抵押物毫无意义。
同时,因抵贷资产常常被高估,收回物所不值,不收则贷款会完全损失,农信社往往处于两难境地,而且由于时间推移和市场变化,导致抵贷资产贬值,形成抵贷资产的“冰棍效应”。
二、抵押贷款风险防范建议要树立贷款抵押有风险的观念,防止片面追求抵押率而忽视风险管理,不能单纯以是否办理抵押来判断贷款风险。
1、注重对借款人的第一还款来源审查。
借款人的借款资格、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情况是住房抵押贷款风险的关键。
在发放抵押贷款前,必须审查借款人是否有可靠的资金来源,根据借款人的工作情况、收入情况、文化程度、专业技能等方面综合平衡后作出抵押期内是否具有可靠收入的判断,设置个人信用等级,以此作为是否贷款和贷款多少的基本依据。
典当行业法律风控案例(3篇)
![典当行业法律风控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33c35a6d591b6bd97f192279168884868762b8df.png)
第1篇一、背景介绍典当行业作为一种古老的金融服务方式,近年来在我国逐渐兴起。
然而,随着典当行业的快速发展,法律风险也随之增加。
本文以某典当行抵押贷款纠纷案为例,分析典当行业法律风控的重要性及应对策略。
二、案件概述某典当行与张某签订了一份抵押贷款合同,张某将其名下一辆汽车抵押给典当行,贷款金额为20万元。
合同约定,张某在贷款期限内按月支付利息,到期后一次性还清本金。
然而,张某在贷款期限内多次逾期还款,典当行多次催收无果。
在贷款到期后,张某仍未归还本金及利息。
典当行遂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三、案件分析1. 法律风险点(1)抵押物合法性风险:张某提供的抵押物是否合法,是否存在产权纠纷,典当行在签订合同时未进行充分审查,导致风险。
(2)合同条款风险:抵押贷款合同条款是否完善,是否存在漏洞,导致在纠纷发生时无法有效维护典当行的合法权益。
(3)催收风险:典当行在催收过程中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可能导致催收无效或引发新的纠纷。
2. 应对策略(1)加强抵押物审查:典当行在签订抵押贷款合同时,应加强对抵押物的合法性审查,确保抵押物不存在产权纠纷,降低法律风险。
(2)完善合同条款:典当行应与专业律师合作,完善抵押贷款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3)规范催收行为:典当行在催收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合法合规的方式,避免违法行为。
四、案件处理结果经法院审理,认定典当行与张某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合法有效,张某应按照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中,典当行在签订抵押贷款合同时,未充分审查抵押物的合法性,导致风险。
此外,合同条款存在漏洞,使得典当行在纠纷发生时难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通过对本案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典当行业法律风险防范至关重要,典当行应加强法律意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以抵押为名法律分析案件(3篇)
![以抵押为名法律分析案件(3篇)](https://img.taocdn.com/s3/m/c0f4c002f4335a8102d276a20029bd64793e626e.png)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9年向B银行申请贷款5000万元。
双方签订《抵押贷款合同》,约定A公司将位于该市某区域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
合同签订后,B银行向A公司发放了贷款。
然而,在贷款到期后,A公司未能按时偿还本金及利息。
B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并要求行使抵押权。
二、案件争议焦点1. A公司与B银行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是否有效?2. A公司提供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合法、有效?3. B银行是否已依法行使抵押权?三、法律分析(一)关于《抵押贷款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平等自愿。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抵押担保的主债权不得超出抵押物的价值。
在本案中,A公司与B银行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故该合同合法有效。
(二)关于A公司提供的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提供合法的抵押物。
在本案中,A公司提供的土地使用权已依法取得,且未设定其他权利负担,故该土地使用权合法、有效。
(三)关于B银行行使抵押权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要求抵押权人拍卖、变卖抵押物。
在本案中,B银行在A公司未按时偿还贷款的情况下,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并行使抵押权,符合法律规定。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与B银行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合法有效,A公司提供的土地使用权合法、有效。
B银行在A公司未按时偿还贷款的情况下,依法行使抵押权,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法院判决A公司偿还B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并同意B银行行使抵押权,拍卖、变卖A公司提供的土地使用权,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B银行的债权。
抵押贷款法律案例(3篇)
![抵押贷款法律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9ec13fe503d276a20029bd64783e0912a3167c07.png)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40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银行,住所地某市XX区,法定代表人:李某,职务:行长。
张某因经营一家小型企业,需要资金周转,于2019年10月向某银行申请抵押贷款。
双方约定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贷款期限为1年,利率为年利率5%。
张某以其名下的一套房产作为抵押物,双方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
合同签订后,张某如约向银行交付了贷款,但不久后,张某的企业因市场波动导致经营困难,无力偿还贷款本息。
2020年9月,银行向张某发出还款通知,要求张某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张某未能按时偿还,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偿还贷款本息,并拍卖抵押房产以清偿债务。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张某是否具有偿还贷款的能力;2. 抵押物的价值是否足以清偿债务;3. 银行是否尽到了对抵押物的保管义务。
三、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1. 张某在贷款期间,企业确实遇到了经营困难,但仍有部分收入可用于偿还贷款;2. 抵押物为张某名下的一套房产,市场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50万元,足以清偿贷款本息;3. 银行在贷款期间,对抵押物进行了妥善保管,未出现抵押物价值减少或被他人侵占的情况。
法院认为,张某作为借款人,在签订贷款合同时,应尽到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张某在贷款期间,企业确实遇到困难,但仍有偿还能力,故张某应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抵押物价值足以清偿债务,银行有权请求拍卖抵押房产以清偿债务。
至于银行对抵押物的保管义务,法院认为银行已尽到妥善保管义务。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 张某应立即偿还某银行贷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人民币5万元;2. 某银行有权拍卖张某抵押的房产,以拍卖所得清偿债务。
四、判决结果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抵押贷款纠纷案件,涉及抵押权、借款合同等多个法律问题。
银行抵押贷款业务风险案例(二)
![银行抵押贷款业务风险案例(二)](https://img.taocdn.com/s3/m/8f36db130812a21614791711cc7931b765ce7b2e.png)
银行抵押贷款业务风险案例(二)一、抵押登记手续不完备1案例某公司在抵押贷款逾期后,债权银行通过司法处置,抵押物已成功拍卖,后期分配拍卖款项时法院提出了土地未单独抵押,无法就房屋落地面积之外的土地拍卖款优先受偿。
经调查,该笔贷款在发放时厂房尚未建造完成,抵押时只能以在建工程的形式进行抵押,贷款操作人员办理抵押手续时未单独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且在建工程登记证上仅记载占用范围内土地随之抵押。
加之司法部门对“占用范围”的限缩理解,导致债权银行无法就房屋落地面积之外的土地价值优先受偿。
2风险分析一直以来,我国法律法规在房屋土地的抵押问题上都遵循“房地随同”的原则,物权法第182条的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目前,我国大部分法院就未单独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主张以房屋落地面积的土地使用权为占用范围,其他包括绿化地、道路等无房屋附着的土地使用权拍卖款作为普通债权款项进行分配。
各家银行均不同程度地存在房屋抵押贷款没有单独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情况,一旦该类抵押物进入司法处置程序,将会面临无法就拍卖款全额受偿的风险,极大的影响金融债权的实现。
因此,各银行应重点排查房屋及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手续是否齐备,对未办理抵押手续的及时补办,由于目前处于不动产权登记制度更新的阶段,对于无法单独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手续的,建议对涉及该房屋或在建工程的不动产权做二次抵押,以防止土地使用权脱离抵押的情况发生。
二、抵押物评估价值虚高1、案例某公司将自有厂房进行抵押在银行申请办理抵押贷款,考虑该抵押物地理位置便利,建造规格高且房地产形势上行等因素,评估公司出具了较高的评估价值报告。
贷款到期后该公司无能力归还,债权银行依法拍卖了该抵押物,但最终成交价值低于债权总额导致贷款遭受损失。
本案例中,该笔贷款操作人员未对评估报告进行分析比对,默许了高于市场价格的评估报告,导致发放的贷款实质上抵押率偏高,为日后处置埋下风险隐患。
法律视角下押品管理案例(3篇)
![法律视角下押品管理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e5fe5c1d178884868762caaedd3383c4ba4cb41d.png)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行业竞争日益激烈,各类金融机构纷纷开展业务创新。
在信贷业务中,押品管理作为风险控制的重要手段,日益受到重视。
然而,在押品管理过程中,由于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管不到位、操作不规范等原因,导致押品管理风险事件频发。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押品管理案例为切入点,从法律视角对押品管理进行分析。
二、案例介绍2018年,某商业银行A分行在开展某房地产项目贷款业务时,要求借款人B企业提供其持有的某房产作为抵押。
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过程中,A分行未对抵押物进行实地查勘,也未核实抵押物的权属状况。
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A分行向B企业发放了贷款。
然而,在贷款发放后不久,借款人B企业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贷款。
A分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企业偿还贷款本息,并处置抵押房产。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发现A分行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时存在违规操作,遂判决A分行败诉。
三、案例分析(一)法律法规不完善1. 押品管理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押品管理的规定较为分散,缺乏系统性的规范。
在押品登记、评估、监管等方面,法律法规存在空白,导致押品管理风险难以有效控制。
2. 法律责任不明确。
在押品管理过程中,若出现违规操作或管理不善导致的风险事件,相关法律责任不明确,难以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监管不到位1. 监管部门对押品管理监管力度不足。
监管部门在押品管理方面的监管力度不足,导致押品管理风险难以得到有效控制。
2. 监管制度不完善。
我国现行监管制度对押品管理的规定较为笼统,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难以满足实际监管需求。
(三)操作不规范1. 押品评估不规范。
在押品评估过程中,部分金融机构未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评估,导致押品价值失真,增加了信贷风险。
2. 押品登记不规范。
部分金融机构在办理押品登记手续时,未严格审查抵押物的权属状况,导致抵押物存在权属纠纷,增加了信贷风险。
四、启示与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1. 制定专门的押品管理法律法规,对押品登记、评估、监管等方面进行系统规范。
从一个案例分析来看短期抵押贷款风险控制
![从一个案例分析来看短期抵押贷款风险控制](https://img.taocdn.com/s3/m/891dbb8cfd0a79563d1e7210.png)
从一个案例分析来看短期抵押贷款风险控制从一个案例分析来看短期抵押贷款风险控制一、贷款情况的简要介绍st三联为上市公司三联商社,三联集团在重组郑百文(三联商社前身)时拥有50%股权,并成为其第一大股东,现在其控股权被国美集团曲线获得,st 三联原大股东三联集团下属的三联家电配送中心有限公司(与上市公司无财产隶属关系)。
12月,三联家电配送中心向兴业银行借钱,三联集团的负责人却利用上市公司控制权,伪造上市公司向三联家电配送中心购货的假象,并向后者开出没有任何真实商业往来的相关票据支撑的共40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
此后,三联家电配送中心有限公司,向兴业银行济南分行贷款4000万元,期限半年,将一处房产抵押给该行,同时也将四张共计4000万元的由上市公司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质押给该行,第一担保是抵押房产,第二担保是上市公司所开承兑汇票。
二、商业银行贷款审批中的风险控制点在上述贷款形式中,贷款属于具有担保品的短期贷款。
根据中国农业银行短期贷款管理办法,短期贷款一般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中的流动资金需要,并且短期贷款只能办理一次展期,展期不能超过原定期限。
(一)对于短期贷款的风险控制一般来讲,商业银行在贷款的审核中要求企业申明借款金额、币种、期限、用途、贷款方式、还款来源及偿还能力等基本情况。
企业申请短期贷款目的主要为缓解短期流动资金的不足,因此除了考评企业信用等级、具体财务状况、还款能力和已发生贷款总额外,商业银行的控制点还应集中在短期内是否有大于贷款金额的净现金流入量,如应收账款到期收回、销售款项等,这是企业短期贷款到期偿还的保证。
由于商业银行对于短期贷款的审核具有共通性,笔者以中国农业银行短期贷款管理办法为依据,考察兴业银行4000万元贷款中贷款主体三联家电配送中心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借款企业具有一定的企业信誉和资金实力,这使得商业银行会在放贷过程中会出现审批环节不符而进行放贷的情况,如部分企业没有办法达到贷款管理办法中的各项规定,但是由于以往的良好信用记录和商业信誉,银行会因惧怕失去客户从而进行放贷,这也是兴业银行对三联家电配送中心有限公司放贷的主要原因。
抵押贷款风险防控案例分析
![抵押贷款风险防控案例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29d0e9d9a58da0116d174907.png)
第3章某国有商业银行房屋抵押贷款风险控制案例分析3.1案例广州广地花园事件撩开房地产业假按揭黑幕http://www.rednet.corn.cn 2004-2-22 13:42:57红网资金链吃紧开发商骗贷有方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以说是国内房地产业“用一个支点撬起整个地球”的典型。
它成立于1997年,注册资本为500万元,董事长杨勋崇和副董事长吴育辉各占55'k和45%的股份。
其开发的广地花园,号称“广州生态第一盘”,占地30万平方米,规划居住人口2万人。
在运营之初,广地公司受益于1998年华南快速干线通车,在广州市民番禺置业潮流中,广地公司一期房价坐地升值,从开盘的每平方米1600多元涨到了3000多元。
1 999年,通过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估,“广地”的注册资金扩到5000万元人民币。
然而即使在这一时期,“广地”‘仍存在资金不足的状况。
“广地”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高层人士说,广地公司做假按揭最早就是从1998年开始的。
“广地”在资金上的短缺和当时有关政策变动有关,但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广地”在“空手套得白狼”后的失控。
“广地”的一名财务人员透露:“广地”的财会制度一直不健全,简直可以用没有财会制度来形容。
1998年至2003年8月问,其中一位高层人士在从广地公司以“借条”形式借走的钱至少达到1500万元。
至于以各种名义用于“公关”的经费,高达1000多万元。
“他们打麻将挥金如土”,一位员工告诉记者,广地公司有的高层人员用从公司借得的钱,买高级轿车、珠宝项链,一掷万金。
2001年,一些银行削减了给“广地”的贷款,广地公司的资金遽然吃紧。
为了不使资金链断裂,杨勋崇等动用了一切可以动用的力量,加紧进行虚假按揭和重复抵押。
广地公司的许多员工都曾经接到收集身份证的“任务”。
有时,杨会亲自出马,请他的一帮英德老乡到广州来玩。
吃饱喝足玩完后,杨就会提出要求,借身份证一用。
周这些借来的身份证,广地公司得以在多家银行办理购楼按揭。
银行抵押贷款业务风险案例
![银行抵押贷款业务风险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a5212ea810a6f524cdbf8579.png)
银行抵押贷款业务风险案例一、土地经营承包权抵押的风险特征及防范(一)案例某公司与当地镇政府签订了20 年的土地承包协议,承包费用一年一付。
随后,该公司在银行办理了土地经营承包权抵押贷款。
因该公司倒闭无法正常支付土地承包费用,当地镇政府依照合同的违约责任约定起诉至法院要求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债权银行作为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权人无法对抗土地使用权人的请求。
该笔贷款在贷前调查中对承包协议的审查不严,判断有误,导致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流于形式,实质上等同于信用贷款。
(二)风险分析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风险主要存在于两方面:一是缺乏法律保障。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本身与现行法律存在冲突,担保法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物权法规定:除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外,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是不允许抵押的。
虽然2016 年3 月15 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但也是局限于鼓励试点和试办此类抵押贷款,对于产生的风险并没有规定给予风险补偿。
目前,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尚缺乏较高层级的法律支撑,一旦贷款出现风险,诉讼时极有可能陷入缺乏政策及法律层面支持的困境。
二是土地流转方面,市场和价值评估尚未完善。
全国绝大部分县市都未建立成熟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
一旦经营户出现贷款违约,抵押的土地经营权难以变现,这是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的最大难题。
参考最新颁布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再结合实践操作,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应当符合以下5 个条件:(1)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没有权属争议。
(2)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依法拥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3)通过合法流转方式获得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的农业经营主体,必须与承包方或者经承包方书面委托的组织或个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经营权流转合同,或依流转合同取得了土地经营权权属确认证明,并已按合同约定方式全部付清了土地租金。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3章某国有商业银行房屋抵押贷款风险控制案例分析3.1案例广州广地花园事件撩开房地产业假按揭黑幕http://www.rednet.corn.cn 2004-2-22 13:42:57红网资金链吃紧开发商骗贷有方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以说是国内房地产业“用一个支点撬起整个地球”的典型。
它成立于1997年,注册资本为500万元,董事长杨勋崇和副董事长吴育辉各占55'k和45%的股份。
其开发的广地花园,号称“广州生态第一盘”,占地30万平方米,规划居住人口2万人。
在运营之初,广地公司受益于1998年华南快速干线通车,在广州市民番禺置业潮流中,广地公司一期房价坐地升值,从开盘的每平方米1600多元涨到了3000多元。
1 999年,通过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估,“广地”的注册资金扩到5000万元人民币。
然而即使在这一时期,“广地”‘仍存在资金不足的状况。
“广地”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高层人士说,广地公司做假按揭最早就是从1998年开始的。
“广地”在资金上的短缺和当时有关政策变动有关,但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广地”在“空手套得白狼”后的失控。
“广地”的一名财务人员透露:“广地”的财会制度一直不健全,简直可以用没有财会制度来形容。
1998年至2003年8月问,其中一位高层人士在从广地公司以“借条”形式借走的钱至少达到1500万元。
至于以各种名义用于“公关”的经费,高达1000多万元。
“他们打麻将挥金如土”,一位员工告诉记者,广地公司有的高层人员用从公司借得的钱,买高级轿车、珠宝项链,一掷万金。
2001年,一些银行削减了给“广地”的贷款,广地公司的资金遽然吃紧。
为了不使资金链断裂,杨勋崇等动用了一切可以动用的力量,加紧进行虚假按揭和重复抵押。
广地公司的许多员工都曾经接到收集身份证的“任务”。
有时,杨会亲自出马,请他的一帮英德老乡到广州来玩。
吃饱喝足玩完后,杨就会提出要求,借身份证一用。
周这些借来的身份证,广地公司得以在多家银行办理购楼按揭。
与此同时,杨勋崇等人还大玩“分身术”,荆用同一个人的身份证到几家银行办理按揭。
广地公司将这些抵押房二次出售,造成了大量的双重抵押。
据透露,从1998年5月到2001年11月,为解决严重的资金短缺,杨勋崇等人大搞所谓的“内按”,利用员工、亲戚、朋友的身份证,到5家银行办理假按揭,共发生抵押450宗(已经解押1 0宗),从中骗贷近2.7 6亿元。
广地公司几乎所有的员工都曾参与了假按揭。
监管方一路绿灯“广地”积重难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房产按揭必须有地方国土房管局出具的证明,再到银行办理手续。
然而据了解,广地公司的房产抵押非常容易,有些房子甚至被抵押了四五次之多。
这一过程中,难道没有一个环节觉察到“广地”的问题?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番禺国土房管部门曾对同一套房子出具了两次不同的住房抵押证明,惟一的区别是前一次购房合同中标的门牌号是F-302A,而后一次标的是F-3021。
对此,番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局长罗满南说,他们的工作存在着两个漏洞:一是办公现代化的工作没做好。
2000年以前,很多工作是手工登记,凭记忆办事容易出问题。
2 000年后,虽然实现了办公现代化,但电脑程序比较简单,不能很好识别。
另外,罗满南说,他们也确实存在着责任心不强、把关不严的问题。
如果在工作中发现房号近似的,应该去现场核实一下,但很多工作人员没有做到。
至于番禺国土房管局是否存在内部工作人员收受贿赂、与开发商勾结的行为,罗满南说他不能肯定。
同样负有监管责任的番禺地方银行,对“广地”的问题保持了沉默。
工行番禺支行在广地事件中被骗贷超过1亿元,损失最为严重。
它的上级行——工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的副总经理肖舟说,他们在2001年7月就发现了“广地”的问题,并及时向省分行和番禺工行作了通报。
他说,番禺工行的问题主要是急于发展业务,手续审查不严,在广地办理的众多假按揭中,应该有很多蛛丝马迹可以被发现,但没有引起重视。
具体的经办人员也没有按照操作规程办事,有的按揭申请材料不齐,照样可以通过,由此加大了金融风险。
至于为何出现大量的重复抵押,肖舟说,银行方面信赖的是国土房管局出具的抵押登记证明,只要国土房管局说房产存在,没有被抵押过,银行就以此为依据办理按揭。
面对银行的压力,杨勋崇只能以广地花园的新楼盘作抵押,通过售楼来解押。
但此时的广地公司已是强弩之末,销售情况连走下坡,公司运作资金严重不足,致使公司部分员工连续9个月没领到工资。
2003年,“广地”的形势继续吃紧。
一些银行向法院提出资产保全的申请。
据悉,番禺建行等银行在200 3年8月就委托番禺华隆公司接手“广地”的物业管理和售楼业务,将部分收入抵偿贷款。
在“杨勋崇出走”事件发生的数月前,还有拍卖行受银行委托,.要对广地花园的物业进行拍卖。
,11月30日,广地事件出现戏剧性一幕。
被传“出逃”的杨勋崇突然现身广州召开记者招待会,宣称自己是前往柬埔寨融资,而非潜逃。
但此时广地事件已经暴露在众目睽睽之下,楼盘售价大跌。
假按揭潜规则.危及金融稳定“广地”假按揭在广东房地产市场确实不是孤立现象。
去年以来,广州新理想华庭、丽景台等相继因资金链断裂爆出一房多卖、假按揭丑闻。
而此前,广州和润花园、深圳香珠花园骗贷在珠三角乃至全国都造成恶劣的影响。
工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副总经理肖舟说,就全国而言,开发商办假按揭缓解资金压力属于流行手段,如果不加强监管,未来几年将出现虚假按揭的高峰。
广地事件只是房地产市场假按揭的冰山一角。
“还有大量的(假按揭楼盘)没有暴露出来。
”广东省房地产业协会副会长蔡穗声对记者说。
在广地事件中,同一套房子被重复抵押的次数最多时达到四五次。
在香珠花园事件中,检察机关指控香珠花园将247套房产及商铺重复出售、抵押,共骗取2.29亿余元人民币和5 30万港币。
对于银行而言,房地产信贷规模大,回报高,一直是各银行竞相争夺的一块“肥肉”,在放贷管理方面就相对较为宽松;男一方面,房地产按揭周期长,少则七八年,多则二三十年,有问题不容易暴露,也促使不法商人搞虚假按揭胆大妄为。
有关部门在抽查建行广东省广州地区-8家支行的楼宇按揭贷款时,就发现有1 0亿元是虚假按揭。
现在中国银行业的房产按揭余额已经超过1万亿元,只要出现1%的虚假按揭,银行的坏账将增加1 00亿元。
专家认为,虚假按揭事实上已经成为影响金融稳定的一大隐患。
央行Ⅸ2003年第二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称: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6 o%以上的资金来源于信贷资金。
房地产贷款余额占商业银行各项贷款余额的比重高达 1 7.8%。
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的研究人员高新宇认为,目前银行的收入主要集中在存贷款的息差上,贷款对金融的稳定作用举足轻重。
房地产业自有资金少、贷款风险大,房地产信贷占银行贷款的大头,这种结构本身就产生了金融方面的不确定性。
如果银行监管不能及时跟上,一旦房地产业资金链出现大规模断裂,银行将因几乎得不到多少抵押资产而损失惨重。
据悉,番禺国土房管部门正式通知“广地”业主,撤消已经查清的广地“内按”。
这意味着“广地”业主的权利已经开始得到有关部门的保护。
但银行将如何处置那些被撤消的假按揭、消化由此形成的坏账呢?有关方面称,要做进一步的研究。
3.2案例中出现的风险3.2.1风险1假按揭风险一些开发商由于自身经济实力不强,房屋预售不畅、回款乏力,形成建设资金缺1:3时,往往利用假按揭方式骗套银行资金。
他们利用其亲朋好友或内部员工批量购买本公司的房产或以建筑施工、建材供应等关联企业员工的个人名义向银行申请个人按揭贷款,或“一女多重复销售骗取银行贷款。
实际上这种行为本身就是一种欺诈行为,也是严格意义上的开发商信用风险,其发生的程度非常普遍,花样繁多,加之审核判定又有一定难度,往往令银行防不胜防,因而风险较大。
假按揭有以下特征:(一)假按揭的购房人通常都是开发商单位的职工及关联人员,在假按揭中,房地产开发商往往既充当卖方,又充当买方。
具体做法一般是以给公司职工提供优惠住房为名,让本单位职工及关联人员冒充客户,与开发商签订虚假购房合同,并对名义买房人的资料进行精心包装,蒙蔽银行工作人员,从而骗取银行屋抵押贷款。
(二)假按揭的首付款不是由购房者本人支付。
商业银行规定,个人办理住房按揭贷款必须要交20%以上的首付款,不得办理“零首付”按揭贷款。
住房按揭贷款的首期付款,应该由购房者本人支付,并交存开发商在银行的预售房款专用帐户内,由银行出具收款证明作为办理住房按揭贷款的首付款凭据。
但凡被认定是假按揭的,通过对首付款资金来源的审查,要么酋期款由开发商支付,资金是从开发商帐户上划转的,要么首期款根本未付,而开发商向银行出具的购房人已付首期款的收据证明纯粹是虚假的,形成事实上的“零首付”,(三)假按揭的本息由房地产开发商偿还,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还本付息方法有利随本清(一年以内含一年)和分期还款(一年以上)两种方式,分期还款又分为等额还款法和递减还款法。
无论采用哪一种还本付息方法,从还款资金来源看,如果个人贷款购房的话,无疑按期还款本息的应该是购房人,而假按揭贷款在款项还清之前,都是开发商按期从自己的帐户上直接划转偿还贷款本息。
显然,开发商才是真正的买主。
(四)假按揭贷款普遍存在重复抵押登记的现象。
由于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的买卖行为是虚假的,购房者并未真正购房,所以就谈不上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更谈不上按转押。
待房屋有了真正的买主,发生真实买卖行为后,并非一次性付清购房款,购房人可能会办理按揭贷款。
这种情况房产鉴证登记部门理应在购房人第二次办理鉴证登记能够发现。
但现实中,一些房产管理部门往往存在工作不负责任,只要交费便给予鉴证,这也是造成同一套房子重复办理按揭的一个重要原因。
因此,“假按”普遍存在重复抵押登记或开发商又办证售与第二人的现象。
(五)为了多套贷款,开发商往往将房屋价格提高进行按揭,目前我国对房产评估机构缺乏有效的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评估机构为多收评估费,常将抵押物过高估价。
而条件不具备的地方根本没有评估这一环节,房价的高低完全掌握在开发商手中。
几乎在所有的虚假按揭中,办理按揭楼盘的价格都高于当时的市场价格,因为这样有利于房地产开发商从银行套取更多的现金。
3.2.2风险2银行经营管理风险各家商业银行为了抢占屋抵押贷款的市场份额,纷纷推出各种服务,并在“简化信贷手续”的呼声中提高了办事速度,增加了业务量,扩大了住房贷款消费群,但是,在办理贷款的过程中,或多或少的还存在以下问题:一、贷前调查不严格,受理屋抵押贷款时对开发商的资信评估不充分。
房地产开发商为了自身利益,仓促建设项目,“五证”不全,给银行造成潜在风险,个别开发商经济实力不强,负债较多,有可能形成半拉子工程、烂尾工程,签订《商品房合作协议》的目的是套取银行贷款,其提供的担保可信度更值得怀疑,有的房地产开发商领导班子素质差,管理能力、社会信誉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