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终结中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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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终结的法律后果(3篇)

破产终结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破产终结的概念破产终结,是指破产程序依法进行到一定阶段,法院作出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依法终止,破产人的财产分配完毕,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或者免除,破产人不再承担破产责任的程序。

破产终结是破产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破产程序顺利进行、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破产终结的法律后果1. 破产人不再承担破产责任破产终结后,破产人不再承担破产责任。

破产人是指在破产程序中,被法院宣告破产的债务人。

破产终结后,破产人的财产分配完毕,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或者免除,破产人不再承担破产责任。

这意味着破产人不再需要履行其债务,债权人也无权要求破产人承担更多的债务。

2. 债权人债权得到清偿或者免除破产终结后,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或者免除。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有权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按照债权比例获得清偿。

破产终结后,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或者免除,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实现债权。

3. 破产程序终止,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终结后,破产程序终止。

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是破产程序终止的法定程序。

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后,破产人不再承担破产责任,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或者免除。

4.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破产终结后,破产财产分配完毕。

破产财产是指破产人在破产程序中拥有的全部财产。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意味着破产人的财产已经全部用于清偿债权人的债权。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破产人不再拥有任何财产。

5. 破产费用依法清算破产终结后,破产费用依法清算。

破产费用是指破产程序中发生的必要费用,如破产案件的受理费、公告费、审计费等。

破产终结后,破产费用依法清算,由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

6. 破产管理人职责终止破产终结后,破产管理人职责终止。

破产管理人是指在破产程序中,负责管理破产人财产、处理破产事务的人员。

破产终结后,破产管理人的职责终止,破产人不再需要破产管理人的协助。

7. 破产人恢复民事主体资格破产终结后,破产人恢复民事主体资格。

破产宣告和破产终结

破产宣告和破产终结

(二)破产财产的相关权利
1.撤销权; 2.取回权; 3.抵销权; 4.追回权; 5.别除权。(三)破来自费用和共益债务1.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旨 在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的各项费用的总称。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① 破产案 件的诉讼费用;② 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③ 管理人执 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产生的、由 债务人财产负担的债务的总称。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 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 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以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 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 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 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 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二)破产财产的分配
1.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 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 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 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 算。

破产终结法律后果(3篇)

破产终结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破产终结概述破产终结是指破产程序依法进行至终结阶段,债务人依法清算完毕,破产债权得到妥善处理,破产程序依法终止的法律状态。

破产终结是破产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破产终结的法律后果展开论述。

二、破产终结的法律后果1. 债务人财产分配完毕破产终结后,债务人财产分配完毕,债权人依法获得清偿。

具体而言,债务人财产分配的法律后果包括:(1)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

破产终结后,债权人按照债权清偿顺序和比例获得清偿。

对于有担保的债权,担保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优先清偿;对于无担保的债权,按照债权清偿顺序和比例清偿。

(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的,按照债权清偿顺序和比例清偿。

破产终结后,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债权人按照债权清偿顺序和比例获得清偿。

(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的,剩余债务免除。

破产终结后,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剩余债务免除,债权人不得再向债务人追偿。

2. 债权人债权确认完毕破产终结后,债权人的债权得到确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具体而言,债权人债权确认的法律后果包括:(1)债权人的债权得到确认。

破产终结后,债权人依法确认其债权,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债权人债权确认的效力。

破产终结后,债权人的债权确认具有法律效力,债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债务。

(3)债权人债权确认的期限。

破产终结后,债权人债权确认的期限为破产终结之日起两年内。

逾期未行使债权,债权人丧失债权。

3. 破产费用结算完毕破产终结后,破产费用得到结算,破产费用承担者依法承担费用。

具体而言,破产费用结算的法律后果包括:(1)破产费用承担者依法承担费用。

破产终结后,破产费用承担者依法承担破产费用。

(2)破产费用结算的效力。

破产终结后,破产费用结算具有法律效力,破产费用承担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承担费用。

(3)破产费用结算的期限。

破产终结后,破产费用结算的期限为破产终结之日起两年内。

破产宣告、破产清算和破产终结

破产宣告、破产清算和破产终结

破产宣告、破产清算和破产终结一、破产宣告破产宣告,是指人民法院在对破产案件审理后认为债务人具备了法定的破产条件,从而作出裁定,宣告其破产的法律行为。

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宣告,应当作出书面裁定。

宣告债务人破产应当公开进行。

宣告时,应当通知债权人、债务人到庭,当庭宣布裁定。

拒不到庭的,不影响裁定的效力。

为了使破产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了解企业法人的破产情况,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应当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债务人亏损情况、资产负债状况、破产宣告时间、破产宣告理由和法律依据以及对债务人的财产、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的保护等内容。

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破产宣告的法律后果是:第一,债务人自破产宣告之日起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为债权人利益确有必要继续生产经营的,须经人民法院许可。

第二,破产企业从破产宣告之日起,即丧失对自己财产的管理权和,其全部财产由清算组接管。

债务人的银行账户只能由清算组使用。

第三,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由清算组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第四,破产企业的财产在其他民事诉讼程序中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通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人民法院予以解除,并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办理移交手续。

第五,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应当指定必要的留守人员。

破产企业的、财会人员、财产保管人员必须留守。

第六,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内,所实施的某些法律行为无效,如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均属无效的法律行为。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8条,破产宣告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破产宣告有异议的,可以在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

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30日内作出裁定。

终结本案执行的法律后果(3篇)

终结本案执行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执行程序是保障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得以实现的重要环节。

然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有时会出现无法继续执行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终结本案执行便成为了一种必要的法律程序。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终结本案执行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终结本案执行的情形1. 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终结本案执行的一种常见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撤回执行申请。

一旦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2. 被执行人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3.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遗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遗产可供执行的,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4. 执行标的物灭失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执行标的物灭失,且无法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了上述情形外,法律还规定了其他一些终结执行的情形,如被执行人被宣告破产、执行标的物涉及国家利益等。

三、终结本案执行的法律后果1. 执行程序的结束终结本案执行意味着执行程序正式结束。

法院不再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也不再对执行标的物进行处置。

2. 执行力的丧失一旦执行程序终结,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失去执行力。

债权人不得再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要求其履行债务。

3. 法律责任的免除在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不再承担因执行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

但若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执行费用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在执行程序终结后,法院应当依法退还申请执行人已缴纳的执行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3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认定债务人财产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二)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三)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四)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第三条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

第四条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属于共有财产分割的法定事由。

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或者和解的,共有财产的分割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进行;基于重整或者和解的需要必须分割共有财产,管理人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个人宣告破产的法律后果(3篇)

个人宣告破产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个人宣告破产是指个人因负债无法清偿,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经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分配,以实现债权人债权的一种法律程序。

个人宣告破产在我国《破产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个人宣告破产的法律后果。

二、个人宣告破产的法律后果1. 破产程序开始后的法律后果(1)财产保全个人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保全,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确保破产财产的完整性。

债务人不得自行处分财产,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破产债权申报债权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以便破产程序中确定债权人的债权数额和顺序。

未申报债权者,视为放弃债权。

(3)破产财产清算人民法院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包括债务人的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等。

清算过程中,债务人的财产应优先偿还破产费用、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税款等,剩余财产按照法定顺序偿还债权人。

2. 个人破产的法律后果(1)限制消费个人宣告破产后,债务人及其家属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购买非生活必需品,如汽车、高档住宅等。

同时,债务人的收入和财产应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

(2)信用记录受损个人宣告破产将在信用记录中留下不良记录,对债务人的信用状况产生负面影响。

在今后申请贷款、办理信用卡等方面可能会受到限制。

(3)限制高消费个人宣告破产后,债务人及其家属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进行高消费活动,如出国旅游、购买奢侈品等。

(4)限制担任法定代表人个人宣告破产后,债务人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职务。

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限制参与竞买个人宣告破产后,债务人及其家属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参与竞买破产财产。

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个人破产的法律后果对债权人的影响(1)债权清偿顺序个人宣告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债权按照法定顺序清偿。

优先偿还破产费用、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税款等,剩余财产按照法定顺序偿还其他债权人。

终结破产程序和破产公告

终结破产程序和破产公告

终结破产程序和破产公告终结破产程序和破产公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破产程序的重要性变得越来越重要。

终结破产程序和破产公告是破产程序的最后一步。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终结破产程序和破产公告的相关内容。

终结破产程序是指一家公司完成破产程序,并回到正常经营状态。

一家公司走向破产不是一个单一的过程,而是一个由许多不同程序和步骤组成的过程。

终结破产程序是最后一个关键步骤,它通常意味着破产程序的结束。

终结破产程序的第一步是提交终结破产相关文件。

这些文件通常包括法院认可的所有债务清单,诉讼记录,及所有其他破产程序所必须的文件。

一旦文件到位,法院将进行一次听证会,以确定公司是否已完成所承诺的所有付款、返还所有相关资产并遵守所有相关法规。

如果听证会确定公司已完成付款、返还资产的任务,法院会签署终结破产令,并结束破产程序。

公司将正式回到正常经营状态。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条件得到满足,法院也可能不同意终结破产程序,原因是公司可能存在其他潜在问题或债务。

另一方面,破产公告是通知债权人、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一个公司已申请破产,并开始执行破产程序的过程。

破产公告是破产程序的开始,也是整个过程最重要的一步。

一旦破产公告正式发布,公司就将进入一种受法律保护的状态,并将被迫进行一系列程序和付款。

破产公告对债权人和股东产生了重大影响。

债权人可能会失去其权益,并被迫分摊所有债务。

股东也将受到影响,因为他们的股票价值将随着破产程序的进行而下滑。

然而,破产公告并不总是意味着公司将不再存在,而是意味着公司准备进行一些重大结构性改变以重新开始经营。

在某些情况下,公司可以重组,制定新的经营计划并在破产程序结束后重新开始经营。

此外,如果公司拥有足够的资产,它也可以向债权人申请重组,并通过支付一定数量的债务来改善其债务状况。

综上所述,终结破产程序和破产公告是破产程序中的关键步骤。

终结破产程序代表了一家公司成功回到正常经营状态,而破产公告则代表了一个公司可能进入一段困难时期,但仍拥有恢复和重组的可能性。

破产程序的终结事由

破产程序的终结事由

破产程序的终结事由破产程序的终结事由(1)债务人有破产法规定的不予宣告破产的法定事由(2)债务人经过整顿,能够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3)破产财产不足支付破产费用(4)破产财产分配完毕,清算组提出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破产程序的终结事由是怎样的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九十五条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第九十六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

第九十七条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九十八条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

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第九十九条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一百条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

和解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第一百零一条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第一百零二条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

第一百零三条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企业破产终结的法律后果(3篇)

企业破产终结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企业破产终结是指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经过法院裁定,企业无法继续经营,无法偿还债务,最终宣布破产,并进入清算阶段。

企业破产终结是企业破产程序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于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企业破产终结的法律后果,包括对债权人、债务人、企业员工、企业财产、社会信用等方面的法律影响。

二、对债权人的法律后果1. 债权清偿优先级企业破产终结后,债权人的债权清偿按照一定的优先级进行。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后,按照以下顺序清偿:(1)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2)税款;(3)普通债权。

2. 债权受偿比例破产终结后,债权人的债权受偿比例取决于破产财产的实际情况。

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债权人将按照债权比例获得部分或全部债权受偿。

3. 债权追索权丧失企业破产终结后,债权人的债权追索权丧失。

债权人不得再向破产企业追索债权,但可依法向破产管理人或清算组追偿。

三、对债务人的法律后果1. 债务免除企业破产终结后,债务人免除剩余债务。

债务人不再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但债务人需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资产处置破产终结后,债务人的资产由破产管理人或清算组依法处置。

债务人不再享有对破产财产的处置权。

3. 个人责任债务人个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法律责任取决于具体情况。

如果债务人存在欺诈、恶意等行为,可能导致其个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对企业员工的法律后果1. 职工权益保障企业破产终结后,职工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等权益优先清偿。

2. 劳动合同解除破产终结后,企业员工劳动合同依法解除。

员工有权依法获得经济补偿。

3. 职业安置破产终结后,企业员工可能面临职业安置问题。

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关注破产企业员工的职业安置,提供必要的就业指导和帮助。

五、对企业财产的法律后果1. 财产清算企业破产终结后,破产管理人或清算组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

破产成整成功的法律后果(3篇)

破产成整成功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破产,作为企业面临经营困境时的法律途径,其目的是通过法律程序,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分配,以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

破产程序的成功实施,对于债务人、债权人以及整个社会都具有重要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破产成为整成功的法律后果这一角度,探讨破产程序的成功实施对各方利益的影响。

二、破产成为整成功的法律后果1. 债权人利益的实现破产程序的成功实施,首先意味着债权人利益的实现。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债权得到优先保障,破产财产的分配遵循一定的顺序,如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等。

破产程序的成功,使得债权人能够收回部分或全部债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债务人利益的保护破产程序的成功实施,对债务人而言,也具有积极意义。

一方面,破产程序能够帮助债务人摆脱债务困境,实现债务重组或债务减免,减轻债务负担;另一方面,破产程序能够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因债务纠纷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害。

3. 企业重整与复活破产程序的成功实施,为企业的重整与复活提供了可能。

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可以申请重整,通过债务重组、资产重组等方式,实现企业的重生。

重整成功后,企业可以继续经营,为社会创造价值,为员工提供就业机会。

4. 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破产程序的成功实施,有助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一方面,破产程序能够淘汰落后产能,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破产程序能够防止债务人恶意逃废债务,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5. 社会稳定与和谐破产程序的成功实施,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

一方面,破产程序能够解决债务纠纷,避免因债务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另一方面,破产程序能够帮助债务人走出困境,实现再就业,降低失业率,促进社会和谐。

三、破产成为整成功的法律后果的具体表现1. 债权人利益实现的具体表现(1)优先清偿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等债务;(2)按照债权比例分配破产财产,实现债权最大化;(3)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恶意逃废债务。

第十一章 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十一章  破产程序的终结

和解申请
裁定和解 和解终止
清算申请 受理 破产宣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分配 破产终结
注销
重整申请
裁定重整 重整终止
存续
第十一章 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终结的途径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 二、效力 三、分类
一、概念

法院作出的破产程序结束的司法裁判行为。
二、效力



1、债务人 A、企业:注销登记 或 继续存在 B、自然人:人格存续 [失权、复权] [免责制度]
效力



2、保证人 、连带债务人 义务不免除 3、破产机构—— 解散 4、债权人—— 不再清偿 有可能:追加分配
三、分类


A同时终止—— 破产程序开始,资产不足,同时裁定终 结。 B 异时终止
第二节 具体途径



一、受理——清算——终结 二、受理——重整——终结 三、受理——和解——终结 四、受理——重整——清算——终结 五、受理——和解——清算——终结 六、受理——终结

破产案件涉及的法律规定(3篇)

破产案件涉及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破产案件概述破产案件是指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照法律规定申请破产还债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还债而发生的法律程序。

破产案件涉及的法律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二、破产案件涉及的法律规定1.破产申请(1)破产申请的条件: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破产申请的申请人:债务人、债权人、依法设立的破产清算组、其他有法定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

(3)破产申请的受理: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2.破产宣告(1)破产宣告的条件: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还债。

(2)破产宣告的申请人:债权人、债务人、依法设立的破产清算组、其他有法定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

(3)破产宣告的受理: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宣告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破产宣告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3.破产财产(1)破产财产的范围: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财产、破产程序开始后至破产终结前取得的财产、债务人的共有财产、债务人的担保物、债务人的债权等。

(2)破产财产的处理:破产财产应当依法清偿债务人的债务,不足清偿的,按照法定顺序清偿。

4.破产债权(1)破产债权的范围: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形成的债务,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2)破产债权的确认:债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破产清算组应当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确认债权。

5.破产清算(1)破产清算的组织:破产清算组由人民法院指定,负责破产财产的清理、处理和分配。

(2)破产清算的程序:破产清算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破产清算。

6.破产程序终结(1)破产程序终结的条件:债务人的债务清偿完毕,破产财产分配完毕。

(2)破产程序终结的申请:债权人、债务人、破产清算组、其他有法定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程序终结。

破产清算的概念

破产清算的概念

破产清算的概念破产清算是指企业因经营困难,无力偿还债务,或被法院判决破产时,通过清算企业的资产以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程序。

当企业无法按时偿还债务,或其负债总额超过资产总额时,法院可能决定对企业进行清算。

破产清算旨在实现债权人的债权,确保债权人获得其应有的权益。

一般而言,破产清算有两种情况:自愿清算和强制清算。

在自愿清算中,企业主动申请破产并清算企业资产。

而在强制清算中,破产程序是由债权人或法院提起,以强制清算企业资产。

破产清算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 破产申请阶段:破产程序可以由企业自己提出,也可以由债权人提起。

债权人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来追讨自己的债权。

在破产申请阶段,法院会审核申请的有效性,并确认企业是否具有破产条件。

2. 管理人任命阶段:在法院确认企业具有破产条件后,会指定一名破产管理人来管理企业的资产。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协助进行资产清算,并处理与破产相关的法律事务。

3. 资产搜集和清算阶段:在这一阶段,破产管理人会对企业的资产进行搜集和清算。

他们会评估企业的债务和资产状况,并制定清算方案。

资产的清算通常包括出售企业的财产,以筹集资金用于偿还债务。

清算完成后,破产管理人会编制清算报告,并将其提交给法院。

4. 债权人的确认和偿付阶段:在资产清算完成后,破产管理人会向法院提交债权人的清算报告。

在清算报告中,破产管理人会列出所有的债权人和各自的债权金额。

债权人可以根据破产管理人提供的清算报告,向法院确认自己的债权。

确认债权后,破产管理人将根据债权人的优先级进行偿付,按比例分配可分配的资金。

5. 破产程序终结阶段:在偿付完毕后,破产程序将终结,企业将被注销。

破产管理人会向法院提出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并给予法院相关的材料证明所有债务已经清偿。

法院会审核破产管理人提交的申请,并决定是否终结破产程序。

总之,破产清算是一种保护债权人权益的法律程序,旨在帮助破产企业偿还债务并实现资产的最大化价值。

破产程序终结的法律后果(3篇)

破产程序终结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破产程序终结的概念破产程序终结,是指破产案件在破产程序中,经过破产清算、破产重整或者破产和解等程序后,最终结束破产程序,破产人的债务得以清偿或者部分清偿,破产人的财产得以分配,破产人的债权人权益得以保障的过程。

二、破产程序终结的法律后果1. 破产人财产的分配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依法进行。

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如下:(1)优先清偿破产费用;(2)优先清偿有担保的债权;(3)清偿普通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剩余的破产财产归破产人所有。

2. 债权人的权益保障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有权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向破产管理人领取破产财产分配所得;(2)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人的债务不再存在,债权人不能再向破产人主张债权;(3)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不得再向破产管理人主张债权,但破产管理人有权在破产财产分配过程中,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审查,对有争议的债权进行诉讼。

3. 破产人的法律责任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人的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破产人应当依法缴纳破产费用;(2)破产人应当依法承担破产财产分配过程中的法律责任;(3)破产人应当依法承担破产程序终结后的法律责任,如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破产程序终结后的法律效力破产程序终结后,具有以下法律效力:(1)破产程序终结裁定书具有法律效力,对破产人和债权人具有约束力;(2)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人的财产分配完毕,破产人的债务得以清偿或者部分清偿,破产人的债权人权益得以保障;(3)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人的法律责任得到落实,破产人的法律责任不再存在。

三、破产程序终结的程序破产程序终结的程序如下:1. 破产清算组或者破产管理人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2. 债权人会议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表决;3.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4. 破产管理人根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向债权人分配破产财产;5. 破产程序终结,破产人债务得以清偿或者部分清偿,破产人的债权人权益得以保障。

破产重组清算法律规定(3篇)

破产重组清算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破产重组清算是指企业在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时,依法通过破产程序,对债务进行重组、清算和分配,以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制度。

破产重组清算法律规定了破产程序的启动、管理、执行和终结等各个环节,旨在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公平和高效。

以下将从破产重组清算的法律规定入手,详细阐述相关内容。

二、破产重组清算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破产法》是我国破产重组清算的主要法律依据,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该法对破产的定义、破产原因、破产申请、破产受理、破产财产的界定、破产债权的申报、破产财产的分配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对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股权转让、公司治理等进行了规定,其中涉及破产重组清算的相关内容主要包括公司解散、清算组设立、清算程序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进行了规定,其中涉及破产重组清算的相关内容主要包括合同解除、债权债务转移等。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对担保的定义、担保合同、担保物的范围、担保权的实现等进行了规定,其中涉及破产重组清算的相关内容主要包括担保物的处理、担保权的优先受偿等。

三、破产重组清算的程序1.破产申请(1)债务人申请: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2)债权人申请: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3)法院受理: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破产受理(1)法院受理: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向债务人、债权人发布公告。

(2)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应当指定管理人,负责破产事务的处理。

3.破产财产的界定(1)破产财产的构成:破产财产包括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2)破产财产的排除:破产财产排除的情形包括:破产申请受理前债务人已经支付的债务、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因履行合同取得的财产等。

破产清算终结审计报告

破产清算终结审计报告

破产清算终结审计报告一、引言破产清算是指当企业无法继续经营或债务远远超过资产时,根据法律程序对企业进行清算,以偿还债务。

而破产清算终结审计报告则是对破产清算过程中的各项事务进行审计,以确保清算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本文将探讨破产清算终结审计报告的重要性、内容和程序。

二、破产清算终结审计报告的重要性破产清算终结审计报告是对破产清算过程进行审计的结果总结,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经济意义。

首先,审计报告对于确保清算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对清算过程中的各项事务进行审计,可以发现并纠正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和不当操作,保证清算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其次,审计报告对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审计报告可以揭示企业的资产情况、债务情况以及清算后的资金分配情况,为债权人提供了重要的信息,帮助他们合理维护自身的权益。

最后,审计报告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信誉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对破产清算过程进行审计,可以提高市场对于破产清算程序的信任度,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三、破产清算终结审计报告的内容破产清算终结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清算程序的合法性审计。

审计人员需要对清算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计,包括清算程序的合规性、程序是否完备、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等方面进行审计,以确保清算程序的合法性。

2. 资产清算情况审计。

审计人员需要对企业的资产进行审计,包括资产的种类、数量、评估价值等方面进行审计,以确保资产清算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3. 债务清偿情况审计。

审计人员需要对企业的债务进行审计,包括债务的种类、金额、清偿情况等方面进行审计,以确保债务清偿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4. 资金分配情况审计。

审计人员需要对清算后的资金分配情况进行审计,包括资金的来源、分配方式、分配比例等方面进行审计,以确保资金分配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5. 相关文件和凭证的审核。

审计人员需要对与破产清算相关的文件和凭证进行审核,以确保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破产程序终结后诉讼主体

破产程序终结后诉讼主体

破产程序终结后诉讼主体一、破产程序终结后诉讼主体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管理人就不再具有管理的义务了,不会再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二、破产管理人资格是什么立法没有统一的积极或消极资格条件的要求。

对破产管理人资格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是保证破产管理人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品行状况,保障破产清算程序有效进行的必要措施。

根据我国现行立法规定,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商同同级人民政府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工商行政管理、计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人事等部门和有关专业人员中用公函指定,一经指定,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借故推托或擅离职守。

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另行指定。

清算组可以聘任一定数量的会计师及其他工作人员。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三、破产管理人与清算组的区别1、机构成立时间不同清算组成立于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破产管理人成立于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时。

2、机构功能不同清算组仅仅关注破产清算功能;破产管理人不仅关注破产清算功能,还关注破产重整与和解等程序功能。

3、组成成员不同清算组的组成人员必须是2人以上,且主要是政府机构人员;破产管理人的组成人员可以是1人,且以社会中介机构的人员为主。

4、成员工作报酬不同一般而言,清算组工作人员的工作是无偿的,他们没有权利要求支付报酬;破产管理人有权要求支付报酬。

5、法律责任承担不同清算组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害的,一般仅承担被解任的责任,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破产管理人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害的,应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破产程序终结后诉讼主体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小编提醒您,所以对于破产相关事宜的话,如果破产管理人不履行对破产公司的义务的,是可以作为诉讼主体资格来参加有关诉讼的。

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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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终结中的法律效力
【要点提示】
破产程序终结是指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申请后,破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在破产清算后顺利实施破产分配或者在破产程序中出现法定终止的情形后,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1、破产程序终结的情形
我国《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程序终结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1)公司重整成功;(2)和解成功;(3)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4)清偿或者提供足额的担保;(5)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6)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7)破产财产分配完毕。

2、破产程序的终结
《破产法》第121条的规定,“管理人应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破产程序终结后,由管理人向破产企业元登记加官办理企业注销登记,并将办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后,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撤销管理人。

破产程序终结后仍可以追收的破产财产、可能进行追加分配等善后事宜需要处理的,经人民法院同意,可以保留管理人或者保留部分管理人员。

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企业法的账册、文书等卷宗材料由管理人移交破产企业上级主管机关保存;无上级主管机关的,由破产企业的开办人或者股东保存。

3、破产程序终结的效力
(1)对人的效力
依照《民法通则》第45条的规定,企业法人依法被宣告破产终止。

因此,子啊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应向法人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法人注销登记,该企业法人归于消灭。

对于破产债权在破产程序中未得到清偿的部分,因为企业法人终止而使得债务人消灭,债也只能是随之消灭,不再有继续清偿的问题。

对破产分配完毕剩余财产的,应归于企业投资者收回,依法在各投资者间进行分配。

(2)对破产债权人的效力
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债权人对其债权依破产程序未得清偿的部分消灭。

但破产债权人对其在破产程序中未得到清偿的债权,的请求破产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予以清偿。

(3)对管理人的效力
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的任务即告结束,无继续存在的必要。

但依照《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后的10日内,负责向破产企业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自办完注销登记手续的次日起终止执行任务。

因此管理人最迟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裁定公告之日起第11天,终止执行任务。

终止执行职务。

但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

【相关案例】
A市B公司成立于1991年5月31日,注册资本为108万元,企业性质为全民所有制。

企业主要经营建筑材料、制冷空调设备兼百货、五金等。

B公司因经营机制不合理,不能适应复杂的市场环境,企业连年亏损,子啊巨额的银行债务的拖累下,最终无法实现扭亏为盈。

A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3日受理该案件,于同日作出民事裁定书,
裁定宣告B公司进入破产程序。

同年3月28日,指定成立清算组以及指定留守人员。

7月15日,A市中院主持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9月5日,清算组以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为由向A市中院申请提前终结破产程序。

A市中院经审查认为,经B公司清算组对破产企业进行清算,该破产企业的主要财产为银行存款123.5元,企业对外债权因超过诉讼时效经诉讼时效经依法追收无法实现,现有破产财产已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符合终结破产清算的法定条件。

A市中院根据清算组的申请与2005年12月13日裁定终结B公司程序,有关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依法不再清偿,同时发布了公告。

【案例评析】
在符合条件的基础上,提前终结破产程序一方面节约破产成本、减少破产费用支出,另一方面可以缩短案件审理周期,提高破产案件的结案效率。

破产程序终结还是落实到清偿债务,而破产程序的前提就是企业无法清偿到期债权。

【风险提示】
破产程序终结以后债权人对破产企业享有的请求权即归于消灭,破产企业的主体资格即归于消灭,成都精英律师团律师都燕果认为在该程序进行过程中和程序结束后主要会存在以下风险:
(1)因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从而影响债权实现
因为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未申报的债权和并未参加破产清算程序的债权人,其债权与破产程序终结后,请求权也归于消灭,债权人不能以此为由再主张债权从而影响其债权的实现。

(2)破产管理人未及时办理登机注销登记手续,引发后续纠纷
无论什么原因,破产登记后,管理人应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管理人应与办理完注销登记完毕次日终止执行职务,但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情况除外。

如果破产管理人,没有处理这些事务,就自行停止执行职务,就会引发一系列新的纠纷,使得破产程序终而不终。

(3)企业法人利用破产程序终结程序恶意逃债,损害债权人利益
虽然法律规定,债权人自企业破产终结之日起2年内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但是不排除针对某些破产企业恶意逃债,但是破产管理人清算中没有发现或者破产终结后,没有固定相关文件资料证据难以提起追加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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