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总论:经济法的体系
2022年自考00244经济法概论核心考点资料
第一章 绪论
【名词解释】经济法学:是以经济祛为研究对象,着重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发展规律的新兴法 学学科。经济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法学产生和发展的制度基础。 【单选】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从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到垄断阶段以后才产生。 【多选】从法学学科的一般分类来看,经济法学可以分为经济法总论和经济法分论两大部分。 【多选】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可以分为哲学方法和科学方法两大类,其中,科学方法又可分为 一股科学方法和专门科学方法。
第三节 经济法的地位
【简答、论述】经济法在相邻关系中的地位。 通过说明经济法与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社会法等其他部门法之间的相邻关系,就可以揭示 经济法的价值和独立地位。 (1)经济法与宪法的关系,从总体上说,两者之间是根本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宪法中的相关 规范,是经济法规范确立的基础;经济法规范,是宪法规范的具体化。
第二节 经济法的宗旨
【名词解释】经济法的宗旨:是经济法的调整所欲实现的目标,是经济法调整应当遵循的总体 上的、根本性的意旨。 【单选】经济法宗旨的基本位阶,是在经济法价值之下,而在经济法原则之上。 【多选】经济法的宗旨的确立标准主要包括独特性标准、普遍性标准,包容性标准。 【多选、简答】经济法宗旨中的几个重要目标。 (1)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目标。 (2)保障基本人权的目标。 (3)保障社会公益的目标。 (4)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目标。
第三节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简答】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调制法定原则。即只有法律才有权规定调控和规制的实体内容和程序规范,在法律明确 授权的特殊情况下行政法规也可以规定。在宏观调控法领域,该原则主要体现为“调控权法定”; 在市场规制法领域,该原则主要体现为规制权、竞争权、消费者权的“法定”。 (2)调制适度原则。即调控和规制行为必须符合客观经济规律,符合客观实际,要兼顾调控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讲义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讲义Prepared on 21 November 2021第一章总论本章简介:题型2012年2011年2010年单选题1题1分1题1分1题1分多选题——2题4分判断题1题1分1题1分1题1分合计2题2分2题2分4题6分本章分值会有小幅上升,估计在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部分都会考查客观题。
学习主线:考点精讲:第一节经济法概述一、经济法的概念及体系(一)经济法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VS经济法】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的财产、经济关系(如甲从乙处买电视机)。
经济法主要调整的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针对的是国家与企业间的纵向经济关系(如国家调控房价)。
(二)经济法体系经济组织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法经济管理法如计划和产业政策、财税法、金融法、外汇、价格、市场和特定行业管理法等经济活动法如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二、经济法的渊源种类制定机关效力名称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最高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仅次于宪法XX法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次于宪法和法律XX条例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次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行、署及直属机构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XX办法地方政府规章省、较大市的人民政府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际条约或协定【例题·单选题】(2011年)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A.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D.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答疑编号01]『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是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因此答案是选项B。
《经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大纲
《经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大纲一、教学内容本课程的教学内容以我国《经济法律基础》教材为主线,涵盖第一章至第四章,具体内容包括:1.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的渊源与体系经济法律行为与经济法律责任2. 第二章:市场主体法律制度企业法人的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法律制度国有企业改革与民间投资的法律制度3. 第三章:市场秩序法律制度反垄断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商标法律制度4.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银行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保险法律制度二、教学目标1. 使学生掌握经济法的基本概念、特征和原理,理解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
2. 培养学生对我国经济法律制度的认识,提高学生在经济活动中运用经济法律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3. 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学生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的良好品质。
三、教学难点与重点1. 教学难点:经济法律关系的复杂性,经济法律责任的具体适用。
2. 教学重点: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市场秩序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
四、教具与学具准备1. 教具:多媒体教学设备,教学PPT,教学案例材料。
2. 学具:教材,《经济法律基础》辅导资料,案例分析手册。
五、教学过程1. 实践情景引入:通过介绍一些典型的经济法律案例,引发学生对经济法律的兴趣,引出本节课的主题。
2. 教材内容讲解:详细讲解教材中的基本概念、原理和法律规定,结合案例进行分析。
3. 例题讲解: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例题,引导学生运用经济法律知识进行分析和解答。
4. 随堂练习:针对讲解的内容,设计一些练习题,让学生即时巩固所学知识。
5. 课堂讨论:组织学生就一些实际问题进行讨论,提高学生的思考和分析问题的能力。
6. 课后作业:布置一些相关的作业题,让学生课后巩固所学知识。
六、板书设计根据教学内容,设计相应的板书,突出重点,简洁明了。
七、作业设计1. 题目:《经济法律基础》课后作业,包括选择题、简答题和案例分析题。
经济法参考答案
经济法总论简述经济法的体系。
答:经济法的体系,通常是指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
研究经济法的体系,就需要研究经济法的部门法有哪些,它们是如何构成一个和谐的整体的。
经济法的体系构成主要取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在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形成了两类社会关系,即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这些社会关系是传统的部门法都不调整的,因而成为了新兴的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由此,经济法规范被分为调整宏观调控的法律规范和调整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前者总称为宏观调控法,后者总称为市场规制法。
在上述体系中,还可做进一步的细分。
其中,宏观调控法包括三个部门法,即财税调控法、金融调控法和计划调控法,简称财税法、金融法和计划法;市场规制法也包括三个部门法,即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法。
当然,上述部门法还可以做进一步的细分。
将经济法的体系分为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二分法”,是目前人们对经济法规范作出的一个基本分类,将这两个部分作为经济法的最核心、最基本的部分,已经成为经济法学界乃至整个法学界的基本共识。
对于其他不同的认识,我们可以本着求同存异的原则继续开展讨论,但上述部门法属于经济法体系,则殆无疑议。
经济法主体的权义结构。
【原题为“经济法主体的权利结构”。
“权义结构”可以包含“权利结构”。
我就做的全些,给大家做参考。
】答:由经济法学的主体理论和行为理论可知,经济法主体及其行为具有非均质性或称差别性,其中,调制主体可以享有特定的职权,可以依法从事调制行为,同时,这也是调制主体的职责;而调制受体则可以享有相关的权利,可以依法从事对策行为,同时,也要履行相关的法律义务。
这些主体的职权与职责、权利与义务,在其排列、分布、组合上具有经济法的特殊性,从而共同构成了经济法的“权义结构”或“权义体系”。
1、调制主体的“权责结构”分析调制主体的职权可以总称为“经济调制权”,简称为“调制权”。
由于调制主体可以分为宏观调控主体和市场规制主体,因而调制主体的调制权相应地就可以分为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两大类。
经济法总论.doc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一、经济法的产生与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不是调整一切经济关系的法,只是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
经济法主要调整宏观调控(宏观经济运行的调节和控制)关系和市场规制(微观市场行为的规范和制约)关系。
A.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D.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例题2.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是经济法的渊源之一。
()例题3.下列法的渊源中,属于国家根本大法的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例题4.全国人大每年审批通过的年度预算、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因其集中体现了党和国家的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且只在当年有指导意义,因此不是经济法的表现形式。
()例题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在经济法体系中属于()。
A.宏观调控法B.市场规制法C.金融调控法D.计划调控法例题7.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市场规制法的部门法是()。
A.反垄断法B.预算法C.反不正当竞争法D.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四、经济法的主体1、经济法主体的界定(1)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立法机关和执法机关)、各类企业(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或非营利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本国公民、外国人)等。
例题8.下列选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有()。
A.立法机关B.公司C.社会团体D.外国人例题9.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有()。
A.政府B.各类企业C.非营利组织D.外国人(2)同一主体(因其参加不同法律关系)可以成为多个法律领域的主体:企业作为重要的市场主体,可以成为民商法上的民商事主体、行政法上的行政相对人、诉讼法上的诉讼主体;政府是行政法主体,也可以成为民法主体、诉讼法主体,还可以宏观调控主体或市场规制主体身份成为经济法主体。
第一章总论-经济法的概念及体系
2015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内部资料
经济法(中级)
第一章总论
知识点:经济法的概念及体系
● 详细描述:
(一)经济法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体系
1.经济组织法。
指经济组织的法律制度,主要是企业法律制度。
如公司
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
2.经济管理法。
指国家在组织管理和协调经济活动中形成的法律制度。
主要是计划和产业政策、财税法、金融法、外汇、价格、市场和特定行业管理法等。
3.经济活动法。
指调整经济主体在经济流通和交换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义
务关系而产生的法律制度。
主要是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例题:。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马兆瑞 考点串讲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反垄断法 ↓
反不正当竞争法 ↓
消费者保护法 ↓
产品质量法 ↓
广告法 【考点二】经济法的主体 (一)主体的分类 1、调控、规制主体: 宏观调控法主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等。 市场规制法主体——包括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 验总局等。 2、受控、受制主体:企业和个人。 (二)主体之间的关系——非平等性。 (三)主体资格的取得 (1)调控和规制主体——主要由立法机关和执法机关组成,因此,一般是依据 宪法和法律取得。 (2)受控和受制主体——主要依据民商法取得。 (四)主体的行为 1、调控和规制主体——调制行为:
2.受控和受制主体——对策行为——包括: (1)横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在相互之间的市场竞争中所从事的各类行为。 (2)纵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针对国家的调制行为所实施的博弈行为。 (五)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1、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调制权 ,即宏观调控权与市场规制权。 ①调制立法权: 我国的调制立法权实行的是“分享模式”,不仅全国人大享有立法权、而且国务 院依法也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甚至国务院的某些职能部门都可能在事实上进行相 关的立法。 ②调制执法权: 一般由相关职能部门行使专属的调制权。我国在进行多次机构改革后,将国务院 所属的职能部门分成两类,一类是宏观调控部门,一类是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同 时,有一些部门既有宏观调控权又有市场规制权, (2)义务 ①贯彻法定原则是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基本职责。 ②依法调控和规制是调制主体的重要职责。 ③调制主体不得滥用调制权和超越调制权,必须适当行使,也不得放弃。 2、受控和受制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市场对策权 包括相关企业的公平竞争权和正当竞争权;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受尊重权。 (2)义务
经济法总论:经济法的体系讲解
市场规制法
市场秩序规则一方面原自于市场主体内在的自我 调控与自我稳定的能力,另一方面也源自于社会 的外部控制性力量。作为经济法的市场规制法强 调的是后一方面力量。从本质上说,市场规制法 是国家权力对市场交易活动的依法适度干预。
市场规制法的特征:是国家直接干预市场经济的 法、是政策与法律兼而有之的法、是国家权力强 制手段运用的法。
招标:招标人对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先公布采购的 条件和要求,邀请投标人参加投标,招标人按照规 定的程序确定中标人的行为。
投标: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参加 投标竞争的行为。
拍卖: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 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市场规制法
6、会计法:我国是世界上会计制度立法较晚的国 家。我国198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1993年、1999年分别进行了修改。与《中 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配套的有一系列细则和相关 规定。其中最主要的是1993年开始执行的《企业 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以及1990年发 布的《总会计师条例》。
政府指导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 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宏观调控法
5、产业政策法:产业政策法的体系包括总体性 产业政策法大纲;专项性产业政策法(产业结构 法、产业组织法、产业技术法、区域经济协调发 展法律制度)等
经济法体系的一般理论
相互配合、综合运用:市场规制法的有效调整能 够保证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使市场竞争有效而 充分,这是宏观调控法发挥作用的基础和前提。 而宏观调控法又可以为市场规制法提供有效调整 的重要条件,为规制市场提供必要的手段和措施 。因此,只有这两类法律的共同调整,并与其他 相关部门的法律加以协调,才能更好地保证并实 现经济体系的效率和效能。
经济法总论:经济法的体系
市场规制法
市场规制法的地位:是经济法的最基本和最核心 组成部分,是最典型的经济法。 市场规制法的作用: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保护经 济弱势群体利益,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规 范政府规制市场行为。 立法原则:维护市场活动中的经济民主原则;保 障市场活动中的实质公平原则;倾斜性保护经济 弱者原则。
市场规制法
5、招标投标法与拍卖法:我国于1999年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此外在其他法律、 法规中也涉及招标投标的内容,如合同法、建筑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施 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等。我国于1996年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招标:招标人对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先公布采购的 条件和要求,邀请投标人参加投标,招标人按照规 定的程序确定中标人的行为。 投标: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参加 投标竞争的行为。 拍卖: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 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宏观调控法
(二)宏观调控法的构成 1、财政法:我国目前的财政法包括施行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02年施行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 财政:是国家通过政治权利取得和管理、使用资 产的活动的总称。其主要职能表现为资源配置、 分配收入、调控经济等方面。财政的特征:国家 性、强制性、无偿性。 财政管理体制主要解决财政权的纵向分配问题, 是指国家在中央和地方、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划分 财政收支范围和管理权限的一项根本制度。我国 的财政管理体制分中央和地方两大块。
宏观调控法
(一)宏观调控法的理论基础 所谓宏观调控,是指政府为实现社会总需求与社 会总供给之间的平衡,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 、协调增长,而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行政的手 段对社会经济运行的调节与控制。 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国家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过 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体系
话题: 经济法——实用主义者的观点
因此,国家司法考试没有明确区分商法与经济 法,而是将二者的内容放在一起考试。 在财经院校开设的经济法中,都是民商法(经 济私法)与经济法(经济公法)的内容放在一 起讲授的。 看来,这种争论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因为在 实践当中,二者总是结合在一起的。仅仅对于 学术研究而言,才有一定的价值。 但是,在法学专业中,进行大致的区分学习是 必要的。不过,在经济法中,仍然有一些法律, 例如消费者保护法、社会保障法,具有很大的 私法属性。无论其属性如何,都应当学好。
公法的特征
所谓公法,就是调整国家公共职能部门之间的 法律关系或者国家公共职能部门与私人(自然 人、法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中必须借助政府 职能行为才能实现的法律关系的法律体系。因 此,公法关系通常具有主体地位的不平等性。 例如上级政府机关对下级政府机关下达行政命 令,又如工商局对张三设立公司的请求予以公 司登记,这这种行政关系具有不平等性,不能 进行平等协商。
经济行政法:克服市场失灵的基本手段
经济行政法与经济宪法和竞争公法作为公共经济法的组成部分的特殊性 在于,如果说经济宪法是经济的组织法,竞争公法是市场经济的保护神, 那么经济行政法就是是克服市场失灵的基本手段。由于市场失灵可以表 现在经济过程中(克服经济周期,软着陆),也可以表现在结果之中 (外部性:资源浪费、环境污染、贫富过分悬殊),因此经济行政法的 内容最为庞大,以至于无法穷尽地列举,但大致可以分为: (1)宏观调控法:整体经济运行法,对国民经济过程进行干预的法。 (2)资源与环境法:重点在于克服市场经济的外部性,保护经济的可 持续发展。 (3)社会分配法:重点在于克服市场经济的外部性,保护经济的稳定与 可持续发展。 (4)行业行政法:是对宏观调控法的必要的补充,属于宏观调控法的范 畴,包括农业法,金融法、建筑业法、电信业法、证券法等。 由于市场经济的复杂性,经济行政法与经济宪法和竞争公法相比,具有 很大的变动性和时代性,例如政府的公共政策(经济行政法)必须随时 进行调整,以确保国民经济的稳定运行。
《经济法学》第1-4讲章节知识要点+课后自测题
第1-4讲《经济法学》章节知识要点、自测题选(含相关法条)自测题型:判断、辨析(判断改错)、选择、问答(简答、论述)、案例分析各题型中“知识点涉及的法条之具体内容:详见“附录相关法条”或课件、课本。
论述题产生根源(尤其是政治经济根源),论经济法的概念、体系。
调整对象和地位:从内在理论根据(调整对象的独特性)论述经济法的的概念和地位。
即:结合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三者调整对象的异同分析,论经济法的概念和独立性(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联系实际分析上述问题,如:电脑销售公司对工商局查处其不当有奖销售,是否可讨价还价?工商局购买办公电脑,是否可以强令电脑销售公司低价销售?但这些“讨价还价”、“强令低价销售”的行为,又往往出现或得逞,原因何在呢?3、联系经济法的产生根源以及社会生活实际等方面,举例说明一个国家或地区为什么需要经济法?我们为什么需要学习经济法学(学习意义、作用)——辨析“我是良民,我不犯法,学不学法无所谓”的观点。
【解题思路】可涉及经济法的立法价值、学科意义、实践应用价值(工作生活)等方面;可选择课件以及“讨论课”中或其他资料中相关的典型案例或事例(如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进行分析。
即:结合经济法产生根源的某个方面的分析,联系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社会实际,举例说明一个国家或地区为什么需要经济法?从经济法角度辨析“我是良民,我不犯法,学不学法无所谓”的观点,论述经济法学的学习意义、作用。
4、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条款,联系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及措施效果、知假买假索赔的社会意义等,论述消费者的概念以及“知假买假者”是否是消费者、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退一赔一、退一赔三)。
简答题1、我国《反垄断法》的基本规制对象及其规制原则。
2、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法定情形(简答或案例)。
3、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基本途径。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大纲
一、考试性质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是中级会计师职称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考核考生对经济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提高会计人员的法律素养,促进会计职业的规范化发展。
二、考试科目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科目为《经济法》。
三、考试大纲内容第一章总论1. 经济法的概念和渊源2. 法律行为与代理制度3. 经济仲裁与诉讼制度及诉讼时效4. 经济法的体系5. 经济法的主体6. 法律行为特征、分类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1. 公司法律制度概述2. 公司的登记管理3.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股权转让4.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6. 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的发行和转让7. 公司财务、会计的基本要求和公司利润分配8.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9.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10. 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减资11. 股东诉讼12.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13. 公司的种类、公司法及公司法人财产权14. 公司债券的种类15. 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1.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2.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1. 证券法律制度2. 保险法律制度3. 票据法律制度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1.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2. 合同的订立3. 合同的效力4. 合同的履行5. 合同的担保6.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7.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8. 违约责任9. 主要合同第六章增值税法律制度1. 增值税法律制度概述2. 增值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和税率3.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4.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5.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和发票管理6. 增值税的出口退(免)税制度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1. 企业所得税概述2.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和税率3.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4.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5.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发票管理第八章相关法律制度1. 票据法2. 专利法3. 商标法4. 反不正当竞争法5. 会计法6. 证券法7. 税收征收管理法8. 外汇管理条例9. 仲裁法10. 民事诉讼法四、考试形式与评分标准1. 考试形式:笔试2. 评分标准:根据考试大纲要求,对考生掌握的经济法律知识进行评分。
《中级经济法》第一章知识点大总结
《中级经济法》第一章知识点大总结第一章经济法总论第一点经济法体系(P2~3)经济法体系包括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两部分宏观调控法包括三个部门法:财税调控法、金融调控法和计划调控法; 市场规制法包括三个部门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法。
银行、证券、保险、能源等领域的监管法律规范,也都属于市场规制法。
第二点经济法的主要渊源(P4~5)(一)宪法——最重要渊源(二)法律——也是经济法的重要渊源(三)行政法规——特点是数量多,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部门规章——特点是内容专业、程序灵活,国务院所属的各部、委、行、署等是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
(五)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本地具体情况,依法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第三点政府不仅是行政法的主体,它同样可以成为民法主体、诉讼法主体等,当然,也可以宏观调控主体或市场规制主体的身份成为经济法上的主体。
(P7)第四点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还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
宏观调控法主体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P7)第五点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同样属于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并非都是合法行为。
(P10) 第六点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所从事的具有经济法意义的博弈行为,分为横向对策行为和纵向对策行为。
(P12)横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在相互之间的市场竞争中所从事的各类行为,这些行为如果是公平竞争行为和正当竞争行为,则经济法同样予以保护;如果这些行为是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则在经济法上将得到否定的评价,并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纵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针对国家的调制行为所实施的博弈行为,既包括对国家调制行为的遵从、合作行为(如依法纳税),也包括对国家调制行为的规避、不合作行为(如逃税、避税)。
前者一般会得到经济法上的肯定评价,而后者则可能会受到经济法的制裁。
中级经济法第一章
• 【答案】B • 【解析】行政法规是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 法和法律,或B项得选。
• 【例3· 单选题】下列各其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2011年试题
• A.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从业资格办法》 • 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矿产资源法》 • D.河南省人民体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河南省消费 者权益保护条例》 • 【答案】B • 【解析】行政法规的创制者是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 故B项得选。选项ACD分别是部门规章、法律和地方性法 规,不合题问,故予排除。
• 【例2· 单选题】下列关于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 职权与职责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 • • • A.调制立法权可由由国家的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来分享 B.同一主体可同时享有调控权和规制权 C.贯彻法定原则是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基本职责 D.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可以放弃调制权
• 【答案】D • 【解析】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不得滥用调制权和超越调制 权,必须适当地行使调制权,不能放弃调制权。故D项得 选。
• 3. 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它们 的地位是非平等的,各类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是 不尽相同的。 • 4. 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取得经济 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不同。其中,调控主体和规制主 体的资格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别是专门的组 织法的规定才能取得;接受调控或规制的企业等市场主 体的资格取得,主要是依据民商法。 • 【提示】政府不仅是行政法的主体,它同样可以成为民 法主体、诉讼法主体等,当然,也可以宏观调控主体或 市场规制主体的身份成为经济法上的主体。
• (二)经济法的渊源 • 1. 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规范的表现 形式。 • 2. 我国经济法的主要渊源包括: • (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 • (4) 部门规章;(5)地方性法规。 • 【注意】识记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 性法规等渊源的制定主体。
漆多俊-经济法课件-经济法的立法体系
第一编总论第四章经济法的立法体系第一节经济法法律规范的分类和结构一、经济法在立法内容上的分类和结构●按国家调节经济采取的三种基本方式分:●市场规制法,主要含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责任法;●国家投资经营法,主要含国家投资法、国有企业法;国家引导调控法,主要含计划法、各种经济政策法及关于各种调节手段运用的法律规定。
第一节经济法法律规范的分类和结构●按国家调节的侧重的目标和任务分:●经济运行调节法与经济结构调节法●按国家调节的范围和层次分:●宏观经济调节的法律规范与同其相关的微观经济管理的法律规范。
●按国家经济调节实施过程各环节分:关于经济调节的决策、组织实施、监督与纠纷和违法调处等方面立法。
●按国民经济部门及职能分:●关于国民经济各职能方面的经济法与关于各行业部门的经济法●按经济成分分:●关于国有经济的经济法规范与关于非国有经济的经济法规范。
●其他分类:●国内经济的经济法规范与关于涉外经济的经济法规范;平常时期经济法规范与非常时期经济法规范。
二、经济法在形式上的分类和结构(一)宪法如我国《宪法》第6-11条关于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关于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规定。
(二)法律如各国的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投资和国有企业方面的法律,国家计划、产业政策、财税政策、金融政策等方面的法律(三)行政法规(四)地方性法规(五)国际条约此外,经济法形式上的渊源还包括判例法和习惯等。
第二节经济法体系中的基本法律一、经济法基本法律的认定(一)实证分析●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以来,国家调节经济运用了三种基本方式:(1)强制干预,即国家对市场进行规制;●(2)直接参与,即国家直接从事投资经营活动;●(3)引导调控,即国家从宏观上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指导、鼓励、帮助和提供各种适宜条件及必要服务,或进行必要约束控制。
●经济法体系便有三个基本方面的法律:●(1)市场规制法;●(2)国家投资经营法;(3)国家引导调控法(或称宏观调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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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规制法
(二)市场规制法的构成 1、竞争法:我国采取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 法分开立法的模式,并于1993颁布了《反不正 当竞争法》,2007年制定了《反垄断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 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 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 《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 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 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的经营者集中。
学者们按照不同的方法来构造经济法的体系: 市场主体规制法、市场秩序规制法、宏观经济调 控法和经济持续发展法; 企业组织法、市场运行法、涉外经济法、经济调 控、监督法、经济纠纷处理法; 经济组织法、经济管理法、经济活动法; 经济法主体法律制度;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 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经济监管法律制度;经济法 中的救济与责任法律制度; 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
市场规制法
2、消费者法:我国于1993年颁布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是我国消费者 保护立法方面的核心法、骨干法。其他关于消费 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还体现在经济法的其他领域, 如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消费者:为生活性消费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 务的个人。在我国,将农民视为消费者(特殊保 护)。 经营者: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经济组织 和个人。
第六章
经济法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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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目的及要求 认识到建构经济法体系理论有助于经济法的 系统化和适用的条理化、准确化,对经济法体系 中各主要构成有总括性了解,能从宏观上把握经 济法,对经济法分论有初步了解并产生兴趣,对 总论与分论的关联性有清晰认识。
第四章
经济法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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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法
4、价格法:我国价格法方面的法律主要为 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所谓商品价格是 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所谓服务价 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 市场定价:又称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制定 ,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政府定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 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政府指导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 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宏观调控法
2、税收法:我国颁行有《个人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等一系列涉及各税种的税法,税 收征管的主要法律依据是2001年第二次修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收:是国家运用政治权利,按照法律预先规定 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取得货币或实物的一种活动 。税收具有组织财政收入、宏观经济调控及监督 经济生活的职能。 我国现行税种包括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 为税及资源税。税收征管是税收法律制度中非常 重要的环节。主要涉及到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的 管理、税款征收中的制度措施(例如:代扣代缴 、征收滞纳金、税收保全以及强制措施)。
经济法体系的一般理论
相互配合、综合运用:市场规制法的有效调整能 够保证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使市场竞争有效而 充分,这是宏观调控法发挥作用的基础和前提。 而宏观调控法又可以为市场规制法提供有效调整 的重要条件,为规制市场提供必要的手段和措施 。因此,只有这两类法律的共同调整,并与其他 相关部门的法律加以协调,才能更好地保证并实 现经济体系的效率和效能。
经济法体系的一般理论
部门法的体系,是对各种实际存在的法进行适当 的分类和分编。传统的部门法都有其相对成熟、 完善的体系理论,它是法律的制定者、实践者和 学习者认知该法律的路径——基本线索。如刑法 由罪则与罚则构成,民法由人格法与财产法构成 ,行政法由行政组织法与行政行为(作用)法构 成。寻着上述路径——基本线索,人们就能够从 某一部门法的主干准确地走到它的末端——具体 的法律规范。
市场规制法
市场秩序规则一方面原自于市场主体内在的自我 调控与自我稳定的能力,另一方面也源自于社会 的外部控制性力量。作为经济法的市场规制法强 调的是后一方面力量。从本质上说,市场规制法 是国家权力对市场交易活动的依法适度干预。 市场规制法的特征:是国家直接干预市场经济的 法、是政策与法律兼而有之的法、是国家权力强 制手段运用的法。
3、经济法体系两大构成之关系 目的基本一致,在资本主义国家市场规制法先于 宏观调控法产生。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法优先 于市场规制法产生。 手段各有分工,效果各有差异:市场规制法主要 通过对市场进入者设置法定的进入条件、排除市 场进入壁垒和设定公平交易规则来对市场进行规 制,国家是直接对市场进行税收、自然资源、环境保护等领 域管理与自己有隶属关系的经济组织,并引导其 他经济个体的经济活动,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 发展。
市场规制法
广告经营者: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 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广告发布者: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 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广告的监督管理及发布审查:由县级以上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按照管理的对象进行分类管理,颁发 营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许可证。广告的发布审查只 针对少数特殊商品,如医药、医疗器械、农药、 兽药等并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广告中的禁止性规定:广告法第7条规定了广告 禁止出现的情形。
宏观调控法
(二)宏观调控法的构成 1、财政法:我国目前的财政法包括施行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02年施行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 财政:是国家通过政治权利取得和管理、使用资 产的活动的总称。其主要职能表现为资源配置、 分配收入、调控经济等方面。财政的特征:国家 性、强制性、无偿性。 财政管理体制主要解决财政权的纵向分配问题, 是指国家在中央和地方、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划分 财政收支范围和管理权限的一项根本制度。我国 的财政管理体制分中央和地方两大块。
经济法体系的一般理论
(二)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 1、市场规制法 市场规制法,是调整国家对市场运行主体及其行 为进行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2、宏观调控法 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国家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过 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体系的一般理论
宏观调控法的特征:是政府间接干预市场经济的 法、是政策性更强的法、是综合运用各种调控手 段的法。 宏观调控法的地位:是国家间接调节社会经济之 法,是高层次的经济法。市场经济愈发达的国家 愈加重视宏观调控法,并使之居于经济法体系的 核心地位。
宏观调控法
宏观调控法的作用:宏观调控要达到的目标即为 法律制定者期望的宏观调控法的作用。具体包括 基本目标和具体目标。基本目标为:保持社会总 供给和总需求的平衡;具体目标为:经济增长、 物价稳定、充分就业和国际收支平衡。 立法原则:间接调控原则、计划指导原则、公开 原则、合法原则、适度性原则、稳定性与灵活性 结合原则。
市场规制法
市场规制法的地位:是经济法的最基本和最核心 组成部分,是最典型的经济法。 市场规制法的作用: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保护经 济弱势群体利益,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规 范政府规制市场行为。 立法原则:维护市场活动中的经济民主原则;保 障市场活动中的实质公平原则;倾斜性保护经济 弱者原则。
市场规制法
3、产品质量法:我国产品质量法包括1993年 颁布、2004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 量法》,以及相应的配套法规,如国务院1991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 例》等。 产品:产品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天然产品、初级农产品等不受产品质量法的保 护。建筑工程的例外规定。 产品质量:产品的适应性与安全性,既符合消费 者使用需求与保障消费者安全的特性的总和。
经济法体系的一般理论
经济法体系则是由全部的经济法子部门所组成的 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经济法子部门是经济法体 系的构成要素。虽然不同的经济法子部门是由各 有特定调整对象的不同类的经济法律规范组成的 ,它们各有其自身的某些特点,但都存在着内在 逻辑性,相互关联、彼此依赖,形成一个统一的 整体。
经济法体系的一般理论
市场规制法
5、招标投标法与拍卖法:我国于1999年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此外在其他法律、 法规中也涉及招标投标的内容,如合同法、建筑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施 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等。我国于1996年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招标:招标人对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先公布采购的 条件和要求,邀请投标人参加投标,招标人按照规 定的程序确定中标人的行为。 投标: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参加 投标竞争的行为。 拍卖: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 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市场规制法
6、会计法:我国是世界上会计制度立法较晚的国 家。我国198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1993年、1999年分别进行了修改。与《中 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配套的有一系列细则和相关 规定。其中最主要的是1993年开始执行的《企业 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以及1990年发 布的《总会计师条例》。 会计:是以货币计量为基本形式,采用专门的方法 ,连续地、系统地、全面地对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和 监督的一种管理活动。 会计机构: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职能部门。 会计人员: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经济法体系的一般理论 市场规制法 宏观调控法
经济法体系的一般理论
(一) 部门法体系的一般理论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 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 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因此,法律 体系是由各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组成的。 每一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又各自成为结构复杂的 有机体,其由一些具有相对同质性的法律规范或 法律制度组成,这些法律规范或法律制度有复杂 的结构关系,这种结构关系具有规律性,认识、 揭示这种规律性有助于法律的系统化和法律适用 的条理化、准确化,这就是研究学习部门法体系 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