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第16章 票据的法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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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的法律适用 追索权是指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持票人对其前手请求 偿还的权利。 各国对于行使追索权的期限规定不同。日内瓦统一法公约对这 一冲突的解决适用票据成立地法即出票地法,但英国票据法则规 定适用行为地法或拒绝付款地法。 我国《票据法》第99条: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 (五)票据权利保全与行使的法律适用 有关票据权利的保全与行使等行为如票据的提示、付款、拒绝 证书的作成及拒绝通知等细节问题,应依票据付款地法规定。 此外,有关票据遗失或被盗时,失票人应采取何种手段或程序 来保全其票据权利的问题,一般亦适用付款地法 我国票据法100条规定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书的方式、 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 101条: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 款地法律。
二、 票据的法律适用
(一)票据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1.日内瓦票据法公约的规定: 当事人属人法、行为地法以及反致的适用。 《解决本国法与住所地法冲突公约》对本国法与住所地 发的协调 2.我国《票据法》第97条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 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依其本国法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为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者,适用行为地法。 本国法与行为地法
第十六章 票据的法律冲突
一、票据的法律冲突 (一)票据与涉外票据 我国《票据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票据,是 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在票上 签章的,由自己或委托他人在指定的日期或见票时, 在指定的地点支付给权利人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所谓涉外票据,是指票据当事人涉外或票据涉外或 是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票据行为既有发 生在中国境内又有发生在境外的票据。在我国,涉外 票据实际上也包括涉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票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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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据债务人义务的法律适用 票据债务人的义务包括票据主债务人的义务和票据从债 务人的义务。前者是指汇票承兑人及本票出票人对持票人 所负债务的义务。后者包括汇票出票人、背书人或参加承 兑人以及本票背书人、支票出票人、背书人等对持票人所 负债务的义务。 关于票据主债务人义务的准据法,按照日内瓦解决汇 票本票法律冲突公约的规定,应为付款地法律。关于票据 从债务人义务的准据法,日内瓦公约规定,为签字地法律。 我国《票据法》对此未作规定。
(二)票据的法律冲突 1.票据法律体系冲突: 1930年日内瓦体系 和英美法系以及其他票据法律 制度,包括实体法律冲突和冲突法的冲突以及其他法域 的票据冲突。 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可分为票据关系与票据法上的 非票据关系。前者是指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 权债务关系,后者是票据法所规定的,但不是基于票据 行为直接发生的法律关系。 2.票据行为能力的冲突: 3.票据行为方式的冲突: 4.票据债务人义务的法律冲突 5.票据追索权的法律冲突 6.票据权利保全的法律冲突
思考题 1.票据一般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2.现代各国的票据法可分为英美法系和日内瓦体系两大体系。 3.对于票据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我国法律采纳了以本国法为主, 同时选择适用行为地法的折衷主义观点。 4.票据行为方式一般适用行为地法。 5.票据债务人的义务一般适用付款地法。 6.我国《票据法》对票据追索权问题适用拒绝付款地法。 7.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 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
(二) 票据行为方式的法律适用 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付款及保证等,其中出票行 为为创造票据的原始行为,被称为基本票据行为,其余票据行为 称为附属票据行为。 确定某一票据行为方式要件的准据法,通常根据行为地法而决 定。但根据日内瓦统一法公约,行为地是指“契约的签名地”, 而根据英国法则反映“支付地”。 我国《票据法》第97条规定,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 适用出票地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 当事人协议,也可适用付款地法律。 第98条规定,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 为地法律。 1.出票地法律,既出票行为地法,关于出票地的确定问题。 书写、交付地 书写地 2.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