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风险五级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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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一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五级分类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五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做好贷款八级归人五级分类统计上报工作的紧急通知》(农发行字[2002]120号),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废止。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法》坚持以借款企业自身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情况作为贷款分类标准,同时结合农发行贷款资金占用形态与贷款实物占用形态的实际情况,在充分利用贷款质量八级分类成果的基础上,对贷款进行五级分类。
二、各级行要严格按照《贷款五级分类归并关系一览表(报银监会)》(见附3)所列出的归并关系,统计生成《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五级分类情况监测表(报银监会)》(见附2—1和附2—2),并报送银监会。总行统一制作报送银监会口径的监测表模板,2004年1月30日放于Notes统计分析数据库中。(表格略)
三、在农发行内部统计分析或进行对外披露时,要按照《贷款五级分类归并关系一览表(对外披露)》(见附5)所列出的归并关系,由各级行自行制作《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五级分类情况监测表(对外披露)》(见附4—1和4—2)。(略)
四、各级行要继续按季度做好商品粮棉油正常库存和超期库存潜亏分析,将潜亏分析作为农发行贷款五级分类结果的补充材料,上报当地银监局,以利于全面动态地反映农发行的贷款质量状况。
2004年1月14日
附: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五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信贷风险管理,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现行信贷险分类与监控办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3]22号)以及《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全面实施贷款五级分类制度的意见》(银监发[2003]24号)的要求,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16号)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称农发行)贷款基本制度和各项贷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资料:部委规章共2部
第二条贷款风险分类是指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及其结果。通过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
(一)揭示贷款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
(二)及时反映贷款发放、管理、监控、催收以及不良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信贷管理;
(三)为贷款呆账准备金的足额提取和合理使用提供依据。
第三条贷款风险五级分类管理原则。贷款风险分类把严格坚持以借款企业自身偿
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情况作为贷款分类标准,同时结合农发行风险贷款的实际,坚持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分类。
(一)贷款风险分类管理与贷款封闭管理相结合;
(二)贷款资金占用形态与贷款实物占用形态相结合;
(三)借款人自身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情况与贷款风险的历史成因相结合。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贷款分类包括各项各类贷款及贴现等。
第二章贷款风险分类的标准
第五条评估贷款质量,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依据贷款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前两类为正常贷款,后三类为不良贷款。
第六条使用贷款风险分类法对贷款质量进行分类,实际是判断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主要依据贷款的实际使用情况和物资保证程度;同时,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还款记录(即贷款逾期天数)和还款意愿,以及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和银行信贷管理等因素。
第七条正常贷款。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归属此类的贷款包括:
(一)各类储备贷款(不包括储备挤占挪用贷款);
(二)粮棉油正常商品库存占用贷款(包括粮食合同收购贷款和种用大豆收购贷款);
(三)正常期限内粮棉油收购、调销费用贷款;
(四)正常期限内简易建仓贷款。
第八条关注贷款。借款人目前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归属此类的贷款包括:
(一)商品粮油超期库存占用贷款;
(二)粮棉油正常结算资金占用贷款;
(三)商品粮销售应收补贴占用贷款。
第九条次级贷款。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造成一定损失。归属此类的贷款包括:
(一)商品粮棉油陈化(变质)库存占用贷款;
(二)粮棉油销售超期结算资金占用贷款;
(三)逾期180天(含)以内的粮棉油收购、调销费用贷款和简易建仓贷款;
(四)未审核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挂账占用贷款;
(五)经审计认定的粮油企业各类政策性财务挂账占用贷款。具体包括91粮食年度末政策性财务挂账占用贷款、1998年5月31日前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贴息新增挂账和不合理贷款、地方政府消化本息新增挂账和不合理占用贷款等;
(六)各类棉花政策性财务挂账占用贷款。具体包括1992年度末中央和地方政策性棉花财务挂账占用贷款;1993—1998年度中央和地方政策性棉花财务挂账占用贷款;新疆棉花计息挂账占用贷款;竞卖1998年度及以前商品棉未弥补亏损占用贷款;竞卖出疆棉未弥补亏损占用贷款;棉花及国家专项储备其他未弥补亏损占用贷款等;
(七)处理商品陈化粮亏损占用贷款;
(八)老商品粮销售应收补贴占用贷款。
第十条可疑贷款。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归属此类的贷款主要是无库存物资保证的贷款,具体包括:
(一)经审计认定由企业消化的粮食新、老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
(二)中央核复的棉花企业经营性财务挂账占用贷款;
(三)未划转的粮棉附营业务占用贷款;
(四)商品粮亏损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
(五)棉花未弥补亏损占用贷款;
(六)商品棉亏损挂账占用贷款;
(七)1998棉花年度以前发放的棉花初加工贷款;
(八)粮棉企业挤占挪用占用贷款;
(九)逾期180天以上的粮棉油收购、调销费用贷款和简易建仓贷款;
(十)未划出的除粮棉企业和其他储备企业以外的贷款。
第十一条损失贷款。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归属此类的贷款包括:
商品粮棉油呆账贷款和储备呆账贷款、粮棉附营业务呆账贷款、其他呆账贷款等。第三章贷款风险分类的认定与监测
第十二条贷款风险分类认定与监测要按照“适时认定、科目归类、按月监测、季度分析”的原则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