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人员管理
船舶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船舶安全管理,保障船舶及人员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属船舶及其相关人员。
三、安全管理目标1. 防止船舶安全事故的发生;2. 确保船舶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3. 保障船舶运营顺利进行。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1. 船舶安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船舶安全管理的决策、协调和监督工作。
2. 船舶船长为船舶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船舶安全管理的组织实施。
3. 船舶安全员负责船舶安全管理的具体实施和监督,协助船长开展船舶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4. 船员应严格遵守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积极参与船舶安全管理活动。
五、安全管理措施1. 船舶安全技术管理(1)船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确保设备完好、有效。
(2)船舶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船长应组织船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提高船员安全意识。
2. 船舶防火、防爆管理(1)船舶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防火、防爆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2)船员应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3)禁止在船舶上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3. 船舶防污染管理(1)船舶应遵守国家有关防污染规定,确保船舶排放达标。
(2)船员应掌握防污染操作规程,防止船舶污染事故发生。
4. 船舶防海盗管理(1)船舶应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提高防海盗能力。
(2)船员应提高警惕,加强防范,一旦发现海盗,立即采取措施。
5. 船舶人员健康管理(1)船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身体健康。
(2)船长应关注船员心理状况,关心船员生活,提高船员工作积极性。
六、安全监督检查1. 船舶安全员应定期对船舶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2. 安委会应定期对船舶安全管理进行检查,确保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七、奖惩措施1. 对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船舶使用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舶使用人员的安全管理,确保船舶航行、作业的安全,保障船员及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我国境内从事船舶使用、管理、操作及服务的船舶使用人员。
第三条船舶使用人员安全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依法管理,科学规范;3. 责任明确,奖罚分明;4. 全员参与,共同维护。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船舶使用人员安全管理实行公司、船舶、部门三级管理体制。
第五条公司安全管理机构负责:1. 制定船舶使用人员安全管理规章制度;2. 组织开展船舶使用人员安全教育培训;3. 监督检查船舶使用人员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4. 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六条船舶安全管理机构负责:1. 贯彻执行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2. 组织开展船舶使用人员安全教育培训;3. 检查船舶安全设施设备,确保其完好有效;4. 监督船舶使用人员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部门安全管理机构负责:1. 贯彻执行公司、船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2. 组织开展本部门船舶使用人员安全教育培训;3. 监督本部门船舶使用人员执行安全操作规程;4. 及时报告船舶使用人员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安全教育培训第八条船舶使用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九条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应包括:1. 国家有关船舶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2. 船舶安全操作规程;3. 船舶消防、救生设备的使用方法;4. 应急处置措施;5. 船舶安全检查要点。
第十条安全教育培训应定期进行,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培训内容。
第四章安全操作规程第十一条船舶使用人员必须遵守以下安全操作规程:1. 严格遵守船舶操作规程,确保船舶航行、作业安全;2. 严格按照船舶消防、救生设备的使用方法操作,确保其完好有效;3. 遵守船舶作息制度,保证充足睡眠;4. 严禁酒后上岗、疲劳驾驶;5. 遵守船舶卫生制度,保持船舶整洁。
船舶人员管理知识
船舶人员管理知识管理是一门新兴的学科管理科学的含义是指为达到既定的目标而采用认为最合理和最有效的方法或手段对有关的人和事物如机器进行计划、组织、控制与协调的一系列活动总称。
船舶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对船上人员的管理。
这既是一门科学又是一门艺术。
为科学表明它有规律可循必须以一定的条例、条令、规章制度对全船人员进行约束。
作为艺术则要发挥管理者人的因素灵活运用管理规律的才能和技巧。
第一节船员与船员管理一、船员的基本素质与要求1船员与适任证书船员特指乘船并以船上任职为其工作特征的人群组合海船船员又称为海员。
船员由在船船员与待配船员两部分组成。
从工作分工及管理上区分可分为高级船员与普通船员甲板部船员与轮机部船员。
并且船长以及甲板、轮机部门的高级船员分别持有各自的适任证书由主管机关签发方为有效。
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轮机部船员职务设为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和值班机工。
其中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合称为轮机员。
轮机长、轮机员适任证书所适用的航区与船舶等级在我国根据航区和主推进动力装置的功率分别为甲、乙、丙、丁四个类别1甲类适任证书适用于无限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 000kW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轮机员。
2乙类适任证书适用于近洋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 000kW及以上船舶和750-3 000kW 船舶的轮机长、轮机员以及无限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kW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机工。
3丙类适任证书适用于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 000kW及以上船舶和750-3 000kW 船舶的轮机长、轮机员以及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kW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机工。
4丁类适任证书适用于近岸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kW船舶的轮机长、轮机员以及近岸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kW船舶的蛋嗷 ぁ?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有内燃机、蒸汽机、燃汽轮机。
申请适任证书者应符合的基本要求1持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
2申请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20周岁。
船舶航行中的人员管理与培训
船舶航行中的人员管理与培训船舶航行中的人员管理与培训对于航行安全和船员素质的提升至关重要。
良好的人员管理和全面的培训计划可以确保船员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能够应对紧急情况,并保障航行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就船舶航行中的人员管理与培训方面进行讨论。
一、船舶人员管理良好的船舶人员管理是航行安全的基石。
船舶公司应制定切实可行的人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人员管理体系,包括人员招聘、任职、薪资、升迁、培训和离职等各个环节。
同时,要加强对船员的日常管理,包括考勤、纪律、船员福利等方面。
只有做好这些管理工作,才能确保船舶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提高航行安全性。
二、船舶人员培训船舶人员培训是提高船员素质和技能的重要环节。
船舶公司应根据国际规定和国内法律,制定全面的培训计划,包括上岗前培训、专业技能培训、应急救援培训等。
这些培训内容涵盖了航海知识、操作技能、安全意识等方面,旨在提高船员应对各种复杂环境和突发事件的能力。
船舶公司还应定期进行培训考核,确保船员的培训成果得到持续巩固。
三、船舶航行的人员管理与培训的挑战船舶航行的人员管理与培训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船舶公司需要按照国际和国内的相关法规制定制度,但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不同,统一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存在一定难度。
其次,航海人员的流动性较大,管理难度较高。
船员可能会在不同船舶之间进行调动,如何对其进行有效管理和培训成为一项难题。
此外,航行中的紧急救援和事故处理也对船员的应急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船舶航行中的人员管理与培训的改进为了应对人员管理与培训的挑战,船舶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改进。
首先,加强对船员的招聘和选拔,确保船员具备必要的素质和能力。
其次,制定完善的培训计划,注重船员的职业技能和安全意识培养。
此外,加强船员队伍的管理,建立有效的交流和协作机制,提高船员的归属感和团队精神。
五、结论船舶航行中的人员管理与培训是确保航行安全和提升船员素质的重要环节。
船舶公司应制定切实可行的人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人员管理体系。
船上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船上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船上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船舶及其在船工作人员。
第三条船上人员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2. 安全生产责任制;3. 安全教育与培训;4. 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5. 事故报告与处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本单位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船上人员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安全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 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2. 制定船上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3. 组织实施船上人员安全教育培训;4. 负责船舶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5. 组织事故调查和处理;6. 负责船上人员安全考核和奖惩。
第六条船上各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安全职责:1. 船长:全面负责船舶安全工作,组织落实本制度;2. 大副:协助船长管理船舶安全,负责船舶航行安全;3. 船长助理:协助船长和各部门负责人处理船舶安全事务;4.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5. 船员:遵守船舶安全规章制度,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七条船上人员应当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八条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包括:1. 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2. 船舶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 船舶安全技术知识;4. 应急处理和自救互救技能;5. 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
第九条新员工在上岗前必须接受至少40小时的安全教育培训,并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在职船员每年至少接受8小时的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四章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第十一条船舶安全检查分为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
第十二条日常检查由船员在每天工作结束后进行,检查内容包括:1. 船舶设施设备的运行状态;2. 船舶消防、救生、通讯等设备的完好情况;3. 船上人员的操作行为。
船舶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确保船舶安全运行,保障船员生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船舶及船舶人员。
三、组织机构1. 公司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船舶安全管理的全面领导。
2. 各船舶设立安全管理机构,负责船舶安全管理的具体实施。
3. 各部门设立安全员,负责本部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四、职责1.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责:(1)贯彻落实国家、地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标准规范和其他要求;(2)制定船舶安全管理目标和措施;(3)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确保船舶安全;(4)处理船舶安全事故,总结事故原因,制定预防措施。
2. 船舶安全管理机构职责:(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决策和指示;(2)制定船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3)组织船舶安全教育和培训;(4)负责船舶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整改;(5)监督船舶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3. 安全员职责:(1)负责本部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2)组织本部门船舶安全教育和培训;(3)负责本部门船舶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整改;(4)协助船舶安全管理机构处理船舶安全事故。
五、安全管理措施1. 船舶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2. 船舶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3. 船舶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查,确保船舶设备、设施安全可靠。
4. 船舶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确保船舶人员的人身安全。
5. 船舶应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6. 船舶应建立安全档案,记录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六、安全考核与奖惩1. 对船舶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规定、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3. 对因船舶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导致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船舶人员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船舶人员管理规章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船舶工作的安全稳定进行,保护船舶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我国注册的船舶及其船员,以及在我国港口停泊的外国船舶。
第三条船舶人员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合法、公开、有效的原则,保证船舶工作的良好进行。
第四条船舶人员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保障船舶人员工作的安全。
第五条船舶人员管理应当遵循“人尽其才,适才适用”的原则,合理配置船员,充分发挥其作用。
第二章船员招聘管理第六条船员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歧视性别、种族、宗教、国籍等因素。
第七条船员招聘应当根据船舶工作的需求,合理确定招聘计划,确保船员的数量及质量。
第八条船员招聘应当注重船员的素质和技能要求,严格进行面试筛选,确保招聘合格船员。
第九条船员招聘应当签订正式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证船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船员培训管理第十条船员应当定期接受相关培训,提升专业技能和安全意识,确保船舶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船员培训应当根据船员岗位要求,合理设置培训课程,确保培训内容实用有效。
第十二条船员培训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教材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确保培训质量。
第十三条船员培训应当建立相应考核机制,评定船员培训成绩,确保培训效果。
第四章船员考核管理第十四条船员考核应当定期进行,评估船员的技能水平和工作表现,促进船员的成长和发展。
第十五条船员考核应当根据不同岗位要求,确定相应的考核标准和评分规则,确保考核公正合理。
第十六条船员考核应当有权威机构进行监督和评估,保证考核结果的客观公正性。
第十七条船员考核结果应当作为晋升、奖惩、聘用等决策的依据,促进船员的积极进取。
第五章船员待遇管理第十八条船员的待遇应当根据船员的工作岗位、责任、技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薪酬和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船员的薪酬应当及时发放,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工资标准,保证船员的合法权益。
船上人员管理制度范文
船上人员管理制度范文船上人员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船上人员的工作行为,营造良好的船舶管理环境,确保船舶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提高航行效率,制定本船上人员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船上所有人员,包括船长、船员、乘客等。
第三条船上人员在工作中应遵守国家相关法规、行业规范以及本制度的规定,维护船舶的基本秩序。
第二章船长管理第四条船长是船舶的最高管理者,负责船上人员的安全与管理。
第五条船长应具有相应航海资质,并熟悉国家相关法规和海事管理规定。
第六条船长应制定船上工作指导方针,明确人员职责和工作要求,并及时传达给船上人员。
第七条船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船员进行岗前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岗位技能。
第三章船员管理第八条船舶的船员应具有相应的航海知识和技能,并持有合格的船舶管理证书。
第九条船员应经过严格的选拔和岗前培训,具备相应的航海技能,并能胜任自己的岗位。
第十条船员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规,确保其身心健康。
第十一条船员应按照船长的指示,认真履行职责,并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十二条船员在船舶工作期间,应当服从船长的指挥和管理,不得擅离职守,严禁违纪违法行为。
第四章乘客管理第十三条乘客应遵守船舶上的秩序,不得妨碍船舶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第十四条乘客应按照船上人员的指引行动,并积极配合船舶管理人员的安全工作。
第十五条乘客应尊重船舶上的其他乘客,不得进行非法侵害行为,维护船舶的安全与和谐。
第十六条乘客应当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注意个人安全和隐私,不得在船舶上进行违法活动。
第五章工作安全和突发事件处理第十七条所有船上人员应加强对工作安全的重视,服从船长和船员的安全指导。
第十八条船上人员在工作中应按照相关操作规程,使用安全设备,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第十九条船舶突发事件发生时,船员应按照应急预案,及时报告和采取相应措施,保障航行安全。
第二十条船上人员应常态化开展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不断提高自身的应对能力和应急反应速度。
海警船舶人员管理制度范本
一、目的为加强海警船舶人员管理,确保船舶安全、高效运行,提高海警执法效能,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海警船舶所有船员、管理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
三、组织机构1. 海警船舶船长为船舶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船舶及船员的管理工作。
2. 船长下设副船长、大副、二副、三副、水手长等职务,协助船长开展工作。
3. 设立船舶事务委员会,负责船舶日常事务的决策和管理。
四、人员管理1. 船员选拔与培训(1)船员选拔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考核、面试等方式选拔。
(2)船员培训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行业标准进行,确保船员具备必要的专业技能和安全意识。
2. 船员职责与权限(1)船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海警部门规章制度,服从船长指挥。
(2)船员应熟练掌握船舶操作技能,确保船舶安全运行。
(3)船员有权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并向船长报告。
3. 船员考核与晋升(1)船员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专项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晋升、奖惩的依据。
(2)船员晋升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考核成绩和实际工作表现进行。
4. 船员奖惩(1)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船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违反规章制度、工作失职的船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五、船舶安全管理1. 船舶设备维护保养(1)船长负责船舶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船员应按照规定进行日常设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2. 船舶消防与救生(1)船长负责船舶消防与救生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2)船员应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掌握救生技能。
3. 船舶航行安全(1)船长负责船舶航行安全,确保船舶按照规定航线航行。
(2)船员应严格遵守航行规则,保持船舶安全航行。
六、附则1. 本制度由海警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船上人员管理规定
船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船员队伍建设,提高船员队伍素质,增进船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原则化,维护船舶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保证安全优质地完毕运送生产任务,根据国家和国际有关法律、法规、公约,结合我司实际和船员工作特性,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是企业规章制度的重要构成部分,是企业船员管理工作的重要根据,全体船员及有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本措施合用于与我司建立劳动或劳务关系的船员,以及我司从事船员管理工作日勺部门、人员。
第四条在企业所派遣船舶实习、见习、随船的人员,参照本措施。
与我司建立劳务合作关系的船员中心或企业参照本措施有关条款。
第五条按照STCW公约的规定,船员划分为管理级、操作级和支持级。
其中,管理级是指持有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并聘任为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的船员;操作级是指持有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并聘任为二副、二管轮、三副、三管轮日勺船员;支持级是指除管理级、操作级以外的其他船员。
为了便于企业对船员实行管理,本措施将船员划分为高级船员和一般船员两大类。
其中,高级船员是指管理级、操作级以及聘任为政委、电机员等职务的J船员或上述职务的实习、见习船员;一般船员是指不属于高级船员的其他船员。
第二章用工管理第六条我司船员的用工制度应遵照拥有和控制并举日勺方针,逐渐实现高级船员由企业所拥有,一般船员由企业所控制等多元化用工形式。
第七条高级船员的录取原则上以航海类专业毕业生日勺招收作为高级船员日勺重要补充形式,由企业根据人力资源发展规划统一与各院校协商,确定招收计划后,组织有关人员赴各院校与毕业生进行双向选择。
毕业生在实习期间或试用期内发既有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退回院校。
我司以外的高级船员,满足适任适岗条件的,可以视状况录取。
第八条一般船员的录取企业应根据既有船员任职条件和有关规定,通过与企业建立有劳务合作关系的劳务中心(或企业),在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取。
船舶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保障船舶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船舶作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船舶作业的人员,包括船员、船员服务人员、船舶检修人员、货物装卸人员等。
第三条船舶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船舶作业安全、高效、有序。
第二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四条船舶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五条船舶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内容包括:(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船舶安全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二)船舶安全技术、防火、防爆、防中毒、防触电等基本知识;(三)船舶设施设备操作、维护保养、应急处置等方面的技能;(四)船舶事故案例分析及应急处理能力。
第六条船舶作业人员必须通过安全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安全操作与作业第七条船舶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船舶安全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确保船舶作业安全。
第八条船舶作业人员应熟悉船舶设施设备性能,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
第九条船舶作业人员应遵守以下安全操作要求:(一)上岗前应进行安全检查,确保作业环境安全;(二)作业过程中应密切注意船舶设施设备状态,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并采取措施;(三)禁止违章操作、冒险作业;(四)禁止酒后作业、疲劳作业;(五)禁止擅自离开岗位。
第十条船舶作业人员应遵守以下作业要求:(一)货物装卸作业应按照规定操作,确保货物平稳、安全装卸;(二)船舶检修作业应遵守相关安全规定,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三)船舶维护保养作业应定期进行,确保船舶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四)船舶应急演练应定期开展,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第十一条船舶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十二条船舶作业人员应积极参与隐患排查工作,对船舶设施设备、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自查自纠。
出海人员管理制度
出海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海人员管理,有效保障出海人员的安全和权益,提高船舶作业效率,根据《海员法》、《海员证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出海作业的船舶,包括货运船、客运船、渔船等。
第三条出海人员包括船员、技术人员、保安人员等,他们必须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
第四条出海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海员证、健康证明和技能培训证书。
第五条船舶管理人员和出海人员应当共同履行出海作业安全管理职责,保证出海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章出海人员资格管理第六条出海人员的招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违法用工、超龄用工和超编用工。
第七条出海人员应当定期参加有关海员技能和安全培训,确保自身具备出海所需的技能和知识。
第八条出海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健康检查,确保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出海工作的要求。
第九条出海人员应当持有效的海员证明和健康证明上岗,不得擅自从事与个人证件所注明的职务不符的工作。
第十条出海人员在出海作业前应当经过安全培训,确保他们具备应对突发事件、搜救和逃生的能力。
第三章出海人员管理第十一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的出海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出海人员的工作责任、安全规定和禁令。
第十二条出海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工作岗位和职责开展工作,不得越级指挥、违规操作和擅自离岗。
第十三条出海人员应当遵守船舶的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程序,确保船舶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出海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安全会议,学习相关安全知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
第十五条出海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执勤制度轮班工作,保证船舶全天候的安全运行。
第四章事故处理和应急措施第十六条出海人员在事故发生时应当按照相应的应急预案和程序进行处置,保障人员和船舶的安全。
第十七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上报船舶事故和船员伤亡事件,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八条出海人员应当配备相应的救生设备和器材,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快速逃生和自救。
内河船舶人员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内河船舶人员管理,保障船舶航行安全,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内河船舶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内河水域从事船舶航行、作业、管理的所有船舶及其船员。
第三条管理原则1. 依法管理:船舶人员管理必须遵循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2. 安全第一:船舶人员管理应以保障船舶航行安全为首要任务,确保船舶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3. 严格责任: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应当依法承担船舶航行安全责任。
第四条船员配备要求1.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根据船舶类型、航线、载客载货量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足额的船员。
2. 船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船员资格,持有有效船员适任证书、船员服务簿、船员健康证明等。
3. 船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五条船员值班制度1. 船舶停泊期间,应当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值班。
2. 船员值班期间,应当严格遵守值班规定,确保船舶安全。
3. 船员值班时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不得擅自离岗。
第六条船员考核与培训1. 船员应当定期参加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继续担任船员职务。
2. 船员应当参加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和安全意识。
3.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为船员提供培训机会和条件。
第七条船舶安全责任制1.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船员的职责。
2.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定期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船舶符合安全要求。
3.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对船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船员安全意识。
第八条违规处罚1.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违反本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2. 违反本规定,造成船舶事故、人员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附则1. 本规定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解释。
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旨在加强内河船舶人员管理,提高船舶航行安全水平,保障水上交通秩序。
内河船舶人员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河船舶人员管理,确保船舶航行安全,保障船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船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船所有船员,包括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水手、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厨师、服务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依法管理,公平公正;(三)科学合理,提高效率;(四)尊重船员,关爱船员。
第二章船员选拔与培训第四条船员选拔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船实际需求进行。
第五条船员培训应包括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等,确保船员具备相应的职业素质和安全意识。
第六条船员培训结束后,应进行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第三章船员岗位职责第七条船长负责船舶全面管理工作,确保船舶安全、经济、高效运行。
第八条驾驶员负责船舶航行操作,确保船舶按照规定航线、规定时间、规定速度安全航行。
第九条轮机长负责船舶动力装置的运行和维护,确保船舶动力装置安全可靠。
第十条轮机员负责船舶辅助设备的运行和维护,确保船舶辅助设备安全可靠。
第十一条水手负责船舶的清洁、保养和货物装卸等工作。
第十二条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负责船舶轮机房的运行和维护。
第十三条厨师负责船舶餐饮服务,确保船员饮食卫生、营养。
第十四条服务员负责船舶乘客服务,确保乘客满意。
第四章船员值班与交接班第十五条船员值班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执行。
第十六条船员交接班应做好以下工作:(一)交接双方应认真核对船舶设备、物资和船舶状态;(二)交接双方应签字确认,并报船长备案。
第五章船员考核与奖惩第十七条船员考核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工作态度;(二)业务技能;(三)安全意识;(四)团队协作。
第十八条对表现优秀的船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制度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船员,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船舶人员管理规章制度内容
船舶人员管理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船舶人员的管理,维护船舶的安全运行和海上生产秩序,依据《船舶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搭载货物或旅客的商业船舶,并适用于全体船员和船上其他人员。
第三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做好船舶人员的管理工作,保障船舶安全和海上生产秩序。
第四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并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保护船员的合法权益,激励船员积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船员的教育培训,并不断提高船员的专业水平和安全意识。
第七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的安全管理,保障船舶的安全运行。
第八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对船员的工作情况及时做出评价和反馈,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奖惩。
第九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保护船员的个人信息,依法保障船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保障船舶的安全和海上生产秩序。
第二章船员的管理第十一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配置船员,确保船员数量和资质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船员进行体检,并做好健康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对船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及时更新船员的证件和资质,确保船员的合法身份和资格。
第十五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根据船舶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船员的工作和休息时间。
第十六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的船员考核制度,对船员的工作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第十七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对船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第十八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的船员奖惩制度,对表现优秀和不良的船员给予相应奖惩。
第十九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保护船员的安全和合法权益,确保船员能够安全工作和生活。
第二十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加强与船员的沟通和交流,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
船舶人员管理制度
船舶人员管理制度船舶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维护船舶管理市场秩序,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船舶管理业,是指船舶管理经营人根据约定,为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供的下列船舶管理服务:(一)船舶机务管理;(二)船舶海务管理;(三)船舶检修、保养;(四)船员配给、管理;(五)船舶买卖、租赁、营运及资产管理;(六)其他船舶管理服务。
第三条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和国家其他规定对船舶管理业实施管理,并可委托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船舶管理业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资质第五条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符合本规定的管理人员;(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体系;(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交通部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经营国内沿海船舶管理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取得航运或航海、船舶、船机及其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交通部认可的从业资格证书。
经营内河船舶管理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取得航运或航海、船舶、船机及其他相关专业中等专业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交通部认可的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经营国内沿海船舶管理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一人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丙类船长、轮机长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其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丙类二副、二管轮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
经营内河船舶管理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一人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二等船船长、轮机长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其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二等船二副、二管轮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
船舶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保障船舶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船舶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船舶特种作业的所有人员,包括船舶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员、消防员、救生员等。
第三条船舶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与所从事特种作业相应的身体条件和相应的文化程度;2. 经上级有关部门培训合格,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3.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
第二章培训与考核第四条船舶特种作业人员应接受以下培训:1. 船舶安全技术培训:包括船舶构造、船舶设备、船舶操作规程、船舶安全知识等;2. 船舶应急处理培训:包括船舶火灾、爆炸、碰撞、搁浅、触礁等应急情况的处理;3. 船舶卫生防疫培训:包括船舶卫生、防疫、疾病预防等知识。
第五条船舶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结束后,应参加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第六条船舶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前需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三章日常管理第七条船舶特种作业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1. 严格按照船舶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确保船舶安全;2. 定期进行船舶设备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3. 严格遵守船舶防火、防爆、防毒、防辐射等安全操作规程;4. 严格执行船舶卫生防疫制度,保持船舶环境卫生;5. 配合船舶安全检查,接受船舶安全管理人员监督。
第八条船舶特种作业人员应参加船舶安全会议,了解船舶安全生产情况,提出安全建议。
第九条船舶特种作业人员应积极参加船舶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处罚与奖励第十条船舶特种作业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安全事故或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船舶特种作业人员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对船舶安全生产做出重大贡献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船舶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船舶人员管理制度
船舶人员管理制度一、船舶人员管理制度的概念和作用船舶人员管理制度是指为确保船舶安全、预防船员伤害和保障船员权益而建立的一套规范化管理制度。
在船舶运营过程中,船舶人员管理制度不仅要求船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还要求船员根据船舶管理规定和公司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船舶安全运行和人员安全。
船舶人员管理制度的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提高船员的工作效率和素质。
船舶人员管理制度规范了船员的招聘、培训和考核程序,可以帮助船员提高职业技能和工作水平,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和素质。
2. 保障船员的权益和利益。
船舶人员管理制度规定了船员的薪酬、工作时间、福利待遇等方面的管理制度,确保船员享有合法的权益和利益。
3. 提高船舶的安全水平。
船舶人员管理制度规范了船员的工作行为和责任分工,确保船员在工作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提高船舶的安全水平。
二、船舶人员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求船舶人员管理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船员招聘。
船舶人员管理制度规定了船员的招聘条件和程序,要求船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通过相关考核才能被录用。
2. 船员培训。
船舶人员管理制度规定了船员的培训内容和周期,要求船员定期接受相关培训,提高职业技能和工作水平。
3. 船员考核。
船舶人员管理制度规定了船员的考核制度和程序,要求船员在岗位上表现优异,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行。
4. 船员薪酬。
船舶人员管理制度规定了船员的薪酬待遇和调整程序,要求公司支付合理的薪酬,提高船员的工作积极性。
5. 船员卫生保健。
船舶人员管理制度规定了船员的卫生保健措施和要求,要求船员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避免患病影响航行安全。
6. 船员劳动保障。
船舶人员管理制度规定了船员的劳动保障措施和要求,要求公司提供必要的劳动保障设施,保障船员的安全和健康。
船舶人员管理制度要求公司建立合理、健全的管理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和工作流程,保证船员的合法权益和安全健康。
三、船舶人员管理制度的执行和监督为保证船舶人员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和监督,公司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船员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公司规定,提高船舶的安全水平和管理效率。
登船人员管理制度
登船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船舶登船人员管理,维护船舶安全和船员权益,健全登船人员管理制度,加强登船人员安全教育,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籍商船和外籍商船在我国港口和海域从事运输作业的登船人员管理。
第三条船舶经营人应当遵守国际航海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以及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加强对登船人员的管理和教育,提高船舶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条船舶经营人和船员应当遵守船员劳动合同和国际劳工组织船员就业规则等有关规定,保障登船船员的劳动权益。
第五条船员应当遵守船员行为准则,遵循海员职业道德,服从船长和船员长的管理,维护船舶正常秩序,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二章登船人员的管理第六条登船人员应当持有经船舶劳动合同或者雇佣合同等证明文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登船。
第七条登船人员包括船长、船员、技术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服务人员,应当持有合格的健康证明和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登船人员应当按照船舶经营人的要求,接受相关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应急逃生知识和技能,熟悉船舶安全设备和应急措施。
第九条登船人员应当遵守船舶经营人和船员长的管理,服从船舶指挥,服从船舶安全管理制度,积极参与船舶安全管理活动。
第十条船舶经营人应当定期对登船人员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船舶上人员的安全和秩序。
第三章登船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登船人员有权要求船舶经营人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安全设备,保障其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登船人员有义务遵守船舶安全管理制度,听从船舶指挥,积极参与船舶安全活动,保护船舶和船员的安全。
第十三条登船人员在船舶上应当保持工作状态,勤勉工作,严格遵守航海规章,保证船舶安全运行。
第四章登船人员的管理制度第十四条船舶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登船人员管理制度,承担对登船人员的管理和监督责任。
第十五条登船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和离岗等管理工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确保合法合规。
第十六条登船人员应当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和证明文件,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证明文件。
船舶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船舶人员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船舶人员安全管理,保障船舶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提高船舶人员工作效率,防止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业人员和船舶,包括船长、船员、采石工、游客等。
三、安全管理责任1.船长是船舶人员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船员的生命安全。
2.船员有权要求提供安全防护设备,并应当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护自己和同事的安全。
3.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四、安全培训1.船舶公司应当定期对船员进行安全培训,包括紧急事故处置、火灾逃生等。
2.船员应当接受定期的身体检查,保持良好的身体状态,确保安全操作。
3.船舶公司应当制定具体的安全培训计划,确保船员能够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五、安全设备1.船舶必须配备足够的安全设备,包括救生衣、救生圈、救生筏等。
2.船员必须熟悉船上各种安全设备的使用方法,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使用这些设备。
3.船舶公司必须定期检查安全设备的完好性,确保能够在事故发生时派上用场。
六、紧急事故处置1.船舶公司必须制定紧急事故处置预案,确保船员能够在事故发生时迅速有效地处置。
2.船员必须熟悉紧急事故处置预案,能够快速做出决策,保障船员和船舶的安全。
3.船舶公司必须定期组织紧急事故处置演练,确保船员具备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七、安全巡视1.船舶公司应当定期组织对船舶进行安全巡视,确保船舶设备的完好性。
2.船长和船员应当积极参与安全巡视工作,及时发现隐患并做好记录。
3.船舶公司应当对安全巡视的记录进行归档,并定期进行整改复查,确保安全隐患得到及时彻底的解决。
八、安全文明航行1.船舶必须严格遵守海上交通规则,确保安全航行。
2.船长和船员必须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严禁酗酒和吸烟,保证船舶安全运行。
3.船舶公司应当建立安全奖惩机制,鼓励安全文明航行,严惩违规行为。
九、建立安全档案1.船舶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船舶安全档案,包括船员的安全培训记录、身体检查记录、安全巡视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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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船员 职务规则
一、船员的基本素质与要求
适任证书 等级
甲类 适任证书
乙类 适任证书
丙类 适任证书
丁类 适任证书
申请轮机部船员适任证书考试科目
申请轮机部船员适任证书评估项目
二、我国对船员的管理概要 1、海事机构对船员的管理
海事机构对船员实施《海员证》、 《船员服务薄》、《适任证书》、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管理。 2、海关对船员的管理 3、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船员的管理 4、边防检查机关对船员的管理
为防止酗酒,主管机关应对正在履行安全、保安和 海洋环境职责的船长、高级船员和其他海员设定血 液酒精浓度(BAC)不高于0.05%或呼吸中酒精浓度 不高于0.25mg/L,或可导致该酒精浓度的酒精量的 限制。
第三节 劳动法与ILO的劳动保护规定
一、劳 动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 l.劳动合同
建立适任证书和专业合格证书的关联性 并入电子海图、驾驶台资源管理、领导力和团
队工作技巧的适用、领导力和管理技能的使用 等适任能力要求三级保安培训体系 专业保安培训,适用船上保安员。 基本保安意识培训,适用船上(除保安员外) 的所有工作人员( 2007年STW38加入)。 熟悉保安技能培训,适用在船工作的所有人员, 由船舶保安员或具有同等资格的人员提供。
证书再有效
Section A-I/11(证书再有效的条件):新 增一项选择性要求: 在前5年中累计12个月 在更新当时的紧邻前6个月中有总计3 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 B-I/11: 第A-I/11节第1段所述认可的海 上服务资历可通过任职于适当低于所 持证书职位而获得。
第II章甲板部
修改内容体现在如下方面:
2.《STCW规则》的B部分
B部分是关于STCW78/95公约及其附则的建议和指 导,旨在协助缔约国和其他各方以统一的方式使公约充 分和完全实施。
STCW78/10公约简介
2010年6月21日至2010年6月25日在菲律 宾马尼拉召开1978年国际海员培训、发证和 值班标准公约缔约国大会。就国际海员培 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STCW公约)及 其附属的规则在菲律宾马尼拉峰会上获得 了通过,从而确保了必要的全球化标准将 被应用于海员培训和发证以期其能在今后 的一段时间技术化地操控先进船舶。
STCW78/10公约简介
此次被命名为“STCW公约和规则马尼拉修 正案”的修正案预期于2012年1月1日随着默 认的接受程序而生效并旨在使得公约自1978 年制订和1995年全面修订以来持续保持更新, 并且期待其能解决在不久的将来即将出现 的问题。在通过的修正案中,包含了一系 列对公约和规则每一章节的修正
2•0视20/情3/19况决定是否更新资格。
STCW公约和规则修改进展
35
第A-VIII/1节-适于值班
主管机关应要求将值班安排表张贴在易显见处。该 值班安排表应按照标准格式使用船舶工作语言或船 上语言和英语制定。
主管机关应要求使用船舶工作语言或船上语言和英 语按照标准格式保持对船员每天休息时间的记录, 以监督和核实是否符合本节的规定。海员应得到一 份由船长或由船长和海员授权的人员所签注的有关 其休息情况的记录。
新公约的性质
三方协作和利益平衡的成果:具体体现在该组织的 各种会议都有成员政府代表,工人代表和雇主代表参 加。三方代表都有独立平等的发言和表决权,不受国 家的约束。 (缔约国国内二次立法亦应顾及该原则。)
具有国际公法性质、又具有国际私法性质。
2.1926年海员协议条款公约(NO.22 ) 3.1976年海员带薪年假的公约(NO.146) 4.1936年船东责任(船员患病和受伤时)公约
( NO.55) 5.在船舶灭失或沉没时的失业赔偿公约( NO.8) 6.海员遣返公约( NO.166) 7.防止海员工伤事故公约(NO.134)
2006海事劳工公约
海船轮机部最低安全配员表
内河船舶轮机部最低安全配员表
海关检查
边防检查船员的象牙制品
边防检查
卫生检疫
三、我国船员职务规则
四、船员调动交接制度
五、轮机部人员的组织、训练、协调 与激励
第二节 STCW78/95公约简介
一、STCW78/95公约与 其修改背景
二 、STCW78/95公约 的
第VI章 海上保安
第VI/5条 签发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书 – ssp – 强制cop证书 -专业保安
培训,适用船上保安员,其要求知识范围扩大至海盗和偷渡, - 无5 年证据要求
第VI/6条:对所有海员的与保安培训和训练有关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
无5年证据要求
熟悉和保安意识培训 •海员应接受符合STCW A-VI/6节第1段至第4段要求的与保安有关的熟悉和保安意识 培训或训练,并应达到该节规定的适当的适任标准。
将在适任标准中规定的应具有的能力归纳为以下7项职 能和3个责任级别。
(1)7项职能为:①航行;②货物装卸和积载;③船舶作 业管理和人员管理;④轮机工程;⑤维护和修理⑥电气、 电子和控制工程;⑦无线电通信。
(2)三个责任级别为:①管理级;②操作级;③支持级。
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属于“管理级”;二/ 三副、二/三管轮及500总吨(或750kw)以下船舶的 高级船员属于“操作级”;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属于 “支持级”。
络化培训;
10.极地水域船员新培训指导手册;以及
11.船员动态定位系统新培训指导手册;
STCW78/10公约简介
马尼拉峰会通过船上值班人员休息时间新规定
在STCW公约和规则马尼拉修正案的规定下, 所有被分配任务负责值班的船员或作为其任 务和职责的组成部分的船员以及那些负责指 定安全、防污染和安全保障义务的船员都必 须遵循获得休息时间不少于:
2.STCW78/95公约新增的内容
(1)全面、严格、多方位的遵章核实机制,包括对缔约 国主管机关的监督、对船舶和船员的港口国监督、对 方便旗船舶海员发证的监督等。
(2)加强对海员的实际技能培养和评估,并规定海员必 须接受系统的专业教育和培训。
(3)对海员培训、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定必须建立质 量标准体系并受到连续的质量控制。
•在所发证书的资格中未包括保安意识培训时,应签发培训合格证书,以证明持证人 已参加过保安意识培训。 •视情况决定是否更新资格。
具有指定保安职责的海员 – 根据ssp •具有指定保安职责的海员应达到《STCW规则》第A-VI/6节第6段至第8段所规定的适 任标准。
•在所发证书的资格中未包括有关指定的保安职责培训时,应签发培训合格证书,以 证明持证人已参加过指定的保安职责的培训。
STCW—休息
1、诸如此类的例外安排不得超过两个星期 2、两次例外情况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例外情
况持续时间的两倍 3、休息时间可以被拆分为不多于三次,其中
一次至少不少于6个小时并且其余两次均不得少于 1个小时
4、连续休息期间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14个小时 5、例外情况不应跨越两个24小时和任意7天内
STCW78/95公约定于1997年2月1日生效,1998年8 月1日起强制实施。对于1998年8月1日之前已经进入海 员队伍的人员以及已在接受海员教育和培训的人员, 最迟应在2002年2月1日前全面符合《STCW78/95公 约》的规定。
1.STCW78/95公约的内容构成与编排
《STCW78/95公约》主要包含公约正文、附则和 STCW规则。STCW规则分为A、B两部分。
3.STCW 78/95公约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有权悬挂缔约国国旗的海船上服务的海员, 但在下列船舶上服务的海员除外: (1)军舰、海军辅助舰艇或者为国家拥有或营运而只
从事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其他船舶; (2)渔船; (3)营业的游艇; (4)构造简单的木船。
二、STCW规则
1.《STCW规则》的A部分
STCW—休息
这将为海员工作创造更好的环境,使其在 从事船上工作以前得到充分的休息。
疲劳因素被发现是导致海上事故发生的重 要因素之一而确保海员的充分休息将对防 止威胁海上人命安全事件的发生起到重要 作用。
新的STCW在这一微妙问题上的要求,这与 2006年国际海事劳工公约不谋而合,
健康标准
海员健康标准的建立、负责海员健康体 检的医务人员的认可规则、证书申请要 求、海员体检及发证程序指南、海员健 康证书的标准格式和有效期(2年)、对 认可的医务人员的登记、航次中证书保 持有效等内容。
最低在职视力标准经修改后从B移入了A ( A-I/9-1)(驾驶0.5/轮机0.4/GMDSS 人员0.4)
第六章 船舶人员管理
第一节 船员与船员管理 第二节 STCW78/95公约简介 第三节 劳动法与ILO的劳动保护规定 第四节 我国履约后的轮机部值班规则 第五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
第一节 船员与船员管理
船员的基本 素质与要求
船员调动 交接制度
船员与 船员管理
我国对船员 的管理概要
轮机部人员的 组织、训练、
STCW—休息
1、任意24小时之间休息时间不得少于10小 时;以及 2、在7天的周期内休息时间不少于77小时。 休息时间可以被分为两个阶段,一个 阶段至少有6个小时的长度,而两次休息时 间的间隔不得超过14个小时。
STCW—休息
与此同时,为确保在特定环境下船舶的连 续性操纵,大会还一致同意某些特殊情况 下允许对上述规定出现例外。 在特定条款下,会员国可以允许对要 求的休息时间7天内不少于70小时作出例外 规定,包括:
5.海洋环境意识培训以及领导和团队协作能力培训 新要求;
STCW78/10公约简介
6.有关电子电气技术船员和等级的新培训和
发证要求;
7.更新对在全部类型的油轮上工作人员的能
力要求,包括液化气船工作人员的能力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