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服务之星考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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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服务之星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办税服务厅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培养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为广大纳税人提供温馨、舒适的办税环境和便捷、高效的办税服务,促进纳税人自愿遵从度的提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服务之星考评对象为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当年在办税服务厅工作不满三个月的人员不参加考评。

第三条纳税服务之星的考评实行百分制和一票否决制

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百分制考核内容分为综合、业务两部分,采取

综合考核和业务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综合部分为共同考核内容,包括:用语规范、着装规范、仪容规范、行为规范和纳税人评价五大类,分别占10分、10分、5分、15分和20分,标准分总值为60分;业务部分区分后台综合服务岗、前台综合服务岗和发票管理发售岗分别进行考核,标准分总值各为40分(见附件)。

第五条考评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核实后,实行

一票否决制,取消当年纳税服务之星评选资格,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遵守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二)工作不认真,被上级机关督查到或被媒体曝光的;

(三)办事效率低下或服务态度差,被纳税人投诉或明

查暗访曝光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被纳税人投诉,经核实内容属实的;

(五)违反浙江省财政地税系统工作人员“五条禁令”的;

(六)其他不适宜参加考评的情况。

第六条基层税务分局(所)可按季度进行“纳税服务之星”考评。

第七条“纳税服务之星”原则上按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总数为基数,县(市、区)、市级“纳税服务之星”分别按20%、10%掌握。

第八条评定为“纳税服务之星”的,由评奖单位进行公布表彰,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九条在纳税服务之星考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考评对象要认真进行整改。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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