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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管理,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维护社区安全和和谐,促进社区繁荣发展,制定本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小区、社区和公共场所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三条物业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居民享有相应的权益和义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工作应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绿色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物业管理工作应依法承担起服务和维护居民权益的责任。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职责第六条物业管理工作必须做到服务周到、质量可靠、效率高效。

第七条物业管理工作应包括对小区、社区和公共场所的设施、设备、环境等进行维护和管理。

第八条物业管理工作应组织开展社区活动,提升居民的居住体验和社交互动。

第九条物业管理工作应及时处理和解决居民的投诉和意见,并积极采纳合理的建议。

第十条物业管理工作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确保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规范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工作应依法合规,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工作应积极推广和引导居民参与社区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工作应保护和爱护公共设施,防止破坏和滥用。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工作应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工作应建立健全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并及时反馈结果。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工作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解决居民的困难和问题。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保障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工作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工作应定期开展财务审计,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工作应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委员会或居民代表会议,确保居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工作应定期向业主和居民公开工作报告,接受业主和居民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工作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居民生活的安全和稳定。

第五章物业管理的监督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工作应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遵守相关政策和要求。

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实施细则

一、总则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业主及业主大会(一)业主权利与义务1. 业主享有以下权利:(1)依法享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2)依法享有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设施的使用、管理、维护等权利;(3)依法享有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事务的参与、监督和决策等权利;(4)依法享有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评价和建议等权利。

2. 业主承担以下义务:(1)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2)按照规定缴纳物业服务费;(3)配合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活动;(4)履行其他法定义务。

(二)业主大会1. 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自治组织,负责制定、修改和实施物业管理规约,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管理职责。

2. 业主大会的设立、解散、合并、分立,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3. 业主大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召集方式、召开时间和议事规则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自行决定。

4. 业主大会决定事项应当经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前期物业管理(一)前期物业管理是指新建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的物业管理。

(二)前期物业管理的主要内容:1. 制定物业管理规约;2. 组织业主大会;3.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4. 建立物业管理档案;5. 进行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6. 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事务。

四、物业管理服务(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以下服务:1. 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2. 公共环境卫生的维护;3. 公共秩序的维护;4. 公共安全防范;5. 公共停车管理;6. 其他约定的服务。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 依法履行物业管理职责;2. 严格执行物业管理规约;3. 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4. 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建议;5. 依法接受业主大会的监督。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工作,具体内容包括物业服务、维修维护、安全管理、投诉处理等方面。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服务至上的原则,依法维护业主权益,切实提高小区综合管理水平。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依法组织,按照标准化、专业化的管理要求,提供全方位、精细化的物业服务。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密切配合公安、消防、城管等部门,共同维护社区安全和环境卫生。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六条物业管理部门应提供丰富多样的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区域清洁、绿化养护、保安巡逻、垃圾处理等。

第七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服务流程和管理制度,确保业主提出的各项服务要求得到及时满足。

第八条物业管理部门应设立24小时服务热线,接受业主的咨询、投诉和建议。

第九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维修工、保洁员等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业务培训,提高服务水平。

第三章维修维护第十条物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制定维修维护计划,及时进行设施的检修和维修。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建立设备档案,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巡检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部门应与业主建立沟通渠道,及时了解业主的维修需求,协助业主进行维修解决问题。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建立维修维护信息登记制度,记录维修事项的处理情况,做好档案管理。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四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制定小区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档案,做好安全巡查和隐患排查工作。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部门应配备安保人员,加强对小区的门禁管理,维护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小区居民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小区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检查,确保消防安全。

第五章投诉处理第十八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建立投诉处理制度,设立投诉专职岗位,负责接受、登记和处理投诉事项。

最新整理20xx年佳木斯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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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20xx年佳木斯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xxxx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收取物业服务费的行为。

第四条市物价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禁止强买强卖和价格欺诈,促进价格市场竞争,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以促进物业服务产业发展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及与住宅配套使用的电梯、车库、地下停车位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经市物价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市物价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住宅物业环境设施设备和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本市物业服务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根据服务内容和质量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七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形式确定物业服务费用。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暂采用包干制;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业主选择实行包干制或酬金制。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佳木斯市物业管理条例 -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佳木斯市物业管理条例 -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佳木斯市物业管理条例 -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佳木斯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以规范佳木斯市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和住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佳木斯市范围内所有物业的管理和维护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指物业管理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房屋、设备设施的管理、维修、保养以及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等服务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行使管理职责,为业主和住户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二章物业管理单位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具备熟悉物业管理业务、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人员,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资质认证。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组织结构,明确人员职责和权限,定期组织培训,提升员工素质。

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对业主、住户提出的服务要求、投诉进行受理、处理,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记录和报告。

第三章物业服务项目第八条物业服务项目包括房屋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等。

第九条物业服务项目应当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招投标,保证服务质量,并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责。

第十条物业服务项目的费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收费,并及时向业主、住户公示。

第四章业主和住户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业主和住户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单位提供合理、规范的物业管理服务,并享受其他相关权益。

第十二条业主和住户应当按照物业管理规定,维护公共区域的卫生和秩序,不得损坏公共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业主和住户应当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并配合物业管理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章物业管理的监督和投诉处理第十四条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单位的监管,定期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业主和住户有权对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进行监督和投诉,并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单位给予解决和回复。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模板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章物业管理企业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物业管理资质;(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三)有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第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档案,妥善保管业主信息,并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记录。

第三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八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第九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二)参加业主大会,行使投票权;(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四)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五)对物业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业主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三)合理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四)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最高权力机构,由业主组成。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的召开、表决和决定事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业主大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二)业主大会的召开应当提前通知业主;(三)业主大会的表决,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四)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经业主大会全体业主的过半数同意。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业主自治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三)依法、诚信、自愿原则;(四)可持续发展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五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第六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四)按照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九条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二)制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四)决定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与解聘;(五)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六)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佳木斯市物业管理条例

佳木斯市物业管理条例

佳木斯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佳木斯市物业管理条例》已由佳木斯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9年9月19日通过。

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2月1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12月23日佳木斯市物业管理条例(2019年9月19日佳木斯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和目标责任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制定和落实物业服务扶持政策。

第四条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建立健全居民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等共同参与的小区治理架构,推动物业管理创新。

第六条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处、仲裁、司法裁判的有效衔接,妥善解决物业管理产生的矛盾纠纷。

第七条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协助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有关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组织技能培训,调解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02 委员会的职责范围
具体职责分工和执行标准
03 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的协作
合作模式和沟通机制
物业公司的服务内容和标准
物业公司的基本职 责
维护小区环境
设施设备维护
安全管理
服务内容的具体细 则
日常保洁
维修维护
安全巡查
业主投诉处理机制
投诉渠道 处理时限 满意度调查
物业管理人员的素质 要求
01 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 05
第五章 居民权利和义务
业主大会的权利 和责任
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中非 常重要的组织形式,通过 遵循召开规则、议题决策 方式和决议执行机制,能 够有效规范和推动小区事 务的发展。
业主的管理参与和监督
业主参与物业 管理的方式
主动参与身份确认
业主权益保护 的渠道
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业主对物业公 司的监督机制
公共资源共享与可持 续管理
推动公共资源共享
实现可持续物业管理目标
感谢观看
01 谢谢!
祝您生活愉快!
02
03
实施细则的意义和影响
提升小区管理 水平
细则规范管理流程
促进社区和谐 稳定
减少纠纷,增进邻 里关系
改善业主生活 质量
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未来物业管理的 发展方向
未来物业管理将朝着绿色 智能化方向发展,倡导业 主自治共治模式,并致力 于公共资源共享与可持续 管理,以满足社区全面发 展的需求。
定期评估反馈
居民的环境保护责任
环境卫生管理 规定
定期环境检查
小区环保行动 方案
共同参与环保活动
垃圾分类处理 要求
遵循分类准则
业主日常行为规范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行业管理,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执行《条例》规定,适用于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人员以及物业服务行业中的其他主体及其业务活动。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实施细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登记、资质审查、从业资格认证、经营场所审批等法律手续,从事物业服务管理活动。

第四条物业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加强业务和专业知识学习,提高服务水平,坚持服务宗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为社会和谐稳定作出贡献。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共道德和职业道德,维护职业良好形象,对侵害业主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对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人员和其他主体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物业服务管理业务,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物业服务资格认证,履行登记、审批等法律手续。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立专职物业管理机构,并向登记机关提交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资料。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明确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向业主充分公示价格、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业主权益、服务期限和服务投诉方式等信息。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开展服务质量评估和满意度调查,对评估结果及时向业主公示,并采取有效措施改进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保险选择符合法律规定的保险公司办理综合保险业务,充分保障业主合法权益和物业服务质量。

第三章物业服务人员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员应当持有国家法定机构认证的物业服务从业资格证书,遵守《条例》和本实施细则,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人员应当具备岗位所需的业务知识和技能,熟悉业主的需求和权益,能够为业主提供及时、高效、优质的服务。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利益,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合用于物业管理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各类物业。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履行各项管理职责,并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定。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物业管理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组建物业管理团队,担负起负责物业管理的责任。

第五条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并保障业主对管理制度的了解和参预。

第三章物业服务第七条物业管理服务应提供以下服务:清洁卫生、绿化养护、安全防范、停车管理、消防设施维护等。

第八条物业管理服务要求与业主签订合同,明确服务内容、费用、服务期限等条款。

第九条物业管理服务应及时、准确地向业主提供相关信息,解决业主提出的问题和意见。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条物业管理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保障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应按照规定向业主公开财务信息,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二条物业费用的收取和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进行明细账目的记录。

第五章纠纷处理第十三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建立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物业相关纠纷。

第十四条物业纠纷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十五条物业纠纷处理应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确保公正裁决的实施。

第六章执法监督第十六条物业管理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接受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制度,定期进行自查和整改。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第七章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物业管理合同模板2. 物业费用收据样本3. 物业内部监督制度规定第八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物业管理条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一、业主与业主大会业主是物业管理的核心主体之一。

明确业主的权利和义务是物业管理有序进行的基础。

业主拥有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同时也有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遵守管理规约等义务。

业主大会则是业主行使权利的重要组织形式。

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成立业主大会。

在业主大会的筹备过程中,需要确定业主的身份和投票权数,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

业主大会有权决定物业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如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等。

为了保障业主大会的顺利召开和决策的有效性,应当明确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和有效票数等。

同时,要加强对业主大会活动的监督,确保其决策符合法律法规和全体业主的利益。

二、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是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专业机构。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在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应当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重要条款。

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对于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应当建立相应的监督和评价机制。

业主有权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进行监督和评价,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物业服务企业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加强与业主的沟通和交流,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建议,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三、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物业的合理使用和维护是保障物业价值和使用寿命的关键。

业主和使用人应当遵守有关物业使用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的用途、损坏共用设施设备等。

对于物业的维修和养护,应当区分不同的责任主体。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等方式筹集和使用。

而业主专有部分的维修和养护,则由业主自行负责。

同时,要加强对物业装修活动的管理,防止装修过程中对物业结构和其他业主的利益造成损害。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装修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业主和装修单位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社区的安全、秩序和良好环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具备物业管理需要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各类物业项目。

第三条物业管理公司是物业管理的主体,负责对物业项目进行日常管理、维护和服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遵循依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服务社区居民、促进社区和谐发展的宗旨。

第二章: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第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以下职责:1.组织实施物业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保洁、绿化、安保等;2.维护物业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修保养,确保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3.负责物业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确保资金使用透明合理;4.组织社区活动、居民培训等服务,提升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5.处理居民投诉、纠纷等事项,及时回应居民需求,解决问题。

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加强员工培训,确保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三章:业主和居民的权利与义务第七条物业项目的业主和居民享有以下权利:1.参与物业管理规划、决策,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2.获得公平、公正、公开的物业管理服务;3.拥有公共设施和场地的使用权;4.获得物业管理费的明细和使用情况的告知;5.共同参与社区活动,促进邻里和谐。

第八条物业项目的业主和居民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按时足额缴纳物业管理费;2.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不扰乱社区秩序;3.爱护公共设施和场地,不进行破坏;4.积极参与社区公益活动,共同维护社区环境;5.遵守社区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四章:物业费收费与管理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收取物业管理费,并向业主和居民提供费用明细。

第十条物业管理费的使用应当符合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用于物业设施的维护、保养,以及社区公共服务的提供。

《佳木斯市物业管理办法》全文

《佳木斯市物业管理办法》全文

物业含有多种业态如:办公楼宇、商业大厦、住宅小区、别墅、工业园区、酒店、厂房仓库等多种物业形式。

下面为大家了关于佳木斯市物业管理方法的全文,希翼对你有所匡助。

第一条为标准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合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效劳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市房产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视管理工作。

各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视管理。

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由市、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造规模、社区建立等因素确定。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法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

第七条已交付使用的物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一)业主入住率达百分之六十以上;(二)首位业主实际入住达两年以上。

第八条具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条件的,建立单位或者业主应当书面街道办事处。

街道办事处接到通知后 30 日内,会同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九条筹备组按照《业主大会规程》有关规定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第十条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属于住宅类物业的,为一户一票制,一户拥有两套以上住房的,按住房套数计算票数。

属于非住宅类物业的,以业主拥有的建造面积每一百平方米计算为一票;单户缺乏一百平方米的,计算为一票。

业主投票权确实定主要依据业主拥有物业的产权证和购房发票及业主使用物业的租赁协议。

业主公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首次业主大会应当在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应将业主委员会选举结果、业主公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那末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物业管理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它直接影响着我们居住环境的舒适度、安全性和便利性。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国家制定了物业管理条例,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出台了实施细则。

一、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业主是物业管理中的核心主体之一。

业主享有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有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同时,业主也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比如,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等。

在实际的物业管理中,经常会出现业主不按时缴纳物业费的情况。

这不仅会影响物业服务企业的正常运营,也会间接影响到其他业主的权益。

例如,物业服务企业可能因为资金短缺而无法提供优质的保洁、绿化、安保等服务。

二、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这包括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

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方面,物业服务企业要定期对电梯、消防设施、给排水系统等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对于小区的环境卫生,要做到垃圾及时清理,公共区域整洁卫生。

然而,有些物业服务企业在实际工作中可能存在服务不到位的情况。

比如,小区内的路灯损坏长时间未修复,垃圾清理不及时导致异味弥漫等。

这就需要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三、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合理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对于物业管理的顺利开展至关重要。

应当综合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

划分后的物业管理区域不得擅自变更。

在一些新建小区,由于前期规划不合理,可能导致物业管理区域划分不清晰,从而引发诸如服务范围不明确、费用分摊不公等问题。

四、前期物业管理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应当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物业管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关参与主体,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公司、业主、业主委员会、开发商等。

第二章:物业管理公司第三条:物业管理公司应符合条例中规定的基本条件,包括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专业技能和经营能力等。

第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必须向有关部门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司章程、经营范围、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专业技能和经营能力的相关资料等。

第三章:业主与业主委员会第五条:业主享有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督权,包括但不限于查询、复制物业管理合同、会计凭证、财务报告等。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协助进行物业管理。

第四章:物业管理合同第七条:物业管理合同应当具有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费用、合同期限、解除和终止合同的条件等。

第八条:物业管理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或终止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由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双方协商一致。

第五章:物业服务与费用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根据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如保洁、维修、绿化、安保等。

第十条:物业服务费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由业主支付。

物业管理公司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服务项目,也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服务费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因执行本实施细则产生的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或者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仅供参考,具体的实施细则可能会因地域、法律法规的变更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情况进行详细制定。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34、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颁布之前,或业主与物业公司均认为可以不采用上述物业服务收费办法的,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均认为可以不采用上述物业服务收费办法的,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双方可以自行确定服务价格。

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35、业主委员会可以收取物业服务费用,但应当放于业主委员会开设的银行帐号上,任何业主均有权查阅银行帐号的资金变动情况。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3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网上公布,对于业主提供的物业服务收费问题,应当在三天内予以书面回复;没有法定理由拒不回复的,(视为同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向业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37、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向全体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38、物业管理企业接受接收委托收取的各项费用,应当存放于业主委员会的帐户上,在业主委员会监督下转交给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

第四十六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佳木斯物业管理实施方案

佳木斯物业管理实施方案

佳木斯物业管理实施方案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物业管理在城市经济中的地位愈发凸显。

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的一部分,物业服务的提供对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形象起到巨大的影响。

本文将以佳木斯物业管理实施方案为例,讨论物业管理应该如何发展,如何提升服务水平,并使其在城市建设中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

物业管理的现状目前,佳木斯物业管理在业界处于中上水平,关注度较高。

在改革开放以来对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中,佳木斯市场上形成了龙头企业和大量小型企业并存的局面。

但是,小区服务的质量、物业期限、合法性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完善。

佳木斯物业管理实施方案任务分析佳木斯物业管理应该具备以下特点:1.安全可靠2.公平合理3.维护环境4.服务文明我们应该做的是:1.充分了解居民的需求2.引进更多的人才和技术;3.利用物联网和大数据技术;4.不断进步,提升服务水平;5.强化管理,规范服务。

实施方案加强对小区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对小区设施加强维护,做到:1.每月进行一次现场巡查;2.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3.做好设施设备定期维修保养;4.建立管理记录,统计设施使用情况。

发展智能化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应与现代技术相结合,发展智能化物业管理系统,进行以下方面的工作:1.集成各类信息系统,包括管理系统、办公系统、缴费系统、报修系统等;2.采用智能化设备,实现物联网技术的应用;3.引进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

建立居民广场为住户提供智能便民服务,如:1.社区超市;2.自助洗衣房等;3.展览馆,公共图书馆。

前景展望随着未来物联网和大数据科技的发展,物业管理的服务模式和发展将会更加智能化,包括:1.智能合同的应用;2.基于人工智能的智能预测和维护服务;3.更高效的报修服务。

总结佳木斯的物业管理方案应实现技术化与人性化的有机结合,提高居民的生活品质,保护环境,为城市建设的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我们应在吸收和借鉴其他城市物业管理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实施物业管理方案,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以满足居民的需求。

佳木斯市物业管理办法

佳木斯市物业管理办法

佳木斯市物业管理办法佳木斯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佳木斯市的物业管理工作,依法维护业主和住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佳木斯市范围内的各类物业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由业主委员会、居民代表大会或居委会承担物业管理职责的社区。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环保的原则,倡导自治、法治、人治相统一,实现与市民和谐共生的目标。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的设立和职责第四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注册,取得合法经营资格。

第五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 维护小区环境的清洁、安全和卫生;2. 维护小区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修;3. 管理小区的公共秩序和社区安全;4. 定期召开业主大会或居民代表大会,听取业主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5. 开展物业费的收取和管理工作;6. 协调处理业主和住户之间的纠纷。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业主享有以下权利:1. 对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并及时得到回应;2. 参与业主大会,行使表决权;3. 了解物业管理费的使用情况;4. 利用小区公共设施和娱乐场所;5. 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七条业主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 守规矩,遵守社区公共秩序;2. 缴纳物业管理费;3. 不破坏和污损公共设施和环境;4. 合理使用小区的公共资源。

第四章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和使用第八条物业管理费按照物业管理服务的实际情况和业主大会的决定进行收取。

第九条物业管理费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清洁和升级,以及物业管理工作的运行和改善。

第五章物业管理纠纷的处理第十条物业管理纠纷应当优先通过协商解决,对于无法协商解决的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予以解决:1. 申请仲裁;2. 提起诉讼。

第六章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佳木斯市物业管理登记注册申请表》2. 《佳木斯市物业管理费使用细则》3. 《佳木斯市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合同范本》第七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物权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为保护物权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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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佳木斯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最新版)
佳木斯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
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断深化,房屋的所有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公有住房逐渐转变成个人所有。

原来的公房管理者与住户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逐渐演变为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那么2018年佳木斯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什么?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收取物业服务费的行为。

第四条市物价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禁止强买强卖和价格欺诈,促进价格市场竞争,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以促进物业服务产业发展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及与住宅配套使用的电梯、车库、地下停车位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经市物价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市物价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住宅物业环境设施设备和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本市物业服务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根据服务内容和质量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七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形式确定物业服务费用。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暂采用包干制;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业主选择实行包干制或酬金制。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八条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
部分:
(一)管理服务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用;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住宅质量保修期内保修范围内的建筑质量问题,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出资保修。

上述两种支出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九条采用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向全体业主公布住宅区物业服务项目的收支情况;采取包干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向全体业主公布住宅物业服务项目的实际履行情况,接受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的质询并及时答复。

第十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根据不同服务内容分为综合管理费、公共区域秩序维护费、公共区域保洁服务费、公共区域绿化养护费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保养、维修费。

每个项目根据不同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等情况划分为五个等级,每个服务等级对应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最高为一级。

住宅物业服务及环境设施设备等级的选取和确定:综合管
理、公共区域秩序维护、公共区域保洁服务的等级,由业主委员会根据实际需求,参照《佳木斯市住宅物业服务、环境设施设备的等级指导标准》选取;公共区域绿化养护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务的等级,按照《佳木斯市住宅物业服务、环境设施设备的等级指导标准》确定。

第十一条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在对住宅物业预销售前,根据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确定各项物业服务等级拟定收费标准,在发布物业管理招标公告或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15个工作日前将拟定的收费标准报市物价监督管理部门与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建设单位应在确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进行物业管理招标或确定协议价格,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开发建设单位在同物业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应就前期物业服务及收费标准达成一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买受人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未届满的依法自然终止,其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可由业主委员会同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结合业主对物业服务质量的要求重新选择各项物业服务等级并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未涵盖的服务内容和设施设备维护发生服务成本的,收费标准可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执行或根据其服务的方式、成本,自行协商约定。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费按照产权面积计收。

已办理产权登记的以产权证记载的产权面积为准;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暂按购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计收,待产权登记面积确定后,多退少补。

物业服务费按月计收,经双方约定可以预收,预收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十四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之后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承担;物业买受人已结清房屋买卖款,在接到进户通知后因自身原因未办理进户手续的,自通知期满(7个工作日)后的次月起开始缴纳物业服务费。

第十五条已竣工但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时间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十六条由于开发建设单位原因使物业管理区域的道路、绿化等庭院配套设施不能同时交付使用,给业主生活造成不便期间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相应低于规定标准收取,待小区配套设施全部交付使用后按合同约定的价格执行,物业服务企业由此产生的损失开发建设单位应予补偿。

此期间物业服务收费下调标准应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注明,并报市物价监督管理部门和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物业产权转移时,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到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产权转移之日的当月及以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物业出让人承担;产权转移之日的次月起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物业继受人承担。

第十八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及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为满足部分业主需要开展特约服务或委托代收代办服务等便民类服务,该类服务不属常规物业服务范畴,不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核算,其各服务项目收费,国家、省、市有规定的执行规定价格,没有规定的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二十条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提供水、电、燃气、热、电信、邮政、有线电视等服务的单位,需要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缴费的,委托单位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委托代收缴费合同,并向受托的物业服务企业颁发委托证明在收费场所公示。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进行公示。

对需由业主分摊的费用,应当公布具体的分摊原则及计算方法,接受业主的监督和质询。

第二十二条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在本办法实施后,由同该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住宅区的实际情况,并征得住宅小区物业买受人或买受人代表同意,拟定并申报物业服务方案,经市物价监督管理部门和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公示后执行。

已成立业主大会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协商确定物业服务方案及收费标准,报市物价监督管理部门和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公示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由市物价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
罚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各县(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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