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解读知识资料物业管理行业相关知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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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RYT

《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解读 、《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司法解释》概述 (一)关于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法律解释的一种。属正式解释。司法机关对法律、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所做的说 明。在我国,司法解释有时特指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 对

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所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 1、 司法解释的效力和作用

在我国审判工作实践中,两高的司法解释效力等同于法律。

但法律是通过创设法律制度,确

立法律关系,确认主体资格及各方的权利、义务,规定违反法律的责任规范人们的行为。司 法解释则通过细化法律规范、统一审判尺度,提供可操作的法律救济途境。 2、 法律术语

故此法律(民事法律)中常用的规范行为的词汇是:必须、应该、可以、不得等,而司法解 释的确定性词汇多是:给予支持、不予支持、应当认定、另行主张等。 (二)两个司法解释的指导原则和目的

目的:依法履行好宪法、法律赋予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职责, 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统一裁 判尺度,维护法律的权威,切实做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及物业服务纠纷案件民事审判工作。 指导原则:

一是:严循立法精神。 二是:平等保护当事人利益。 三是:民主原则。

四是: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原则。 五是:合理吸收法学研究成果原则。 (三)解释概述 1、解释的法律依据:

依据的主要法律是《民法通则》 《物权法》(注:草案稿无物权法)和《合同法》但从该解释 通篇看其主要依据的是《合同法》。这和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定位为合同纠纷是一致的。 2、解释涉及的主体:

• 主体可分为两类即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

主体 分为 物区 权人

――业主、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五种; • 物业服务企业可分为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两种。 两类七种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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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主类主体中(1)业主和(2)承租人、(3)借用人和(4)其他使用人在物业纠纷案件中承担连带责任,受同等管理规范约束,(5)业主委员会仅在涉及其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签订方时行使有限的请求权和抗辩权。

2、(6)共他管理人和(7)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纠纷案件中享有同等请求权、抗辩权并承担同样的法律责任。

3、解释涉及的纠纷种类(1):从合同纠纷角度看共涉及四类六种,即

(1 )物业服务合同效力纠纷;

(2)物业服务主体适格纠纷、(主体适格是一法学术语意即当事人是否在某一法律关系中具备主体资格);

(3)合同履行纠纷;

(4)合同终止纠纷等。

1•合同效力又可分为:

(1)合同效力

(2)适用“解释”效力两种

2•合同履行包括:

(1 )规范行为

(2)物业费用收、交纠纷两种

3.合同终止包括:

(1)合同解除

(2)未了事宜两种

诉讼主张和裁判

•从解释涉及确认到的各主体的诉讼主张看,主要可分为请求权、抗辩权两类。

•从解释规范的人民法院裁判的结果看,分为应予支持、不予支持和告之另行主张三类。抗辩

•[cou nterplea;demurrer] 在法庭上被告对原告的告诉提出的答辩。

•所谓抗辩,就其字面意义而言,就是对抗并说明对抗之理由。

•法律意义上的抗辩,则是对抗权利人的履行请求并说明理由。

抗辩权

•抗辩权,广义上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他人的权利主张的权利,有的称为异议权;狭义

上仅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抗辩权的作用在于对抗请求权,抗辩权以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为依据,以对方当事人请

求权的存在和有效为前提,这一权利的行使可以造成对方请求权的消灭或者使其效力延期发

生。

•抗辩和抗辩权,是民法上极为重要的概念。广义上的抗辩权包括狭义的抗辩权和诉讼上的抗辩。

•l抗辩权包含在抗辩之中。抗辩权乃专指对抗他人请求权行使的权利。

请求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得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债权为典型的请求权。

•请求权是相对权的典范,即仅仅相对于某个特定的人产生效力。

请求权的内容

1.求债权上的请求权:赔偿损失请求权,基于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的请求权。

2.物权上的请求权:确认所有权,排除妨碍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

消除危险请求权。其特点是:(I)具有相对性;(2 )具有非公示性;(3)大多表现为实体权

利。

3.知识产权上的请求权;

4.人格权上的请求权;

5.身份权上的请求权(抚养费、赡养费)。

请求权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连接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权利,因为民事诉讼可以分为三种,即确认、给付、变更之诉•这三种诉讼中给付之诉是民事诉讼的核心,而给付之诉的基础就是请求权。请求权可以独立存在,也可以只是某权利的内容(权能)。请求权是基于基础权

利而发生的,有基础权利,才能有请求权。

二、《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逐条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4

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

为正确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

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

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业主虽然不是合同形式上的签订者,但其是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的一方实际享有者和承担

者。从这个角度看,物业服务企业是和业主而不是与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建立的物业服务法律关系。

解读

•纠纷:合同的效力

•主体:业主

•诉讼主张:行使非适格主体抗辩权

•裁定:不予支持法律依据

《物权法》:

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

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八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第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请求确认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

应予支持:

(一)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

(二)物业服务合同中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加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

前款所称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注意:本条是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规定。

解读

•纠纷:合同效力主体:业主委员会/业主

•诉讼主张: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权

•裁定:应于支持

•业主委员会诉讼权(1)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

第九十一条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

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

《合同法》: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

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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